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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脑疾病防治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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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医发〔2018〕104 号 西安医学院关于印发《陕西省脑疾病防治重点 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行政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附属医院,基转所: 《陕西省脑疾病防治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经 2018 年 7 月 2 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部门、 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脑疾病防治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西安医学院 2018 年 7 月 2 日 抄送:校领导 西安医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 年 7 月 17 日印发 - 1 - 陕西省脑疾病防治重点实验室 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脑疾病防治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 “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提升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能 力和科技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科技平台优势, 带动学校科技工作发展,加大省级重点实验室高水平科技成果 产出,特设立“陕西省脑疾病防治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 (以下 简称“开放基金”) 。 第二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全面负责开放基金的组织、评审、 过程管理、结题审查、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省级重点实验室 学术委员会负责项目研究内容、研究方向等学术内容的审查和 项目的评价。 第三条 开放基金每年度组织 1 次,每次设立 10 项,每项 资助经费 3-5 万元,研究周期 2-3 年,每年总经费不超过 30-50 万元。 第四条 开放基金全面接受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 监督,省级重点实验和项目负责人有义务配合学校及上级部门 进行的检查、审计等工作,服从学校及上级部门的各项制度要 求。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开放基金面向社会招标,申报人需具备博士学位或 - 2 - 为高校在读硕士或博士,有志于从事心血管疾病基础研究和应 用研究、技术攻关的研究人员,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优先。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 省级重点实验室发布开放基金申报指南,项目负责人 按照要求填写《陕西省脑疾病防治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 报书》,提供相应支撑材料,按规定时间提交。 (二) 省级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 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批准资助课题及资助额度。评审结果公示 无异议后,报送学校科技处,由科技处发布立项文件。 (三)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陕西省脑疾病防 治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招标项目合同书》。如不能按时提交相关 材料,视为自动放弃开放基金资助。以后不得再以相同内容申 报开放基金和我校其他类别校级基金。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七条 项目立项后,科技处统一办理《科研项目经费使用 登记本》 ,财务处建立财务独立账户,专款专用。开放基金实行 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须遵守学校各项财务制度,按 照《西安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合理使用经费,并承 担所提供的票据等财务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的责任。如出现恶 意欺诈、挪用经费、虚假票据情况,项目负责人须承担相应经 济和法律责任及所产生的后果,学校持有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追 回所有已拨付资金的权利。省级重点实验室是科研经费管理的 责任主体。 - 3 - 第八条 开放基金经费的拨付分两次进行,立项时划拨总经 费的 50%,项目中期考核合格后,划拨其余 50%经费。 第九条 开放基金经费严格执行经费预决算制度。项目负责 人在立项后按要求填写经费预算表,结题时提交经费决算表, 并经财务、审计部门审查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实施过 程中,如需调整经费预算,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经费变更。 第十条 开放基金项目负责人如为外校科研人员,立项费不 予转出。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实验设备须按照资产规定办理资 产入库手续,设备属于省级重点实验室及西安医学院。项目负 责人有优先使用权,但不能将设备带走。项目应在本重点实验 室完成主要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各类科研经费的开支,均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 认,报销金额在 2 万元(含 2 万元)以下的,由省级重点实验 室负责人审批,2 万元以上者,还需科技处、主管校领导审批, 5 万元以上者,需报校长审批。每次科研活动的支出费用应集中 一次报销,不得故意分解。项目负责人须在每年 12 月 20 日前 向省级重点实验室提交本项目科研经费使用报告。 第十二条 经费决算及结余经费的使用: (一) 研究周期内未结题项目的年度科研经费,结转至下一 年度,继续使用。 (二)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账目,如实编制 经费决算。 (三) 通过结题验收或鉴定后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 - 4 - 理财务结算,结余经费收归学校统筹使用。 (四) 中止、撤消的项目,停止经费使用,结余经费收归学 校统筹使用。 第四章 项目实施、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在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监督下,按照 《陕西省脑疾病防治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招标项目合同书》约 定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按时填写《陕西省脑 疾病防治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研究进展报告》 ,要全面、详 细、准确和真实反映项目进展情况,以学术报告形式在省级重 点实验室进行汇报,由省级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做出继续资 助、暂停资助或终止资助的决定。结果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负责人变化、项目组成员 变化研究内容调整等重大变更事项发生,项目负责人必须以书 面方式向省级重点实验室递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书,省级重点 实验室批准,报科技处备案后,通知项目负责人,变更才能生 效。重大事项的变更须在项目立项后半年内提出,超过时间不 予受理。 第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资金: (一) 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二) 课题负责人长期因故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项目组成员; (四)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或违反学术道德。 - 5 - 第五章 结项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向省级重点实 验室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由省级重点实验室受理并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开放基金项目产出成果必须以“陕西省脑疾病防 治重点实验室” (Shaanxi Key Laboratory of Brain Disorders) 标注单位。项目结题时,负责人和我校项目合作导师必须以第 一 作 者 、“ 陕 西 省 脑 疾 病 防 治 重 点 实 验 室 ”( Shaanxi Key Laboratory of Brain Disorders)为第一单位发表 1-2 篇 SCI 收录论文,且影响因子大于 1。同时,通讯作者单位也必须是“陕 西省脑疾病防治重点实验室”(Shaanxi Key Laboratory of Brain Disorders),方可结题。成果表现为专利形式的,西安 医学院必须是第一完成单位,所有成果的知识产权完全归西安 医学院所有。负责人如需使用成果内容,须征得西安医学院同 意。 第十九条 结题验收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 结题报告; (二) 招标项目合同书; (三) 项目经费决算表; (四) 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原件、技术资料原件、专 著、论文和图像资料原件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与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 关规定不符的,以学校和上级规定为准。 - 6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陕西省 脑疾病防治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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