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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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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厅文件 赣教师字〔2018〕33 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 认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提高 我省高校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 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的要求,现将《江西省普通高等 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 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江西省教育厅 2018 年 11 月 9 日 —— 1 —— 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 (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 设改革的意见》 (中发〔2018〕4 号) 、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 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教师〔2017〕 1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教师教育实际和评估工作规范,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认证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坚持育人为本,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为导向,对照师范毕业生核心能力素质要求,把学生发展作为 专业建设和专业认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评价师范类专业人才 培养质量,正确处理专业发展与学生发展、硬件建设与内涵建 设、规范管理与创新管理、内部保障与外部保障等各种关系。 (二)规范性原则。坚持认证标准,严格认证程序,把好 质量底线。按照国家统一的认证标准,规范认证程序要求,引 导办学主体夯实师范专业教育的基础,规范并完善目标定位、 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实施、队伍建设、评价制度,主动 建构自我发展、自我监控、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质量保障机制。 (三)持续性原则。坚持以评促建,充分体现“以评促建、 以评促管、以评促强”的宗旨,强调对师范类专业教学进行全 方位、全过程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教学改进,推动师范 —— 2 —— 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鼓励院校不断优化专业布 局、发挥专业优势、注重培养成效,持续激发专业特色发展、 教师专业发展、学生全面发展的内生动力,促进师范类专业进 一步提高、发展。 二、认证体系 (四)师范类专业实行三级认证:第一级定位于师范类专 业办学基本要求监测,主要依托教师教育质量监测平台;第二 级定位于师范类专业教学质量合格标准认证,保证师范类专业 教学质量达到国家合格标准要求;第三级定位于师范类专业教 学质量卓越标准认证,提升教师教育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五)师范类专业第一级监测(以下简称“第一级监测” ): 经教育部正式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本科专业和经教育部 审批的普通高等学校国控教育类专科专业,都应参加教育部高等 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组织实施的第一级监测,按要求在教师教育质 量监测平台如实填报师范类专业有关数据信息。 (六)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以下简称“第二级认证” ): 自专业获批开始招生起,按照批准举办的学历层次连续培养三 届及以上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在自评自建的基 础上,通过第一级监测后,自愿向省教育厅申请参加第二级认 证。 (七)师范类专业第三级认证(以下简称“第三级认证” ): 自专业获批开始招生起,按照批准举办的学历层次连续培养六 —— 3 —— 届及以上毕业生并通过第二级认证的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或 个别办学历史长、社会认可度高的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经省 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向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申请参加 第三级认证。 (八)认证标准:我省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专 业认证标准,以教育部制定的《学前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小 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中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为依据,职 业教育、特殊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待教育部制定后另行发布。 三、认证组织 (九)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第一级 监测和第三级认证;省教育厅统筹协调全省普通高校师范类专 业认证工作,制定认证实施办法,明确进度安排,委托认证机 构,成立专家组织,组织实施第二级认证工作。 (十)委托具备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具体实施全省第二级 认证工作,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完善认证标准,研发测评细则 和评价技术,组建专家组,组织材料评审和现场考查,拟定《师 范类专业认证报告》 ,提交建议结论。 (十一)成立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委 员会,由省教育厅分管领导任主任委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 家代表等为成员,负责规划认证工作、指导认证实施、统筹认 证结论的审定等。 (十二)有关高校成立认证工作(质量保障)机构,开展 —— 4 —— 自评与自我改进工作,积极配合教育评估机构组织开展的认证 工作。 四、认证程序 第一级监测和第三级认证的具体时间以教育部高等教育 教学评估中心通知为准,认证程序以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 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规定为准。第二级认 证采取专家进校现场考查方式,对师范类专业教学质量状况进 行周期性认证,认证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专业自评、材料审 核、现场考查、结论审议、结论审定、整改提高等 7 个阶段。 (十三)申请与受理。根据统一规划与自愿申报相结合原 则,符合条件的院校向省教育厅委托的教育评估机构提交认证 申请。教育评估机构依据受理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专业, 进入自评阶段。 (十四)专业自评。高校依据认证标准开展专业自评工作, 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信息,撰写并提交自评报告。 (十五)材料评审。教育评估机构成立专家组,对申请认 证专业的自评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阅,审核 通过的专业,进入现场考查阶段。 (十六)现场考查。现场考查专家组和具体时间由委托的 教育评估机构组建、安排,考查程序包括专家组预备会议、自 评说明、数据核查、专业剖析(课堂教学观摩、学生专业能力 测评、学生实训实习考察、师生深度访谈与满意度调查)、意 —— 5 —— 见交换,特别注重了解毕业生教书育人情况,对专业达成认证 标准情况做出评判,并向高校反馈现场意见。 (十七)结论审议。教育评估机构对现场考查专家组认证 结论建议进行审议。 (十八)结论审定。教育评估机构将审议结果报省教育厅 同意后,提交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审定。认证结论经教育部 审定后,适时公布。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 证实施办法(暂行) 》的规定,认证结论有三种,分为“通过, 有效期 6 年”“有条件通过,有效期 6 年”“不通过” 。 (十九)整改提高。学校应针对《认证报告》提出的问题 与建议,在 2 个月内,对照专业认证标准,针对有关问题制定 整改方案,明确整改重点、措施和实施计划等。认证结论为“通 过,有效期 6 年”的专业,在现场考查结束后 1 年内,向委托 的教育评估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并总结本校专业建设的新进 展、新成就。认证结论为“有条件通过,有效期 6 年”的专业, 在现场考查结束后 2 年内,向委托的教育评估机构提交整改报 告,教育评估机构在收到整改报告后适时组织专家组对整改情 况进校现场回访,逾期不提交或整改回访结论不合格,终止认 证有效期。 五、专家队伍 (二十)参与第二级认证的专家组成员均按规范要求从教 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抽 —— 6 —— 选应在征求专家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统筹考虑认证院校办学水 平、认证专业办学层次、认证专业学科属性、认证专家职务结 构、认证专家年龄结构等需要,同时实行院校回避、任职回避 等回避原则。抽选的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岁。原则上, 认证专家组中省内专家占 70%,省外专家占 30%;师范院校 专家占 60%,行政管理与教科研专家占 20%,中小学(幼儿 园)专家占 20%。 (二十一)材料评审和现场考查专家从认证专家组中遴选 出后进行项目专业培训。遴选注意区域结构、年龄结构、专业 结构,实行回避政策。 六、认证实施 (二十二)认证申报一般按规划年度分专业申报,每年 9 月份集中进行。举办两个及以上教育专业的院校应分别申报认 证。中学教育专业可集中申报,也可按文科、理科分别申报。 认证工作不收取申请学校的任何费用。 (二十三)现场考查一般在申报当年 10 月至次年 5 月之 间分类分批进行。每个专业专家组一般由 3~5 名专家(设 1 名组长) 、1 名秘书组成,中学教育专业如集中申报,专家组将 根据学科状况适当增加人数。 (二十四)认证项目管理要做到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 实行网上信息公开,签订规范的《认证责任书》,建立可回溯 的全套资料,及时发送《认证报告》。在认证中加强研究,不 —— 7 —— 断改进、不断提升、不断优化认证细则和认证技术。 (二十五)坚持公平公正,在认证过程中所有参评对象, 有关专家、部门和组织严格执行认证纪律,不弄虚作假、不超 标接待、不馈赠礼金礼品、不安排与认证无关的活动。省教育 厅将设立监督电话,认证工作接受教师、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二十六)高校如对认证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认证结论 后的 30 个工作日向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应 以书面形式提出,详细陈述理由,并提供相关支持材料,逾期 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认证结论。 七、认证结果运用 (二十七)通过第二级认证专业的师范毕业生,可由高校 自行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所在高校根据教育部 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要求,建立师范毕业生教育实 习档案袋,通过严格程序组织认定师范毕业生的教育教学实践 能力,视同面试合格。 (二十八)通过第三级认证专业的师范毕业生,可由高校 自行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工作。师范毕业生按 照学校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学规定课程并成绩合格,达 到毕业要求,视同笔试合格。所在高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师 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要求,建立师范毕业生教育实习档案袋, 通过严格程序组织认定师范毕业生的教育教学实践能力,视同 面试合格。 —— 8 —— 八、认证规划 (二十九)2018 年,以江西师范大学、赣南师范大学为试 点单位,以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和中学教育(汉语言文学、数 学、化学)为试点认证专业,依据教育部公布的师范类专业认 证标准开展第二级认证试点工作。 (三十)2019 年至 2020 年,优先受理教育部国家级卓越教 师培养计划改革、综合改革、教学改革等项目依托专业的认证 申请,再结合高校的自愿申请,逐步开展第二级认证工作。 (三十一)2021 年开始,在认真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 上,依据高校申请和全省教师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按照稳步推 进的原则,逐年确定认证工作计划,确保认证工作质量达到国 家规定要求。 九、附则 (三十二)本办法(试行)条款的增添、修正和废除,均 需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三十三)本办法(试行)解释权归省教育厅。 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 年 11 月 14 日印发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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