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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对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 令第 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 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 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 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从轻处罚】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 但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较小的,处 2000 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般处罚】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 但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较大的,处 5000 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从重处罚】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 但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恶劣的,处 10000 元罚款。 二、 对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2011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601 号,2019 年 8 月修订)第三十五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 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 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从轻处罚】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 改正但逾期仍未改正,社会影响较小的,处 2000 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般处罚】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 改正但逾期仍未改正,社会影响较大的,处 5000 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从重处罚】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 改正但逾期仍未改正,社会影响恶劣的,处 10000 元罚款。 三、对不履行安置义务的单位处罚 (一)处罚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 年 10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 令第 608 号)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 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 职工平均工资 10 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 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 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 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 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二)裁量标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 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 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 10 倍的金额 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 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 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的。 四、对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 及骗取医药费行为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军 委令第 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 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 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 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 补助金的。” 2.《烈士褒扬条例》(2011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601 号,2019 年 8 月修订)第三十九条:“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 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 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6 年 7 月,山东省 政府令第 299 号)第三十八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 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烈士褒扬金、抚 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 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 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 号)“现 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 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 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 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 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二)裁量标准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 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 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 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 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