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商户贷”额度合同.pdf
兴业银行“商户贷”额度合 同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一、请您在勾选“我已认真阅读并同意《兴业银行“商户贷”个人征信查询授权 书》、 《兴业银行“商户贷”额度合同》各项条款”并点击“确认申领”按键前,再次检查 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在兴业银行自助渠道的通过身份认证后的所有操作都是本人操作; (二)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 法的授权; (三)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 担、免除等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 (四)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 条款约定; (五)兴业银行在向您提供借款的过程中,未向您收取未经公示的个人贷款 服务费用; (六)您已经特别注意到了其中有关您应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的 条款、不得挪用信贷资金的条款,并且您已经充分知晓和理解,兴业银行将针 对挪用信贷资金的行为采取提前收贷、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未发放的借款/融资、 停止支付本合同项下未支付的借款/融资、调减或停止授信等措施并追究您法律 责任的后果。 1 二、如果您对合同内容及业务办理流程等还有疑问,或者发现兴业银行在 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况,请及时向兴业银行总行客服热线:95561 咨 询或投诉。 2 经债务人申请,债权人经审核同意给予债务人额度授信,为明确双方权利和 义务,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 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非立约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则本合同以下词汇作如下定义和解释: 一、“授信额度”指债权人在综合评价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及所提供担保的基础 上,为债务人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综合融资额度最高本金限额。债权人同意债务 人在该核定的额度内以本人借记卡作为贷款支用与偿还的结算工具,经密码验证, 由债务人在债权人提供的电子渠道(包括网上银行、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等)实 施操作,循环使用贷款,自助完成借款与还款。 二、“额度授信有效期”是指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在该期间内,经债权人 同意,债务人可以在债权人处办理额度授信项下的业务。额度项下每笔贷款的发 放日期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授信有效期内,额度授信有效期届满,额度授信即失 效。 三、 “余额”:债权人对债务人办理额度项下各类业务实行余额管理和控制。该 余额是指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债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方式使用债权人所给 予的授信额度而形成的各项余额之和,包括未到期余额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两部 分,即: (一)“未到期余额”是指债权人依债务人申请在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内为 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作出清偿的责任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 的各项待清偿债务本金余额。 (二) “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债权人依债务人申请在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 内为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作出清偿的责任期限届满但仍未 清偿的各项债务本金余额。 四、授信额度、额度授信有效期、授信用途等具体约定,以债务人在自助渠 道(包括网上银行、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等)获取的《兴业银行“商户贷”授信确 认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兴业银行“商户贷”授信确认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 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 “总合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兴业银行“商户贷”额度合同》 (含《兴业银行“商户贷”授信确认书》) 。 “分合同”指债务人根据《兴业银行“商户贷”借款合同》(含《兴业银行 “商户贷”借款确认书》 )约定,在授信额度内经债权人审核同意后办理融资业 务时双方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主债务金额、主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 3 合同。本合同为各分合同的总合同,分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分合同的约定如有不符,以分合同的约定为准。 六、“主债务”指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各项业务时所产 生的债务本金、利息以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权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 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 要费用。 七、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银行的营业日。 第二条授信额度 见《兴业银行“商户贷”授信确认书》。 第三条额度授信有效期及调整 一、本合同额度授信有效期见《兴业银行“商户贷”授信确认书》。在额度授信 有效期内,债务人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授信额度项下支用的每笔贷款的发放日 期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授信有效期内。 二、本合同不构成债权人向债务人必然提供融资的确定义务,在下述情况下, 债权人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额度授信有效期等作出调整甚至取消全部或 部分授信额度并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与债权人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的,债权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或解除本合同。前述“下述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情况: (一)债务人产生重大或有负债; (二)债务人发生重大经济困难和风险; (三)债务人还款信用下降,还款风险增加; (四)债务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相关声明与承诺不再真实有效; (五)债务人所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或所从事的行业发生重大变化; (六)债权人认为有必要改变、调整或取消债务人授信情况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授信用途 授信项下贷款支用只能用于债务人向烟草公司采购、经营等所需资金的周转 需要。债务人承诺贷款资金不用于购置房产,不用于监管部门禁止贷款资金进入 的投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外汇、期货、基金、黄金买卖等投资交易。债 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由此引起的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4 授信用途见《兴业银行“商户贷”授信确认书》。 第五条借款发放 一、本合同授信额度项下的借款采用债权人受托支付或债权人受托支付与债 务人自主支付相结合的方式。支付方式以《兴业银行“商户贷”借款确认书》中 记载的为准,并与《兴业银行“商户贷”授信确认书》中记载的一致。 (一)债权人“受托支付”是指债务人授权债权人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 合同约定用途的债务人交易对手。 采用债权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发放前,债务人应提供符合本合同 约定用途的相关交易资料,经债权人审核同意后,将借款资金通过债务人账户支 付给债务人交易对手。 采用债权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支付给债务人交易对手后,如果由 于基础交易合同被撤销、解除、无效等原因,导致借款资金退回的,债权人对于 该退回的借款资金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贷。 (二)债权人“受托支付”与债务人“自主支付”相结合,是指债权人将借 款资金发放至债务人账户,但款项使用受到限制,债务人不能自主支用,相关各 方另行通过账户监管、合作协议等形式,由债权人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及相关指令 代扣资金,将款项按照约定用途支付给债务人交易对手。 债务人同意借款资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采用债权人受托支付方式。同时, 债权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 定用途。 (三)在借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债务人信用状况下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 或使用借款资金的,应根据债权人要求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债权人有权采 取更为严格的借款发放及支付条件,并有权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根据本 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违约救济措施。 第六条借款利率(指用单利方法计算的年化利率,下同) 一、授信额度项下所有贷款的借款利率按年利率定价,并在借款期限内保持 不变,不分段计息。所有贷款以借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年利率定价是指借 款期间年利率固定不变,借款年利率由定价基准利率 LPR 加浮动百分点形成, 浮动百分点等于年利率减去借款实际发放日 LPR。借款实际发放日如遇 LPR 调 整则相应调整浮动百分点,本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不变。 LPR 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根据银行业惯例,双方一致同意将本合同项下定价基准利率规则 5 确定为 T-1 日 LPR,其中,“T”为借款利率确定当日,“T-1”为当日的前一个 工作日。“LPR”的具体数值以兴业银行核心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二、日利率=年利率÷360。 三、如额度生效之日遇国家取消基准利率或者市场不再公布基准利率的,债 权人有权根据同期的国家利率政策,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参照行业惯例、利 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后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债 权人协商。自债权人发出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债权人有权提前 收贷,并解除本合同相关自助额度约定。 额度项下的每笔借款利率以债务人在自助渠道(包括网上银行、微信银行、 手机银行等)获取的《兴业银行“商户贷”借款确认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四、贷款本息偿还方式具体见《兴业银行“商户贷”借款确认书》。 五、放款后,债务人必须在借款到期日的北京时间 18 点前将足额款项存入 约定还款账户,因款项存入时间延迟导致借款发生逾期的,相关责任由债务人自 行承担。债务人授权债权人直接从该账户中扣收有关款项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 借款本息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日 正常扣款,以及债务人申请提前还款、贷款逾期、债权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等 情形下在非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扣款。授权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债务人全额 结清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之日止。如果债务人有 意变更授权内容,须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约定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 结清,或债务人需要变更约定还款账户的,债务人应到债权人处办理约定还款账 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约定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债务人应 到债权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债务人未及时办理约定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 债权人处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债务人应承 担违约责任。 若债务人约定还款账户中款项不足以扣收的,债务人授权债权人无须经过司 法程序,在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直接从债务人开立在债权人处和兴业银行所有分 支机构及子公司的任何账户中扣收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息(含本金、利息、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务人同意债 权人有权决定各项费用具体扣收顺序,且当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多项债务种类相 同的,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或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权人亦有权决定各 项债务的具体清偿或扣收顺序。如果账户中款项的货币与借款货币不一致,债权 人有权按扣收当日债权人公布的中间价折算成借款货币扣收。本款约定的任何账 户若涉及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等产品,债务人在此一并授权债权人有权直接代 为发起相关产品赎回申请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确保债权人顺利扣收上述款项, 6 债务人应提供一切必要配合,如果债务人有意变更,须与债权人协商一致。 六、贷款罚息与复利 (一)如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债权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 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见《兴业银行“商户贷”授信确认书》,计收方式按本合同约 定的借款利息计收方式执行。 (二)如债务人未按期还款即构成借款逾期,债权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 罚息,罚息利率见《兴业银行“商户贷”授信确认书》,计收方式按本合同约定的借 款利息计收方式执行。 (三)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借款到期前及借款到期后的利息、挪用罚 息以及逾期罚息) ,债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复 利的计收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计息方式计息。 七、额度变更(包括但不限于额度金额、期限、利率等变更) ,债务人必须 另行申请,经债权人另行审批,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资信、还款能力、财产状况 进行重新评估。 八、如因债权人停办相关业务,或因信贷规模调整或控制等原因致使债权人 无法发放借款的,债权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或解除本合同关于额度的相关约定, 债务人对此无任何异议。 九、债权人拥有随时调阅用途凭证的权利,若债务人未按照约定使用贷款资 金或未能有效证明贷款资金用于约定用途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一次性偿清 贷款余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等。 第七条立约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债务人办理额度授信业务时,应当符合债权人要求的各项具体条件,积 极配合债权人所进行的资信调查,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供债权人所需要的文件资料, 办理必要的各项手续,并保证向债权人所提交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 二、涉及本合同项下的结算业务,债务人均须通过在债权人处开立的结算账 户办理。 三、债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 债权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 定用途。债务人承诺如贷款资金的实际支付情况违反本合同协议约定的,将及时 书面通知债权人,由此引起的责任由债务人承担。一旦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未按合 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债权人有权采取暂停放款、提前收贷乃至取消债务人额 度等各项措施。 7 四、债务人在此声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 述合同签署和执行未违反任何对债务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条例或合同的约 定。本合同是合法有效并可强制执行的,如因债务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时的权 利瑕疵而致使本合同无效,债务人将立即无条件赔偿债权人的全部损失。 五、如债务人未按本合同和《兴业银行“商户贷”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债务人在此授权债权人从债务人在债权人系统内所有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处开立 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相应款项,如果债务人有意变更,须与债权人协商一致。 六、无论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任何交易阶段,如债务人将有关具体交易的任何 文件提交给债权人审核,债务人保证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债权人将只对交易文件 的表面真实性作出决定,债权人对债务人从事的具体交易实质既不参与也不知晓, 更不承担相应责任。 七、在符合本合同约定开办授信额度借款的各项条件后,债务人可享有债权 人已开办的授信额度借款项下的各项信用业务,循环申请使用额度,债权人应当 及时满足债务人的借款需求,但贷款业务平台产生设备或通讯等故障的除外。额 度项下贷款办理的时间以债权人在办理渠道提示的工作时间为准。 八、凡与《兴业银行“商户贷”授信确认书》约定的借记卡卡号相符并通过密 码验证的借款均视为债务人实施的操作,债务人应当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九、债务人自助使用贷款的,债务人有权打印、要求债权人打印或传真借款 以及还款的电子记录,债权人应积极配合。 十、债权人应当恪守对债务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但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债务人和共同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任一债务人均应履 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对全部借款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 权要求任一债务人清偿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应付而未付的其他费用。 十二、债务人的声明、授权和承诺: (一)债务人在此声明并授权:债权人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 债务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可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建设企业及个人征信 工作的需要,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库或人民银行建立或认可的征信机构及其系统报送信用信息,或根据政府部门、 银行监管机构、银行业协会等有关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 其他有关信息向上述部门、机构及其所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用信息, 并在此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二)债务人在此承诺因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 违约失信信息向人民银行及其建立或批准的征信机构和征信系统,或银行业协会、 8 银行业监督机构或其他政府部门及其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或新闻媒体等 予以报送和披露。 (三)债务人同时授权相关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适宜的方式对债务人失信信 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 (四)债务人同意债权人根据本合同约定采取各项措施,并自愿接受债权人 采取或债权人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 户、停办债务人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五)债务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信贷资金,不用于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不用于购买、投资股票、有价证券、 期货、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不用于从事 房地产领域,不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 领域,不用于监管机构禁止银行贷款进入的领域,不通过非法手段套取贷款资金。 同意债权人对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配合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交易 背景材料、用途材料等。 十三、在授信额度项下各借款本息清偿前,债务人发生下列事由的,应及时 通知债权人: (一)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二)收入明显减少,财务状况不佳; (三)因疾病等原因可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取得出国(境)资格后计划出国(境); (五)涉入、即将涉入或可能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六)其他可能影响借款收回的事件。 十四、本合同立约双方确认并同意:本合同以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数据电文方 式签署;债务人在债权人提供的电子渠道(包括网上银行、微信银行、手机银行 等)中所使用的电子签名方式为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债 务人登入债权人电子渠道的方式为双方认可的身份认证方式,凡通过该身份认证 方式后的操作均视为债务人本人所为,债务人承诺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 任。 十五、本合同立约双方同意,债权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 分的借贷债权以及相关的担保权益转让给第三方(或设立信托等特殊目的载体) , 而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债权人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借贷债权及担保权益的(或 设立信托等特殊目的载体),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由受让方承 接,债务人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债权人将通过全国性媒体、债权人 网站等渠道发布公告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营业网点等渠道发布公 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通知发出后即视为受让方与债务人进行了确认,债权转入 9 方无需与债务人重新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债权人有权接受债权受让人委托作 为信贷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催收、贷后管理等委托事项,并根据征信管 理要求,在借款结清前,履行征信报送义务。 十六、当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 险的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协商的,应在变化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授信 人。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下列情形视为债务人违约: (一)债务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二)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三)债务人未按本合同及《兴业银行“商户贷”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 本息; (四)债务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或缺乏偿债诚意; (五)债务人与他人签订有损债权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等; (六)债务人拒绝或阻挠债权人对其收支情况或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七)债务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被宣告失踪或死亡而无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债务人履行借 款合同义务; (八)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九)债务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兴业银行“商户贷”借款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十)债权人认为危及借款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二、当债务人未按本合同及《兴业银行“商户贷”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 款本息时,即视为债务人与债权人所签署的所有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商户 贷”业务发生之前所签署的尚未到期的借款合同、“商户贷”业务发生之后新签 署的借款合同等)同时违约,债权人有权提前回收所借款项并终止“商户贷”授 信额度。 三、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一)暂停债务人的贷款额度; (二)减少或取消债务人的贷款额度; (三)宣布债务人额度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届满; (四)解除合同,要求债务人清偿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 用; (五)要求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10 四、债务人虽未违约,但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十三款的约定,债权人亦有权 采取上述措施。 第九条交叉违约 债务人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被视为债务人对本合同违约,债权人有权 根据本合同及《兴业银行“商户贷”授信确认书》的约定提前回收融资款项,并根据 合同约定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任何借款、融资或债务出现或可能出现违约或被宣布提前到期; 二、任何担保或类似义务未履行,或存在未履行的可能性; 三、未履行或违反有关债务担保以及其他类似义务的法律文件或合同,或存 在未履行或违反的可能性; 四、出现或即将出现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到期借款/融资的情况; 五、危及本合同项下融资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 一、债务人同意并确认《兴业银行“商户贷”授信确认书》记载的地址为本合同 项下通知事项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诉讼(仲裁)、公证等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 于签约各方的各类通知、文件;法院或仲裁庭送达的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及 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支付令、判决书(裁决书) 、 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或仲裁审理程序以及执行 阶段法律文书;公证机构送达的各类通知和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并进一 步同意债权人、公证机构、法院等司法机关以及其他通知和法律文书送达人均 有权选择纸质或电子方式送达,其中,电子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箱、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地方性或专门性的法院网络服 务平台以及送达人的电子网络平台、电子 APP 等。 二、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送达地址适用期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诉 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督促程序以及强制执行公证等所有阶段。 如上述送达地址有变更的,债务人应当前往债权人下属分支机构通过柜面提交书 面申请,重新确认送达地址并与债权人书面签署个人贷款变更协议后方可修改, 诉讼或仲裁期间还应提前书面通知仲裁庭或法院。如未提前通知的,视为未变更, 相应法律后果由债务人自行承担,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 址。 三、任何文件、通讯、通知及法律文书,只要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任一地 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1 (一)邮寄(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 (二)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 或其他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 视为送达日; (三)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的,送达人有 权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四、因债务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不真实,或送达地址变更后未 及时通知对方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公证机构导致无法实际送达的,债务人应 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视为已有效送达: (一)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 (二)专人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日; (三)电子方式送达的,以发送之日为送达日。 五、债权人以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债权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 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发送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日。 债权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 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 六、各方约定,各方的单位公章、办公室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收发章及债权人的信贷业务专用章等均是各方通知或联系、法律文书送达、信函 往来的有效印章。 七、本条款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书面签署的送达地址变更协议,是本合同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条约定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本合同及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 影响。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的法律)。 二、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债务人和债权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 好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同意向债权人住所地之人民法院或各地互联网法院提起诉 讼。 三、在争议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 12 一、本合同自债务人在兴业银行电子渠道收到《兴业银行“商户贷”授信确认 书》并点击“确认启用”按键时生效,至债务人还清全部债务时止。 二、 《兴业银行“商户贷”授信确认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 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采用的电子合同与签名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相关规定,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债务人延 缓行使其在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或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还款善意提醒等 配套服务的,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债权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享有 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也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不影响 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 五、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发生变更,导致债权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放款义务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时,债权人有权终止合同,宣布已发放的所 有贷款提前到期,债务人应按债权人要求立即偿还。 六、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按时发放贷款或办理支付的,债权人不承担相 应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债务人。 七、债权人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 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或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签订相关 合同等),或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划归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接管理,债务人对 此表示认可,债权人的上述行为无需另行征得债务人同意。 八、债务人同意债权人有权根据债务人收入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还款情况 及其他金融机构授信情况等因素调减或取消本合同尚未使用的借款金额。债权人 决定调减或取消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与 债权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债权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或解除本合同。 九、因债务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引起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的,则债 权人所支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因债权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而引起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的,则债权人所支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自行承担。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债务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本合同项下不涉 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各项费用,除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明确 费用承担主体的以外,其他费用由立约各方协商确定。 十一、债权人已提请申请人特别注意了合同“签约重要提示”内容,申请人 已对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全部条款以及“签约重要提示”认真阅读并全面、充分、 准确理解,债权人已应申请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充分的解释和说明,申请人对 13 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各方对本合同各条 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对合同内容无异议。 债务人: 身份证号码: 债权人: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