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职工创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文件 总工办发 〔 2020〕3 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职工创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总工会 , 各全国产业工会 : 为进一步管好用好职工创新补助资金 , 提高一线职工技 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七届书记处第 18 次会议审议 , 对 《职工创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 进 行了修订 。 现将修订后的 《职工创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印 发给你们 ,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0 年 1 月 17 日 — 1 — 职工创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鼓励和支持一线职工技术创新活动 , 推动建 设知识型 、 技能型 、 创新型劳动者大军 , 进一步发挥劳模和 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 、 职工创新工作室等职工创新团体 (以 下统称 “创 新 工 作 室 ”) 示 范 引 领 、 集 智 创 新 、 协 同 攻 关 、 传承技能 、 培育精神等功能 , 确保职工创新补助资金科学管 理 、 规范 实 施 、 取 得 实 效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办法 。 第二条 职工创新补助资金设立 , 用于鼓励和支持一线 职工技术创新活动 , 重点支持创新工作室开展的技术攻关 、 技术革新 、 发明创造等 。 第三条 职工创新补助资金主要来源是全国总工会经 费 , 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 、 社会及企业资金支持 。 第四 条 补 助 项 目 的 确 定, 坚 持 公 平 公 开 公 正, 遵 循 “自愿申请 、 择优立项 、 重在引导 、 务求实效” 的原则 。 第二章 第五条 — 2 — 机构与职责 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 、 财务部共同负 责职工创新补助资金的管理 , 审定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 , 监 管补助资金使用 , 决定与补助资金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及省级工会经审 组织负责对职工创新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负责组织补助项 目申报和评审 , 受理投诉举报 , 组织补助项目绩效考核等 。 第七条 各省 (区 、 市 ) 总工会 、 各全国产业工会负责 本地区 (产业 ) 职工申报补助项目的推荐 、 审核 、 汇总 、 上 报 , 补助项目的年度检查 、 交叉互检 、 结项验收 、 成果和知 识产权汇总等工作 , 推动补助项目实施 。 第八条 承担项目的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负责补助 项目的具体实施 , 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 。 第三章 第九条 补助范围 职工创新补助资金补助范围重点是创新工作室 开展的 : (一 ) 具有一定科研价值 、 科技含量 , 实施后能切实 解 决现场工艺技术难题的项目 ; (二 ) 填补某一技术领域空白 , 对我国产业升级 、 技 术 进步等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项目 ; (三) 先进 、 合理 、 实用 、 可行 , 具有较好预期经济和社 会效益的项目 ; — 3 — (四) 其他优秀职工创新项目 。 第十条 项目应具有群众性和自发性 , 凡属各种财政性 基金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内的项目 , 或所在单位年度计 划内的重点科研项目 , 不在职工创新补助资金补助范围之内 。 第四章 第十一条 申报与确定 每期补助项目运作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 , 各创新工作室按照全国总工会通知要求申报补助项目 。 第十二条 补助项目的申报条件和要求 : (一) 补 助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必 须 是 经 全 国 总 工 会 或 各 省 (区 、 市) 总工会 、 各全国产业工会命名的创新工作室 ; (二) 项目负责人必 须 是 创 新 工 作 室 领 衔 人 。 申 报 项 目 时 , 项目负责人距退休原则上不得少于 5 年 ; (三) 申报补助项目应提交 《职工创新 补 助 资 金 项 目 申 请书》 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四) 每个创新工作室每次只能申报 1 个补助项目 。 创新 工作室有未结补助项目时 , 不得申报新的补助项目 ; (五) 补助项目申报 单 位 应 从 实 际 出 发 , 科 学 合 理 编 制 项目总预算 , 结合项目预期效益申请补助金额 。 补助资金申 请金额应小于或等于项目总预算 。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应逐级推荐申报 , 不得越级申报 。 补助项目确定的具体程序是 : — 4 — (一) 初审 。 省 (区 、 市) 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按照本 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规定 , 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审 查 , 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查合格的材料报送全国总工会劳动 和经济工作部 。 (二) 形式审查 。 全国 总 工 会 劳 动 和 经 济 工 作 部 组 织 或 委托相关社会组织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资质及报送材料的完 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进入评审程序。 (三) 评审 。 全国总工 会 劳 动 和 经 济 工 作 部 组 织 专 家 或 委托相关社会组织对进入评审程序的项目进行网络评审和会 议评审 , 确定拟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 。 (四) 公示 。 拟补助项 目 和 补 助 金 额 经 全 国 总 工 会 审 定 后向社会公示 。 公示期满后 , 经全国总工会批准实施 。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实施与管理 补助资金批准后 ,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按照财 务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 由全国总工会拨款到省级工会后 , 再 由省级工会向下拨款 , 各全国产业工会推荐并经全国总工会 批准的补助资金 , 由项目所在省 (区 、 市) 总工会代为拨付 , 并纳入其统一管理 。 首次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 60% ; 次年经 年度检查合格后 , 拨付余款 。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项目预算 , 并专 项用于补助项目的研究与开发 , 包括器材 、 原辅材料及资料 — 5 — 购置 、 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 、 成果鉴定与审查等直接成本费 用支出 , 不得用于办公经费 、 发放奖金和津补贴 、 购买通讯 设备等支出 。 第十六条 全国总工会拨付的补助资金应纳入项目所在 单位工会账户 , 实行专款专用 、 单独核算 。 所有支出均需经 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 , 原始票据与会计凭证需详细完整 , 按规定报销并存档 。 第十七条 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 , 承担项目的创新工 作室应提交书面申请 , 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 , 报全国总工 会审批 。 补助项目变更审批期间 , 暂停拨款 。 (一) 补助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 ; (二) 补助项目延期完成 ; (三) 终止补助项目 ; (四) 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 除上述需 审 批 事 项 外 , 其 他 事 项 变 更 需 报 全 国 总 工 会 备案 。 第十八条 补助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 补助项目的年 度检查工作由项目推荐单位负责 。 年度检查工作应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 , 并将年度检查报告报送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 济工作部 。 第十九条 补助项目结项实行验收制度 。 结项验收工作 由全国总工会或委托推荐单位负责组织 。 验收合格项目成果 — 6 — 与专利纳入中国职工经济技术信息化服务平台管理 , 择优推 荐参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 中国专利奖等 ; 对符合条件的项 目负责人 , 推荐参加高技能领军人才境外培训 。 第二十条 补助项目实行交叉互检制度 。 全国总工会依 据年度检查报告与结项验收情况 , 每年组织对部分补助项目 开展交叉互检 , 以进一步提高补助资金使用绩效 。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罚 则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省级工会财务 监管和审计监督 。 承担项目的创新工作室及所在单位应积极 配合年度检查 、 结项验收和交叉互检等工作 。 各项检查及审 计监督结论作为续拨补助资金 、 评审新报补助项目的重要依 据 。 对于未专款专用 、 扩大开支范围使用的资金 , 全国总工 会予以收回 , 并取消该创新工作室再次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 。 第二十二条 对未能按期完成项目的创新工作室 , 将予 以书面警告 , 并要求其提出延期完成的计划 , 推荐单位负责 监督 。 补助资金项目逾期仍未完成的 , 将取消该创新工作室 再次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 , 并作为创新工作室动态管理的重 要依据 。 第七章 第二 十 三 条 附 则 本办法适用于职工创新补助资金项目 — 7 — 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关于职工创新补助资金项目其他财务管理 事项执行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 。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 8 — 2020 年 1 月 2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