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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科发党字〔2020〕53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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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 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保障中国科学院科技创新 活动健康发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 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和《中国科学院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科学院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 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 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 评价和建议,以强化主体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资源 有效利用,提高科研管理水平,防范重大风险的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 规范及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职责权限、经费保 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从 事 内 部 审 计 工 1 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规定, 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 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第六条 院党组领导全院内部审计工作,监督与审计局专 职负责,分院及院直属事业单位应设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 构。建立上下联动的审计工作机制,统一组织,统筹协调,分 级实施,各司其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监督与审计局在院党组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组 织开展全院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监督与审计局工作职责: (一)拟定全院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制度规定报院党组审定, 制定各类审计业务规范等,推进院属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二)拟定全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或工作要点报院党组 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组织实施院属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其他各类审计及审 计调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2 (五)管理和指导全院内部审计业务,监督、考核和评价院 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六)推进院属单位内部审计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内部审计 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七)推进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 (八)完成院党组或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分院内部审计机构在分院分党组领导下,组织开 展分院系统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对分院分党组负责并报告工 作,审计业务接受监督与审计局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分院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 (一)推进分院及分院系统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 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二)根据院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或 工作要点,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拟定分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 划,报分院分党组审定,并报监督与审计局备案; (三)根据监督与审计局授权,组织实施分院系统单位经济 责任审计、其他各类审计及审计调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分院系统单位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有效 运用审计结果; (五)根据分院系统单位风险状况、管理需求等,自主开展 各类审计及审计调查工作; (六)管理和指导分院系统单位内部审计业务,监督、考核 3 和评价分院系统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七)推进分院系统单位内部审计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内部 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八)完成监督与审计局或本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院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党委、主要 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 业务接受监督与审计局及分院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监 督。 主要负责人一般指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院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拟定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和年 度工作计划,按照单位决策程序经批准后实施,并报分院内部审 计机构备案; (二)完成上级内部审计机构部署的审计任务;根据风险状 况、管理需求等,自主开展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三)监督检查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有效运用审计 结果; (四)协助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五)完成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本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 分院及院直属事业单位应配备至少 2 名专职内 4 部审计人员,合理配备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 惩,需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 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 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 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 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主要结合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审计工 作质量和效果、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评价意见等,对内部审计工 作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保持内部审计考核的相对独立性,本 年度被审计对象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单位预 算。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和程序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内部审计机 构要求,综合考虑本单位科研特点、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和重 5 点监督领域等,结合本单位审计资源配置情况,开展下列审计 业务: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政策措施、 中国科学院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任期目标、重大决策 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 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科研经济业务真实性、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 计;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预算执行、结题验收情况等 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营性资产、投资公司进行审计; (十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 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十二)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 改工作; 6 (十三)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本单位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任期目标、战略 决策、重大措施、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科研业务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 据) ; (二)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 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 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 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 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 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 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绩效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 7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条 院党组、分院分党组及院直属事业单位党委、 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 强对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 风险、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重大项目审计结果报告应及时报送本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 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应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受托业务 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涉 密事项审计应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 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 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指定 审计整改责任部门,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对 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 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8 内部审计机构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 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 议。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通过公文、会议、内部网站等途径 将内部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巡视巡 察、组织人事、业务主管部门等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 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 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 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 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及所 管干部和人员的,经派出审计组的单位或部门审批后及时移送 被审计单位纪检机构处置;涉及院管干部的,及时上报监督与 审计局,经院党组批准后移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科院纪检 监察组处置。对移送的事项,有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 馈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 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结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 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 责任追究 9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院分党组、 院直属事业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 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院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各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 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陷害的,单位应当及时给予保护,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10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科学院监督与审计局负责解 释。 第三十四条 各分院、院直属事业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结 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参照本规定,结合 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国 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的通知》 (科发纪监审字〔2001〕238 号)同时废止。 抄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科学院纪检监察组。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2020 年 11 月 3 日印发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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