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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文化产业“房租通”政策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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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北京市文化产业“房租通”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小微初创文化企业发 展,根据《北京市支持文化金融融合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结合本市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房租通”政策是指对文化企业给予房租补 贴,从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培育新型文化业态,服务企业 发展壮大,进一步推动小微初创文化企业快速发展。 第二章 内容及标准 第三条 鼓励小微初创文化企业入驻北京市级文化产 业园区进行孵化发展壮大,给予不超过 30%的办公房租补贴; 园区外小微初创文化企业给予不超过 20%的办公房租补贴。 第四条 单家文化企业当期补贴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 (含),补贴期限不超过 2 年。 第五条 租金补贴金额依据申报企业实际支付房租金 额进行测算,补贴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 1 第六条 租赁合同以租赁工位数量为合同要素的,单个 工位的面积按照 5 平方米计算。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小微、初创文化企业是指: (一)文化企业: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 分类标准; (二)小微企业: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 业名录的文化企业; (三)初创企业:截至申报日,注册 1 年(含)以上, 3 年(含)以内的文化企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文化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双效统一”要求,以社会效益优先,坚 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在北京市注册登记且纳税地点在北京市内,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满 1 年(含)以上; (三)非上市文化企业; (四)市级文化产业相关部门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支持: (一)企业被纳入北京市相关部门法人黑名单管理的; 2 (二)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实际 控制人及主要股东、高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当年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房租政策支持的; (四)未坚持正确导向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 (五)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市文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实施细则制 定、指导资金评审工作和审定资金支持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 责结合当年市级财力情况,安排“房租通”政策资金,负责 做好相关资金预算管理和执行监管。 第十二条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市文资中心”)承担“房租通”政策资金的预算执行主体 责任,安排落实“房租通”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政策评审及 资金发放工作。 第五章 申请审核与监督管理 3 第十三条 “房租通” 政策申报方式以当年在市文资 中心官方网站(www.bjwzb.gov.cn)发布的资金申报公告为准。 申报单位申请资金支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租通”政策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租房合同及相关发票复印件; (四)企业缴纳社保、纳税等证明企业持续运营材料; (五)其他相关证明性材料(以当年公告要求为准) 。 第十四条 资金申报审核流程: (一)申报企业按照本实施细则和公告要求,提供申 报材料,市文资中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 进行受理; (二)市文资中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进行资 料审核,重点审核企业文化属性、房租协议、相关票据及证 明材料的真实性等,必要时可委托相关专家进一步开展评审, 形成是否支持的审核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 (三)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结果或专家评审意见, 对通过评审的企业形成支持方案,报市文资中心班子会及市 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 (四)将经市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的支持名单在 市文资中心官网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 4 (五)公示期结束后,按程序报请市文改领导小组办 公室会议审议,形成是否支持的决策意见; (六)履行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接受市财政局、市 审计局、市文资中心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需 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提交资金使用绩效报告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伪造合同、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交 易、套取财政资金的文化企业及相关单位,按照《财政违法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处理,并将其纳入不诚信档案和市文资中心黑名单。构 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为上述行为提 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文化产业园区,一经发现,取消其园区内 文化企业申报“房租通”资金资格,并纳入市文资中心黑名 单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文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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