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pdf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豫财税 〔 2020〕2 号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各省辖市 、 济源示范区 、 有关县 (市 ) 财政局 , 国家税务总局各 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 国务院关于减 税 降 费 工 作 的 决 策 部 署 , 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 , 根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 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 〔 2019〕46 号 ) 规定 , 经省政府同意 , 现 将我省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一 、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 对归属省 级及省级以下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 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 的 50% 减征 。 — 1 — 二 、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 , 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 需要积极予以支持 , 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 各级财政用于宣传 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 三 、 对已经征收所属 期 为 2020 年 度 的 省 级 和 省 级 以 下 的 文 化事业建设费 , 按照本文规定应该享受政策减免部分可以在以后 的缴费期限内予以抵顶 。 四 、 各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 充分认 识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的重要意义 , 精心筹划部署 , 狠抓政策落 实 , 加强 宣 传 引 导 , 切 实 履 行 好 政 治 责 任 、 领 导 责 任 、 工 作 责 任 , 不折不扣将减征政策落实到位 , 确保缴纳人实打实享受到降 费的政策红利 。 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 , 加强调查研究 , 对政 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 , 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 税务局反馈 。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 年 2 月 14 日 信息公开选项 : 主动公开 抄送 : 财政部 、 中共中央宣传部 、 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 。 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 2 — 2020 年 2 月 1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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