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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师范大学采购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南师发〔2019〕17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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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师发〔2019〕175 号 关于印发《南宁师范大学采购代理机构库管理办 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南宁师范大学采购代理 机构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宁师范大学采购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 南宁师范大学 2019 年 7 月 23 日 1 南宁师范大学采购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管理工作, 提高采购服务质量;规范学校采购代理机构库的使用和管理,更 加公开、公平、公正地利用好采购代理机构库资源为学校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校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采购代理机构库,采购代理机构总数不超过 六家(含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 第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 (一)属于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名录; (二)具备开展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能力和条件; (三)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 社会信誉,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履职 情况良好,近三年来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且未被行政主管部 门通报批评和处罚。 第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入库遴选程序: (一)公告。学校发布征集遴选采购代理机构的公告。 (二)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同时递 交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简介、开展采购代理工作的 2 框架方案及服务承诺,在广西承担过的项目,特别是类似项目的 业绩等申请资料。 (三)优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对采购 代理机构的资质、能力、业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对提 出申请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实地考察。通过综合评估和考察,从 中优选一批相对稳定、综合素质较高的采购代理机构报学校审批。 (四)公示。对经过学校审批的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学校 公示栏或网站上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若有异议,向学校国 有资产管理处书面反映。 (五)建库。经公示期后,学校将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名单, 采购代理机构总数不超过六家(含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 心)。 第五条 入库的采购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接受业主单位的委托,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采 购代理相关业务,并根据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 (二)依法独立进行相关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 非法干预; (三)对采购代理机构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入库采购代理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 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3 (二)提供的服务、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 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及 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执业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正 当行为; (五)机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采购代理机构库管 理单位;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库的使用范围和确定程序: (一)使用范围:代理学校委托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 (二)确定程序: 1、申购单位或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将拟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报 国有资产管理处。 2、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集中采购项目,拟定采购方式。 3、抽取采购代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申购单位或归口管 理职能部门在审计处等部门的监督和见证下抽取。 采购代理机构抽取原则:以随机抽取为主,兼顾公平轮换。 4、国产资产管理处根据抽取结果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填报政 府采购计划,同时致函采购代理机构落实项目负责人,签订委托 采购代理协议书。 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职责: 4 (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必须按照国家、 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部门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二)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对委托人委托的政府 采购项目及时实施采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以及委 托协议未授权的事项,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越权代理。 (三)采购代理机构受委托的主要工作内容: 1、协助学校做好项目报建、组织办理进口设备论证手续、计 划表编制填报等前期工作; 2、确保组织政府采购项目与监管部门批复的计划一致; 3、编制采购文件(采购公告) ,按规定送学校审定; 4、印制并出售采购文件,在指定的媒体公开发布采购公告; 5、负责采购文件的澄清、答疑或修改等具体工作,并向购买 采购文件的投标人发出澄清函或更改通知等; 6、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竞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7、按规定抽取专家评委; 8、组织开标、评标会,复核评标报告; 9、提交评标全套资料供学校定标; 10、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和致谢函; 11、按规定收取中标(成交)服务费; 12、公布中标(成交)结果,编制采购合同书并协助学校与 中标(成交)人签订合同; 13、发售采购文件、中标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根据有关收费规 5 定或标准,并经双方商定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向投标人、中标人 收取(不向学校收取委托代理费) ; 14、整理采购过程归档资料送委托人存档。 第九条 学校应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做好的工作: 1、指定熟悉本项目情况的有关人员对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全 过程进行跟踪、协作; 2、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经批准备案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及项 目的详细需求,如货物名称、数量(单位) 、参考型号、规格、技 术参数、性能指标、图纸、技术资料、功能要求以及交货期、商 务服务要求等;工程项目的有关文件材料和图纸等,确保政府采 购项目与监管部门批复的采购计划一致; 3、按规定审定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需求、评分办法、中标(成 交)标准、中标(成交)原则、合同条款等; 4、委派业主代表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抽取项目的评审专家; 5、委派业主代表(评委)参加开标会、评标会; 6、审定评标报告,并按规定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经合法采购程 序产生的中标(成交)人; 7、对评标、谈判或询价内容有关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职责; 8、与中标(成交)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确保签订的合同与 中标(成交)价一致,督促履约和组织合同验收; 9、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采购资金; 10、对项目采购过程中的文件资料进行归档整理。 6 第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库的管理: (一)采购代理机构库应保持相对稳定,服务期为每四年一 期。到期需继续沿用或需要个别调整的,应报学校批准同意。 (二)评价、退出、补充机制 1、一项目一评价制度。每代理完成一个项目,项目归口管理 部门(或负责人、经办人)应填写《南宁师范大学采购代理机构 服务质量评价表》对代理机构进行评价。 2、退出机制。有代理项目被评价为服务质量差且不建议继续 保留在库或违反第十一条之任何规定情形的,清除出库。 3、补充机制。有采购代理机构被清出时其空缺名额按候选排 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清除出采购代理机构库, 计入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并且五年内不得承担我校项目的采购代 理业务: (一)入库时,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 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 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三)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串通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提供 虚假报告的; (四)取得项目采购代理服务后,转包给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的; 7 (五)取得项目采购代理服务后,放弃中选资格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入库采购代理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学校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提请上级部门依法处理处罚: (一)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不认真履行采购代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向有 关部门报告的; (三)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四)拒绝接受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的。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之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 理暂行办法》等上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规定有抵触,以上级文件规 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 处负责解释。 附件:南宁师范大学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表 8 南宁师范大学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表 代理机构名称 代理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1、货物类 及简介 主要内容: 2、服务类 3、基建工程类 4、其他; 服务态度 1.优秀 ;2.较好;3.一般 ;4.差 ;5.很差 ; 工作效率 1.优秀 ;2.较好 ;3.一般 ;4.差 ;5.很差 ; 业务水平 1.优秀 ;2.较好 ;3.一般 ;4.差 ;5.很差 ; 不足之处 服务质量 总体评价 1.优秀 ;2.较好 ;3.一般 ;4.差 ;5.很差 ; 评价人(或部 门)意见 签名(盖章): 20 年 月 说明:请在相应的评价档次打勾或用文字表述。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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