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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规政策汇编》PDF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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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法规政策汇编 20 20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二一年五月 目 综 录 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 (2)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人 社部发〔202 0〕26号) !!!!!!!!!!!!!! (24)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人社公共服务切实 解决老 年 人 运 用 智 能 技 术 困 难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人 社 部 发 〔20 2 0〕9 4号) !!!!!!!!!!!!!!!!! (37)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 02 0〕1号) !! (45)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 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 0〕11 0号) !!!!!!!!!!!!!!!!!!!!!!! (48)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做 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 明电〔2 02 0〕3号)!!!!!!!!!!!!!!!! (65) 7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务院扶贫办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 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 02 0〕37号) ! (67) 8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 ·1· 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 02 0〕3号) !!!!!!!!!!!!!!!!!!!!!!! (72) 9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2 0版)》的通知(湘政办发〔20 20〕19号)!!!!! (79) (20 10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告(湘人社规〔20 20〕18号) !!!!!!!!!!! (1 46) 就 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 74) 十三号)!!!!!!!!!!!!!!!!!!!! (1 2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后农 020〕1号) 民工返城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农工办发〔2 89) !!!!!!!!!!!!!!!!!!!!!!! (1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 020〕12号) 91) !!!!!!!!!!!!!!!!!!!!!!! (1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 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 02 0〕30号)!!!!!!! (1 94)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利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 水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 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人社部发〔2 020〕38号) 97) !!!!!!!!!!!!!!!!!!!!!!! (1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 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 0 20〕4 8号)!!! (2 01) ·2· 7中共中央组织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中央文明办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 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 0〕53号) 05) !!!!!!!!!!!!!!!!!!!!!!! (2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 的通知(人社部发〔20 20〕58号)!!!!!!!!!! (2 09)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残联关于开展 2 02 1年就业援助月 20〕1 30号) !!!!! (2 14) 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 1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 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 部明电〔2 0 2 0〕2号) !!!!!!!!!!!!!! (2 18) 1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铁路集团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 2 0〕4号)!!!!!!! (2 22) 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 1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 0 2 0〕3号) 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 25) !!!!!!!!!!!!!!!!!!!!!!! (2 1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就业岗位信息归集和服 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 20〕4号)!!!!!!! (2 48) 1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 于加大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支持力度的通知(人社 厅发〔2 02 0〕46号)!!!!!!!!!!!!!!! (2 51) 1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 02 0年 高校毕 业 生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实 施 工 作 的 通 知 (人 社 厅 发 〔2 02 0〕5 7号)!!!!!!!!!!!!!!!!! (2 54) ·3· 1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 明电〔2 02 0〕8号) !!!!!!!!!!!!!!! (2 58) 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 点”出行线上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 2 0〕1 4号) 61) !!!!!!!!!!!!!!!!!!!!!!! (2 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 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出行健康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 明电〔2 02 0〕1 5号)!!!!!!!!!!!!!!! (2 63) 1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进一步 做好贫困劳动力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的通知(人社厅明电 〔2020〕1 7号)!!!!!!!!!!!!!!!!! (2 65) 2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 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 0 2 0〕2 0号) 67) !!!!!!!!!!!!!!!!!!!!!!! (2 21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稳企 稳岗稳就业十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 20〕2号) 75) !!!!!!!!!!!!!!!!!!!!!!! (2 22 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 02 0〕4号) !!!!! (2 80) 23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应 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的八条措施》 的通知(湘人社规〔2 0 2 0〕5号)!!!!!!!!!! (2 84) 24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 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人 ·4· 社规〔2 02 0〕6号) !!!!!!!!!!!!!!! (2 88) 25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 省公 益 性 岗 位 开 发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的 通 知 (湘 人 社 规 〔2 02 0〕7号) !!!!!!!!!!!!!!!!! (2 93) 26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 步 做 好 校 园 招 聘 活 动 补 助 工 作 的 通 知 (湘 人 社 规 02 0〕1 4号)!!!!!!!!!!!!!!!!! (2 99) 〔2 27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印发《湖 0 2 0〕2 2号) 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 03) !!!!!!!!!!!!!!!!!!!!!!! (3 28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强 化“点对 点 ”服 务 促 进 贫 困 劳 动 力 就 业 的 意 见 (湘 人 社 发 〔2020〕9号) !!!!!!!!!!!!!!!!! (3 10) 29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公共就 业服务平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 02 0-20 24年)》的通知(湘 人社发〔2 0 2 0〕16号)!!!!!!!!!!!!!! (3 13) 30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扶贫开 发办公室关于切实推进就业扶贫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 〔2 02 0〕3 3号)!!!!!!!!!!!!!!!!! (3 21) 31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 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省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就业和社 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人社发〔20 20〕3 7号) 26) !!!!!!!!!!!!!!!!!!!!!!! (3 ·5· 社会保险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 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 20〕11号)!!!!! (3 33)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 通知(人社部发〔2 020〕21号)!!!!!!!!!!! (3 35)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 202 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 02 0〕2 2号)!!!!!!! (3 42) 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 通知(人社部发〔2 020〕40号)!!!!!!!!!!! (3 44)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 免企业 社 会 保 险 费 政 策 实 施 期 限 等 问 题 的 通 知 (人 社 部 发 〔20 2 0〕4 9号) !!!!!!!!!!!!!!!!! (3 47)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 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 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 0 20〕11号)!!!!!! (3 49)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 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 20〕9号) !!!!!!!!! (3 50)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考核验收方案的通知(人社厅 发〔20 20〕6 6号) !!!!!!!!!!!!!!!! (3 55)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 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 0 2 0〕24号)!!!!! (3 61) 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 ·6· 意见(湘政发〔20 20〕19号) !!!!!!!!!!! (3 64) 11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 意见(湘政办发〔202 0〕5 5号) !!!!!!!!!! (3 71) 12 关于 阶 段 性 减 免 企 业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实 施 意 见 (湘 人 社 规 〔2 02 0〕3号) !!!!!!!!!!!!!!!!! (3 76) 13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 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 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人社规〔2 0 20〕9号)!!!! (3 78) 14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 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湘人社规〔2 02 0〕10号) !!!! (3 81) 15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 20 2 0年调 2 0〕1 1号) 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人社规〔20 83) !!!!!!!!!!!!!!!!!!!!!!! (3 16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 0〕1 3号) 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 86) !!!!!!!!!!!!!!!!!!!!!!! (3 17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 20 2 0年调 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 通知(湘人社规〔202 0〕1 5号) !!!!!!!!!! (3 89) 18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 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 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湘人社规〔2 02 0〕 2 1号) !!!!!!!!!!!!!!!!!!!! (3 92) 19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 ·7· 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的通知(湘人社规〔2 0 2 0〕2 3号) 94) !!!!!!!!!!!!!!!!!!!!!!! (3 20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基 0 20〕2 9号)!! (3 95) 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湘人社发〔2 21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 险基金安全管理约谈办法》和《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领域违法违 0 2 0〕2 0号) 规案件重点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办发〔2 04) !!!!!!!!!!!!!!!!!!!!!!! (4 22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欺诈骗取 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基金行政执法事项移送工作机制的意见 (湘人社办发〔20 20〕32号) !!!!!!!!!!! (4 14) 人才人事 1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令第 4 4号) !!!!!!!!!!!!!!!!! (4 23)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 20〕1号) 31) !!!!!!!!!!!!!!!!!!!!!!! (4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 控期间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有 关 工 资 待 遇 问 题 的 通 知 (人 社 部 发 〔20 2 0〕9号)!!!!!!!!!!!!!!!!!! (4 38)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 联网 +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 20〕1 0号) 40) !!!!!!!!!!!!!!!!!!!!!!! (4 ·8·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 0 20〕1 6号)!!! (4 44) 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 0 20〕2 0号)!!! (4 53) 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司法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 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 知(人社部发〔2 02 0〕2 4号)!!!!!!!!!!!! (4 61)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技工院校劳动教育的实施意见 (人社部发〔2 02 0〕2 7号)!!!!!!!!!!!!! (4 64)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中央编办 财政 部 关 于 做 好 202 0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 0〕2 8号) !!!!!!!!!!!!!!!!! (4 69) 〔20 1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 2 0 20年县级 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人社 02 0〕50号)!!!!!!!!!!!!!!! (4 73) 部发〔2 1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百万青年技 能培训行动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 0 2 0〕5 9号)!!! (4 76) 1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财政部 商务部 全国妇联关于 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 0 2 0〕7 3号) 80) !!!!!!!!!!!!!!!!!!!!!!! (4 1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 赛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 20〕7 8号) 90) !!!!!!!!!!!!!!!!!!!!!!! (4 1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 ·9· 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 020〕100号)!!!! (4 94) 1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方 案的通知(人社部函〔2 02 0〕24号) !!!!!!!! (5 04) 1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民工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计 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 02 0〕48号) !!!!!!!! (5 10) 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 2 02 0年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通 知(人社部函〔20 20〕52号) !!!!!!!!!!! (5 14) 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 2 02 0年职业技能提升攻坚行动 的通知(人社部函〔2 0 2 0〕1 05号)!!!!!!!!! (5 17) 1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 “马兰花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 0 20〕1 09号)!!! (5 20) 2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 20〕8号)!!!!!!!!!!!!! (5 26) 21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应对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 通知(人社厅发〔202 0〕2 7号) !!!!!!!!!! (5 28) 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 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 0 2 0〕8 0号) 31) !!!!!!!!!!!!!!!!!!!!!!! (5 2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渔民职 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 0 2 0〕8 1号)!!! (5 42) 2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事业单位集中开展脱 0 2 0〕83号) 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 45) !!!!!!!!!!!!!!!!!!!!!!! (5 ·10· 2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 02 0〕104号)!!!!! (5 47) 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 2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 0 20〕8 1号) !!! (5 50) 技能扶贫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 2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 职业技能大赛宣传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 0〕1 54号) 54) !!!!!!!!!!!!!!!!!!!!!!! (5 2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 知(人社厅明电〔202 0〕2 9号) !!!!!!!!!! (5 57) 2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 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规〔20 2 0〕3号) 59) !!!!!!!!!!!!!!!!!!!!!!! (5 30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 省人力资源培养开发项目(专业技术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湘 0 2 0〕1号) !!!!!!!!!!!!!! (5 67) 人社规〔2 31 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委托下放 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权限的通知(湘人社规〔202 0〕8号) 73) !!!!!!!!!!!!!!!!!!!!!!! (5 32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湖 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基 层事业 单 位 人 事 人 才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的 通 知 (湘 人 社 规 〔2020〕1 2号)!!!!!!!!!!!!!!!!! (5 76) 33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湖 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人社 ·11· 规〔2 02 0〕1 7号)!!!!!!!!!!!!!!!! (5 82) 34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技工院校办 学水平评估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 0 20〕1 9号)!! (5 90) 35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技工院校专 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 0 20〕2 0号)!! (6 06) 劳动关系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 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 020〕5 2号) 12) !!!!!!!!!!!!!!!!!!!!!!! (6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 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人社部函〔20 1 9〕1 7 3号) 15) !!!!!!!!!!!!!!!!!!!!!!! (6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 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 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 0 20〕40号)!!!!!! (6 16)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 的函(人社厅函〔2 020〕33号)!!!!!!!!!!! (6 18)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 0 20〕 5号)!!!!!!!!!!!!!!!!!!!!! (6 19) 6中国银保监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保监发 2 0〕2 3号) !!!!!!!!!!!!!!!!! (6 21) 〔20 ·12· 综 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 02 0年 12月 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 1年 3月 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 0年 12月 26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2 0 20年 12月 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五章 第六章 水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修复 绿色发展 第七章 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 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 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 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 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 ·3· 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 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 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 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 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四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 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 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 工作。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 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 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 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 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 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和 标准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环境 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 流量、生物多样性保护、水产养殖、防灾减灾等标准体系。 第八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 组织长江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 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 并向社会公布长江流域自然资源状况。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十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 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建立野 生动物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长江流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 ·4·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 道等重要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 第九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应当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 门在已经建立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 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 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 第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 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 动工作机制,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对长江流域 船舶、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等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的应急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 质灾害、地震等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防御、应急处置与恢复重 建体系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 第十二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组 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对长江流域重大发展战略、政策、规划等开展 科学技术等专业咨询。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长江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 局相关规划等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 证等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 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统。国务 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 定,共享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 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 ·5· 色发展的宣传教育,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长江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加强长江流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长江流域优 秀特色文化。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长江流域生态环 境保护和修复、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 对在长江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第十七条 规划与管控 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 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充分 发挥规划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 和约束作用。 第十八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 长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发展 规划,科学统筹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环境保护 和绿色发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长江流域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编制。 第十九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 织编制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长江流域生 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 田、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长江流域国 土空间利用任务,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涉及长江流域国土空间 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 空间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6· 第二十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长江流 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 对所辖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长江流域水资源合 理配置、统一调度和高效利用,组织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 强度控制管理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 防治要求,确定长江流域各省级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长江流域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污染 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措施。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长江流域新增建设用地总 量控制和计划安排。 第二十二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 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 入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分区 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 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 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 移。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强对长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 理。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长江流域新建大中型水 电工程,应当经科学论证,并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 准。 对长江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实行严格保 ·7· 护,设立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保护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长江流域河道、湖 泊保护工作。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湖 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 占河湖水域。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国家 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 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 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 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 化工项目。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 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 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 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长江 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 域。 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因国家发展战略和 国计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 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 意,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 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 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 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 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 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长江流域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 ·8· 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 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长江流域有 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非法采砂联合执 法工作。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九条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根据流域综 合规划,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 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三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商长江 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或 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制定长江流域跨省河流水量分 配方案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长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报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长江流域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编 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 水量、水位管控要求。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用水保障。国务院水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 湖泊控制断面的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其他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 由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确定。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生态水量纳 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 和鱼类产卵期生态流量、重要湖泊的水量和水位,保障长江河口 咸淡水平衡。 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电、航运枢纽 ·9· 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 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生态流量;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泄 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 监督实施。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措施,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堤防和蓄滞洪区建 设,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开展河 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 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跨长江流域调水实行科学论证,加强控 制和管理。实施跨长江流域调水应当优先保障调出区域及其下游 区域的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统筹调出区域和调入区域用水需 求。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国务院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 名录。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 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五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加强饮用水备用应急水源建设,对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 量进行实时监测。 第三十六条 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区、水质影响控制区、水源 涵养生态建设区管理要求,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增强水 源涵养能力,保障水质稳定达标。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地下水资源保护。长江流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 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 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10·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 定长江流域农业、工业用水效率目标,加强用水计量和监测设施 建设;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对高耗水行 业、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 第三十九条 国家统筹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国务 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长江流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 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珍贵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 重要栖息地、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 第四十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长江 流域重要生态区、生态状况脆弱区划定公益林,实施严格管理。 国家对长江流域天然林实施严格保护,科学划定天然林保护重点 区域。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江流域草原资 源的保护,对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 特殊作用的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 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林业和 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不同生态区位、 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要,发布长江流域国家重要 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名录及保护范围,加强对长江流域湿地的保 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 体系,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并将结果作为评 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 整性指数应当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计划,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对长江流域江豚、白?豚、白 鲟、中华鲟、长江鲟、!、鲥、四川白甲鱼、川陕哲罗鲑、胭脂 ·11· 鱼、"、圆口铜鱼、多鳞白甲鱼、华鲮、鲈鲤和葛仙米、弧形 藻、眼子菜、水菜花等水生野生动植物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的研 究,建设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水生生物救护。 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 地物种种质资源。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 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长江流域水 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补 充规定;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已经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更 加严格的规定。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有 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可以 制定严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 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没有国家水污染 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 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 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备案: (一) 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的; (二) 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所辖长江流域水环境 质量要求的; (三) 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的。 第四十六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磷 ·12· 污染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磷矿、磷肥生产集中的长江干支 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总磷排放管控要求, 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 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排污 许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对排污 口和周边环境进行总磷监测,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第四十七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长江 流域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 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江 河、湖泊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流域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 排污口。 第四十八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长江流 域农业生产应当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推 广有机肥使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 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 第五十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沿河 湖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 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 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污染责任 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 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13· 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长江流域危险化 学品运输的管控。 第五章 第五十二条 生态环境修复 国家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 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组织实 施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长江流域各项生态环境修复 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 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 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 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 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补偿、转产和社会保障工作。 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限捕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定并组织实施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的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长 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长江流域河湖 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逐步改善长江流域河湖连通状况,恢复河湖 生态流量,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 第五十五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 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 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长江流域河 湖岸线修复规范,确定岸线修复指标。 ·14·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 规划、修复规范和指标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岸线修复计 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 府加强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库区消落区的生态环境保 护和修复,因地制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禁止施用化肥、农 药,科学调控水库水位,加强库区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工 作,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 第五十七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 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长江流域森林、草原、湿地修复计划,科学 推进森林、草原、湿地修复工作,加大退化天然林、草原和受损 湿地修复力度。 第五十八条 国家加大对太湖、鄱阳湖、洞庭湖、巢湖、滇 池等重点湖泊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的支持力度。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富营养化湖泊 的生态环境修复,采取调整产业布局规模、实施控制性水工程统 一调度、生态补水、河湖连通等综合措施,改善和恢复湖泊生态 系统的质量和功能;对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湖泊,应当在影响湖 泊水质的汇水区,采取措施削减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涤 剂,全面清理投饵、投肥养殖。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 长江流域数量急剧下降或者极度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和受到严重破 坏的栖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区、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制定修复 方案和行动计划,修建迁地保护设施,建立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 基因库,进行抢救性修复。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 重要栖息地应当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对鱼类等水 生生物洄游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建设过鱼设 施、河湖连通、生态调度、灌江纳苗、基因保存、增殖放流、人 工繁育等多种措施,充分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 ·15· 第六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 江河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陆海统筹、河海联动的要求,制定实 施长江河口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方案,加强对水、沙、 盐、潮滩、生物种群的综合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水入侵和 倒灌,维护长江河口良好生态功能。 第六十一条 长江流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生态保护 红线范围内的水土流失地块,以自然恢复为主,按照规定有计划 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 本农田,依法有序退出并予以补划。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 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 建设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石漠化的土地因地制 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修复生态系统,防止土地石漠化蔓延。 第六十二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 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 施,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并加强对在建和运行 中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切实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 环境修复责任。 第六十三条 长江流域中下游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因地制宜在项目、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对长江流域江河 源头和上游地区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给予支持,提 升长江流域生态脆弱区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的能 力。 国家按照政策支持、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 第六章 第六十四条 ·16· 绿色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按照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调整产业结 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统筹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 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长江流域城乡融合发展。 第六十六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钢 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船舶等产业升级改造,提升 技术装备水平;推动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金属、农 药、氮肥、焦化、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企业应当 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重点地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第六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 立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机制,并组织对各类开发区的资源能源节 约集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开展定期评估。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开发区 产业产品、节能减排等措施进行优化调整。 第六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长江流域实施重点行业和重 点用水单位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 型园区建设,促进节水型行业产业和企业发展,并加快建设雨水 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 第六十九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 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建设美丽城镇和美丽乡村。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环保、经 济、实用的原则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厕所改造。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新区、各类开发区等使用建筑材料的管理, 鼓励使用节能环保、性能高的建筑材料,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和 ·17· 管网。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废弃土石渣综合利 用信息平台,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废弃土石渣收集、清运、集中 堆放的管理,鼓励开展综合利用。 第七十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组织 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科 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指导和 规范水产养殖、增殖活动。 第七十一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建设,完 善港口、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推动交通设施互联互通,实现水 陆有机衔接、江海直达联运,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 第七十二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制定港 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具备 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使 用清洁能源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长 江流域港口、航道和船舶升级改造,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等清洁 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港口绿色设计等按照规定给予资 金支持或者政策扶持。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长江流域港口岸 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贴、电 价优惠等政策扶持。 第七十四条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城乡居民绿 色消费的 宣 传 教 育,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支 持、引 导 居 民 绿 色 消费。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系统推进、广泛参与、突出 重点、分类施策的原则,采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 解塑料用品、绿色设计、发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简约适度、 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18· 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加大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专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用于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 务院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促进长江 流域生态环境修复的政策措施。 国家鼓励和支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科学 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 融产品,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第七十六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源头和 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人民政府之 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 基金;鼓励 相 关 主 体 之 间 采 取 自 愿 协 商 等 方 式 开 展 生 态 保 护 补偿。 第七十七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鼓励有关单 位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 长江流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 查处长江保护违法行为或者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 犯罪行为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 第七十八条 国家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 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和修 复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 ·19· 第七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 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 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获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 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 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依法公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 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 护提供便利。 第八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对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 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第八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对长 江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所 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 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应当定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报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状况及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 修复工作等情况。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 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 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20· (一) 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 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的; (三)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的; (四)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 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款: (一) 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 (二) 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 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 (三) 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 常运行调度规程的; (四) 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 电的。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 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 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 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 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 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 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 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 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 ·21· 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 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 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一) 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 和化工项目的; (二) 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 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 (三) 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第八十九条 长江流域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 等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含磷 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 令关闭。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 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 ·22· 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 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 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 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九十二条 对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 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 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因污染长江流域环境、破坏长江流域生态造成 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 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 和有关费用。 第九十四条 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本法所称长江干流,是指长江源头至长江河口,流经 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 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的长江主河段; (二) 本法所称长江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流入长江干流 的河流,支流可以分为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等; (三) 本法所称长江重要支流,是指流域面积一万平方公里 以上的支流,其中流域面积八万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包括雅 砻江、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江、汉江和赣江等。 第九十六条 本法自 2 021年 3月 1日起施行。 ·2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 “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 人社部发 〔2 020〕2 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部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 “放管服” 改革、优化营商 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 “清事项、 减材料、压时限”,经研究决定,2 020年在全系统开展 “人社服 务快办行动” (以下简称 “快办行动”),通过关联事项 “打包 办”、高频事项 “提速办”、所有事项 “简便办”,为企业群众提 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 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 为中心,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围绕人社服务高 频事项,以标准化促服务规范,以信息化促服务创新,以资源整 合促服务效能提升,大力开展 “快办行动”,实现企业群众办事 “跑腿” 越来越少,材料越来越简,时限越来越短,体验越来越 好,不断提升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 基本原则 ———坚持集成服务。将企业群众生产生活中在特定时点特定 情形需办理、日常可打包办理的多个人社服务事项整合为企业群 众眼里 “一件事”,实现多个关联事项一次办理。 ———坚持简约服务。抓住受理、审核、反馈等关键环节,整 ·24· 合优化经办流程,加强内外经办衔接,大力减少证明材料,大幅 压缩办结时限。 ———坚持创新服务。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信息系统整合 和各级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同城通办、就近可办、一网 通办。探索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精准画像、智能审核、主动服务。 ———坚持规范服务。依法依规建立健全事项规范、指引规 范、流程规范、监管规范的人社服务运行机制。 (三) 工作目标 以 “持续推进清减压,人社服务更快办” 为主题,推动材 料齐全一次受理、关联事项一次办理、更多事项网上办理。2 020 年底前,力争实现 10个以上企业群众眼里的 “一件事” 打包办 0个以上高频服务事项在规定办理时限基础上提速 50%。 理,1 二、主要任务 (一) 推进打包办理 重点围绕 10个企业群众眼里的 “一件事”,包括企业招用员 工、企业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事 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创业、职工退休、申领工亡人员有关待 遇、退休人员过世、申领社会保障卡等 (见附件 1),推进每个 “一件事” 所涉相关服务事项打包办理,整合材料、优化流程。 企业群众申请办理每个 “一件事” 时,只需通过 “一个窗口” 或 “一个平台”,提交 “一套材料”,即可一次办理。有条件的 地区,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流程相似、材料相近、结果关联的 事项,打包为 “一件事”。暂不具备条件的,可根据本地实际, 对每个 “一件事” 所涉相关服务事项分步推进打包办理。 (二) 推进提速办理 各地要聚焦高频服务事项,在 “提速办” 服务事项备选清 单 (见附件 2) 中选取 10个以上事项,大力推进提速办理。可 一次办好、立等可取的即时办结事项,从接收材料到办结原则上 不超过 3 0分钟。限时办结事项要在规 定 办 结 时 限 基 础 上 提 速 50%以上,具备条件的要及时转为即时办结事项;暂不具备条件 的,受理后要第一时间提交后台审核;需其他部门协同办理的, ·25· 要及时推送办理请求、跟踪办理进度;需现场调查或情况特别复 杂的,可暂按法律法规规定时限执行。 (三) 推进简便办理 严格落实已取消证明事项材料的要求,不得变相保留、明减 暗留。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深入推进审批 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 提出的 “六个一律取消” 的要求,进 一步梳理证明事项材料,不断推进 “能减尽减”。认真总结人事 考试、社保经办领域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的经验做法,不断扩大 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企业群众办理相关事项,只需作出符合规 定的承诺,无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工作措施 (一) 整合优化窗口服务 大力推广综合柜员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人社全业务 “一窗通办”;暂不具备条件的,可按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 才人事、劳动关系等业务实现 “一窗” 分类受理。要根据业务 办理量合理配置窗口资源,减少排队等候时间。对服务对象确有 特殊情况需特事特办的,可开辟绿色通道。2 0 20年底前,企业 群众办理 1 0个打包 “一件事” 须实现 “一窗通办”。每个打包 “一件事” 所涉经办机构均能按统一标准受理,后台并联办理, 及时反馈办理结果。依托部省两级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各类 网上经办系统的登录入口,实现 “单点登录、一次认证、全网通 办”,方便群众线上办理 “打包一件事”。 (二) 推行服务规范承诺制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五制” “四公开” “三亮明” 服务规范。 根据打包办、提速办、简便办要求,修订完善服务指南,明确事 项办理条件、办理渠道、办理时限、反馈方式、监督渠道等,在 窗口大厅、网上平台、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公开发布, 向社会作出承诺,主动接受监督。对反映未履行承诺的问题,要 件件有核实、有反馈,按规定追究责任。 (三) 强化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 建立健全人社系统跨业务、跨层级、跨地域 “上下联动、左 ·26· 右联通” 的业务协同机制。加强跨部门业务协同,配合其他部门 办理的事项 (如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注销”,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一并办理),不得要求企业群众跑本部门办理;会 同其他部门办理的事项,应主动协调联办,不得要求企业群众再 跑其他部门。要细化信息共享场景,梳理共享需求,完善共享机 制,加大共享频次,率先实现人社系统内信息共享,逐步拓展与 相关部门的共享范围。鼓励在全市、全省范围应用统一的人社全 业务经办信息系统,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加大信息系统改造整合 力度,为 “快办行动” 提供支撑。 (四)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在大力推行 “快办” 的同时,要坚持依法依规经办,加强事 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精准监管。通过内部核查、 部门间行政协助、必要的现场勘查等方式,对有关办理要件进行 核实。严格制度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有针对性地制定处理预案。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服务全 程可追溯、服务安全有保障、服务规范不走样、服务质量不降低。 (五) 开展服务评价和调度 广泛开展人社政务服务 “好差评” 工作,重点关注企业群众 对 “快办”相关事项的感受和诉求,开展实施效果评价。部里将 对各地事项整合数、快办 “提速” 量、材料精减数,以及窗口优 化、服务规范承诺、系统整合等情况进行跟踪调度,通报进展; 对每省份 5个联系点 (包括省本级、2个地市、2个区县) 按季调 度。各省可参照确立一批省内联系点。各地实施 “快办行动” 的 典型经验、取得成效和相关问题建议请及时报部行风办。“快办行 动”实施情况纳入 2 0 2 0年度人社窗口单位调研暗访内容。 附件: 1 人社服务 1 0个 “打包一件事” 清单 2 “提速办” 服务事项备选清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 2 0年 4月 21日 ·27· 附件 1 人社服务 1 0个 “打包一件事” 清单 序 号 办事 场景 所涉服务事项 涉及机构 备 注  1  5职工参保登记 ①1  3  1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②1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含 ③ 1 要同步办理 1  6  1 0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 养 老 保 险、工 系转移接续申 请;1  6  1 3机 关 事 伤 保 险、失 业 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 社保经办 保险缴费人 员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互 转 申 请; 机构、公 增加。 1  6  1 5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 如涉及失业 共就业人 2 续申请) 才服务机 保 险 金 停 发, 企业招 ④ 1  8  8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 构、信 息 应一并办理。 用员工 ⑤ 1  1 0  1社会保障卡申领 社保经办机 化管理机 3  4  2就业登记 ⑥2 构、劳 动 构、公 共 就 业  4  3《就业创业证》 申领 ⑦2 用工管理 人才服务机 构  7  1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 收 ⑧2 和劳动用工 管 部门 手续办理 理 部 门,要 同  4  1档案的接收和 转 递 (流 ⑨3 步人员名单 信 动人员) 息。  4  7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 系 ⑩3 的接转  1  1劳动用工备案 瑡4 瑏  企业与 员工解 2 除终止 劳动合 同 ·28·  3  1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①1 4  1  1劳动用工备案 社保经办机 社保经办 1 ②  3  5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 申 机构、公 构、公 共 就 业 ③1 报 共就业人 人才服务机 构 1  8  8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才服务机 和劳动用工 管 ④  4  1档案的接收和 转 递 (流 构、劳 动 理 部 门,要 同 ⑤3 动人员) 用工管理 步人员名单 信 3  4  7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 系 息。 部门 ⑥ 的接转 序 号 办事 场景 所涉服务事项 涉及机构 备 注 3 失业  4  1失业登记 ①2 1 需失业人员  4  3《就业创业证》 申领 ②2 本人办理的 事 公共就业  2  1职业介绍 ③2 项。 人才服务  8  1失业保险金申领 ④1 2 社保经办机  8  6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机构、社 ⑤1 构、公 共 就 业  8  3职业培训补贴 申 领 (领 保经办机 ⑥1 人才服务机 构 构 金失业人员) 要同步人员 名  8  7价格临时补贴申领 ⑦1 单信息。  6 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⑧2 高校毕 业生就 4 业 (含 灵活就 业)  1 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①2  1  2职 业 供 求 信 息、市 场 工 ②2 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发布  2  1职业介绍 1 需高校毕业 ③2 生离校后本 人  2  2职业指导 ④2 办理的事项。  3  1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⑤2  4  2就业登记 公共就业 2 社保经办机 ⑥2  4  3《就业创业证》 申领 人才服务 构、公 共 就 业 ⑦2  7  1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 收 机构、社 人才服务机 构 ⑧2 手续办理 保经办机 要同步人员 名  7  3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构、信 息 单信息。 ⑨2  7  4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申 化管理机 3 其他劳动者 ⑩2 领 就 业,也 可 参 构  4  1档案的接收和 转 递 (流 考此场景所 列 瑡3 瑏  动人员) 的服务事项 打 3  4  7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 系 包。 瑢 瑏  的接转  1  5职工参保登记 瑣1 瑏  1  4  1社会保险费缴纳 瑤 瑏   1 0  1社会保障卡申领 瑥1 瑏  ·29· 序 号 办事 场景 所涉服务事项 涉及机构 备 注  3  3事业单位拟聘人员备案 ①3  4  1档案的接收和 转 递 (流 ②3 动人员) 1 要同步办理  4  7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 系 ③3 养 老 保 险、工 事业单位 的接转 伤 保 险、失 业  1  5职工参保登记 管理行政 ④1 保险缴费人 员  3  1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部门、社 ⑤1 增加。 事 业 单 ⑥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含 保经办机 2 如涉及失业  6  1 0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 构、公 共 位聘用 1 保 险 金 停 发, 5  6  1 3机 关 事 就业人才 工 作 人 系转移接续申 请;1 应一并办理。 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 服 务 机 员 3 社保经办机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互 转 申 请; 构、信 息 构和公共就 业 1  6  1 5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 化管理机 人才服务机 构 续申请) 构 要同步人员 名  8  8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⑦1 单信息。  1 0  1社会保障卡申领 ⑧1  7  1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 收 ⑨2 手续办理 6 创业 ·30· 1 需创业人员  2  3创业开业指导 ①2 本人办理的 事  4  2就业登记 ②2 项。  4  3《就业创业证》 申领 ③2 企业社会保 公共就业 2  5  1创业补贴申领 ④2 人才服务 险 登 记,按 照  5  2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⑤2 机构、社 “多 证 合 一 ”  7  1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 收 ⑥2 保经办机 要 求,并 入 企 手续办理 构、信 息 业新办理工 商  4  1档案的接收和 转 递 (流 ⑦3 化管理机 注册登记环 节 动人员) 构、劳 动 统一办理。  4  7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 系 ⑧3 要同步办理 用工管理 3 的接转 养 老 保 险、工 部门  1  1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⑨1 伤 保 险、失 业  1  5职工参保登记 ⑩1 保险 缴 费 人 员  3  1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瑡1 瑏  增加。 序 号 办事 场景 6 创业 所涉服务事项 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含 瑢 瑏 1  6  1 0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  6  1 3机 关 事 系转移接续申 请;1 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互 转 申 请; 1  6  1 5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申请)  8  8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瑣1 瑏   1 0  1社会保障卡申领 瑤1 瑏   1  1劳动用工备案 瑥4 瑏  涉及机构 备 注 4 如涉及失业 保 险 金 停 发, 应一并办理。 5 社保经办机 构、公 共 就 业 人才服务机 构 和劳动用工 管 理 部 门,要 同 步人员名单 信 息。  6  1职工正 常 退 休 (职) 申 ①1 请  6  3职 工 提 前 退 休 (退 职) ②1 申请  1  1劳动用工备案 ③4  3  5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 申 ④1 报 社保经办 1 如涉及工伤 ⑤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含 机构、社 1  6  1 0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 保险待遇补 差 职工退 会保险行 或失业保险 金 7 系转移接续申 请;1  6  1 3机 关 事 休 政 部 门、 停 发,应 一 并 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 劳动用工 办理。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互 转 申 请; 管理部门 1  6  1 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申请)  6  1 6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 ⑥1 账户退费  2  3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 户 ⑦1 维护申请 ·31· 序 号 办事 场景 所涉服务事项 涉及机构 备 注 1 行政部门作  7  2用人 出工伤认定 ① 工伤备案登记 (含 1 单位办理工伤登记;1  7  3变更工 后,及 时 将 认 伤登记) 定结论推送 社  7  2 1 保 经 办 机 构, ② 工伤医疗费用申报 (含 1 工 伤 医 疗 (康 复 ) 费 用 申 报; 办理用人单 位 1  7  2 2住 院 伙 食 补 助 费 申 领; 工伤登记。 申领工 1  7  1 3 异 地 工 伤 就 医 报 告; 社保经办 2 发生停工留  7  2 3统筹地区以 外 交 通、食 宿 机构、社 薪期内因工 伤 亡人员 1 8 会保险行 导 致 死 亡、一 有 关 待 费申领) 遇 至四级停工 留 ③ 一 次 性 及 长 期 待 遇 申 领 (含 政部门 1  7  2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含生 薪期满后死 活困难,预支 5 0%确认)、丧葬补 亡、下 落 不 明 助金申领;1  7  2 8供 养 亲 属 抚 恤 等 情 形,需 申 金申领) 领有关待遇  2  4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 户 的,可 视 情 况 ④1 维护申请 打包到此场 景 中。  6  6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 申 ①1 领 (养老保险)  6  8遗属待遇申领 (养 老 保 社保经办 ②1 险) 机构、社 退休人 ③ 1  7  2 9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会保险行 9 员过世 ④ 1  1 0  8社会保障卡注销 政 部 门、  2  3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 户 信息化管 ⑤1 维护申请 理机构  2  4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 户 ⑥1 维护申请 ·32· 序 号 办事 场景 所涉服务事项 涉及机构 备 注  1 0  1社会保障卡申领 ①1 信息化管  1 0  2社会保障卡启用 (含社 ②1 理 机 构、 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 申领社 社保经办  1 0  5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 ③1 1 0会保障 机构、公 重置 卡 共就业人  1 0  6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④1 才服务机  1 0  7社 会 保 障 卡 补 领、 换 ⑤ 1 构 领、换发 注:所涉服务事项详见 《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 单》。 ·33· 附件 2 “提速办” 服务事项备选清单 序 事项名称 号 1 当前规定的 提速后办结时限 办结时限 1  6  1职 工 正 常 退 休 无 (职) 申请 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提速目 标 1  6  1 0城镇职工基 本 2 养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4 5个工作日 1 5个工作日 续申请 3 1  8  8失 业 保 险 关 系 无 转移接续 1 5个工作日 原则上自受理工伤认定申 0日 内 作 出 工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 请之 日 起 3 0日 内 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 请之 日 起 6 作出工伤认定的决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 定。对受理的事实 的工伤认定申请,原则上 4 1  7  4工伤认定申请 清楚、权利义务明 应当在 7日内作出工伤认 确 的 工 伤 认 定 申 定决 定。对 于 事 实 不 清, 请,应 当 在 1 5日 权利义务不明确,需要进 内作出工伤认定的 一步深入工伤认定调查的 决定。 工 伤 认 定 申 请,可 在 6 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劳动 能 力 鉴 定 申 请  7  5劳动能力鉴 (含 1 5 定 申 请;1  7  6劳 动 自收到劳动能力鉴 原则上自收到劳动能力鉴 0 定申 请 之 日 起 3 0日 内 作 定申 请 之 日 起 6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 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 能 力 再 次 鉴 定 申 请; 0日 内 作 鉴定结论,必要时 情复 杂 的 应 在 6 1  7  7劳 动 能 力 复 查 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可延长 3 0日。 鉴定申请) ·34· 序 事项名称 号 当前规定的 提速后办结时限 办结时限 自受理失业人员领 6 1  8  1失 业 保 险 金 申 领 取失业保险金申请 之日起 1 0日 内, 对申领者的资格进 加快推进网上申领;现场 办理 5个工作日。 行审核认定。 7 8 9 1  8  9稳 岗 返 还 (稳 岗补贴) 申领 1  8  1 0技能提升补 贴 申领 (失业人员) 1  1 0  1社会保障卡 申 领 自企业申请到审核 通过,最长不得超 过 3个月。 无 加快实现全程网办;现场 办理不超过 1个月。 加快实现网上申领;现场 办理 5个工作日。 0个 工 批 量 制 发 3 0个 工 作 日; 批量 制 发 3 作日;零星制发 5 7 0%以上区县零星制发实 个工作日。 现立等可取。 1 02  4  1失业登记 7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1 12  4  2就业登记 1 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2  4  3《就 业 创 业 证》 7个工作日 申领 3个工作日 1 2 1 32  5  1创业补贴申领 1 4 1 5 1 6 2  5  2创 业 担 保 贷 款 申请 2  6  1就 业 困 难 人 员 认定 2  6  2就 业 困 难 人 员 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无 无 无 无 2  6  4求 职 创 业 补 贴 1 7 申 领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无 各地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提 速 目标 各地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提 速 目标 各地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提 速 目标 各地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提 速 目标 各地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提 速 目标 ·35· 序 事项名称 号 1 8 2  7  1高 等 学 校 等 毕 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当前规定的 无 2  7  2就 业 见 习 补 贴 1 9 申 领 (高 校 毕 业 生 无 等) 2 0 2 1 2  7  3求 职 创 业 补 贴 申领 (高校毕业生) 2  7  4高 校 毕 业 生 社 保补贴申领 无 无 3  3  2事 业 单 位 公 开 2 2 招聘 工 作 方 案、招 聘 无 信息审核备案 2 3 3  3  3事 业 单 位 拟 聘 人员备案 提速后办结时限 办结时限 无 各地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提 速 目标 各地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提 速 目标 各地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提 速 目标 各地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提 速 目标 各地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提 速 目标 各地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提 速 目标 办理接收手续,符合条件 2 4 3  4  7存 档 人 员 党 员 组织关系的接转 的即时办结;办理转出手 无 续,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收到组 织 关 系 介 绍 信 回 执后及时存档)。 3  5  2遗 失 技 能 人 员 2 5 职业 资 格 证 书 补 发 申 请 无 各地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提 速 目标 注:所涉服务事项详见 《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 单》。文件下发后,对服务事项办结时限有新要求的,以新要求为准。 ·3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 进一步优化人社公共服务切实 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 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部发 〔2 020〕9 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部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 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 〔202 0〕4 5号) 要 求,我部制定了 《关于进一步优化人社公共服务 切实解决老年 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 0年 12月 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信息中心) ·37· 关于进一步优化人社公共服务 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 困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 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 〔2020〕4 5号) 有关要 求,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以下简称人社) 领域传统服务 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融合发展,结合人社信息化便民服 务创新提升行动,为老年人提供更便捷、更周全、更贴心、有温 度的人社服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是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帮助 老年人跨越 “数字鸿沟”、维护信息化时代下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重要任务。各级人社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增强服务意 识,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 “两条腿” 走路,着重解 决老年人在人社公共服务中的痛点难点问题,将服务质量和群众 满意度作为工作成效考量的重要指标,让老年人在信息化发展中 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各级人社部门要梳理人社系统涉及老年人的高频服务事项, 逐项完善服务政策,改进服务措施,优化服务方式,一方面通过 传统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兜底服务保障,另一方面促进智能技 术在老年人中的普及应用,并于 2 02 1年底前完成各项人社服务 优化和整改任务,于 2 022年底前建成相应的长效机制,持续提 升人社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 明确老年人高频服务事项,提供优质便民服务 1 完善社保卡申领服务。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 《人力资源 ·38· 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障卡服务质量的通知》 20〕1 71号) 有关要求,联合合作银行,优化社 (人社厅函 〔20 保卡申领、社保功能启用、银行账户激活等服务,补全本人及监 护人手机、地址等联系方式。针对老年人,要加强主动沟通、主 动服务,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做好应用培训。在为老年人发放社 保卡过程中,同时引导帮助老年人领用电子社保卡。针对异地居 住的老年人,还要做好社保卡的网上申领补换和邮寄服务,并优 先联合全国性银行为该类人群发放社保卡。 (各级人社信息化综 合管理机构负责) 2 完善社保待遇申领服务。对临近退休或待遇领取年龄的 人员,各级人社部门要通过短信、消息、用人单位或基层工作人 员联络等方式,主动提醒本人享有待遇申领权益,提前进行档案 核查,通过全国社保比对查询系统,核对参保人是否存在多地参 保经历,对需进行社保关系转移或制度衔接的,应做好业务提 醒。在养老金待遇核定等业务办理过程中,同步做好社保关系转 移或制度衔接、通过社保卡发放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终止、1-4 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停发等可以打包办理的工作,减少老年人跑 腿。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等死亡待遇申领和核 定,要结合跨部门共享的人员死亡等数据,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并通过待遇进卡服务,提高待遇发放效率。(各级人社行政部门、 社保经办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完善补贴待遇发放服务。各级人社部门要组织好就业补 贴、社保待遇、农民工工资等通过社保卡发放的有关工作,做好 社保卡申领激活服务,加强宣传培训,稳步切换实施。在待遇进 卡工作中,同步加强待遇到账短信或消息提醒、对账折、纸质对 账单等服务,保障老年人及时知晓待遇情况。对经宣传培训仍主 动提出使用银行存折领取养老金的部分老年人可保留存折,不做 “一刀切”。(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社 保经办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完善工伤医疗待遇结算服务。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工伤 职工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治疗、辅助器具配置等服务,通过社 ·39· 保卡开展直接结算,减少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跑腿、垫资。对于 采用事后报销方式的工伤医疗费,通过社保卡等方式发放,提高 资金发放效率。对尚有工伤医疗服务需求的已经退休或者是异地 居住的工伤职工,要做好工伤医疗待遇结算的服务保障。 (各级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 5 完善社保权益信息查询服务。各级人社部门要利用在办 事大厅布设的自助服务一体机,为老年人等群体提供社保权益信 息打印服务,方便老年人查询社保待遇。通过社银系统接口,将 社保查询服务延伸到银行在网点的自助服务设施和在基层乡镇的 便民服务终端。在办事大厅、基层服务平台预留查询打印服务柜 台或配备自助服务一体机引导人员,为老年人运用自助服务一体 机提供兜底服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 6 完善社保待遇资格认证。要统筹养老、工伤、失业保险 的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卫生健康、交 通、医保、银行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比对,充分利用部级下发的比 对信息,寓认证于无形,提高社保待遇资格认证的免办服务比 例。支持老年人利用国家社保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 台、电子社保卡、掌上 1 23 33以及地方自助认证平台等,实现刷 脸方式的自助认证,让老年人不跑腿。支持老年人利用基层服务 平台实现就近认证,让老年人少跑腿。认证期结束前向尚未认证 人员或其监护人打电话、发送短信、消息或上门提醒。 (各级社 保经办机构负责) 7 拓展 社 保 卡 其 他 公 共 服 务 场 景。继 续 支 持 通 过 社 保 卡 (含电子社保卡) 进行就医购药结算,方便老年人就医购药。在 充分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前提下,推进社保卡 (含电子社保卡) 与 “健康码” 等互相关联,支持刷卡 (码) 通行。推进第三代 社保卡加载交通出行功能,在有条件的地区实现老年人凭社保卡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支持其他政府部门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通 过社保卡 “一卡通” 发放,做好服务支撑。 (各级人社信息化综 合管理机构负责) ·40· (二) 完善服务政策,拓展服务方式 8 提升人性化服务水平。各级人社部门要将便民服务意识 贯穿于人社政策制定、业务规程设计、服务流程设置的全过程, 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结合年龄、教育背景、生活环境和习惯等 的不同,分人群提供针对性、差异化的服务措施,避免 “一刀 切”。要制定针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关爱服务制度,在提供规 范化、标准化服务的同时,兼顾人性化、个性化服务需求。 (各 级人社行政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按职 责分工负责) 9 发展代办服务。各级人社部门对待办事的老年人要像家 人一样提供贴心服务,从老年人视角检视在服务流程、服务要 件、服务方式、服务手册等方面的不足。应依法接受授权代理、 亲友代办等服务申请,在服务中避免循环证明,以方便群众办理 业务。(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按职责分 工负责) 1 0开展上门服务。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主动沟通与服务, 特别是要为老年人多想一点、多做一点。对大龄等特殊困难人 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专项招聘活动等线 下、现场的就业创业服务。依托基层服务平台,联合社保卡合作 银行,对于社保待遇资格认证、社保卡办理等服务内容,向高龄 等行动不便人员提供上门服务,特别是对 80岁以上的老年人, 要主动联络、优先提供上门服务,并建立服务台账实施动态管 理。(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按职责分工 负责) (三) 完善传统服务,确保全面兜底 1 1延伸服务体系,发展就近服务。各级人社部门应保留老 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在提供办事大厅服务的基础上,向街 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服务平台延伸下沉服务,与银行共建 社保卡联合服务网点或社保服务代办网点,提供就近服务,让老 年人不出社区行政村即可实现养老金领取、社保待遇资格认证、 社保信息查询等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社保经 ·41· 办机构、其他人社服务窗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 2完善服务设施,发展优先服务。各级人社部门办事大厅 应提供 “一窗式” “一门式” 服务,设立老年人业务办理绿色通 道,实现优先办理,设置等候专区、爱心专座,印制适合老年人 阅读的专用办事指南,张贴醒目的引导标识,提供老花镜等便民 服务设施,配备医药应急箱。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社保经办机构、其他人社服务窗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 3加强服务引导,发展主动服务。各级人社部门要在办事 大厅和基层服务平台配备服务引导人员,与群众面对面做好政策 解读、服务引导、自助设备操作指导、线上服务操作引导等服 务,提供从接待、答疑、受理,到办理、反馈的 “一站式” 服 务,对前来服务网点的老年人主动询问所办业务,根据其情况, 按需提供全程引导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社保 经办机构、其他人社服务窗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 4完善疫情管控,增加替代措施。各级人社部门在新冠肺 炎疫情低风险地区,对进入人社办事大厅和基层服务平台的群众 一般不查验 “健康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确需查验时,对因无 智能手机、不会操作等原因无法提供 “健康码” 的群众,可以 采取凭社保卡、身份证等身份证件登记、持纸质证明通行、出示 “通信行程卡” 作为辅助行程证明等替代措施。 (各级公共就业 和人才服务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其他人社服务窗口部门按职责 分工负责) (四) 优化智能化服务,打造适老平台 1 5推广电子社保卡亲情服务等功能。在各级人社 APP、小 程序中全面嵌入电子社保卡,通过使用电子社保卡简化线上注册 流程,实现扫码登录、授权登录。充分利用电子社保卡 “亲情服 务” “工作人员服务” 等功能,通过家人或是工作人员,帮助不 使用或不会操作智能手机的老年人查询社保待遇、进行社保待遇 资格认证。(各级人社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负责) 1 6开展网站和 APP的适老化改造。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 行各级人社部门政府网站、人社 APP、小程序等的适老化改造, ·42· 简化使用步骤,优化界面交互,增加操作提示。针对老年人常用 功能,提供大字版、语音版、少数民族文字版的服务模块,挂在 首页醒目位置,方便老年人获取信息和服务。 (各级人社信息化 综合管理机构负责) 1 7强化电话咨询服务。加强电话咨询服务建设,将代办服 务、上门服务等关爱政策以及智能技术操作问答纳入知识库,提 高咨询服务人员业务能力,畅通老年人咨询人社政策和办事服务 问题的途径,畅通人社服务投诉举报的渠道,利用电话人工客服 的服务优势,为老年人提供人社相关智能技术操作的指导服务。 发展短信服务,支持各类业务提醒和办理进度反馈。 (各级电话 咨询服务机构负责) (五) 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1 8加强群众宣传。加强各项人社政策和服务方式的宣传, 特别是要宣传针对特殊人群的关爱政策,让群众知晓从哪办、怎 么办、找谁问。采取适合老年人了解信息的图文、视频、音频方 式开展宣传,必要时提供面对面的指导服务措施,加强对智能化 服务运用及防骗知识的科普宣传,让老年人敢用、能用、会用智 能技术。(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其他 人社服务窗口、各级人社宣传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 9拓展技能培训内容。探索在养老护理员等康养职业技能 培训中,适当增加智能技术运用培训内容,使养老服务人员在为 老年人服务的过程中,能够为老年人操作 智 能 终 端 提 供 协 助。 (各级人社职业能力建设部门负责) 2 0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将服务意识、服务流程、服务礼仪 等作为人社部门工作人员日常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在人社系统 倡导尊老爱老敬老服务,提高各级工作人员特别是窗口工作人员 的服务水平。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 能力,快速有效解决老年人遇到的困难。 (各级人社行政部门、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其他人社服务窗口部 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3· 三、工作要求 1 开展 全 面 自 查。各 级 人 社 部 门 应 明 确 贯 彻 落 实 国 办 发 0 20〕4 5号文件的牵头单位,组织业务部门、经办机构、信息 〔2 化部门、宣传部门等,分别负责政策文件、传统服务、智能化服 务、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全面排查本地区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 困难的有关问题及个案现象,如政策文件和服务事项中无法适用 老年人需求等 “一刀切” 的问题,仅支持线上业务办理等 “单 条腿” 的问题,对老年人服务措施针对性不够的问题,对老年人 关爱政策宣传不到位的问题等。 2 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根据自查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明 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提出整改措施。对国办发 0 20〕4 5号文件作出的规定要立即做到;对已取消传统服务的 〔2 “单条腿” 问题要于 2 02 1年 1月底前完成整改,恢复提供传统服 务或建立专用通道;对需要改造完善的服务要于 20 2 1年底前完 成,明确时限并引导群众预期。 3 加强服务监督。我部将建立调度督导机制,健全问责工 作机制,定期调度各地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工作的实施 进展和成效,将面向老年人的服务措施纳入人社服务窗口明察暗 访和人社系统行风建设,对人社公共服务的适老化程度进行评 估,通过舆情监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投诉举报问题严重 的,进行全系统通报,组织各地交流经验做法,督促各地不断提 升人社便民服务水平。 4 完善服务保障。各级人社部门应做好有关的服务保障工 作,开展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的满意度调查,确保各项服务措施做 实做细、落实到位。要加强人社部门政府网站、人社 APP、小程 序等的安全防护,明确个人信息填报和使用范围,切实保护个人 隐私,让老年人放心运用智能技术。 各地根据自查情况制定的实施方案 (包括工作牵头单位及联 系人,高频服务事项、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及时间 安排),请于 2 0 21年 1月 2 5日前报我部。 ·4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 〔2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 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再次作 出重要指示,党中央印发 《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 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 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 求,在落实 1月 23日印发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 〔20 20〕3号) 要求基础上,进 一步抓紧抓实当前工作,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 施策,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使 命感、责任感、紧迫感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全部 涉及到人,大部分涉及民生,既担负着支援保障一线防控工作人 员的重要职责,也担负着维护受疫情影响职工群众权益的重要任 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 “四个意识”、坚 ·45· 定 “四个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把人民群 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 重要的工作来抓,坚决扛起疫情防控政治责任,做到守土有责、 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二、全力做好人社政策支持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疫情 防控大局需要,及时研究制定有关针对性政策,并抓好落实。按 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 《关于因履行工作 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 的通知》 (人社部函 〔20 20〕1 1号) 要求,做好医护人员及相关 工作人员工伤保险保障工作,并开辟工伤待遇绿色通道。支持疫 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简化招聘程序和设立招聘绿 色通道,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督促落实疫情 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等工资待遇政策。 三、切实关心激励疫情防控人员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发现先进 典型,及时挖掘先进事迹,对在医疗救治、疫苗研发、基础预 防、物资援助、抢建设施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尤 其是广大医务工作者和医务团队给予及时性表彰,进一步鼓舞士 气、坚定信心、凝聚力量。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的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和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和集体,根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有关规定开展及 时奖励。 四、稳妥做好劳动就业等重点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增强工作前瞻性,对就业形 势、农民工流动、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关系等情况进行密切监测 和研判,深入评估疫情影响,提前研究应对举措,做好政策储 备。要调整优化一季度就业服务活动,有针对地向劳动者发布节 后企业开工信息,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流动。要组织各级各类公 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常态化开展线上招聘, ·46· 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线上培训,积极稳妥做好农民工、高校毕业生 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加强失业人员生活保障,加快落实援企稳 岗政策,努力维护就业大局稳定。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 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 020〕5号),对因疫情防控引 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 〔2 发的劳动关系处理、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工 作指导,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扎实做好本系统疫情防控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做好公共就业服务、社保 经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人才人事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 等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推行不见面服务,减少非必须 的现场办理,配备必需设备,科学安排业务办理流程,避免出现 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要指导技工院校、培训机构等重点场所 和农民工密集的企业,按照国家和当地党委政府疫情防治工作要 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强本单位干部职工科学防护,切实保 障好干部职工身体健康。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下 统一行动,全力出战。要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疫情防 控工作机制,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下好先手棋、打好主 动仗。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守岗位、靠 前指挥,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 模范作用。要在这场严峻斗争的实践中考察识别干部,激励引导 广大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斗争中挺身而出、英勇奋斗、扎实工 作,经受住考验。 各地应对疫情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 20年 1月 30日 ·4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 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厅发 〔20 2 0〕1 10号 部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 “放管服” 改革、优 化营商 环 境 的 决 策 部 署,持 续 开 展 “减 证 便 民” 行 动,按 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 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 20〕42号) 要求,经研究,部 里制定了 《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 02 0年 12月 16日 ·48· 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 承诺制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原则,针对 部本级直接面向企业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 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现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流程 更简、办事更快、服务更优,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群众办 事证明材料多、手续繁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 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按照最大限度利民 便民原则,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中企业群众关注度高、使用 频次多或获取难度较大的人才人事、社会保险、资格考试等 2 4 个办事事项的 8 9件次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见附件 1)。 (二) 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 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 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允许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书面授 权。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 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 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结合告知承诺制工作开展, 制定完善业务规程,明确告知承诺制的范围、适用对象、告知承 诺书的制式、事中事后核查手段、针对不实承诺的防控补救措施 等。要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做到通俗易懂、简便易行。参照告知 承诺书参考范本 (见附件 2),根据不同办事事项特点,制作内 容明确、语 言 简 洁、文 字 规 范 的 告 知 承 诺 书 文 本 (含 电 子 文 ·49· 本)。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办事事项名称及其设定依据,证明 内容和材料要求,承诺的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 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 及时限等,其中的具体要求应当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 和兜底条款。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 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 示真实等。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文本应于 202 1年 1月底之前, 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部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方便查阅、索取或 下载。 (四) 实施事中事后核查。针对事项的特点等确定具体核查 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 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综合运用在线核查、 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 于免予核查的事项和对象,采用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重 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 方式办理的申请人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 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依规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 政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 (五) 完善信用监管。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针 对不同事项,认真梳理筛查申请人承诺内容与客观事实或特定条 件不相符合的情形,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范围。将范围内的失 信行为,按规定程序记入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 和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等信用记录。 (六) 强化风险防范措施。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制定防 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 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申请 后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 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对外服务 场所、部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 督。依法做好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 ·50· 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的风险防控。 三、组织实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作 为加强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作 为本单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 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工作中存 在的问题,确保工作有序开展。行风办要做好统筹和调度。规划 司、信息中心要为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提供信息 共享支持,及时解决部门间数据共享、人社政务信息资源与各省 份信息共享问题。各有关单位要了解掌握本业务领域地方推行证 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加强指导,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 的问题,挖掘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典型事例。 (二) 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对外服务场所、政务服务平台、 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媒体,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进行广泛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 会关切,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 加强监督检查。将开展部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 作情况纳入业务、党建年度考核及调研暗访内容。结合人社政务 服务 “好差评” 工作,及时发现和收集企业群众对证明事项告 知承诺制工作的意见建议,处理相关投诉举报,不断改进优化服 务,提升企业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附件: 1 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2 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 ·51· 附件 1 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序 办理 号 单位 办事事项 一级子项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材料 1 自有场所的房产证明或不少于 1年 流动 1 管理 司 租赁期的场所租赁协议; 人 力 资 源 人力 资 源 服 2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的 身 份 证 服务备案 务备案 明、任职证明; 3 人力资源服务人员等相关职业资格 证明。 职业 技 能 职业 2 能力 司 等级 认 定 试点 机 构 (社 会 培 训评 价 组 织) 认定 3 职业 技 能 等 级认 定 试 点 机构 (社 会 培训 评 价 组 织) 认定 央保 社 会 保 险 职工 参 保 登 中心 登记 记 1 专家等专业人员技能水平证明; 2 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包括场地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产 租赁协议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上 年度经外部审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复印件或全套财务报表等)。 工资关系或工资审批手续复印件 1 统筹内 调 入 的 需 提 供 人 事 (组 织) 4 央保 社 会 保 险 职工 参 保 登 部门正式录用通知、调令、任职文 件 中心 登记 记 或者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2 工资关系或工资审批手续复印件。 1 工作调动的需提供人事 (组织) 部 5 央保 社 会 保 险 职工 参 保 登 门调动手续复印件; 中心 登记 记 2 辞职、解除合同需提供解除合同证 明或辞职开除手续复印件。 ·52· 序 办理 号 单位 办事事项 一级子项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材料 参保 人 员 因 病或 因 公 死 亡 后,参 保 6 央保 养 老 保 险 单位 向 社 保 参保人员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 中心 服务 经办 机 构 申 证明材料。 请办 理 领 取 个人 账 户 一 次性支付 1 学历证明; 专业 技 术 工 程 咨 询 7 考试 人 员 资 格 (投 资 ) 专 中心 考 试 报 名 业技 术 人 员 管理 职业资格 2 学位证明; 3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5 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目或者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的主要 完成人证明。 1 学历证明; 专业 技 术 8 9 考试 人 员 资 格 中心 考 试 报 名 注册建筑师 3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管理 4 职称评聘证明。 专业 技 术 1 学历证明; 考试 人 员 资 格 中心 考 试 报 名 监理工程师 管理 专业 技 术 1 0 2 学位证明; 考试 人 员 资 格 环境 影 响 评 中心 考 试 报 名 价工程师 管理 2 学位证明; 3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1 学历证明; 2 学位证明; 3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 专业技术职务聘用 (评聘) 证明; 5 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53· 序 办理 号 单位 办事事项 专业 技 术 1 1 考试 人 员 资 格 中心 考 试 报 名 管理 专业 技 术 1 2 考试 人 员 资 格 中心 考 试 报 名 管理 专业 技 术 1 3 考试 人 员 资 格 中心 考 试 报 名 管理 一级子项 翻译 专 业 资 1 在读证明; 格 (笔 译、 2 专业技术职务聘用 (评聘) 证明; 口译) 助理 社 会 工 作 师、社 会 工 作 师、高 级社 会 工 作 师 1 5 3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1 学历证明; 2 学位证明; 3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1 学历证明; 学位证明; 一级 注 册 计 2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量 师、二 级 3 职称评聘证明; 注册计量师 4 5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专业 技 术 1 4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材料 1 学历证明; 考试 人 员 资 格 注册 设 备 监 2 学位证明; 中心 考 试 报 名 理师 3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管理 4 专业技术职务聘用 (评聘) 证明。 专业 技 术 1 学历证明; 考试 人 员 资 格 中心 考 试 报 名 注册测绘师 管理 2 学位证明; 3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 专业技术职务聘用 (评聘) 证明。 1 学历证明; 专业 技 术 1 6 考试 人 员 资 格 中心 考 试 报 名 管理 2 学位证明; 建造师 3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 专业技术职务聘用 (评聘) 证明; 5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6 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54· 序 办理 号 单位 办事事项 一级子项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材料 专 业 技 术 出版 专 业 技 1 学历证明; 1 7 考试 人 员 资 格 术人 员 职 业 2 学位证明; 中心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初 3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管理 专业 技 术 1 8 考试 人 员 资 格 中心 考 试 报 名 管理 级、中级) 执 业 药 师 (药 学、 中 药学) 专业 技 术 1 9 中心 考 试 报 名 划师 专业 技 术 考试 人 员 资 格 勘察 设 计 注 中心 考 试 报 名 册工程师 管理 专业 技 术 2 1 1 学历证明; 2 学位证明; 3 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 职称评聘证明。 1 学历证明; 考试 人 员 资 格 注册 城 乡 规 2 学位证明; 管理 2 0 4 专业技术职务聘用 (评聘) 证明。 3 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1 学历证明; 2 学位证明; 3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1 学历证明; 考试 人 员 资 格 一级 造 价 工 2 学位证明; 中心 考 试 报 名 程师 管理 3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1 学历证明; 专业 技 术 2 2 考试 人 员 资 格 注册 安 全 工 中心 考 试 报 名 程师 管理 2 学位证明; 3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 职称评聘证明; 5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6 本科毕业时所学安全工程专业经全 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55· 序 办理 号 单位 办事事项 一级子项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材料 学历证明; 专 业 技 术 经济 专 业 技 1 2 3 考试 人 员 资 格 术资 格 (初 2 学位证明;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中心 考 试 报 名 级、 中 级、 3 管理 高级) 专业 技 术 2 4 考试 人 员 资 格 一级 注 册 消 中心 考 试 报 名 防工程师 管理 ·56· 4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1 学历证明; 2 学位证明; 3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 专业技术职务聘用 (评聘) 证明; 5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附件 2 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 (以 2 0 1 9年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事项中的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为例) 一、基本信息 (一) 申请办事事项名称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 申请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告知内容 (一) 证明事项名称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二) 设定证明的依据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 1 2〕 11号)。 (三) 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四) 承诺的方式 采用书面或电子承诺方式。由申请人本人承诺,如代为承 诺,应提供代为承诺委托书。 (五) 核查及不实承诺的责任 本机构将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 对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虚假承诺的,依法终止事项办理、责令 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有关信用记 录,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 (六) 承诺书是否公开及公开的形式、范围、时限等 ·57·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已认真阅读本告知书,对承诺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责 任已充分知晓。在此向 (办理机构名称) 郑重承诺,所填报的 信息和承诺内容客观真实,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法律责任, 并愿意接受办理机构的核查。 申请人签名: 承诺日期:年月日 ·5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 《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 告知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 “放管服” 改革、优 化营商 环 境 的 决 策 部 署,持 续 开 展 “减 证 便 民” 行 动,按 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 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 20〕42号) 要求,经研究,部 里制定了 《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 02 0年 12月 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59· 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 承诺制制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原则,针对 部本级直接面向企业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 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现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流程 更简、办事更快、服务更优,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群众办 事证明材料多、手续繁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 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按照最大限度利民 便民原则,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中企业群众关注度高、使用 频次多或获取难度较大的人才人事、社会保险、资格考试等 2 4 个办事事项的 8 9件次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见附件 1)。 (二) 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 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 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允许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书面授 权。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 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 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结合告知承诺制工作开展, 制定完善业务规程,明确告知承诺制的范围、适用对象、告知承 诺书的制式、事中事后核查手段、针对不实承诺的防控补救措施 等。要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做到通俗易懂、简便易行。参照告知 承诺书参考范本 (见附件 2),根据不同办事事项特点,制作内 容明确、语 言 简 洁、文 字 规 范 的 告 知 承 诺 书 文 本 (含 电 子 文 ·60· 本)。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办事事项名称及其设定依据,证明 内容和材料要求,承诺的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 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 及时限等,其中的具体要求应当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 和兜底条款。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 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 示真实等。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文本应于 202 1年 1月底之前, 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部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方便查阅、索取或 下载。 (四) 实施事中事后核查。针对事项的特点等确定具体核查 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 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综合运用在线核查、 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 于免予核查的事项和对象,采用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重 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 方式办理的申请人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 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依规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 政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 (五) 完善信用监管。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针 对不同事项,认真梳理筛查申请人承诺内容与客观事实或特定条 件不相符合的情形,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范围。将范围内的失 信行为,按规定程序记入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 和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等信用记录。 (六) 强化风险防范措施。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制定防 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 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申请 后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 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对外服务 场所、部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 督。依法做好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 ·61· 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的风险防控。 三、组织实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作 为加强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作 为本单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 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工作中存 在的问题,确保工作有序开展。行风办要做好统筹和调度。规划 司、信息中心要为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提供信息 共享支持,及时解决部门间数据共享、人社政务信息资源与各省 份信息共享问题。各有关单位要了解掌握本业务领域地方推行证 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加强指导,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 的问题,挖掘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典型事例。 (二) 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对外服务场所、政务服务平台、 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媒体,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进行广泛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 会关切,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 加强监督检查。将开展部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 作情况纳入业务、党建年度考核及调研暗访内容。结合人社政务 服务 “好差评” 工作,及时发现和收集企业群众对证明事项告 知承诺制工作的意见建议,处理相关投诉举报,不断改进优化服 务,提升企业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附件: 1 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2 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 ·62· 附件 2 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 (以 2 0 1 9年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事项中的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为例) 一、基本信息 (一) 申请办事事项名称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申请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告知内容 (一) 证明事项名称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二) 设定证明的依据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 1 2〕 11号)。 (三) 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四) 承诺的方式 采用书面或电子承诺方式。由申请人本人承诺,如代为承 诺,应提供代为承诺委托书。 (五) 核查及不实承诺的责任 本机构将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 对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虚假承诺的,依法终止事项办理、责令 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有关信用记 录,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 (六) 承诺书是否公开及公开的形式、范围、时限等 ·63·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已认真阅读本告知书,对承诺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责 任已充分知晓。在此向 (办理机构名称) 郑重承诺,所填报的 信息和承诺内容客观真实,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法律责任, 并愿意接受办理机构的核查。 申请人签名: 承诺日期:年月日 ·6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做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 〔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 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 统一决策部署,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 下,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各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部署, 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将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 工作的重中之重,坚决扛起责任,坚定信心决心,科学应对疫 情,狠抓防控措施落实。 二、防止人员聚集性疫情发生。改进招聘会、会议、培训等 活动的组织形式,尽量减少人员聚集,能以视频形式召开的会议 尽量召开视频会,能在线上开展的活动尽量在线上开展,能延期 的尽量延期,可将大型人员集中的活动调整为小范围、多批次、 灵活多样的活动。对于考试或者招聘会等确需组织的人员密集型 活动,要主动与当地防疫部门协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疫 情。若地区出现重大疫情,应暂停举办大型招聘活动和跨地区劳 ·65· 务协作活动。做好公共就业服务、社保经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 定、人才人事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和信访等窗口服务单位的 疫情防控安全措施,推行不见面服务,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 配备必需设备,科学安排业务办理流程,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 业务情况。指导技工学校、培训基地等重点场所和农民工密集的 企业,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防治工作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要 结合农民工返乡特点及当前疫情形势制定有效措施,对疫情高发 地区农民工返乡,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测、宣传和服务保障等工 作;引导农民工合理安排节后出行,避免盲目外出。 三、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要制订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 案,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明确防控责任和措施。加强疫情监测, 确保及时掌握疫情信息,如有疫情发生,确保在第一时间启动应 急预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减少疾病传播 和蔓延。 四、加强干部职工科学防护。要加强对疫情科学防护措施的 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职工个人防护意识,养成良好个人卫生 习惯,减少到人员密集区域的活动。密切关注干部职工健康,落 实好重 点 部 位、重 点 环 节 的 防 范 和 监 控 措 施,全 面 加 强 预 防 工作。 五、积极做好人社政策支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做好 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 作人员的保障工作。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认 真做好防控疫情工作中的劳动关系和有关人员工资支付工作,切 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 0年 1月 23日 ·66·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 国务院扶贫办 银保监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 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办 〔202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国家惠民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大,大量财政补 贴资金通过直 接 汇 入 受 益 群 众 银 行 卡 (含 社 会 保 障 卡 银 行 账 户)、存折等 (以下统称 “一卡通”) 方式发放,对方便服务群 众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补贴项目零碎交叉、补贴资金管理 不规范、补贴发放不及时不精准等突出问题,影响了政策实施效 019年,国务院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在严肃 果。2 查处相关突出问题的同时,探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 措施。为深化治理成效,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 卡通” 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 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着力整治群众身边的 腐败问题为突破口,调整优化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体系,建立 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坚决斩断伸向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 “黑 手”,确保各项惠民惠农政策落地见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 ·67· 得感、幸福感。 (二) 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在对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领域核查出的问题及 时全面整改基础上,举一反三,查找工作中的短板和弱项,充分 借鉴实践中探索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治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体 系,完善监管机制。 坚持便民高效。聚焦群众关切,提升政策实效,增强补贴的 针对性、有效性、便利性。消除 “中梗阻”,确保补贴政策群众 及时知晓、申请简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取用方便。 坚持因地制宜。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 管理模 式和措施,由省级政府按照中央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统 筹规划、系统实施,不搞全国 “一刀切”。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县 层面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抓好落实。 坚持改革创新。运用创新思维,推进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 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 信息化手段,统筹推进相关政策整合优化和补贴资金管理、发 放、信息公开等工作。加强惠民惠 农 财 政 补 贴 资 金 “一 卡 通” 管理与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的有效衔接。 (三) 工作目标。到 20 23年,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惠民 惠农财政补贴 (以下简称补贴) 资金原则上均实现通过 “一卡 通” 方式发放,清理整合补贴政策和资金、规范代发金融机构、 搭建集中统一发放平台、加强公开公示等工作基本完成,中央统 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监管格局基本建成,实现 “一张清 单管制度”、“一个平台管发放”,补贴政策更加科学,资金绩效 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四) 向社会公布补贴政策清单。各省份要抓紧梳理本地区 补贴政策和项目,综合运用监督检查、调研核查、绩效评价、预 算管理等手段,加快补贴政策和项目资金清理整合进度,最迟不 晚于 202 1年 6月底,向社会集中统一公开补贴政策清单,并在 以后年度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68· (五) 规范代发金融机构。各省级政府要依法选择基层网点 多、服务质量好、优惠便利群众的金融机构代发补贴资金,对代 发金融机构在资金支付、补贴通知、便捷取款、数据安全等方面 提出明确要求,推动其提供高质量服务。市县级政府应在省级政 府确定的范围内选择补贴资金代发金融机构。对尚未实现 “一卡 通” 方式发放的省份,鼓励其推行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发放补贴 资金,相关工作方案报省级政府同意。 (六) 规范补贴资金发放流程。各省份要堵塞漏洞,制定涵 盖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发放、公开公示等环节的操作规范,实 现管理规章制度化、程序流程规范化、操作权限明确化。通过事 前现场抽查审核、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 对等,强化对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管。实行补贴资金兑付限时办 理,明确具体时限要求,切实提高补贴资金结算进度。必要时可 聘请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参与部分环节工作。 (七) 搭建集中 统 一 管 理 平 台。各 省 份 要 充 分 依 托 已 有 设 施,尽快搭建集中统一的补贴资金发放和管理平台 (社会保险待 遇发放和管理除外),对补贴资金核实、比对、支付、发放、公 开公示等重要环节数据进行集中采集和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国 务院有关部门上报平台数据。及时收集、整理各类违纪违法违规 信息,对存在虚报冒领、贪污侵占、骗取补贴、挪用等行为的个 人和单位,严肃追究责任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加强补贴资金 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八) 依法依规公开补贴信息。各省份要更多利用信息化手 段做好补贴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及个人隐私的外,依托 “互联网 +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等,充分发挥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 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栏等平台作用,尽快形成集中统一的补贴 信息公开、查询和投诉举报专栏。结合基层政务公开,推动补贴 信息公开向农村和社区延伸,健全完善乡镇政府补贴底册,实现 补贴信息公开与村 (居) 务公开有效衔接,确保相同补贴事项 公开关键信息对应一致。 ·69· 三、职责分工 (九)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统筹补贴 政策和资金整合,按规定下达补贴资金,在政府信息公开或政务 公开主管部门指导下,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向社会集中统一公开补 贴政策清单、制度文件和发放信息等。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做 好相关预算安排等工作。配合做好补贴资金代发金融机构选择等。 (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业务主 管部门负责补贴政策实施和资金管理、补贴基础信息审核管理等 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动态调整补贴政策清单。补贴资金由财 政部门发放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基础信 息;补贴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发放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 级财政部门反馈发放信息,确保补贴资金发放真实、完整、准确。 配合做好补贴信息共享等工作。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信访及信 息公开申请。向社会主动公开本部门制作、获取的财政补贴信息, 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做好相关信息集中公开等工作。 (十一) 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 补贴政策和资金发放等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公开信息的全面性、 准确性、时效性。依法保障补贴对象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 权,并有效保护补贴信息公开中的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 (十二) 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代发金融机构规范有 序做好补贴资金代发工作。督促代发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代发协 议,提高补贴资金发放的及时性、准确性,鼓励其提供免费、及 时、逐项的补贴信息告知服务。督促代发金融机构向补贴群众提 供便捷的查询、取款途径,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发放信 息。对工作中未严格执行实名制,存在违规代办、冒领补贴等风 险的金融机构,组织开展排查、检查并严肃问责。 四、保障措施 (十三) 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补贴 政策,加强督促指导。各省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 “政府领导、部门负责、上下协调、联合联动” 工作机制,尽快 制定或完善本地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方案,层层压实责任,认真 ·70· 抓好落实,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十四) 加大数据共享。各省份要依托省级层面集中统一的 补贴资金发放和管理平台,明确数据共享内容、方式和责任,通 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尽快实现相关部门间数据共享,依 法保护共享数据安全。尽快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 管理和服务,避免补贴资金多发、漏发、重发和迟发。有关部门 和单位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财政、审计等监管 部门完整提供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相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十五) 深化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补贴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 管理机制,逐步实现所有补贴资金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审核、同 步下达。加强对补贴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的 “双监控”,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进行绩效 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以及加强和改进 管理的重要依据。推动补贴资金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 社会公众监督。 (十六) 持续加强监管。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 协调,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持续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检查。各省级政府要把推进补贴资金 “一卡通” 管理作为保障 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地方各级有关部门 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 存在的问题。加强与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有效形成监管合力, 确保补贴政策落地见效。 财 农 民 政 业 农 政 部 村 部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 计 署 国 务 院 扶 贫 办 银 保 监 会 20 2 0年 1 1月 2 6日 ·71·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 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湘政发 〔20 20〕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 措施》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 2 0 20年 2月 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72·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 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支持 企业渡过难关,稳定社会预期,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省 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企业帮扶力度 1 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重点联系企业派驻防疫联络员制度, 协调解决必要的防疫物资、用工、设备、原材料和资金等实际困 难,协调落实税费减免、金融支持、贷款贴息、用工补贴等支持 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重点 企 业,各 级 政 府 要 “一 对 一” 帮扶,逐一走访解决问题。对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要特事特 办,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本级难以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2 切实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深入排查消除人员、 物资、器材高度集中区域安全隐患。指导企业改善职工生产生活 条件,提供必要防护措施。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地方安全监管 属地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重点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3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 流 运 输、 文化旅游等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金融机构 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并通过适当降低利率、信贷展期、 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给予支持,切实做到应续尽续、能续 快续。 4 将中央安排专项再贷款 5 0亿元用于支持长沙银行等地方 法人机构向重点防控物资名单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开发性、 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等全国性银行在湘机构要积极向上争 ·73· 取专项再贷款额度,加大支持力度。 5 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专 0%贴息后的实际融资成本应低 项再贷款,企业享受中央财政 5 于1 6%。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新发放贷款利率,原则 上不高于本行同期全部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综合融资成 本要较上年降低 0 5个百分点,其他贷款费用能减则减、能免 则免。 6 对确实发生损失的小微企业贷款,优先纳入信贷风险补 偿范围,并将补偿比例由 5 0%提高到 60%,单笔贷款补偿金额 上限由 10 0万元提高到 1 1 0万元。将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 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小微企业的担保 00 0万元),全部纳入再担保体系分险范围。对在 业务 (不超过 1 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担保项目,减半收取再担保 费用。 7 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公司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 疫情防控企业债券等尽快募集资金复工复产。建立疫情防控重点 上市后备企业名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通过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融资。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 市、“新三板” 挂牌的,省财政优先给予直接融资补助;拟发行 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私募可转债的,省财政优先给予利息 补助;到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免收挂牌费。 8 各金融机构要通过线上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贷款审 批、资金结算等服务。通过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原则 上不超过 2 4小时,最长不超过 4 8小时。开通绿色通道,对因防 疫急需开户而手续不全的,银行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后先开立 后补报、先开立后核准。 9 创新包容审慎监管制度,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 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 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 2 01 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 期至 20 20年 4月 3 0日前披露。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重要防控物 资生产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 ·74· 贷,按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三、减轻社保缴费压力 1 0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 费政策,从 2月到 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 2月 到 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 积金。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 月内补缴。 1 1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 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 (其中深度贫困地区 返还 60%)。适当放宽裁员率标准,提高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 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返还标准。 1 2已纳入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继续享受现 有优惠政策。 四、加大税费支持力度 1 3对生产销售疫情防控物资的纳税人开辟绿色服务通道, 提供预约办税和特事特办服务,疫情防控期间暂按需调整其发票 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和最高开票 限额审批实行即时办理。 1 4落实医疗机构、医用药品和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 02 0年 1月 1日至 3月 31日,对捐赠 节等免征增值税政策。自 2 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 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 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对受疫 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损失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减免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1 5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困难行 业企业 20 2 0年度产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年延长至 8年。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 准予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 3个月;未按规 定期限进行税费种申报、财务报表报送、税款缴纳的,免予税务 行政处罚。 ·75· 1 6自 20 2 0年 1月 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 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 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疫情防 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按规定允许企业所得 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五、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1 7省预算内基建投资对春节期间未停工停产的企业或 2月 底前复工复产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适当予以贴息,对疫情防控期 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创新创业平台以及直接参与疫情防控贡献 突出的企业适当予以奖补。用于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的省级财政 专项资金,原则上一季度全部下达。 1 8疫情防控期间,对省内防疫物资重点生产和流通企业, 因价格上涨造成成本增加的,经核实利润后,省财政给予专项补 贴。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改、扩大产能的,由省制造强省 专项资金按比例给予补助;对疫情结束后的剩余防控物资和不能 转产的产能,按照国家兜底采购收储政策落实。对研发生产检测 试剂、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企业,给予专项政策和资金支持。 1 9对 20 2 0年 2月—6月期间,新租赁 “1 35” 工程标准厂 房面积 5 0 0平方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且完成投产的企业,一 次性给予适当租金奖补。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 企业免收 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 2个月租金。疫情结束后半年 内,对吸引游客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旅行社,以及 2 01 9、2 020 年度成功创建国家 4A级以上旅游景区,五星级旅游饭店、民宿 和营地的企业,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六、支持稳岗就业 2 0对 2月底前复工复产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由所在园区 负责提供上下班专用车辆;对异地集中返厂员工,由省统一协调 做好交通服务。 2 1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农民 ·76· 工返乡创业园建设,从省本级就业资金中安排 1亿元经费给予县 级财政补贴,主要用于补贴入孵企业房租、水电费等。对已发放 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因受疫情影响可展期一年,继续财政贴息 支持,并相应调整信用记录。 2 2依托湖南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湖南人才网、湖南劳动协 作脱贫平台等渠道,及时发布用工信息,开展线上 “春风行动” 招聘服务。加强与兄弟省份沟通对接,建立劳务协作跨区域双向 流动机制,畅通用工渠道。 七、支持稳外贸稳外资 2 3进一步加快海关通关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加大贸 易融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支持为受疫情影 响无法履行国际合约的企业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2 4加快农产品、食品准入进程,压缩检疫审批时长,对符 合要求的申请随报随批。支持企业扩大出口,优化出口前监管, 提供便捷出证服务,有针对性地做好出口货物检疫证书、处理证 书、原产地证、卫生证书等出具工作。加快出口备案企业审批 流程。 2 5简化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进口购付汇流程和 材料。对境内外因支援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暂停实施需开 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 汇结算账户办理。 八、全力确保物流运输通畅 2 6对防疫物资及其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开辟 物流 “绿色通道”;对涉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在符合条件的 前提下发放临时通行证;加强省际协调,保障防疫物资、生产设 备和原辅材料跨省运输顺畅。 2 7加快处置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等阻碍交通现 象,保障高速公路服务区正常运营,恢复交通网络和交通运输通 道畅通。从 2月 17日零时起至疫情防控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 辆通行费。 ·77· 九、持续优化生产经营环境 2 8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杜绝多头执法、 重复执法,税务部门要尽量降低检查稽察频次,促进企业休养生 息。将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粮油蔬菜、畜禽饲料等生产生活物 资,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物流运输保障范围,落 实绿色通道政策,做到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 2 9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建 设远程审批服务,大力实施 “一件事一次办” 改革。疫情防控 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 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等,实行 “欠费不停供” 措施,疫情结 束后 3个月内缴清。 十、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3 0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坚决扛起疫情防控的政治责任,确保 各项工作尽快落地落细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执行防疫法规 制度,依法科学开展防控,抓过程、抓环节、抓细节。各部门要 把政策落实成效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再研究推出一批有力度、可 操作、能见效的实施细则,精准帮扶企业渡过难关,稳定社会 预期。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 止;通知中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出 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78·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2 0 2 0版)》的通知 湘政办发 〔2 020〕1 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 地 便 利 企 业 和 群 众 办 事,实 现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在 省、 市、县、乡 (镇)、村 (社区) 同一标准、规范服务,为 “一网 通办” 奠定基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湖南省公共服务 事项 目 录 (2 0 2 0版)》 印 发 给 你 们,请 结 合 实 际,认 真 组 织 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 20年 4月 2 4日 (此件主动公开) ·79· 湖南省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2 0 2 0版)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1 价格监测 4 3 2 0 0 4 1 0 1W0 0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省 级,市 省发展改 主动服 独立项 级,县级 革委 务类 对价格相关法律 省 级,市 省发展改 主动服 2 法规和政策措施 4 3 2 0 0 4 1 0 2W0 0 独立项 级,县级 革委 务类 进行宣传 3 节能宣传与推广 4 3 2 0 0 4 1 0 3W0 0 4 省 级,市 省发展改 主动服 独立项 务类 级,县级 革委 节能技术推广应 省 级,市 省发展改 主动服 4 3 2 0 0 4 1 0 4W0 0 独立项 务类 用服务 级,县级 革委 政府定价经营服 省 级,市 省发展改 主动服 独立项 5 务性收费目录清 4 3 2 0 0 4 1 0 5W0 0 级,县级 革委 务类 单公布 6 省级创新平台认 4 3 2 0 0 4 2 0 4W0 0 省级 定服务 7 重点建设项目认 省 级,市 省发展改 依申请 4 3 2 0 0 4 3 0 1W0 0 独立项 类 定和实施协调 级,县级 革委 独立项 省发展改 依申请 类 革委 依法必须招标的 工业项目招标文 省 级,市 省发展改 依申请 8 件 的 备 案、招 投 4 3 2 0 0 4 4 0 2W0 0 独立项 类 级,县级 革委 标情况的书面备 案 政府投资项目代 建单位 招 标 文 省 级,市 省发展改 依申请 9 4 3 2 0 0 4 4 0 3W0 0 独立项 件、代 建 合 同 备 级,县级 革委 类 案 1 0 企业投资项目备 省 级,市 省发展改 依申请 4 3 2 0 0 4 4 0 4W0 0 独立项 案 级,县级 革委 类 1 1 教育考试招生政 省 级,市 4 3 2 0 0 5 1 0 1W0Y 策发布服务 级,县级 ·80· 父项 省教育厅 主动服 务类 序 事项名称 号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考 省 级,市 1 2 试招生政策发布 4 3 2 0 0 5 1 0 1W0 1 级,县级 服务 子项 省教育厅 主动服 务类 1 3 普通高中考试招 省 级,市 4 3 2 0 0 5 1 0 1W0 2 生政策发布服务 级,县级 子项 省教育厅 主动服 务类 1 4 中等职业学校招 省 级,市 4 3 2 0 0 5 1 0 1W0 3 生政策发布服务 级,县级 子项 省教育厅 主动服 务类 义务教育阶段学 省 级,市 1 5 校招生政策发布 4 3 2 0 0 5 1 0 1W0 4 级,县级 服务 子项 省教育厅 主动服 务类 开具考试成绩证 省 级,市 4 3 2 0 0 5 1 0 2W0Y 明服务 级,县级 父项 省教育厅 依申请 类 开具普通高校招 1 7 生考试成绩证明 4 3 2 0 0 5 1 0 2W0 1 省级 服务 子项 省教育厅 依申请 类 开具普通高中学 1 8 业水平考试成绩 4 3 2 0 0 5 1 0 2W0 3 省级 证明服务 子项 省教育厅 依申请 类 开具初中学业水 市 级,县 1 9 平考试成绩证明 4 3 2 0 0 5 1 0 2W0 4 级 服务 子项 省教育厅 依申请 类 少数民族高层次 2 0 骨干人才计划业 4 3 2 0 0 5 1 0 3W0 0 省级 务咨询服务 独立项 省教育厅 依申请 类 2 1 考试招生信息查 4 3 2 0 0 5 1 0 4W0Y 省级 询服务 父项 省教育厅 依申请 类 2 2 普通高校招生考 4 3 2 0 0 5 1 0 4W0 1 省级 试成绩查询服务 子项 省教育厅 依申请 类 2 3 高中学业水平考 4 3 2 0 0 5 1 0 4W0 2 省级 试成绩查询服务 子项 省教育厅 依申请 类 1 6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81·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2 4 高考录取状态查 4 3 2 0 0 5 1 0 4W0 3 省级 询服务 子项 省教育厅 依申请 类 2 5 湖南省自学考试 4 3 2 0 0 5 1 0 4W0 4 省级 成绩查询服务 子项 省教育厅 依申请 类 2 6 普通话水平测试 4 3 2 0 0 5 1 0 4W0 5 省级 成绩查询服务 子项 省教育厅 依申请 类 中小学 学 生 转 市 级,县 主动服 独立项 省教育厅 2 7 学、休学、复学政 4 3 2 0 0 5 2 0 1W0 0 级 务类 策发布服务 2 8 中等职业学校学 4 3 2 0 0 5 2 0 2W0 0 省级 历认证服务 独立项 省教育厅 依申请 类 2 9 湖南省学籍学历 4 3 2 0 0 5 2 0 4W0Y 省级 信息查询服务 父项 省教育厅 依申请 类 3 0 湖南省自学考试 4 3 2 0 0 5 2 0 4W0 1 省级 证书查询 子项 省教育厅 依申请 类 湖南省普通高中 3 1 毕业生信息查询 4 3 2 0 0 5 2 0 4W0 2 省级 服务 子项 省教育厅 依申请 类 湖南省中小学生 4 3 2 0 0 5 2 0 4W0 3 省级 学籍查询服务 子项 省教育厅 依申请 类 湖南省中等职业 3 3 学校学历证书查 4 3 2 0 0 5 2 0 4W0 4 省级 询服务 子项 省教育厅 依申请 类 开具普 通 高 中 3 4 (含 中 职 )学 历 4 3 2 0 0 5 2 0 5W0 0 市级 证明书服务 独立项 省教育厅 依申请 类 开具湖南省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毕 3 5 4 3 2 0 0 5 2 0 6W0 0 省级 业证明书和毕业 生登记表服务 独立项 省教育厅 依申请 类 3 2 3 6 开具初中及以下 市 级,县 依申请 4 3 2 0 0 5 2 0 7W0 0 独立项 省教育厅 毕业证明材料 级 类 ·82·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3 7 公费师范生政策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0 5 3 0 1W0 0 独立项 省教育厅 发布服务 级,县级 务类 3 8 中小学教师招聘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0 5 3 0 2W0 0 独立项 省教育厅 务类 政策发布服务 级,县级 3 9 教育援藏援疆政 4 3 2 0 0 5 3 0 3W0 0 省级 策咨询服务 独立项 省教育厅 依申请 类 4 0 汉语教师志愿者 4 3 2 0 0 5 3 0 4W0 0 省级 咨询服务 独立项 省教育厅 依申请 类 4 1 教师资格证书补 省 级,市 依申请 4 3 2 0 0 5 3 0 5W0 0 独立项 省教育厅 证、补表服务 级,县级 类 全国高校毕业生 就业市场湖南分 4 2 市场普通高校毕 4 3 2 0 0 5 4 0 1W0 0 省级 业生就业政策咨 询服务 独立项 省教育厅 主动服 务类 省内普通高等学 校毕 业 生 《就 业 4 3 4 3 2 0 0 5 4 0 2W0Y 省级 报到 证》办 理 服 务 父项 省教育厅 依申请 类 省内普通高等学 4 4 校毕业生初次办 4 3 2 0 0 5 4 0 2W0 1 省级 理《报到证》服务 子项 省教育厅 依申请 类 省内普通高等学 4 5 校毕业 生 补 办 4 3 2 0 0 5 4 0 2W0 2 省级 《报到证》服务 子项 省教育厅 依申请 类 省内普通高等学 4 6 校毕业 生 改 办 4 3 2 0 0 5 4 0 2W0 3 省级 《报到证》服务 子项 省教育厅 依申请 类 省外普通高等学 4 7 校毕业生来湘就 4 3 2 0 0 5 4 0 3W0 0 省级 业报到服务 独立项 省教育厅 依申请 类 ·83· 序 事项名称 号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毕 省 级,市 4 8 业生档案管理服 4 3 2 0 0 5 4 0 4W0Y 级,县级 务 父项 省教育厅 依申请 类 普通高等学校毕 省 级,市 4 9 业生托管档案转 4 3 2 0 0 5 4 0 4W0 1 级,县级 出服务 子项 省教育厅 依申请 类 普通高等学校毕 省 级,市 5 0 业生托管档案证 4 3 2 0 0 5 4 0 4W0 2 级,县级 明服务 子项 省教育厅 依申请 类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5 1 教育收费政策咨 省 级,市 依申请 独立项 省教育厅 4 3 2 0 0 5 5 0 1W0 0 询服务 级,县级 类 5 2 公派出国留学咨 4 3 2 0 0 5 6 0 1W0 0 省级 询服务 独立项 省教育厅 依申请 类 5 3 普通话等级证书 4 3 2 0 0 5 6 0 2W0 0 省级 遗失补办服务 独立项 省教育厅 主动服 务类 5 4 湖南省学校机构 4 3 2 0 0 5 6 0 3W0 0 省级 代码查询服务 独立项 省教育厅 依申请 类 5 5 生源地助学贷款 市 级,县 主动服 4 3 2 0 0 5 6 0 4W0 0 独立项 省教育厅 政策发布服务 级 务类 省 级,市 依申请 独立项 省科技厅 级,县级 类 5 6 科技政策咨询 4 3 2 0 0 6 1 0 1W0 0 5 7 科技查新咨询 4 3 2 0 0 6 1 0 2W0 0 省级 独立项 省科技厅 依申请 类 5 8 科技型中小企业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0 6 1 0 3W0 0 独立项 省科技厅 咨询服务 级,县级 务类 5 9 科技计划项目科 省 级,市 主动服 独立项 省科技厅 4 3 2 0 0 6 2 0 1W0 0 技报告共享服务 级,县级 务类 6 0 科技文献信息共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0 6 3 0 1W0 0 独立项 省科技厅 享服务 级,县级 务类 科技创新创业人 6 1 才 出 国 (境 )培 4 3 2 0 0 6 4 0 1W0 0 省级 训 ·84· 独立项 省科技厅 主动服 务类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6 2 省级工程技术研 4 3 2 0 0 6 5 0 1W0 0 省级 究中心查询 独立项 省科技厅 主动服 务类 6 3 省级重点实验室 4 3 2 0 0 6 5 0 2W0 0 省级 查询 独立项 省科技厅 主动服 务类 省大型科学仪器 6 4 设备资源信息检 4 3 2 0 0 6 6 0 1W0 0 省级 索查询 独立项 省科技厅 主动服 务类 6 5 省工业和 依申请 企业清洁生产咨 省 级,市 独立项 4 3 2 0 0 7 1 0 1W0 0 信息化厅 类 询服务 级,县级 6 6 两型工业企业认 4 3 2 0 0 7 1 0 2W0 0 省级 证咨询 独立项 省工业和 依申请 信息化厅 类 湖南省 绿 色 工 厂、绿色园区、绿 省 级,市 省工业和 依申请 独立项 6 7 色产品和绿色供 4 3 2 0 0 7 1 0 3W0 0 级,县级 信息化厅 类 应链管理企业认 定咨询 散 装 水 泥、新 型 省工业和 主动服 省 级,市 6 8 墙体材料改革宣 4 3 2 0 0 7 2 0 1W0 0 独立项 级,县级 信息化厅 务类 传 6 9 散装水泥推广应 省 级,市 省工业和 主动服 4 3 2 0 0 7 2 0 2W0 0 独立项 用 级,县级 信息化厅 务类 湖南省预拌砂浆 省 级,市 省工业和 主动服 独立项 7 0 生产企业产品质 4 3 2 0 0 7 2 0 3W0 0 级,县级 信息化厅 务类 量管理 7 1 新型墙体材料推 省 级,市 省工业和 主动服 4 3 2 0 0 7 2 0 4W0 0 独立项 广应用 级,县级 信息化厅 务类 7 2 突发事件常态短 4 3 2 0 0 7 4 0 1W0 0 省级 缺药品储备 独立项 省工业和 主动服 信息化厅 务类 7 3 中小企业服务活 4 3 2 0 0 7 5 0 1W0 0 市级 动发布及宣传 独立项 省工业和 主动服 信息化厅 务类 组织企业经营管 市 级,县 省工业和 主动服 独立项 7 4 理 人 员、技 术 创 4 3 2 0 0 7 5 0 2W0 0 级 信息化厅 务类 新人员培训 ·85·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普通高校招生享 市 级,县 依申请 7 5 受民族优惠政策 4 3 2 0 0 8 0 0 9W0 0 独立项 省民宗委 级 类 考生资格审核 7 6 出国境证件申领 市 级,县 依申请 独立项 省公安厅 4 3 2 0 0 9 1 0 3W0 0 网上预约 级 类 7 7 依申请 公民基本户籍信 市 级,县 独立项 省公安厅 4 3 2 0 0 9 1 0 5W0 0 息查询服务 级 类 开具公民身份证 7 8 号 码 重 号、错 号 4 3 2 0 0 9 1 0 6W0 0 县级 证明 独立项 省公安厅 依申请 类 7 9 1 2 2全 国 交 通 安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0 9 2 0 1W0 0 独立项 省公安厅 全日主题宣传 级,县级 务类 8 0 道路交通安全宣 省 级,市 主动服 独立项 省公安厅 4 3 2 0 0 9 2 0 2W0 0 传教育 级,县级 务类 8 1 交通违法信息查 市 级,县 依申请 独立项 省公安厅 4 3 2 0 0 9 2 0 4W0 0 询 级 类 受理对交通安全 省 级,市 依申请 8 2 执法行 为 的 投 4 3 2 0 0 9 2 0 5W0 0 独立项 省公安厅 类 级,县级 诉、举报 8 3 机动车号牌互联 市 级,县 依申请 4 3 2 0 0 9 2 0 6W0 0 独立项 省公安厅 网自编自选服务 级 类 8 4 机动车档案信息 市 级,县 依申请 4 3 2 0 0 9 2 0 7W0 0 独立项 省公安厅 查阅服务 级 类 8 5 被拐儿童身份证 4 3 2 0 0 9 3 0 1W0 0 县级 明 独立项 省公安厅 依申请 类 8 6 非正常死亡证明 4 3 2 0 0 9 3 0 2W0 0 县级 独立项 省公安厅 依申请 类 8 7 亲属关系证明 4 3 2 0 0 9 3 0 3W0 0 县级 独立项 省公安厅 依申请 类 捡 拾 弃 婴 (儿 4 3 2 0 0 9 3 0 4W0 0 县级 童)报案证明 独立项 省公安厅 依申请 类 8 8 ·86·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8 9 无犯罪记录证明 4 3 2 0 0 9 3 0 5W0 0 县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独立项 省公安厅 依申请 类 组织开展 5  1 5 主动服 省 级,市 9 0 防范打击经济犯 4 3 2 0 0 9 4 0 1W0 0 独立项 省公安厅 级,县级 务类 罪宣传日活动 9 1 组织开展 1 1 0宣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0 9 5 0 1W0 0 独立项 省公安厅 务类 传日活动 级,县级 9 2 高龄津贴发放 4 3 2 0 1 1 1 0 1W0 0 县级 独立项 省民政厅 依申请 类 9 3 养老服务政策咨 省 级,市 依申请 独立项 省民政厅 4 3 2 0 1 1 1 0 3W0 0 询 级,县级 类 9 4 基本养老服务补 4 3 2 0 1 1 1 0 4W0 0 县级 贴发放 独立项 省民政厅 依申请 类 9 5 百岁老人长寿保 4 3 2 0 1 1 1 0 5W0 0 县级 健补贴发放 独立项 省民政厅 依申请 类 9 6 养老机构备案 4 3 2 0 1 1 1 0 6W0 0 省 级,市 依申请 独立项 省民政厅 级,县级 类 9 7 公墓维护服务 4 3 2 0 1 1 2 0 1W0 0 市 级,县 主动服 独立项 省民政厅 级 务类 9 8 殡葬政策咨询 4 3 2 0 1 1 2 0 2W0 0 省 级,市 主动服 独立项 省民政厅 级,县级 务类 9 9 临时遇困流动救 省 级,市 依申请 4 3 2 0 1 1 2 0 3W0 0 独立项 省民政厅 助登记政策咨询 级,县级 类 生活无着的流浪 市 级,县 依申请 1 0 0 乞讨人员救助服 4 3 2 0 1 1 2 0 4W0 0 独立项 省民政厅 级 类 务 1 0 1 残疾人两项补贴 4 3 2 0 1 1 2 0 5W0 0 县级 发放 1 0 2 婚姻登记政策咨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1 1 2 0 6W0 0 独立项 省民政厅 询 级,县级 务类 1 0 3 社会组织教育培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1 1 3 0 1W0 0 独立项 省民政厅 训 级,县级 务类 独立项 省民政厅 依申请 类 ·87·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1 0 4 社会组织等级评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1 1 3 0 2W0 0 独立项 省民政厅 估 级,县级 务类 1 0 5 慈善捐赠与慈善 省 级,市 依申请 4 3 2 0 1 1 4 0 1W0 0 独立项 省民政厅 类 救助咨询服务 级,县级 1 0 6 区划地名管理政 省 级,市 依申请 4 3 2 0 1 1 5 0 1W0 0 独立项 省民政厅 类 策咨询 级,县级 六十年代精减退 1 0 7 职老职工生活救 4 3 2 0 1 1 6 0 2W0 0 县级 济补助发放 独立项 省民政厅 依申请 类 救助管理机构中 省 级,市 主动服 独立项 省民政厅 1 0 8 受助未成年人教 4 3 2 0 1 1 7 0 1W0 0 级,县级 务类 育服务 未成年人社会保 省 级,市 依申请 独立项 省民政厅 1 0 9 护国家监护干预 4 3 2 0 1 1 7 0 2W0 0 级,县级 类 服务 儿 童 福 利、儿 童 省 级,市 依申请 1 1 0 收养登记政策相 4 3 2 0 1 1 7 0 3W0 0 独立项 省民政厅 级,县级 类 关政策咨询服务 1 1 1 孤弃儿童的收留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1 1 7 0 4W0 0 独立项 省民政厅 抚养工作 级,县级 务类 居民家庭经济状 省 级,市 依申请 独立项 省民政厅 1 1 2 况 信 息 查 询、核 4 3 2 0 1 1 8 0 1W0 0 级,县级 类 对服务 为社会残疾人提 供假肢、矫形器、 1 1 3 4 3 2 0 1 1 8 0 2W0 0 省级 轮椅等康复辅具 配置及康复服务 独立项 省民政厅 主动服 务类 省 级,县 福利彩票公益金 级, 镇 依申请 1 1 4 资助贫困家庭肢 4 3 2 0 1 1 8 0 3W0 0 独立项 省民政厅 (乡、街 类 残人员装配假肢 道)级 ·88· 序 事项名称 号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民政行业职业技 能鉴定(假肢师、 1 1 5 4 3 2 0 1 1 8 0 4W0 0 省级 矫 形 器 师、孤 残 儿童护理员) 独立项 省民政厅 依申请 类 1 1 6 福利彩票销售情 4 3 2 0 1 1 8 0 6W0 0 省级 况公布 独立项 省民政厅 主动服 务类 1 1 7 法治文化设施服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1 2 1 0 1W0 0 独立项 省司法厅 务类 务 级,县级 1 1 8 法治文化作品服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1 2 1 0 2W0 0 独立项 省司法厅 务 级,县级 务类 1 1 9 法治宣传教育活 省 级,市 主动服 独立项 省司法厅 4 3 2 0 1 2 1 0 3W0 0 动 级,县级 务类 1 2 0法律咨询服务 1 2 1 基本编码 4 3 2 0 1 2 1 0 4W0 0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省 级,市 依申请 独立项 省司法厅 级,县级 类 法律 援 助 (申 请 省 级,市 依申请 独立项 省司法厅 4 3 2 0 1 2 1 0 5W0 0 类) 级,县级 类 法律 援 助 (通 知 省 级,市 主动服 1 2 2 辩 护、通 知 代 理 4 3 2 0 1 2 1 0 6W0 0 独立项 省司法厅 级,县级 务类 类) 1 2 3 值班律师法律帮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1 2 1 0 7W0 0 独立项 省司法厅 助 级,县级 务类 1 2 4 军人军属法律援 省 级,市 依申请 4 3 2 0 1 2 1 0 8W0 0 独立项 省司法厅 助 级,县级 类 1 2 5 公 证、司 法 鉴 定 省 级,市 依申请 4 3 2 0 1 2 1 0 9W0 0 独立项 省司法厅 法律援助 级,县级 类 1 2 6人民调解服务 1 2 7 省 级,市 级, 县级, 镇(乡、 街 依申请 4 3 2 0 1 2 1 1 0W0 0 独立项 省司法厅 道)级, 村 类 (社 区 ) 级 村 (社 区 )法 律 4 3 2 0 1 2 1 1 1W0 0 县级 顾问服务 独立项 省司法厅 主动服 务类 ·89·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1 2 8社会保险登记 0 0 2 0 1 4 0 0 1 0 0Y 省 级,市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父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2 9 企业社会保险登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1 0 0 1 记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3 0 机关事业单位社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1 0 0 2 会保险登记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工程建设项目办 市 级,县 1 3 1 理工伤保险参保 0 0 2 0 1 4 0 0 1 0 0 3 级 登记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3 2参保单位注销 0 0 2 0 1 4 0 0 1 0 0 4 省 级,市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3 3职工参保登记 0 0 2 0 1 4 0 0 1 0 0 5 省 级,市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城乡居民养老保 1 3 4 0 0 2 0 1 4 0 0 1 0 0 6 县级 险参保登记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3 5 社会保险参保信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2 0 0Y 息维护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父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3 6 单 位 (项 目 )基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2 0 0 1 本信息变更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3 7 个人基本信息变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2 0 0 2 更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90·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养老保险待遇发 省 级,市 1 3 8 0 0 2 0 1 4 0 0 2 0 0 3 放账户维护申请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3 9 工伤保险待遇发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2 0 0 4 放账户维护申请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4 0 失业保险待遇发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2 0 0 5 放账户维护申请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社会保险缴费申 省 级,市 1 4 1 0 0 2 0 1 4 0 0 3 0 0Y 报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父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缴费人员增减申 省 级,市 1 4 2 0 0 2 0 1 4 0 0 3 0 0 1 报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4 3 社会保险缴费申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3 0 0 2 报与变更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4 4 社会保险费延缴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3 0 0 3 申请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社会保险费断缴 省 级,市 1 4 5 0 0 2 0 1 4 0 0 3 0 0 4 补缴申报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社会保险费欠费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3 0 0 5 补缴申报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4 6 省 级,市 级, 县级, 省人力资 镇(乡、 街 依申请 1 4 7社会保险费缴纳 0 0 2 0 1 4 0 0 4 0 0Y 父项 源社会保 道)级, 村 类 障厅 (社 区 ) 级 ·91·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省 级,市 级, 县级, 省人力资 镇(乡、 街 依申请 1 4 8社会保险费缴纳 0 0 2 0 1 4 0 0 4 0 0 1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道)级, 村 障厅 (社 区 ) 级 1 4 9 社会保险参保缴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5 0 0Y 费记录查询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父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5 0 单位参保证明查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5 0 0 1 询打印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5 1 个人权益记录查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5 0 0 2 询打印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省 级,市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父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职工正 常 退 休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6 0 0 1 (职)申请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5 2养老保险服务 1 5 3 0 0 2 0 1 4 0 0 6 0 0Y 城乡居民养老保 1 5 4 0 0 2 0 1 4 0 0 6 0 0 2 县级 险待遇申领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职工提 前 退 休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6 0 0 3 (退职)申请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暂停养老保险待 省 级,市 1 5 6 0 0 2 0 1 4 0 0 6 0 0 5 遇申请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5 5 ·92·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1 5 7 恢复养老保险待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6 0 0 6 遇申请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5 8 个人账户一次性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6 0 0 7 待遇申领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5 9 居民养老保险注 0 0 2 0 1 4 0 0 6 0 0 9 县级 销登记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省 级,市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城镇职工基本养 省 级,市 1 6 1 老保险关系转移 0 0 2 0 1 4 0 0 6 0 1 2 级,县级 接续申请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机关事业单位养 省 级,市 1 6 2 老保险关系转移 0 0 2 0 1 4 0 0 6 0 1 3 级,县级 接续申请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城乡居民基本养 1 6 3 老保险关系转移 0 0 2 0 1 4 0 0 6 0 1 4 县级 接续申请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机关事业单位基 本养老保险与城 省 级,市 1 6 4 镇企业职工基本 0 0 2 0 1 4 0 0 6 0 1 5 级,县级 养老保险互转申 请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城镇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与城乡居 省 级,市 1 6 5 0 0 2 0 1 4 0 0 6 0 1 6 民基本养老保险 级,县级 制度衔接申请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6 0遗属待遇申领 0 0 2 0 1 4 0 0 6 0 1 0 ·93·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1 6 6 军地养老保险关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6 0 1 7 系转移接续申请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6 7 多重养老保险关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6 0 1 8 系个人账户退费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6 8工伤保险服务 0 0 2 0 1 4 0 0 7 0 0Y 省 级,市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父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6 9工伤事故备案 0 0 2 0 1 4 0 0 7 0 0 1 省 级,市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用人单位办理工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7 0 0 2 伤登记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7 0 1 7 1变更工伤登记 0 0 2 0 1 4 0 0 7 0 0 3 省 级,市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7 2工伤认定申请 市 级,县 0 0 2 0 1 4 0 0 7 0 0 4 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7 3 劳动能力鉴定申 0 0 2 0 1 4 0 0 7 0 0 5 市级 请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7 4 劳动能力再次鉴 0 0 2 0 1 4 0 0 7 0 0 6 省级 定申请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7 5 劳动能力复查鉴 0 0 2 0 1 4 0 0 7 0 0 7 市级 定申请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94·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1 7 6 工伤预防项目申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7 0 0 8 报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7 7 协议医疗机构的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7 0 0 9 确认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7 8 协议康复机构的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7 0 1 0 确认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7 9 辅助器具配置协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7 0 1 1 议机构的确认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8 0 异地居住就医申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7 0 1 2 请确认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8 1 异地工伤就医报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7 0 1 3 告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旧伤复发申请确 省 级,市 1 8 2 0 0 2 0 1 4 0 0 7 0 1 4 认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8 3 转诊转院申请确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7 0 1 5 认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8 4 工伤康复申请确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7 0 1 6 认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8 5 工伤康复治疗期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7 0 1 7 延长申请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95·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辅助器具配置或 1 8 6 0 0 2 0 1 4 0 0 7 0 1 8 市级 更换申请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8 7 辅助器具异地配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7 0 1 9 置申请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8 8 停工留薪期确认 0 0 2 0 1 4 0 0 7 0 2 0 市级 和延长确认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工 伤 医 疗 (康 省 级,市 1 8 9 0 0 2 0 1 4 0 0 7 0 2 1 复)费用申报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住院伙食补助费 省 级,市 1 9 0 0 0 2 0 1 4 0 0 7 0 2 2 申领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9 1 统筹地区以外交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7 0 2 3 通、食宿费申领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9 2 一次性工伤医疗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7 0 2 4 补助金申请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辅助器 具 配 置 省 级,市 1 9 3 (更 换 )费 用 申 0 0 2 0 1 4 0 0 7 0 2 5 级,县级 报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伤残待 遇 申 领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省 级,市 1 9 4 0 0 2 0 1 4 0 0 7 0 2 6 级,县级 助 金、伤 残 津 贴 和生活护理费)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一次性工亡补助 金(含生活困难, 省 级,市 1 9 5预 支 5 0% 确 0 0 2 0 1 4 0 0 7 0 2 7 级,县级 认)、丧葬补助金 申领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96·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1 9 6 供养亲属抚恤金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7 0 2 8 申领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9 7 工伤保险待遇变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7 0 2 9 更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0 0 2 0 1 4 0 0 8 0 0Y 省 级,市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父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9 9失业保险金申领 0 0 2 0 1 4 0 0 8 0 0 1 省 级,市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2 0 0 丧葬补助金和抚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8 0 0 2 恤金申领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2 0 1 职业培训补贴申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8 0 0 3 领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职业介绍补贴申 市 级,县 2 0 2 0 0 2 0 1 4 0 0 8 0 0 4 领 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农民合同制工人 省 级,市 2 0 3 一次性生活补助 0 0 2 0 1 4 0 0 8 0 0 5 级,县级 申领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2 0 4 代缴基本医疗保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8 0 0 6 险费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2 0 5 价格临时补贴申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8 0 0 7 领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 9 8失业保险服务 ·97·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失业保险关系转 省 级,市 2 0 6 0 0 2 0 1 4 0 0 8 0 0 8 移接续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2 0 7 稳岗 返 还 (稳 岗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8 0 0 9 补贴)申领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2 0 8 技能提升补贴申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8 0 1 0 领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企业年金方案备 省 级,市 2 0 9 0 0 2 0 1 4 0 0 9 0 0Y 案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父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企业年金方案备 省 级,市 2 1 0 0 0 2 0 1 4 0 0 9 0 0 1 案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2 1 1 企业年金方案重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9 0 0 2 要条款变更备案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2 1 2 企业年金方案终 省 级,市 0 0 2 0 1 4 0 0 9 0 0 3 止备案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省 级,市 级, 县级, 省人力资 镇(乡、 街 依申请 父项 源社会保 2 1 3社会保障卡服务 0 0 2 0 1 4 0 1 0 0 0Y 道)级, 村 类 障厅 (社 区 ) 级 省 级,市 级, 县级, 省人力资 镇(乡、 街 依申请 2 1 4社会保障卡申领 0 0 2 0 1 4 0 1 0 0 0 1 子项 源社会保 道)级, 村 类 障厅 (社 区 ) 级 ·98·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省 级,市 级, 县级, 社会保障卡启用 省人力资 镇(乡、 街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2 1 5 (含 社 会 保 障 卡 0 0 2 0 1 4 0 1 0 0 0 2 道)级, 村 类 银行账户激活) 障厅 (社 区 ) 级 省 级,市 级, 县级, 省人力资 社会保障卡应用 镇(乡、 街 依申请 2 1 6 0 0 2 0 1 4 0 1 0 0 0 3 子项 源社会保 状态查询 道)级, 村 类 障厅 (社 区 ) 级 省 级,市 级, 县级, 省人力资 社会保障卡信息 依申请 镇(乡、 街 2 1 7 0 0 2 0 1 4 0 1 0 0 0 4 子项 源社会保 变更 道)级, 村 类 障厅 (社 区 ) 级 省 级,市 级, 县级, 省人力资 镇(乡、 街 依申请 社会保障卡密码 子项 源社会保 2 1 8 0 0 2 0 1 4 0 1 0 0 0 6 道)级, 村 修改与重置 类 障厅 (社 区 ) 级 省 级,市 级, 县级, 省人力资 社会保障卡挂失 镇(乡、 街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2 1 9 0 0 2 0 1 4 0 1 0 0 0 7 道)级, 村 类 与解挂 障厅 (社 区 ) 级 省 级,市 级, 县级, 省人力资 社会保 障 卡 补 镇(乡、 街 依申请 2 2 0 0 0 2 0 1 4 0 1 0 0 0 8 子项 源社会保 领、换领、换发 道)级, 村 类 障厅 (社 区 ) 级 ·99·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省 级,市 级, 县级, 省人力资 镇(乡、 街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2 2 1社会保障卡注销 0 0 2 0 1 4 0 1 0 0 0 9 道)级, 村 类 障厅 (社 区 ) 级 2 2 2就业信息服务 省 级,市 级, 县级, 省人力资 镇(乡、 街 依申请 0 0 2 0 1 4 1 0 1 0 0Y 父项 源社会保 道)级, 村 类 障厅 (社 区 ) 级 省 级,市 级, 县级, 省人力资 就业政策法规咨 依申请 镇(乡、 街 2 2 3 0 0 2 0 1 4 1 0 1 0 0 1 子项 源社会保 询 道)级, 村 类 障厅 (社 区 ) 级 省 级,市 级, 县级, 省人力资 职 业 介 绍、职 业 镇(乡、 街 依申请 父项 源社会保 2 2 4 指导和创业开业 0 0 2 0 1 4 1 0 2 0 0Y 道)级, 村 类 障厅 指导 (社 区 ) 级 2 2 5职业介绍 省 级,市 级, 县级, 省人力资 镇(乡、 街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0 0 2 0 1 4 1 0 2 0 0 1 道)级, 村 类 障厅 (社 区 ) 级 2 2 6职业指导 省 级,市 级, 县级, 省人力资 镇(乡、 街 依申请 0 0 2 0 1 4 1 0 2 0 0 2 子项 源社会保 道)级, 村 类 障厅 (社 区 ) 级 ·100·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省 级,市 级, 县级, 省人力资 公共就业服务专 镇(乡、 街 依申请 2 2 7 0 0 2 0 1 4 1 0 3 0 0Y 父项 源社会保 类 项活动 道)级, 村 障厅 (社 区 ) 级 省 级,市 级, 县级, 省人力资 公共就业服务专 镇(乡、 街 依申请 2 2 8 0 0 2 0 1 4 1 0 3 0 0 1 子项 源社会保 项活动 道)级, 村 类 障厅 (社 区 ) 级 2 2 9就业失业登记 县 级,镇 (乡、 街 省人力资 依申请 0 0 2 0 1 4 1 0 4 0 0Y 道)级, 村 父项 源社会保 类 (社 区 ) 障厅 级 2 3 0失业登记 县 级,镇 省人力资 (乡、 街 依申请 0 0 2 0 1 4 1 0 4 0 0 1 道)级, 村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社 区 ) 障厅 级 2 3 1就业登记 县 级,镇 (乡、 街 省人力资 依申请 村 子项 源社会保 0 0 2 0 1 4 1 0 4 0 0 2 道)级, 类 (社 区 ) 障厅 级 县 级,镇 (乡、 街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就 业 创 业 证 》 村 子项 源社会保 2 3 2 0 0 2 0 1 4 1 0 4 0 0 3 道)级, 类 申领 (社 区 ) 障厅 级 ·101·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2 3 3创业服务 省 级,市 级, 县级, 省人力资 镇(乡、 街 依申请 0 0 2 0 1 4 1 0 5 0 0Y 父项 源社会保 类 道)级, 村 障厅 (社 区 ) 级 2 3 4创业补贴申领 市 级,县 0 0 2 0 1 4 1 0 5 0 0 1 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市 级,县 级, 镇 省人力资 (乡、 街 依申请 创业担保贷款申 子项 源社会保 2 3 5 0 0 2 0 1 4 1 0 5 0 0 2 道)级, 村 类 请 障厅 (社 区 ) 级 省 级,市 级, 县级, 对就业困难人员 省人力资 镇(乡、 街 依申请 (含 建 档 立 卡 贫 父项 源社会保 2 3 6 0 0 2 0 1 4 1 0 6 0 0Y 道)级, 村 困劳 动 力)实 施 类 障厅 (社 区 ) 就业援助 级 县 级,镇 (乡、 街 省人力资 就业困难人员认 依申请 2 3 7 0 0 2 0 1 4 1 0 6 0 0 1 道)级, 村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定 (社 区 ) 障厅 级 就业困难人员社 市 级,县 0 0 2 0 1 4 1 0 6 0 0 2 会保险补贴申领 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公益性岗位补贴 市 级,县 2 3 9 0 0 2 0 1 4 1 0 6 0 0 3 申领 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2 3 8 ·102·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求职创业补贴申 2 4 0 0 0 2 0 1 4 1 0 6 0 0 4 市级 领 2 4 1 吸纳贫困劳动力 市 级,县 0 0 2 0 1 4 1 0 6 0 0 5 就业奖补申领 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省 级,市 级, 县级, 省人力资 镇(乡、 街 依申请 高校毕业生等青 父项 源社会保 2 4 2 0 0 2 0 1 4 1 0 7 0 0Y 道)级, 村 年就业服务 类 障厅 (社 区 ) 级 就业见习补贴申 市 级,县 2 4 3 0 0 2 0 1 4 1 0 7 0 0 2 领 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2 4 4 求职创业补贴申 0 0 2 0 1 4 1 0 7 0 0 3 市级 领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2 4 5 高校毕业生社保 市 级,县 0 0 2 0 1 4 1 0 7 0 0 4 补贴申领 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省 级,市 级, 县级, 省人力资 基本公共就业创 镇(乡、 街 依申请 2 4 6 0 0 2 0 1 4 1 0 8 0 0Y 父项 源社会保 业政府购买服务 道)级, 村 类 障厅 (社 区 ) 级 2 4 7职业培训 省 级,市 级, 县级, 省人力资 镇(乡、 街 依申请 0 0 2 0 1 4 2 0 1 0 0Y 父项 源社会保 道)级, 村 类 障厅 (社 区 ) 级 ·103·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职业培训补贴申 市 级,县 0 0 2 0 1 4 2 0 1 0 0 1 领 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市 级,县 2 4 9生活费补贴申领 0 0 2 0 1 4 2 0 1 0 0 2 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2 4 8 市 级,县 级, 镇 省人力资 职业技能鉴定补 依申请 (乡、 街 2 5 0 0 0 2 0 1 4 2 0 2 0 0Y 父项 源社会保 贴 类 道)级, 村 障厅 (社 区 ) 级 市 级,县 级, 镇 省人力资 (乡、 街 依申请 职业技能鉴定补 子项 源社会保 2 5 1 0 0 2 0 1 4 2 0 2 0 0 1 道)级, 村 贴申领 类 障厅 (社 区 ) 级 事业单位人事管 省 级,市 0 0 2 0 1 4 2 0 3 0 0Y 理服务 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父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事业单位岗位设 省 级,市 2 5 3 0 0 2 0 1 4 2 0 3 0 0 1 置方案备案 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事业单位公开招 省 级,市 2 5 4 聘 工 作 方 案、招 0 0 2 0 1 4 2 0 3 0 0 2 级 聘信息审核备案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事业单位拟聘人 省 级,市 2 5 5 0 0 2 0 1 4 2 0 3 0 0 3 员备案 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2 5 2 ·104·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事业单位工作人 省 级,市 2 5 6 员 申 诉、再 申 诉 0 0 2 0 1 4 2 0 3 0 0 4 级 办理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流动人员人事档 省 级,市 0 0 2 0 1 4 2 0 4 0 0Y 案管理服务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父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2 5 7 档案的接收和转 2 5 8 递 档案材 料 的 收 2 5 9 集、鉴别和归档 档案的整理和保 2 6 0 管 提 供 档 案 查 2 6 1 (借)阅服务 2 6 2 依据档案记载出 具相关证明 省 级,市 级, 县级, 镇(乡、 街 子项 0 0 2 0 1 4 2 0 4 0 0 1 道)级, 村 (社 区 ) 级 省 级,市 级, 县级, 镇(乡、 街 0 0 2 0 1 4 2 0 4 0 0 2 子项 道)级, 村 (社 区 ) 级 省 级,市 级, 县级, 镇(乡、 街 0 0 2 0 1 4 2 0 4 0 0 3 子项 道)级, 村 (社 区 ) 级 省 级,市 级, 县级, 镇(乡、 街 0 0 2 0 1 4 2 0 4 0 0 4 子项 道)级, 村 (社 区 ) 级 省 级,市 级, 县级, 镇(乡、 街 子项 0 0 2 0 1 4 2 0 4 0 0 5 道)级, 村 (社 区 ) 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省人力资 依申请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省人力资 依申请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省人力资 依申请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省人力资 依申请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05·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省 级,市 级, 县级, 省人力资 镇(乡、 街 依申请 提 供 政 审 (考 子项 源社会保 2 6 3 0 0 2 0 1 4 2 0 4 0 0 6 道)级, 村 类 察)服务 障厅 (社 区 ) 级 2 6 4 人才集体户口管 省 级,市 0 0 2 0 1 4 2 0 4 0 0 8 理服务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2 6 5 技能人员职业资 省 级,市 0 0 2 0 1 4 2 0 5 0 0Y 格管理服务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父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2 6 6 申报职业技能鉴 省 级,市 0 0 2 0 1 4 2 0 5 0 0 1 定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遗失技能人员职 省 级,市 2 6 7 业资格证书补发 0 0 2 0 1 4 2 0 5 0 0 2 级,县级 申请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境外就业和对外 劳务合作人员换 省 级,市 2 6 8 0 0 2 0 1 4 2 0 5 0 0 3 发技能人员职业 级,县级 资格证书申请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更正职业资格证 省 级,市 2 6 9 0 0 2 0 1 4 2 0 5 0 0 4 书信息申请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专业技术人员管 省 级,市 0 0 2 0 1 4 2 0 7 0 0Y 理服务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父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省 级,市 2 7 1博士后设站申报 0 0 2 0 1 4 2 0 7 0 0 1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2 7 0 ·106·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2 7 2 博士后进出站办 0 0 2 0 1 4 2 0 7 0 0 2 省级 理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2 7 3 职称申报评审及 省 级,市 0 0 2 0 1 4 2 0 7 0 0 3 证书管理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2 7 4 职称评审委员会 省 级,市 0 0 2 0 1 4 2 0 7 0 0 4 备案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2 7 5 国家和省海外高 省 级,市 0 0 2 0 1 4 2 0 7 0 0 5 层次人才服务 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2 7 6 国务院政府特殊 省 级,市 0 0 2 0 1 4 2 0 7 0 0 6 津贴管理发放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2 7 7 专业技术人员资 省 级,市 0 0 2 0 1 4 2 0 8 0 0Y 格考试报名 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父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工 程 咨 询 (投 省 级,市 2 7 8 资)专 业 技 术 人 0 0 2 0 1 4 2 0 8 0 0 1 级 员职业资格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2 7 9注册建筑师 0 0 2 0 1 4 2 0 8 0 0 2 省 级,市 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2 8 0监理工程师 0 0 2 0 1 4 2 0 8 0 0 3 省 级,市 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环境影响评价工 省 级,市 0 0 2 0 1 4 2 0 8 0 0 4 程师 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2 8 1 ·107·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翻译专 业 资 格 省 级,市 0 0 2 0 1 4 2 0 8 0 0 5 (笔译、口译) 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助理社 会 工 作 省 级,市 2 8 3 师、社会工作师、 0 0 2 0 1 4 2 0 8 0 0 6 级 高级社会工作师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一级注 册 计 量 省 级,市 2 8 4 师、二 级 注 册 计 0 0 2 0 1 4 2 0 8 0 0 7 级 量师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2 8 5注册设备监理师 0 0 2 0 1 4 2 0 8 0 0 9 省 级,市 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2 8 6注册测绘师 0 0 2 0 1 4 2 0 8 0 1 0 省 级,市 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2 8 7建造师 0 0 2 0 1 4 2 0 8 0 1 1 省 级,市 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出版专业技术人 省 级,市 2 8 8 员职 业 资 格 (初 0 0 2 0 1 4 2 0 8 0 1 2 级 级、中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执业药师(药学、 省 级,市 0 0 2 0 1 4 2 0 8 0 1 3 中药学) 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省 级,市 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勘察设计注册工 省 级,市 0 0 2 0 1 4 2 0 8 0 1 5 程师 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2 8 2 2 8 9 2 9 0注册城乡规划师 0 0 2 0 1 4 2 0 8 0 1 4 2 9 1 ·108·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2 9 2一级造价工程师 0 0 2 0 1 4 2 0 8 0 1 6 省 级,市 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2 9 3注册安全工程师 0 0 2 0 1 4 2 0 8 0 1 7 省 级,市 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2 9 4 经济专业技术资 省 级,市 0 0 2 0 1 4 2 0 8 0 1 8 格(初级、中级) 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2 9 5 一级注册消防工 省 级,市 0 0 2 0 1 4 2 0 8 0 1 9 程师 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专业技术人员计 省 级,市 2 9 6 算机应用能力考 0 0 2 0 1 4 2 0 8 0 2 0 级 试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专业技术人员资 省 级,市 0 0 2 0 1 4 2 0 9 0 0Y 格证书管理服务 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父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专业技术人员资 省 级,市 2 9 8 0 0 2 0 1 4 2 0 9 0 0 1 格证书管理服务 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2 9 7 2 9 9劳动关系协调 0 0 2 0 1 4 3 0 1 0 0Y 省 级,市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父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3 0 0劳动用工备案 0 0 2 0 1 4 3 0 1 0 0 1 省 级,市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3 0 1集体合同审查 0 0 2 0 1 4 3 0 1 0 0 2 省 级,市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109·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企业经济性裁员 省 级,市 3 0 2 0 0 2 0 1 4 3 0 1 0 0 3 报告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录用未成年工登 省 级,市 0 0 2 0 1 4 3 0 1 0 0 4 记备案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3 0 3 县 级,镇 (乡、 街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调 村 父项 源社会保 3 0 4 0 0 2 0 1 4 3 0 2 0 0Y 道)级, 解仲裁 类 (社 区 ) 障厅 级 县 级,镇 (乡、街 省人力资 劳动人事争议调 依申请 3 0 5 0 0 2 0 1 4 3 0 2 0 0 1 道 ) 级, 子项 源社会保 解申请 类 村 (社 障厅 区)级 县 级,镇 (乡、街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 3 0 6 0 0 2 0 1 4 3 0 2 0 0 2 道 ) 级, 子项 源社会保 裁申请 类 村 (社 障厅 区)级 养老保险待遇申 省 级,市 3 0 7 领与制度衔接申 4 3 2 0 1 4 0 0 1W0Y 级,县级 请 省人力资 依申请 父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职工基本养老保 省 级,市 4 3 2 0 1 4 0 0 1W0 1 险待遇申领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3 0 8 省人力资 社会保险违法违 省 级,市 依申请 3 0 9 4 3 2 0 1 4 0 0AW0 0 独立项 源社会保 规举报、投诉 级,县级 类 障厅 ·110·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省 级,市 养老保险待遇领 省人力资 级, 县级, 主动服 父项 源社会保 3 1 0 取资 格 认 证 (取 4 3 2 0 1 4 0 0BW0Y 镇(乡、 街 务类 消集中认证) 障厅 道)级 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领取资格 省 级,市 3 1 1 4 3 2 0 1 4 0 0BW0 1 认证 (取 消 集 中 级,县级 认证) 省人力资 主动服 子项 源社会保 务类 障厅 城乡居民基本养 县 级,镇 老保险领取待遇 3 1 2 4 3 2 0 1 4 0 0BW0 2 (乡、街 资格 认 证 (取 消 道)级 集中认证) 省人力资 主动服 子项 源社会保 务类 障厅 3 1 3 职工基本养老金 省 级,市 4 3 2 0 1 4 0 0CW0Y 调整与变更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主动服 父项 源社会保 务类 障厅 3 1 4 职工基本养老金 省 级,市 4 3 2 0 1 4 0 0CW0 1 批量调整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主动服 子项 源社会保 务类 障厅 3 1 5 职工基本养老金 省 级,市 4 3 2 0 1 4 0 0CW0 2 变更 级,县级 省人力资 依申请 子项 源社会保 类 障厅 省人力资 代发项目待遇申 省 级,市 依申请 3 1 6 4 3 2 0 1 4 0 0DW0 0 独立项 源社会保 领 级,县级 类 障厅 3 1 7 省人力资 校园招聘活动补 省 级,市 依申请 4 3 2 0 1 4 1 1 0W0 0 独立项 源社会保 助申领 级 类 障厅 省人力资 申报职业技能等 省 级,市 依申请 3 1 8 4 3 2 0 1 4 2 0 2W0 0 独立项 源社会保 级认定服务 级,县级 类 障厅 ·111· 序 事项名称 号 3 1 9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省人力资 申报专项职业能 省 级,市 依申请 4 3 2 0 1 4 2 0 3W0 0 独立项 源社会保 力考核 级,县级 类 障厅 3 2 0职业年金记实 4 3 2 0 1 4 0 0EW0 0 省人力资 省 级,市 依申请 独立项 源社会保 类 级,县级 障厅 3 2 1职业年金补记 4 3 2 0 1 4 0 0GW0 0 省人力资 省 级,市 依申请 独立项 源社会保 级,县级 类 障厅 3 2 2 自然资源政策宣 省 级,市 省自然资 主动服 独立项 4 3 2 0 1 5 0 3 4W0 0 传 级,县级 源厅 务类 开展全 国 土 地 日、全 国 测 绘 法 省 级,市 省自然资 主动服 3 2 3 宣 传 日、世 界 地 4 3 2 0 1 5 0 3 5W0 0 独立项 务类 级,县级 源厅 球 日、全 国 防 灾 减灾日活动 地理信息公共服 省 级,市 省自然资 主动服 3 2 4 务平台使用服务 4 3 2 0 1 5 1 0 1W0 0 独立项 级,县级 源厅 务类 (天地图) 3 2 5标准地图服务 4 3 2 0 1 5 1 0 2W0 0 省 级,市 省自然资 主动服 独立项 级,县级 源厅 务类 3 2 6 非涉密测绘成果 省 级,市 省自然资 依申请 4 3 2 0 1 5 1 0 3W0 0 独立项 提供 级,县级 源厅 类 3 2 7 导航定位基准信 4 3 2 0 1 5 2 0 1W0 0 省级 息公共服务 ·112· 独立项 省自然资 依申请 源厅 类 序 事项名称 号 3 2 8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测绘与地理信息 4 3 2 0 1 5 2 0 2W0 0 省级 信用公示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独立项 省自然资 主动服 源厅 务类 省 级,市 省自然资 主动服 独立项 务类 级,县级 源厅 3 2 9地质灾害预报 4 3 2 0 1 5 3 0 1W0 0 3 3 0地质资料服务 4 3 2 0 1 5 4 0 1W0 0 省级 独立项 省自然资 依申请 源厅 类 建设项目压覆矿 4 3 2 0 1 5 4 0 2W0 0 省级 产资源查询 独立项 省自然资 依申请 类 源厅 3 3 1 省 级,市 级, 县级, 镇(乡、 街 省生态环 主动服 环境保护宣传教 独立项 3 3 2 4 3 2 0 1 6 1 0 1W0 0 道)级, 村 境厅 育 务类 (社 区 ) 级 环保设施和城市 污水垃圾处理设 省 级,市 省生态环 依申请 3 3 3 4 3 2 0 1 6 1 0 2W0 0 独立项 施向公众开放服 级 境厅 类 务 3 3 4 生态环境教育基 省 级,市 省生态环 依申请 4 3 2 0 1 6 1 0 3W0 0 独立项 地创建 级 境厅 类 3 3 5 主要污染物排污 省 级,市 省生态环 依申请 4 3 2 0 1 6 1 0 4W0 0 独立项 权交易服务 级 境厅 类 3 3 6 放 射 性 废 源 4 3 2 0 1 6 1 0 6W0 0 省级 (物)收贮 独立项 省生态环 依申请 境厅 类 ·113·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3 3 7 环境违法行为举 省 级,市 省生态环 主动服 4 3 2 0 1 6 2 0 1W0 0 独立项 报和投诉 级,县级 境厅 务类 3 3 8 环境质量状况公 4 3 2 0 1 6 2 0 2W0 0 省级 报发布 3 3 9 依法公开政府环 省 级,市 省生态环 主动服 4 3 2 0 1 6 2 0 3W0 0 独立项 境信息 级,县级 境厅 务类 独立项 省生态环 主动服 务类 境厅 政府环境信息公 省 级,市 省生态环 主动服 独立项 3 4 0 开工作年度报告 4 3 2 0 1 6 2 0 4W0 0 级,县级 境厅 务类 发布 3 4 1 依申请公开政府 省 级,市 省生态环 依申请 4 3 2 0 1 6 2 0 5W0 0 独立项 环境信息 级,县级 境厅 类 3 4 2 城建建设档案利 省 级,市 省住房城 依申请 4 3 2 0 1 7 1 0 1W0 0 独立项 用 级,县级 乡建设厅 类 省外建筑企业入 3 4 3 湘基本信息登记 4 3 2 0 1 7 2 0 1W0 0 省级 发布 3 4 4 独立项 省住房城 主动服 乡建设厅 务类 省住房城 依申请 提供公共租赁住 省 级,市 独立项 4 3 2 0 1 7 3 0 1W0 0 房保障服务 级,县级 乡建设厅 类 市 级,县 指导和协助设立 级, 镇 省住房城 依申请 3 4 5 业主大会和选举 4 3 2 0 1 7 4 0 1W0 0 独立项 (乡、街 乡建设厅 类 业主委员会 道)级 商品房住宅专项 维修资 金 代 管 市 级,县 省住房城 主动服 3 4 6 (含 售 后 公 有 住 4 3 2 0 1 7 4 0 3W0 0 独立项 级 乡建设厅 务类 房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管理) ·114·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3 4 7 房屋分层分户平 市 级,县 省住房城 主动服 4 3 2 0 1 7 4 0 4W0 0 独立项 面图出具 级 乡建设厅 务类 3 4 8 房地产开发项目 市 级,县 省住房城 依申请 4 3 2 0 1 7 4 0 5W0 0 独立项 转让合同备案 级 乡建设厅 类 3 4 9 白蚁防治监督管 省 级,市 省住房城 依申请 4 3 2 0 1 7 4 0 6W0 0 独立项 理及灭治、防治 级,县级 乡建设厅 类 3 5 0 县 级,镇 成立业主委员会 省住房城 依申请 4 3 2 0 1 7 4 0 7W0 0 (乡、街 独立项 备案 乡建设厅 类 道)级 3 5 1 商品房买卖合同 市 级,县 省住房城 依申请 独立项 4 3 2 0 1 7 4 0 8W0 0 备案 级 乡建设厅 类 3 5 2 权限内房地产开 市 级,县 省住房城 依申请 4 3 2 0 1 7 4 0 9W0 0 独立项 发资质年检年审 级 乡建设厅 类 权限内房地产开 市 级,县 省住房城 依申请 独立项 3 5 3 发项目资本金监 4 3 2 0 1 7 4 1 0W0 0 级 乡建设厅 类 管 3 5 4 商品房预售资金 市 级,县 省住房城 主动服 4 3 2 0 1 7 4 1 1W0 0 独立项 监管 级 乡建设厅 务类 3 5 5 房地产开发项目 市 级,县 省住房城 依申请 4 3 2 0 1 7 4 1 2W0 0 独立项 手册备案 级 乡建设厅 类 3 5 6 建设工程造价信 省 级,市 省住房城 主动服 4 3 2 0 1 7 5 0 1W0 0 独立项 息管理发布 级,县级 乡建设厅 务类 3 5 7 建设市场诚信行 省 级,市 省住房城 主动服 4 3 2 0 1 7 5 0 4W0 0 独立项 为信息发布 级,县级 乡建设厅 务类 建筑施工质量管 理、安 全 生 产 标 3 5 8 4 3 2 0 1 7 5 0 5W0 0 省级 准化考评信息发 布 独立项 省住房城 主动服 乡建设厅 务类 3 5 9 建设工程造价纠 省 级,市 省住房城 依申请 4 3 2 0 1 7 5 0 7W0 0 独立项 纷咨询 级,县级 乡建设厅 类 3 6 0 建设工程计价依 省 级,市 省住房城 主动服 4 3 2 0 1 7 5 0 8W0 0 独立项 据制定与解释 级,县级 乡建设厅 务类 ·115·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城区生活垃圾的 市 级,县 省住房城 主动服 3 6 1 清运及垃圾无害 4 3 2 0 1 7 6 0 1W0 0 独立项 级 乡建设厅 务类 化处理 3 6 2 开展园林式单位 省 级,市 省住房城 依申请 4 3 2 0 1 7 6 0 4W0 0 独立项 (小区)创建活动 级 乡建设厅 类 3 6 3 燃气经营企业从 4 3 2 0 1 7 6 0 5W0 0 省级 业人员专业考核 独立项 省住房城 依申请 乡建设厅 类 3 6 4 公共区域卫生保 4 3 2 0 1 7 6 0 6W0 0 县级 洁 独立项 省住房城 主动服 乡建设厅 务类 管道燃气燃烧器 省 级,市 省住房城 依申请 3 6 5 具气源适配性目 4 3 2 0 1 7 6 0 7W0 0 独立项 级,县级 乡建设厅 类 录公布 建设工程招标代 3 6 6 理机构信用评价 4 3 2 0 1 7 7 0 1W0 0 省级 结果发布 独立项 省住房城 主动服 乡建设厅 务类 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 省 级,市 省住房城 主动服 3 6 7 4 3 2 0 1 7 7 0 2W0 0 独立项 工招标投标信用 级,县级 乡建设厅 务类 评价结果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监 省 级,市 省住房城 主动服 3 6 8 4 3 2 0 1 7 7 0 3W0 0 独立项 理招标投标信用 级,县级 乡建设厅 务类 评价结果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 省 级,市 省住房城 依申请 工程招标资格预 独立项 3 6 9 4 3 2 0 1 7 7 0 4W0 0 级,县级 乡建设厅 类 审 文 件、招 标 文 件告知性备案 3 7 0 建设工程招标控 省 级,市 省住房城 依申请 4 3 2 0 1 7 7 0 5W0 0 独立项 制价备查 级,县级 乡建设厅 类 房屋和市政基础 省 级,市 省住房城 依申请 3 7 1 设施工程招投标 4 3 2 0 1 7 7 0 6W0 0 独立项 级,县级 乡建设厅 类 活动投诉处理 ·116·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国家住宅产业化 省 级,市 省住房城 主动服 (装 配 式 建 筑 ) 3 7 2 4 3 2 0 1 7 8 0 1W0 0 独立项 级,县级 乡建设厅 务类 示范城市和产业 基地推荐 开展建筑节能及 省 级,市 省住房城 主动服 3 7 3 绿色建筑等宣传 4 3 2 0 1 7 8 0 3W0 0 独立项 级,县级 乡建设厅 务类 活动 3 7 4 科学技术计划项 省 级,市 省住房城 主动服 4 3 2 0 1 7 8 0 4W0 0 独立项 目的发布 级,县级 乡建设厅 务类 湖南省装配式建 筑 示 范 城 市、产 省 级,市 省住房城 主动服 3 7 5 4 3 2 0 1 7 8 0 5W0 0 独立项 业基地和示范项 级,县级 乡建设厅 务类 目的发布 建筑企业安全管 省 级,市 省住房城 主动服 独立项 3 7 6 理人员任职考核 4 3 2 0 1 7 9 0 1W0 0 级 乡建设厅 务类 服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 省 级,市 省住房城 依申请 3 7 7 领域专业人员培 4 3 2 0 1 7 9 0 2W0 0 独立项 级 乡建设厅 类 训考核 3 7 8 土建工程专业初 省 级,市 省住房城 依申请 4 3 2 0 1 7 9 0 3W0 0 独立项 中级职称考试 级 乡建设厅 类 3 7 9 土建工程专业高 省 级,市 省住房城 依申请 独立项 4 3 2 0 1 7 9 0 4W0 0 级职称评审 级 乡建设厅 类 3 8 0 住房公积金缴存 市 级,县 4 3 2 0 1 7A0 1W0Y 业务 级 父项 省住房城 依申请 乡建设厅 类 缴存业务 -新开 市 级,县 3 8 1户 单 位 缴 存 登 4 3 2 0 1 7A0 1W0 1 级 记、账户设立 子项 省住房城 依申请 乡建设厅 类 缴存业务 -缴存 市 级,县 3 8 2 单位住房公积金 4 3 2 0 1 7A0 1W0 2 级 人员变更 子项 省住房城 依申请 乡建设厅 类 ·117· 序 事项名称 号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缴存业务 -缴存 市 级,县 3 8 3 单位住房公积金 4 3 2 0 1 7A0 1W0 3 级 基数调整 子项 省住房城 依申请 乡建设厅 类 缴存业务 -缴存 市 级,县 3 8 4 单位和个人信息 4 3 2 0 1 7A0 1W0 4 级 变更 子项 省住房城 依申请 乡建设厅 类 缴存业务 -单位 市 级,县 4 3 2 0 1 7A0 1W0 5 汇缴、补缴 级 子项 省住房城 依申请 乡建设厅 类 缴存业务 -住房 市 级,县 3 8 6 公积金账户本地 4 3 2 0 1 7A0 1W0 6 级 转移及并户 子项 省住房城 依申请 乡建设厅 类 缴存业务 -住房 公积金 单 位 合 市 级,县 3 8 7 4 3 2 0 1 7A0 1W0 7 并、分 立、撤 销、 级 解散、破产 子项 省住房城 依申请 乡建设厅 类 缴存业务 -单位 缓缴住 房 公 积 市 级,县 3 8 8 4 3 2 0 1 7A0 1W0 8 金、调 整 住 房 公 级 积金缴存比例 子项 省住房城 依申请 乡建设厅 类 3 8 9 住房公积金账户 市 级,县 4 3 2 0 1 7A0 1W0 9 冻结、解冻 级 子项 省住房城 依申请 乡建设厅 类 3 9 0 住房公积金贷款 市 级,县 4 3 2 0 1 7A0 2W0Y 业务 级 父项 省住房城 依申请 乡建设厅 类 3 9 1 贷款业务 -期房 市 级,县 4 3 2 0 1 7A0 2W0 1 按揭贷款 级 子项 省住房城 依申请 乡建设厅 类 3 9 2 贷款业务 -二手 市 级,县 4 3 2 0 1 7A0 2W0 2 房按揭贷款 级 子项 省住房城 依申请 乡建设厅 类 贷款业务 -商业 市 级,县 3 9 3 银行住房贷款转 4 3 2 0 1 7A0 2W0 3 级 住房公积金贷款 子项 省住房城 依申请 乡建设厅 类 贷款业务 -建造 市 级,县 4 3 2 0 1 7A0 2W0 4 自住房贷款 级 子项 省住房城 依申请 乡建设厅 类 3 8 5 3 9 4 ·118·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服务 类型 序 事项名称 号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贷 款 业 务 -翻 市 级,县 3 9 5 建、大 修 自 住 房 4 3 2 0 1 7A0 2W0 5 级 贷款 子项 省住房城 依申请 乡建设厅 类 贷款业务 -变更 贷款基 本 信 息 市 级,县 3 9 6 4 3 2 0 1 7A0 2W0 6 (姓名、身份证号 级 码、手机号码) 子项 省住房城 依申请 乡建设厅 类 3 9 7 贷款业务 -变更 市 级,县 4 3 2 0 1 7A0 2W0 7 代扣卡号 级 子项 省住房城 依申请 乡建设厅 类 3 9 8 贷款业务 -提前 市 级,县 4 3 2 0 1 7A0 2W0 8 偿还贷款 级 子项 省住房城 依申请 乡建设厅 类 3 9 9 贷款业务 -增加 市 级,县 4 3 2 0 1 7A0 2W0 9 共同借款人 级 子项 省住房城 依申请 乡建设厅 类 4 0 0 贷款业务 -删除 市 级,县 4 3 2 0 1 7A0 2W1 0 共同借款人 级 子项 省住房城 依申请 乡建设厅 类 4 0 1 住房公积金提取 市 级,县 4 3 2 0 1 7A0 3W0Y 业务 级 父项 省住房城 依申请 乡建设厅 类 提 取 业 务 -购 市 级,县 4 0 2 买、建 造、翻 建、4 3 2 0 1 7A0 3W0 1 级 大修自住住房 子项 省住房城 依申请 乡建设厅 类 4 0 3 提 取 业 务 -离 市 级,县 4 3 2 0 1 7A0 3W0 2 休、退休 级 子项 省住房城 依申请 乡建设厅 类 4 0 4 提取业务 -与单 市 级,县 4 3 2 0 1 7A0 3W0 3 位终止劳动关系 级 子项 省住房城 依申请 乡建设厅 类 4 0 5 提取业务 -出境 市 级,县 4 3 2 0 1 7A0 3W0 4 定居 级 子项 省住房城 依申请 乡建设厅 类 4 0 6 提取业务 -偿还 市 级,县 4 3 2 0 1 7A0 3W0 5 购房贷款本息 级 子项 省住房城 依申请 乡建设厅 类 市 级,县 级 子项 省住房城 依申请 乡建设厅 类 提取业务 -死亡 市 级,县 4 3 2 0 1 7A0 3W0 7 继承 级 子项 省住房城 依申请 乡建设厅 类 基本编码 4 0 7提取业务 -租房 4 3 2 0 1 7A0 3W0 6 4 0 8 服务 层级 服务 类型 ·119· 序 事项名称 号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提取业务 -既有 市 级,县 多层住宅增设电 4 0 9 4 3 2 0 1 7A0 3W0 8 级 梯提取住房公积 金 子项 省住房城 依申请 乡建设厅 类 4 1 0 提取业务 -灵活 市 级,县 4 3 2 0 1 7A0 3W0 9 就业人员销户 级 子项 省住房城 依申请 乡建设厅 类 4 1 1 提取业务 -重大 市 级,县 4 3 2 0 1 7A0 3W1 0 疾病(灾害) 级 子项 省住房城 依申请 乡建设厅 类 提取业务 -享受 市 级,县 4 1 2 城镇居民最低生 4 3 2 0 1 7A0 3W1 1 级 活保障 子项 省住房城 依申请 乡建设厅 类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服务 类型 住房公积金单位、 市 级,县 省住房城 依申请 4 1 3 个人缴存(贷款)4 3 2 0 1 7A0 4W0 0 独立项 级 乡建设厅 类 帐务查询、 打印 4 1 4 住房公积金异地 市 级,县 省住房城 依申请 独立项 4 3 2 0 1 7A0 5W0 0 转移接续 级 乡建设厅 类 道路运输从业主 省 级,市 省交通运 主动服 4 1 5 体质量信誉考核 4 3 2 0 1 8 1 0 2W0 0 独立项 级 输厅 务类 信息公布 节假日道路旅客 省 级,市 省交通运 主动服 独立项 4 1 6 运输组织及信息 4 3 2 0 1 8 1 0 4W0 0 级,县级 输厅 务类 服务 4 1 7 机动车驾驶员培 市 级,县 省交通运 主动服 独立项 4 3 2 0 1 8 1 0 5W0 0 训信息服务 级 输厅 务类 4 1 8 道路客运信息查 市 级,县 省交通运 主动服 4 3 2 0 1 8 1 0 6W0 0 独立项 询 级 输厅 务类 4 1 9 主要汽车客运站 市 级,县 省交通运 主动服 4 3 2 0 1 8 1 0 7W0 0 独立项 便民信息服务 级 输厅 务类 湖南省重点营运 车辆动态信息公 省 级,市 省交通运 主动服 4 2 0 共服务与监管平 4 3 2 0 1 8 1 0 8W0 0 独立项 级,县级 输厅 务类 台运行信息公开 服务 ·120· 序 事项名称 号 4 2 1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机动车维修经营 市 级,县 省交通运 主动服 4 3 2 0 1 8 1 0 9W0 0 独立项 信息服务 级 输厅 务类 高速公路及重点 4 2 2 干线路网路况信 4 3 2 0 1 8 1 1 0W0 0 省级 息发布 4 2 3 事项 关系 独立项 省交通运 主动服 输厅 务类 全省道路货运信 省 级,市 省交通运 主动服 4 3 2 0 1 8 1 1 3W0 0 独立项 务类 息服务 级,县级 输厅 湖南省道路运输 省 级,市 省交通运 主动服 4 2 4 服务平台信息公 4 3 2 0 1 8 1 1 4W0 0 独立项 级,县级 输厅 务类 开服务 湖南省交通运输 安全生产两客智 省 级,市 省交通运 主动服 4 2 5 4 3 2 0 1 8 1 1 5W0 0 独立项 能监管平台运行 级,县级 输厅 务类 信息公开服务 4 2 6 道路运输行业安 省 级,市 省交通运 主动服 独立项 4 3 2 0 1 8 1 1 6W0 0 全生产宣传 级,县级 输厅 务类 交通建设市场信 4 2 7 用信息发布及查 4 3 2 0 1 8 3 0 1W0 0 省级 询服务 4 2 8航道通告 4 3 2 0 1 8 4 0 1W0 0 独立项 省交通运 主动服 输厅 务类 省 级,市 省交通运 主动服 独立项 级,县级 输厅 务类 4 2 9 公布航道维护尺 省 级,市 省交通运 主动服 4 3 2 0 1 8 4 0 2W0 0 独立项 度和内河航道图 级,县级 输厅 务类 4 3 0 航道突发事件抢 省 级,市 省交通运 主动服 4 3 2 0 1 8 4 0 3W0 0 独立项 务类 通服务 级,县级 输厅 4 3 1航道养护服务 4 3 2 4 3 2 0 1 8 4 0 4W0 0 省 级,市 省交通运 主动服 独立项 级,县级 输厅 务类 通航水域水上突 省 级,市 省交通运 主动服 4 3 2 0 1 8 5 0 1W0 0 独立项 发事件应急救援 级,县级 输厅 务类 4 3 3水情通报 4 3 2 0 1 8 5 0 2W0 0 省 级,市 省交通运 主动服 独立项 级,县级 输厅 务类 ·121·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4 3 4 水运行业安全生 省 级,市 省交通运 主动服 4 3 2 0 1 8 5 0 3W0 0 独立项 产宣传 级,县级 输厅 务类 4 3 5 交通工程材料价 省 级,市 省交通运 主动服 4 3 2 0 1 8 6 0 1W0 0 独立项 务类 格信息发布 级 输厅 4 3 6 湖南省公路养护 4 3 2 0 1 8 6 0 2W0 0 省级 定额解释 4 3 7公路养护服务 4 3 8 4 3 2 0 1 8 7 0 1W0 0 独立项 省交通运 依申请 类 输厅 省 级,市 省交通运 主动服 独立项 务类 级,县级 输厅 公路突发事件抢 省 级,市 省交通运 主动服 4 3 2 0 1 8 7 0 2W0 0 独立项 通服务 级,县级 输厅 务类 公路交通阻断信 省 级,市 省交通运 主动服 4 3 9 息及绕行信息发 4 3 2 0 1 8 7 0 3W0 0 独立项 务类 级,县级 输厅 布 普通公路服务设 4 4 0 施、停 车 休 息 服 4 3 2 0 1 8 7 0 4W0 0 县级 务 独立项 省交通运 主动服 输厅 务类 公路科技成果行 省 级,市 省交通运 主动服 4 4 1 业内推广应用服 4 3 2 0 1 8 7 0 5W0 0 独立项 务类 级,县级 输厅 务 4 4 2 公路行业安全生 省 级,市 省交通运 主动服 4 3 2 0 1 8 7 0 6W0 0 独立项 产宣传 级,县级 输厅 务类 4 4 3 开具监理项目评 4 3 2 0 1 8 8 0 1W0 0 省级 定书服务 独立项 省交通运 依申请 输厅 类 交通建设工程质 省 级,市 省交通运 主动服 4 4 4 量安全宣传及培 4 3 2 0 1 8 8 0 2W0 0 独立项 级,县级 输厅 务类 训 公路水运工程监 4 4 5 理工程师资格考 4 3 2 0 1 8 9 0 1W0 0 省级 试 ·122· 独立项 省交通运 依申请 输厅 类 序 事项名称 号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公路水运工程试 验检测专业技术 4 4 6 4 3 2 0 1 8 9 0 2W0 0 省级 人员职业资格考 试 独立项 省交通运 依申请 输厅 类 交通建设工程从 4 3 2 0 1 8 9 0 3W0 0 省级 业人员培训服务 独立项 省交通运 主动服 务类 输厅 全省交 通 运 输 (公 路、港 口、航 4 4 8 4 3 2 0 1 8A0 1W0 0 省级 道)发 展 规 划 及 专项规划发布 独立项 省交通运 主动服 输厅 务类 重大交通建设项 4 3 2 0 1 8B0 1W0 0 省级 目审查进度查询 独立项 省交通运 依申请 输厅 类 4 4 7 4 4 9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服务 类型 1 2 3 2 8交 通 运 输 省 级,市 省交通运 主动服 4 5 0 4 3 2 0 1 8C0 1W0 0 独立项 服务监督 级 输厅 务类 权限内水利水电 工程施工企业主 要 负 责 人、项 目 4 5 1 4 3 2 0 1 9 1 0 1W0Y 省级 负责人和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考核管理 父项 省水利厅 依申请 类 权限内水利水电 工程施工企业主 要 负 责 人、项 目 4 5 2 负责人和专职安 4 3 2 0 1 9 1 0 1W0 1 省级 全生产管理人员 考核 管 理 (首 次 申请) 子项 省水利厅 依申请 类 权限内水利水电 工程施工企业主 要 负 责 人、项 目 4 5 3 负责人和专职安 4 3 2 0 1 9 1 0 1W0 2 省级 全生产管理人员 考核 管 理 (变 更 申请) 子项 省水利厅 依申请 类 ·123·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权限内水利水电 工程施工企业主 要 负 责 人、项 目 4 5 4 负责人和专职安 4 3 2 0 1 9 1 0 1W0 3 省级 全生产管理人员 考核 管 理 (延 期 申请)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子项 省水利厅 依申请 类 市 级,县 级, 镇 依申请 河道保洁监督管 独立项 省水利厅 4 5 5 4 3 2 0 1 9 1 0 3W0 0 (乡、街 类 理和指导 道)级 4 5 6 水文资料查询服 4 3 2 0 1 9 1 0 4W0 0 省级 务 独立项 省水利厅 依申请 类 水利工程建设项 省 级,市 依申请 独立项 省水利厅 4 5 7 目招投标活动投 4 3 2 0 1 9 1 0 5W0 0 级,县级 类 诉处理 绿色小水电创建 4 3 2 0 1 9 1 0 6W0 0 省级 省级初验服务 独立项 省水利厅 依申请 类 水利建设市场主 4 5 9 体信用红名单发 4 3 2 0 1 9 1 0 7W0 0 省级 布 独立项 省水利厅 主动服 务类 4 5 8 4 6 0 水利行业安全生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1 9 1 0 8W0 0 独立项 省水利厅 产宣传 级,县级 务类 水利工程建设安 省 级,市 依申请 4 6 1 全生产措施方案 4 3 2 0 1 9 1 0 9W0 0 独立项 省水利厅 级,县级 类 备案 4 6 2 水利科技项目申 4 3 2 0 1 9 1 1 0W0 0 省级 报信息服务 4 6 3 水利统计公报发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1 9 1 1 1W0 0 独立项 省水利厅 布 级,县级 务类 4 6 4 开展水法制宣传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1 9 1 1 2W0 0 独立项 省水利厅 活动 级,县级 务类 ·124· 独立项 省水利厅 依申请 类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4 6 5实时水情信息 4 3 2 0 1 9 1 1 3W0 0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省 级,市 主动服 独立项 省水利厅 级,县级 务类 水库移民就业技 主动服 省 级,市 4 6 6 能和实用技术培 4 3 2 0 1 9 1 1 4W0 0 独立项 省水利厅 级,县级 务类 训 4 6 7 世界水日和中国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1 9 1 1 5W0 0 独立项 省水利厅 务类 水周宣传活动 级,县级 4 6 8 水利科技推广和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1 9 1 1 6W0 0 独立项 省水利厅 技术服务 级,县级 务类 4 6 9 水库移民劳务输 省 级,市 主动服 独立项 省水利厅 4 3 2 0 1 9 1 1 7W0 0 出服务 级,县级 务类 4 7 0水资源公报发布 4 3 2 0 1 9 1 1 8W0 0 省级 独立项 省水利厅 主动服 务类 农村水电站安全 省 级,市 依申请 独立项 省水利厅 4 7 1 生产标准化达标 4 3 2 0 1 9 1 1 9W0 0 级 类 评级 湖南省水利水电 工 程 设 计 概 4 7 2 4 3 2 0 1 9 1 2 0W0 0 省级 (估 )算 编 制 规 定咨询 独立项 省水利厅 依申请 类 4 7 3 全省水土流失调 4 3 2 0 1 9 1 2 1W0 0 省级 查结果公告 独立项 省水利厅 主动服 务类 4 7 4 全省水土保持公 4 3 2 0 1 9 1 2 2W0 0 省级 报发布 独立项 省水利厅 主动服 务类 4 7 5 科学施肥技术指 省 级,市 省农业农 主动服 4 3 2 0 2 0 1 0 1W0 0 独立项 务类 导服务 级,县级 村厅 4 7 6 农作物病虫害监 省 级,市 省农业农 主动服 4 3 2 0 2 0 1 0 2W0 0 独立项 测预报 级,县级 村厅 务类 4 7 7 农作物重大病虫 省 级,市 省农业农 主动服 4 3 2 0 2 0 1 0 3W0 0 独立项 防控 级,县级 村厅 务类 4 7 8 种植业技术指导 省 级,市 省农业农 主动服 4 3 2 0 2 0 1 0 4W0 0 独立项 服务 级,县级 村厅 务类 ·125·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4 7 9病虫害防治监测 4 3 2 0 2 0 1 0 5W0 0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省 级,市 省农业农 主动服 独立项 级,县级 村厅 务类 4 8 0 农 业、农 村 经 济 省 级,市 省农业农 主动服 4 3 2 0 2 0 2 0 1W0 0 独立项 务类 信息服务 级,县级 村厅 4 8 1 农产品营销促销 省 级,市 省农业农 主动服 4 3 2 0 2 0 2 0 2W0 0 独立项 务类 服务 级,县级 村厅 4 8 2 农业科技学术交 省 级,市 省农业农 主动服 4 3 2 0 2 0 3 0 1W0 0 独立项 务类 流服务 级,县级 村厅 4 8 3 农业科普宣传周 省 级,市 省农业农 主动服 4 3 2 0 2 0 3 0 2W0 0 独立项 活动 级,县级 村厅 务类 4 8 4 农业专业技术人 省 级,市 省农业农 主动服 独立项 4 3 2 0 2 0 3 0 3W0 0 员教育培训服务 级,县级 村厅 务类 4 8 5 新 品 种、新 技 术 4 3 2 0 2 0 3 0 4W0 0 县级 试验示范 4 8 6 农产品质量安全 省 级,市 省农业农 主动服 独立项 4 3 2 0 2 0 4 0 1W0 0 监测服务 级,县级 村厅 务类 独立项 省农业农 主动服 村厅 务类 无公 害 农 产 品、 绿色食品和地理 省 级,市 省农业农 主动服 4 8 7 4 3 2 0 2 0 4 0 2W0 0 独立项 标志农产品推广 级,县级 村厅 务类 服务 两品一标基地建 省 级,市 省农业农 主动服 4 8 8 设试验示范与推 4 3 2 0 2 0 4 0 3W0 0 独立项 级,县级 村厅 务类 广服务 4 8 9 农产品质量安全 省 级,市 省农业农 主动服 4 3 2 0 2 0 4 0 4W0 0 独立项 宣传 级,县级 村厅 务类 4 9 0 全省无公害农产 省 级,市 省农业农 主动服 4 3 2 0 2 0 4 0 5W0 0 独立项 务类 品基地建设 级,县级 村厅 农产品生产过程 中的检验、检测、 省 级,市 省农业农 主动服 4 9 1 4 3 2 0 2 0 4 0 6W0 0 独立项 监测咨询技术服 级,县级 村厅 务类 务 4 9 2 良种试验示范与 省 级,市 省农业农 主动服 4 3 2 0 2 0 5 0 1W0 0 独立项 推广服务 级,县级 村厅 务类 ·126·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4 9 3 省级农作物新品 省 级,市 省农业农 主动服 4 3 2 0 2 0 5 0 2W0 0 独立项 种展示示范 级,县级 村厅 务类 4 9 4 开展种子质量检 省 级,市 省农业农 主动服 4 3 2 0 2 0 5 0 3W0 0 独立项 务类 验鉴定 级,县级 村厅 农作物种子质量 省 级,市 省农业农 依申请 4 9 5 纠纷田间现场鉴 4 3 2 0 2 0 5 0 4W0 0 独立项 级,县级 村厅 类 定 4 9 6 野生动 物 科 普 省 级,市 省农业农 主动服 4 3 2 0 2 0 6 0 1W0 0 独立项 (水生) 级,县级 村厅 务类 4 9 7 畜禽屠宰行业技 省 级,市 省农业农 主动服 独立项 4 3 2 0 2 0 6 0 2W0 0 术服务与培训 级,县级 村厅 务类 省 级,市 动物疫病预防和 级, 县级, 省农业农 主动服 独立项 4 9 8 4 3 2 0 2 0 6 0 3W0 0 控制服务 镇(乡、 街 村厅 务类 道)级 对动物疫病的发 省 级,市 省农业农 主动服 独立项 4 9 9 生、流 行 等 情 况 4 3 2 0 2 0 6 0 4W0 0 级,县级 村厅 务类 进行监测 县 级,镇 省农业农 主动服 公共场所病死畜 5 0 0 4 3 2 0 2 0 6 0 5W0 0 (乡、街 独立项 禽收集处理 村厅 务类 道)级 5 0 1 组织重大动物疫 省 级,市 省农业农 主动服 4 3 2 0 2 0 6 0 6W0 0 独立项 情应急工作 级,县级 村厅 务类 5 0 2 动物疫病防治相 省 级,市 省农业农 主动服 4 3 2 0 2 0 6 0 7W0 0 独立项 关知识宣传 级,县级 村厅 务类 渔业水域污染事 省 级,市 省农业农 依申请 5 0 3 故的调查处理和 4 3 2 0 2 0 7 0 2W0 0 独立项 级,县级 村厅 类 纠纷调解 5 0 4 农机安全生产服 省 级,市 省农业农 主动服 4 3 2 0 2 0 8 0 1W0 0 独立项 务 级,县级 村厅 务类 5 0 5 农机技术服务与 省 级,市 省农业农 主动服 4 3 2 0 2 0 8 0 3W0 0 独立项 技术培训 级,县级 村厅 务类 ·127· 序 事项名称 号 5 0 6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组织农机跨区作 省 级,市 省农业农 主动服 4 3 2 0 2 0 8 0 6W0 0 独立项 业服务 级,县级 村厅 务类 5 0 7农机政策宣传 4 3 2 0 2 0 8 0 7W0 0 省 级,市 省农业农 主动服 独立项 务类 级,县级 村厅 5 0 8 农业重大技术推 省 级,市 省农业农 主动服 4 3 2 0 2 0 9 0 1W0 0 独立项 务类 广服务 级,县级 村厅 5 0 9 农业工程技术开 省 级,市 省农业农 主动服 4 3 2 0 2 0 9 0 2W0 0 独立项 务类 发推广和服务 级,县级 村厅 5 1 0 农业技术规程推 省 级,市 省农业农 主动服 4 3 2 0 2 0 9 0 3W0 0 独立项 广服务 级,县级 村厅 务类 5 1 1农业人才服务 4 3 2 0 2 0A0 2W0 0 省 级,市 省农业农 主动服 独立项 级,县级 村厅 务类 5 1 2 农业产业化基地 省 级,市 省农业农 主动服 4 3 2 0 2 0A0 3W0 0 独立项 开发服务 级,县级 村厅 务类 5 1 3 外来投资企业咨 省 级,市 依申请 独立项 省商务厅 4 3 2 0 2 1 1 0 1W0 0 询和投诉 级,县级 类 5 1 4 对外经济合作业 省 级,市 依申请 独立项 省商务厅 4 3 2 0 2 1 2 0 1W0 0 务咨询 级,县级 类 5 1 5 出境旅游组团社 签证专办员管理 5 1 6 导游证跨省转入 省 级,市 省文化和 依申请 4 3 2 0 2 2 1 0 1W0 0 独立项 转出服务 级 旅游厅 类 5 1 7演艺惠民服务 2 0 2 2 0 0 1 0 0 0 省级 4 3 2 0 2 2 2 0 1W0 0 独立项 省文化和 依申请 旅游厅 类 省 级,市 省文化和 主动服 独立项 级,县级 旅游厅 务类 5 1 8 文化和自然遗产 省 级,市 省文化和 主动服 4 3 2 0 2 2 2 0 2W0 0 独立项 日活动 级,县级 旅游厅 务类 5 1 9 公共图书馆设施 省 级,市 省文化和 主动服 4 3 2 0 2 2 2 0 3W0 0 独立项 免费开放 级,县级 旅游厅 务类 5 2 0 公共文化馆设施 省 级,市 省文化和 主动服 4 3 2 0 2 2 2 0 4W0 0 独立项 免费开放 级,县级 旅游厅 务类 5 2 1 开展群众文化活 省 级,市 省文化和 主动服 4 3 2 0 2 2 2 0 5W0 0 独立项 动 级,县级 旅游厅 务类 ·128·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5 2 2 公共数字文化服 省 级,市 省文化和 主动服 4 3 2 0 2 2 2 0 6W0 0 独立项 务 级,县级 旅游厅 务类 5 2 3 开展旅游主题活 省 级,市 省文化和 主动服 4 3 2 0 2 2 2 0 7W0 0 独立项 务类 动 级,县级 旅游厅 开展文体广新旅 市 级,县 省文化和 主动服 5 2 4 市场法制宣传活 4 3 2 0 2 2 2 0 8W0 0 独立项 级 旅游厅 务类 动 5 2 5 公共文化设施建 省 级,市 省文化和 主动服 4 3 2 0 2 2 2 0 9W0 0 独立项 务类 设 级,县级 旅游厅 5 2 6 组织送戏下乡进 省 级,市 省文化和 主动服 4 3 2 0 2 2 2 1 1W0 0 独立项 社区活动 级,县级 旅游厅 务类 5 2 7 公共文化设施设 省 级,市 省文化和 主动服 独立项 4 3 2 0 2 2 2 1 2W0 0 备配备 级,县级 旅游厅 务类 5 2 8 非物质文化艺术 省 级,市 省文化和 主动服 4 3 2 0 2 2 2 1 3W0 0 独立项 遗产保护和传承 级,县级 旅游厅 务类 省 级,市 省文化和 主动服 5  1 9中 国 旅 游 独立项 5 2 9 4 3 2 0 2 2 2 1 4W0 0 日公众宣传活动 级,县级 旅游厅 务类 5 3 0 社会艺术水平考 省 级,市 省文化和 依申请 4 3 2 0 2 2 3 0 1W0 0 独立项 类 级服务 级,县级 旅游厅 5 3 1 旅游从业人员技 4 3 2 0 2 2 3 0 2W0 0 县级 能培训 5 3 2 艺 术 创 作,对 外 省 级,市 省文化和 依申请 独立项 4 3 2 0 2 2 3 0 3W0 0 交流辅导、培训 级,县级 旅游厅 类 5 3 3旅游投诉服务 5 3 4 省文化和 依申请 旅游厅 类 省 级,市 省文化和 依申请 独立项 级,县级 旅游厅 类 提供旅游信息咨 省 级,市 省文化和 依申请 4 3 2 0 2 2 4 0 2W0 0 独立项 询服务 级,县级 旅游厅 类 5 3 5旅游信息发布 5 3 6 4 3 2 0 2 2 4 0 1W0 0 独立项 4 3 2 0 2 2 4 0 3W0 0 省 级,市 省文化和 主动服 独立项 级,县级 旅游厅 务类 旅游经营服务不 省 级,市 省文化和 主动服 4 3 2 0 2 2 4 0 4W0 0 独立项 良信息公布 级,县级 旅游厅 务类 ·129·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独立项 省卫生健 主动服 康委 务类 5 3 7 传染病疫情信息 4 3 2 0 2 3 1 0 1W0 0 省级 发布 5 3 8 麻风病预防和治 市 级,县 省卫生健 主动服 独立项 4 3 2 0 2 3 1 0 3W0 0 疗 级 康委 务类 5 3 9艾滋病检测 4 3 2 0 2 3 1 0 4W0 0 市 级,县 省卫生健 主动服 独立项 级 康委 务类 5 4 0抗结核病治疗 4 3 2 0 2 3 1 0 5W0 0 省 级,市 省卫生健 主动服 独立项 级,县级 康委 务类 5 4 1晚血医疗救助 4 3 2 0 2 3 1 0 6W0 0 省 级,县 省卫生健 主动服 独立项 级 康委 务类 5 4 2 老年人优待证办 4 3 2 0 2 3 1 0 7W0 0 县级 理 5 4 3新生儿疾病筛查 4 3 2 0 2 3 1 0 8W0 0 5 4 4免费增补叶酸 独立项 省卫生健 依申请 康委 类 市 级,县 省卫生健 主动服 独立项 务类 级 康委 4 3 2 0 2 3 1 0 9W0 0 县级 独立项 省卫生健 主动服 康委 务类 5 4 5 计划生育药具免 省 级,市 省卫生健 主动服 4 3 2 0 2 3 1 1 0W0 0 独立项 费发放 级,县级 康委 务类 5 4 6 出生医学证明首 市 级,县 省卫生健 主动服 独立项 4 3 2 0 2 3 1 1 1W0 0 次签发及换发 级 康委 务类 5 4 7 居民健康档案管 4 3 2 0 2 3 1 1 2W0 0 县级 理 独立项 省卫生健 主动服 康委 务类 农村部分计划生 5 4 8 育家庭奖励扶助 4 3 2 0 2 3 1 1 3W0 0 县级 对象确认 独立项 省卫生健 依申请 康委 类 免疫规划用疫苗 省 级,市 省卫生健 主动服 独立项 5 4 9 (第 一 类 疫 苗 ) 4 3 2 0 2 3 1 1 5W0 0 级,县级 康委 务类 接种服务 ·130·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5 5 0 重点人群免费健 市 级,县 省卫生健 主动服 4 3 2 0 2 3 1 1 7W0 0 独立项 康体检 级 康委 务类 5 5 1 计划生育爱心助 市 级,县 省卫生健 依申请 4 3 2 0 2 3 1 1 8W0 0 独立项 类 孕 级 康委 5 5 2 免费孕前优生健 市 级,县 省卫生健 主动服 4 3 2 0 2 3 1 1 9W0 0 独立项 务类 康检查服务 级 康委 5 5 3生育服务登记 4 3 2 0 2 3 2 0 1W0 0 镇 (乡、 省卫生健 依申请 独立项 类 街道)级 康委 5 5 4 医疗纠纷行政调 4 3 2 0 2 3 2 0 2W0 0 县级 解 独立项 省卫生健 依申请 康委 类 5 5 5 困难退役军人军 4 3 2 0 2 4 2 0 1W0 0 县级 属帮扶援助 独立项 省退役军 依申请 人厅 类 5 5 6 退役士兵职业教 市 级,县 省退役军 主动服 4 3 2 0 2 4 4 0 1W0 0 独立项 育和技能培训 级 人厅 务类 5 5 7 军队离退休干部 市 级,县 省退役军 主动服 独立项 4 3 2 0 2 4 5 0 1W0 0 服务 级 人厅 务类 开展 6  1 6安 全 省 级,市 生 产 月、5 级, 县级,  1 2全 镇(乡、 街 主动服 国防 灾 减 灾 日、 独立项 省应急厅 5 5 8 4 3 2 0 2 5 2 0 1W0 0 道)级, 村 1 0  1 3国 际 减 灾 务类 (社 区 ) 日等应急管理宣 级 传咨询教育活动 5 5 9 生产安全事故统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2 5 3 0 1W0 0 独立项 省应急厅 计公布 级,县级 务类 省 级,市 主动服 1 2 3 5 0安 全 生 产 独立项 省应急厅 5 6 0 4 3 2 0 2 5 4 0 1W0 0 举报和咨询服务 级,县级 务类 指导生产经营单 省 级,市 依申请 5 6 1 位从业人员培训 4 3 2 0 2 5 5 0 1W0 0 独立项 省应急厅 级,县级 类 服务 省 级,市 生产安全事故应 级, 县级, 主动服 5 6 2 4 3 2 0 2 5 6 0 1W0 0 独立项 省应急厅 急救援服务 镇(乡、 街 务类 道)级 ·131·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省 级,市 组织指导生产安 级, 县级, 依申请 5 6 3 4 3 2 0 2 5 7 0 1W0 0 独立项 省应急厅 全事故应急演练 类 镇(乡、 街 道)级 生产企业安全生 省 级,市 主动服 5 6 4 产、经 营 许 可 证 4 3 2 0 2 5 8 0 1W0 0 独立项 省应急厅 级,县级 务类 查询 安全评价检测检 5 6 5 验机构等行政许 4 3 2 0 2 5 9 0 1W0 0 省级 可事项查询 独立项 省应急厅 主动服 务类 5 6 6 安全生产标准化 省 级,市 依申请 独立项 省应急厅 4 3 2 0 2 5A0 1W0 0 考核评级 级 类 5 6 7 档案工作人员培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7 5 2 0 1W0 0 独立项 省档案局 训服务 级,县级 务类 华 侨、归 侨 侨 眷 省 级,市 省政府侨 主动服 和侨资企业在国 独立项 5 6 8 4 3 2 0 4 4 1 0 1W0 0 级,县级 务办 内的合法权益维 务类 护 主动服 务类 5 6 9 林地测土配方服 4 3 2 0 6 4 0 0 1W0 0 县级 务 5 7 0 森林病虫害预报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6 4 0 0 3W0 0 独立项 省林业局 发布 级,县级 务类 5 7 1 林业产权交易服 省 级,市 依申请 4 3 2 0 6 4 0 0 4W0 0 独立项 省林业局 务 级,县级 类 5 7 2 提供林木种苗技 省 级,市 主动服 独立项 省林业局 4 3 2 0 6 4 0 0 5W0 0 术培训服务 级,县级 务类 独立项 省林业局 提供 林 木 种 苗、 省 级,市 主动服 5 7 3花 卉 新 品 种 试 4 3 2 0 6 4 0 0 6W0 0 独立项 省林业局 级,县级 务类 验、栽培服务 5 7 4 开展古树名木调 4 3 2 0 6 4 0 0 7W0 0 县级 查 ·132· 独立项 省林业局 主动服 务类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森林资源与生态 省 级,市 主动服 5 7 5 环境监测及信息 4 3 2 0 6 4 0 0 8W0 0 独立项 省林业局 级,县级 务类 发布 5 7 6 造 林、育 林 经 济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6 4 0 0 9W0 0 独立项 省林业局 务类 扶助 级,县级 5 7 7 开展湖南省林业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6 4 0 1 2W0 0 独立项 省林业局 务类 科技周活动 级,县级 5 7 8 全省林业产业技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6 4 0 1 3W0 0 独立项 省林业局 术培训 级,县级 务类 5 7 9 林木种苗检验检 省 级,市 主动服 独立项 省林业局 4 3 2 0 6 4 0 1 4W0 0 测服务 级,县级 务类 5 8 0 全省林农技术带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6 4 0 1 5W0 0 独立项 省林业局 头人培训 级,县级 务类 林业有害生物防 省 级,市 主动服 独立项 省林业局 5 8 1 治技术服务及咨 4 3 2 0 6 4 0 1 6W0 0 级,县级 务类 询 5 8 2 林产品质量检验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6 4 0 1 7W0 0 独立项 省林业局 服务 级,县级 务类 5 8 3 景区风景资源保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6 4 0 1 8W0 0 独立项 省林业局 护宣传 级,县级 务类 5 8 4 组织封山育林日 4 3 2 0 6 4 0 2 0W0 0 县级 常保护和监管 独立项 省林业局 主动服 务类 组织和指导开展 林业有害生物防 省 级,市 主动服 5 8 5 4 3 2 0 6 4 0 2 2W0 0 独立项 省林业局 治、森 林 病 虫 害 级,县级 务类 防治和植物检疫 5 8 6 林业科技推广服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6 4 0 2 3W0 0 独立项 省林业局 务 级,县级 务类 5 8 7 开展"森 林 防 火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6 4 0 2 4W0 0 独立项 省林业局 宣传月"活动 级,县级 务类 5 8 8开展植树节活动 4 3 2 0 6 4 0 2 5W0 0 省 级,市 主动服 独立项 省林业局 级,县级 务类 ·133·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5 8 9 开展森林防火宣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6 4 0 2 6W0 0 独立项 省林业局 传活动 级,县级 务类 5 9 0 发布林业有害生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6 4 0 2 7W0 0 独立项 省林业局 务类 物预报预警 级,县级 森林资源调查规 划设计和森林资 源采伐调查规划 省 级,市 主动服 5 9 1 4 3 2 0 6 4 0 2 8W0 0 独立项 省林业局 设 计 服 务,组 织 务类 级,县级 实施国家森林资 源连续清查 5 9 2世界湿地日活动 4 3 2 0 6 4 0 2 9W0 0 县级 5 9 3 独立项 省林业局 主动服 务类 森林植物科学普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6 4 0 3 0W0 0 独立项 省林业局 及 级,县级 务类 林业政策法律法 5 9 4 规咨询及林业技 4 3 2 0 6 4 0 3 1W0 0 县级 术服务 独立项 省林业局 主动服 务类 5 9 5 森林火灾信息发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6 4 0 3 2W0 0 独立项 省林业局 布 级,县级 务类 5 9 6 物品编码技术服 4 3 2 0 3 1 1 0 1W0 0 省级 务 独立项 省市场监 依申请 类 管局 5 9 7 湖南省法人单位 4 3 2 0 3 1 1 0 2W0 0 省级 信息共享服务 独立项 省市场监 主动服 管局 务类 5 9 8 物品编码印刷质 4 3 2 0 3 1 1 0 3W0 0 省级 量检测服务 独立项 省市场监 依申请 管局 类 5 9 9 统一社会信用代 4 3 2 0 3 1 1 0 4W0 0 省级 码服务 独立项 省市场监 主动服 务类 管局 6 0 0 标准信息技术服 4 3 2 0 3 1 1 0 5W0 0 省级 务 独立项 省市场监 依申请 管局 类 4 3 2 0 3 1 1 0 6W0 0 省级 独立项 省市场监 依申请 管局 类 标 准 化 研 究、标 4 3 2 0 3 1 1 0 8W0 0 省级 准制定技术服务 独立项 省市场监 依申请 管局 类 6 0 1TBT技术服务 6 0 2 ·134·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6 0 3 缺陷产品管理技 4 3 2 0 3 1 1 1 0W0 0 省级 术服务 独立项 省市场监 依申请 管局 类 6 0 4 质量研究和品牌 4 3 2 0 3 1 1 1 1W0 0 省级 评价服务 独立项 省市场监 依申请 管局 类 6 0 5 检验检测及其他 省 级,市 4 3 2 0 3 1 2 0 1W0Y 技术服务 级,县级 父项 省市场监 依申请 类 管局 6 0 6 产品质量检验检 省 级,市 4 3 2 0 3 1 2 0 1W0 1 测服务 级,县级 子项 省市场监 依申请 类 管局 纤维 及 其 制 品、 省 级,市 6 0 7 皮革制品检验检 4 3 2 0 3 1 2 0 1W0 2 级,县级 测服务 子项 省市场监 依申请 类 管局 6 0 8 食品检验认证认 省 级,市 4 3 2 0 3 1 2 0 1W0 4 可服务 级,县级 子项 省市场监 依申请 管局 类 6 0 9 设备检验检测及 4 3 2 0 3 1 3 0 1W0Y 省级 其他技术服务 父项 省市场监 依申请 管局 类 6 1 0 锅炉设计文件鉴 4 3 2 0 3 1 3 0 1W0 1 省级 定服务 子项 省市场监 依申请 管局 类 6 1 1 特种设备检验检 4 3 2 0 3 1 3 0 1W0 2 省级 测服务 子项 省市场监 依申请 管局 类 6 1 2 电梯安全评估服 4 3 2 0 3 1 3 0 1W0 3 省级 务 子项 省市场监 依申请 管局 类 在用锅炉和锅炉 6 1 3 产品定型的能效 4 3 2 0 3 1 3 0 1W0 4 省级 测试服务 子项 省市场监 依申请 类 管局 6 1 4 特种设备安全知 省 级,市 省市场监 主动服 4 3 2 0 3 1 3 0 2W0 0 独立项 识宣传 级,县级 管局 务类 检验检测及其他 技术 服 务 (烟 花 省 级,市 省市场监 主动服 6 1 5 4 3 2 0 3 1 4 0 1W0 0 独立项 爆竹及 原 辅 材 级,县级 管局 务类 料、设施设备) 标 准 信 息、TBT 省 级,市 省市场监 主动服 6 1 6 技术 服 务 (烟 花 4 3 2 0 3 1 4 0 2W0 0 独立项 级,县级 管局 务类 爆竹) ·135·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标 准 化 研 究、标 省 级,市 省市场监 依申请 6 1 7 准制定与技术服 4 3 2 0 3 1 4 0 3W0 0 独立项 级,县级 管局 类 务(烟花爆竹) 6 1 8 产品质量监督抽 省 级,市 省市场监 依申请 4 3 2 0 3 1 4 0 4W0 0 独立项 类 查(烟花爆竹) 级,县级 管局 产品质量委托检 省 级,市 省市场监 主动服 6 1 9 验服 务 (烟 花 爆 4 3 2 0 3 1 4 0 5W0 0 独立项 务类 级,县级 管局 竹) 6 2 0消费引导和教育 4 3 2 0 3 1 5 0 1W0 0 省 级,市 省市场监 主动服 独立项 级,县级 管局 务类 6 2 1 消费者权益保护 省 级,市 省市场监 主动服 独立项 4 3 2 0 3 1 5 0 2W0 0 宣传 级,县级 管局 务类 6 2 2 受理 1 2 3 1 5咨询 省 级,市 省市场监 依申请 4 3 2 0 3 1 5 0 3W0 0 独立项 投诉举报 级 管局 类 6 2 3 纤维质量检验的 4 3 2 0 3 1 6 0 1W0 0 省级 复验仲裁 独立项 省市场监 依申请 管局 类 对 棉 花、毛、绒、 茧 丝、麻 类 纤 维 6 2 4 4 3 2 0 3 1 6 0 2W0 0 省级 质量开展公证检 验 独立项 省市场监 依申请 类 管局 6 2 5 企业登记档案查 省 级,市 省市场监 依申请 4 3 2 0 3 1 7 0 1W0 0 独立项 询 级,县级 管局 类 6 2 6 专利信息年度统 4 3 2 0 3 1 8 0 1W0 0 省级 计分析报告发布 6 2 7 知识产权维权援 省 级,市 省市场监 依申请 4 3 2 0 3 1 9 0 1W0 0 独立项 类 助咨询 级,县级 管局 独立项 省市场监 主动服 管局 务类 定量包装商品生 产企业计量保证 省 级,市 省市场监 依申请 6 2 8 4 3 2 0 3 1A0 2W0 0 独立项 能力自我声明生 级,县级 管局 类 产企业查询 6 2 9 法定计量检定机 省 级,市 省市场监 主动服 4 3 2 0 3 1A0 3W0 0 独立项 构查询 级,县级 管局 务类 ·136·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6 3 0 食品安全教育培 省 级,市 省市场监 主动服 4 3 2 0 3 1B0 1W0 0 独立项 训 级,县级 管局 务类 6 3 1 食品安全科普宣 省 级,市 省市场监 主动服 4 3 2 0 3 1B0 2W0 0 独立项 务类 传 级,县级 管局 食品安全事故应 省 级,市 省市场监 主动服 6 3 2 急处置和调查处 4 3 2 0 3 1B0 3W0 0 独立项 级,县级 管局 务类 理 6 3 3 农村广播村村响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3 2 0 1 8W0 0 独立项 省广电局 工程建设服务 级,县级 务类 6 3 4 直播卫星户户通 省 级,市 主动服 独立项 省广电局 4 3 2 0 3 2 0 1 9W0 0 工程建设服务 级,县级 务类 中央广播电视节 省 级,市 主动服 6 3 5 目无线数字化覆 4 3 2 0 3 2 0 2 0W0 0 独立项 省广电局 级,县级 务类 盖工程 省级广播电视节 省 级,市 主动服 独立项 省广电局 6 3 6 目无线数字化覆 4 3 2 0 3 2 0 2 1W0 0 级,县级 务类 盖工程 6 3 7 全省性体育师资 4 3 2 0 3 3 1 0 1W0 0 省级 培训 独立项 省体育局 主动服 务类 省 级,市 主动服 独立项 省体育局 级,县级 务类 6 3 8国民体质监测 4 3 2 0 3 3 1 0 2W0 0 6 3 9体育人才交流 4 3 2 0 3 3 1 0 3W0 0 省级 6 4 0全民健身服务 4 3 2 0 3 3 1 0 4W0 0 独立项 省体育局 主动服 务类 市 级,县 主动服 独立项 省体育局 级 务类 6 4 1 社会体育指导员 市 级,县 主动服 4 3 2 0 3 3 1 0 5W0 0 独立项 省体育局 的培训 级 务类 6 4 2 公共体育场馆设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3 3 1 0 6W0 0 独立项 省体育局 施免费开放服务 级,县级 务类 6 4 3 非涉密统计资料 省 级,市 依申请 4 3 2 0 3 4 0 1 6W0 0 独立项 省统计局 提供与咨询 级,县级 类 ·137·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6 4 4 统计人员培训服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3 4 1 0 1W0 0 独立项 省统计局 务 级,县级 务类 6 4 5 发放防空防灾警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9 9 2 0 1W0 0 独立项 省人防办 务类 报 级,县级 4 3 2 0 9 9 3 0 1W0 0 省 级,市 主动服 独立项 省人防办 务类 级,县级 6 4 7人防志愿者培训 4 3 2 0 9 9 4 0 1W0 0 省 级,市 主动服 独立项 省人防办 务类 级,县级 6 4 6人防宣传教育 6 4 8 扶贫政策宣传咨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9 9B0 1W0 0 独立项 省扶贫办 询服务 级,县级 务类 6 4 9扶贫技术推广 4 3 2 0 9 9B0 2W0 0 省 级,市 主动服 独立项 省扶贫办 级,县级 务类 6 5 0 扶贫济困培训服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9 9B0 3W0 0 独立项 省扶贫办 务 级,县级 务类 6 5 1 粮食市场价格监 省 级,市 省粮食和 主动服 独立项 4 3 2 0 5 9 1 0 1W0 0 测与信息发布 级,县级 储备局 务类 6 5 2 开展世界粮食日 省 级,市 省粮食和 主动服 独立项 4 3 2 0 5 9 1 0 2W0 0 暨爱粮节粮宣传 级,县级 储备局 务类 省 级,市 基 本 医 疗 (生 级, 县级, 依申请 父项 省医保局 6 5 3 育)保 险 参 保 信 4 3 2 0 3 6 0 0 1W0Y 镇(乡、 街 类 息变更登记 道)级 基 本 医 疗 (生 育)保 险 单 位 参 省 级,市 6 5 4 保信息变更登记 4 3 2 0 3 6 0 0 1W0 1 级,县级 (单 位 信 息 修 改) 子项 省医保局 依申请 类 基 本 医 疗 (生 育)保 险 职 工 参 省 级,市 6 5 5 保信息变更登记 4 3 2 0 3 6 0 0 1W0 2 级,县级 (个 人 信 息 修 改) 子项 省医保局 依申请 类 ·138·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省 级,市 级, 县级, 城乡居民基本医 镇(乡、 街 依申请 6 5 6 疗保险参保信息 4 3 2 0 3 6 0 0 1W0 3 子项 省医保局 类 道)级, 村 变更登记 (社 区 ) 级 基 本 医 疗 (生 省 级,市 6 5 7 育)保 险 参 保 信 4 3 2 0 3 6 0 0 2W0Y 级,县级 息变更登记 父项 省医保局 依申请 类 基 本 医 疗 (生 省 级,市 育)保 险 职 工 增 6 5 8 4 3 2 0 3 6 0 0 2W0 1 级,县级 减信息变更登记 (个人异动) 子项 省医保局 依申请 类 出 具 医 疗 (生 省 级,市 6 5 9 育)保 险 参 保 登 4 3 2 0 3 6 0 0 3W0Y 级,县级 记证明 父项 省医保局 依申请 类 查询打印单位基 本 医 疗 (生 育 ) 省 级,市 6 6 0 4 3 2 0 3 6 0 0 3W0 1 保险参保登记信 级,县级 息 子项 省医保局 依申请 类 查询打印职工基 省 级,市 本 医 疗 (生 育 ) 6 6 1 4 3 2 0 3 6 0 0 3W0 2 级,县级 保险参保登记信 息 子项 省医保局 依申请 类 6 6 2 异地安置地点申 省 级,市 4 3 2 0 3 6 0 0 4W0Y 报 级,县级 父项 省医保局 依申请 类 6 6 3 参保人员异地安 省 级,市 4 3 2 0 3 6 0 0 4W0 1 置地点申报 级,县级 子项 省医保局 依申请 类 基本医疗保险参 省 级,市 6 6 4 保人员异地就医 4 3 2 0 3 6 0 0 5W0Y 级,县级 备案 父项 省医保局 依申请 类 异地安置退休人 省 级,市 4 3 2 0 3 6 0 0 5W0 1 员备案登记 级,县级 子项 省医保局 依申请 类 6 6 5 ·139·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6 6 6 异地长期居住人 省 级,市 4 3 2 0 3 6 0 0 5W0 2 员备案登记 级,县级 子项 省医保局 依申请 类 6 6 7 常驻异地工作人 省 级,市 4 3 2 0 3 6 0 0 5W0 3 员备案登记 级,县级 子项 省医保局 依申请 类 6 6 8 异 地 转 (急 )诊 省 级,市 4 3 2 0 3 6 0 0 5W0 4 人员备案登记 级,县级 子项 省医保局 依申请 类 6 6 9 基本医疗保险参 省 级,市 4 3 2 0 3 6 0 0 6W0Y 保登记 级,县级 父项 省医保局 依申请 类 6 7 0 基本医疗保险单 省 级,市 4 3 2 0 3 6 0 0 6W0 1 位参保登记 级,县级 子项 省医保局 依申请 类 6 7 1 基本医疗保险职 省 级,市 4 3 2 0 3 6 0 0 6W0 2 工参保登记 级,县级 子项 省医保局 依申请 类 省 级,市 级, 县级, 镇(乡、 街 依申请 城乡居民基本医 子项 省医保局 6 7 2 4 3 2 0 3 6 0 0 6W0 3 道)级, 村 疗保险参保登记 类 (社 区 ) 级 申请办理基本医 省 级,市 6 7 3 疗保险关系转移 4 3 2 0 3 6 0 0 7W0Y 级,县级 接续 父项 省医保局 依申请 类 6 7 4 基本医疗保险关 省 级,市 4 3 2 0 3 6 0 0 7W0 1 系转移 级,县级 子项 省医保局 依申请 类 6 7 5 基本医疗保险关 省 级,市 4 3 2 0 3 6 0 0 7W0 2 系接续 级,县级 子项 省医保局 依申请 类 基本医疗保险参 省 级,市 6 7 6 保人员特门特药 4 3 2 0 3 6 0 0 8W0Y 级,县级 申报 父项 省医保局 依申请 类 基本医疗保险参 省 级,市 4 3 2 0 3 6 0 0 8W0 1 保人员特药申报 级,县级 子项 省医保局 依申请 类 6 7 7 ·140· 序 事项名称 号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参保人员 省 级,市 6 7 8 享受 规 定 (特 殊 4 3 2 0 3 6 0 0 8W0 2 级,县级 慢性)病 种 待 遇 申报 子项 省医保局 依申请 类 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参保人员 市 级,县 6 7 9 享受 规 定 (特 殊 4 3 2 0 3 6 0 0 8W0 3 级 慢性)病 种 待 遇 备案 子项 省医保局 依申请 类 城乡居民基本医 市 级,县 6 8 0 疗保险参保人员 4 3 2 0 3 6 0 0 8W0 5 级 转外就医备案 子项 省医保局 依申请 类 6 8 1 医药机构申报定 省 级,市 4 3 2 0 3 6 0 0 9W0Y 点协议管理 级,县级 父项 省医保局 依申请 类 6 8 2 医疗机构申报定 省 级,市 4 3 2 0 3 6 0 0 9W0 1 点协议管理 级,县级 子项 省医保局 依申请 类 6 8 3 零售药店申报定 省 级,市 4 3 2 0 3 6 0 0 9W0 2 点协议管理 级,县级 子项 省医保局 依申请 类 基 本 医 疗 (生 省 级,市 6 8 4 育)保 险 待 遇 核 4 3 2 0 3 6 0 1 1W0Y 级,县级 准支付 父项 省医保局 依申请 类 城镇职工参保人 员 医 疗 (生 育 ) 省 级,市 6 8 5 4 3 2 0 3 6 0 1 1W0 1 费 用 手 工 (零 级,县级 星)报销 子项 省医保局 依申请 类 城乡居民参保人 市 级,县 6 8 6 员医疗费用手工 4 3 2 0 3 6 0 1 1W0 2 级 (零星)报销 子项 省医保局 依申请 类 城镇职工异地就 省 级,市 4 3 2 0 3 6 0 1 1W0 3 医清算 级,县级 子项 省医保局 依申请 类 6 8 7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141· 序 事项名称 号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城乡居民异地就 市 级,县 4 3 2 0 3 6 0 1 1W0 4 医清算 级 子项 省医保局 依申请 类 基 本 医 疗 (生 育)保 险 定 点 医 省 级,市 6 8 9 4 3 2 0 3 6 0 1 1W0 5 疗机构费用结算 级,县级 (联网结算) 子项 省医保局 依申请 类 子项 省医保局 依申请 类 6 8 8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6 9 0生育津贴支付 4 3 2 0 3 6 0 1 1W0 6 省 级,市 级,县级 6 9 1生育保险备案 4 3 2 0 3 6 0 3 3W0 0 省 级,市 依申请 独立项 省医保局 类 级,县级 备案博物馆信息 4 3 2 0 6 8 1 0 1W0 0 省级 公开 独立项 省文物局 主动服 务类 可移动文物修复 6 9 3 资质单位信息查 4 3 2 0 6 8 1 0 2W0 0 省级 询 独立项 省文物局 主动服 务类 6 9 2 6 9 4 文物保护单位信 省 级,市 主动服 独立项 省文物局 4 3 2 0 6 8 1 0 3W0 0 息查询 级,县级 务类 6 9 5 文物保护单位对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6 8 1 0 4W0 0 独立项 省文物局 外开放 级,县级 务类 6 9 6 文物保护工程资 4 3 2 0 6 8 1 0 5W0 0 省级 质单位信息查询 6 9 7 文物保护宣传教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6 8 1 0 6W0 0 独立项 省文物局 育 级,县级 务类 独立项 省文物局 主动服 务类 药品安全事故应 省 级,市 省药品监 主动服 6 9 8 急处置和调查处 4 3 2 0 7 2 0 1 4W0 0 独立项 级,县级 管局 务类 理 6 9 9 药品安全科普宣 省 级,市 省药品监 主动服 4 3 2 0 7 2 0 1 5W0 0 独立项 传 级,县级 管局 务类 7 0 0 药品安全教育培 省 级,市 省药品监 主动服 4 3 2 0 7 2 0 1 6W0 0 独立项 训 级,县级 管局 务类 药品生产企业出 7 0 1 口欧盟原料药证 4 3 2 0 7 2 0 1 7W0 0 省级 明文件 ·142· 独立项 省药品监 依申请 管局 类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7 0 2档案查阅服务 4 3 2 0 7 5 1 0 1W0 0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省 级,市 主动服 独立项 省档案馆 级,县级 务类 7 0 3 档案社会教育服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7 5 1 0 2W0 0 独立项 省档案馆 务类 务 级,县级 7 0 4 档案编研成果服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7 5 1 0 3W0 0 独立项 省档案馆 务类 务 级,县级 7 0 5 数字数据归档咨 省 级,市 依申请 4 3 2 0 7 5 3 0 1W0 0 独立项 省档案馆 类 询服务 级,县级 7 0 6 数字方志馆地情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9 9E0 1W0 0 独立项 省地方志 信息服务 级,县级 务类 7 0 7 地方志文献资料 省 级,市 主动服 独立项 省地方志 4 3 2 0 9 9F0 1W0 0 查借阅 级,县级 务类 7 0 8采矿权出让交易 4 3 2 0 9 9 8 0 1W0 0 省公共资 省 级,市 主动服 独立项 源交易中 务类 级 心 补充耕地指标转 7 0 9 4 3 2 0 9 9 8 0 2W0 0 省级 让交易 省公共资 主动服 独立项 源交易中 务类 心 7 1 0探矿权转让交易 4 3 2 0 9 9 8 0 3W0 0 省级 省公共资 主动服 独立项 源交易中 务类 心 7 1 1采矿权转让交易 4 3 2 0 9 9 8 0 4W0 0 省级 省公共资 主动服 独立项 源交易中 务类 心 7 1 2探矿权出让交易 4 3 2 0 9 9 8 0 5W0 0 省级 省公共资 主动服 独立项 源交易中 务类 心 7 1 3 省公共资 招投标交易场地 省 级,市 主动服 4 3 2 0 9 9 9 0 1W0 0 独立项 源交易中 预约服务 级 务类 心 7 1 4 残疾人基本康复 市 级,县 4 3 2 0 9 9G0 1W0 0 独立项 省残联 服务 级 依申请 类 ·143· 序 事项名称 号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残疾儿童康复救 市 级,县 4 3 2 0 9 9G0 2W0 0 独立项 省残联 助 级 依申请 类 残疾 人 大 学 生、 高中生及贫困残 省 级,市 独立项 省残联 7 1 6 疾人家庭子女大 4 3 2 0 9 9H0 1W0 0 级,县级 学 生、高 中 生 资 助 依申请 类 7 1 7 残疾人就业咨询 省 级,市 4 3 2 0 9 9I 0 1W0 0 独立项 省残联 与职业介绍服务 级,县级 依申请 类 7 1 8 按比例安排残疾 省 级,市 独立项 省残联 4 3 2 0 9 9I 0 2W0 0 人就业年审 级,县级 依申请 类 7 1 9 残疾人创业小额 4 3 2 0 9 9I 0 3W0 0 县级 贷款贴息 独立项 省残联 依申请 类 7 2 0残疾人就业培训 4 3 2 0 9 9I 0 4W0 0 省 级,市 独立项 省残联 级,县级 依申请 类 7 2 1残疾人托养服务 4 3 2 0 9 9J 0 1W0 0 市 级,县 独立项 省残联 级 依申请 类 7 2 2残疾人文化服务 4 3 2 0 9 9K0 1W0 0 省 级,市 独立项 省残联 级,县级 主动服 务类 7 2 3残疾人体育服务 4 3 2 0 9 9L0 1W0 0 省 级,市 独立项 省残联 级,县级 主动服 务类 7 2 4残疾人法律救助 4 3 2 0 9 9M0 1W0 0 省 级,市 独立项 省残联 级,县级 依申请 类 7 1 5 7 2 5 残疾人机动车轮 4 3 2 0 9 9M0 2W0 0 县级 椅车燃油补贴 独立项 省残联 依申请 类 7 2 6 资助贫困残疾人 4 3 2 0 9 9N0 1W0 0 县级 家庭无障碍改造 独立项 省残联 依申请 类 7 2 7 信息咨询和投诉 4 3 2 0 2 6 1 0 1W0 0 省级 举报受理 人民银行 依申请 独立项 长沙中心 类 支行 7 2 8 税务事项办理服 省 级,市 依申请 4 3 2 0 3 0 0 7 3W0 0 独立项 省税务局 务 级,县级 类 ·144· 序 事项名称 号 7 2 9 基本编码 服务 层级 事项 关系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服务 类型 受理 1 1 9群众报 市 级,县 省消防救 主动服 4 3 2 0 2 5B0 1W0 0 独立项 警 级 援总队 务类 依照国家规定承 担重大灾害事故 省 级,市 省消防救 主动服 独立项 7 3 0 和其他以抢救人 4 3 2 0 2 5B0 2W0 0 务类 级,县级 援总队 员生命为主的应 急救援 7 3 1 受理 9 6 1 1 9群众 省 级,市 省消防救 主动服 独立项 4 3 2 0 2 5B0 3W0 0 举报投诉 级,县级 援总队 务类 7 3 2 组织开展消防安 省 级,市 省消防救 主动服 4 3 2 0 2 5B0 4W0 0 独立项 务类 全宣传教育培训 级,县级 援总队 7 3 3 组织开展 1 1 9消 省 级,市 省消防救 主动服 4 3 2 0 2 5B0 5W0 0 独立项 防日活动 级,县级 援总队 务类 开放消 防 救 援 7 3 4 站,设 立 基 层 消 4 3 2 0 2 5B0 6W0 0 县级 防宣传教育站点 独立项 省消防救 主动服 援总队 务类 ·145·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湘人社规 〔2 020〕1 8号 根据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第 2 42号 令)、 《关于印发 〈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公平性审查的 意见〉 的通知》 (湘人社办发 〔2 0 17〕1号) 的要求,我厅对现 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确定 《关于进一步明确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 有关政策的通知》 等 2 4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见附件 1)。 二、废止 《关于印发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 考核实施办法〉 的通知》 等 2件规范性文件 (见附件 2)。 上述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全 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 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 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特此通告。 附件: 1 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 0 20年 1 0月 2 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法规处) ·146· 附件 1 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文号 (7 8) 湘劳字第 0 3 5号 〔7 9〕 湘劳福字 第0 7 3号 〔7 9〕 湘劳福字 第0 7 4号 (7 9) 湘劳福字 第1 2 4号 文件标题 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劳动工资局 《关于集体医疗机 构卫生人员调到全民单位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 的复函》 湖南省劳 动 局 《同 意 石 灰 厂 的 人 力 锤 工、运 输 工、烧灰装坯工、出灰工、炮工列为特别繁重体 力劳动的复函》 湖南省劳动局 《同意所属炸药、综合金库仓库的 人力搬运装卸、码垛工列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 复函》 湖南省劳动厅 《同意机械工业熔铁工等三十三个 工种列为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 有害作业工种的复函》 (8 0) 湘劳福字 湖南省劳动局同意煤炭系统部分工种列为高空、 第0 8 2号 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 〔8 0〕 湘劳函字 湖南省劳动局 《关于亦工亦农人员工龄计算问题 第0 5 0号 的复函》 (8 1) 湘劳福字 湖南省劳动局同意煤炭工业高空、高温、有毒有 0 7 6号 害工种范围的复函 (8 1) 湘劳福字 湖南省劳动局 《关于同意废金属回收的选材工等 第1 9 9号 三种工种列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 (8 1) 湘劳函字 湖南省劳动局 《关于同意郴州林机厂手锤锻工列 第0 0 5号 为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 ·147· 序号 1 0 1 1 1 2 1 3 1 4 1 5 1 6 1 7 1 8 1 9 文号 文件标题 〔8 1〕 湘劳函字 湖南省劳动局 《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钻探设 第0 3 2号 (8 1) 湘劳函福 字第 0 4 1号 备安装工列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复函》 湖南省劳动厅 《关于同意陶瓷工业从事圆窑、方 窑、阶梯窑、龙窑作业的烧窑等工种列为高温工 种的复函》 (8 3) 湘劳福字 湖南省劳动局 《关于临时工在本单位被录用为固 第0 4 0号 定工后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8 3) 湘劳福字 湖南省劳动局、湖南省人事局 《关于税务助征员 第0 4 1号 转为国家税务人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8 3) 湘劳福字 湖南省劳动局 《关于区、社广播站机线员转为国 4 2号 第0 (8 3) 湘劳福字 5 4号 第0 (8 3) 湘劳福字 第1 4 3号 家职工后工龄计算的复函》 湖南省劳动局 《关于从国营农、林、牧、渔场等 事业单位顶指标抽调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到全 民单位工作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局印发劳动人事部 《关于 “贯彻国务 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 见” 的问题解答》 的通知 (8 3) 湘劳福函 湖南省劳动局 《同意六一矿炼钢等八个工种列 字第 0 1 8号 为试行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 湘 劳 人 发 湖南省劳动人事厅 《同意交通部门疏竣管线工等 〔1 9 8 3〕0 1 2号 湘 劳 人 发 〔1 9 8 3〕4 8号 ·148· 十六个工种提前退休的复函》 湖南省劳动人事厅 《从国营农、林、牧、渔场等 企、事业单位顶指标招收到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 的城镇上山下乡知青计算连续工龄的复函》 序号 2 0 2 1 2 2 2 3 2 4 2 5 2 6 2 7 2 8 2 9 文号 文件标题 湘 劳 人 发 湖南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建材工业烘干窑看火工 〔1 9 8 3〕4 9号 等五十一个工种试行提前退休的复函》 湘 劳 人 函 湖南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同意将机动锻工等九个 〔1 9 8 4〕5 4号 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 湘 劳 人 险 湖南省劳动人事厅 《转发劳动人事部 《关于印发 〔1 9 8 4〕1 6 5号 两个 “说明” 的通知》 湘 劳 人 险 湖南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 “社来社去” 大中专毕 〔1 9 8 4〕2 2 5号 湘 劳 人 险 9 8 5〕2 3 6号 〔1 业生录用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 〈关于 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的通知〉 及贯彻执行的几点意见 湘 劳 人 险 湖南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若干工龄计算问题的处 9 8 5〕2 5 8号 〔1 湘 劳 人 险 〔1 9 8 5〕2 8 3号 理意见》 湖南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原私营企业转为公私合 营企业以及解放后私立学校改为公立学校的职工 的工龄津贴计发问题的通知》 湘 劳 人 险 湖南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职工因冤假错案处理回 〔1 9 8 5〕3 1 0号 乡其原受株连随迁子女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 湘 劳 人 险 湖南省 劳 动 人 事 厅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湘 劳 人 险 〔1 9 8 5〕3 1 1号 〔1 9 8 5〕2 3 6号文件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湘 劳 人 函 湖南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省棉干班学员工龄计算 〔1 9 8 5〕1 1 2号 问题的函》 ·149· 序号 3 0 3 1 3 2 3 3 3 4 3 5 3 6 3 7 3 8 3 9 文号 文件标题 (8 5) 湘卫人字 湖南省卫生厅、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乡村医生工 第1 1 4号 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湘 劳 人 干 湖南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印发 〔1 9 8 6〕2 3 9号 《乡镇招收干部实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 湘 劳 人 险 湖南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湘劳人险 〔1 9 8 5〕2 5 8 〔1 9 8 6〕4 6号 湘 劳 人 险 〔1 9 8 6〕5 4号 号文件几个问题的说明》 湖南省劳动人事厅、省教育委员会 《关于民办教 师进入师范以外的院校学习毕业后继续任教的工 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湘 劳 人 函 湖南省劳动人事厅 《对湘劳人险 〔1 9 8 5〕2 5 8号 9 8 6〕5 7号 〔1 (8 6) 湘劳人险 3 9号 便字第 3 文件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劳动人事厅 《同意铁路系统在我省境内从 事铸造工等三个工种退 休 时 作 特 殊 工 种 对 待 的 函》 湘 劳 人 调 湖南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顶指标 (1 9 8 7)7 2号 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入工人的实行办法的通知》 湘 劳 人 函 湖南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乡 (镇) 聘用制干部录 〔1 9 8 7〕5 5号 湘 劳 人 函 〔1 9 8 7〕7 0号 用、招收为国家职工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国家职工一九七九年以 后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 期 间 工 龄 计 算 问 题 的 复 函》 湘 劳 人 险 湖南省劳动人事厅 《转发国家教委 “关于民办教 〔1 9 8 7〕2 0 4号 ·150· 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的通知》 序号 4 0 4 1 4 2 4 3 4 4 4 5 4 6 4 7 4 8 4 9 文号 文件标题 湘 劳 人 险 湖南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 〔1 9 8 7〕5 0 1号 湘劳险 〔1 9 8 8〕 6号 的复函》 湖南省劳动厅 《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长期 临时工被本场转为固定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 函》 湘劳险 〔1 9 8 8〕 湖南省劳动厅 《关于解决原下乡城镇知识青年插 5 5号 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补充通知》 湘劳险 〔1 9 8 8〕 湖南省劳动厅、湖南省林业厅 《关于国营林场自 8 2号 湘劳险 〔1 9 8 8〕 2 9 6号 然增长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厅、省人事厅 《关于如何确定建国后 因组织原因间断过工作的国家职工参加工作时间 问题的通知》 湘 劳 人 计 湖南省劳动人事厅、省计划委员会 《关于印发清 9 8 8)1 2 8号 (1 理解决计划外用工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 劳 社 险 湖南省劳动厅 《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 〔1 9 8 9〕7 1号 金收缴、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湘劳函 〔1 9 8 9〕 湖南省劳动厅 《关于将军龄计入 “本企业连续工 8号 湘 劳 社 险 〔1 9 9 0〕6 5号 龄” 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的复函》 湖南省劳动厅 《 〈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 金收缴、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的补充 意见》 湘人险 〔1 9 9 3〕 关于调整省直机关福利费提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的 3 2号 通知 ·151· 序号 5 0 5 1 5 2 5 3 5 4 5 5 5 6 5 7 5 8 5 9 文号 文件标题 湘人薪 〔1 9 9 3〕 湖南省人事厅关于省教科所等单位的专职教师和 8 5号 湘人险 〔1 9 9 4〕 1 0 4号 实验教师提高 1 0%工资标准的批复 湖南省人事厅、省劳动厅 《转发人事部、劳动部 9 6 6至 1 9 6 9级大中专学生参加工作时间 〈关于 1 及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湘 劳 〔1 9 9 5〕 湖南省劳动厅 《关于 1 9 9 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 1 9号 员离退休金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湘 劳 〔1 9 9 6〕 《关于省直管企业集体所有制职工补缴养老费问 3 3 6号 题的通知》 湘人函 〔1 9 9 7〕 关于畏罪自杀人员死亡后可否享受一次性抚恤费 3 2号 湘 劳 〔1 9 9 7〕 1 4 8号 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复函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省劳动厅、中共湖南省委 老干部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落实 湘办发 〔1 9 9 7〕2号文件的补充通知》 湘 劳 〔1 9 9 7〕 湖南省劳动厅 《关于省直统筹企业贯彻湘 办 发 1 9 1号 〔1 9 9 7〕2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劳函 〔1 9 9 7〕 湖南省劳动厅关于对交通行业特殊工作提前退休 1 4 8号 的复函 湘 劳 〔1 9 9 8〕 《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若干政 5 5号 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湘劳办 〔1 9 9 8〕 湖南省劳动厅办公室 《关于 1 9 9 7年调整企业离 4号 ·152· 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审批工作的通知》 序号 6 0 6 1 6 2 6 3 6 4 6 5 6 6 6 7 6 8 6 9 文号 湘劳社 〔1 9 9 9〕 8 9号 湘劳社 〔1 9 9 9〕 2 1 7号 湘 劳 社 发 〔2 0 0 0〕5 5号 文件标题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严格执行 “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 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审批 1 9 9 9年调 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 养 老 金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企业 单位离休人员比照湘人发 〔1 9 9 9〕1 4 3号文件规 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湘 劳 社 发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技术能手评选 〔2 0 0 0〕2 4 5号 表彰管理办法》 湘 劳 社 发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省属技术开发科 0 0 0〕2 6 5号 〔2 湘 劳 社 函 0 0 0〕1 1 3号 〔2 湘劳社 〔2 0 0 1〕 3 7号 研机构转制后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企业 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如何计发 1-2月生 活补贴问题给省邮电管理局的复函》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中央在湘转制工 程勘察设计单位和科研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 处理意见》 湘 劳 社 发 《关于省直管单位贯彻湘劳社发 〔2 0 0 1〕1 7号文 〔2 0 0 1〕9 7号 湘 劳 社 发 〔2 0 0 1〕1 0 3号 湘 劳 社 发 〔2 0 0 1〕1 2 1号 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南省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财 政 厅、省 人 事 厅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 〈关于解决两航 起义人员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中央在湘、省属 转制科研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职工养老保险 问题的补充通知》 ·153· 序号 7 0 7 1 7 2 7 3 7 4 7 5 7 6 7 7 7 8 文号 文件标题 湘 劳 社 发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职业 〔2 0 0 1〕1 6 4号 技能鉴定所 (站) 管理办法》 的通知 湘 劳 社 发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企业离 〔2 0 0 1〕2 4 9号 湘 劳 社 发 〔2 0 0 1〕3 0 2号 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不得对参加了养 老保险社会统筹已经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 人员一次性结算退休费用的通知》 湘 劳 社 函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国营二七二退休 〔2 0 0 1〕1 5 6号 湘 劳 社 发 0 0 2〕3 8号 〔2 职工反映有毒有害工龄待遇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转发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 2 0 0 1年 1 0月 1日起增加 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湘 劳 社 发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 2 0 0 1 0 0 2〕4 7号 〔2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湘 劳 社 发 《关于统一全省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 〔2 0 0 2〕5 6号 险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 劳 社 发 关于印发 《湖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0 0 2〕6 6号 〔2 的通知 湘 劳 社 发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 〔2 0 0 2〕6 8号 的通知》 湖南省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省 人 事 厅、省 财 政 7 9 湘 劳 社 发 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建设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 0 0 2〕7 5号 〔2 5部门 《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 ·154· 序号 8 0 文号 文件标题 湘 劳 社 发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档 〔2 0 0 2〕8 5号 案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 8 1 湘 劳 社 发 省人事厅、湖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转发国 0 0 2〕9 1号 〔2 家劳动保障部等四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 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8 2 8 3 8 4 8 5 8 6 8 7 8 8 8 9 湘 劳 社 发 〔2 0 0 2〕1 2 4号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企业离休人员病 故后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参照机关标准执 行的通知》 湘 劳 社 发 关于印发 《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的 〔2 0 0 2〕1 4 1号 湘 劳 社 发 0 0 2〕1 8 8号 〔2 通知 关于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实施意见 湘 劳 社 发 湖南省劳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财 政 厅 《关 于 2 0 0 2 0 0 2〕1 9 2号 〔2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湘 劳 社 函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对潭劳社字 〔2 0 0 2〕 〔2 0 0 2〕2 5 8号 湘 劳 社 函 〔2 0 0 2〕2 6 0号 2 2号请示的复函》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厅 对 衡 南 县 劳 动 保 障 局 《关于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 题的请示》 的复函 湘人发 〔2 0 0 2〕 关于印发 《关于深化我省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 1 1 8号 湘 劳 社 发 〔2 0 0 3〕1 4 5号 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 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的通知 ·155· 序号 9 0 9 1 9 2 9 3 9 4 9 5 9 6 9 7 9 8 9 9 文号 湘 劳 社 发 〔2 0 0 3〕1 0 3号 湘 劳 社 发 〔2 0 0 3〕1 6 5号 文件标题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养老保险省直管 单位职工解除 (终止) 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 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 0 0 3〕2 4号文件有关养老保险 办公厅湘政办发 〔2 问题的实施意见》 湘 劳 社 函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纺织档车工提休 〔2 0 0 3〕1 6 0号 湘 劳 社 函 〔2 0 0 3〕2 4 5号 问题给娄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复函》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桃江稀土金属冶 炼厂从事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享受提前退休 退养待遇的意见》 湘 劳 社 政 字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增加 0 0 4〕3号 〔2 湘 劳 社 政 字 0 0 4〕1 9号 〔2 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工作的通知》 湘 劳 社 政 字 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 〔2 0 0 4〕2 5号 定 湘 劳 社 政 字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从 2 0 0 4年 7 〔2 0 0 4〕4 3号 月 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湘 劳 社 函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对衡阳市劳动和 〔2 0 0 4〕1 9号 社会保障局衡劳社 〔2 0 0 3〕1 1 6号请示的复函》 湘人发 〔2 0 0 4〕 关于印发 《建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实 施 办 法》 和 3 5号 ·156·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的通知 序号 1 0 0 1 0 1 1 0 2 1 0 3 1 0 4 1 0 5 1 0 6 1 0 7 1 0 8 1 0 9 文号 湘人发 〔2 0 0 4〕 9 7号 文件标题 关于印发 《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 办法》 和 《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 办法》 的通知 湘人发 〔2 0 0 4〕 关于印发 《湖南省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评选 1 1 8号 办法》 的通知 湘人发 〔2 0 0 4〕 关于暂停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 (公) 感染 1 4 0号 血吸虫病评残工作的通知 湘 劳 社 政 字 关于从 2 0 0 4年 7月 1日起增加国有农垦企业退休 〔2 0 0 5〕1号 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湘 劳 社 政 字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 0 0 5〕3号 〔2 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 劳 社 政 字 关于印发 《湖南省劳动保障系统信访处理工作规 0 0 5〕1 1号 〔2 湘 劳 社 政 字 〔2 0 0 5〕1 3号 定 (试行) 及信访文书格式》 的通知 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湘 劳 社 政 字 关于印发 《湖南省工伤保险基金部分项目支付管 〔2 0 0 5〕1 5号 湘 劳 社 政 字 〔2 0 0 5〕2 0号 湘 劳 社 政 字 〔2 0 0 5〕2 5号 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艰苦岗位津贴参考标准的通知 ·157· 序号 1 1 0 1 1 1 1 1 2 1 1 3 1 1 4 1 1 5 1 1 6 1 1 7 1 1 8 1 1 9 文号 湘 劳 社 政 字 〔2 0 0 5〕2 6号 湘 劳 社 政 字 〔2 0 0 5〕2 9号 文件标题 关于调整企业中夜班津贴参考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关于国有农垦企业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 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湘 劳 社 工 字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职业 〔2 0 0 5〕4 9号 湘 劳 社 函 〔2 0 0 5〕2 7 4号 湘人发 〔2 0 0 5〕 7 6号 湘 劳 社 政 字 0 0 6〕1 0号 〔2 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企业军转干部养 老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给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的复函》 关于湘西地区建立特聘专家岗位制度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湖南省关 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 金 计 发 办 法 的 实 施 意 见》 湘 劳 社 政 字 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工伤费用预留的 〔2 0 0 6〕1 2号 意见 湘 劳 社 政 字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 〔2 0 0 6〕1 3号 的意见》 湘 劳 社 政 字 《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 〔2 0 0 6〕1 6号 湘 劳 社 政 字 〔2 0 0 6〕1 8号 ·158· 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因工负伤人员待遇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序号 1 2 0 1 2 1 1 2 2 1 2 3 1 2 4 1 2 5 1 2 6 1 2 7 1 2 8 1 2 9 文号 文件标题 湘 劳 社 政 字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 2 0 0 5 〔2 0 0 6〕2 0号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湘 劳 社 政 字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 2 0 0 6 〔2 0 0 6〕2 1号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湘 劳 社 政 字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 〔2 0 0 6〕2 7号 湘 劳 社 政 字 〔2 0 0 6〕2 8号 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 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 知》 湘 劳 社 政 字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0 0 6〕2 9号 〔2 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 劳 社 函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对娄底市劳动和 0 0 6〕2 6 0号 〔2 社会保障局娄劳社 〔2 0 0 6〕1 4 6号请示的复函》 湘 劳 社 函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新宁县劳动保障局 〔2 0 0 6〕3 1 5号 新劳社呈字 〔2 0 0 6〕3号请示的复函》 湘人发 〔2 0 0 6〕 关于印发 《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 1 3 5号 湘人发 〔2 0 0 6〕 1 3 6号 度改革实施意见》 的通知 关于印发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 离退休费和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的 通知 湘人发 〔2 0 0 6〕 关于印发 《湖南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 1 3 7号 施意见》 的通知 ·159· 序号 1 3 0 1 3 1 1 3 2 1 3 3 1 3 4 1 3 5 1 3 6 1 3 7 1 3 8 1 3 9 文号 文件标题 湘人发 〔2 0 0 6〕 关于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 1 4 7号 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湘 劳 社 政 字 关于印发 《湖南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办法》 的 〔2 0 0 7〕8号 通知 湘 劳 社 政 字 湖南省劳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财 政 厅 《关 于 2 0 0 7 〔2 0 0 7〕9号 湘 劳 社 政 字 〔2 0 0 7〕1 0号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财 政 厅 《关 于 2 0 0 7 年调整国有农垦企业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金 的 通 知》 湘 劳 社 政 字 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预留问 0 0 7〕1 3号 〔2 湘 劳 社 政 字 0 0 7〕1 4号 〔2 湘 劳 社 政 字 〔2 0 0 7〕1 7号 题的补充意见 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 劳 社 工 字 关于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 〔2 0 0 7〕1号 见 湘 劳 社 工 字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建 〔2 0 0 7〕6 0号 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湘 劳 社 工 字 关于印发 《湖南省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 〔2 0 0 7〕1 1 3号 ·160· 制规定 (试行)》 的通知 序号 1 4 0 1 4 1 1 4 2 1 4 3 1 4 4 1 4 5 1 4 6 1 4 7 1 4 8 1 4 9 文号 湘 劳 社 函 〔2 0 0 7〕2 0号 湘 劳 社 函 〔2 0 0 7〕2 2 4号 湘 劳 社 函 〔2 0 0 7〕2 9 6号 文件标题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 〈关于益阳石煤发 电综合利用试验厂部分退休职工要求调资提高退 休待遇问题的请示〉 的复函》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对娄底市劳动和 0 0 7〕6 2号有关问题的复 社会保障局娄劳社 〔2 函》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办学校编制外 临时聘用人员和农村幼儿园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 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湘人发 〔2 0 0 7〕 关于对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浮动 2 5号 及固定工资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湘人发 〔2 0 0 7〕 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离退休日常 3 5号 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人发 〔2 0 0 7〕 关于印发 《湖南省地质勘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 6 8号 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的通知 湘人发 〔2 0 0 7〕 关于印发 《湖南省测绘系统测绘队工作人员收入 6 9号 湘人发 〔2 0 0 7〕 1 3 0号 湘人发 〔2 0 0 7〕 1 3 1号 湘人发 〔2 0 0 7〕 1 5 5号 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的通知 关于印发 《湖南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贯彻 〈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的实施意 见》 的通知 关于印发 《湖南省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 学校贯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方案〉 三个实施意见》 的通知 关于印发 《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贯彻 〈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161· 序号 1 5 0 1 5 1 1 5 2 1 5 3 1 5 4 1 5 5 1 5 6 1 5 7 1 5 8 1 5 9 文号 湘人发 〔2 0 0 7〕 1 6 8号 湘人发 〔2 0 0 7〕 1 6 9号 湘人发 〔2 0 0 7〕 1 7 0号 湘人发 〔2 0 0 7〕 2 0 5号 湘人发 〔2 0 0 7〕 2 1 2号 文件标题 关于湘办发 〔2 0 0 6〕1 2号和湘办发 〔2 0 0 3〕 8 7 号文件有关退休工资待遇规定执行问题的答复意 见 关于印发 《湖南省文化事业单位贯彻 〈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关于印发 《湖南省水产事业单位船员贯彻 〈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的实施意 见》 的通知 关于印发 《湖南省体育运动员贯彻 〈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的实施意见》 的 通知 关于印发 《湖南省交通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贯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 案〉 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湘 劳 社 政 字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 2 0 0 8 0 0 8〕1号 〔2 湘 劳 社 政 字 〔2 0 0 8〕8号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关于社会 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 养 老 保 险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湘 劳 社 工 字 关于印发 《湖南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 〔2 0 0 8〕6号 行规定》 的通知 湘 劳 社 工 字 《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 〔2 0 0 8〕1 6号 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 (试行) 的通知》 湘 劳 社 工 字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 《湖南省技师 〔2 0 0 8〕1 2 0号 ·162· 学院设立综合评估工作方案》 的通知 序号 1 6 0 1 6 1 1 6 2 1 6 3 1 6 4 1 6 5 1 6 6 1 6 7 1 6 8 1 6 9 文号 湘 劳 社 工 字 〔2 0 0 8〕4 0号 湘 劳 社 工 字 〔2 0 0 8〕4 8号 湘 劳 社 工 字 〔2 0 0 8〕5 8号 文件标题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总工会、湖南 省企业家协会 《关于进一步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 商谈判机制有关意见的通知》 关于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的通知 湘 劳 社 工 字 关于印发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 〔2 0 0 8〕6 0号 湘 劳 社 工 字 0 0 8〕7 6号 〔2 湘 劳 社 工 字 0 0 8〕1 0 5号 〔2 法》 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 步规范全省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基本程序的指 导意见 关于中央下放关闭破产和省属改革国有企业工亡 人员抚恤金和退休人员死亡救济费发放有关问题 的通知 湘 劳 社 函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煤炭行业五项政 〔2 0 0 8〕1 3 0号 湘 劳 社 函 〔2 0 0 8〕2 1 6号 策性补贴发放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对退休人员参加工作 时间被重新认定后基本养老金能否补发问题的复 函》 湘 劳 社 政 字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 2 0 0 9年调 〔2 0 0 9〕1号 湘 劳 社 政 字 〔2 0 0 9〕2号 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给 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增发生活补 贴的通知》 ·163· 序号 1 7 0 1 7 1 1 7 2 1 7 3 1 7 4 1 7 5 1 7 6 文号 湘 劳 社 工 字 〔2 0 0 9〕1 3号 湘 劳 社 工 字 〔2 0 0 9〕6 7号 文件标题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 个人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凭证使用 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按省人民政府办 0 0 9〕4号文件参保退休人员基本 公厅湘政发 〔2 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湘 劳 社 工 字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国有农垦企业职 〔2 0 0 9〕1 1 1号 湘 劳 社 函 〔2 0 0 9〕1 0 1号 湘 劳 社 办 发 0 0 9〕5 0号 {2 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 工作薪金制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给巴陵石化的答复 意见》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第一 批企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工作流程 (试行) 的通 知 湘 劳 社 政 字 湖南省劳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财 政 厅 《关 于 2 0 1 0 0 1 0〕1号 〔2 湘 人 社 工 字 〔2 0 1 0〕7号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全省城镇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处 理意见》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贯彻 1 7 7 湘 劳 社 工 字 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 〔2 0 1 0〕1 5号 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 行办法〉 工作方案》 的通知 1 7 8 1 7 9 湘 人 社 工 字 〔2 0 1 0〕4 7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给 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增发生活补 贴的通知》 湘 人 社 工 字 关于实行企业离退休人员自主选择银行领取养老 〔2 0 1 0〕9 2号 ·164· 金制度的通知 序号 1 8 0 1 8 1 1 8 2 1 8 3 文号 文件标题 湘 人 社 工 字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 〔2 0 1 0〕1 3 1号 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 人 社 工 发 关于启用新的机关事业单位 《退休证》、 《退职 0 1 0〕1 3 6号 〔2 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 人 社 发 湖南省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财 政 厅 《关 于 〔2 0 1 1〕7号 湘 人 社 发 0 1 1〕1 1号 〔2 2 0 1 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转发 1 8 4 湘 人 社 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建国前 〔2 0 1 1〕7 5号 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的通知》 1 8 5 1 8 6 湘 人 社 发 〔2 0 1 1〕8 6号 湘 人 社 发 〔2 0 1 1〕9 1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 印发 《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 见》 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 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特殊 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 1 8 7 湘 人 社 发 印发 《湖南省高等学校 义务教育学校 中等职业 0 1 1〕9 7号 〔2 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的 通知 1 8 8 1 8 9 湘 人 社 发 〔2 0 1 1〕1 2 1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城镇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两个具体问题的通 知》 湘 人 社 发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对用人单位 〔2 0 1 1〕1 4 4号 欠缴养老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告》 ·165· 序号 1 9 0 1 9 1 1 9 2 1 9 3 1 9 4 1 9 5 1 9 6 1 9 7 1 9 8 1 9 9 文号 湘 人 社 工 字 〔2 0 1 1〕4 1号 文件标题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给 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增发生活补 贴的通知》 湘 人 社 函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兼职劳 〔2 0 1 1〕4 5号 湘 人 社 函 〔2 0 1 1〕7 5号 湘 人 社 函 〔2 0 1 1〕9 0号 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办案补助办法》 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处 理 意 见》 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认真做好未 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 题的通知》 湘 人 社 函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永州市原冷 0 1 1〕5 0 2号 〔2 水滩纺织厂挡车工是否属于特殊工种的复函》 湘 人 社 发 湖南省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财 政 厅 《关 于 0 1 2〕4 0号 〔2 2 0 1 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湘 人 社 发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 〔2 0 1 2〕5 5号 湘 人 社 发 〔2 0 1 2〕6 6号 湘 人 社 发 〔2 0 1 2〕1 1 0号 湘 人 社 发 〔2 0 1 2〕1 2 2号 ·166· 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动态调整试行办法》 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给 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增发生活补 贴的通知》 关于印发 《湖南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 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事业单 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序号 2 0 0 2 0 1 2 0 2 2 0 3 2 0 4 2 0 5 2 0 6 2 0 7 2 0 8 2 0 9 文号 湘 人 社 函 〔2 0 1 2〕2 3 5号 文件标题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乡镇畜牧水 产站临时聘用人员参加 城 镇 企 业 养 老 保 险 的 复 函》 湘人发 〔2 0 1 2〕 关于印发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 8 4号 通知 湘人发 〔2 0 1 2〕 关于事 业 单 位 2 0 0 5年 1 2月 2 9日 前 因 工 (公) 1 0 4号 伤残人员残疾抚恤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湘 人 社 发 关于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 〔2 0 1 3〕1 5号 湘 人 社 发 0 1 3〕4 0号 〔2 理几个具体事项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 《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 待遇的通知》 湘 人 社 发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 0 1 3〕4 2号 〔2 2 0 1 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湘 人 社 发 《关于稳妥做好养老保险费费率过渡试点工作的 〔2 0 1 3〕8 0号 通知》 湘 人 社 发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 〈工伤保 〔2 0 1 3〕8 5号 湘 人 社 发 〔2 0 1 3〕8 6号 湘 人 社 发 〔2 0 1 3〕9 5号 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 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 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参加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个人账户继承有关问题 的通知》 ·167· 序号 2 1 0 2 1 1 2 1 2 2 1 3 2 1 4 2 1 5 2 1 6 2 1 7 2 1 8 2 1 9 文号 文件标题 湘 人 社 函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对湘劳社函 〔2 0 1 3〕2 6 1号 〔2 0 0 8〕2 1 6号适应范围的复函》 湘 人 社 函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落实湘 〔2 0 1 3〕2 6 4号 湘 人 社 函 〔2 0 1 3〕2 7 3号 湘 人 社 函 〔2 0 1 3〕2 9 3号 人社发 〔2 0 1 3〕4 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对广铁 (集 团) 公司特殊工种退休人员折算工龄有关问题的 复函》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对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试行长期居住地领取养老金的 通知》 湘 人 社 函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参加企业职 0 1 3〕4 1 6号 〔2 工养老保险的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复函》 湘 人 社 函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国有农垦企 0 1 3〕4 5 3号 〔2 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复函》 湘 人 社 办 发 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 〔2 0 1 3〕1 7号 作的通知 湘 人 社 办 发 关于印发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群众来 〔2 0 1 3〕3 0号 湘 人 社 发 〔2 0 1 4〕1 1号 信办理工作试行办法》 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 0 1 3〕 4 0号文件的 政厅 《关于修改湘人社发 〔2 通知》 湘 人 社 发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 〔2 0 1 4〕2 1号 ·168· 2 0 1 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序号 2 2 0 2 2 1 2 2 2 2 2 3 2 2 4 2 2 5 2 2 6 2 2 7 2 2 8 2 2 9 文号 湘 人 社 发 〔2 0 1 4〕3 7号 湘 人 社 发 〔2 0 1 4〕4 6号 文件标题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 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 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实行企业接 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有关问 题的通知》 湘 人 社 发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 〔2 0 1 4〕4 8号 湘 人 社 发 〔2 0 1 4〕5 0号 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 (修订)》 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给 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增发生活补 贴的通知》 湘 人 社 发 关于印发 《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的通 0 1 4〕5 5号 〔2 湘 人 社 发 0 1 4〕5 8号 〔2 知 关于印发 《湖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 法》 和 《湖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目录 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的通知 湘 人 社 发 关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待遇支付 〔2 0 1 4〕6 9号 湘 人 社 函 〔2 0 1 4〕7 0号 湘 人 社 函 〔2 0 1 4〕1 0 3号 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郴州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精减下放人员工龄认定的 请示〉 的复函》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卫生 厅关于做好武陵山片区农村基层教育卫生中高级 专业技术特聘岗位设置工作的通知 湘 人 社 函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 〔2 0 1 4〕3 0 2号 的通知 ·169· 序号 2 3 0 2 3 1 2 3 2 2 3 3 2 3 4 2 3 5 2 3 6 2 3 7 2 3 8 2 3 9 文号 文件标题 湘 人 社 释 函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原工残退休 〔2 0 1 4〕1号 人员范围界定问题给赫山区人民法院的复函》 湘 人 社 办 发 关于印发 《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 的 〔2 0 1 4〕1 4号 通知 湘 人 社 办 发 关于印发 《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弱势 群 体 〔2 0 1 4〕1 6号 “绿色通道” 制度 (试行) 的通知》 湘 人 社 办 发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 “厅长信 〔2 0 1 4〕3 2号 湘 人 社 发 0 1 5〕4号 〔2 湘 人 社 发 0 1 5〕1 4号 〔2 箱” 信件办理规则 (试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完善城镇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工作的通 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 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调整工作的通知 湘 人 社 发 关于进一步明确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 〔2 0 1 5〕2 1号 有关政策的通知 湘 人 社 发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 〔2 0 1 5〕3 2号 进一步加强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 人 社 发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 〔2 0 1 5〕3 5号 湘 人 社 发 〔2 0 1 5〕4 7号 ·170· 2 0 1 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转发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员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 务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 序号 2 4 0 2 4 1 2 4 2 2 4 3 2 4 4 2 4 5 文号 文件标题 湘人发 〔2 0 1 5〕 关于印发 《湖南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 5 3号 湘 人 社 发 〔2 0 1 5〕7 4号 镇补贴实施办法》 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 0 1 4年 1 0月 1日起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 从2 老金的通知》 湘 人 社 函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离退 〔2 0 1 5〕3 0 4号 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湘 人 社 办 函 关于协助做好省属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 〔2 0 1 5〕4号 资格认证工作的函 湘 人 社 发 《湖南 省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办 案 若 干 标 准 (试 0 1 6〕4 8号 〔2 行)》 湘 人 社 函 湖南省人力资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五 证 合 0 1 6〕2 7 0号 〔2 一、一照一码” 社会保险登记实施工作的通知》 ·171· 附件 2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1 2 文号 文件标题 湘 人 社 函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障 〔2 0 1 6〕4 1 7号 湘 人 社 发 0 1 8〕3 6号 〔2 ·172· 卡建设资金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 〈湖南 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实施办法〉 的 通知》 就 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 02 0年 11月 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 1年 1月 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 0年 11月 11日 ·174·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2 0 2 0年 1 1月 1 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 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 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 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 相应的权益。 第四条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 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 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 相适应。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退役军 人 的 政 治、生 活 等 待 遇 与 其 服 现 役 期 间 所 做 贡 献 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六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 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 ·175· 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 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 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 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 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 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 负担。退役 安 置、教 育 培 训、抚 恤 优 待 资 金 主 要 由 中 央 财 政 负担。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 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 和帮助。 第十一条 对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第十二条 移交接收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 政治工作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 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 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 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 ·176· 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 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管理使用办法由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军人所在部队在军人退役时,应当及时将其人事 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 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 档案。 第十七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及时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 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 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过程中,发生与其服现役有关 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其安置有关的问题,由 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 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原所在部队 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 ·177· 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第二十一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 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 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 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 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 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第二十二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 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 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 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 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二十三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 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 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二十四条 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 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178· 执行。 第二十五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 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下列退役军 人,优先安置: (一) 参战退役军人; (二) 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 (三) 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四) 长期 在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或 者 特 殊 岗 位 服 现 役 的 退 役 军人。 第二十六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 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 制保障。 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 前两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 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 第二十七条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军 士,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 用、聘用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 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 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 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二十九条 属排忧解难。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 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 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 ·179· 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应当予以及时办理。对下列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一) 参战退役军人; (二) 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三) 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四) 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条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 员会制定。 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 教育培训 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应当以提高就业质量为导 向,紧密围绕社会需求,为退役军人提供有特色、精细化、针对 性强的培训服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完 善知识结构,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 养,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 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 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在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 前提下,可以根据部队特点和条件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 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培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 当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四条 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统筹安排,可以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 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180· 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 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 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 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 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 能培训。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可以享 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 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其免 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 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 第三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 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 进行检查和考核,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 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 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 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 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 役军人就业。 第四十条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 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 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 ·181· 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 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 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 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 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 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第四十三条 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 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 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 考录计划。 各地应当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 村专职工作人员。 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 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加稳边固边等边疆建设工作。 第四十四条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 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 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 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 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第四十六条 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 ·182· 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六章 第四十八条 抚恤优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 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 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第四十九条 国家逐步消除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 异、缩小地区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第五十条 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 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第五十一条 退役军人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 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 实施。 第五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 就医提 供 优 待 服 务,并 对 参 战 退 役 军 人、残 疾 退 役 军 人 给 予 优惠。 第五十三条 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 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优待,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 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 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 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帮扶援助。 第五十六条 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 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 ·183·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 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 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第七章 第五十七条 褒扬激励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 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 受相应待遇。 第五十八条 退役军人安置地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时, 应当举行迎接仪式。迎接仪式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 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 牌,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六十条 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 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 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 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 等徽章。 第六十一条 国家注重发挥退役军人在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 教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 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参加学校国防教育 培训,学校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参与学生军事训练。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宣传,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 文艺作品等方式,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和退役 军人敬业奉献精神。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 ·184· 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 (一) 参战退役军人; (二) 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 (三) 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 (四) 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第六十四条 国家统筹规划烈士纪念设施建设,通过组织开 展英雄烈士祭扫纪念活动等多种形式,弘扬英雄烈士精神。退役 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和管理。 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去世后,可以 安葬在军人公墓。 第八章 服务管理 第六十五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退 役军人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 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提升退役军 人服务保障能力。 第六十六条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 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 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掌握退役军人的思想情况 和工作生活状况,指导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退役军人的 思想政治工作和有关保障工作。 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退役军人工作和生活状 况,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有关保障工作。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 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的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宣传与退役军人相关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185·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为退役军人 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 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退役军人 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 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 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 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 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十二条 国家实行退役军人保障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 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完成情况,纳 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 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对退役军人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单 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 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七十三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 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四条 对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违反本法行为的检举、 控告,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 举人、控告人。 第九章 第七十五条 法律责任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二) 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三) 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 ·186· (四) 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 (五) 违反规定确定抚恤优待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 役军人相关待遇的; (六) 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私利的; (七) 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八)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十六条 其他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 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 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 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 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 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退役军人对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 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 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法。 第八十二条 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187· 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法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 定执行。 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认定程 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 门等部门规定。 第八十四条 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 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 本法施行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 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 2 021年 1月 1日起施行。 ·188·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后农民工 返城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农工办发 〔2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 春节过后农民工返城高峰将至,当前正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肺炎疫情防控关键阶段,做好农民工返城服务保障工作十分紧 迫。为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 组关于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 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返 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返城服务保障工作。做好农民工安全有 序返城工作,事关农民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疫情防控和 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农民工返城返岗高峰期与疫情防控关键期叠 加,工作任务艰巨。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 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上来,强化风险意识,落实属地责 任,扎实做好农民工群体返城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二、积极开展农民工防疫宣传和疫情防控。各级农民工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配合有关成员单位积极开展疫情防护知识宣传 和防控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农民工 综合服务中心等作用,广泛开展应对疫情政策措施宣传讲解,引 导农民工科学防控,降低感染和传播风险。以倡议书、公开信等 方式,引导农民工合理安排返城返岗时间,避免春节后盲目外出。 三、实施农民工分类指导。各地要加强返乡农民工摸排和分 ·189· 类指导,对于春节后继续外出务工的,做好健康出行和疫情信息 提醒;对于不外出的,引导参加线上学习培训,推荐就地就近就 业岗位;要采取措施,避免已感染或尚在观察期的农民工外出。 要对招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开展疫情监测,做好防护工作。 四、加强输出地与输入地有效对接。农民工输出地要结合本 地实际,及时跟踪主要输入地疫情变化,预判农民工返城高峰时 间和规模,做好主要输入地企业用工、复工、交通、疫情等信息 的集中发布。农民工输入地要加强对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用工 情况监测,动态掌握用工需求,及时发布岗位信息,加强与农民 工主要输出地的有组织对接服务。鼓励用工集中地区和集中企业 通过组织专车等方式为农民工返城复工提供点对点的出行服务。 五、加强农民工返城服务保障部门协同。要切实发挥各级农 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推动各成员单位落实 责任,加强联防联控,形成工作合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与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 享、情况通报机制,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及农民工流动情况,切实 做好就业服务、行前健康检查、交通安全等工作。 六、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各地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 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促进企业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依 法依规处理农民工因疫情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劳动关 系问题。对于因隔离、留观、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农民 工暂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 遣工。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和政策宣传解读,畅通司法、仲裁、监 察、信访维权渠道,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七、积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要做好农民工春节后出行服务, 简化农民工返城证照办理,推行 “不见面”网上服务。要在车站、 码头等农民工集中地开展全天候服务,及时帮助农民工解决各类 实际问题。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农民工的慰问关爱工作。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 0 2 0年 2月 6日 ·19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 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 〔2 020〕1 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扶贫办 (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确保做好防疫工作 的前提下,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习 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在确保疫情防 控安全的前提下,抓好涉及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 坚的重点任务,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不能有缓一缓、等一等 的思想。努力减轻疫情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增收的影响,助力全面 建成小康社会和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鼓励重点企业优先招录。根据本地区防疫物资、生产生 活必需品生产以及上下游配套产业等重点企业用工需求,梳理适 合贫困劳动力的就业岗位,实施远程精准推送。鼓励重点企业优 先招用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有条 件地区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三、安全有序组织外出返岗务工。主动了解贫困劳动力外出 返岗务工需求和意愿,加强与输入地信息对接,对具备返岗条件 的,优先开展 “点对点” 集中运送到岗,提供口罩等出行、上 岗物资。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 人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91· 四、促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确保防疫安全前提下,协调 推动疫情较轻地区的企业、就业扶贫车间等经营主体和乡村农田 水利等项目尽早复工复产,推荐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优先上 岗。临时增设的保洁环卫、防疫消杀、卡点值守等岗位吸纳贫困 劳动力的,参照当地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五、重点做好深度贫困地区就业帮扶。将 “三区三州” 等 深度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所在地区以及挂牌督战的 52个贫困县作为工作重点,组织定向投放就业岗位,加大有组 织劳务输出力度,适当扩大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进一步给予资 金倾斜支持,提高政策补贴标准。 六、推动务农就业增收。结合春季农业生产部署,引导无法 外出贫困劳动力投入春耕备耕,从事农资运输、农产品产销等实 现就业增收。加强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推动爱心助农等活动惠 及贫困劳动力。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各类农资企业、农业经 营主体,参照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七、加强关心关爱。组织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 人等人员力量,定期联络对口帮扶贫困劳动力,关心他们的健 康、生活和务工情况。对贫困劳动力反映的卫生防疫、生活保障 等方面问题,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对受疫情影响失业的 参保贫困劳动力,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 助金。 八、优化线上服务线上培训。及时向贫困劳动力筛选推送一 批有针对性的岗位信息,帮助贫困劳动力掌握居家线上求职应聘 操作流程,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确保防疫安全前提下,组织不具备 线上求职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参加视频面试。 鼓励支持贫困劳动力积极参加线上培训,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纳入 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九、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积极主动 作为,向当地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建言献策,加强部门协同,创造 有利于贫困劳动力的良好环境。动态掌握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 ·192· 做到就业状态清、就业需求清、技能水平清、就业困难清,及时 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切实防止因疫失业返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务 院 扶 贫 办 20 20年 2月 2 1日 ·19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 支持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 〔2 020〕3 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财政厅 (局): 为有效应对国内外疫情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对就业的影响, 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 政部决定启动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中央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 强化底线思维,注重精准施策,坚持援企、稳岗、扩就业、保民 生并举,用足用好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大力实施稳岗返还、以工代训,支持企业稳定岗位,鼓励企业吸 纳就业,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努力保持就业局势和社会大局 稳定。 二、政策举措 (一) 加大稳岗 返 还 力 度。加 快 落 实 失 业 保 险 稳 岗 返 还 政 策,支持参保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其中,对中小微企业,2 020 年1 2月 31日前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 业保险费的 1 00%。提高返还标准后,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 尽快补发 20 2 0年度返还资金。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 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 ·194· 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 过 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实施企业稳岗 2个月以上 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 1 备付能力,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备付能力应达到 24个月以上,对于备付能力不足的统筹地区,要充分发挥省级 调剂金作用,帮助当地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尽可能让符 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政策支持。 (二) 拓宽以工代训范围 支持企业面向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扩岗位、扩就 业。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 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 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支持困难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稳岗位、保生活。对受疫情影响 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 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 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补贴范围扩展到各类 企业。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以工代训、职工生活补助等支出。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 单 (其中停工停产企业需提供上一季度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 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每月将补贴资 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6个月,所需资 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 2 020年 12月 31日,原有以工代训政策执 行期限不变。 三、工作要求 (一) 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梳理发布专项支持计划的政策 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 话等,结合本地区重点关注企业清单宣介政策、了解困难、做好 ·195· 帮扶。要精简申领证明材料,对同一企业同时申请多项政策的推 行 “打包” 办 理,不 得 要 求 重 复 提 交 材 料。对 稳 岗 返 还 政 策, 稳岗返还金额可依据征缴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缴费记录按规定确 定,不再要求提供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 “生产经营活动应符 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的审核可采用企业 承诺方式。要提高审核发放效率,做到随报随审,不得设定集中 申报期和资金拨付期。要加快建立补贴资金网上申领渠道,推广 “不见面” 服务,努力实现补贴受理审核发放全程网办。 (二) 强化资金保障监管。各地要加大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 贴资金保障力度,确保政策落实。要按月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 状况,加强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 续。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监管机 制,向社会公示享受政策的单位、额度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 专项审计,对违规使用、骗取套取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严惩,涉嫌 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 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是当前稳 就业、促就业、防失业的重要抓手,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 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制定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就 业工作需要,细化实化稳岗返还、以工代训政策,合理确定政策 享受对象,明确操作流程和补贴标准。要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将 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情况纳入技能提升行动统计范围,按月上报政 策落实情况。要强化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及时向社会 宣传专项支持计划政策举措、进展成效。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情况 将作为本年度稳就业工作相关督查、技能提升行动落实情况考核 的重要内容。 各地实施专项支持计划的有关情况及工作中发现的困难问 题,要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2 0 20年 5月 9日 ·19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 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 人社部发 〔2 020〕3 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财政 厅 (局)、自 然 资 源 厅 (局)、交 通 运 输 厅 (局)、 水利 (水务) 厅 (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扶贫办 (局): 就业事关基本民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为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 业决策部署,进一步用好各类公益性岗位,充分发挥就业保障作 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高度重视公益性岗位有关工 作,将其作为当前今后一段时期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举措,摆 在更加突出位置。压实工作责任,加强资金保障,推动政策落 实,强化日常调度与集中督查。统筹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切实发挥公益性岗位 “兜底线、救急难” 作用。 二、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 业形势变化,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 响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各类就业困难人 ·197· 员纳入援助对象范围。推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与失业登记协同办 理,便捷受理申请,同步开展认定,主动提供援助服务,做到应 认尽认、应帮尽帮。 三、多渠道开展就业援助。根据就业援助对象特点和需求, 设计服务路径和援助举措,实施分类帮扶。针对性开展职业技能 培训,积极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落实 好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对仍然难以 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四、聚焦城乡公共服务短板把握开发领域。围绕疫情防控等 重大突发事件,开发防疫消杀、医护辅助、物资配送、道路管 制、卡点值守等应急管理服务岗位。满足城乡基层公共服务需 求,开发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便民服务、妇幼保健、托 老托幼助残、乡村快递收发等便 民 服 务 类 岗 位。弥 补 “三 农” 领域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治理不足,开发农村公 路建设与管护、村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水利工程及水利 设施建设与管护、河湖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无 害化处理、河塘清淤整治、造林绿化等岗位。加强与各类公共服 务管理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掌握相关领域招人用人需求,拓展 岗位开发范围。 五、合理利用临时性城镇公益性岗位。20 2 0年新开发的城 镇公益性岗位以短期性、临时性岗位为主,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合理安置人员。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在岗时间不超过 6个月,探索 实施项目制管理,适当采取非全日制等方式。根据实际工作时间 等因素合理确定岗位补贴,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 资标准,非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社会 保险补贴根据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按规定发放。 六、协同协力用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助力脱贫攻坚。加强乡村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定期开展信息共享,汇 聚各类岗位合力,助力脱贫攻坚。充分考虑当地收入水平和岗位 ·198· 职责内容,合理确定岗位待遇水平。指导乡镇、村结合实际开展 岗位招聘,将岗位更多用于安置无法外出、无业可扶、无力脱贫 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现有各类乡 村公益性岗位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实际实行动态调整。 七、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岗位招聘。公开发布岗位招聘信息, 在网络或街道 (乡镇)、社区 (村) 公告栏发布张贴招聘公告, 注明岗位职责、招聘要求、薪酬待遇、劳动时长、在岗时间等信 息。规范开展人员招用,组织好上岗资格认定、人岗匹配和拟招 用人员公示等工作,接受社会各方监督。优化服务方式,搭建信 息发布平台,开设招聘服务专区,为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求职招聘服务。 八、强化岗位规范化管理。严格开展安置人员身份核实认 定,确保依法依规安置符合条件人员,强化相关补贴资金监管。 加强在岗人员履职情况监管,定期开展考核评价,重点考核工作 成效、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情况。及时纠正查处安置不符合 条件人员、优亲厚友、轮流坐庄、资金补贴一发了之、变相发钱 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避免一村多岗、一人多岗等岗位设置过多 过滥等现象。强化实名制动态管理,建立省级公益性岗位数据 库,做好各类公益性岗位统计分析,按季度报送有关情况。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围绕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目标, 立足职责、密切合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加强 各类公益性岗位统计分析,摸清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 动力等困难群体就业状况和就业需求,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就业相 关资金补助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制定。扶贫部门加大光伏收益、 扶贫专项资金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力度,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林业草原部门 做好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统筹利用。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护路员 岗位的开发管理,协同做好岗位招聘与安置人员统计分析。水利 部门做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岗位管理,协同做好岗位招聘和安 ·199· 置人员统计分析。各地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 然资源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林业草原部门、扶贫部 门做好各类公益性岗位资金支出使用情况的监管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自 然 资 源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国家林业草原局 国 务 院 扶 贫 办 20 20年 5月 2 9日 ·20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 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 〔2 020〕4 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财政厅 (局)、扶贫办 (局): 一人就业,全家脱贫,增加就业是最有效最直接的脱贫方 式。去年全国有 27 29万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外务工,这些家 庭三分之二左右的收入来自外出务工。今年是脱贫攻坚决战决 胜、全面收官之年,做好就业扶贫工作尤为重要。受新冠肺炎疫 情影响,当前仍有一些贫困劳动力尚未外出,一些贫困劳动力在 外务工不稳定,就业增收压力加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应对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决策部 署,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围绕贫困劳动力出得去、稳得住、留得 下,多措并举、精准施策,帮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贫困劳 动力外出务工,帮助已外出贫困劳动力稳定务工,力争今年外出 务工规模不降低、有提高,最大限度防止和减少外出务工贫困劳 动力返乡回流,努力稳定贫困群众就业增收渠道。 二、压实工作责任。强化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 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输出地和输入地主体责任。输出地负责摸 清本地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意愿,做好组织发动、劳务输出。输 入地负责畅通贫困劳动力流入渠道,帮助贫困劳动力稳在企业、 稳在当地。东部地区要扩大东西部扶贫协作机制覆盖面,将在当 ·201· 地务工的贫困劳动力全部作为工作对象、纳入服务范围。 三、全面摸排底数。要依托全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名制数 据库,摸查贫困劳动力务工情况。输入地要将在当地务工的贫困 劳动力实名制数据,与本地就业失业、用工备案、社保缴纳等数 据比对,列出贫困劳动力就业人员清单、失业人员清单,包括务 工单位、参保信息等情况。输出地要对照去年外出务工贫困劳动 力名单,摸排今年已就业和未外出、有意愿外出人员情况,列出 本地贫困劳动力就业人员清单、有意愿外出务工人员清单,做到 人员底数清、劳动能力清、就业状态清、外出意愿清。输出地人 社部门要配合扶贫部门从源头抓好贫困劳动力数据摸排采集工 作,统一口径、共同确认,确保数据准确。 四、优先组织外出。要抓住全国复工复产进度加快的有利时 机,加强贫困劳动力就业岗位信息的归集发布,加强输出地和输 入地劳务对接。输出地要充分发挥行政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 作用,广泛动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 纪人,加快组织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外出务工规模低于去年的 省份,要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及时解决劳务输出中遇到的问题, 扩大输出规模。输入地要在做好东西部劳务协作、对口支援的同 时,主动与输出省份加强劳务对接,常态化提供就业岗位,协助 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 的按规定给予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 性吸纳就业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 的企业,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开展有组 织劳务输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 人,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 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 贴,对疫情防控期间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交通费 补助。 五、全力稳在企业。对贫困劳动力所在企业,建立定期联系 专人帮扶机制,加强用工指导、政策宣介,及时排忧解难,落实 各项援企稳岗、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对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确实 ·202· 需要裁员的企业,提前介入指导,同等条件下优先留用贫困劳动 力;对不裁贫困劳动力的,优先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困难企 业培训补贴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六、尽力稳在当地。对不得不裁减贫困劳动力的企业,指导 企业妥善处理与贫困劳动力的劳动关系,依法支付工资报酬和经 济补偿,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对贫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 发生劳动争议的,启动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 审、快结。对参加失业保险的贫困劳动力,及时按规定落实失业 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符合条件对象,协调当地民政部 门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保障失业期间基本 生活。加强就业帮扶,将就业转失业的贫困劳动力纳入当地就业 困难人员范围,及时提供职业介绍、岗位推荐等服务,落实企业 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扶持政策,优先 帮助尽快转岗就业。 七、拓宽就地就近就业渠道。要充分尊重贫困劳动力意愿, 将返乡留乡贫困劳动力作为重点帮扶对象,通过发展农业生产、 组织参加工程项目建设、推动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车间复工达 产、培树发展劳务品牌、培育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等方式,多 渠道安排返乡留乡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结合实际加大乡村 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加强规范管理,防止变相发钱、福利化倾 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 8 0%用于设置扶贫公益性岗位。 八、始终聚焦重点。要把 5 2个未摘帽贫困县、 “三区三州” 等深度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区以及湖北省的贫困劳 动力作为重点对象,优先组织输出、优先稳岗转岗、优先托底安 置、优先实施救助。充分发挥东西部劳务协作、对口支援、省内 协作机制,加大劳务协作、项目建设等各类资源的倾斜支持,实 施一对一帮扶,定向投放岗位,开展点对点劳务输出。2 02 0年 各地对口支援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分配要向以上重点地区倾斜。 20 2 0年对 “三区三州” 等深度贫困地区、5 2个未摘帽贫困县参 加失业保险且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将稳岗返还标准由企业及其 00%,并 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60%最高提至 1 ·203· 按规定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 纳入稳岗返还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范围。 九、强化考核评估。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将作为年度脱贫攻 坚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参照指标为去年贫困劳动力外出务 工数据,东部地区今年吸纳中西部地区贫困劳动力务工总数不少 于去年,中西部地区外出务工贫困劳动力总数不少于去年。 十、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就业扶贫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 要内容、稳就业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倾力作为,确保完成目 标任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统筹使 用就业补助资金、符合条件的相关扶贫资金和地方财政安排的援 助资金保障落实,促进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要持续抓好作风建 设,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数字脱贫弄虚作假。 附件:(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国 务 院 扶 贫 办 20 20年 6月 1 7日 ·204·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 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的通知 人社部发 〔2 020〕5 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文明 办,政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局)、民 政 厅 (局)、教 育 厅 (教委、教育局)、财政厅 (局)、卫生健康委: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支持城乡社区 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平台,既是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空 间、助力成长成才的重要渠道,也是助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 理能力建设的有效举措。为推动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提升 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水平互促共进,现就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 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通知如下。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围绕社区服务需求就业创业。各地要精 准对接居民需求,通过落实税费减免、场地支持、政府购买服务 等政策,支持城乡社区服务机构 (含社区服务类企业、社会组织 等) 发展,创造更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社区服务类企 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或组织见习的,按规定落实吸纳就业补 贴、就业见习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对社区服务类社会组 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或组织见习的,按规定享受吸纳就业扶持 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积极投身城乡社区服务领域创业,按规定 落实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鼓励城乡社区 综合服务设施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免费场地支持。对高校毕业 ·205· 生到城乡社区服务领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 政策。 二、加快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各 地要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把社区 (村) 党 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以及其他社区 (村) 专职工作 人员纳入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培养、评价、 选拔、使用、激励机制,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才向城乡社区 治理和服务领域流动。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出现空缺岗位要优先 招用高校毕业生,或拿出一定数量岗位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 (含 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三、加强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建设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各地 要聚焦全面提升社区治理和服务精准化、精细化水平,着力补齐 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中暴露出的社区工作力量短板。对人员缺 口,可通过招用高校毕业生加以补充。要加强对新招用高校毕业 生的培养使用,将其优先安排在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专长的社区工 作岗位,更好组织社区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更好协助做好与社区 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事 业、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公共安全、公共法律服 务、调解仲裁等服务提供工作。 四、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联动机制建设创造更多 就业机会。各地要完善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政策措施,推进由 “养 人” 到 “办事” 的转变,重点围绕纠纷调解、健康养老、儿童 福利、教育培训、公益慈善、防灾减灾、文体娱乐、邻里互助、 居民融入及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领域,培育发展各类城乡社区社 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服务供给增加带动高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进一步支持各地探索整合利用现有资源推进乡镇社会 工作站建设,积极打造一批基层社会服务平台,鼓励社会工作服 务机构和乡镇社会工作站优先招用使用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社 区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社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各级公共就 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与城乡社区组织、社区服务机构建立联系对接 ·206· 机制,及时收集社区服务领域招聘信息,依托官网官微、报刊电 视、市场服务机构网站等渠道广泛发布,并通过高校校园网、手 机短信息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精准推送。针对城乡社区用人单位 需求和高校毕业生专业特点,搭建人力资源供需对接平台,组织 社区用人单位积极参加小型化、特色化专场招聘,多方式提供就 业创业服务。各地可结合实际需要,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城乡社区 服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重点围绕 “互联网 +” 健 康、养老、托育、家政等领域组织专项培训,有针对性地提升技 术技能水平。 六、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观念引导。各地教育部门和高 校要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理想信念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高校毕 业生将职业选择融入国家发展和社会建设,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和 成才观。积极组织在校大学生到城乡社区开展实习实践、志愿服 务、社会公益等活动,激发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的热 情。引导在校大学生学习社区工作知识,增强服务群众的工作方 法和本领,做好勇于投身城乡社区一线锻炼锤炼、成长成才的职 业准备。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 打包政策服务清单进学校、进社区,帮助高校毕业生和城乡社区 用人单位充分了解和享受政策。 七、关心城乡社区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成长发展。各地要将 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人才政策扶持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提供住房、医疗、落户等支持。对到城乡社区就业 创业的党员高校毕业生,各级党委和基层党组织应加强教育管理 和激励关怀,对非党员的优秀人才要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引。 进一步强化基层和实践导向,加大从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中招录 (聘) 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街道 (乡镇) 干部力 度。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发掘一批扎根城乡社区、建功立业的优 秀高校毕业生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八、健全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各地要坚持把高校毕业 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 创业纳入当地就业、人才和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总体安排,建立由 ·207·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明、教育、财政、卫生健康 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压实责任,抓好实施。 结合实际细化实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发挥各方职 能优势,充分调动市场力量,多措并举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 区就业创业。将高校毕业生在城乡社区就业创业情况纳入文明城 市 (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测评体系。 各地要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进 展和岗位落实情况,于年底前分别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 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 中 教 政 央 文 育 部 明 办 部 财 政 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 20年 6月 2 2日 ·20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 行动的通知 人社部发 〔2 020〕5 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促进劳动者就业和职业发展、服务用人单 位管理开发人力资源的专门行业。服务稳就业促就业、优化人力 资源流动配置,是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职责所在。为深入贯彻党 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就业工作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决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化社会 化就业和促就业举措要应出尽出的有关要求,聚焦疫情防控常态 化条件下促就业工作的现实需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 职能优势和专业优势,创新方式,精准施策,为促进稳就业保就 业、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建 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有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支撑。 二、行动内容 (一) 开展联合 招 聘 服 务。充 分 发 挥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作 用,通过线上线下结合、跨区域协同、各类机构联动等方式,统 ·209· 一行动,联合招聘,激发促就业的倍增效应。鼓励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拓展各类线上求职招聘服务模式,打造更优、更便捷的线上 招聘服务平台,满足各类求职者就业择业需求。各地要严格按照 属地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在充分做好防疫措施的情况下,指导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逐步开展日常招聘服务和小型化、灵活 性现场招聘活动,安全有序开展线下招聘活动。 (二) 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就业服务。组织推动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聚焦承担重大工程项目、重要医用物资生产、公共事业运 行、群众生活必需等涉及国计民生和产业发展的重点行业企业, 提供用工招聘、人才寻访、劳务派遣、员工培训、人力资源服务 外包等急需必需服务。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受疫情影响严 重、存在较大经营困难的行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提供劳 动用工管理、薪酬管理、社保代理、发展规划等实用型服务。鼓 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广泛参与政府部门、社 会组织开展的各类援企稳岗活动。 (三) 开展重点群体就业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 过组织进校园开展专场招聘、进乡村摸清实际需求、进企业实施 精准对接等方式,有效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 业。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广泛面向困难企业职工、城乡未继续 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 业劳动者、贫困劳动力及就业困难人员等,开发创新服务产品和 服务模式,有针对性地开展精准招聘、创业扶持、技能培训等多 样化人力资源服务。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将被用工单位退 回的被派遣劳动者简单推向社会,通过积极对接其他企业劳务派 遣用工需求,尽快实现重新派遣。要鼓励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尤其是国有、骨干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主动参与实施困难 人员就业援助等有关工作,积极提供免费服务。 (四) 开展促进灵活就业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一 步拓展和优化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业务,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 务水平。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各类企业,特别是餐饮、快 递、家政、制造业等用工密集型企业,提供招聘、培训、人事代 ·210· 理等精细化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用工余缺调剂平 台,为阶段性缺工企业提供供需对接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搭建线上线下信息服务平台,广泛发布短工、零工、兼职及自 由职业等各类需求信息,支持劳动者灵活就业。 (五) 开展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支持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 园和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紧密结合市场需求,优化就业创业 培训项目、产品,提供各类实用型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引导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对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提供职业规划、创业指 导、招聘用工、经营管理、投融资对接等一体化服务,通过服务 创业有效带动促进就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产业园区,结 合当地产业布局和发展实际,组织开展相关行业的创业创新大 赛、成果展示交流等活动,邀请投融资机构、天使投资人、创业 导师考 察 对 接,为 创 业 创 新 项 目 成 果 的 转 化 孵 化,提 供 广 阔 平台。 (六) 开展优质培训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力开展 线上培训,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就业创业、技能提升等培训 需求,积极开发和升级在线学习、直播课堂等服务项目,提供各 类实用性强的线上线下培训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联合技 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积极开发优化技能培训项目,按 规定参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稳岗扩岗、以训稳岗、重点群体专 项培训等工作。 (七) 开展劳务协作服务。依托东西部协作、对口支 援 机 制,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供需信息连通联动机制,搭建供需对 接交流平台,及时互通信息,畅通跨地区劳务协作渠道。充分发 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化力量的专业化、灵活性优势,积极 组织开展跨地区劳务对接活动,努力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高劳 务组织化水平,积极促进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力资源有序流动。 (八) 开展就业扶贫服务。聚焦贫困地 区 特 别 是 “三 区 三 州”、5 2个未摘帽贫困县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深入开展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助力脱贫攻坚行动,加强贫困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 发达地区的对口交流合作,支持鼓励东部省份引导人力资源服务 ·211· 机构到贫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形成常态化就业扶贫合作机制。 加大贫困地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力度,不断提升东西部交流协 作、市场援助项目对促进就业扶贫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发挥 示范引导作用,有效调动各方积极性、内动力,形成推动人力资 源市场建设、带动助力就业扶贫的整体合力。 (九) 开展供求信息监测服务。指导鼓励人力资源市场和人 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托招聘信息和数据库,采取设点监测、线上调 研、数据对比等方式,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监测。指导人力资 源服务机构通过发布监测信息、开展预测分析、编制需求目录等 方法,及时掌握不同地区、重点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 为研判就业形势、完善就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十) 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促就业综合服务。人力资 源服务产业园要把为促就业提供综合性服务作为重大任务,深入 开展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促就业服务行动,精心打造和持 续优化线上线下协同的统一活动平台。各国家级产业园要聚焦疫 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在开展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专场招聘 活动基础上,进一步统筹开展综合性就业服务活动,为劳动者和 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招聘、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才测 评、专业培训、事务代理等一揽子、一站式服务。各地人力资源 服务产业园要积极发挥园区产业集聚、服务齐全、功能完备的独 特优势,组织园区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同开展促就业综合服 务活动,精准对接供需,提供优质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 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发挥市场促就业作用的重要 指示精神,以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精细的作风,进一步推动人 力资源服务业促就业工作。要结合当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 际,统筹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就业相关行动,增强促进就业 尤其是重点群体、重点行业就业的针对性、实效性。要强化责任 落实,专题研究部署,定期推动落实,加强督促指导。 (二) 加大支持力度。要注重激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社会 ·212· 责任感和积极性主动性,切实加大支持力度,对发挥促就业作用 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制定落实减免场地租金、给予奖励 补贴、确定诚信服务机构、入选行业骨干企业等政策措施。对提 供求职招聘、保障用工、劳务对接等相关服务的机构,要根据有 关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政策;对符合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条 件的,应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 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研究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健全完善 有关政策制度。指导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尤其是中小微企 业,充分享受减税降费、贷款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 (三) 形成工作合力。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完善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促就业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大 工作调度,加强分工合作,坚持同向发力。要指导行业协会充分 发挥在推动行业促就业中的引领示范、协调自律作用,与人力资 源服务产业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一行动,形成合力。要健 全工作机制,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确保各项行动措施落细 落实。 (四) 注重宣传引导。要建立正面激励机制,及时总结人力 资源服务业促就业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注重发现活动中涌现出 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先进典型事例,通过多种形式、 各类渠道进行宣传推广,并予以奖励激励,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 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在推动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成效,请及时报送我部。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司 联系电话:01 0-84 2 08 24 7/ 01 0-8 42 08 2 44(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 20年 7月 17日 ·21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残联 0 2 1年就业援助月 关于开展 2 专项活动的通知 人社部函 〔20 2 0〕1 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残联: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 会精神,做好 “六稳” 工作,落实 “六保” 任务,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定于 20 2 1年元旦、春节期间在全 国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集中帮助困难群众就业创业, 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活动主题 就业帮扶 真情相助 二、活动时间 2 021年 1月 1日 -1月 31日 三、服务对象 (一) 符合认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 残疾登记失业人员; (三) 重大改革产生的脱贫人口、长江禁捕退捕渔民等重点 就业帮扶对象。 四、活动目标 帮助服务对象了解就业援助政策措施,使服务对象都能掌握 申领政策服务的具体流程和操作方法,有就业需求的都能得到就 ·214· 业援助服务,符合条件的都能享受就业援助政策,促进未就业的 服务对象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让服务对象感受到党 和政府的温暖与关怀。 五、活动内容 (一) 建立帮扶清单。各地要对照各类服务对象实名制数据 库和帮扶台账,通过数据比对、联系核实等方式,将其中尚未就 业,以及灵活就业但收入较低、就业不稳定的人员作为本次活动 重点服务对象,建立帮扶清单。详细了解掌握其基本信息和就业 信息,做到基本情况清、就业需求清、技能水平清、就业意向 清,为精准帮扶提供支撑。 (二) 广泛收集岗位。各地要深入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广 泛收集符合困难群众需求特点的岗位,建立岗位信息库,为实施 就业援助做好准备。依托社区开发收集一批便民商业、物业管理 等社区服务岗位,方便困难群众就近就业。动员辖区内经营业绩 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拿出一批有保障、无年龄限制、无技能 要求、无学历门槛的岗位,拓展困难群众就业渠道。准备一批保 洁保绿、基层协管等公益性岗位,对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 的困难群众予以托底安置。 (三) 实施精准服务。各地要针对困难群众特点,围绕困难 群众不同需求,精准施策。对就业意愿不足的,开展 1次政策宣 讲、1次职业指导,帮助提振信心,合理规划求职方向。对技能 不足的,提供至少 1个培训项目。对有就业意愿的,对照帮扶清 单和岗位信息库,提供至少 3个适合的岗位。对符合条件的困难 群众及用人单位,落实就业援助各项补贴政策,鼓励困难群众灵 活就业、自主创业,鼓励用人单位更多吸纳困难群众就业。 (四) 举办专场招聘。各地要在活动期间组织开展面向困难 群众的系列专场招聘活动,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加强与经营性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合作,提前制定公布全省招聘活动计划安 排。举办覆盖城乡、深入社区的现场招聘会,分类设置招聘专 区,要求入场用人单位发布适合困难群众的招聘信息。举办形式 ·215· 多样的线上招聘会,开展远程招聘,靶向推送岗位信息,促进人 岗精准匹配。 (五) 开展走访慰问。各地要对照帮扶清单,面向服务对象 普遍开展走访慰问。发出一封慰问信,送上节日问候,详细介绍 本次活动的主要内容、活动安排、参与方式。开展一轮入户走 访,了解困难群众生活情况和就业情况,对有就业需求的,现场 开展送岗 位、送 政 策、送 服 务,帮 助 解 决 就 业 中 遇 到 的 困 难 问题。 (六) 聚焦重点群体。各地要聚焦特定群体,实施特 色 帮 扶,落实特殊要求。对零就业家庭开展 “清零” 行动,确保活 动期间每个家庭中至少 1人实现就业。对残疾登记失业人员开展 “一对一” 就业帮扶,帮助一批残疾人就业创业。对脱贫人口严 格落实 “四个不摘” 要求,稳定就业帮扶政策措施,稳定现有 就业规模。对长江禁捕退捕渔民切实提高帮扶措施的针对性、精 准性,确保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退捕渔民就业帮扶到位,及 时更新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实名制动态帮扶系统。 六、工作要求 (一) 高度重视。各地要高度重视 202 1年就业援助月专项活 动,把活动作为做好 “六稳” 工作、落实 “六保” 任务重要举 措,作为 “两节” 期间为困难群众送温暖的重要工作,带着对 困难群众的深厚感情开展工作,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落 到实处。 (二) 精心组织。各地要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 确职责分工,确定专人负责,确保活动顺利开展。活动期间,要 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合理安排线上线下招聘活动、服务活动,严 格落实疫 情 防 控 常 态 化、安 全 生 产 等 要 求,消 除 隐 患,防 范 风险。 (三) 广泛宣传。各地要在 2 0 21年 1月上旬组织适当形式的 活动启动仪式,组织媒体跟进报道,提高活动知晓度,扩大活动 影响力。要及时汇总活动有关情况,即时报送现场图片、影音资 ·216· 料、新闻线索,便于有关部门及时宣传。请于 2 021年 1月 15日 前报送活动启动和活动安排情况,2月 5日前报送活动总结和统 计表。 附件:(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 2 0年 1 2月 2 5日 ·2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 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 〔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教育厅 (教委)、财政厅 (局)、交通运输厅 (局)、卫 生健康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 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 关键期,即将迎来农民工等人员返岗复工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高 峰,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责任重大。为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 署,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 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 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 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 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 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 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春节期间 (截至 2 02 0年 2月 9日) 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 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218· 二、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根据春节假期 调整和防控疫情安排,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 间,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 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加强输入地、 输出地信息对接,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务站等向辖区 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针对农民工等人员流动特点,编制发 布预防手册,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 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 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三、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 动者,通过发送慰问短信、公告、慰问信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 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对已离开湖北返乡的劳动者, 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 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 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 岗位托底安置。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 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 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 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 定申请临时救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 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 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 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 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 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 3 0人 (含) 以下的企业,裁员 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 2 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 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 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 ·219· 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 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 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 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 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 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年, 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 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 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 等费用。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 场招聘活动,充分利用国家、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开展就业 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鼓励高校和用人 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 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 约录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 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 到手续。视情调整 2 02 0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 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 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加强求职心理疏导,组 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推出一 批在线咨询指导课,开通心理热线。 六、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 务协作。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 信息,加快向中国公共招聘网 (!""#$%% &'()*'!+,,)-'.)/0 ) 归集共 享,实施 “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 的线上春风行 动。根据当地疫情状况和党委政府部署,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 办、自助办,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 ·220· 毒、保持通风,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深入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 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 极回应群众关切,科学研判当前市场供求,引导用人单位和重点 群体有序招聘求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 20年 2月 5日 ·2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铁路集团关于做好农民工 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 保障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 〔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公安厅 (局)、交通运输厅 (局、委)、卫生健康委,各 铁路局集团公司: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 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加强 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对于已 有工作岗位和新确定工作岗位拟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组织开展对 用工集中地区和集中企业 “点对点” 的农民工专车 (专列) 运 输服务,保障成规模、成批次外出的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复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清出行需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部门通过 电视广播、官方网站、微信、就业信息平台、交通运输出行平台 等渠道,广泛宣传农民工返岗复工 “点对点” 服务保障的信息, 开通线上线下报名渠道。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摸排 有意愿外出农民工的信息,鼓励已确定工作岗位的农民工积极报 名,汇集农民工出行人数、时间、地点、用人单位等信息,动员 时间段相近、务工目的地相近的农民工集中时间出行,就省内就 业、跨省出行、集中地区、集中企业等进行分类,并逐级上报至 ·222·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形成外出农民工基础数据备核。 二、开展行前服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有出行需 求的农民工人员名单、集中返岗出行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提供 给交通运输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农民工集中 返岗需求,制定专门包车运输方案,为目的地集中、具有一定规 模的农民工提供 “点对点” 直达服务。对省际客运需求及时报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统筹做好省际间协调和沟通。卫生健康部门要 指导做好农民工的防疫健康教育和行前体温检测工作,发现异常 情况及时报告处置。充分利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同行密接自查服 务、中国政府网新冠肺炎患者同乘接触者查询系统,加强排查识 别,阻断风险人员外出。对于跨省外出农民工,省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要指导输出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行前主动 与输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接出行人数、到达时间和地 点、用人单位等信息,输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用人单 位确认相关信息,对接当地有关部门,做好人员接收准备。 三、组织返岗运输。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输方案时要优 先保障成规模、成批次、目的地集中的农民工出行,提前集中登 记信息,按照 “一车一方案” 的原则,开展 “点对点” 直达运 输。督促指导农民工返岗包车运营单位按照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 力做好农 民 工 返 岗 运 输 服 务 保 障 工 作 的 通 知》 (交 运 明 电 〔2 02 0〕56号) 要求,全面做好运输组织、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 施和乘客信息登记、转交工作,确保运输过程安全、顺畅、有 序。积极争取农民工输入、输出地方政府加大农民工返岗包车的 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补贴部分包车费用的形式,降低农 民工出行成本。鼓励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引导有条件的用工企业 主动承担农民工返岗包车费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铁 路运输部门根据农民工返岗需求,开行火车专列或安排外出农民 工包车厢运输,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道路客运班线和城市公交 等与铁路班次运力的衔接,打通农民工返岗 “最先和最后一公 里”。各地公安部门要加大在火车站、汽车站等重点部位的巡逻 防控,做好 “点对点” 包车的道 路 通 行 保 障 和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223· 对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四、做好抵达地交接。接收地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 的统一领导下,做好专车抵达后的交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要及时对接有关企业组织接收农民工入厂。企业要为返岗复 工农民工建立个人健康档案,随访健康状况,做到全覆盖,确保 达到防疫要求、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对于行前 14天内和 在途没有相关症状的,要尽快复工。对于出现发热、乏力、咳嗽 等不适症状的,应立即进行隔离观察,及时送诊排查。 五、加强上岗防护保障。在地方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领导小 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 任,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 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开展员工健康状况监测,为职工配发口 罩等防护用品,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实落地,坚决防止因复工造 成聚集感染。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的决策部署,把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作为做好复工复产 的重点工作任务,实现防疫防控与稳定农民工就业两不误。各地 要在疫情防控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 头,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和铁路集团公司参加的农 民工返岗复工 “点对点” 服务协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加强 沟通衔接,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输出有组 织、健康有检测、承运有防护、到达有交接、全程可追溯。要加 大对农民工返岗复工有序出行专项行动典型经验和做法的宣传推 广力度,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为农民工返岗复工做好疫情防 控提供帮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 安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 家 铁 路 集 团 20 20年 2月 1 9日 ·22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 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 人社厅发 〔2 0 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 失业登记是政府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为 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基础工作。为贯彻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 〔2 019〕2 8号) 要求,切实做 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明确失业登记对象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 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本通知所指劳动 年龄为年满 1 6周岁 (含) 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内 地 (大陆) 就业后失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 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 (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 可参 照执行。 二、拓宽失业登记办理渠道 各地要采用线下渠道与线上渠道相结合的方式受理劳动者失 业登记申请。线下渠道包括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性服务场 所和街道 (乡镇)、社区 (村) 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以下统 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受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委托承担残疾 ·225· 劳动者失业登记工作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线上渠道包括各地 对外办理失业登记服务的网站、手机客户端、微信等应用平台, 以及我部依托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人 社政务服务平台) 开设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尚未开通 20年 6月底前开通。 失业登记线上受理渠道的地区,要于 20 三、规范失业登记受理审核 劳动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失业人员登记表》 (表 样见附件 1),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并由本人对填写 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其中,内地 (大陆) 居民的有效身 份证件指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的有效 身份证件指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 通行证。 各地可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的方式,在 7个工作日内办结失 业登记,以适当方式主动反馈办理结果。必要时可对劳动者个人 身份信息、失业状态等进行审核。其中,个人身份信息可通过与 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比对核实;失业状况可通过与社 会保险参保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系统比对核实。有条件的地 区,可进一步通过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数据进行比对核实。 无法通过上述途径核查的,可采取工作人员调查方式予以核实。 四、强化登记失业人员服务 各地要打通服务链条,优化服务流程,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 一站式服务。要主动联系登记失业人员,在 《失业人员登记表》 记录信息基础上,为其提供分级分类服务,并全程记录提供服 务、落实政策情况。具体服务包括 (但不限于) 下列事项: (一) 摸清登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详细了解失业原因、技 能水平、就业意愿,介绍后续就业服务、失业登记注销条件等 信息。 (二) 介绍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 就业服务事项,提供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 单。政策清单应包括政策名称、享受对象、政策内容、申请条 件、受理机构等。服务清单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 ·226· 容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应包括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 电话、经办项目等。 (三) 对有培训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推介就业创业政 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精准匹配岗位信息并回 访求职结果。 (四) 对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提 供 创 业 培 训 (实 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政策落实等服务;对符合创业担保 贷款条件的,协助办理贷款申请。 (五) 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实施优先 扶持和重点帮助,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个性化就业援助计划,明 确服务项目和步骤,开展心理疏导,组织参加职业培训,跟踪解 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其中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 创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优先安置。 (六) 对符合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条件的,在主动介绍相关政 策内容的基础上,同步受理政策申请。 (七) 对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一并办理失业登记和 失业保险金发放。对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 领业务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一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 业保险金申领业务。 五、加强定期联系和动态管理 各地要做好登记失业人员日常服务,实时录入服务情况及结 果,帮助其尽快就业创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同时,鼓励 登记失业人员主动报告求职经历和就业状态,及时更新相关信 息。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通过信息比对或工作人员实地走访、 电话调查等方式,每月至少进行 1次跟踪调查,了解劳动者就业 失业情况。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就业创业扶持政 策的,纳入人社信用体系。 各地要加强失业登记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 者,注销其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告知 (移居境外、被判 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一) 超出登记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27· (二) 处于就业状态: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从事 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 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 终止就业要求: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完 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的;无正当理由连 续 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连续 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四) 各地确定的其他情形。 六、强化失业登记信息统计监测 各地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健全失业登记服务 管理功能,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为失业登记服务 全程信息化提供支撑。要按照就业统计制度规定,将常住地为城 镇的登记失业人员 (包括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 员) 纳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范围,并加强信息系统数据与统 计报表数据的一致性校验,逐步实现登记失业人员数据从信息系 统中直接生成。要按照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要求,按期报送全 部失业登记信息,并对辖区内各地市数据上报情况和数据质量进 行通报,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 七、做好与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的对接 各地要按照 《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失业登记 服务对接方案》 (附件 3),做好本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与失 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的对接,于 202 0年 6月底前完成联调 测试工作。自 2 0 20年 7月 1日起,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 将受理劳动者失业登记申请,并按照登记失业地将劳动者申请转 交各地办理。各地要及时办理转办事项,并将审核结果信息 (包 括依托本地服务平台受理的失业登记) 实时同步至人社政务服务 平台,方便劳动者在线查询相关信息。各地要全面梳理本地区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 (附件 4),在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发布并进 行动态管理,供劳动者查询失业登记办理情况,咨询相关政策 服务。 八、加强组织保障 失业登记是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重要措施,关系到广大劳动者 ·228· 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实施,明确责任单位和 负责人,落实各项工作要求,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等 为由不予受理。要着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人社部门内部业务 协同机制,逐步打通与工商、公安、民政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 渠道,实现共享数据信息、互认证明材料。要加大对劳动者的政 策服务宣传力度,公开线下服务机构和线上服务途径以及失业登 记流程等信息,做好与 1 23 33等咨询服务渠道的衔接,让符合条 件的劳动者及时得到政府政策服务帮扶。我部将适时通报各地与 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滞后、服务响应逾期、反馈数据不准及更 新不及时等情况,并将失业登记服务情况纳入就业工作考核,与 资金分配挂钩,并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 02 0年 2月 10日前将责任单位和联系 请各省 (区、市) 于 2 方式及本地公共就业信息系统部署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 清单报我部就业促进司。已开通线上失业登记服务的地方,将服 务网址、系统名称、办理流程等信息一并报送。各地的好做法、 好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 告部就业促进司。 附件: 1 失业人员登记表 2 失业登记工作流程图 3 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失业登记服务对接 方案 4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 0年 1月 13日 ·229· 附件 1 失业人员登记表 个人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民族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证件号 户籍地址 省 (区 / 市) 市 (州) 县 (区) (详细地址) 常住地址 省 (区 / 市) 市 (州) 县 (区) (详细地址) 职业 (工种) 资格及 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 名称及级别 联系方式 2 3 固定电话 电子邮件 其他 □常住地址 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 □年满 1 业、肄业 □被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企业破产倒闭终止劳动关系 □从机关事业单位被辞退解聘 □从各类单位辞职 □私 营 企 业、民 办 非 企 业 业 主 停业、破产 □终止从事个体工商户 是否申领失业保险金  求职意向 1 年 1 手机 登记失业地 □户籍地址 失 业 原 因 失业时间 月 学历 证件类型 □是 □否 2 □承包土地被征用等情况 □从 事 一 定 收 入 的 劳 动,但 月 收入低 于 当 地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准 □退出公益性岗位 □军人退出现役 且 未 纳 入 国 家 统一安置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 (请填写) □其他: 3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本人承诺填报的以上内容均真实、准确、有效,如与实际情况不一 致,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纳入人社信用记录。 申请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相关说明: 1 标记 “” 的为必填项。 2 如健康状况为残疾,需注明伤残等级。 3 劳动者通过失业登记服务全国统一入口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将填写 此表。上述信息将下发至各地,由登记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 办理失业登记。 ·230· 附件 2 失业登记工作流程图 ·231· 附件 3 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 失业登记服务对接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依托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 务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全国失业登记 线上协作办理、顺畅衔接和 “一网通办”,切实增强劳动者就业 失业服务体验,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 020年 6月底前,各地完成本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改 造,实现与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自 20 2 0年 7月 1日起,依 托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开通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面向劳动 者提供失业登记线上受理、失业登记审核情况查询、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信息查询等服务。 二、系统对接任务 (一) 本地系统改造 各地按照失业登记线上办理服务流程和失业登记线上办理数 据指标要求 (分别参见本方案的第三、四部分相关内容),调整 本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相关功能,完成线上申请下载、审 核、结果上传等功能开发。人社政务服务平台转办的失业登记申 请,以失业登记申请编号为唯一标识;本地办理的失业登记申 请,以行政区划代码、本地系统流水号为唯一标识。 (二) 部端接口对接 人社政务服务平台 (网页端地址为 www 123 3 3g o v c n,移 动端为 “掌上 1 23 3 3” APP) 提供 “失业登记申请信息下载” 和 “失业登记审核结果上传” 两个接口,将发布至部级业务协同平 台 (访问地址为业务专网 x t p t mo h r s s )。各地按照 《关于全面启 动业务协同平台和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 01 9〕25号) 有关要求,以及线上办理流程和数据 社网信函 〔2 ·232· 指标要求,做好本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改造,实现与人社政 务服务平台的衔接。 (三) 联调测试接入 各地完成本地系统改造后,在 6月底前与人社政务服务平台 开展联调测试工作,通过测试的地区,填写 《失业登记线上办理 接入申请表》 (请与部信息中心联系获取),由部端实现正式接 入,开通失业登记线上服务相关功能。 三、线上办理流程 (一) 失业登记线上办理 依托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劳动者失业登记请求的统一受 理、分级审核和统一反馈。具体实现流程如下: 网上失业登记申请流程图 1 登记申请信息 系 统:人社政务服务平台 办理方:劳动者 流 程:劳动者登录人社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或 “掌 上1 23 33” APP,选择 “失业登记线上办理” 功能,登记个人基 本信息和失业原因等相关信息,提交失业登记申请。 2 下载申请信息 系 统:人社政务服务平台 办理方:地方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 流 程:地方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在部级业务协同平台上 ·233· 注册后,通过部级业务协同平台提供的 “失业登记申请信息下 载” 接口,定期下载失业登记申请信息,同步到本地公共就业服 务信息系统。下载周期为 1小时。 3 审核申请信息 系 统:地方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 办理方:地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人员 流 程:经办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失业登记人员的个 人身份信息和失业状态进行核实,并在本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 统中录入审核结果。审核结果分为 “审核通过”、 “审核不通过” 两种状态。当 “审核不通过” 时,应记录不通过原因。 4 审核结果上传 系 统:人社政务服务平台 办理方:地方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 流 程:地方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通过部级业务协同平台 提供的 “失业登记审核结果上传” 接口,实时将审核结果 (含 未通过的原因) 上传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上传的审核结果数据 应为全口径数据,包括人社政务服务平台转办申请的审核结果, 以及在本地申请的审核结果。 (二) 失业登记审核情况查询 系 统:人社政务服务平台 办理方:劳动者 流 程:劳动者通过人社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或 “掌 上1 23 33” APP,选择 “失业登记审核情况查询” 功能,查询审 核状态及结果。当申请提交后,其审核状态为 “待审核”;当申 请被地方下载后,其审核状态变更为 “审核中”;当地方上传审 核结果后,其审核状态变更为 “已审核”,并展示审核结果。 (三)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查询 系 统:人社政务服务平台 办理方:劳动者 流 程:通 过 人 社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和 “掌 上 12 3 33” APP,向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查询服务。 ·234· 四、数据指标要求 (一) 失业登记申请信息 失业登记申请信息由劳动者在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提出失业登 记申请后生成,供地方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查询下载。 全国业务唯一标识号:失业登记申请编号。 序 号 1 2 指标名称 失业登记申请 编号 登记失业地行 政区划代码 是否 指标 指标 指标 代码 必填 编码 类型 长度 标识 校验规则 【业务】 在 人 社 政 务 服 是 ADC2 0 1 C 务平台中开展失 业 登 记 3 6 线上办理的唯一编号 是 AAB3 0 1 C 6 Y 【业务】 线 上 办 理 业 务 已经入网地区 【数据】 格式为 YYYYM 3 申请日期 是 AAE1 2 7 N 8 MDD的有效日期 【业务】 早 于 或 等 于 系 统当前日期 【数据】 不 能 含 有 半 角 4 姓名 是 AAC0 0 3 C 5 0 5 性别 是 AAC0 0 4 C 1 Y 【数据】必须在代码表中 6 民族 是 AAC0 0 5 C 2 Y 【数据】必须在代码表中 7 政治面貌 否 AAC0 2 4 C 2 Y 【数据】必须在代码表中 8 学历 是 AAC0 1 1 C 2 Y 【数据】必须在代码表中 9 健康状况 是 AAC0 3 3 C 1 Y 【数据】必须在代码表中 或全角空格 【业务】 健 康 状 况 为 残 1 0伤残等级 否 ALA0 4 0 C 2 Y 疾的,需注明伤残等级。 【数据】必须在代码表中 ·235· 序 指标名称 号 是否 指标 指标 指标 代码 必填 编码 类型 长度 标识 校验规则 【数据】 格式为 YYYYM 1 1失业时间 是 AJ C0 9 0 N MDD的有效日期 8 【业务】 早 于 或 等 于 系 统当前日期 【数据】 首 位 不 是 字 母 的,长度为 1 5或 1 8位 5位 公 民 身 份 【数据】 1 号码不能含有非 数 字 字 符 【数据】 1 8位 公 民 身 份 1 2社会保障号码 否 AAC0 0 2 C 1 8 号码前 1 7位不能含有非 数字字符 【数据】 1 8位 公 民 身 份 8位必须符合校 号码第 1 验规则 【数据】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与性别相符 1 3证件类型 是 AAC0 5 8 C 2 1 4证件号码 是 AAC0 4 4 C 2 2 是 AAB2 9 9 C 6 是 AAC0 1 0 1 5 0 是 AAF0 1 6 C 6 是 AAC0 4 6 C 1 5 0 1 5 1 6 1 7 1 8 户籍地行政区 划代码 户籍地详细地 址 常住地行政区 划代码 常住地详细地 址 ·236· Y Y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数 据 】 填 写 省 市 县 (区) 以外的详细地址 Y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数 据 】 填 写 省 市 县 (区) 以外的详细地址 序 号 1 9 指标名称 是否 指标 指标 指标 代码 必填 编码 类型 长度 标识 职 业 (工 种) 否 ACA1 1 1 C 7 Y 2 0(技 能 人 员 等 否 AAC0 1 5 C 1 Y 否 ACA2 0 0 C 7 Y 2 2(技 能 人 员 等 否 ACA2 0 2 C 1 Y 否 ACA2 0 1 C 7 Y 2 4(技 能 人 员 等 否 ACA2 0 3 C 1 Y AAC2 0 0 C 3 Y 否 AAC0 1 4 C 3 Y 专业技术职务 2 7 否 2 ACA2 0 4 C 3 Y 否 ACA2 0 6 C 3 Y 专业技术职务 2 9 否 3 ACA2 0 5 C 3 Y 资格名称 1 职业资格等级 级)1 2 1 职业 (工 种 ) 资格名称 2 职业资格等级 级)2 2 3 职业 (工 种 ) 资格名称 3 职业资格等级 级)3 专业技术职务 2 5 否 1 2 6 2 8 专业技术职务 级别 1 专业技术职务 级别 2 校验规则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237· 序 指标名称 号 3 0 专业技术职务 级别 3 3 1手机号码 是否 指标 指标 指标 代码 必填 编码 类型 长度 标识 否 ACA2 0 7 C 3 是 AAC0 6 7 C 1 1 Y 校验规则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数据】1 1位数字字符 【数据】 固 定 电 话 必 须 填写区号。区号、电话、 3 2固定电话 否 AAE0 0 5 C 分机 间 通 过 半 角 字 符 2 0 “-” 分 隔 (如 0 1 0- 8 8 8 8 8 8 8 8)。多个号码以 半角字符 “,” 分隔 3 3电子邮箱 否 AAE1 5 9 C 5 0 3 4其他联系方式 否 AAE4 6 1 C 5 0 是 ADC2 2 1 C 1 Y 3 6失业登记原因 是 AJ C0 9 3 C 2 Y 3 7其他失业原因 否 ADC2 2 0 C 2 0 0 3 8求职意向 否 ACA1 1 2 C 2 0 0 否 AAE8 1 5 C 2 0 0 是 ADC2 2 2 C 3 5 3 9 4 0 登记失业地类 型 其他需说明的 事项 是否申领失业 保险金 1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业务】 当 失 业 原 因 为 其他时,可填写 【业务】 可写三个意向, 中间用 “|” 隔开。 【数据】 可 填 写 其 他 需 要说明的事项 Y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二) 失业登记申请审核结果信息 失业申请审核结果信息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劳动者 ·238· 失业申请时生成,保存对个人失业申请信息的审核结果,实时上 传至人社政务服务平台,供劳动者查询。 各地业务唯一标识号:行政区划代码 +系统流水号。对于人 社政务服务平台转办的申请,失业登记申请编号必填。 序 号 指标名称 是否 指标 指标 指标 代码 必填 编码 类型 长度 标识 校验规则 【业务】 失 业 登 记 信 息 1 系统流水号 是 AAZ3 4 1 C 在本地公共就业 服 务 信 1 8 息系 统 中 的 申 请 编 号 D),不可重复 (或 I 2 失业登记地行 政区划代码 是 AAB3 0 1 C 6 Y 【业务】 线 上 办 理 业 务 已经入网地区 【业务】 人 社 政 务 服 务 3 失业登记申请 编号 平 台 下 载 的 申 请 信 息, 否 ADC2 0 1 C 3 6 返回 审 核 结 果 时,需 要 将失业登记申请 编 号 同 步返回 【数据】 格式为 YYYYM 4 申请日期 是 AAE1 2 7 N MDD的有效日期 8 【业务】 早 于 或 等 于 系 统当前日期 【数据】 不 能 含 有 半 角 5 姓名 是 AAC0 0 3 C 5 0 6 性别 是 AAC0 0 4 C 1 Y 7 民族 是 AAC0 0 5 C 2 Y 8 政治面貌 否 AAC0 2 4 C 2 Y 9 学历 是 AAC0 1 1 C 2 Y 或全角空格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239· 序 号 指标名称 1 0健康状况 是否 指标 指标 指标 代码 必填 编码 类型 长度 标识 是 AAC0 3 3 C 1 Y 校验规则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业务】 健 康 状 况 为 残 1 1伤残等级 否 ALA0 4 0 C 2 Y 疾的,需注明伤残等级。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数 据 】 格 式 为 1 2失业时间 是 AJ C0 9 0 N YYYYMM的有效日期 8 【业务】 早 于 或 等 于 系 统当前日期 【数据】 首 位 不 是 字 母 的,长度为 1 5或 1 8位 【数据】 1 5位 公 民 身 份 号码不能含有非 数 字 字 符 【数据】 1 8位 公 民 身 份 1 3社会保障号码 否 AAC0 0 2 C 号码前 1 7位不能含有非 1 8 数字字符 【数据】 1 8位 公 民 身 份 8位必须符合校 号码第 1 验规则 【数据】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与性别相符 1 4证件类型 是 AAC0 5 8 C 2 1 5证件号码 是 AAC0 4 4 C 2 2 是 AAB2 9 9 C 6 1 6 户籍地行政区 划代码 ·240· Y Y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序 是否 指标 指标 指标 代码 必填 编码 类型 长度 标识 是 AAC0 1 0 1 0 0 是 AAF0 1 6 C 6 是 AAC0 4 6 C 1 0 0 否 ACA1 1 1 C 7 Y 2 1(技 能 人 员 等 否 AAC0 1 5 C 1 Y 否 ACA2 0 0 C 7 Y 2 3(技 能 人 员 等 否 ACA2 0 2 C 1 Y 否 ACA2 0 1 C 7 Y 2 5(技 能 人 员 等 否 ACA2 0 3 C 1 Y AAC2 0 0 C 3 Y 否 AAC0 1 4 C 3 Y 专业技术职务 2 8 否 2 ACA2 0 4 C 3 Y 指标名称 号 1 7 1 8 1 9 2 0 户籍地详细地 址 常住地行政区 划代码 常住地详细地 址 职业 (工 种 ) 资格名称 1 【数 据 】 填 写 省 市 县 (区) 以外的详细地址 Y 资格名称 2 职业资格等级 级)2 2 4 职业 (工 种 ) 资格名称 3 职业资格等级 级)3 专业技术职务 2 6 否 1 2 7 专业技术职务 级别 1 中 (区) 以外的详细地址 级)1 职业 (工 种 )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数 据 】 填 写 省 市 县 职业资格等级 2 2 校验规则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241· 序 指标名称 号 2 9 3 0 3 1 专业技术职务 级别 2 专业技术职 务3 专业技术职务 级别 3 3 2手机号码 是否 指标 指标 指标 代码 必填 编码 类型 长度 标识 否 ACA2 0 6 C 3 Y 否 ACA2 0 5 C 3 Y 否 ACA2 0 7 C 3 Y 是 AAC0 6 7 C 1 1 校验规则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数据】1 1位数字字符 【数据】 固 定 电 话 必 须 填写区号。区号、电话、 3 3固定电话 否 AAE0 0 5 C 分机 间 通 过 半 角 字 符 4 0 1 0- “-” 分 隔 (如 0 8 8 8 8 8 8 8 8)。多个号码以 半角字符 “,” 分隔 3 4电子邮箱 否 AAE1 5 9 C 5 0 3 5其他联系方式 否 AAE4 6 1 C 5 0 是 ADC2 2 1 C 1 Y 3 7失业登记原因 是 AJ C0 9 3 C 2 Y 3 8其他失业原因 否 ADC2 2 0 C 2 0 0 3 9求职意向 否 ACA1 1 2 C 2 0 0 否 AAE8 1 5 C 2 0 0 3 6 4 0 登记失业地类 型 其他需说明的 事项 ·242·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业务】 当 失 业 原 因 为 其他时,可填写 【业务】 可写三个意向 【数据】 可 填 写 其 他 需 要说明的事项 序 指标名称 号 4 1 是否申领失业 保险金 4 2审核结果 4 3 审核不通过原 因 4 4经办人 是否 指标 指标 指标 代码 必填 编码 类型 长度 标识 是 ADC2 2 2 C 1 Y 是 AAE5 4 0 C 1 Y 否 AAE3 6 0 C 1 0 0 是 AAE0 1 1 C 2 0 校验规则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数据】 必 须 在 代 码 表 中 【业务】 当 审 核 结 果 为 “审核不通过” 时必填 【数据】 不 能 含 有 半 角 或全角空格 【数据】 格式为 YYYYM 4 5经办日期 是 MDD的有效日期 AAE0 3 6 D 【业务】 早 于 或 等 于 系 统当前日期 4 6备注 否 AAE0 1 3 C 1 0 0 (三) 代码定义 1 行政区划代码 AAB3 01、AAB29 9、AAF016 参照 GB/ T2 2 60—2 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并按照 《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行政区划代码变更 0 11〕58 1号) 文件要求统一扩 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 〔2 充,具体代码参见 wwwmo r h s s g o v c n的金保工程下载专区。 2 性别 AAC0 04 采用 GB/ T2261 1-2 0 03《个人基本信息分类》 第 1部分: 人的性别代码。 代码 名称 1 男性 2 女性 代码 9 名称 未说明的性别 3 民族 AAC0 05 采用 GB/ T3304-1 99 1《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 和代码》,并增加其他人员分类 (代码 99)。 ·243· 4 政治面貌 AAC02 4 采用 GB/ T4762-1 98 4政治面貌代码。 5 学历 AAC0 11 参照 GB/ T4658-2 00 6《学历代码》。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1 0 研究生及以上 4 4 职业高中 1 1 博士研究生 4 7 技工学校 1 4 硕士研究生 6 0 普通高中 2 0 大学本科 7 0 初中及以下 3 0 大学专科 7 1 初级中学 4 0 中专技校 8 1 小学 4 1 中等专科 9 0 其他 6 健康状况 AAC03 3 参照 GB/ T2261 3-2 003《健康状况》 7 残疾等级 ALA04 0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0 1 伤残一级 0 7 伤残七级 0 2 伤残二级 0 8 伤残八级 0 3 伤残三级 0 9 伤残九级 0 4 伤残四级 1 0 伤残十级 0 5 伤残五级 1 1 未达等级 0 6 伤残六级 8 证件类型 AAC0 58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0 1 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 0 4 社会保障卡 0 2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0 5 其他身份证件 0 3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9 职业 (工种) 资格名称 ACA111、ACA2 0 0、ACA201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 1 5版) 修订。 1 0职 业 资 格 等 级 (技 能 人 员 等 级 ) AAC01 5、 ACA20 2、 ACA20 3 ·244· 采用 GB/ T1494 6-2 00 2 《全国干部、人事管理信息系统指 标体系分类与代码》。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1 职业资格一级 (高级技师) 4 职业资格四级 (中级) 2 职业资格二级 (技师) 5 职业资格五级 (初级) 3 职业资格三级 (高级) 1 1专业技术职务 AAC01 4、ACA2 04、ACA2 05 采用 GB/ T8561-2 00 1《专业技术职务代码》。 1 2专业技术职务级别 AAC20 0、ACA2 0 6、ACA20 7 采用 GB/ T1240 7-20 08职务级别代码中的专业技术职务级 别代码。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4 1 0 高级 4 3 0 初级 4 1 1 正高级 4 3 4 助理级 4 1 2 副高级 4 3 5 员级 4 2 0 中级 4 9 9 未定职级 1 3登记失业地类型 ADC2 2 1 代码 1 名称 户籍地址 代码 2 名称 常驻地址 1 4失业登记原因 AJ C09 3 代码 1 0 2 0 名称 年满 1 6周 岁,从 各 类 学 校 毕业、肄业 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 代码 3 2 名称 私营企 业 业 主 停 业、破 产 停止经营 3 3 退出灵活就业 各类用人单位失业 2 1 被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4 0 退出公益性岗位 2 2 企业破产倒闭终止劳动关系 5 0 符合当 地 规 定 条 件,承 包 土地 被 征 用 等 情 况 (含 转 产渔民和牧民) ·245·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2 3 从机关事业单位被辞退解聘 6 0 军人退 出 现 役 且 未 纳 入 国 家统一安置 2 4 3 1 从各类单位辞职 退出个体经营 7 0 9 0 刑满 释 放、假 释、监 外 执 行 其他 1 5是否申领失业保险金 ADC22 2 代码 1 名称 是 代码 2 名称 否 1 6审核结果 AAE5 40 代码 1 名称 审核通过 ·246· 代码 2 名称 审核不通过 附件 4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 序号 行政区划 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经办项目 ·24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就业岗位信息归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 〔2 0 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落实 《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 〔2 0 19〕2 8号) 要 求,进一步畅通用人单位招聘用工和劳动者求职就业的信息对接 渠道,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供需匹配,现就做好就业岗位信息归集 和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就业岗位信息归集力度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招聘用工服务,通过窗口经办、 上门服务、电话沟通、网络登记等多种渠道,定期了解企业用工 情况和招聘计划,及时采集招聘岗位信息。要建立政府投资开发 岗位信息对接机制,归集同级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各 方面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信息,系统梳理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 社会服务开发就业岗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央和地方 各类基层项目等信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 要加强与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的合作,拓展岗位信息获取路径和渠道。 二、加强就业岗位信息动态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指导,帮助用人单位根据市场 供求状况科学制定和调整招聘计划,合理确定招聘条件,做好岗 位需求特征描述等基础工作,提高招聘针对性。要规范岗位信息 采集要求,加强信息审核,确保用人单位信息、招聘岗位基本情 ·248· 况、薪酬待遇等关键信息的真实、完整,防止虚假信息和设置性 别、民族等歧视性内容。要健全就业岗位信息动态更新机制,跟 踪用人单位招聘进度和劳动者求职应聘情况,及时剔除过期或失 效信息,补充新归集的就业岗位信息。 三、拓宽就业岗位信息发布渠道 各地采集和归集的就业岗位信息要实现线下、线上同步发 布。要在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和街道 (乡 镇)、社区 (村) 基层服务平台实时发布。要根据不同群体的特 点,依托服务大厅显示屏、电视、广播、社区宣传栏、海报等传 统媒体发布岗位信息,并拓展手机 APP、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 发布渠道,为劳动者获取信息提供便利。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专 场招聘会、专项公共就业服务等活动载体发布。要建立健全就业 岗位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 服务机构要在 2 0 20年 3月底前实现就业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并 向省级集中;要加快省级就业岗位信息发布平台 (以下简称省级 平台) 的建设和应用,202 0年 6月底前实现省内信息归集、发 布,并向国家级集中。 我部将依托中国公共招聘网健全就业岗位信息的部级发布平 台 (以下简称部级平台),以省为单位加强联网实施和信息上报 工作,实现全国就业岗位信息归集、发布。已建成省级平台并实 现与中国公共招聘网联网的省份,按照原有渠道上报数据。未建 成省级平台或尚未与中国公共招聘网联网的省份,部级平台将提 供互联网接口或专网接口方式,实现就业岗位信息汇聚,具体要 求详见 《中国公共招聘网数据归集方案》 (附件 1)。各地可根据 本地就业岗位信息汇集存储的情况,确定上传方式,于 2 020年 6 月前完成省级平台与部级平台的对接以及数据上报。 四、加强就业岗位信息服务应用 各地要为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提供精准岗 位信息推送服务。要根据岗位特点,组织开展行业性、专业性、 针对性招聘活动。对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重大政策调整和 自然灾害影响,存在高失业风险的地区、行业和劳动者群体,开 ·249· 展专项帮扶,集中投放就业岗位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 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力资源结构特点,组织辖区内岗位余缺调 剂和省际间人力资源合作,推动形成区域性和省际间劳务协作工 作机制。各地要密切关注就业岗位数量和结构变化,结合市场供求 状况分析和失业动态监测情况,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 重点企业岗位需求信息监测,为分析研判就业形势提供数据支持。 五、强化工作基础保障 各地要统筹加大对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街道 (乡镇)、社区 (村) 基层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服务设施设备等投入力度,合理 配备服务人员,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提升工作人员信息归集和 服务能力。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健全就业岗位信息发 布机制,推进数据向上集中。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等部 门,多渠道争取资金,提升服务保障能力。要运用好就业补助资 金,支持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开展招聘活动,加大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 就业服务的补助,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就业岗位信息归集和发布工作,将其作为稳定 和扩大就业的重要措施,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统筹做好本地区工作。要树立底线思维,稳妥防范和应对部分行业、 企业可能出现的突发性失业风险和集中性规模裁员,实现对就业岗 位信息的实时掌握和统筹应用。我部将定期对各地进行工作调度和 情况通报,并将通报结果纳入就业工作表扬激励的评价因素。工 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沟通报告。 附件: 1 中国公共招聘网数据归集方案 (略) 2 责任单位和联系人信息表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 0年 1月 13日 ·25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加大湖北地区和湖北籍 劳动者就业支持力度的通知 人社厅发 〔2 020〕4 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财政厅 (局)、民政厅 (局): 当前,各地在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有序推进 复工复产。与此同时,湖北地区及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方面还存在 一些困难障碍。为切实加大对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支持 力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保持就业大局稳定,现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劳务协作专项对接。东部地区要及时掌握本地区企 业用工需求和湖北员工返岗情况,主动与湖北地区做好信息对 接。湖北地区要结合各地提供的人员信息和本地摸排情况,与输 入地做好对接方案,对有外出意愿且外出时间、地点相对集中的 劳动者,提供 “点对点、一站式” 直送服务,优先运送有外出就 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 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及劳务经纪人组织湖北地区和湖北籍 劳动者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鼓励企业吸纳湖北籍劳动者。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在全 国 “百日千万网络招聘” 专项行动中设立湖北专场,归集发布 湖北地区企业招聘信息。广东、浙江、江苏等用工大省要开展专 场招聘活动,动员本地企业更多招用湖北籍劳动者,特别是湖北 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对企业新招用湖北籍劳动者,签订 1年 ·251· 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次性 吸纳就业补贴。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整合企业招聘和用工信 息,筛选一批就业岗位,开辟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线上招聘 绿色通道。 三、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 持力度,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群体,适当降低政策门槛,允许合 理展期,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理效率,降低和取消反担保要求。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 户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 6个月以上的湖北籍创业人员,有条 件的地方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政府主办或投资的创业孵化基 地等创业载体,可拿出一定场地,为湖北籍创业者提供一定期限 的免费支持。鼓励湖北籍创业人员创办城乡社区服务类机构或企 业,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可为其提供场地等方面支持。鼓励平台企 业,通过优先录入平台、初期现金激励、开展技能培训等帮扶措 施,支持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对平台就业人员 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提供绿色通道办理。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对湖北高校及生源地为湖北 的2 02 0届高校毕业生,由高校所在地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加快审核发放进度。20 20年 “三支一扶” 计划中央财政补助名 额向湖北倾斜。今明两年湖北省各类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 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可以面向本省高校毕业生或本省户籍高校 毕业生开展专项招聘。各地组织社区服务人员招聘时,可将相关 名额向湖北高校和湖北籍高校毕业生倾斜。 五、及时提供就业援助。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失业人员,可在 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 和政策扶持。对其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就业 援助范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按规定通过公益性 岗位托底安置。各地民政部门要对求助的符合条件湖北籍困难群 众提供救助帮扶,对其中有就业意愿和能力且符合当地疫情联防 联控机制复工条件的,转介引导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向其提供岗位信息等免费公共就业 ·252· 服务。各地要加强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引导社会消除对治 愈出院患者的排斥,及时为有求职意愿的治愈出院患者提供就业 服务。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湖北地区和湖北籍 残疾人就业的帮扶力度。 六、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湖北地区和湖北 籍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 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 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湖北地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 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照 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 8 0%的标准,发放 6个月失业补助金。对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对符合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护理补贴条件的,及时足额发放补贴。 七、规范招聘行为。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 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制、禁止 湖北籍务工人员应聘或提高录用标准。要快速受理、及时处置针 对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歧视的举报投诉。对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发布招聘信息中含有不招用、限制招用湖北籍劳动者等歧视性 内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违法情节严重 的依法处理。 八、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主动出谋划策, 加强信息对接,帮助解决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就业面临的实 际困难和具体问题。中央财政 2 0 2 0年加大对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 转移支付力度,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就业创业政策经费保障。 上述面向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的专项补贴政策,受理期 限截止 20 2 0年 1 2月 31日。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民 政 部 办 公 厅 20 20年 4月 26日 ·25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0 2 0年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 〔2 020〕5 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财政厅 (局):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 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 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 〔2 02 0〕6号,以下简称国办发 6号文件),更好发挥高校毕业生 基层服务项目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和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 工作,按照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 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扶” 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 0 16〕4 1号) 安排,2 020年全国拟选拔招募 3 2万名高校毕业 〔2 生到基层从事 支 教、支 农 (水 利)、支 医、扶 贫 等 相 关 领 域 服 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贴基层需求,科学编制招募计划 聚焦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重大决策部 署,中央财政补助名额进一步向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 和边疆地区倾斜,对 “三区三州” 等深度贫困地区实行招募计 划单列,52个未脱贫县招募需求全部纳入中央财政补助名额, 加大对湖北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省份支持力度,扩大支医服务岗 02 0年 “三支一扶” 计划名额分配方 位招募规模。各地要在 《2 ·254· 案》 基础上,结合基层实际情况,按照国办发 6号文件关于扩大 “三支一扶” 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的要求,科学编制年 度招募计划,对深度贫困县等脱贫攻坚任务重的地区要增加招募 计划,提高扶贫服务人员招募比例;对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基础相 对薄弱地区,加大支医服务人员选派力度;对招人难、留人难的 艰苦边远地区,可适当提高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招募比例;优先 招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二、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稳妥安排招募工作 各地要根据本地疫情防控情况,稳慎安排今年 “三支一扶” 人员招募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招募工作安排,利用多种渠道开 展招募宣传,广泛发动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名。严格规范招募流 程,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采取统一发布公告、统一报名、 统一命题、统一公示等方式,保障考试公平。参照当地公务员考 录、事业单位招聘等有关做法,安全稳妥组织好集中笔试工作。 要积极完成中央下达的招募计划,未完成招募的将按照中央财政 补助名额调剂制度向其他省份进行调剂,招募计划完成情况将作 为来年计划分配重要参考。 三、强化培养使用,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各地要完善 “三支一扶” 人员管理制度,积极推行 “一帮 一” “传帮带” 制度,指导基层服务单位为每一名 “三支一扶” 人员明确指导老师,积极推选 “三支一扶” 人员兼任基层服务 单位团委副书记、基层供销社主任助理等,加强培养锻炼。加强 对 “三支一扶” 人员工作考核,注重日常表现考核和工作实绩 考核,强化约束监督。要认真组织实施 “三支一扶” 人员能力 提升专项计划,多层次开展岗前、在岗和离岗培训,进一步健全 贯穿全服务周期的教育培训制度,提升 “三支一扶” 人员综合 素质和专业水平。中央财政支持的专项培训项目另行下达。要会 同教育、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扶贫等行业主管部门将 “三支一扶” 人员纳入行业人才培训对象范围,加强专业技术和 技能培训。 ·255· 四、落实待遇保障,加强关心爱护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疫情防控一线 “三支一扶” 人员的关心 关爱,符合一线医务人员条件的可按现行政策规定享受临时性工 作补助。要按规定按月足额发放 “三支一扶” 人员工作生活补 贴,全面落实社会保险、一次性安家费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 方为 “三支一扶” 人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人身意 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建立年度考核奖励机制。指 导和协调基层服务单位结合实际安排好 “三支一扶” 人员食宿、 交通、休假等基本工作生活条件,解决后顾之忧。尤其要关心在 艰苦边远地区扶贫一线服务的 “三支一扶” 人员,加强人文关 怀和健康安全保障措施。要多渠 道、多 形 式 搭 建 “三 支 一 扶” 人员交流平台,组织开展节日慰问座谈,激发他们投身基层干事 创业热情。 五、强化期满服务,推动期满人员扎根基层成长成才 各地要 以 鼓 励 “三 支 一 扶” 人 员 留 在 基 层 为 重 点,完 善 “三支一扶” 人员期满流动政 策,畅 通 流 动 渠 道,加 强 流 动 服 务。积极落实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 “三支一扶” 人员中定向招 录公务员、专项招聘事业单位人员相关政策。参加 “三支一扶” 计划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在 2年内参加 机关事业单位考录 (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 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要通过 举办专场招聘活动等方式向各类用人单位积极推荐服务期满人 员,扶持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服务期满人员在基层创新创 业,落实考研加分等政策,促进服务期满 “三支一扶” 人员有 序流动、多渠道发展。及时将留在基层继续工作的 “三支一扶” 人员纳入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重点跟踪培养,构建短期与 长期相结合、服务与工作相配套的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 作体系。 六、加强宣传引导,弘扬担当奉献的正能量 各地要按规定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担当作为、做出贡献的 “三支一扶” 人员给予表彰奖励。落实 《中共中央宣传部 人力资 ·256· 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 “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 学习宣传活动 19〕1 3 9号) 精神,通过开展 “三个 1” 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 活动,即现场或在线聆听 1场先进事迹报告会、学习 1本先进事 迹读本、撰写分享 1篇学习心得,组织 “三支一扶” 人员深入学 习 “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 先进事迹和宝贵精神,增强他们扎 根基层、服务基层、奉献基层的信心和决心。要大力选树宣传 “三支一扶” 人员优秀典型,及时发现思想进步、敬业奉献、业 绩突出、善于创新的基层 “三支一扶” 人员,加强对他们先进 事迹的宣传报道。持续开展主题突出、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 动,广泛宣传 “三支一扶” 计划的重要意义、实施成效,提升 “三支一扶” 计划社会影响力和美誉度。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要高度重视 “三支一扶” 工作,将其作为引导高校毕 业生到基层工作、推进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健全完善 工作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调,指定专人负责,务求工作取得实 效。除特殊省份外,原则上各地要在 8月底前完成人员招募工 作,9月底前新招募人员上岗到位。要依托全国高校毕业生 “三 支一扶” 工作管理信息系统,认真及时做好信息采集、数据报 送、进度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切实提高数据质量。省级财政 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严格管理使用中央财政补 助资金,在 9月 15日前按照中央下达的招募计划完成情况向财 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预算申请。要积极做好第三轮 “三支一扶” 计划总结评估工作,全面总结计划实施成效,深入 分析面临的形势和问题,研究提出今后一个时期 “三支一扶” 工作思路,为推动 “三支一扶” 工作创新发展奠定基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2 020年 5月 1 9日 ·25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 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 〔2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 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保障劳 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 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有序流动配置,现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暂停现场招聘会等活动。暂停各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近 期举办的现场招聘会、跨地区劳务协作、人力资源培训、供需对 接会等聚集性活动。推迟或取消举办现场招聘会等活动的,要提 前发布或公告相关信息。相关活动的恢复时间,由各地根据疫情 缓解情况相应安排。 二、强化网络招聘等线上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创新服 务方式,充分运用 “互联网 +”、云平台等,针对高校毕业生、 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企业招用工支持 力度,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网络发布岗位供求信息,采取电 子邮件、传真、视频等形式开展远程笔试面试和人力资源培训等 非现场服务。要畅通沟通渠道,设置服务热线,开通企业微信等 ·258· 线上服务,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三、合理安排现场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科学安排业务 流程,优化服务程序,精简办理材料,减少非必须的现场服务。 要加强服务场所卫生安全,把服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场所作为 重点区域,严格落实消毒、清洁等疫情防控要求,保持服务场所 良好通风,做好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 四、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等工作。各地要按照 《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控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 〔2 0 2 0〕1号) 关于窗口服务单位 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工作。根据 疫情防控情况,可适当延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和年 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时限。 五、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工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 理服务机构要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引导存档人员通过网上办、 邮寄办、咨询办等方式,减少出行办事。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业务 实行预约办理,分时段分流办事群众,尽可能减少群众办理等候 时间。 六、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测。各地要依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密切结合疫情影响和防控情 况,做好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时掌握、 积极监测市场供求变动状况,为受疫情防控影响的劳动者提供市 场信息,确保就业大局稳定和人才有序流动配置。 七、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各地要加大市场监管力 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对为疫情防控一线企业、单位提供 优质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优先考虑纳入诚信示范典型, 加大表彰、宣传和扶持力度。要依法严厉打击哄抬服务价格、就 业歧视、发布虚假就业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失信机构纳入 “黑名单”,发挥 “黑名单” 约束惩戒作用。 各地要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作为当前人力资 源市场管理的重要工作,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疫情防控 ·259· 和管理服务两不误。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典型做法,请及时报告 我部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司。 联系 人: 宋 克 难, 联 系 电 话:01 0 842 07 24 5、01 0 842 08 2 4 4 (传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 02 0年 2月 6日 ·26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出行线上 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 〔20 20〕1 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复产复工决 策部署,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 生健康委 国家铁路集团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 “点对点” 服 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 〔2 02 0〕4号) 要求,提高农 民工返岗复工 “点对点” 服务保障工作效率,保障成规模、成 批次外出的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复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 农 民 工 返 岗 复 工 “点 对 点” 服 务 系 统。我 部 于 20 2 0年 3月 5日开通全国统一的农民工返岗复工 “点对点” 服 务系统。该系统支持农民工通过电子社保卡、小程序等方式,在 线填报出行需求信息;支持农民工出行健康信息核验;支持各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类提取农民工出行需求信息。各地在开 展农民工返岗复工 “点对点” 服务保障工作时,要积极通过该 系统采集农民工返岗复工出行需求信息,开展各项服务。对于已 经开通线上信息采集系统的地区,已有信息采集指标或调整后信 息采集指标能够满足部农民工返岗复工 “点对点” 服务系统采 集需求的,可继续使用原本地系统。对于未开通线上信息采集系 统的,原则上要求使用全国统一的农民工返岗复工 “点对点” 服务系统。 ·261· 二、加强出行需求信息运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 指定专人负责,通过我部网址 (!""#$%% 1-21)*'!+,,)-'.)/0),查询 下载农民工填报的出行需求信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 收下载的人员信息已经系统比对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风险数 据,其中健康状况均为 “未见异 常”。各 地 要 按 照 出 行 时 间 相 近、务工目的地相近、是否已有工作岗位等条件做好数据分类应 用,及时联系农民工本人和企业,做好组织出行。对于系统中的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农民工返岗复工 “点对点” 服务保障工 作中要重点帮扶。对于有意愿外出务工但无工作岗位的农民工要 加大就业服务力度。 三、做好出行服务衔接。各级农民工返岗复工 “点对 点” 服务协作机制联络员,负责每日汇总本地农民工 “点对点” 出 行信息。输出地和输入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作对 接,及时共享农民工返岗复工 “点对点” 出行需求信息,并做 好与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铁路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交 换与衔接。省级农民工返岗复工 “点对点” 服务协作机制要加 强调度和指导。 四、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运用 官方网站、官方公众号、就业信息平台等渠道,通过制发、张贴 小程序二维码等方式,广泛宣传农民工返岗复工 “点对点” 服 务系统,动员广大农民工通过该系统填报出行需求信息,提高 “点对点” 工作服务效率。各级农民工返岗复工 “点对点” 服务 协作机制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推动有关成员单位加大对农 民工返岗复工 “点对点” 服务系统的宣传力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 02 0年 3月 6日 ·26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 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 出行健康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 〔20 20〕1 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部署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铁路集团关于做好农 民工返岗复工 “点对点” 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 〔2 0 20〕4号) 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 “点对点” 出 行健康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农民工出行健康核验。各地要按照分区分级差 异化防控要求,开展农民工 “点对点” 出行健康服务检查,通 过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调用全国 疫情防控风险数据服务接口,查询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 例、同乘同户同住密切接触者、过去 14天到访地区风险等级等 信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通过农民工返岗复工 “点对点” 服务系统、电子社保卡等渠道,引导农民工开展健康 信息核验。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做好农民工的防疫健康教育和行 前体温检测工作,加大对地方健康码工作的指导,不断优化完善 各项管理服务措施。 二、扎实推进农民工健康信息互认。已经使用本地健康码或 ·263· 健康证明的地区,要主动对接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全国一体 化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推进省内、省际互认。已经签订省际健康 互认合作备忘录的地区要加快推进落实,并逐步扩大互认范围, 为人员跨省有序流动提供便利条件。除疫情防控重点地区、高风 险地区外,各地在组织农民工返岗复工 “点对点” 出行时,要 减少设置其他条件。 三、加强农民工个人信息保护。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 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通知要求,采 取科学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加强农民工返岗复工 “点对点” 出行服务中信息填报、查询、核验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农民工个 人信息安全。 四、压紧压实农民工出行健康服务工作责任。做好农民工出 行健康服务工作,是加强农民工返岗复工 “点对点” 服务保障、 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环节。各级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职尽 责,加强沟通衔接,密切配合协作,切实把农民工返岗复工 “点 对点” 出行健康服务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 0年 3月 7日 ·26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进一步 做好贫困劳动力返岗复工 “点对点”服务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 〔20 20〕1 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扶贫办 (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和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 要讲话精神,有针对性地做好贫困劳动力返岗复工 “点对点” 服务,确保贫困劳动力优先返岗复工,稳定贫困家庭收入,促进 脱贫攻坚战决战决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有序返岗。人社部门要认真履行返岗复工 “点对 点” 服务保障职能,输出地扶贫部门要向人社部门提供贫困劳动 力信息摸查成果,实现信息共享;输入地人社部门要详细了解企 业复产复工的用工需求,提供岗位;输出地、输入地要做好劳务 对接工作。采取多种途径推广使用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出行服 务小程序和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用工对接服务平台 (!""#$%% 1-21) *'!+,,)-'.)/0),支持企业和农民工自行填报需求,有针对性地开 展劳务输出。 二、打通 “最先一公里”。要想方设法解决贫困劳动力 “出 村难” 问题,统一安排,组织专门交通工具,从各村镇等劳动力 分散的居住点接送外出务工人员到县城或火车站、机场集中,实 现从家门到贫困劳动力返岗复工 “点对点” 专车、专列、包机 ·265· 和工厂大门的无缝衔接,确保安全运送。 三、互认健康信息。要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贫困劳动 力的健康检查和新冠肺炎防疫宣传,推广使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 务平台防疫健康信息码,加强输出地与输入地健康信息的互认, 简化健康证明材料,做到既应隔尽隔、平安返岗,又不重复隔 离、增加企业和个人负担,尽可能缩短返岗复工时间。 四、保障防护物品。积极帮助复产复工企业制定和完善贫困 劳动力上岗防护措施,对企业购置防护物品确有困难的,要主动 协调做好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的保障工作,严格做好员工 吃、住、行和车间管理等环节防疫工作,增强企业防护保障能 力,确保员工安全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 五、突出工作重点。各地要将 “三区三州” 等深度贫困地 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以及挂牌督战的 5 2个贫困县作为重点, 优先为贫困劳动力提供 “点对点” 返岗复工服务。对贫困劳动 力通过有组织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 业补贴,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适当安排财政扶贫专项资金 用于组织稳定贫困人口就业岗位。对无法外出的贫困劳动力,通 过鼓励扶贫车间等带贫主体吸纳等渠道促进其就地就近就业增 收。充分发挥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的作用,加大培训力度,提 高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能力。 六、推进部门联动。各地要清醒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和经济社 会发展形势的复杂性,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贫困劳动力返岗复工 “点对点” 服务保障,积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 门,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努力减轻疫情对贫困劳动力 就业增收的影响,为实现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奠定基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 务院扶贫办综合司 2 020年 3月 1 2日 ·266·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 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湘政办发 〔2 020〕2 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应对新冠肺炎 疫 情 影 响 进 一 步 做 好 稳 就 业 工 作 十 六 条 措 施》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 20年 4月 2 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67·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 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 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 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 工作的意见》 (国发 〔2 01 9〕2 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 新冠肺炎 疫 情 影 响 强 化 稳 就 业 举 措 的 实 施 意 见》 (国 办 发 〔2 0 20〕6号)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推动安全有序复工返岗 (一) 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坚持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坚决纠 正限制企业复工复产、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取消不合理审 批。加快推动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和农业生产 等重点行业就业,循序渐进带动其他行业就业,协调、指导、督 促其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责任单 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 健康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 推进安全有序返岗。推进我省 “健康码” 与其他省 (区市) 互认,做 好 返 岗 复 工 人 员 健 康 检 测、防 控 防 护,组 织 “点对点、一站式” 直达输送,提升成规模集中返岗劳动者的输 送保障能力。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 (户 籍所在市州以外) 有组织劳务输出,每成功介绍 1名劳动力稳定 就业 6个月以上的,给予 3 00元 / 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受理 截止期限为 20 2 0年 12月 31日。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投入种植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 等行业。(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 ·268· 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三)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 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 02 1年 4月 30日。加快实施阶 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 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2 020年 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 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 缴。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 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中小 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 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 1 00 0元 / 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 02 0年 12月 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 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 2 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 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各市州、县 市区人民政府) (四) 加大稳岗 返 还 力 度。对 不 裁 员 或 少 裁 员 的 中 小 微 企 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 失业保险费的 1 0 0%,受理截止期限为 202 0年 12月 3 1日。困难 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 2 0年 12月 31日。各地可 在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前提下,自行确 定企业裁员率上限。企业裁员率可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两种方式 计算出的企业裁员率只要一个低于当地确定的上限,即可申请困 难企业稳岗返还。困难企业认定部门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财政、发展改革、税务四个部门。取消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认 定及省级备案程序。认定困难企业时,主要审核企业净利润情 0月至本年 况,净利润指标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上年度 1 度 6月,企业连续 6个月亏损;企业上年度净利润同比下降超过 20%,各地可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当提高该比例。困难 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 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 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各地用于落实当年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 ·269· 的总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与本年 度调剂金总和的 3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 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 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 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 工安置方案,提前 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 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 费。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六) 提升高质量发展带动就业能力。通过挖掘内需、加大 投资、稳定外贸、培育壮大新动能、应用先进科技成果等,加大 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扩大就业规模。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 估,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总 体可控的民生相关行业的项目,制定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依 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 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对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 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 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的,要同步制定应对措施。 (责任单位:省 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 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 优化自主创业环境。深化 “证照分离” 改 革,推 进 “照后减证” 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 (经营场所) 登记手续,申 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 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探索建 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基地推荐免担保机制,免除优 质创业项目反担保要求。结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及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保障返乡创业合理用地需求。政府投资开 ·270· 发的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 重点群体提供。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 中心支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 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抓紧清理取消限制灵活 就业的不合理规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 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符 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平台就业人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 息。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 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 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 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 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 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 1年,实施期限为 20 20年 1月 1日 至1 2月 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 心支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 (九) 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在县城和中心镇建设一批 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 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推进三个 “百千万” 工程和 “六大强农” 行动,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 入群体就业。公益性岗位优先托底安置贫困劳动力。对吸纳贫困 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各地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 奖励,受理截止期限为 2 02 0年 12月 31日。(责任单位:省发展 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 扶贫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 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20 20至 20 2 1年,各级事 业单位空缺岗位要提高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国有企业要 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 的前提条件。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开发城乡社 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推动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科 ·271· 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岗位,支持短期就业。按国家要求扩大 2 020 年硕士研究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 规模,健全参军入伍激励政策,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对因 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 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 习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 20 2 0年 1 2月 31日。对延迟离校的应 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 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 2年或 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 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 续。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 2 0 20届高校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情况, 20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 对在本省就读的湖北籍 20 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 厅、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政府征 兵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 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 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 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 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 6个月 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 80%,所需资金 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受理截止期限为 2 02 0年 1 2月 3 1日。 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 可延长 1年,实施期限为 2 02 0年 1月 1日至 12月 3 1日。对符合 条件的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 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 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十二) 大规模 开 展 职 业 培 训。大 力 实 施 职 业 技 能 提 升 行 动,重点面向企业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 初高中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 (含残疾人)、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72· 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生活费补 贴。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支持按照高校设置程序进入高等学校序 列的技师学院纳入高职 (专科) 统一招生平台。设立省预算内 稳就业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专项,从省预算 内 基 建 中 安 排 资 金。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 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 优化就业服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 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进行失业 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推进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在 线办理,加大就业岗位信息在线归集发布力度,开放线上失业登 记入口,大力推广 “湘就业” 微信公众号,推进 “3 11” 就业服 务,组织实施 “百日千万网络招聘”、 “点亮万家灯火” 主题帮 扶专项行动。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能力提升计划。维护就 业公平,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 (责任 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 政府) 六、压实就业工作责任 (十四)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 体责任,健全完善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领导机制,压实 工作责任,细化实化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落实完 善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多维度开展就业监测,加强移动通 信、铁路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完善分 市州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 做好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 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处置 过程中,当地政府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 做好稳就业舆情监测研判,牢牢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 权。(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 加强资金保障。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和稳岗补贴投入 力度,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工业企 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 ·273· 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六) 加强督促激励。将就业工作列入省人民政府 2 02 0年 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内容。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 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完善激励办 法,对稳就业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和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和资 金倾斜支持。 (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 政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抓好上述政策措施的实施,发挥最大 效应,全力确保全省就业局势稳定。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 大问题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此前于疫情期间发布的有关政策措 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274·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稳企稳岗 稳就业十条措施》的通知 湘人社规 〔2 0 20〕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稳企稳岗稳就业十条措施》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 2 0 20年 2月 21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20 20年 2月 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就业服务中心) ·275· 稳企稳岗稳就业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坚决打赢疫 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在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基础上,全 力做好稳企稳岗稳就业工作,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 严重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失业和工 伤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将 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 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 目标,对参保职工 30人 (含) 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 过企业职工总数 20%,以上关于裁员率的规定执行时间截止到 20 2 0年 1 2月 31日。将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 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 险费的 70%。各地要迅速落实,在 20 20年 3月底前将本地第一 批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到位。 二、提高职工失业保险保障水平。从 20 20年 3月 1日起, 统一将全省失业保险待遇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 90%。推动落 实农民工同等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新参保农民工,按照城镇 职工同等标准参保缴费,享受同等待遇,各经办机构可直接在业 务系统内办理。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吸纳登记失 业人员就业且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 (经批准可缓缴的企业在申请此项补贴时可视同为按规定缴纳了 社会保险费),可给予 1 00 0元 / 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 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岗位补贴 不重复享受。 ·276· 四、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 间,提高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对 《湖南省职业技 9-20 2 1年)》 (湘人社发 〔2 01 9〕1 7 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 (201 号) 规定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普遍提高 50%。原有规 定上浮的地区和人员,按原有比例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不叠加享 受。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为紧缺职业 (工种) 的,普 调后其培训补贴标准上浮 1 0%的规定仍继续执行。 五、加大以工代训补贴力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 对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 代训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 50 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6个月。 六、完善远程技能培训体系。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分阶段实 施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活动,鼓励企业和培训机构通过自有培 训平台或第三方平台等途径,搭建线上培训课堂。开展政府补贴 性职业技能培训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将全 部理论课程由线下集中授课转为线上学习,课时要求不变,实训 和结业考核部分根据各地疫情情况,在条件成熟时通过线下完 成,相关培训补贴按现有政策标准执行,要确保线上培训有签到 注册、学习记录、答疑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各市州结 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于功能齐备、运行成熟的互联 网培训服务平台,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遴选后向全省推广。 七、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各地要主动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 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 等创业载体的补助力度。省级新增 10 0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创业 载体建设,各级安排的创业载体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基地、园 区减免在孵企业的房租、水电费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 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 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年,财政部门继 续给予贴息支持。 八、强化岗位归集发布。各地要精准摸清辖区内企业开工复 工情况,迅速建立企业岗位统一归集发布制度。对已复工的企 ·277· 业,定期了解企业用工情况和招聘计划,及时采集招聘岗位信息 并向省级集中。对暂未复工的企业,建立对接机制,动态掌握企 业复工复产时间。各地采集和归集的岗位信息要在湖南省公共就 业服务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和街 道 (乡镇)、社区 (村) 基层服务平台实时发布,并要针对不同 群体特点拓展手机 APP、微信、微博等发布渠道,为劳动者获取 信息提供便利。 九、优化用工服务机制。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建立 2 4小 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收集汇总重点企业名录,将保障 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的企业及关系重要国计 民生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纳入重点保障范围。实施台帐管理,设 立人社服务专员,明确责任,加强调度,全面掌握重点企业用 工、缺工情况和招工需求,及时提供相应政策指导和服务。扩大 线上办理事项范围,通过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湖南人 才网、湖南省劳务协作脱贫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等多个渠道,大力 开展线上求职招聘服务。鼓励支持各类人力资源机构,包括农村 劳务经纪人开展人员招聘,对为防疫物资生产重点企业提供职业 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农村劳务经纪人,在疫情 防控期间每成功介绍 1名劳动者稳定就业 3个月以上的,给予 30 0元 / 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十、做好员工返岗安全防护。各地要加强与卫生健康、交通 运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提升务工人员返岗的组织化管理和服 务。输入地和输出地要加强协调配合,搭建农民工返岗直通车, 实行错峰运输或专车接送,促进人员安全有序返岗。要多渠道发 布疫情信息,积极宣传返岗防护措施,引导返岗人员主动配合沿 途疫情防控部门做好检查、测温、登记等工作。指导企业落实防 疫措施,加强生产和办公场所消毒,为员工配备必要的防护用 品。切实加强防护培训,编制发放通俗易懂的防控手册,引导员 工减少人员聚集和接触,注意个人和公共场所卫生,保持健康饮 食习惯,提高返岗人员自我防护意识,确保安全复工复产。 应对疫情做好稳企稳岗稳就业工作是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各 ·278· 地要切实提高站位,迅速抓好落实。各地要健全资金保障机制, 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工业企业 结构调整专项奖补稳就业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等各类资金,调整 优化支出结构,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凡与当前稳就业工作关联不 紧密、绩效不高的活动、奖补项目一律压减,资金重点用于稳定 就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 ·279· 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条措施》的通知 湘人社规 〔2 0 20〕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高校毕 业生就 业 创 业 工 作 十 条 措 施》 印 发 给 你 们,请 认 真 抓 好 贯 彻 落实。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 20年 2月 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80·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高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工作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 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 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制定以下 政策措施。 一、打造人才集聚新高地。大力实施芙蓉人才行动计划,切 实提高高校毕业生培养质量和就业能力。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留 湘发展,支持省外高校毕业生来湘干事创业,搭建横向流动桥 梁、纵向发展阶梯,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不竭动力。持续深化 “放管服” 改革,优化人才生态,加强服务保障,激发全社会创 新创业创造活力,营造人尽其才的良好氛围和就业环境。 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央在湘、省属国有企 业应努力挖掘用人潜力,扩大高校毕业生录用规模,省属国有企 业要从新增岗位中拿出不低于 5 0%的岗位专门招聘应届高校毕业 生,招聘信息应同步提交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网上公开 发布。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疫情防控期 间,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 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 会保险的可按 1 0 0 0元 / 人的标准给予其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加强基层教育、医疗卫 生、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创造更多适合高 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20 2 0年招收定单定向全科医生计划 1 500 名、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2 00名、 “三支一扶” 计划 40 0名。出台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提高本科生参军入伍比 例。基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一定比例的计划面向应 届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聘。继续实行对到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281· 的高校毕业生适当高定基本工资政策,落实相关津贴补贴。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依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公 益性教育教学资源服务平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开放使用就业创 业课程资源。对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因患新冠肺 炎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年,财 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并相应调整信用记录。鼓励高校毕业 生以多种方式实现灵活就业,对离校 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 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个人实际缴 费的 4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年。 五、扩大应届高校毕业生升学深造规模。鼓励高校、科研院 所等博士后流动站扩大博士后招收培养规模。支持企业博士后工 作站、协作研发中心、创新创业实践基地招收博士后。积极向教 育部争取支持,扩大研究生招生规模,2 0 20年全省增加 5%研究 生招生计划,将专升本录取比例扩大 1倍以上。适当提高应届大 学毕业生士兵退伍后专升本录取比例。 六、合理确定用人单位招录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适时 确定 2020年全省公务员四级联考、选调应届高校毕业生面试工 作时间。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一般不集中组织大规模公开招 聘工作,此前已发布招聘公告的,可暂缓实施,允许事业单位当 年之内多次开展公开招聘。确因工作需要招聘急需紧缺人才的, 可在确保防控疫情前提下,实行网上报名、网上面试、推迟体检 考察、先上岗后补办聘用备案手续等办法。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 理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应按照 “随到随办” 原则,及时为事业 单位办理用编核准、公开招聘备案和人员编制登记手续。引导企 业适当延长招聘时间,结合实际做好体检、签约和录取工作。 七、大力推行网上招聘服务。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 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积极引 导高校毕业生参加教育部门每周二定期举办的云就业线上视频双 选会。各级公共就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加密招聘高校毕业生频 次,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和企业用工咨询,组织企事业单位 大力开展系列线上招聘活动。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 ·282· 业协会积极参与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八、灵活办理就业手续。通过湖南省政务服务网受理高校毕 业生档案托管、就业报到证申办业务。统一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 日制研究生就业手续办理标准。取消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手续 办理中要求提供介绍信的规定。离校未落实工作单位高校毕业生 可按规定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两年,或申请由省大中专学校 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托管档案。推进高校毕业生人事档 案跨区域流转网上办理。 九、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力度。扩大毕业年度高校毕业 生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对毕业学年有 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 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孤儿及获得 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按 1 5 0 0元 / 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 职创业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见习人员达到 5 0%的单位,见习 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1 20%。加大对就业困难高 校毕业生援助帮扶力度,对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 补贴。 十、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 发展思想,切实履行就业工作属地责任,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 创业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抓 0 2 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各级人力资源 好落实,确保 2 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高校要认真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把 手”工程,保障 “机构、场地、人员、经费” 四到位,加强高校 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心理疏导,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 位供需对接。各园区、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争取吸纳更多 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行业协会要发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桥 梁和中介作用。各地要加大宣传引导,主动回应关切,稳定就业 预期,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执行到 202 0年 12月 31日止。 ·283·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 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 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湘人社规 〔2 0 20〕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 民工就地就近就业的八条措施》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 落实。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20 20年 3月 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284·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工 就地就近就业的八条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 展的总体部署,根据 2 02 0年 2月 2 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 “扩 大农民工就业,加大稳岗和就业补助,促进就地就近就业” 精 神,现就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促进劳动力供需精准对接。充分发挥 “互联网 +就业服 务” 作用,在全省全面推广应用 “湘就业” 微信公众号、湖南 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等各级各类公共就业网络信息平台,拓宽 就业信息发布渠道,积极组织开展网上人力资源服务,鼓励引导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更多通过线上招聘求职,充分利用大数据手 段,切实提高劳动力供需对接的精准性和实效性。尤其要针对农 民工就地就近就业需求,提供针对性、个性化网络求职服务。 二、鼓励企业吸纳农民工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条 件,当 年 新 招 用 符 合 条 件 人 员 占 现 有 职 工 比 例 下 调 为 20%,职工超过 1 00人的比例下调为 1 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 劳动合同。对吸纳 1 6—2 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 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就业见习完成后继续留在见习单位工 作并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给予 一次性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统筹安排。企业、农村专 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 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按规定缴 纳社会保险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 5 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6个月,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三、提升农民工就业能力。大力推广线上职业技能理论培 ·285· 训,合理安排线下操作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各 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具备资质 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项目,为农民工提供免费就 业技能培训,按照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可 0%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具体比例和实 先行预拨不少于 3 施办法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对参加项目制培 训后继续留在当地企业工作并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 纳社会保险的员工,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 统筹安排。 四、实施生活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 新招用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给予一次性生活费补贴; 对企业组织员工包车返岗或者员工自行乘坐铁路列车、客运汽车 返岗的,给予企业或员工一次性交通费补贴。生活费补贴和交通 费补贴具体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其中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 力生活费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统筹 安排。 五、加大农民工创业扶持力度。落实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 政策,积极扶持农民工就地就近发展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家 庭农场、乡村旅游、传统手工业等产业项目。积极对有创业愿望 和培训需求的农民工免费开展创业培训。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 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 起,正常运营 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补贴标 准由各市州确定。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农民工,按规 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贴息。对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农民 工,因患新冠肺炎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 不超过 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 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对入驻 (孵) 企业按规定落实房租减免、水电费补贴等政策。 六、加强临时岗位开发管理。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和农村水 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积极组织农民工参与工程项目建 ·286· 设。支持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统筹各类资金开发乡村公益性岗 位,优先安置 “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 且能胜任岗 位要求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疫情防控期间,结合疫情需要新 增一批保洁环卫、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临时岗位,优先就近安 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临时岗位工资补助标准由各级人民 政府自行确定,所需资金可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 七、强化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发挥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服务专员作用,强化 2 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 保障,加强与农民工输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接,满足重 点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持续推进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 动,依法查处虚假招聘、违规收费、“黑中介”、“工头” 违法操 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农民工工资专 项治理机制,健全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将促 进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纳入 2 02 0年度全省促进就业真抓实干督 查激励措施范畴。 八、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推动就 地就近就业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 保险,保障其社会保险权益。全力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自主便捷无 障碍转移接续工作,方便已经参保的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制定具体操作办 法,统筹用好各类资金,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1年,其中国家、 省有明确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 照执行。 ·287·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的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规 〔2 0 20〕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 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 〔20 19〕1 17号)、 《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互联网 +职 业技能培训计划” 的通知》 (人社部发 〔2 0 20〕1 0号) 和 《财 政部 农业农村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退捕渔民转产转 2 0〕8号) 等文件规 业和生活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财社 〔20 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专账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培训补贴对象范围 (一) 将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金的人员 (年龄不设上限),纳入职业培训补贴对象范围。 (二) 将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对象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在 职职工 (含劳务派遣人员),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 对象。 (三) 将退捕渔民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补贴范围,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同时,对其中的贫困 ·288· 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 “两后生” 中的农村 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照培训天数给予每人每天 20元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 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 毕业生)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现行规定给予职业培 训补贴。 (五) 湖南省境内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参 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或职业技能等级证 书、职业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的,按 现 行 规 定 给 予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补贴。 (六) 市县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具备资质 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项目,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 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 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按照现行的职业技能培 训补贴 标 准 给 予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补 贴。各 地 可 先 行 拨 付 不 少 于 30%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具体比例和实施办法由各市县人 社、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 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 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最长不 超过 6个月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期限由各市县结合当地 专账资金承受能力确定。以工代训与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 型学徒制培训等职业培训补贴在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 复享受,并按规定纳入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 (八)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 就业地参加培训后按规定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 3次 (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 可重复享受)。 (九) 各地要结合实际,大力支持受经济影响困难企业、高 ·289· 危行业企业、平台企业 (电商企业) 以及新业态企业开展就业 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 培训补贴。 二、进一步提高培训补贴标准 对 《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 (2 019-202 1年)》 0 19〕1 7号) 规定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普 (湘人社发 〔2 遍提高 50%。原有规定上浮的地区和人员 (就业技能培训包括: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5 1个贫困县、武陵山区域和罗霄山区域 五类人员,补贴标准为按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上浮 7 0%; 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包括:5 1个贫困县园区内企业的贫 困劳动力,补贴标准为按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上浮 7 0%; 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企业的在职职工,补贴标准为按照职业技 能培训补贴标准上浮 5 0%),按原有比例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 贴,不叠加享受。从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 政厅关于印发 〈稳企稳岗稳就业十条措施〉 的通知》 (湘人社规 〔2 0 20〕2号) 文件执行之日起办理开班备案的职业技能培训, 其培训补贴按照普调后的标准执行。 三、进一步扩大培训补贴工种范围 除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规定的 21 3个工种以外, 凡是在现行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中技能人员类职业 (工种), 或可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及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所有职业 (工种),均可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 培训范围。2 13个工种以外的工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此 次普调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同等级最低补贴标准享受 培训补贴。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其补贴标准按现行规定 执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其培训补贴 标准按照此次普调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初级工 (五 级) 最低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 四、关于线上培训补贴 (一) 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 ·290· 培训等各类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可 将 全 部 理 论 课 (不 低 于 总 课 时 的 30%) 由线下集中授课转为线上学习,课时要求不变,实训和结 业考核部分通过线下完成;对于适合线上授课、居家练习的实训 课程,可在线上完成全部培训。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职业培训主 体组织开展的各类职业技能线上培训,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备 案后,可先行拨付不超过 3 0%的培训补贴资金,培训期满按考 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的人数拨付余款,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预拨按原有规定执行。相关培训补贴按现行政策标准执行,各市 州、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二) 对参加线上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 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 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 员,线上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课时 3元的生活费补贴,但每人每 天不超过 2 0元,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同一职业 (工种) 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 并取得证书 (不含培训合格证书) 的参训人员,给予职业技能 鉴定补贴。符合条件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不再提供 《就 业创业证》 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 技能等级证书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流程 和补贴标准由各市州根据相关规定自行确定。凭专项职业能力证 书申领补贴的仍需提供复印件。其他要求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 金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培训机 构和培训质量的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培训绩效评价体系。省人 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湖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调剂 管理办法》,对专账资金调剂使用,适当向培训任务重、培训后 成功创业人数和新增就业人数多、培训绩效评价好、存在资金缺 口的地区倾斜。县级以上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 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 ·291· 各地要依法加强资金监管,保障专账资金使用安全。对以虚 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 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 积极性。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 02 1年 1 2月 3 1 日。国家、省政策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2 020年 3月 2 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 ·292· 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湘人社规 〔2 0 20〕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 《湖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试行)》 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20 20年 4月 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293· 湖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 019〕1 2 4号) 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 〔2 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湖 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湘财社 〔2 01 8〕25号) 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 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享受的公益性岗位补 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应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凸显 “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 属性。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应遵循以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为 安置重点,按需设岗、规范开发、总量控制,符合条件、自愿申 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以岗聘任、到期退岗、属地管理、动 态监控,谁开发、谁用人、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 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包括 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294· 第六条 各地要主动开展调查摸底,收集用人单位需求申 请,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 能力,科学确定本地区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我省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年龄、家庭、身体状况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 序机制,应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人员 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第八条 各地应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援助,通过组织 开展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 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对仍然难以实现就业,且主动申请 就业援助并认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安置岗位的,可纳 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 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岗位动态调整机制,坚持公益性岗位安 置对象能进能出。 第四章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聘任 严格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开展公益 性岗位聘任工作,各地每年应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定期向 社会公开发布,可统一进行公开招聘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指导监督用人单位实行公开招聘,做到人岗相适。 第十一条 各地要结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公开招聘情况和 用人单位意见,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官网上公示 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向当地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第十二条 各地要指导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 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约定双方权 利、义务。 ·295·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 工协议期限应与补贴期限一致。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待遇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 议及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 保险,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 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列支。公益 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 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 险费。各地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 保险。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 3年,对从审批具备 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可延长 至退休。 第十八条 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 5周岁、男年满 55周岁) 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 大龄 (女年满 4 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 置,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 过 2次。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 定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审核合格后,按规定及 时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帐户。 第六章 第二十条 ·296· 公益性岗位管理 各地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公益性岗位管 理职责。全省统一使用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对公益 性岗位实施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全程动态记录岗位开发、人员安 置、补贴申领等信息。创新管理模式,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比 对,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确保就业局势平稳 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人员退出帮 扶办法,做好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 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 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 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参加基层项目、 报考机 关 事 业 单 位、继 续 深 造、推 荐 到 企 业 就 业 等 渠 道 有 序 退岗。 第二十二条 对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 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十三条 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 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 范围。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公益性岗位人员用工 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建立健全规章制 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应定期向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报送在岗人员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岗前培训、岗中管 理、考勤管理等,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公益 性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将其上岗工作表现与劳动报酬的发放挂 钩。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应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例》 等法律法规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七条 各地要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组织领导, 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严格执行相关政策。 ·297· 第七章 监 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强化补 贴资金监管,定期对用人单位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 贴情况进行检查。对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贴、 “吃空饷” 等违法违规情形,及 时 纠 正 查 处,清 退 违 规 在 岗 人 员,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所 在单位及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超期限超范围支出公益性岗位补 贴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适当扣减对该地区的 就业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 办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中徇私舞 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不 得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附 则 本办法自 2 0 20年 5月 1日施行,有效期两年。 我省有关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 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结合工 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98·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校园招聘活动 补助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规 〔2 020〕1 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 (体) 局,各普 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特殊教育学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 署,积极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 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 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1 9〕72号) 精神,现就 进一步做好校园招聘活动补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普通高等学校 (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批准或备案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为主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大 学、独立学院、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 和技师学院、特 殊教育学校 (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对残疾青少年实施中等 及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校),在校区范围内为毕业生组织开展校园 招聘活动的,可申请校园招聘活动补助。 二、补助标准 校园招聘活动补助按年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按照 “基础补助 +活动补助 +成效补助” 综合确定,基础补助和成效补助每年确 定 1次,活动补助多次合并计算。 (一) 基础补助。基础补助按照举办校园招聘活动的各学校 ·299· 当年应届毕业生人数确定。补助标准为:一本高校 1 0元 / 人,二 人,独立学院、高职专科学校、技师学院、中职特 本高校 15元 / 0元 / 人。 殊教育学校 2 (二) 活动补助。活动补助按照各学校组织举办的现场招聘 会规模和场次确定。补助标准为:校级大型招聘会 (岗位招聘总 人数超过 500人) 按 3万 元 / 场 予 以 补 助,校 级 中 小 型 招 聘 会 (岗位招聘总人数 10 0人以上、5 00人以下) 按 1万元 / 场予以补 助。根据学校类型,一本高校每年最多可申请 6场招聘会补助, 其他学校每年最多可申请 4场招聘会补助。其中应届毕业生人数 在5 00人以下的学校每年补贴场次不超过 2场。未申请活动补助 的学校不予享受当年校园招聘活动补助。 (三) 成效补助。成效补助按照各学校招聘会岗位数、面向 社会招聘岗位数、参加招聘人数、达成意向人数、签订合同人数 等因素综合确定。补助标准为:综合评分排名前 20名的学校为 10万元 / 年,综合评分排名 2 1-60名的学校为 5万元 / 年,综合 评分排名 6 1名以后的学校不予成效补助。 三、补助程序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部属、省属高校及其独立学 院、技师学院校园招聘活动补助的审核,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负责当地市州政府主管普通高校和中职特殊教育学校校园招 聘活动补助的审核。各级人社部门和各学校通过湖南省公共就业 服务信息平台系统 (网址:!""#$%%333 345 67893$7556% !0#:,% ;'-<0% ,/!'';)=/"<'0,以下简称系统) 经办校园招聘活动补助工作,程序 如下: (一) 基础信息导入 每年 1月底前,各学校要将当年应届毕业生相关数据按要求 提前导入系统,为当年校园招聘补贴预算提供基础信息。每年 2 月底前,各学校通过系统导入本年度校园招聘活动计划,包括预 计召开时间、计划规模等,2月底前未在系统导入校园招聘活动 计划的,视为放弃申请享受该年度校园招聘活动补助。 ·300· (二) 实施招聘活动 各学校应提前 5个工作日,按要求在系统内填报招聘会召开 具体时间、地点、岗位等信息。其中标记为面向社会招聘的岗 位,各级人社部门可在岗位有效期内,推送给所有离校未就业高 校毕业生。人社、教育、财政等部门可到现场抽查招聘活动的组 织实施情况。招聘活动结束后 5个工作日,各学校按要求在系统 内上传招聘会现场照片,录入参加招聘人数、达成意向及签订合 同人数等信息。 (三) 补助审核 省教育厅每年按国家规定时间将普通高校应届未就业毕业生 数据移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9月底前将当年应届毕业生 数据移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信息比对,核实各学校享 受基础补助的学生数量。各学校要在 10月底前,在系统内提交 申请,并由相关负责人进行实名制电子签名确认。市州人社部门 应于 11月底前完成当年校园招聘活动补助的审核,并报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总。 (四) 补助资金拨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后将全省校园招聘活动补 助方案在门户网站公示 7天,公示后将确定的补助方案报送省财 政厅。属于省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的学校,由省财政厅将资金直接 下达至各学校;其他学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至各市县,各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在收到省财政厅下拨资金后,将补助 资金拨付至各学校。 四、工作要求 (一) 发挥政策实效。各学校要切实推进毕业生就业服务, 积极做好招聘会统筹计划、组织开展等工作,不断提升招聘活动 成效。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高校根据计划如期组 织招聘会。各高校要积极宣传推广 “湘就业” 平台,组织企业 和学生入驻、关注 “湘就业” 平台。 (二) 加强活动管理。各学校对录入系统内各类校园招聘活 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压实工作责任。各级人社部门要 ·301· 对录入系统的各类数据信息的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由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总共享给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 (三) 强化资金监管。校园招聘活动补助从就业专项资金中 列支,用于校园招聘活动费用支出 (包括招聘岗位开发、场地布 置、岗位信息发布宣传、就业指导服务、活动现场相关开支等费 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对虚报冒领的,取消该学校 该年度补助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 2 0 20年 9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湖南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校园 招聘活动一次性补助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发 〔2 0 15〕6 2号) 文 件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 厅关于做好校园招聘活动一次性补助工作的补充通知》 (湘人社 发 〔2 01 7〕8 5号) 文件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20 20年 7月 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就业服务中心) ·302·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 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人社规 〔2 020〕2 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 《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 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 0年 9月 16日印发的 《办法》 停止执行,以本通知印发的 《办法》 为准。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20 20年 1 1月 3日 ·303· 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 〔2 0 1 9〕2 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应对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 的通知》 0 2 0〕2 0号) 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 (湘政办发 〔2 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湘财社 〔2 0 1 8〕2 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 (单位) 和公益性岗位招 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小微企业招用离校 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 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 2年内未就业高校 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参保所在地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并核拨社会保 险补贴资金。在省本级参保且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就业困难人 员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地申领,高校毕业生在就业登记地申领。 第二章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 补贴: (一) 企业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 (单位) 和职工 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费和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304· (二) 小微企业招用离校 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依法 履行了社会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 险费) 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三)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 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四) 离校 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 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第三章 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期限和标准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企业 (单位)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 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离校 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可申请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 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 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灵 活就业登记后,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代发 放工资或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第三方单位,以及毕业时间 (毕业证 发放时间) 超过 2年的高校毕业生,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一) 企业 (单位)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 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 超过 3年;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不早于初次申报时 间一年,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申报本补贴。自初次核定其享 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距法定退休时间不足 5年的,可延 长享受至法定退休时间;提前退休的,以实际退休时间作为享受 补贴截止时间,补贴起始时间不能追溯至初次核定享受政策之 前;延迟退休的,以法定退休时间作为享受补贴截止时间,延迟 退休期间不再继续享受补贴。 (二) 企业 (单位)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 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同一时间、同一对象只 能享受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之中的一 ·305· 种,不能同时享受;对同一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单位,享受企 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累计时间不超过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 (三) 小微企业招用离校 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最 长不超过 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 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给予最长不超过 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 贴时限从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至毕业时间满 2 年为止。不同小微企业招用同一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均可按 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累计享受补贴时间不超过 1年。同一符 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可在不同时间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吸纳社会 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 对企业 (单位) 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 微企业招用离校 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 员和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未缴 齐上述三种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 (二)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计算 方式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我省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 的6 0%执行,费率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率执行。 “4 05 0” 人 员 (女性年龄在 4 0周岁以上、男性年龄在 50周岁以上,下同) 按上述方式计算金额的 60%予以补贴,非 “40 50” 人员按上述 方式计算金额的 40%予以补贴。 (三) 符合条件的离校 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 社会保险补贴按前款非 “4 050” 人员标准执行。 第四章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 “先缴后补” 方式。申请社会 保险补贴企业 (单位) 按规定先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且须通过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 ·306· 理平台 (以下简称 “省平台”) 向社会保险费缴纳地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补贴。 第九条 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企业 (单位) 应按照省平台要 求填报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以下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 2 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或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 3 享受补贴对象的身份证;属高校毕业生的,还需上传毕 业证书。 第十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 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在完成缴费后,前往社会保险费缴纳 地各社区 (村) 或通过官方平台自主申报,按要求填报相关信 息并录入上传以下资料: 1 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2 属高校毕业生的,还需上传毕业证书。 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企业 (单位) 和个人,对填报录入的所 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提交虚假错误信息导致的后果 由填报单位和个人全部承担。 第五章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企业 (单位) 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通过省平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 符合条件的企业 (单位) 相关补贴信息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门户网站公示 7天,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 业 (单位) 银行账户。 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离校 2年内未 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和资金拨付,按照上述规定 执行。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由社区 (村) 完成资料录入和调查,提交给街道 (乡镇) 进行确认,街 道 (乡镇) 完成确认后,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 ·307· 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相关补贴信息在同级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公示 7天,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 拨付至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或银行卡。 第六章 第十三 条 服务与监督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以 及 街 道 (乡 镇)、社区 (村) 应当指导企业 (单位)、就业困难人员、高校 毕业生申报办理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 合作,精简工作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网上申报和经办, 为申报企业 (单位) 和个人提供便利。各地人社部门应及时将 享受补贴人员姓名、补助标准等情况及时纳入省平台管理,并实 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本行政区域社会 保险补贴政策的宣传、落实和统计工作,定期收集上报实施社会 保险补贴政策的相关情况和问题。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 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补贴条件或非法恶意骗取社会保险补贴 的企业 (单位) 和个人,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追回被骗取的社 会保险补贴资金,同时按规定纳入相关信用体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违规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分别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 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对疏于管理、违规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的地区,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适当扣减其下年度就业补助 资金。 ·308·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 021年 1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 我省之前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 准。国家、省有明确新规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 实际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309·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强化“点对点”服务促进 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意见 湘人社发 〔2 0 20〕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 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推动 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现就强化 “点对点” 服务,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 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全面掌握 疫情影响期间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强化 “点对点” 就业服务, 建立落实帮扶引导机制、岗位推送机制、安全上岗机制、调度通 报机制,切实推动有就业意愿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 二、主要内容 (一) 精准掌握就业复工情况。按照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全力做好疫情影响期间就 业扶贫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发 〔20 20〕8号) 要求,全面掌握 贫困劳动力就业意愿、返岗复工状态、就业地域分布和扶贫载体 开工等情况。各地就业复工情况要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录入省劳 务协作脱贫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确保贫困劳动力就业状态变化动 态更新,完整准确。 ·310· (二)落实帮扶引导机制。各地要切实发挥驻村帮扶工作队、 农村劳务经纪人、结对帮扶干部和村支两委等作用,在 3月 5日前 须对贫困劳动力全面开展一次点对点就业帮扶。突出做好省内重 点企业用工信息宣传推介,优先满足省内重点企业特别是劳动密 集型企业用工需求。各市州要积极组建招工小分队,前往贫困地 区开展点对点劳务协作,促进贫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对接。各县 市区要向乡镇派驻人社服务专员,点对点协助做好贫困劳动力返 岗复工有关工作。各乡镇、村要指导贫困劳动力下载就业扶贫手 机 APP,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培训、求职、创业等点对点就业服务。 (三) 建立岗位推送机制。通过短信平台、微信公众号、门 户网站、电视报纸等各类媒介,广泛宣传发布岗位信息,大力推 广 “湘就业” 微信公众号,在 3月 5日前须转发并覆盖所有贫困 劳动力。加强对就业扶贫车间、就业扶贫基地、农业龙头企业, 以及蓝思科技、比亚迪、新金宝等就业服务重点联系企业的岗位 信息归集,并及时录入省劳务协作脱贫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在疫 情防控期间,对暂未就业贫困劳动力及灵活就业贫困劳动力每周 至少点对点推送 3条招聘信息。充分发挥省平台线上人岗匹配作 用,每月推送岗位信息成功率应超过 15%。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推动扶贫车间尽快复工。按照 “短平快” 要求,结合疫情防控 需要,就地就近加快开发岗位,优先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 (四) 完善安全上岗机制。各地要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的 衔接配合,切实做好防护培训,对已上岗复工的贫困劳动力,指 导企业做好厂房、宿舍等生产生活区域的卫生消毒和岗位防护工 作。对准备复工的贫困劳动力,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外出务工人员 健康教育、防疫知识宣传、体温检测和出具健康证明等工作,组 织专车、专列实施 “点对点、一站式” 直达输送,确保平安出 行。对暂未复工的贫困劳动力,鼓励企业或培训机构根据确定的 互联网培训平台和职业 (工种) 目录,多渠道开展 “互联网 + 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劳动力技能水平。对有就业意愿但暂 未就业的贫困劳动力,根据其个人需求和技能水平,筛选推荐合 适的网上培训课程,引导鼓励其积极参加网上培训,提高职业技 ·311· 能储备。对参加线上培训并取得相应课程培训合格证明的贫困劳 动力,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五) 健全调度通报机制。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扶贫部门要建立定期沟通和数据共享机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 及时共享贫困劳动力就业复工数据信息。贫困劳动力就业复工清 单实行周调度,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集汇总后于每周 一上午 1 2点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完成数据归集后与省扶贫办共享相关信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适时通报各地推动贫困劳动力就业工作情况。 三、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 “点对点” 就业服务对于做好疫 情期间贫困劳动力就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扶贫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 导,认真履行部门职责,落实落细各项工作要求,确保疫情防控 和推动贫困劳动力就业复工两促进。 (二) 加强督促指导。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 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的督促指导,及时调度 “点对点” 就业服 务工作进展,协调解决推动贫困劳动力就业复工过程中的困难和 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在疫情影响期间将对各 地 “点对点” 就业服务情况进 行 抽 查,并 对 工 作 落 实 不 到 位、 贫困劳动力就业复工推动不力的市县在全省进行通报。 (三) 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大科学防疫知识、企业复工复产 动态以及党委政府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引导暂未复工的 贫困劳动力尽快返岗复工,投入生产一线。引导有就业意愿未就 业的贫困劳动力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鼓励其通过技能培训 提升就业能力,激发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 020年 2月 2 8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省就业服务中心) ·312·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公共就业 服务平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 (2 0 2 0-2 0 2 4年)》的通知 湘人社发 〔2 020〕1 6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 《湖 南 省 基 层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平 台 能 力 提 升 行 动 计 划 (2 0 20-20 2 4)》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 020年 3月 1 0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省就业服务中心) ·313· 湖南省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能力 提升行动计划 (2 020-20 2 4年) 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基层平台),包括街道、 乡镇、社区以及村的就业服务机构或服务窗口,负责为劳动者和 用人单位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是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重要载体。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基层平台建设,提高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和水平,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 (国 发 〔2 01 9〕2 8号) 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进一 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 的通知》 (湘政发 〔2 01 8〕30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 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供覆盖全民、贯穿全 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为目标,完善城 乡统筹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扩大服务供给,创新运行机制,推 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满 足全社会对更多层次、更高质量就业创业服务的要求,不断增强 劳动者的就业获得感、提高就业满意度。 (二) 基本原则。一是尊重劳动,保障基本。坚持就业是民 生之本,突出尊重劳动、崇尚技能,立足公共就业服务公益定 位,拓展就业服务功能,保障广大劳动者基本公共就业服务需 求。二是城乡统筹,健全体系。统筹利用基层公共资源,推进科 学布局、均衡配置和优化整合,加大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向农村和 贫困地区倾斜力度,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314· 三是强基固本,优化服务。加强基层平台服务能力建设,加快信 息化进程,提升工作队伍专业素养,持续推进作风建设,提供优 质高效的服务,促进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四是 需求导向,创新发展。紧扣各类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不同需求,优 化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基层平台投入和运行管理机制,创 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三) 工作目标。到 20 24年底,全省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基本达到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标准规范、方便可及、人民满意 的水平,城乡居民能够就近享受到规范、便捷、高效、满意的公 共就业服务。具体要实现以下目标: ———服务平台规范化。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基本实现 “制度标准、硬件设施、智能信息、机构组织、能力建 设、经 费 保 障 ” 六 到 位, 乡 镇、 街 道、 社 区 平 台 建 站 率 达 10 0%,行政村平台建站率达 9 5%以上。 ———服务城乡均等化。打破户籍类别和不同单位的所有制、 规模、行业限制,为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均等多元 服务,为各类有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提供招聘服务,实现城乡公 共就业服务资源供给均等化、服务运行一体化。 ———服务内容标准化。基层平台职能职责明确,服务范围、 服务内容、服务权限清晰,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服务标识全省 统一。 ———服务队伍专业化。基层平台工作人员配备合理,人员结 构不断优化,定期轮训、专项培训制度全面实施,综合素质和业 务能力显著提升,工作人员培训合格率达到 10 0%。 ———服务方式精细化。推行智能匹配、精准高效的职业介绍 服务,探索因人施策、精细引导的职业指导服务,提供紧贴市 场、精准定向的职业培训服务,发展 “四创” 联动、精准扶持 的创新创业服务。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推广 “互联网 + 公共就业服务”,打造集窗口服务、网上服务、移动服务、自助 服务于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新模式。 ·315· 二、主要任务 (一) 加强基层平台体系建设 1 构建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加快乡镇、街道和社区、 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权责明确、运转流畅的基层 平台管理机制,积极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县级以 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的建设和基层平台业务指导,做到同一区域范围内基层平台以及 工作人员的管理模式保持统一。建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服务 目录,提供就业政策咨询、招聘信息发布、就业创业证办理、求 职登记、职业培训与创业服务登记、就业指导等服务,进一步优 化服务流程,明晰工作规则,加快推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 基层延伸。 2 加强基层平台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基层平台与同级政务 (便民) 服务中心共建共享,设立的就业服务机构或服务窗口应 配备计算机、复印 / 传真机、打印机、档案柜等日常办公设备。 街道、乡镇及城镇社区在 2 023年底前全部配备信息发布电子显 示屏、自助终端设备、一体机等便民设施。服务窗口上方设置服 务项目标牌,并在显著位置张贴服务内容及服务流程。同时,各 地还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扩充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渠道,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就业创业公益企业,参与基层平台基础设施建 设,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就业创业需求。 (二) 健全基层平台服务功能 3 拓展就业服务内容。坚持需求导向,建立就业需求信息 按月更新制度,确保辖区内劳动者就业失业求职信息每月核实更 新一次。深入实施 “31 1” 就业服务行动,对登记失业人员或城 乡登记求职人员每年至少推荐 3次岗位信息、提供 1次职业指 导、提供 1次免费技能培训信息。职业介绍要通过信息平台、专 场招聘会实现劳动力供求双方及时匹配,提升效率,降低求职成 本。职业指导要引入职业素质测评等新工具,结合求职者个人特 点,科学制定专项职业指导计划并辅导实施。技能培训要瞄准第 三产业、新职业、新技术,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劳动者就业 ·316· 需求,鼓励劳动者以大国工匠为榜样争做技能人才。创业扶持要 强化 “四创” 联动,激活内生动力,通过创业培训、创业补贴、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帮助有需求的人员实现创业。 积极落实失业保险政策在稳就业中的作用,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 人员能及时获得兜底保障。实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因人制 宜确定帮扶措施,定期进行跟踪回访,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4 开展就业帮扶主题服务活动。发挥基层平台对重点群体 就业帮扶的基础性作用,全省组织开展 “点亮万家灯火” 就业 帮扶主题服务活动。以快速响应、精准服务就业需求为目标,以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农村贫困劳动力、社区矫正人员、戒 毒回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为重点,以微信群、QQ群、信息 平台、专项活动为纽带,以推荐就业、职业训练、创业帮扶、公 益性岗位兜底安置为抓手,倡导基层平台工作人员走进千家万 户,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每年年底前,各地须总结上报 “点 亮万家灯火” 就业帮扶服务活动开展情况,并组织开展主题活动 成果展示,扩大活动实效。 5 规范就业服务标准。统一全省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服务 信息系统、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标识。全面推行基本公共 就业服务清单管理,主动向社会公示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经办 机构清单。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 2 02 3年前完成本区 域内基层平台服务清单、服务礼仪、服务评价等方面规范的制 定,为单位和群众提供通俗易懂的办事指南。 (三)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工作队伍 6 稳定充实人员力量。各地要采取公开招录 (聘用)、公益 性岗位安置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稳定充实基层平台人员 力量,加 速 完 善 人 员 队 伍 构 建 机 制, 做 到 “定 岗、 定 员、 定 费”。乡镇、街道平台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少于 3人,社区、行政 村平台工作人员不少于 1人。鼓励各地吸纳高校毕业生、 “三支 一扶” 人员、大学生村官等人员到基层平台工作,优化工作队伍 年龄和专业结构。发挥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研究基地作用,推荐 大学生到基层平台实习或见习。 ·317· 7 实施能力提升计划。按照分级组织、全员培 训 的 原 则, 实施基层平台工作人员能力提升专项培训计划。省厅每年组织不 0人的基层平台业务骨干人员进行示范培训;市州每年按 少于 15 区域内基层平台人员总数的 6%组织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县市区 负责对基层平台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分年度制定轮训实施计划, 确保到 20 24年底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全部轮训一次。基层平台人 员培训内容由省就业服务部门统一规划,培训时间不少于 5天。 对取得劳动保障协理员或职业指导人员合格证书的,应给予相应 的激励,促进基层平台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 8 保障人员待遇。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各地 实际情况,指导乡镇、街道进一步完善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工资待 遇、晋升通道等支撑政策,建立健全工作人员收入正常增长机 制。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补贴有关政策,按规定参 加各项社会保险,稳定基层平台工作人员队伍。基层平台工作人 员工资待遇水平原则上应与本级政务 (便民) 服务中心工作人 员保持平衡。 9 强化作风建设。全面落实人社系统行风建设要求,强化 基层平台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窗口单位作风建设,切实提升群 众满意度。通过设置投诉电话或邮箱、窗口现场投诉和服务满意 度电子评价系统等多种方式,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回应群众 关切。推行 “五制” “四公开” “三亮明” 工作制度,树牢 “尊 重、精准、高效” 就业服务工作理念,规范工作人员和窗口服务 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四) 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 1 0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加快推进 “互联网 +就业 服务”,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提升就业服务智能化水 平。快速推广 “湘就业” 微信公众号,搭建劳动力资源供需对 接网络平台。持续完善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功能,推动就业信息系 统与人社各类业务系统信息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为各类线 上服务提供统一的接入和应用支撑。加大省公共就业信息系统推 广力度,全面使用全省统一信息系统平台经办各项公共就业服务 ·318· 业务,着力加强行政村平台信息网络建设,推动省、市州、县市 区、乡镇 (街道)、社区 (行政村) 五级就业服务经办实现全程 信息化。 1 1提升便民服务能力。落实公共就业服务 “马上办、网上 办、就近办、一次办” 要求,优化网上办事大厅、智慧人社 APP 等网络服务平台,推动线下业务逐步拓展到线上,实现基本公共 就业网上服务 “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到 2 02 1年底,实现吸纳 就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失业登记、求职招聘、职业培 训、补贴资金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网上自助办理。推进落实 “减证便民” 行动,全面取消无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在业务办 理中共享各类信息数据,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便民利民。 (五) 健全绩效评价激励机制 1 2推行绩效评价制度。基层平台建设情况纳入各地促进就 业工作考核评价因素和就业补助资金安排的绩效因素。各地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基层平台建站质量、信息数据更新、 “3 1 1” 就业服务行动实施、 “点亮万家灯火” 就业帮扶服务活动 开展情况和群众满意度等因素,科学制定本地区基层平台绩效评 估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每年年底前对乡镇、街道和社区、行政 村基层平台工作开展情况分类进行评价,并将优秀与不合格等次 基层平台报省就业服务中心备案。13强化评价结果激励。各地 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基层平台要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政策支持 和就业资金补助方面给予倾斜;对不合格等次的基层平台要调整 充实人员、限期整改,并相应扣减就业服务补助资金。省厅每两 年开展一次充分就业街道 (乡镇) 和社区 (行政村) 认定工作, 分年度交替认定一批省级充分就业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 分别给予 1 0万元和 5万元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地 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组织实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是贯 彻落实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基层治理体 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 ·319· 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 位、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有关方面将基层平台建设纳入政府公 共服务能力建设重要内容,有计划有步骤推动落实。要结合当地 实际,细化政策措施,明确部门分工,强化协调配合,解决重点 难点问题。各地具体实施方案请在本计划印发后 60日内报省就 业服务中心备案。 (二) 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基 层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保障基层平台设施配备、购买基层公共 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等项目经费支出。要按照规定将街道、乡 镇平台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足额纳入所在街道、乡镇财政预 算。基层平台建设资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相关财经制度和就业补 助资金规定,坚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纪检等方面监督。 (三) 注重宣传引导。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政策的普及宣传, 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打造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品牌,提高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社会知晓度。各地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学习交流 活动,广泛宣传公共就业服务的成果、经验和典型,充分发挥示 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凝聚推动基层平台建设的强大合力。 ·320·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切实推进就业扶贫有关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发 〔2 020〕3 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 2 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脱贫攻坚收 官之年。为持续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决 战决胜脱贫攻坚和应对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决策部署,按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就 业扶贫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 2 0〕48号) 要求,抓实抓细 就业扶贫各项工作,不断巩固扩大就业扶贫工作成果,现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就业成效。围绕贫困劳动力出得去、稳得住、留得 下,多措并举、精准施策,帮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贫困劳 动力转移就业,帮助已外出贫困劳动力稳定务工,务必确保到 20 2 0年底全省获得务工收入的贫困人口总量不少于去年、转移 就业贫困劳动力总人数不少于去年。加大返乡监测力度,最大限 度防止和减少外出务工贫困劳动力返乡回流。 二、加强信息管理。各地要继续加大贫困劳动力务工情况摸 查,做到人员底数清、劳动能力清、就业状态清、外出意愿清。 人社部门要依托省劳务协作脱贫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加大贫困劳 动力就业信息采集力度和更新频次,不断提高贫困劳动力数据的 时效性,9月底前向当地扶贫部门提供已转移就业贫困劳动力名 单。各地扶贫部门要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重点抓好贫困 ·321· 人口的务工时间 (县内务工的不少于 1个月,县外务工的不少于 3个月)、工资性收入 (县内务工的不低于 30 00元,县外务工的 0 0元)、务工地点、政策享受等相关数据的采集,加大 不低于 90 与当地人社部门提供的已转移就业贫困劳动力名单的比对,1 0 月底前将确认已转移就业的贫困劳动力及时录入系统。各地人 社、扶贫部门要同频共振、密切配合,切实抓好外出务工贫困人 口和转移就业贫困劳动力的数据对接工作,务必确保逻辑吻合、 数据准确。 三、推动组织输出。各地要进一步落实输出地和输入地工作 责任,抓好省际、省内劳务协作和东西部扶贫协作劳务对接机制 的组织实施,认真落实本地已签订的劳务协作对接协议,精准高 效开展 “点对点、一站式” 直达输送,不断提高贫困劳动力有 组织劳务输出质量,力争贫困劳动力单位就业比例超过 5 0%。 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吸纳 就业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企 业,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开展有组织劳 务输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农村劳务经纪 人,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跨区域转移就业和有组织 输出稳定就业 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转移就业交 通补助和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四、全力稳在企业。依托全省农民工返岗服务工作专班和人 社服务专员,对吸纳贫困劳动力的企业加强用工指导、政策宣 介,及时排忧解难,落实各项援企稳岗、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对 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确实需要裁员的企业,提前介入指导,同等 条件下优先留用贫困劳动力;对不裁减贫困劳动力的优先落实失 业保险稳岗返还、困难企业培训补贴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五、尽力稳在当地。对不得不裁减贫困劳动力的企业,指导 企业妥善处理与贫困劳动力的劳动关系,依法支付工资报酬和经 济补偿,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对贫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 发生劳动争议的,启动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 审、快结。对参加失业保险的贫困劳动力,及时按规定落实失业 ·322· 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符合条件对象,协调当地民政部 门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保障失业期间基本 生活。加强就业帮扶,将就业转失业的贫困劳动力纳入当地就业 困难人员范围,及时提供职业介绍、岗位推荐等服务,落实企业 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扶持政策,优先 帮助尽快转岗就业。 六、引导就近就业。各地要努力克服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产 生的影响,加大对就业扶贫车间、就业扶贫基地等载体支持服务 力度,主动落实就业扶贫载体奖补措施,确保总量稳中有增,提 升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能力。大力开展数字平台经济促就业助 脱贫行动,鼓励各地加强与各类电商平台的合作,支持贫困劳动 力居家就业创业,符合创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补 贴。加大 扶 贫 公 益 性 岗 位 开 发 力 度,村 级 光 伏 扶 贫 电 站 收 益 80%用于设置扶贫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确有困难的未就业贫困 劳动力。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扶贫公益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安 置对象、选聘流程、退出机制等,根据当地收入水平和岗位职责 内容,合理确定岗位待遇水平。要及时纠正查处安置不符合条件 人员、优亲厚友、轮流坐庄、资金补贴一发了之、变相发钱等违 法违规行为,坚决避免一村同一类岗位设置过多、一人多岗、补 贴过低等现象。各地扶贫部门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汇总收集本 地扶贫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人员名单,按季度提供给当地 人社部门录入省劳务协作脱贫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七、全力就业帮扶。要依托 “点亮万家灯火” 就业帮扶活 动、“7 6 5” 重点企业帮扶制度,进一步优化细化 “3 11” 就业扶 贫专业服务、公共就业专项服务、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劳务经纪 人专人服务和落实奖补政策专门服务,持续加大对未就业且有就 业意愿的未脱贫贫困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零就业家庭贫困劳动 力、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返乡失业贫困劳动力等重点群体的就 业帮扶工作,采用 “点对点” 送岗上门的方式,不挑不拣的 7 2 小时内推荐上岗。加大对本地劳务品牌培育力度,结合贫困地区 劳动力素质提升培训,按规定落实以工代训补贴,积极引导贫困 ·323· 劳动力参加培训,对有培训意愿且未就业贫困劳动力要应培尽 培,激发贫困劳动力脱贫内生动力。 八、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细化工作内容, 保持攻坚态势,强化攻坚责任,扎实推进就业扶贫各项工作。按 照 “一个超过、两个不少于” 的目标任务,确保到 2 02 0年底全 省获得务工收入的贫困人口总量不少于去年,贫困劳动力转移就 业总规模不低于去年,此项工作将纳入各地党委政府就业扶贫成 效考核。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落实就业扶贫各项政策所需资金的保 障力度,优化支出结构,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 行动专项资金、扶贫资金等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充分 发挥政策效应。各地要持续抓好作风建设,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 僚主义,防止数字脱贫弄虚作假。 附件:湖南省贫困人口外出务工就业情况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 20年 8月 18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省就业服务中心) ·324· ·325· (数据截止 2 0 2 0年 8月 1 3日) 湖南省贫困人口外出务工就业情况 4 当前转移就业贫困劳动力总人数占 2 0 1 9年转移就业贫困劳动力人数比例 =当前转移就业贫困劳动力总人数/ 2 0 1 9年转移就业贫困劳动力人数。 3 当前外出务工贫困人口总人数占 2 0 1 9年外出务工人口数比例 =当前外出务工贫困人口总人数 / 2 0 1 9年外出务工贫困人口数。 2 转移就业贫困劳动力人数、有就业意愿未就业贫困劳动力人数来源于省劳务协作脱贫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注: 1 外出务工贫困人口数、有意愿外出务工贫困人口数来源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受疫情影响外出务工情况统计模块。 有意愿 有就业 当前外出务工贫困人口 当前转移就业贫困劳动力 0 1 9年 0 1 9年 0 1 9年 占2 省内县 占2 2 0 1 9外出 2 要外出 意愿未 县内 省内县 县内转 省外转 外出务工 转移就业 省外务 总人 外转移 市州 务工贫困 转移就业 总人 务工贫 就业贫 务工 外务工 移就业 移就业 数 人口数 贫困劳动 工人数 数 就业 人口数 贫困劳动 困人 困劳动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力人数 比例 力人数比例 人数 口数 力人数 长沙市 5 1 0 0 5 3 7 0 9 4 4 6 7 1 6 9 1  5 9% 2 9 5 6 4 1 1 3 9 2 5 7 6 0 3 7 4 6 5 1 0 1  0 0% 2 1 9 1 5 1 0 2 4 1 5 3 0 9 1 2 9 4 2 4 5 株洲市 6 2 6 9 5 5 1 2 8 5 6 3 3 6 2 1 0 1  0 6% 2 5 4 9 4 1 3 6 1 8 2 4 2 5 0 5 5 3 2 0 1 0 7  8 7% 2 0 8 8 1 1 1 5 5 8 2 2 8 8 1 1 3 5 2 4 湘潭市 3 6 0 6 1 2 4 4 6 2 3 6 3 8 9 1 0 0  9 1% 1 3 3 7 5 1 3 6 9 1 9 3 2 3 2 7 7 8 2 1 1 3  5 7% 8 1 2 8 1 1 5 3 5 8 1 1 9 7 3 4 0 衡阳市 1 0 6 3 7 5 9 2 5 4 7 1 1 1 2 5 4 1 0 4  5 9% 2 5 0 7 1 1 6 9 8 1 6 9 2 0 2 9 7 9 1 9 1 0 5  8 0% 1 7 1 5 7 1 7 2 7 9 6 3 4 8 3 2 0 7 3 6 4 邵阳市 3 5 4 0 6 3 3 3 0 5 8 0 3 5 4 1 8 5 1 0 0  0 3% 8 4 6 2 1 5 2 4 9 7 2 1 7 0 6 7 3 3 6 9 1 4 1 0 1  9 2% 7 4 2 1 2 5 3 7 6 1 2 0 8 9 4 1 3 4 4 1 4 6 岳阳市 1 1 1 7 6 4 9 8 5 8 6 1 0 3 7 0 9 9 2  7 9% 4 2 4 9 5 2 5 8 9 1 3 5 3 2 3 9 4 5 3 3 9 5  8 9% 3 6 0 7 6 2 3 9 5 8 3 4 4 9 9 5 0 9 1 3 常德市 1 2 5 0 3 6 9 9 0 9 3 1 3 1 7 7 8 1 0 5  3 9% 4 5 3 2 8 2 9 3 3 8 5 7 1 1 2 1 0 8 5 3 1 1 0 9  5 2% 2 9 3 6 3 2 5 4 6 4 5 3 7 0 4 2 1 1 4 6 1 7 张家界市 9 2 3 3 8 8 0 0 8 1 8 8 7 9 9 9 6  1 7% 3 0 6 2 8 1 6 7 6 3 4 1 4 0 8 8 5 1 9 2 1 0 6  3 8% 3 0 2 1 4 1 5 4 2 4 3 9 5 5 4 6 2 0 3 1 8 益阳市 1 0 7 6 9 4 1 0 1 4 6 0 1 0 8 8 3 2 1 0 1  0 6% 4 2 9 6 6 3 1 0 1 2 3 4 8 5 4 1 0 5 1 8 9 1 0 3  6 8% 3 9 1 2 4 3 4 1 2 9 3 1 9 3 6 7 5 2 3 8 郴州市 1 4 7 0 4 2 1 2 5 2 3 4 1 4 6 0 7 5 9 9  3 4% 5 0 8 4 8 2 1 6 3 2 7 3 5 9 5 1 3 5 9 8 6 1 0 8  5 9% 5 1 1 6 7 1 7 8 9 0 6 6 9 2 9 1 7 3 永州市 2 3 0 7 8 1 2 4 5 9 8 7 2 5 3 6 4 0 1 0 9  9 1% 7 6 7 8 7 1 8 6 0 4 1 5 8 2 4 9 2 5 3 4 1 7 1 0 3  0 2% 7 4 5 7 2 2 1 5 7 6 1 5 7 2 6 9 4 9 7 6 9 1 怀化市 3 0 7 4 2 8 2 6 0 7 1 1 3 2 3 1 8 8 1 0 5  1 3% 9 6 8 6 7 4 5 9 4 8 1 8 0 3 7 3 2 8 7 1 3 0 1 1 0  1 3% 6 5 5 3 6 4 5 3 8 3 1 7 6 2 1 1 2 5 1 4 7 娄底市 1 4 9 8 7 7 1 2 3 2 4 2 1 5 8 4 0 7 1 0 5  6 9% 4 9 7 8 4 4 5 1 9 6 6 3 4 2 7 1 3 3 8 8 8 1 0 8  6 4% 3 5 7 3 6 4 0 9 9 9 5 7 1 5 3 1 9 5 2 7 1 湘西州 2 6 3 9 3 6 2 3 6 6 1 0 2 5 3 7 8 4 9 6  1 5% 7 0 8 5 3 3 4 7 2 9 1 4 8 2 0 2 2 4 4 9 1 6 1 0 3  5 1% 7 2 7 9 4 3 2 1 4 5 1 3 9 9 7 7 5 8 7 3 2 2 5 总计 2 1 4 6 0 9 5 1 9 0 6 9 7 2 2 1 8 0 1 1 8 1 0 1  5 9% 6 8 4 6 8 13 7 7 2 9 21 1 1 8 1 4 52 0 0 4 1 8 2 1 0 5  1 0% 5 7 6 8 7 53 6 1 3 4 21 0 6 5 9 6 51 4 4 8 9 3 0 7 2 附件: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省重点水域 退捕渔民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人社发 〔2 020〕3 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进一步做好全省重点水域退捕 渔民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 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农 业 农 村 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2 020年 9月 2 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养老保 险处) ·326· 进一步做好全省重点水域退捕渔民 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长江 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积极做好全省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和社会 保险工作,确保退捕渔民上岸就业有出路、生活有保障,确保长 江流域退捕取得扎实成效,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制定本 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 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聚焦民生,把做好重 点水域退捕渔民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作为扛起 “两个维护” 重 大政治责任的具体行动,按照全域统筹、一体推进的工作要求, 进一步加大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落实力度,分类施策、精准帮 扶,实现退捕渔民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应帮尽帮、应保尽保。 二、明确实施范围 本方案所指的退捕渔民是指农业农村部门核定的专业渔民、 持证兼业渔民和其他持证渔民。专业渔民包括持证专业渔民和无 证专业渔民。持证专业渔民是指以捕捞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 源、无田无土、非农户口、拥有合法合规渔船渔具、持有有效内 陆渔业船舶证书的渔民;无证专业渔民 (事实渔民) 是指因历 史等特殊原因未持有有效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但 “以捕捞收入为 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无田无土、非农户口、拥有合法合规渔船渔 具” 四个要素全部符合的渔民。持证兼业渔民是指持有有效内陆 渔业船舶证书、家庭人均田土面积 0 3亩 (含) 以下,且捕捞收 0%以上的渔民。除上述渔民外的称为其他 入占家庭收入来源 6 ·327· 持证渔民。 三、全面推进退捕渔民实现就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退捕渔 民建档立卡信息为基础,结合 “点亮万家灯火” 就业帮扶服务 活动,全面推进 “退捕渔民转业服务行动”,将有就业意愿和就 业能力的退捕渔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对象范围,确保有就业意愿 的退捕渔民第一时间享受 “3 11就业服务” (推荐 3次岗位信息、 提供 1次职业指导、提供 1次免费技能培训信息)、有培训愿望 的人员第一时间免费接受技能培训、 “零就业” 家庭第一时间实 现动态清零。各地要加强对退捕渔民定期联系和普遍服务,每月 开展一次就业帮扶信息核查,并在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完成信息 更新。 (一) 送服务上门。针对退捕渔民年龄层次、就业技能等不 同特点,分类开展 “一对一” 服务,主动上门牵线搭桥,通过 兑现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等方式鼓励企业招聘,开展有组织的劳 务输出等,确保每月至少为有就业意愿的渔民推荐 1次就业岗 位。对退捕渔民较多的地区,要集中开展专项招聘活动,通过农 业生产、工程建设、企业用工、扶贫车间等渠道吸纳退捕渔民 就业。 (二) 送培训到人。将退捕渔民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免费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其中 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 社、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就 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 送岗位入户。对大龄、身有残疾、长期失业和专业以 捕鱼为生计的退捕渔民,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 员,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按规 定通过配合农业农村部门设置的护渔员协助巡护等公益性岗位托 底帮扶。为他们开通就业援助 “绿色通道”,只要不挑不拣,1 0 个工作日内帮助其实现就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达到领 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有就业意愿的,要及时提供就业服务。 ·328· (四) 送政策到家。凡是符合享受就业创业政策条件的退捕 渔民,要第一时间兑现政策,确保 “不漏一人” “不漏一策”。 要加快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帮助开辟 就业创业门路,鼓励退捕渔民发展乡村旅游、绿色水产养殖、休 闲渔业等特色产业,拓宽转产就业创业渠道。 四、全面保障退捕渔民社会保险权益 (一) 建立参保台账。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建档立卡退捕渔民 个人信息及时准确提供给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级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 “即退即保,应保尽保” 的原则,依 据退捕渔民建档立卡情况,比对参保信息,迅速为退捕渔民办理 参保手续;要加紧优化业务信息系统,增加退捕渔民参保功能模 块,对专业渔民、持证兼业渔民和其他持证渔民身份分三类进行 标识,建立参保台账。 (二) 选择参保制度。2 0 1 9年 12月 3 1日前年满 1 6周岁, 男性未满 6 0周岁、女性未满 55周岁的退捕渔民,按规定自愿选 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 9年 1 2月 3 1 日前男性已满 6 0周岁、女性已满 5 5周岁的退捕渔民,已参加养 老保险的,按相关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全部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 及时缴纳保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缴 纳养老保险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除一次性养老保险政 府补贴外,需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 (四) 落实社保补贴 1 补贴标准。政府对专业渔民按每人每年 30 0 0元标准给予 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每户补贴不超过 2人,补贴年限 1 5年;对 持证兼业渔民按每人每年 20 0 0元标准给予养老保险政府补贴, 每户补贴不超过 2人,补贴年限 1 5年。为保障退捕渔民养老生 活待遇,在此基础上,政府再按每人每年 4 00元,对参保的专业 渔民和参保的持证兼业渔民给予参保缴费补贴,每户补贴不超过 2人,补贴年限不超过 15年。补贴金额全部计入渔民参保个人 账户或拨付至渔民参保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代发账户。对 ·329· 其它持证渔民中的生活困难对象,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 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方案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 所需资金由市县统筹现有中央、省级禁捕退捕一次性补助、过渡 期补助解决。 2 补贴方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分类确定养老保险政府补 贴人员名单,根据名单申请拨付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和参保缴费补 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审核后将资金分 别拨付至相应养老保险账户。 (1)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养老保险政府补 贴和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至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财政专户,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不计缴费年限),增加个人账户存储额。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待遇的,补贴金额一次性记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后,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计发系数为 1 3 9)。 (2)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养老保险政府补 贴和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至渔民参保所在地的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代发账户。由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按照 “先缴后补” 的流程逐年代发。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 将个人养老保险政府补贴余额一次性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 给本人。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3 关系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政府补贴资金随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五、组织实施 (一) 加强部门协同。各地禁捕退捕工作专班要制定实施方 案,根据本地区退捕渔民数量、分布、年龄结构、技能水平,制 定有针对性的安置保障攻坚方案。攻坚方案要以 2 02 0年 1 2月 3 1 日为完成节点,明确退捕渔民调查摸底、分类帮扶、培训服务、 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资金补助等内容,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要 求。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准确提供各类建档立卡退捕渔民实名制 信息,申请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和参保缴费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 ·330· 障部门牵头做好退捕渔民就业及社会保险各项政策落实,主动配 合农业农村部门挖掘一批涉渔岗位,对吸纳退捕渔民就业的渔业 企业、种养殖场,按规定落实资金补贴、税收减免等政策;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建立政府补贴资金代发台账;财政部门 负责做好资金安排并及时拨付到位。要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分 解任务、传导压力、狠抓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 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分级分类督导检查工作机制,按 照职责分工开展每周调度,特殊情况随时调度,以便全面掌握退 捕渔民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应加强调度,加大 督导检查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退捕渔民就业政策 落实、就业帮扶情况和社会保险落实情况进行调度;省农业农村 厅负责对退捕渔民建档立卡及信访举报问题办理情况进行调度; 省财政厅负责做好相关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 资金。对工作被动应付、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要进行个别 约谈、通报批评、问责追责。 (三) 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 媒介,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对参保登记、待遇领 取、政府补贴、转移接续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及时回应群众 关切。 原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 为准。 ·331· 社会保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 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 〔2 020〕1 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 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 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 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以下简称三项 社会保险) 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2 02 0年 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除湖北省 外)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以下统称省) 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 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 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 (不含 机关事业单位) 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 限不超过 3个月。 二、自 2 02 0年 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 (不含 机关事业单位) 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 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 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 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 ·333· 〔2 0 11〕3 0 0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 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 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 益记录工作。 六、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 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 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 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 剂比例提高到 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七、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 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 0年基金收入预算。 政策。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 202 各省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 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 策。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办法于 3月 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 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 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 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20 20年 2月 2 0日 ·33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 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人社部发 〔2 020〕2 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部社保中心、央保中心: 为加强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完善基金要情报 告机制,及时掌握基金安全情况,强化基金安全评估和形势研 判,提高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现将修订后的 《社会保 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 20年 3月 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基金监管局) ·335· 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加强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 督工作,及时掌握基金安全情况,强化基金安全评估和形势研 判,提高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 其依法依规承担管理监督职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基本养老、 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及企业 (职业) 年金基金等要 情 (以下简称要情) 报告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要情报告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完善落实要情报告制度一般性要求]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结合本地区 实际,建立健全要情报告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要情报告规范 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确保依规、按时、完整、准确报告, 做到有情则报、急情快报、应报尽报、全面报告。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完善和落实要情报告制度的指导和督促。 第四条 [要情报告责任制] 要情报告实行单位领导负责 制。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 域要情报告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工作分 工,负相应领导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 金监督机构负责人负报告监督责任。要情发生、发现单位负责人 负报告直接责任。 上报的要情必须由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名并 加盖单位公章。各级报告单位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336· 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要情定义及发现途径] 本制度所称要情是指基 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及企业 (职业) 年金 基金涉嫌被贪污挪用、欺诈骗取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基金 损失等情况。 要情发现途径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 监督检查、经办机构审核和稽核内审内控检查、媒体披露、受理 举报投诉、审计机关审计、其他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 关立案审查调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立案审理及其他方式 和渠道等。 第六条 [要情分类] 要情分为普通要情和重大要情: 0万 (一) 普通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 1万元以上 (含)、5 元以下的;金额虽未达到 1万元,但是被立案审查调查侦查的; (二) 重大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 50万元以上 (含) 的; 金额虽未达到 5 0万元,但涉及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贪污挪用骗取 基金被立案审查调查侦查的,或者涉及 3人以上 (含) 团伙作案 的,或者涉及个人 50人以上 (含) 的,或者涉及单位 3个以上 (含) 的;或者其他性质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同 批 同 案 并 案 情 形 要 情 管 理] 对 于 同 批 查 处、 属于同一经办机构经办管理、涉及多人采取同种类型违法违规行 为的要情,原则上合并报告,合计涉及金额或者对象数达到重大 要情标准的,应当按照重大要情管理。 对于涉及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同案或者并案处理的要情,符合 重大要情标准的应当按照重大要情管理,不得任意拆分为普通要 情管理。 第八条 [要情报告分类和报送一般性要求] 要情报告包 括要情发现报告、要情进展报告和要情终结报告。 重大要情发现、进展和终结报告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 序、内容和时限报送。普通要情发现、进展和终结报告的报送程 序、内容和时限,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制度 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337· 第九条 [重大要情发现报告报送] 市、县级发生重大要 情的,应当在发现 5个工作日内,同时报告上一级、省级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 到下级重大要情发现报告 3个工作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本级发生重大要情的,省级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发现 5个工作日内,报告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对于性质严重、情况紧急的重大要情,应当即时报告,可先 进行口头报告和书面简报,再进行正式书面报告。 第十条 [经办机构发生发现要情报告] 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发生、发现的普通要情,应当在发现 5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生、发现的重大要情,应当在发现 3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性质严 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报告,可先进行口头报告和书面简 报,再进行正式书面报告。相关要情应当同步报告上级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重大要情发现报告内容] 重大要情发现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 (一) 要情基本情况。包括:发现要情的时间和方式,要情 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涉案手段、金额、险种以及涉案单位和涉案 人员情况等; (二) 初步处理情况和应对措施; (三) 报告单位认为其他需要报告或说明的情况; (四) 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 [重大要情进展报告报送] 要情报告单位应当 根据本制度及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报送重大要情进展情况。重大 要情进展情况每半年至少报告一次,有重要进展的应当及时报 告。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报告期后或者收到下 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同级经办机构重大要情进展报告 ·338· 10个工作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对于同 一 时 间 报 告 多 个 重 大 要 情 进 展 情 况 的,可 以 一 同 行 文 报送。 第十三条 [重大要情进展报告内容] 重大要情进展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 (一) 要情基本情况; (二) 涉案基金和责任人处理进展情况; (三) 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落实情况; (四) 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五) 报告单位认为其他需要报告或说明的情况; (六) 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 [重大要情终结报告情形]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的重大要情,应当报送要情终结报告: (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依 法履行相关职责; (二) 案情已查清; (三) 已梳理管理漏洞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四) 已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协议处理以及依法追究责任人 责任或者已进入纪检监察、司法诉讼程序的; (五) 基金已全额追回,或者基金虽未全额追回但已进入司 法机关法定追退程序的。 第十五条 [重大要情终结报告报送]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确定要情处置终结 1 0个工作日内,将重大 要情终结报告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情 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报告时限,最长不超过 2 0个工作日。 对于同 一 时 间 报 告 多 个 重 大 要 情 终 结 情 况 的,可 以 一 同 行 文 报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或同级经办机构重大要情终结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 行研判,对于符合要情终结条件的,确定要情处置终结;对于不 符合要情终结条件的,继续作为未终结要情管理。 ·339· 第十六条 [重大要情终结报告内容] 重大要情终结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 (一) 要情详细情况; (二) 涉案基金处理情况; (三) 责任主体及对责任人的处理 (处罚、处分) 情况; (四) 遗留问题和事项及解决办法或方案; (五) 原因分析及经验教训; (六) 改进和加强基金管理风险防控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七) 报告单位认为其他需要报告或说明的情况; (八) 附件:要情处置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 第十七条 [重大要情处置终结后事项管理]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要情处置终结后遗留问题和事项 的跟踪和督促,有重要进展或者解决完成的,应当在 10个工作 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或同级经办机构重大要情处置终结后事项有关情况报 告1 0个工作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局。 第十八条 [要情情况定期汇总分析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地区要情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基金安 全形势,评估基金管理运行风险,形成要情情况报告,报送上一 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年度结束后 30个工 作日内报送上年度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情况报告,并附社会保险基 金要情表。 无要情发生的也要报零报告。 第十九条 [年度要情情况报告内容] 年度要情情况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 (一) 要情总体情况及分析; (二) 重大要情情况及分析; (三) 涉及社保工作人员要情情况及分析; ·340· (四) 本地区采取的主要应对措施、成效和经验教训; (五) 本地区完善和落实要情报告制度情况; (六) 报告单位认为其他需要报告或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条 [要情情况通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应当根据基金监管工作需要和要情报告实际情况,做好本地区要 情情况通报工作,加强案例警示教育。 第二十一条 [要情台账和信息化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要情台账,指派专人对要情进行登记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要情报告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要情档案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应加强要情档案管理,建立健全立卷归档、保管和查阅登记制 度,妥善保管相关材料,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要情已确认处置终结的,应 当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分险种进行立卷归档。对于重大要 情应当分别单独立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要情报告电子档案的,电子 档案应当与纸质档案内容一致。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 要情发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或者同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督促、约谈、通报,并依法依纪 追究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 对已知发生要情而不调查核实、不处理的; (二) 对发现要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特别是其 他部门已经反映或者媒体已经披露的; (三) 其他违反本制度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施行] 本制度自 20 20年 4月 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 知》 (劳社部发 〔2 00 6〕4 3号) 同时废止。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要情台账及相关报告文书和附表格式 (略) ·34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 2 0 2 0年调整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发 〔2 020〕2 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 2 02 0年 1月 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 单位退休人员 (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 01 9年 1 2月 3 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 201 9年退休人员月 人均基本养老金的 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 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三、调整办法。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 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基本 统一。定额 调 整 要 体 现 公 平 原 则;挂 钩 调 整 要 体 现 “多 缴 多 得”、 “长缴多得” 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 (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 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 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 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四、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 ·342· 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 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 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 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 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 施,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进行。按照党中央、国务 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 2 020年 5 月3 1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各地区要严格 按照两部备案同意的实施方案执行,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 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 策、存在违规一次性补缴或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地区,将予以批 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 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 织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20 20年 4月 1 0日 ·34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人社部发 〔2 020〕4 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 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确保失业人员待遇 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 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失业人员生活保障的重要意义。扩大失业 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 基本民生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对于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 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 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基础功能,抓紧抓实抓细政策落地见 效,努力扩大受益面,切实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二、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参保缴费满 1年、非因本人意 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 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 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 2 01 9年 1 2月起,延长大龄失 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 法定退休年龄。 三、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 2 0年 3月至 12月,领 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 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 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 ·344· 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 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 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 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 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 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 “其他支出” 科目列支。 四、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对 《失业保险条例》 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 1年的失业农民 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 0 20年 5月至 1 2月,对 2 01 9年 1月 1日之后参保不满 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 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 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 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 助金。 五、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2 020年 3月至 6月,对 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 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 1倍。 六、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减 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让参保失业人员方便快捷得到保 障。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可不提供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经办机构应通过核验参 保信息库中的参保缴费信息,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对 应的失业状态,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各地要在 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基础上,于 6月底前实现失业补助金等 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线上申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领取失业 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全国线上申领入口,并向地方提供全国参保 信息联网核验服务。 七、切实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 运行情况,加强监测预警,对困难地区及时做好帮扶。要结合本 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做好资金测算,合理确定补助标准, ·345· 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基金支撑能力较弱的统筹地区,要适时调 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有条件的省份要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 用,支持统筹地区各项政策有序实施。要强化监督管理,严防冒 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八、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围绕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 目标任务,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抓落 实的体制机制,确保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加强工 作调度,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及时回应群众关 切。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20 20年 5月 2 9日 ·34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 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 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 〔2 020〕4 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 部、税务总局印发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 20〕1 1号),自 20 2 0年 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 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 单 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 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 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延长阶 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以下统称 省) 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 2 0年 1 2月底。各省 (除湖北省外) 对大型企业等其他 执行到 20 参保单位 (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 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 2 02 0年 6月底。湖北省对大 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 继续执行到 2 02 0年 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 社会保险费至 2 0 20年 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020年 社 会 保 险 个 人 缴 费 基 数 下 限 可 继 续 执 行 三、各省 2 ·347· 20 1 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 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 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 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 02 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 可自愿暂缓缴费。20 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 20 2 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 2 0 21年底 前 进 行 补 缴,缴 费 基 数 在 20 2 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六、各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 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 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 等因素,按程序调整 2 02 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七、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快推进三项社会保 险省级统筹工作,确保 2 0 2 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要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 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各省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 10日内出台,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 案。要抓紧组织实施,进一步将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等各项 政策落细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适时 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 税 政 务 总 部 局 20 20年 6月 2 2日 ·34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 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 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函 〔2 020〕1 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财政厅 (局)、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 益,现就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 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 障问题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 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 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 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 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 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 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 20年 1月 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 ·34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布 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的通知 人社厅发 〔2 0 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 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保障,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减少现场经办防 范交叉感染,有效维护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 单列市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将在人社部 官网、官方 公 众 号、 国 家 社 会 保 险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及 “掌 上 12 3 33” APP向社会公布,请各地切实保障网上申领渠道畅通。 二、各省、自治区要主动将辖区内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 领的地 (市、州、盟) 的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 众号,通过人社部门官网、官方公众号、APP等渠道向社会公 布。在上述渠道的显著位置,同时公布本地区失业保险金网上申 领流程和办事指南,并通过发送短信、微信等方式将相关信息主 动推送给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 三、对目前暂不具备网上申领条件的经办机构,可通过电话 申请或邮寄材料等方式,尽可能实行失业保险金不见面申领,要 及时公布办理电话和邮寄地址。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的,可采用告 知承诺的方式,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降低交叉 感染风险。 四、各省、自治区要指导、督促、帮助未实现网上申领的地 ·350· (市、州、盟) 抓紧优化和调整经办信息系统,结合全国统一社 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结合社会保障卡功能的拓展,尽快实 现网上经办,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附件: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失业保险金网上申 领平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 0年 2月 3日 (此件主动公开) ·351· 附件 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 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 城市 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 直辖市: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公共服务平台“就 北京 业超市”(!""#$%%2>1>)+,&)(:<&<0-)-'.)/0%&?/?%&?/,%<0@:A)!"*;)、北 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北京人社” 天津 天津人力社保 BCC 上海 上海人社 BCC 重庆 重庆掌上 63888BCC 省会城市: 石家庄 河北人社手机 BCC 太原 民生山西 BCC 呼和浩特 沈阳 长春 哈尔滨 呼和浩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 !""#$%%65D) 74)5)344$E5E3%#:+,'0;'-<0%或呼和浩特 63888BCC 盛京好办事 BCC 长春市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111)//,!(A)'+-)/0 或 长春社会保险微信公众号 哈尔滨政务服务网(!""#$%%F121)!=+(<0)-'.)/0%)或哈尔滨智 慧人社 BCC(仅支持安卓系统) 南京 “我的南京”BCC 杭州 浙江政务服务网G网址:111)F&F121)-'.)/0H或浙里办 BCC 合肥 支付宝城市服务 福州 榕 : 社保卡 BCC 南昌 ·352· 南昌社会保障网上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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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务服务网 !""#,$%%,<#>(),F)-'.)/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考核验收方案的通知 人社厅发 〔2 020〕6 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财政厅 (局): 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以下简称规范省 级统筹) 是尽快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基础。 《政府工作报告》 明确要求今年要 “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充分 认识规范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部署, 按时完成规范省级统筹的各项任务。特别是目前仍未实现养老保 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省份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确保年 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按照 《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 019〕11 2号) 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知》 (人社部发 〔2 财政部 (以下简称两部) 将对各省规范工作逐一进行考核验收。 为加快推进规范工作,明确规范工作标准,两部制定了 《规范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考核验收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要求,认真准备有关文件和材料,尽早向两部提出考核验 收申请。两部将组成工作组,对各省份规范省级统筹工作分批进 行考核 验 收,对 于 考 核 验 收 合 格 的 省 份,两 部 联 合 发 文 予 以 ·355· 确认。 附件: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考核验收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 财 政 部 办 公 202 0年 6月 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 ·356· 厅 附件 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省级统筹考核验收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 统筹 (以下简称省级统筹) 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9〕 11 2号,以下简称 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1 11 2号文件) 要求,做好对各省规范省级统筹考核验收工作,制 定本方案。 一、考核验收目标 按照国 务 院 关 于 省 级 统 筹 工 作 的 总 体 要 求,各 省 份 要 在 20 2 0年底前,规范省级统筹制度,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人 2号文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以下简称两部),将按照 11 件七方面工作标准 (以下简称 “七统一”),以统一养老保险政 策和基金统收统支为重点,对各省省级统筹规范工作进行考核验 收,确保相关各项工作符合 11 2号文件要求,高质量完成规范省 级统筹的任务。 二、考核验收内容 按照 “七统一” 的工作要求,重点考核各省份规范省级统 筹所采取的措施及实施情况。 (一) 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养老保险制度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一规范各项养老保险政策所采取的 措施。重点是参保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 例、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政 策、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对于按 规定可以逐步规范政策的,应提出明确的工作计划和方案。 ·357· (二) 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基金省级统一集中管理、 “收支 两条线” 全额缴拨、统收统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省内各地基金累计结余限期全部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建立部门 之间对账机制。 (三) 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完善预算管理体制,通过预算绩 效考核督促地方各级政府落实责任。全省统一编制基金预算,实 行全程预算监督,严格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确保省级统 筹基金按时足额调度到位。 (四) 统一责任分担机制。明确省级政府承担全省企业离退 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建立养老保险工作 责任分担机制。制定各地各级政府共同分担基金缺口的办法。 (五) 统一集中信息系统。建立省级集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系 统,支持全省养老保险实时进行联网经办、基金财务监管及经办 业务监管。实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全覆盖,开展养老保险业务 网上申办和查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实现系 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资源省级集中管理。 (六) 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在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 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异地通办。 建立省级统筹运行情况实时监控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 经办管理服务模式。健全政策、经办、信息、监督 “四位一体” 的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 (七) 统一激励约束机制。省级政府应建立养老保险工作激 励约束机制,对各地加强工作监督、进行奖励和问责所采取的措 施及实施情况。 三、考核验收标准 考核规范省级统筹共设立七个方面 2 9个验收项目,各项目 验收方式及验收标准见附表。根据各项目达标情况确定总体验收 结果。 总体验收合格标准如下: ·358· ———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基金预算 管理等三个方面,所有验收项目须全部达标。 ———统一责任分担机制、统一激励约束机制等两个方面,原 则上须全部达标。 ———统一集中信息系统、统一经办管理服务等两个方面,须 基本达标。 四、考核验收程序 对省级统筹的考核验收,按照开展自查、申报验收、初步审 核、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确认合格六个步骤进行。 1·开展自查。各省份按照 “七统一” 标准,对本省省级统 筹进行全面评估并形成自查报告。各省份对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 申报验收。具备考核验收条件的省份,在总体时间安排 之内,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正式提出验收申请报 告,并附自查报告以及按照考核验收项目准备的材料,包括资料 清单、相关文件及情况说明。 3 初步审核。两部组织对申报验收省份提交的自查报告等 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4 实地考核。对初步审核通过的省份,两部组织考核组开 展实地考核验收。实地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开展访 谈、系统操作等方式进行。 5 综合评议。考核组根据各省自查报告、初步审核和实地 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认各验收项目是否达标,形成考核验 收报告,提出规范省级统筹是否合格的意见。 6 确认合格。对于考核验收合格的省份,由两部发文予以 确认。对不合格的省份,两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工作到位 后,两部再次验收确认。 五、考核验收工作安排 两部成立考核验收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359· 部养老保险司。成员单位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 基金监管局、社保中心、信息中心,以及财政部社会保障司等单 位。考核验收工作小组将根据各省规范省级统筹时间表及工作进 展情况,分批进行考核验收。 2 019年 12月 31日前启动实施省级统收统支的省份,原则上 0年 6月底前完成自查并向两部提出验收申请。 应于 202 2 020年 1月 1日至 6月 30日前启动实施省级统收统支的省 02 0年 10月底前完成自查并向两部提出验收 份,原则上应于 2 申请。 02 0年未申报验收的省份,应确保在 2 0 20年底前实 其他 2 0 21年 4月底前完成自查并向两部提出验收申请。 施,并最迟于 2 考核验收工作完成后,两部将向国务院报送规范省级统筹制 度全面工作总结。 附表:规范省级统筹制度考核验收表 (略) ·36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 “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 人社厅发 〔2 020〕2 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加快推动线上申领失业保险 金,确保失业人员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重要指示精神,应对疫 情防控期间及其后可能出现的失业风险,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 本生活,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就进一步畅通申领渠 道、优化经办服务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 足 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实施时间自 2 01 9年 1 2月起。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 态、法定退休年龄可通过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身份证信息等 内部信息比对确定。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失业人 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续发期间发生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情形的,停止续发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现 场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参保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申领 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受理,并根据失业人员累计参保缴费 时间核定其领金期限,按照申请之日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 ·361· 发放失业保险金。 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失业状态时,应通过内部经办信息系 统比对及信息共享,核实用人单位已停止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 险费即可确认,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 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三、加速推进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力争在 2 0 20年 4月底 前,所有地 (市) 均能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力争在 6月底 前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实现手机申领。要及时做好与 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开通的失业 保险金网上申领统一入口的对接,推进全国范围 “一网通办”。 网上经办系统应做到界面友好、标识清晰、指示明确、路径简 洁,凡能够通过内部比对获取的信息,应自动生成电子表单,请 失业人员确认即可。系统应当包含纠错功能,及时在线受理群众 异议,限时反馈处理结果。 四、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依据社会保险法 和 《失业保险条例》 规定的领金条件进行审核,不得增加失业 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 6 0日 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失 业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以通过内部信息共享等方式查明; 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 五、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 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同时为其 办理失业登记 和 失 业 保 险 金 发 放,实 行 “一 门、一 窗” 办 理, 避免 “进多个门,跑多次腿”。 六、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关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规定,非法定情形不得停发。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 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 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 七、经办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提示参保单位应当履行告知 失业人员有申领失业保险金权利的法定义务。可利用用人单位办 ·362· 理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等业务的时机,向其发放 《失业保险金 申领告知书》,也可采取网上信息推送、微信、短信、电话及其 他方式提醒用人单位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与职工办理终 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将 《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 交给 失业人员。 八、各级人社部门要把好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关,定期对统筹 地区领金人员信息比对核查,对核查发现已重新就业、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死亡等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但仍然领取失 业保险金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部级社会保险比对查询信息 系统定期反馈的疑似违规人员名单信息,要及时核实确认,防止 冒领、重复领取。经办机构对冒领、骗领等违规行为依法追究 责任。 九、加强组织领导。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直接关系失 业人员切身利益,关系民生底线和社会稳定。各地要把 “为民服 务解难题” 作为失业保险经办系统的价值追求,尽快调整完善申 领办法,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发尽发,应保尽保。要学习 部分地区的先进做法,加速推进 “网上办”,提高经办服务便捷 性。要在 2 02 0年底前开展线上线下失业保险服务 “好差评” 工 作,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要加强经办人员业务培训,及时 掌握新政策、新要求,打造让人民满意的失业保险经办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 02 0年 3月 5日 ·363·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 〔2020〕1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 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 〔2 01 4〕8号) 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 整 机 制 的 指 导 意 见》 (人 社 部 发 〔2 01 8〕21号) 精神,现就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以 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 “三高四新” 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全覆盖、保基本、 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 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 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 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 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落实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 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全 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适龄参保人员应保尽保。全面建 ·364· 成更加公平、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社会 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更好地保障参保城 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 1 6周岁 (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 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 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 民 养 老 保 险。在 内 地 (大 陆) 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 地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 构成。 (一)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 (以下简称 参保人) 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普通参保人缴费标准 设为每人每年 2 0 0元、3 0 0元、4 00元、500元、60 0元、7 0 0元、 80 0元、90 0元、10 00元、1 5 00元、20 00元、250 0元、3 00 0元 13个档次。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 体,保留每人每年 1 00元的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 次,多缴多得。根据国家要求和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 由省适时调整全省缴费档次标准。 (二)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 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 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 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 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我省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 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由财政安排,主要用于支付基础 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等。 1 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支付基 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 助;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省财政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 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分类分档比例给予补助, ·365· 其余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负担。市州、县市区自行提高的基 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负担。对累计缴费 5年 (不含补缴年限) 后增加缴费年限加发的年限基础养老 满1 金,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负担。非省直管县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 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2 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缴纳 100元、2 0 0元、300元、 40 0元、5 00元及以上保费档次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 年3 0元、3 0元、4 0元、4 0元、6 0元。省财政按基本公共服务 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分类分档比例给 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负担。市州、县市区可对 提高缴费档次的增加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 定并负担所需资金。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 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3 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 特别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 1 00元缴费档次给予 全部代缴;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 10 0元缴费档次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 高代缴标准。 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以探索建立丧葬补助制度。丧葬补 助的范围、对象和补助金标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所 需资金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负担。 五、建立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 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 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 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参保人不得提前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中断 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与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 成,支付终身。 ·366· (一) 基础养老金。中央和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分别由党 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实 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 际情况适当提高本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对 6 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累计缴费年限满 15年 (不含补缴 年限) 的,每增加 1年缴费,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 2元。各 市州、县市区可在省级确定的年限基础养老金基础上适当提高本 地年限基础养老金标准。 根据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城乡 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 准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二)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 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 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 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 6 0周岁、累计缴费满 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符合 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 时已年满 6 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 01 4年 7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 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 2 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 1 5年的,应逐 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 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 过1 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 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籍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 服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参保人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并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 不错。对于重复领取、骗取、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及时追回。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在 ·367· 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 关系,不转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 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按年统一进行结算;需跨省 转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 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 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户籍迁移前已满 60周岁的,由原 户籍地负责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 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五” 期间,在认定农村和城市低保对象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 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九、基金管理与运营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 财政专 户,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独 立 核 算,专 款 专 用。 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核算,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用于发 放基础养老金。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管理,县级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省、县级 财政部门要在财政部规定的社保专户开户数范围之内,设专账 核算。 进一步健全完善个人账户基金省级集中管理制度,各县市区 用当年筹集的个人账户基金收入支付当年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后, 按规定的期限结算上解。上解的个人账户基金纳入省级财政专户 管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 到位。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 值增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参加养 老保险情况以及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368·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 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 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 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 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违规 投资等违纪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实 基层经办力量,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 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 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 有困难的地区,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 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以及参保登记管 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和转移接续、档案 管理、宣传咨询等工作。税务部门主要负责受理缴费申报和保费 征收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安排政府补助资金,按规定设立 财政专户等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提供低保、特困人员以及死 亡火化人员有关信息等工作。残联主要负责提供重度残疾人和其 他贫困残疾人有关信息等工作。 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机构要按内部控制要 求,配齐配足各岗位所需工作人员。 乡镇 (街道) 要明确 1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 险经办工作,并保证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工作经费。乡镇 (街 道) 经办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参保人员的参保和缴费信息、待遇领 取资格及关系转移接续等初审,组织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 作,采集、录入、核对、上报有关信息和情况,对村 (居) 民 委员会协办员进行业务培训。 村 (居) 民委员会要明确 1名人员协助乡镇 (街道) 经办 人员办 理 业 务,并 确 保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所 必 需 的 工 作 经 费。村 ·369· (居) 民委员会协办人员具体负责参保登记、待遇申领、关系转 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开展政策宣传和适龄 人员参保动员,费款代收,进行死亡申报、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有关情况摸底调查等信息采集和公示工作。 完善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 “金 保工程” 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要将 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 (街道)、村 (社 区) 实时联网;要大力推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 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金融服务 各县市区按照就地、就近、就便满足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养老 金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确定城乡居民养老 保险合作金融服务机构。确定合作金融服务机构后,应建立对合 作金融机构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及退出机 制,定期对合作金融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估,及时反馈参保群众对 金融服务的意见。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 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 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坚实的财 力保障。要全面准确地宣传政策,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 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 际,制定具体措施,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年。已有规定与本意见 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 2 0年 12月 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37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 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 〔2 020〕5 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提高工伤保险基 金使用效率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 《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 例》 《湖南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 〔2 01 7〕60号) 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 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统一规范。建立统一规范、高效便民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制,实现服务均等化、业务规范化、管 理精准化。 职责明晰。建立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边界清晰的分级管理责 任制,强化省、市、县三级政府对工伤保险工作的主体责任,全 面落实属地责任。 缺口分担。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对市州基金缺口进行适当 调剂,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同时建立基金缺口分担 机制。 强化考核。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推进各地参保扩面、基金 征缴、工伤待遇支付等各项工作责任落实。 二、工作目标 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 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371· 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 统。在基金管理上,实行市 (州) 级统收统支,在省级建立调 剂金,用于调剂解决各市州和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缺口。 三、主要内容 (一) 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市 (州) 级统收统支管理。 1 工伤保险基金市 (州) 级统收。工伤保险基金市 (州) 级统收是指各市州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市州社会保 障基金财政专户 (以下简称市州财政专户),省本级工伤保险基 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以下简称省财 政专户)。工伤保险基金收入项目按 《湖南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 例〉 办法》 有关规定执行。 2 工伤保险基金市 (州) 级统支。工伤保险基金市 (州) 级统支是指市州财政专户统一拨付市州及各县市区各项工伤保险 基金支出,省财政专户拨付省本级各项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 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按 《湖南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 有 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 据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按季度向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用 款申请。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 (含市本级用款申请) 报市州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市州财政专户统一拨付至市州工 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拨付至县市 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 基金支出情况按季度向省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省财政部门 审核批准后,由省财政专户拨付至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 省、市州及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出工伤保险基金。 3 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和责任分担。工伤保险基金实行 预算管理,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负责制定 本市州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建立工伤保险基金责任分担 机制,合理确定市州、县市区政府对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的分担责 任,责任分担的具体办法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 负责制定,报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4 完善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 ·372· 金,工伤保险费收入的 5%提取作为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工伤 保险省级调剂金结存规模控制在上年度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总 0%左右。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用于调剂市州和省 额的 25%至 5 本级工伤保险基金缺口和较大以上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根 据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运行情况,可对省级调剂金提取比例适时 进行调整。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二) 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全省行政区域内 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工 伤保险。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和机场等行业工 程建设项目可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由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会同 有关部门制定。原已开展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市州在 全省统一政策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 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建立全省统一、 可浮动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工伤保险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 率分别按 0 6%、0 9%、1 2%、1  4%、1 7%、2 1%、2 4%、 2 6%执行。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 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基 准费率统一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 1  8‰执行。 实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现行费率低于基准费率 的,按现行费率执行;现行费率高于基准费率的,按基准费率执 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到期后,全省实行统一的基准 费率。按照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的原则,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可根据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 等情况对基准费率标准适时调整。 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各市州在统一费率的基础上可 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工伤保险费收支、工伤发生率、职 ·373· 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浮动。工伤保险费 率浮动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四) 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市州工伤保险行 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伤认定工作。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可以授权县市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用人单位 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县市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的涉及死亡 或者重大疑难的工伤认定案件应报市州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备 案。省本级参保单位职工涉及死亡或者重大疑难的工伤认定案 件,应由属地市州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并报省工伤保险行政部 门进行备案。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劳动 能力初次 (复查) 鉴定工作。省本级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和劳 动能力初次 (复查) 鉴定,按照属地原则分别由用人单位所在 地的市州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省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工作,并指导市 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办法》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 定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湖南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 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 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湖南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 法》 和国家、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待遇费 用。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涉及到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统一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 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无法核定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作为相关待遇核发基数。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未公布的,可暂按上年度计发标准核发相关待遇,全省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相关待遇再据实结算。 (六) 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统一规范的 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制,统一经办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 高服务质量。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省本级各项经办工作, 并指导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业务。全省各级工伤保 ·374· 险部门使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财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 互联互通、省级集中管理、业务财务无缝对接,工伤保险待遇联 网结算。 (七) 统筹开展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管理等相关 工作。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谋划并组 织开展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等相关工作;要统筹管理全市州范围 内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督促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强化协 议机构监管,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四、组织实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部署安排,建 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要注重 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队伍建设,配备必要力量,确 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 加强宣传引导。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一项系统性、深 层次的重大改革,涉及人群广、社会关注度高。相关部门要积极 做好政策宣传,注重舆论导向。 (三) 加强风险防范。各地要认真研判推进省级统筹过程中 可能出现的问题,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审计,规范基金的使用,采 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省级统筹实施过程中,遇重大问题要 及时上报省级相关部门。 本实施意见自 20 21年 1月 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 0年 1 2月 2 4日 (此件主动公开) ·375·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的实施意见 湘人社规 〔2 0 20〕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 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渡难关、保经营、稳发展,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 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 〔2 0 20〕1 1号) 规定,经报省人民政 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 险 (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 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 从 2 0 20年 2月起至 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 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 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0 20年 2月起至 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三项 (二) 从 2 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 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二、缓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 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 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个月,缓缴期 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 保险费缓缴手续。 三、办理程序 (一) 减免社会保险费。由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1〕30 0号)、国家统计局 《关于 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 〔201 印发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2 017)〉 的通知》 (国 ·376· 统字 〔20 17〕2 1 3号) 区分大、中、小、微型企业后直接办理, 无需审批。统计部门一时无法划分清楚的,暂按中小微型企业对 待,待确认后再据实调整。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提交 《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累计亏损月份财务 报表以及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的缓缴协议,经本级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市州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 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季汇总缓缴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 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 (单位) 应按规定 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权 益不受影响。企业 (单位) 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 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二) 企业 (单位) 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社会保险费 的,多缴的部分可以抵缴下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 对 2 0 20年 减 免、延 缓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在 各 地 20 2 0年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考核中相应予以调减。对延缓 02 1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各地 202 1年社会保险费征缴目 至2 标任务考核中相应增加。 (四)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统计部门要切 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 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 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上述政策措施自 2 02 0年 2月 1日起执行,具体政策实施期 满失效。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 南 省 统 计 局 20 20年 2月 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处) ·377·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湘人社规 〔2 0 20〕9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和中 央在湘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 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标准和发放范围 (一)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 居住在长沙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 4 60元调 整为 75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 3 90元 调整为 63 5元。 2 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 42 5元调整为 6 9 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 行的 385元调整为 63 0元。 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 (公) 死亡 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 1 25 元调整为 2 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 (不含配 偶) 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 14 0元调整为 2 15元。红军遗属 (不含 配偶) 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 1 6 0元调整为 23 5元。遗属系孤身一 ·378· 人,无直系亲属者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 1 30元调整为 2 05元。具 备两项以上增发补助费条件的按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二)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范围为死者生前供养的直 系亲属,具体包括: 1 父 (包括养父)、夫年满 6 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母 (包括养母、供养继母)、妻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 (系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年满 4 5岁;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 或虽有收入但不能维持本人基本生活的城镇居民); 3 子女 (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未满 1 8岁或虽满 18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 弟妹 (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 年未满 18岁或者 虽满 18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 工作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抚养人男年满 60岁或 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 (条件同本条 第 2款); 6 死者 的 配 偶 另 行 结 婚,其 未 失 去 享 受 补 助 条 件 的 子 女 (若死者的子女送给别人为养子、养女的,则不再给予补助); 7 男到女家落户,必须靠其供养的岳父母 (条件同本条第 1、2款); 8 工作人员死亡时,其尚在普通中学、技工学校、中等专 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子女 (但享有助学金和各种生活补 贴的,应相应抵减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9 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 (无固 定收入的离休人员遗孀、配偶除外)。 (三)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中子女有工作或有固定收入 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合理分担。死者的配偶已经参加工作 的,其子女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也应合理分担。 二、经费来源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发放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379· 三、其他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暂不作调整,继续按因 00 0元、因工 (公) 死亡标准 9 0 0 0元执行。 病死亡标准 7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 《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范围的, 其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 《工伤保险条例》 相关规定 执行,不再按本 《通知》 的规定享受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 助费。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公布之前按原标准执行),由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 共 湖 南 省 委 组 织 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20 20年 6月 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工资福利处) ·380· 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 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 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湘人社规 〔2 020〕1 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 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按照党中央、国务 院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 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0 20〕4 9号) 精神,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延 (人社部发 〔2 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实 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全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 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 到2 02 0年 1 2月底,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对 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 执行到 20 2 0年 6月底,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已全额缴纳 5# 6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单位,对应 减征的部分,企业和单位可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选择 退回。 二、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381· 省统计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湘人 20〕3号) 规定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 社规 〔20 02 0年 1 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会保险费至 2 三、20 1 9年 全 省 全 口 径 城 镇 单 位 就 业 人 员 月 平 均 工 资 为 50 5 4元 / 月,以此作为 2 0 20年度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准值。20 2 0 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 (含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 上限, 按规定正常调整,为 1 51 62元 / 月;下限继续执行 2 01 9年个人缴 费基数下限标准,即 28 59元 / 月,缴费指数仍以 20 2 0年度缴费 基准值为基数计算。职工 2 020年实际缴费基数高于实际工资水 平的,可据实申请调整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 20 1 9年缴费基数 下限标准。灵活就业人员 2 020年实际缴费基数高于 20 1 9年下限 标准的,可申请调整缴费基数。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 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 02 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 可自愿暂缓缴费,不需履行申请手续。20 2 1年底前补缴 202 0年 未缴费月度的,缴费基数在 20 21年全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 围内自主选择,缴费指数以 202 1年度缴费基准值为基数计算,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五、各地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 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政策 要求。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国 湖 家 南 税 省 务 税 总 务 2 020年 7月 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处) ·382· 局 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 2 0 2 0年调整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湘人社规 〔2 020〕1 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在湘各单 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 2 020年调整退休 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2 0〕22号) 精神,经省 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 20 2 0年 1月 1日起,为 201 9年 1 2月 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 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 019年 12月 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 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含退职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 5 0元。 (二) 在 (一) 项调整基础上,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 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 1 4元,缴费年限不满 1年的记为 1年 (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同时,按本人 2 0 19年 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再增加 1 5%。 (三) 在 (一) (二) 项调整基础上,对 2 0 19年 1 2月 31日 前年满 70周岁以上 (含 7 0周岁) 至 8 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每 ·383· 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2 3元;对 20 19年 1 2月 3 1日前年满 8 0 周岁以上 (含 8 0周岁) 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34元。 (四) 在 (一) (二) 和 (三) 项调整基础上,对艰苦边远 地区 (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 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 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 的退休人 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8元。 (五)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规 定予以倾斜,认真落实相关解困标准。 (六)20 19年 1 2月 3 1日前已按湘政办发 〔20 03〕44号文件 00 7〕1 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 和湘劳社政字 〔2 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按湘政发 〔2 0 1 5〕3 8号文件参加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中列支,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 (州)、 县 (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调整办法 (一) 此次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的,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信息系统中统一设置,参 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 《20 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核对表》 (附件 1),经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核对无误后进行 调整。按照湘政发 〔20 15〕38号文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 《20 2 0年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 (附件 1),经退休人员所在单 位核对无误后进行调整。尚未启动纳入经办机构管理的,暂由原 单位先进行调整,待启动后再据实结算。 (二) 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 7月 31日以前完成,并于 8月 3 1日前将本地区的 《20 2 0年调整退休 ·384· 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附件 2) 和总结报告上报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调整办法,所需资金由原 渠道解决。 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退休 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实施,适当安排经费,确保工作按时顺利完成。各级政府要切实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足额安排养老保险基金补助,确保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附: 1 20 2 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 (略) 2 20 2 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20 20年 7月 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社厅职工养老保险处) ·385·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规 〔2 020〕1 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 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 〔2 020〕6号)、 《湖南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 工作十六条措施〉 的通知》 (湘政办发 〔20 2 0〕20号) 等文件 要求,确保全省就业局势整体稳定,现就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政策覆盖范围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明确全省范围内除财政全额拨款、差额 拨款单位之外的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一般 稳岗返还;全省范围内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 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其中,被列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 “黑名单” 和司法部门 “失信被执行人” 的单位,不予享受以上 两项稳岗返还。 二、加大省市调剂力度 实施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 应具备 1 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 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 2 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 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对截至上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备付月 数不足 2 4个月的统筹地区,可由省市两级调剂金调剂补足至 2 4 ·386· 个月。 三、细化裁员率计算方法 申领一般稳岗返还或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时,单位裁员率可按 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 工人数比较确定,两种方式计算出的数值取较低者作为单位裁员 率。其中,对于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计算出裁员率低于统筹区 控制线的单位,还需满足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不超过单位参 保职工总 数 的 2 0%,才 可 申 领 一 般 稳 岗 返 还 或 困 难 企 业 稳 岗 返还。 四、厘清两项返还标准 关于一般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根据单位类型 确定返还标准,除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单位之外的失业保险 参保单 位 返 还 其 上 年 度 实 际 缴 纳 失 业 保 险 费 的 5 0%, 其 中, ①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 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70%; ②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中小微企业返 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1 00% (受理期 限截止到 2 02 0年 1 2月 3 1日)。同时属于以上两种类型的企业, 按较高标准返还。 关于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按不超 过 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其中 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按照申报当月标准执行,参保职工人数按上年 10月至本年 3月的月均参保人数确定。 五、明确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返还方式 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为实际用工单位申 请享受一般稳岗返还,返还资金须补贴到实际用工单位,返还标 准根据实际用工单位的性质和规模确定。裁员率要以实际用工单 位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变化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依据进行计 算。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为实际用工单位申请稳岗返还时,须提 供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的稳岗返还资金归属协议和双方企业盖章 确认的派遣人员年初、年末人员名单原件等资料。稳岗返还资金 可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直接拨付到实际用工单位账户,也可整 ·387· 体拨付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账户,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根据双方协 议约定,应在资金到账 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实际用工单位。 0 20年 9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文件自 2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2 020年 8月 1 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388· 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 2 0年调整企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 2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 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湘人社规 〔2 020〕1 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 《湖南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 (省政府 267号 令) 和湖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湖 南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20 2 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湘人社规 〔2 02 0〕1 1 号) 等有关文件精神,决定从 20 2 0年 1月 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 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 (一) 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 20 2 0年 1月 1日起,对 《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后 (2 004 年 1月 1日后),2019年 1 2月 31日前,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调整增加伤残津贴。 (二) 调整标准 符合以上调整增加伤残津贴范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 人每月增加 1 40元。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 20 2 0年统筹地 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三) 资金来源 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的 工伤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加了工伤 ·389· 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增加的伤残津 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但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调整 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其中已移交市州、县市区政府 管理的中央下放关闭破产企业和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的工伤人 员,按本通知调整伤残津贴 (或伤残抚恤金) 标准增加的经费, 由市州、县市区负责解决。 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一) 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 20 2 0年 1月 1日起,对 2 01 9年 1 2月 31日前已认定为因 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并按月领 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 调整标准 符合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范围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 属,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 56元。 (三) 资金来源 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原渠道支付。 关闭破产时已移交市州、县市区政府管理的中央下放关闭破 产企业和已预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省属国有改革改 制企业,按本通知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增加的 经费,由市州、县市区负责解决。 已移交市州、县市区政府管理的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但未 预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按本通知调整因工死亡职 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增加的经费,由省级财政解决。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 此次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参 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 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信息系统中统一设置,并出 具 《2 02 0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核对表》 及 《2 02 0年调整工 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对表》,经工伤人员或工亡职工所在企 业或社区核对无误后进行调整。 ·390· (二) 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 险社会统筹后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部分的 规定调整增加伤残津贴;在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后认定为因工 死亡的职工,其供养亲属中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并按月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二部分的规定调整增 加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 对于 《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前 (20 0 3年 12月 3 1日 前) 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人员中目前仍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的, 其伤残抚 恤 金 的 调 整 标 准 和 资 金 来 源 按 照 本 通 知 第 一 部 分 第 (二)、(三) 项的规定进行。 (四)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渠道有新规 定时,调整增加的经费支付渠道从新规定。 (五)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 《关于 20 2 0年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文件规定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的人员,不 再 按 照 本 通 知 的 规 定 调 整 伤 残 津 贴 和 供 养 亲 属 抚 恤金。 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提高,关系到这部分群体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 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1 20 2 0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帖核对表 (略) 2 20 2 0年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对表 (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20 20年 8月 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 ·391·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 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湘人社规 〔2 020〕2 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省人民政府 决定,自 2 0 2 0年 1 1月 1日起,全省范围内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 险费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 企业 (含非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 “企业”) 缴纳 的职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含 生 育 保 险 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二)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 人员 (以下简称 “灵活就业人员”)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企业、灵活就业人员 (以下简称 “缴费人”) 自行向税务部 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应于每年 3月 31日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职工各参 02 0年 11-1 2月仅需申报新增异动人 保险种的年度缴费工资;2 ·392· 员缴费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职工个人缴 费基数保持一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 25日前向税务 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 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 202 0年 1 1、12月份按原有渠道向社保经办机 构申报缴费;自 20 21年 1月 1日起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 部门申报缴费。 缴费人应当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 “网上、掌上、自助、实体” 等多 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 征收窗口、自助办税 (费) 终端、单位客户端、湘税社保 APP 和微信小程序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缴费。 四、其他事项 2 020年 1 1月 9日前,税务部门将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对缴费 人开展辅导培训,并接受相关缴费事项咨询。1 1月企业的申报 缴费业务自 1 1月 1 0日起全面开始办理,请缴费人在 11月 25日 前办理申报缴费。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 拨打税务部门 1 2 36 6服务热线咨询。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 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 (医保) 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 2333或各地医保部 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 1 门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 南 省 医 疗 保 障 局 202 0年 10月 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湖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393·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 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的通知 湘人社规 〔2 020〕2 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 单位: 经研 究,决 定 按 如 下 办 法 调 整 事 业 单 位 老 工 伤 人 员 (即 20 0 5年 12月 2 9目前由原人事部门认定的工伤人员) 伤残保健 金标准:特等每年 21 600元、一等每年 16 9 00元、二等甲级每年 84 5 0元、二等乙级每年 657 0元、三等甲级每年 5 63 0元、三等乙 级每年 47 0 0元,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 2 0 20年 8月 1日起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此件主动公开) ·394· 南 省 财 政 202 0年 11月 23日 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 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湘人社发 〔2 020〕2 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省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完善基金要 情报告机制,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 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人社部发 〔2 020〕2 1号) 精神,结合我 省实际,研究制定了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 20年 7月 1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395·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及时掌 握基金安全情况,强化基金安全评估和形势研判,提高基金管理 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等法律法规和部 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依法依规承担 管理监督职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 等社会保险基金及企业 (职业) 年金基金等要情 (以下简称要 情) 报告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 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要情报告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要情 报告制度,加强要情报告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确保依 规、按时、完整、准确报告,做到有情则报、急情快报、应报尽 报、全面报告。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完善和落实要情报告制度的指导和督促。 第四条 要情报告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要情报告第一责任 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工作分工,负相应领导责 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 责人负报告监督责任。要情发生、发现单位负责人负报告直接 ·396· 责任。 上报的要情必须由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名并 加盖单位公章。各级报告单位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要情是指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等 社会保险基金及企业 (职业) 年金基金涉嫌被贪污挪用、欺诈 骗取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基金损失等情况。 要情发现途径包括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 机构监督检查、经办机构审核和稽核内审内控检查、媒体披露、 受理举报投诉、审计机关审计、其他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纪检监 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立案审理及其他 方式和渠道等。 第二章 第六条 要情分类 要情分为普通要情和重大要情: (一) 普通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 1万元以上 (含)、5 0万 元以下的;金额虽未达到 1万元,但是被立案审查调查侦查的; (二) 重大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 50万元以上 (含) 的; 金额虽未达到 5 0万元,但涉及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贪污挪用骗取 基金被立案审查调查侦查的,或者涉及 3人以上 (含) 团伙作案 的,或者涉及个人 50人以上 (含) 的,或者涉及单位 3个以上 (含) 的;或者其他性质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对于同批查处、属于同一经办机构经办管理、涉及 多人采取同种类型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情,原则上合并报告,合计 涉及金额或者对象数达到重大要情标准的,应当按照重大要情 管理。 对于涉及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同案或者并案处理的要情,符合 重大要情标准的应当按照重大要情管理,不得任意拆分为普通要 情管理。 ·397· 第八条 要情报告包括要情发现报告、要情进展报告和要情 终结报告。要情要严格按程序、内容、时限要求报送要情发现报 告、要情进展报告和要情终结报告。 第三章 第九条 重大要情报告 县 (市、区) 级发生重大要情的,应当在发现 5个 工作日内,同时报告所在市 (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市 (州)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基金监督部门应在收到县 (市、区) 重大要情发现报 告 3个工 作 日 内 报 告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管局。 市 (州) 本级发生重大要情的,各市 (州)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发现 5个工作日内,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对于性质严重、情况紧急的重大要情,应当即时报告,可先 进行口头报告和书面简报,再进行正式书面报告。 第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发现的重大要情,应 当在发现 3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 于性质严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报告,可先进行口头报告和 书面简报,再进行正式书面报告。相关要情应当同步报告上一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重大要情发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 要情基本情况。包括:发现要情的时间和方式,要情 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涉案手段、金额、险种以及涉案单位和涉案 人员情况等; (二) 初步处理情况和应对措施; (三) 报告单位认为其他需要报告或说明的情况; (四) 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 ·398· 要情报告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及上级要求和实际 情况报送重大要情进展情况。重大要情进展情况每半年至少报告 一次,有重要进展的应当及时报告。 市 (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报告期后或者 收到县 (市、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同级经办机构 重大要情进展报告 10个工作日内,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对于同一时间报告多个重大要情进展情况 的,可以一同行文报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大要情进展情 况应当同步报告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三条 重大要情进展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 要情基本情况; (二) 涉案基金和责任人处理进展情况; (三) 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落实情况; (四) 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五) 报告单位认为其他需要报告或说明的情况; (六) 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重大要情,应当报送要情终 结报告: (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依 法履行相关职责; (二) 案情已查清; (三) 已梳理管理漏洞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四) 已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协议处理以及依法追究责任人 责任或者已进入纪检监察、司法诉讼程序的; (五) 基金已全额追回,或者基金虽未全额追回但已进入司 法机关法定追退程序的。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确定要情 处置终结 5个工作日内,将重大要情终结报告报送上一级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会保 险基金监管局。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报告时限,最长不超 5个工作日。对于同一时间报告多个重大要情终结情况的, 过1 ·399· 可以一同行文报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大要情终结情况应 当同步报告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或同级经办机构重大要情终结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力 量进行研判,对于符合要情终结条件的,确定要情处置终结;对 于不符合要情终结条件的,继续作为未终结要情管理。 第十六条 重大要情终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 要情详细情况; (二) 涉案基金处理情况; (三) 责任主体及对责任人的处理 (处罚、处分) 情况; (四) 遗留问题和事项及解决办法或方案; (五) 原因分析及经验教训; (六) 改进和加强基金管理风险防控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七) 报告单位认为其他需要报告或说明的情况; (八) 附件:要情处置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 要情处置终结后遗留问题和事项的跟踪和督促,有重要进展或者 解决完成的,应当在 1 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各市 (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下级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同级经办机构重大要情处置终结后事项有 关情况报告 1 0个工作日内,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会保 险基金监管局。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普通要情报告 县 (市、区) 级 发 生 普 通 要 情 的,各 县 (市、 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发现 5个工作日内,同时 报告市 (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和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400· 市 (州) 本级发生普通要情的,各市 (州)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应当在发现 5个工作日内,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 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第十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发现的普通要情, 应当在发现 5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并同步报告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普通要情发现报告内容按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普通要情涉及基金金额 2 0万元以上 (含)、50 万元以下的,要情报告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及上级要求和实际情 况至少每半年向同级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一 次要情进展情况,相关要情应当同步报告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普通要情进展报告内容按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报送普通要情终结报告的条件应当按第十四条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市 (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 在确定本级和县 (市、区) 级要情处置终结 1 0个工作日内,将 要情终结报告报送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局。对于同一时间报告多个要情终结情况的,可以一同行文报 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普通要情终结报告应当同步报告上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下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或同级经办机构要情终结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力量 进行研判,对于符合要情终结条件的,确定要情处置终结;对于 不符合要情终结条件的,继续作为未终结要情管理。 第二十四条 普通要情终结报告内容按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要情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基金 监管工作需要和要情报告实际情况,做好本地区要情情况通报工 ·401· 作,加强案例警示教育。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要情 台账,指派专人对要情进行登记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社会保险基金 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要情报告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要情 档案管理,建立健全立卷归档、保管和查阅登记制度,妥善保管 相关材料,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要情已确认处置终结 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分险种进行立卷归档。对于 重大要情应当分别单独立卷。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要情报告电子档 案,电子档案应与纸质档案内容一致。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对 本地区要情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基金安全形势,评估基金管理运 行风险,形成要情情况报告,报送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 各市 (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上半年、年 度结束后 1 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半年、上年度本地区社会保险基 金要情情况报告,并附社会保险基金要情表。 无要情发生的也要报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年度要情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 要情总体情况及分析; (二) 重大要情情况及分析; (三) 涉及社保工作人员要情情况及分析; (四) 本地区采取的主要应对措施、成效和经验教训; (五) 本地区完善和落实要情报告制度情况; (六) 报告单位认为其他需要报告或说明的情况。 ·402· 第六章 第三十条 责任追究 要情发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或者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进行督促、约谈、通报,并依法依纪追究或者建议有关 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 对已知发生要情而不调查核实、不处理的; (二) 对发现要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特别是其 他部门已经反映或者媒体已经披露的; (三) 其他违反本制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 2 0 20年 7月 1日起施行。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要情台账及相关报告文书和附表格式 (略) ·403·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管理约谈办法》和《湖南省社会保险 基金领域违法违规案件重点督办 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人社办发 〔20 20〕2 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基 金管理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现将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 理约谈办法》 和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领域违法违规案件重点 督办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 0 2 0年 7月 1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404·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进一步保障社会保 险基金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等,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社 会保险制度框架筹集,使用并实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 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发现 有关单位存在社会保险基金重大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违规行为 等情形时,约见其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整改 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行政措施。 第四条 约谈主体为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其主要负 责人为约谈人。约谈人可召集同级社会保险业务行政部门、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参与约谈。 第五条 约谈对象为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级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 确因工作需要,经请示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约谈下级人民 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第六条 约谈分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存在共性问题的,原 则上采取集体约谈的形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约谈: (一) 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金额在 20万元 (含) 以上的 案件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金额在 2 0万元以下的省本级案 件,由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组织约谈;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 金额在 20万元以下的市州本级和县 (市、区) 级案件,由市州 ·405· 和县 (市、区)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组织约谈; (二) 发生社会保险基金重大要情和出现危及基金安全的重 大风险与漏洞时,故意隐瞒不报、推迟缓报和不依法依规进行调 查处理的,由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组织约谈; (三) 对有关审计、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媒体披露经调查 属实的重大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由厅社会保险 基金监管局组织约谈; (四) 出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内部工作人员违法违规,造成 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由上一级社会保险基 金监督部门组织约谈; (五)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 通报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相关情况; (二) 听取被约谈人对辖区内基金安全监督管理存在漏洞、 重大安全隐患和风险、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纪等问题的具体原因、 造成的后果、整改措施的陈述; (三) 对约谈对象提出整改要求; (四) 涉及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约谈工作步骤: (一) 启动约谈。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发现社会保险基金 安全方面存在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提出约谈建议,呈报本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管领导审定。 (二) 确定约谈事项。确定约谈对象、具体内容、时间和地 点;确定约谈人、被约谈人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三) 发出约谈通知。原则上应于约谈日前 5个工作日向约 谈对象送达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如提 前送达通知书对约谈工作不利,经约谈主体负责人批准,可持约 谈通知书直接进行约谈。 (四) 约谈程序: 1 约谈人通报社会保险基金违规违纪相关情况; 2 被约谈人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 ·406· 3 约谈人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 4 被约谈人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5 现场制作约谈记录,经双方签字确认。 (五) 制作 约 谈 纪 要。整 理 约 谈 主 要 情 况、内 容、处 理 意 见,形成约谈工作底稿和纪要。 (六) 建立约谈档案。约谈主体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对约 谈工作全过程形成的资料按规定进行存档,建立约谈工作档案。 第十条 约谈纪律。约谈人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约谈记 录。约谈人要正风肃纪,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被约谈人不得无 故不参加约谈,不得推诿、拖延和干扰约谈。 第十一条 约谈对象应按照约谈处理意见进行全面整改,在 限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包括相关证明材料报约谈主 体。约谈主体要加强对约谈对象的跟踪督查,确保约谈成效。 第十二条 约谈责任追究。对拒绝、拖延、抵制和干扰约谈 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约谈处理意见未按规定时 间整改的,约谈主体可视情况进行通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 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 1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 2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约谈笔录 ·407· 附件 1 湘人社办函 〔 〕号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 ××× (约谈对象): 根据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约谈办法》 有关规定, 经请示 × × ×同 意,定 于 × ×年 ×月 ×日 在 × ×对 你 市 或 县 (市、区) ×××单位 ×××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 进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约谈,请做好会务安排并通知有关人 员准时参加。 约谈主题:1×××××× 2××××××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年 月 日 (联系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408· 附件 2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约谈笔录 约谈事由 约谈地点 约谈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日 时 分 约谈单位 约 谈 人 记 录 人 被约谈人 性别 职务 联系电话 性别 职务 联系电话 页 页 工作单位 被约谈人 工作单位 约谈内容 被约谈人签名 约谈人签名 第 共 ·409·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重点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 度,有效遏制社会保险基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督办,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对市州、县 (市、区) 重大社会保险基金 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主体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 保险基金监管局,实施对象为市州、县 (市、区) 的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重点督办: (一) 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金额达到 5 0万元以上 (含) 的重大要情; (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 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 险基金遭受损失,不及时依法依规查处的,包括不依法进行调查 处理,不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公安机关,相关责任人追责不 到位,要情缓报瞒报等内容; (三) 对社会舆情影响较大的案件不及时依法依规查处的; (四) 有关审计、专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 及时、不到位的; (五) 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认为有必要重点督办的其他情 形。 第五条 实施重点督办程序 (一) 启动重点督办。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发现社会保险 基金存在第四条中所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点督办建议,呈报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领导审定。 ·410· (二) 确定重点督办事项。制作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领域 违法违规案件重点督办通知书》,明确重点督办事项和要求、办 结时限、报告方式、报告时限、联系人。 (三) 实施重点督办。向实施对象下达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 金领域违法违规案件重点督办通知书》。 第六条 实施对象在收到重点督办通知书后,应在 1 5个工 作日内完成;因事项复杂确实需要延期的,报厅社会保险基金监 管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 第七条 重点督办期间,实施对象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 措施: (一) 涉及社会保险业务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 (含聘用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停职检查或调离原 岗位配合案件查处; (二) 涉及参保人违法违规的,暂停待遇发放; (三) 办案人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强制回避; (四) 认为有必要依法依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八条 实施对象在重点督办事项办结 1 0个工作日内,及 时向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报告,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 重点督办事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嫌犯罪的同时提 供移送公安、公诉机关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 同时提供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法律文书或文件等; (二) 行政处理处罚执行情况证明材料; (三) 重点督办事项终结报告; (四) 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实施对象未按要求完成重点督办事项的,厅社会保 险基金监管局可进行现场督导催办。 第十条 建立重点督办事项管理档案。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局对重点督办事项全过程形成的资料按规定进行存档,建立重点 督办事项管理工作档案。 第十一条 实施对象对重点督办事项拒不办理、不按规定和 要求办理的,由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追究 ·411· 责任。 第十二条 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 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领域违法违规案件重点督办通 知书 ·412· 附件 湘人社办函 〔 〕号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重点督办通知书 ×××: 经研究决定,将 列为湖南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重点督办事项。 请你局按照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领域违法违规案件重点督 办管理办法》 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进行调查,研究作出 处理决定。该督办事项办结时限为自收到重点督办通知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重大督办事项办结后,应以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形式在办结 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报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 附件:…… ×××××× ×××年 ×月 ×日 抄送: ×××人民政府, ××× ·413·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建立健全欺诈骗取违规领取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执法事项移送 工作机制的意见 湘人社办发 〔20 20〕3 2号 各市州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厅 机 关 相 关 处 室、厅 属 有 关 单位: 根据 《社会保险法》 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欺 诈案件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为实现我省欺诈骗取、违规领取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执法办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现就建立健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有关欺诈骗 取、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基金行政执法事项移送工作机制提出如下 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之间行政执法协作工作运行机制,严厉打击社会保险基金 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惩处欺诈骗取、违规领取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行为,切实维护公民社会保险合法 权益,确保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 行政监督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 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监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主 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确保社会保险业 ·414· 务的规范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监管,防范和消除各种潜在 风险和隐患。 (二) 协调运行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须树立全局观念、大局意识,加强主动沟 通、深入沟通,注重协调配合,确保欺诈骗取、违规领取社会保 险基金行政执法事项移送工作有序开展、协调运行。 (三) 程序规范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应严格遵循工作规则和工作程序,确保欺诈 骗取、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基金行政执法事项移送工作在制度框架 内按程序规范执行。 三、工作职责 (一) 社保经办机构职责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举报投诉、上级交办、检查发现、 日常经办发现以及媒体披露的疑似欺诈骗取、违规领取社会保险 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取证、停止待遇支付并 责令退还。对拒不退回疑似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 人,应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移送程序。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 出移送书面报告,填写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扰法事项移送书》 (附件 1),并附相关调查报告、有关书证、物证等取证资料及其 他相关材料,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移送同级劳动监察部门 (机构)。对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拒不退回的,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启动诉讼程序予以追回。 (二) 劳动监察部门 (机构) 职责 各级劳动监察部门 (机构) 对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 会保险监管部门移送的需要实施行政执法的事项应当认真审查, 对符合稽核程序到位、事实清楚、资料齐全等条件的,应及时受 理并在回执上 (附件 2) 签字,依法履行立案查处程序。对不予 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案情复杂,可联合相 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或检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的案件,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 理处罚结果反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对 ·415· 涉嫌欺诈骗保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的单位和个人,劳动监察部门 (机构) 联合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经办等部门 (机构) 组成专案 组核实案情提出书面移送报告,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作出批准 或不予批准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制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附件 3),并附相关调查报告、有关书 证、物证等取证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牵头移送公安机关,并抄 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受理后并请其在回执 (附件 4) 上 签字。 (三)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职责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对举报投诉、上级交办、监督检 查发现、媒体披露的疑似欺诈骗取、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基金问 题,应及时移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对涉及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内部经办人员的疑似欺诈骗保、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基金案 件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其中涉及党员干部有贪污 贿赂、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构调查处 理。对需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社会保险基金欺诈犯罪案件,社会 保险基金监管部门应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 四、工作要求 (一) 提高主体责任意识。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劳 动监察部门 (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增强担当意识,对属 于本部门、单位职责的欺诈骗取案件、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基金事 项查处工作应当依法履行,不得推诿。坚持有案必查、违法必 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二) 强化联合行政执法。要建立欺诈骗取案件、违规领取 社会保险基金事项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统筹协调和指导推动欺诈骗取、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基金领域行政 执法工作;分析欺诈骗取、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形势 和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工作情况通报,实 现信息共享。 (三) 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对欺诈骗取案件、违规领取社会 保险基金事项的查处和行政执法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 ·416· 序合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事项受理机构应分别按职 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的决定,不得以处罚代替移 送,也不得以移送代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要准确适当,法律文 书要使用规范。 附件: 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执法事项移送书 2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执法事项移送书 (回执) 3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4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回执)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 02 0年 1 2月 31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417· 附件 1 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 行政执法事项移送书 社移字 〔 〕号 劳动监察部门 (机构): 经查, (单 位 名 称 ), (单 位 编 号 ) / (人员姓名) (居民身份号码),已涉嫌 违反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 《劳动监察条 例》),现将有关材料移送贵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1 调查报告 2 取证资料 3 其他相关材料 …… 案卷 册 页。 XXX社保经办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418· 附件 2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执法事项 移送书 (回执) 社保经办机构: 今收到你单位移送的 《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执法 事项移送书》 (社移字 〔 〕 号) 案卷 册 页。 事项。 XXX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机构) 印章 年 月 日 ·419· 附件 3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人社案移字 〔 〕号 公安厅 (局): 一案,经查, 的行为已涉嫌触犯 《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社会保险法》 和国务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 规定》,现将有关资料移送你厅 (局),请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 案侦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厅 (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1 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2 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 3、其它有关涉嫌犯罪材料 案卷 册 页。 XXX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章 年 抄送: ·420· 人民检察院 月 日 附件 4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回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局): 今收到你单位移送的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 案移字 〔 〕号 案件。 案卷 册 有关文书和证据: 人社 页。 XXX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421· 人才人事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4号 第4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已经 2 02 0年 1 2月 7日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第 5 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 021年 3月 1日起施行。 部 长 张纪南 20 2 0年 12月 18日 ·423·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招聘服务,促进网络招聘服务业态健 康有序发展,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电子商务法》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 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招聘服务,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网络招聘服务 平台、平台内经营、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方式,为劳动者 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的求职、招聘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网络招 聘服务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网络招聘服务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网络招 聘服务实施管理。 第四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 用的原则,履行网络安全和信息保护等义务,承担服务质量责 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 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或者通过政府购买 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424·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强网络招聘服务标准 化建设,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行业协会参与网络招 聘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加强网络招聘服务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 信建设,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 网络招聘服务活动准入 第八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符合就业促进、人力资源 市场管理、电信和互联网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 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 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其服务范围中注明 “开展网络 招聘服务”。 第十一条 网络招聘服务包括下列业务: (一) 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 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 (三) 举办网络招聘会; (四) 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 (五) 其他网络求职、招聘服务。 第十二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 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自市 场主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 15日内,书面报 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人力 资 源 服 务 许 可 变 更、 注销。 第十三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 当依法在其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 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 ·425· 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 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行终止从事 0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 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提前 3 信息。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注 销等情况。 第三章 第十五条 网络招聘服务规范 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 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用工类型、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 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网络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 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前款网络招聘信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 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第十六条 劳动者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网络求职,应 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 作经历等情况。 第十七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 完备的网络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 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 用人单位招聘简章; (二)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 招聘信息发布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委托 证明。 用人单位拟招聘外国人的,应当符合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 理规定》 的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其发布的网络求职招聘信 ·426· 息、用人单位对所提供的网络招聘信息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以 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 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二十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按照 国家网络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加 强网络安全管理,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采取技术措施或者其 他必要措施,确保招聘服务网络、信息系统和用户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时收集、 使用其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 护的规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 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 收集的个人公民身份号码、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用人 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对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情况每 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安 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业务 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 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 立网络招聘服务有关投诉、举报制度,健全便捷有效的投诉、举 报机制,公 开 有 效 的 联 系 方 式, 及 时 受 理 并 处 理 有 关 投 诉、 举报。 第二十四条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 服务协议和服务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服务质量保障、求 职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427· 鼓励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区 块链等技术措施,保证其网络招聘服务平台的网络安全、稳定运 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网络招聘服务安全,促进人力 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第二十五条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 交其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真实信 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第二十六条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服务 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招聘信息、服务 信息保存时间自服务完成之日起不少于 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 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 事网络招聘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 的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推行远程监 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提升网络招聘服务监管 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招聘 服务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守信激励 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网络 招聘服务违法失信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九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 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从 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通过互联网等方 式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428·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 的信息共享,提高对网络招聘服务的监管时效和能力。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对从事网 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 有关举报投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 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依照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 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 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 例》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公示人力资源服务 许可证等信息,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明示有关事 项,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布的招聘 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 《人 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 动的条件,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 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无违法 所得的,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牟取不正当 利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 条例》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429·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 依法进行信息收集、使用、存储、发布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 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履行核验、登 记义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 息保存义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 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从事网络招 聘服务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 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 处罚。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430· 附 则 本规定自 2 0 21年 3月 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 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规 〔2 0 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 部门: 为加强经济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高质量 发展新要求,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 〔20 1 9〕5 3号) 和国家职 业资格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 和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 《关于印发 〈经济专 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及其 〈实施办法〉 的通知》 (人职发 〔1 9 93〕1号) 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 0 2 0年 1月 8日 ·431·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 经济专业人员,释放经济专业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根据经济专业 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 级三个级别,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英文名称为 Ec o n o mi c sPr o f e s s i o n a lQua l i f i  c a t i o n。 第四条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 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的政策 制定、实施与监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相应专业的考试大纲拟 定、命审题等工作。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成 立考试专家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管理专家。专家委员会 拟定考试大纲,负责命审题工作,研究提出考试专业设置、考试 合格标准建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考试大纲、专业设置,公布考试合 格标准。 第七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 德品行和业务素质,符合初级、中级、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 试报名条件的经济专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第八条 凡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 中 (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 以上学历,均可报名 ·432· 参加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中级经济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 (一) 高中毕业并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相关专 业工作满 1 0年; (二)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 6年; (三)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 4年; (四) 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 作满 2年; (五) 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 1年; (六) 具备博士学位。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 (一)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 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10年; (二)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 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 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年; (三)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 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2年。 取得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学历、 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确定初级、中级和高级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合格标准。 根据国家战略需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可以单独划定相关 地区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状况, 确定本地区本年度参加高级经济师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 知识产权师,下同) 评审的使用标准。 第十二条 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 ·43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 范围内有效。人力资源管理和知识产权专业分别颁发相应级别的 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和知识产权师证书。 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者,颁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证明。合格证明自考试通过之日起,在全国范围 5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及具有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 的用人单位按照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开展高级经济师 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获得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即可认定具备 助理经济师 (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助理知识产权师)、经济师 (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师) 职称。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者,可获得高级经济师职称。 通过单独划定合格标准或使用标准取得的职称,在划定区域 内有效。 第十五条 经济专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国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 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取得导游资格、拍卖师、房地产经纪人协理、银 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可对应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取 得房地产估价师、咨询工程师 (投资)、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 产经纪人、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可对应中级经济专业 技术资格;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等相关职业资格, 可根据 《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规定的学历、 年限条件对应初级或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并可作为报名参加 高一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条件。 第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前取得的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 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取得的证书效用等同。各地执行的有关职业 资格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的对应关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434·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经济专业技 术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 人事考 试机构承担本地区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条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考试办公 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专家委 员会具体工作。 第三条 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均设 《经济基础 知识》 和 《专业知识和实务》 两个科目,《经济基础知识》 为公 共科目,《专业知识和实务》 为专业科目。 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 《高级经济实务》 一个科目。 第四条 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和高级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均设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 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 经济、知识产权等 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工作需 要选择其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 展、职业分类要求和从业人员队伍情况,适时调整经济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专业设置。 第五条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各科 目的考试时间根据考试方式、频次等确定。 第六条 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实行 2年为 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 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七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考试机构规定 ·435· 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 间、地点和考场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 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 高考定点学校或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 机考考点应具备足够数量的考点机、监考机、考试机等设 备,并满足有关软、硬件要求。 第九条 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 试命题、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当 次相关科目的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应 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 参与考试组织的考试实施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 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 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附件: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设置表 ·436· 附件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设置表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 1 工商管理 0 2 农业经济 0 7 财政税收 0 9 金融 1 0 保险 1 5 人力资源管理 1 9 旅游经济 2 2 运输经济 2 3 2 4 建筑与房地产 经济 知识产权 报考说明 对应原工商管理、商业经济专业 对应原公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民 航运输专业,包含邮政专业内容 对应原房地产经济、建筑经济专业 新增专业 ·43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 待遇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 〔2 0 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财政厅 (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 事、财务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 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疫情防控期 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 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根据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 工作任务情况,因地制宜向承担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 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所需经费通过现行渠道安排,疫情结束后不再执行。要及时指导 有关单位在内部分配时,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参加 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人员特别是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二、为促进有效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有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 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 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 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438·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 期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问 题,加大对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指导督促力度,并及时做好 政策解释。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政策,确保落实到位,强化政策 效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促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20 20年 2月 1 1日 ·43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 + 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 〔2 020〕1 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财政厅 (局):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打赢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定 在2 02 0年至 2 0 2 1年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互联网 +职业技能 培训计划”,鼓励支持广大劳动者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立足经济社 会发展和就业创业需要,实施 “互联网 +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 020年,实现 “51 1” 线上培训目 标:征集遴选 5 0家以上面向全国的优质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 推出覆盖 10 0个以上职业 (工种) 的数字培训资源,全年开展 10 0万人次以上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到 2 02 1年,健全 “互联 网 +职业技能培训” 管理服务工作模式,构建线上培训资源充 足、线上线下融合衔接、政策支持保障有力、监管有序到位的工 作格局,进一步扩大线上培训规模,提高线上培训质量。 二、工作原则 (一) 服务大局,防控第一。各地要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 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因地因时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技能 ·440· 提升行动。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开展线下集中培训,积极开展线 上职业技能培训。 (二) 免费开放,资源共享。加大线上培训资源供给,疫情 防控期间,组织线上平台免费开放培训课程资源,加强线上培训 课程开发,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共享。 (三) 分类施策,融合发展。大力推行线上线下结合的培训 方式,分类组织实施。对理论知识、通用职业素质、疫病防治与 卫生健康等综合性内容以及仿真模拟和技能视频演示等以线上培 训为主;对实操性强的职业技能培训实行线上学习线下实训融合 开展。 (四) 夯实基础,加强服务。加强线上培训与公共就业服务 和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衔接,加强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和技能评价工 作,提升线上培训基础能力。明确线上培训激励政策措施,做好 线上培训管理监管和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 大力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充 分利用门户网站、移动 APP、微信等多种渠道,扩大线上职业技 能培训的覆盖面。面向社会征集资质合法、信誉良好、服务优质 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及数字资源。根据各地产业发展和就业 工作实际,组织待岗、返岗和在岗企业职工以及离校未就业高校 毕业生、就业重点群体等参加线上培训。 (二) 丰富线上培训课程资源。将职业道德规范、通用职业 素质、就业指导、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 规、安全消防环保和健康卫生、疫病防控以及新知识、新技术、 新工艺等内容纳入线上课程开发内容。积极推动技工院校、企业 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发线上培训课程,开放线上培训资源,与线上 培训平台合作开展线上培训。充分发挥技能大师等优秀高技能人 才作用,组织开发绝招绝技、技能及工艺操作法等技能训练微 课,提升线上培训效果。 (三) 强化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 (整 体停工或部分停工),对各类企业 (包括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运 ·441· 营的平台企业和新业态企业) 自主或委托开展的职工 (含与其 建立劳动关系或未建立劳动关系但通过平台提供服务获取劳动报 酬) 线上培训,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可从职 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展项目 制培训,可按规定预拨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资金。 (四) 加大培训补贴政策支持。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制定 线上培训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对于参加线上培训并取得相应课 程培训合格证明的学员,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可从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五) 鼓励支持劳动者参加线上培训。各地可根据实际,对 参加线上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 庭成员、“两后生” 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 间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不含交通费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就 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 做好技能人才评价。疫情防控期间,要统筹开展技能 人才评价,服务支持线上培训。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采取 线上理论考试、生产过程考核、工作业绩考评等方式进行技能评 价,指导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有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七) 夯实线上 培 训 基 础。各 地 要 结 合 产 业 发 展 和 就 业 状 况,将相 关 线 上 培 训 平 台 及 数 字 资 源 纳 入 当 地 “两 目 录 一 系 统”。做好新职业开发,加快职业技能标准和培训教材开发,为 线上培训提供基础支持。 (八) 优化管理服务。各地要加强对线上培训的调度、统计 和管理,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要以提升职业培训补贴 便利性和有效性为核心,实现补贴网上申请,简化补贴办理流 程,缩短补贴发放周期。积极推行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企业新 型学徒制、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等实施线上审批或备案。 四、工作要求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疫情防控工 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开展 “互联网 +职业技能培 训” 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紧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要切实强 ·442· 化组织领导和培训计划实施,层层分解培训任务,压实主体责 任。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线上培训的政策宣传,及时发布有 关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积极参与线上培训。要加强线上培训管 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定期采集培训数据,分析线上培训状况,严 格监管线上培训过程,杜绝套取培训补贴资金情况的发生。对以 虚假线上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机构、培训平台及个人须依法 依纪严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20 20年 2月 1 7日 ·44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 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 〔2 020〕1 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各部委、各直 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统计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 统计事业和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智力基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 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 见》,现就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完善统计体制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 体要求,遵循统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的统 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机制,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统计 专业人员、不断壮大统计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为统计事业发 展和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 基本原则 1 坚持服务发展。紧紧围绕服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围绕统计事业发展和统计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发挥人才评价 “指 挥棒” 和风向标作用,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评价制 ·444· 度环境,用好用活人才,促进统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最大限度 激发和释放统计人才活力。 2 坚持科学评价。优化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 价方式,以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为重点,科学设置符 合统计专业人员特点的评价条件。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 文、唯奖项倾向,加强对业绩成果的考察,鼓励和引导统计专业 人员立足本职工作,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 得感。 3 坚持评用结合。加强对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从业行为 等方面的评价考核,引导统计专业人员知法守法,坚持职业操 守,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促进评价结果与统计人才培养、使 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 度有机衔接,促进人岗相适、人尽其才。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统计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规范评价程序、改 革评价方式、丰富评价手段,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 范、运转协调的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 健全评价体系 1 完善职称层级设置。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设 初 级、中 级、 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 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 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 2 统计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 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 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 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 优化评价标准 1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 评价标准的首位,要求统计专业人员坚持实事求是、不出假数、 廉洁自律的职业操守。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反统计法律 法规,存在严重失信的统计专业人员进行联合惩戒,实行学术造 ·445· 假 “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 律撤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 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2 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改变在科研成果评 价中过分依赖学术论文的做法,实行科研成果代表作制度。各地 区、各相关单位可结合实际建立科研成果代表作清单,引入统计 理论文章、分析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调查方案、发展规 划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成果质量。强化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的导向,引导统计专业人员不断提高统计分析研究能力,促进统 计数据在决策管理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提高技术创新、专利、 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权重,将科研、业绩成果取得的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3 实行分类差异化评价。对基础统计理论研究人员,以同 行学术评价为主,注重评价其原创能力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能 力,尤其是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业内影响。对应用 统计研究和技术开发人员,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注重评价其技 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 转化及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对从事大数据、微观数据等统计 科技服务的人员,将行业评价作为重要参考,注重评价其工作绩 效、项目成果和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探索对教育、卫生、金融 等不同行业领域从事统计研究、行业统计等工作的统计专业人员 实行分类评价。 4 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负责制定 《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 标准》 (见附件)。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可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 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 低于国家标准。 (三) 完善评价机制 1 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助理统计师、统计师实行以考代评, 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统计师一般采 ·446· 取评审方式。研究建立以同行专家评价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 综合运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形式,提高评价 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2 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在综合评估基础上,逐步将高 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市 地。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须按照管理权限报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对开展自主评审的单 位,政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各级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 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 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3 向艰苦边远地区统计专业人员和特殊人才倾斜。对长期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统计专业人员,重点考察其实 际工作业绩贡献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开 展基层统计专业人员职称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对引进的海 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级统计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资 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取得重大基础研 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统计事业发展中作出 重大贡献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参加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4 畅通职称评价渠道。打破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等 制约,不断壮大统计专业人员队伍。非公有制领域与公立机构的 统计专业人员,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统计专业人员在职称 申报、评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事业单位统计专业人员经批准 离岗创业的,3年内与原单位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审权利,离 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四) 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有效衔接 1 促进职称制度与统计专业人员使用有效衔接。用人单位 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统计专业人员。全 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 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到相应统计岗位。不实行 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 ·447· 称的统计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统计工作。 2 促进职称制度与统计人才培养相结合。推进职称评审与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加快统计专业人员知识更 新。推动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高端统计人才培养、统计专业 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促进统计职称与经济、会计、审计 等相近职称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中统计研究相关职称的衔 接,减少重复评价。 (五) 加强评审管理,优化评审服务 1 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坚持同行专家评审,注重遴选 统计一线专家,吸收一定比例的高校、科研机构的高水平专家加 入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优化职称评审委员会结构。 2 规范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规范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 程序,细化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强化评审考核,明确职称 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健全 完善职称评审公示制度、回避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 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做到政策公 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3 优化评审服务。规范和优化申报程序,简化申报证明材 料,推行职称申报、评审、公示、查询等一站式服务,减轻职称 申报人员负担,消除统计专业人员职称申报的流程障碍。 三、组织实施 (一) 加强领导,周密组织 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 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 视,加强领导,抓紧落实。要加强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保 证各项政策的一致性,注重配套办法的实用性。对改革过程中遇 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妥善处理,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二) 有序推进,稳步实施 要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改革前各地 自行试点评审的正高级统计师,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 行确认。在新的职称评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本意见有关要求进 ·448· 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或擅自扩大评审范围。各地区和各相 关单位要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的原则,对本地区、本单位正 高级职称数量进行严格把控,统筹考虑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长 远规划,合理确定比例。 (三) 扩大宣传,加强引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做 好政策解读,引导统计专业人员积极参与统计职称制度改革,进 一步壮大基层统计专业人员力量,提升统计专业人员能力素质。 引导社会各有关方面支持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 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逐步推动具 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和专业机构有序承接统计专业人 员高级职称评价工作。 本意见适用于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织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可以参加统计专业技 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军队可参照本意见制定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具体办法。 附件: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家 统 计 局 2 0 2 0年 3月 2日 ·449· 附件 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 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 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统计专业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 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 助理统计师 1 掌握基本统计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 2 能够完成一个岗位或负责一个专业某一方面的统计业务 工作。 3 了解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能准确及时填报或汇总报表。 4 能够拟定简单的统计调查方案,独立进行调查研究。 5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 (含高中、中专、职 高、技校,下同) 及以上学历。 (二) 统计师 1 掌握 比 较 系 统 的 统 计 理 论 知 识 和 业 务 知 识,熟 悉 计 算 技术。 2 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单位、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 作,能够拟定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3 熟悉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能够设计、汇总专业性较强 的统计报表。 4 能够对本专业有关的社会经济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 分析,形成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成果。 5 能够指导助理统计师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6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满 1年; ·450· 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 2年;或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满 4年;或具备大 学专科学历,从事统计工作满 6年;或高中毕业,取得助理统计 师职称,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 10年。 (三) 高级统计师 1 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2 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 统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 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有较为丰富的统计工作经 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 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 3 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较高水 平的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 文、论著等。能够对社会经济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和 预测。 4 为加强本领域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经济 效益起到积极作用。能够指导培养中、初级统计专业人才。 5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 相关工作满 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 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 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 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1 0年。 6 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理论经济 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等与统计 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高级 统计师职称。 (四) 正高级统计师 1 熟练掌握系统的统计知识,理论功底深厚,业务知识丰 富。掌握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 用于工作实践。 2 在统计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在指导、培养中 ·451· 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统计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重要 影响力。 3 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能够对 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 或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 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 4 组织完成统计理论、改革、技术等方面调查研究和课题 设计,独立指导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社会经济 效益。 5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 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年。 6 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理论经济 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等与统计 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正 高级统计师职称。 ·45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 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 〔2 020〕2 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档案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 企业人事部门: 档案专业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 担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与使命。为贯彻落实中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 意见》,现就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 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 求,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建立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有 效激励为目的、符合档案职业发展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 化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为建设高素质的档案干部队伍提供 制度保障。 (二) 基本原则 1 坚持遵循规律。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突出档案 工作特点,引导档案专业人员提升理论水平、拓展专业能力。 2 坚持科学评价。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设置 ·453· 评价标准条件,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针 对档案专业人员的工作特点,实施分类评价。 3 坚持以用为本。将档案专业人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衔 接,促进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发展,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在艰苦边 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扎根发展、建功立业,满足单位的用人需求。 二、主要内容 通过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 养使用相结合、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等措施,形成评价科 学、激励有效、管理规范、服务全面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 完善评价标准 1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档案专业人员评 价的首位,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坚定政治立场,坚守道德底线,强 化社会责任,践行爱岗敬业。通过考核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 全面考察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增强法治意识、 纪律意识,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服务奉献精神。完善诚信承诺和 失信惩戒机制,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实行 “零容忍”。 2 突出业绩贡献、实行分类评价。注重考察档案专业人员 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业绩成果、创新成 果和实际贡献的评价。根据不同类型档案工作的活动特点,分类 制定职称评价标准。对于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 “工匠型” 人员,着重考察其工作业绩,突出其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 创新方法的能力。对于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 “学术型” 人 员,着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其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 效果。 3 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论文倾向,不把论文作为档案 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的限制性条件,将档案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 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在特殊领域不能公开发表的研究成 果、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档案专业代表性成果,如标准 规范、修复成果、创意产品以及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 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确保代表作具有行 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454· 4 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研究制定 《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 标准》 (附后)。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档案行政管 理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档案工作发展实际,制定地区 标准;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必须以国 家标准为基础,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二) 创新评价机制 1 丰富评价方式。建立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社会 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机制,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 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成果展示、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 式,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2 畅通职称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 约,畅通各类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社会组织的档案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各地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研究建立职称申报评审兜底 机制,为其提供职称评价服务。 3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档案保管与利用工作中做 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档案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 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 基层一线从事基础性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 绩,适当放宽学历、任职年限要求,激励档案人员扎根基层、建 功立业。 4 下放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档案系列职称评审 权限,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限适当下放至符合条件的省级国家 综合档案馆或省级行业学会等社会组织。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三) 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1 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档 案系列职称评价对提高档案专业人员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 结合档案事业发展对档案专业人员的需求,加快培育档案专业人 ·455· 员。加强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创新和丰富档案专业人员继续 教育内容和手段,促进其更新知识、提升技能。 2 促进职称评价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用人单位结合用 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档案专业人员,实现职称 评价结果与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全面实行岗位 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 件的档案专业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并聘用到相应岗位。不实行事 业单位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档案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 应职称的档案专业人员从事相关档案工作。 (四) 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 1 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完善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办法, 合理确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范围,加强职称评审专家库建设, 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档案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档案专业人员。健 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 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各 地区档案部门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核准备案,社会化评审机构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相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其职称评审结果纳入政府人才 评价管理体系。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核准备案按照 《职 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办理。 2 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建立档案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 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档案 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 公开。健全完善档案职称评审监督机制,认真执行职称评审回避 制度、公示制度、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充分发 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确保评审程序公正规 范,评审过程公开透明。对在档案职称评审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取 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失信黑名单;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 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对评审机构因评审工 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要责令 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 ·456· 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责任。 3 优化职称评审服务。简化职称申报程序和审核环节,探 索实行网上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和发证一体化服务,减少申 报表格和各类纸质证明材料,减轻申报人评审负担。加强档案职 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档案职称证书查询验证等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 加强档案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涉及广大档案专业人 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档案行 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狠抓 落实,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二) 精心组织,有序推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 会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改革政策的 落地实施。各层级的档案职称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 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审程序进行,不得降低 标准。 (三) 鼓励创新,稳步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档案工 作实际和人才成长规律,不断深化改革,充分调动和尊重档案专 业人员的创造精神,激发其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及时总结经 验,引导档案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妥善处理 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稳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 本意见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 作的专业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公务 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 附件: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 2 020年 4月 9日 ·457· 附件 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 钻研业务。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够自觉运用 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四、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档案专业 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五、档案专业人员参加各层级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 准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 管理员 1 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 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 方法和技能。 3 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4 具备大学专科、高中 (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 毕 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 1年。 (二) 助理馆员 1 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 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 3 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4 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 作满 1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 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2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 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4年。 (三) 馆员 1 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458· 2 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 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 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提高了本单位档 案管理水平;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的能力,能够制订档案工作 方案  4 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5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 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 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4 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 技术岗位任职满 4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 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7年。 (四) 副研究馆员 1 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 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 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 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 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 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 4 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5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任职满 2年;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 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5年。 (五) 研究馆员 1 深刻理解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 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 够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发挥引领与示范 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3 能够创新性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定和发展 规划;针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决方 ·459· 案;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技 术成果,提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 4 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5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5年。 ·46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司法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 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 阶段性措施的通知 人社部发 〔2 020〕2 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教育厅 (教委、教育局)、司法厅 (局)、农业农村 (农 牧、畜牧兽医、渔业) 厅 (局、委)、文化和旅游厅 (局)、卫 生健康委、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 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 署要求,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经国务 院同意,对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中部分职业资格实施 “先上 岗、再考证” 阶段性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实施 “先上 岗、再考证” 阶段性措施,凡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教师 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等要求的高 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 得教师资格。对护士执业资格、渔业船员资格、执业兽医资格、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专利代理师资格等 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实施 “先上岗、再考证” 阶段性措施,凡符合该 5项职业资格考试报 ·461· 名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从事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 0 2 0年 1 2月 31日前招聘高校毕业 取得职业资格。用人单位在 2 生的,不得将取得上述职业资格作为限制性条件。 二、对实施 “先上岗、再考证” 的准入类职业资格,高校 毕业生在取得职业资格之前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其中,尚未取 得教师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先上岗的,不宜独立承担一门课的讲授 任务或幼儿园带班任务。尚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护理、助产专 业高校毕业生先上岗的,可以先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但不得从 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兽医 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先上岗的,不得独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开 具兽药处方。 三、尚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国家统 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其他条件的, 可先申请实习登记,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经律师协会考 核合格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者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 日起一 年 内 取 得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可 以 按 规 定 申 请 律 师 执业。 四、各地区统筹安排技能培训补贴时,要将先上岗的高校毕 业生纳入补贴范围。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对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加 强岗位培训,提高其实际工作能力。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好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各项 待遇保障,按照规定为其计算工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切 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实施 “先上岗、再考证” 阶段性措施的 准入类职业资格,高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被聘用从事 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与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时, 应当按规定约定 1年试用期;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未 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高校毕业生与用 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六、实施 “先上岗、再考证” 阶段性措施是当前形势下稳 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 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监督指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政策宣 ·462· 传和舆论引导,让广大高校毕业生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政策,让 用人单位精准把握政策,确保政策落实落地。要根据新冠肺炎疫 情防控形势,合理安排职业资格考试,为高校毕业生参加考试提 供便利,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和职业资格有关工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司 育 法 部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 20年 4月 21日 ·46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 技工院校劳动教育的实施意见 人社部发 〔2 020〕2 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 劳动教育的意见》 精神,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技工教育体 系,现就加强技工院校劳动教育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 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决策部署,坚持立德树人,坚 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劳动教育融入技工院校技 能人才培养全过程,贯穿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与德育、智 育、体育、美育相融合,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 时代风尚,倡导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注重教育实 效,实现知行合一、工学一体,促进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 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劳动创造美好生活的信念,践行技能成才、 技能报国的理想。 (二) 目标任务。结合技工教育特点,构建技工院校劳动教育 体系,精准把握劳动教育基本原则和基本内涵,开展以 “新时代、 新青年、新技能、新梦想” 为特色的技工院校劳动教育。以培养 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新时代技能人才为导向,以引导学生理解和 形成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培养劳动精神和形成良好劳动习惯为目 标,以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等为抓手,在技能 ·464· 学习和劳动实践中磨炼学生艰苦奋斗、精益求精的意志品质,引 导其成长为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的高技能人才。 二、构建技工院校劳动教育体系 (三) 优化劳动教育课程设置。各地要将劳动教育纳入技工 院校人才培养方案,增设劳动教育公共课必修课程。及时跟进优 化专业和课程设置,完善劳动教育课程体系,开足开齐劳动教育 课程。依托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开展技能传授,联合行业企业深度 参与课程开发。积极开设选修课并用好开学第一课,邀请大国工 匠、高技能人才楷模、劳动模范、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优秀 校友等进校园开展讲座,发挥榜样示范和典型引路的作用。通过 劳动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劳动观,深入体会劳动创造世界、创 造美好生活,提高践行工匠精神的自觉意识,练就工匠技艺,养 成劳动习惯,树牢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 最美丽的观念,培养勤俭、奋斗、创新、奉献的劳动精神。 (四) 依托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开展劳动教育。技工院校要充 分发挥校企合作办学特色,以实习实训课为主要载体开展劳动教 育,其中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专题教育不少于每学年 16学时。深入推进校企双制、工学一体办学模式,积极开展企 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大力推广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在实训教学 中融入劳动教育内容。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 统筹安排形式多样的实习工作,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加强与实习 单位的协作,在学生实习过程中加强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 新方法的使用,提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积累职业经验。 (五) 强化劳动教育时代特征。技工院校要聚焦新产业、新 经济、新职业发展方向,突出 “高、精、尖、缺” 导向,培养 急需紧缺技能人才,体现劳动教育的时代性,提高针对性。紧密 结合产业经济发展方向开展劳动教育,实现产业、职业、专业与 就业创业联动发展,针对劳动新形态加强新职业、新业态技能人 才培养,增强学生职业荣誉感,强化技工教育就业导向。 (六) 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交流活动。把职业技能竞赛打 造成劳动教育的重要载体,组织引导技工院校师生积极参与世界 ·465· 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以及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定期 组织开展全国技工院校教师职业能力大赛和学生创业创新大赛。 在相关竞赛评价指标中融入劳动教育元素,突出劳动精神导向。 举办技能日、劳动周、劳动月、技能夏 (冬) 令营、技能成果 展览、高技能人才研修交流、先进事迹报告会等技能与劳动展示 交流活动,创新劳动教育方式,增强劳动教育吸引力。 (七) 统筹开展校内校外劳动教育。将劳动教育融入技工院 校日常教学工作,组织学生参加校园卫生保洁、绿化美化等形式 多样的校内劳动,开展班务整理、勤工俭学等实践活动,提高学 生劳动意识,养成良好劳动习惯。引导学生家庭发挥在劳动教育 中的基础作用,利用日常生活劳动实践,使学生掌握生活技能。 充分依托社会各方面资源,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和劳动实践基 地。结合实习教学安排,组织学生到企业公司、工厂农场参加力 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参与新型服务性劳动。支持学生深入城乡社 区、企业事业单位等参加志愿服务、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的社会 劳动实践。 (八) 加强创业创新实践。将创业创新实践课程与劳动教育 课程相结合,建立健全技工院校创业培训体系,依托创业孵化基 地、众创空间、网络平台开展各类创业培训。充分发挥技工院校 就业指导机构、“互联网 +” 等载体的作用,有条件的技工院校 可开设创业训练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咨询服务机构,为学生 创业提供创业服务。鼓励技工院校积极参与 “中国创翼” 创业 创新大赛、全国创业培训讲师大赛等各类创业创新比赛,支持学 生创业创新。 (九) 强化劳动素养考核。将劳动素养纳入技工院校学生综 合素质评价体系,综合评估学生参加劳动技能和劳动成果展示、 技能竞赛活动情况,记录课内外劳动过程和结果,加强实际劳动 技能和价值体认情况的考核。将学生参加家务劳动和掌握生活技 能的情况按年度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把劳动素养评价结果作 为衡量学生全面发展情况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和毕业依据。 ·466· 三、完善技工院校劳动教育保障机制 (十)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技工院校专兼职结合的劳动 教育教师队伍。将劳动教育纳入教师培训内容,开展全员培训, 强化教师的劳动意识、劳动观念,提升实施劳动教育的自觉性。 对承担劳动教育课程的教师进行专项培训,提高劳动教育专业化 水平。鼓励开展劳动教育科学研究,组织经常性的劳动教育课程 教研活动,促进劳动教育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丰富教学内 容,优化教学方式,增强教学效果。有条件的地区和院校可组织 开展劳动教育教学竞赛,提高教师能力水平。 (十一) 加强劳动教育教材建设。按规定制定劳动教育课程 标准,组织编写劳动教育教材。组织编写劳动实践活动指导手 册,明确教学目标、实践设计、工具使用、考核评价、安全保护 等劳动教育要求。推进技能人才培养标准、一体化课程规范和教 材建设紧密结合,推动世界技能大赛标准和成果进教材。积极运 用互联网平台推广应用数字化教学资源,体现劳动教育元素。 (十二) 推动建设劳动基地。加大推动公共实训基地、高技 能人才培训基地和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建设力度。支持各地依 托技工院校建设行业或区域性实训基地,鼓励引企驻校、引校进 企、校企一体等方式,吸引优质企业与学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 基地。发挥技工院校实训场地资源和紧密联系企业等优势,加强 与相关政府部门、大中小学和社会组织的合作交流,积极开放实 践场所,共建共享劳动教育实践基地,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三) 强化劳动保护安全保障。指导技工院校加强劳动安 全教育,强化劳动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安全教育与管理并重的劳 动安全保障体系。科学评估劳动实践活动的安全风险,排查清除 劳动实践中的隐患。强化对劳动过程每个岗位的管理,明确各方 责任,防患于未然。建立实习实训场地安全应急制度,对实习实 训场所专职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应急处置知识学习和应急处理培 训。加强学生实习实训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并进行考核,未 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进入实习实训场所进行实训操作。制定劳动 实践活动风险防控预案,完善应急与事故处理机制。 ·467· 四、强化技工院校劳动教育组织实施 (十四) 提高政治站位。劳动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 制度的重要内容,直接决定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劳动精神 面貌、劳动价值取向和劳动技能水平。技工院校是培养新时代高 素质技能人才的重要载体。加强技工院校劳动教育是培养德智体 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必要途径,是提升技 工院校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要深入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高度重视新时代技工院 校劳动教育,坚决贯彻落实部署要求,推动技工院校劳动教育工 作取得实效。 (十五)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地 方党委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本地区技工院校劳动教育工作的组织 领导,明确负责部门,层层压实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 定实施方案,推动技工院校切实加强劳动教育。要指导技工院校 抓好工作落实。学校应制定劳动教育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实施机 构和人员、工作内容、方式方法等,开好课程、抓好教学、用好 教材、办好活动,多措并举深入开展劳动教育。 (十六) 健全经费投入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 协调有关部门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吸 引社会力量提供劳动教育服务。学校应建立劳动教育器材、耗材 补充机制,可按照规定统筹安排公用经费等资金开展劳动教育。 (十七) 强化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推广技工院校劳动教育典 型经验和优秀案例。组织开展好职业教育活动周、世界青年技能 日、技能中国行等活动,宣传校企合作、技能竞赛、技艺传承等 成果。结合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和职业技能大赛等工作,大力宣 传劳动创造世界、技能成就未来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弘扬劳动光 荣、创造伟大的主旋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劳动教育的良好 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 20年 4月 29日 ·46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0 2 0年 中央编办 财政部关于做好 2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 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 〔2 020〕2 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教育厅 (教委、教育局)、党委编办、财政厅 (局):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 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 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部署要求,加强教师队伍特别是基层教 师队伍建设,推进教育事业发展,现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做好 202 0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筹谋划做好教师公开招聘工作 受疫情影响,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党中央、国务 院出台一系列稳就业重要举措,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要按 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 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统筹推进疫情防控 和教育改革发展,稳存量、拓增量,多措并举促进高校毕业生就 业,全面 加 强 教 师 队 伍 特 别 是 基 层 教 师 队 伍 建 设,扎 实 做 好 20 2 0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鼓励和引导更多高校 毕业生补充到基层中小学幼儿园,满足教育发展需要。 二、挖潜创新,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保障 各地要认真落实好国家进一步挖潜创新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管 ·469· 理有关政策要求,加大事业编制挖潜、创新和统筹调剂力度,盘 活用好现有资源尤其是教育系统各类事业编制,落实城乡统一的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充分考虑多种增编因素,科学合理核定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的中小学教师岗位。 三、重点突破,加大幼儿园教师补充力度 各地要重点加强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落实 《幼儿园教职工 配备标准 (暂行)》,创新人员管理方式,保障幼儿园教师工资 待遇,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支持各地加强幼儿园编制配置, 有条件的省份每年核定一定数量的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招聘学前 教育专业高校毕业生到幼儿园就业。中央财政在分配相关资金 时,将统筹考虑各地幼儿园专任教师数因素,支持推进学前教育 改革发展。 四、优化供给,教师公开招聘实施 “先上岗、再考证” 各地在中小学幼儿园 (含 “特岗计划”) 教师公开招聘工作 中,要根据岗位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招聘条件,不得设置指向 性或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 部门有关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 “先上岗、再 考证” 阶段性措施文件的要求,在 20 20年 12月 31日前招聘高 校毕业生的,不得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作为限制性条件。 五、积极支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学校任教 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中小学幼儿园按照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 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坚持公开招聘基本制度的基础 上,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等招聘条件,拓宽招聘渠 道;可以拿出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本县、本市或者周边县市户籍人 员 (或者生源) 招聘。其中,乡镇中小学幼儿园招聘本科以上 高校毕业生、县中小学幼儿园招聘硕士以上高校毕业生,可以结 合实际情况,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可以根据应 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 例,划定成绩合格线。 ·470· 六、挂图推进,确保完成 “特岗计划” 招聘计划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工作部署,制定工作推进图表,加 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财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做 好今年的 “特岗计划” 招聘组织实施工作,精心分配计划,广 泛宣传政策,吸引广大高校毕业生应聘。一次性招聘未完成计划 的省份,可以按规定依次递补聘用或组织二次招聘,保证招聘完 成率。实施地方 “特岗计划” 的省份,要统筹中央和地方两级 “特岗计 划” 使 用,优 先 完 成 中 央 “特 岗 计 划”。202 0年 中 央 “特岗计划” 教师招聘工作对湖北省招聘计划和湖北籍以及湖北 高校毕业生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七、协同配合,落实教师招聘工作责任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编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 配合,各司其职,根据各类中小学幼儿园生源和教师队伍建设情 况,加大教师公开招聘力度,细化举措,明确任务,在去年招聘 高校毕业生数量的基础上,再扩大招聘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 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从教。各地要结合实际,尽快启动 2 020年 教师公开招聘工作,招聘公告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公开 招聘服务平台、教育部门网站及教育部 “243 65校园招聘” 平台 上发布,通过多种途径广泛推介招聘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教育部、中央编办将建立调度协调机制,定期调度各地教师 公开招聘落实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并在相 关工作中给予支持。 八、大力扶持,增强民办学校吸纳就业能力 各地要加大就业政策落实力度,支持民办学校积极吸纳就 业,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民办中 小学幼儿园按规定落实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吸纳就 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按规定落实阶段性减免 社会保险费政策。 请各省 (区、市) 教育行政部门将教师招聘工作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并每两周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 ·471· 况。在 2 0 20年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结束后,报送 《20 2 0年中小学 幼儿园教师岗位招聘毕业生情况统计表》。 联系方式: 教育 部 教 师 工 作 司: 聂 静 港,0 10-66 09 68 1 3,660 20 522 (传真),b a o z h a ng c hu@mo e e d u c n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 中 财 育 央 部 编 政 办 部 20 20年 5月 9日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教 育部教师工作司) ·47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 2 0 2 0年县级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 〔2 020〕5 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 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高 校毕业生就业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加强基层卫 生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做好 20 20年县级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 开招聘高校毕业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谋划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 受疫情影响,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促进高校毕业 生就业工作是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出台 一系列稳就业举措,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一 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基层卫生人才 队伍建设的重要性,稳存量、拓增量,多措并举促进高校毕业生 就业,变压力为机遇,及时为县级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有生 力量。 二、扩大公开招聘规模 县级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统筹用好现有空编资源,提高空 缺岗位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或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空缺 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73· 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大县级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力度, 在去年招聘高校毕业生数量的基础上,再扩大招聘一定数量的高 校毕业生,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从医。 三、提高公开招聘针对性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应根据卫生健康 事业发展需要,深入分析地区环境、人才状况、医疗卫生机构需 求等情况,从基层实际需求出发,精准聚焦短缺人才,制定符合 本地实际的招聘方案和岗位要 求。要 按 照 “干 什 么、考 什 么” 的人岗相适原则,充分结合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对应聘人员进行 评价。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艰苦边远地区卫生健康事业 各地要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及基 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 开招聘时,可根据情况适当放宽年龄、学历等招聘条件。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县级医疗卫生 机构招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县级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招聘公共卫生、全科医学、妇产科学、老年医学、儿科学等急需 紧缺医学专业人才,可采取面试 (技术操作)、直接考察的方式 公开招聘。采取统一笔试方式的,可以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 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 线。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 作。对聘用的高校毕业生,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 (中办发 〔20 16〕7 9号) 等规定确定工资待遇及工作 补贴。 五、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各地在吸引优秀人才服务基层的同时,应着力构建人才发展 平台,保持基层人才队伍稳定,推动卫生健康事业更加均衡、高 质量发展。对放宽条件招聘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视情况在聘用 合同中约定 3-5年最低服务期限,并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 在最低服务期限内,其他单位不得以借调、帮助工作等方式将其 ·474· 借出或调走。要切实加强人才交流的管理,禁止采取另建档案等 违规做法调入人员,禁止上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下级医疗卫生机构 “虹吸式” 抢挖人才。对符合交流条件的人员,不得采取扣押档 案等做法阻碍人员合理流动。 六、加强工作指导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 毕业生招聘工作,加强协调配合,明确任务举措,主动担当作 为。要结合实际,扎实做好 2 0 2 0年县级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 开招聘工作,招聘公告要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公开招聘 服务平台、卫生健康部门网站上发布,通过多种途径广泛推介招 聘信息。要严格执行公开招聘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充分体 现公开、公平、公正。要严肃人事纪律,对公开招聘工作中出现 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 20年 6月 22日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国 家卫生健康委人事司) ·47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百万青年 技能培训行动方案的通知 人社部发 〔2 020〕5 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财政厅 (局),团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 升行动,扎实做好广大青年职业培训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 年就业创业,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特 实施百万青年技能培训行动。 现将 《百万青年技能培训行动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 共 青 政 团 中 部 央 20 20年 7月 21日 ·476· 百万青年技能培训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标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的要 求,实施百万青年技能培训行动,以高校毕业生和其他青年群体 为培训对象,以提升青年就业创业能力为核心,大规模开展青年 职业技能培训。20 20年至 2 021年,面向各类青年群体开展职业 0 0万人次以上,提高青年就业率和创业成功率,扩大 技能培训 2 和稳定青年就业。 二、主题 百万青年长技能,促进就业见行动 三、对象范围 1 4—3 5周岁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青年劳 动者。 四、实施和参与主体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行 业、企业、社会团体、职业院校和有关机构积极参与,形成工作 合力,健全组织实施网络,共同实施百万青年技能培训行动。 五、行动内容 (一) 青年学徒培养计划。组织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或在 职青年职工等参加 1年以上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学徒培训主 要运用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 心等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模式进行。通过企校合作,重 点培训与企业岗位相关的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 职业素养等,强化有针对性的理论知识学习和岗位技能训练,把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培养成为适合企业发展和岗位需要的高技能人 才。2 020年至 2 02 1年,对组织高校毕业生等开展企业新型学徒 ·477· 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 50 0 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培 训耗材较高的职业 (工种),可提高补贴标准。 (二) 青年以工代训计划。把企业青年职工作为企业稳岗扩 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重点对象,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实现以训稳岗。 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开展以工代训, 支持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 业组织青年职工开展以工代训,支持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 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并按规定 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受理期限截止 2 0 2 0年 1 2月 3 1日。 (三) 青年技能研修计划。以企业、技工院校和技能大师工 作室等为载体,开展青年技能研修培训。组织企业在职青年到技 能大师工作室或技工院校进行职业技能研修和实训,强化实际操 作技能训练和综合职业素养培养,增强和提升岗位工作能力。有 条件的地区,可提高对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补贴标准,补贴资金从 就业补助金列支。组织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针对未就业高校毕业 生等青年开设不超过 3个月中长期技能训练班或进行非全日制弹 性学习,开展定向、定岗培训,补强技能短板,提升青年就业能 力。技能研修要对接人力资源市场、企业和青年需求,因材施 教,特色办班。 (四) 青年创业培训计划。加大青年创业支持力度,面向有 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青年,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加 强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网络创业等培训,提高创业能 力和创业成功率。要强化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 策,提供创业咨询指导、创业孵化、融资、法律咨询和事务代理 等全方位服务,健全创业培训、创业扶持和创业服务 “三位一 体” 的工作体系。对创办企业成功且经营稳定的,按规定给予创 业补贴和优先贷款支持。 (五) 青年新职业培训计划。立足青年特点,面向新职业、 新技能和新就业形态,重点开展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 技术培训,媒体运营、网络营销、电子竞技、健康照护等新职业 培训,以及网络平台就业创业等新业态培训。大力推行线上线下 ·478· 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实行线上学习线下实训融合开展。鼓励各类 平台机构将培训与推荐就业紧密衔接。 (六) 青年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广泛组织各级各类职业技能 竞赛,实现以赛促训。各地可设置智能制造、信息通信、生活服 务等职业赛项,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积极组织青年参加中华 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 “振兴杯” 青年职业 技能竞赛等竞赛活动。创新竞赛形式,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 方式组织竞赛活动。要动员青年参加赛前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 升技能水平。 六、组织实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百万青年技能培训工作纳入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总体安排,做好相关组织管理、数据统计、调 度督导等工作。要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层层压实责任,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财政、共青团等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共同推进工作 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和统筹协调作用, 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共青团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发动各类青 年劳动者,积极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各地要根据实际统 筹实施,向广大青年提供不断线的培训和就业服务。 (二) 落实经费保障和相关补贴政策。对参加培训行动的各 类青年,按规定给予补贴,所需资金可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 资金中列支。 (三) 营造良好环境。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 和国家关于加强青年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成才、 技能就业的典型事迹。加强政策咨询和服务保障工作,运用现场 集中办公、线上咨询办理、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推动百万青年 技能培训政策落实落地,行动见到成效,为保持青年就业局势总 体平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47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全国妇联 关于实施康养职业技能 培训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 〔2 020〕7 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民政厅 (局)、财政厅 (局)、商务厅 (局)、妇联: 健康照护、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婴幼儿照护等康养服务从 业人员职业素质和工作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 利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推进职业技能提升 行动,促进康养服务技能人才培养和劳动者就业创业,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全国妇联决定组织实施 “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 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 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围绕做好 “六 稳” 工作,服务落实 “六保” 任务,聚焦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 烈的康养服务从业人员数量不足、职业技能水平不高等实际问 题,坚持培训先行、人人持证,大规模、高质量开展康养服务人 员职业技能培训,健全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工作体系,加快 培养数量充足、素质优良、技能高超、服务优质的康养服务技能 人才。 (二) 目标任务。2020年至 2 0 2 2年,培养培训各类康养服 0万人次以上,其中养老护理员 2 0 0万人次以上;充分 务人员 50 ·480· 利用现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实训基地,在全国建成 1 0个 以上国家级 (康养)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加强职业标准、培 训师资和教材建设,不断提升康养培训基础能力。 二、健全康养服务人员培训体系 (三) 建立康养服务人员培训制度。建立以地方政府为工作 主体,有关部门协调支持,院校、企业、社会团体、职业培训机 构、公共实训基地、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为实施载 体,适应康养服务市场需求和人员就业需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制 度,全面推行康养服务人员就业上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 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康养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支 持有条件的企业兴办培训实训机构。扩大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 校,下同) 招生和培养规模,积极面向有意愿从事康养服务的各 类人员开展培养培训。 (四) 全面提升康养服务人员职业技能水平。以提升职业能 力为重点,强化康养服务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综合职业素 质培养,并将法律知识、职业道德、从业规范、质量意识、健康 卫生等要求和心理学、营养学等方面的内容贯穿培训全过程。加 强失能失智人员照护、老年人照护、康复护理服务、饮食起居照 料、生活家务料理、婴幼儿照护、儿童照护、意外伤害预防与处 理等方面的岗位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 (五) 健全康养服务培训标准体系。按照健康照护师、养老 护理员、家政服务员、育婴员、保育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国家 职业技能标准、培训大纲和最新行业企业考核评价规范开展培 训。针对不同培训对象的文化程度和就业经历,开发全面系统、 简便可行的培训课程。对基础性、易操作的知识和技能,组织开 发通用速成教材,帮助入职者尽快掌握职业技能要求。有关院校 和培训机构要优化课程设置,构建多层次、模块化、高质量的技 能课程体系。院校和培训机构要加强校企合作,推行 “职业培训 包” 和 “工学一体化” 培训模式,增强培训实效。 (六) 大力培育康养服务企业和培训机构。支持健康照护、 养老、家政、托育服务等企业发展,推动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 ·481· 探索以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为主体,支持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 地、家政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家政劳务输出基地等,打造培 训实训体系,引领行业发展。鼓励和支持有关职业院校开设健康 管理 (健康服务与管理)、康复保健、老年保健与管理 (老年服 务与管理)、护理 (养老护理员、育婴员、保育员)、家政服务 与管理 (家政服务)、公共营养保健等相关专业,强化理论知识 和工作实训,加强高层次、综合性专业人才培养。 三、促进康养服务人员职业发展 (七) 开展康养服务人员职业技能评价。紧跟新产业、新业 态、新模式,加强康养服务新职业和相关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做 好康养服务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畅通从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五级 (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 (高级工) 到二级 (技 师)、一级 (高级技师) 的职业发展通道,拓宽职业发展空间。 对经评价认定合格的,纳入证书查询系统和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向社会公开。推进评价认定信息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享,为康 养服务人员培训、使用和监管提供数据支撑。要严格证书管理, 加强评价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评价质量和效果,防止乱发 证和以次充好等不良现象。 (八) 加强康养服务人员激励保障。加大康养服务人员的激 励力度,强化政府激励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升从业 人员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增强职业吸引力。各地、各有关部门 开展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可适当向康养服务人员倾斜。鼓励市场 主体建立从业人员薪酬待遇与职业技能等级和服务内容、时间、 难易等挂钩机制,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鼓励家政服务 员通过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记录,引导消费者优 先选择信用良好的家政服务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康 养服务人员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关心关爱,维护其合法权 益。 (九) 广泛组织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大力开展康养服务人员 职业技能竞赛,按照有关规定对获奖选手予以奖励,并晋升相应 的职业技能等级。组织开展面向贫困劳动力的职业技能竞赛,将 ·482· 有关康养服务类职业 (工种) 作为竞赛项目,引导和带动更多 贫困劳动力从事康养相关职业。推动世界技能大赛健康和社会照 护等项目的竞赛标准转化为职业教育培训标准和课程,促进人才 培养与国际接轨,提高培养质量和水平。 四、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十)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康 养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意义,把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实施,建立地方政府主 导,人社、民政、财政、商务、妇联等部门协调配合的联动机 制,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培训信息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享,加 强康养服务人员信息信用管理。要将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纳入 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同步进行部署、落实、督导和考核。各 地人社部门、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养老护理员培养培训工作;各地 民政部门要做好养老院院长和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培养培训工 作。上述两项具体培训任务由各省 (区、市) 按 20 1 9年底当地 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占全国总数比例确定。 (十一) 加大培 训 补 贴 政 策 落 实 力 度。各 地 要 将 健 康 照 护 师、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育婴员、保育员等作为急需紧缺 职业 (工种),纳入本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两目录一系统”, 按规定落实好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以及职业技能鉴 定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按 规定落实好生活费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各地不得以 地域、户籍、年龄、缴纳社保等为前提条件,限制上述人员参加 培训并享受培训补贴。 (十二) 加大宣传和推动力度。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 培训计划和从业人员待遇政策解读服务。创新方式和手段,开展 宣传服务周 (月) 活动,通过现场咨询、 “1 233 3” 热线、上门 宣传、发放政策宣传页、张贴宣传海报、投放公益广告等方式, 提高政策知晓度。要注重培育全国知名劳务输出地,打造康养服 务人员劳务品牌,扩大社会影响力。充分利用媒体,选树先进典 ·483· 型,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不断增强 康养服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岗位吸引力,鼓励引导更多劳动者 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妇联关于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 财 商 全 政 政 务 国 妇 部 部 部 联 20 20年 10月 9日 ·484· 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全国妇联关于实施康养 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 〔2 020〕7 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民政厅 (局)、财政厅 (局)、商务厅 (局)、妇联: 健康照护、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婴幼儿照护等康养服务从 业人员职业素质和工作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 利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推进职业技能提升 行动,促进康养服务技能人才培养和劳动者就业创业,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全国妇联决定组织实施 “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 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 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围绕做好 “六 稳” 工作,服务落实 “六保” 任务,聚焦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 烈的康养服务从业人员数量不足、职业技能水平不高等实际问 题,坚持培训先行、人人持证,大规模、高质量开展康养服务人 员职业技能培训,健全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工作体系,加快 培养数量充足、素质优良、技能高超、服务优质的康养服务技能 人才。 (二) 目标任务。2020年至 2 0 2 2年,培养培训各类康养服 务人员 50 0万人次以上,其中养老护理员 2 0 0万人次以上;充分 利用现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实训基地,在全国建成 1 0个 以上国家级 (康养)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加强职业标准、培 ·485· 训师资和教材建设,不断提升康养培训基础能力。 二、健全康养服务人员培训体系 (三) 建立康养服务人员培训制度。建立以地方政府为工作 主体,有关部门协调支持,院校、企业、社会团体、职业培训机 构、公共实训基地、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为实施载 体,适应康养服务市场需求和人员就业需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制 度,全面推行康养服务人员就业上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 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康养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支 持有条件的企业兴办培训实训机构。扩大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 校,下同) 招生和培养规模,积极面向有意愿从事康养服务的各 类人员开展培养培训。 (四) 全面提升康养服务人员职业技能水平。以提升职业能 力为重点,强化康养服务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综合职业素 质培养,并将法律知识、职业道德、从业规范、质量意识、健康 卫生等要求和心理学、营养学等方面的内容贯穿培训全过程。加 强失能失智人员照护、老年人照护、康复护理服务、饮食起居照 料、生活家务料理、婴幼儿照护、儿童照护、意外伤害预防与处 理等方面的岗位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 (五) 健全康养服务培训标准体系。按照健康照护师、养老 护理员、家政服务员、育婴员、保育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国家 职业技能标准、培训大纲和最新行业企业考核评价规范开展培 训。针对不同培训对象的文化程度和就业经历,开发全面系统、 简便可行的培训课程。对基础性、易操作的知识和技能,组织开 发通用速成教材,帮助入职者尽快掌握职业技能要求。有关院校 和培训机构要优化课程设置,构建多层次、模块化、高质量的技 能课程体系。院校和培训机构要加强校企合作,推行 “职业培训 包” 和 “工学一体化” 培训模式,增强培训实效。 (六) 大力培育康养服务企业和培训机构。支持健康照护、 养老、家政、托育服务等企业发展,推动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 探索以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为主体,支持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 ·486· 地、家政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家政劳务输出基地等,打造培 训实训体系,引领行业发展。鼓励和支持有关职业院校开设健康 管理 (健康服务与管理)、康复保健、老年保健与管理 (老年服 务与管理)、护理 (养老护理员、育婴员、保育员)、家政服务 与管理 (家政服务)、公共营养保健等相关专业,强化理论知识 和工作实训,加强高层次、综合性专业人才培养。 三、促进康养服务人员职业发展 (七) 开展康养服务人员职业技能评价。紧跟新产业、新业 态、新模式,加强康养服务新职业和相关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做 好康养服务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畅通从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五级 (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 (高级工) 到二级 (技 师)、一级 (高级技师) 的职业发展通道,拓宽职业发展空间。 对经评价认定合格的,纳入证书查询系统和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向社会公开。推进评价认定信息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享,为康 养服务人员培训、使用和监管提供数据支撑。要严格证书管理, 加强评价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评价质量和效果,防止乱发 证和以次充好等不良现象。 (八) 加强康养服务人员激励保障。加大康养服务人员的激 励力度,强化政府激励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升从业 人员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增强职业吸引力。各地、各有关部门 开展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可适当向康养服务人员倾斜。鼓励市场 主体建立从业人员薪酬待遇与职业技能等级和服务内容、时间、 难易等挂钩机制,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鼓励家政服务 员通过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记录,引导消费者优 先选择信用良好的家政服务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康 养服务 人 员 的 职 业 指 导、就 业 服 务 和 关 心 关 爱,维 护 其 合 法 权益。 (九) 广泛组织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大力开展康养服务人员 职业技能竞赛,按照有关规定对获奖选手予以奖励,并晋升相应 的职业技能等级。组织开展面向贫困劳动力的职业技能竞赛,将 ·487· 有关康养服务类职业 (工种) 作为竞赛项目,引导和带动更多 贫困劳动力从事康养相关职业。推动世界技能大赛健康和社会照 护等项目的竞赛标准转化为职业教育培训标准和课程,促进人才 培养与国际接轨,提高培养质量和水平。 四、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十)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康 养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意义,把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实施,建立地方政府主 导,人社、民政、财政、商务、妇联等部门协调配合的联动机 制,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培训信息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享,加 强康养服务人员信息信用管理。要将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纳入 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同步进行部署、落实、督导和考核。各 地人社部门、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养老护理员培养培训工作;各地 民政部门要做好养老院院长和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培养培训工 作。上述两项具体培训任务由各省 (区、市) 按 20 1 9年底当地 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占全国总数比例确定。 (十一) 加大培 训 补 贴 政 策 落 实 力 度。各 地 要 将 健 康 照 护 师、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育婴员、保育员等作为急需紧缺 职业 (工种),纳入本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两目录一系统”, 按规定落实好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以及职业技能鉴 定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按 规定落实好生活费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各地不得以 地域、户籍、年龄、缴纳社保等为前提条件,限制上述人员参加 培训并享受培训补贴。 (十二) 加大宣传和推动力度。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 培训计划和从业人员待遇政策解读服务。创新方式和手段,开展 宣传服务周 (月) 活动,通过现场咨询、 “1 233 3” 热线、上门 宣传、发放政策宣传页、张贴宣传海报、投放公益广告等方式, 提高政策知晓度。要注重培育全国知名劳务输出地,打造康养服 ·488· 务人员劳务品牌,扩大社会影响力。充分利用媒体,选树先进典 型,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不断增强 康养服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岗位吸引力,鼓励引导更多劳动者 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全 国 妇 联 20 20年 10月 9日 ·48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 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 〔2 020〕7 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中央企业人事劳动保 障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标志的保护和规范使 用,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及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我 部制定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技 能 大 赛 标 志 管 理 办 法 (试 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 0年 10月 29日 ·49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 标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 (以下简称 “全国技能大赛”) 标志的保护和规范使用,维护全国技能大赛 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及知识产 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国技能大赛筹办工作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技能大赛标志包括: (一) 名称 中文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中文简称 “全国 技能大赛”、英文名称 “M'/="<'0=; NL<;;, O'*#:"<"<'0 '2 "!: C:'#;:’, C”。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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