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pdf
中国科学院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实 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据《中国科学院“十三五”发展规 划纲要》、《中国科学院“十三五”实验室体系发展规划》以 及《中国科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统筹推进我院工程实验室平台建设 与运行管理,进一步提升我院科技成果转化的工程化能力。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指我院根据新时期 办院方针,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为产出一批具有显著经济 社会效益的重大示范转化工程,依托院属研究机构或院所投 资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设立的工程化技术研发和支 撑载体。 第三条 工程实验室的定位和目标,是在国家新一轮技 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平台布局中,发挥凝聚院内相关领域工程 化力量的积极作用,联合地方和企业等开展合作,推进相关 领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为支撑各类创新基地建设和重大 任务实施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 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包括开展为实现核心 1 技术应用所必需的关键工艺试验研究及工程化开发、培养工 程技术创新人才、为行业和社会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促进科 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支撑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 第五条 工程实验室是我院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设立、运行和评估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同时适用 于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立、依托在我院研究机构或投 资企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平 台的运行管理。 第二章 第六条 组织体系 科技促进发展局(以下简称“科发局”)是工程 实验室的主管部门,承担工程实验室的宏观管理职责,主要 负责工程实验室的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核报批,以及考核 评估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主体,负 责本单位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监管等工作, 并对工程实验室及其分支机构的运行承担法律责任。 依托单位主要负责: (一)实施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筹措工程实验室的建 设和运行经费,落实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支撑条件。 (二)保证工程实验室资源的对外开放共享,为重大任 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 2 化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服务支撑。 (三)按照有关要求向科发局报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 实施情况和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 (四)积极争取承担或参与国家级平台建设,并发挥应 有的主导或引领作用。 第三章 第八条 设立与建设 工程实验室采取自上而下定向设立和研究所推 荐择优相结合的方式推进,科发局根据规划或重大任务、重 点工程适时发布工程实验室建设指南。工程实验室建设应具 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科发局发布的有关工程实验室建设的领域方 向; (二)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先进的工程化试 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 (三)已有相对成熟的研发成果储备,且与相关企业建 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九条 工程实验室的设立分为提出组建动议、制定建 设方案、专家论证和启动建设等阶段,具体程序随指南另行 通知。对通过论证确定启动建设的工程实验室,科发局将给 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十条 工程实验室应成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程中的 3 “桥梁”和“纽带”,相关成果的实施主体(企业)和代表性 用户应参与共建。工程实验室还应争取院内外相关成果供给 方的共同参与,并努力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 第十一条 工程实验室应积极争取成为国家级平台。对 于已获批的国家级工程化平台,在完成既定的建设任务并通 过验收之后,还应积极谋划承担各类重大任务,科发局将根 据其所承担任务的需求将其纳入本办法管理,并给予相应的 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的申报、审批和管 理,按照我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国家级平台补助资金的申 报、审批和管理,按照国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第十三条 运行与管理 工程实验室必须建立符合多方共建利益诉求 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 工程实验室的理事会由参与共建的各方代表 组成,由依托单位商共建单位提出人选,报科发局批准后, 依托单位发文聘任。依托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理事会议 事规则,由理事会制定《章程》并依据《章程》对工程实验 室实施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提出人选,经理 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科发局批准,依托单位发文聘任。主任 4 聘期原则上与工程实验室的建设或运行周期同步,可依据《章 程》随时调整。 第五章 第十六条 考核与评估 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以 3 年为周期,采 用“3+3”(建设期+运行期)滚动支持模式,实行任务导向、 目标考核、绩效评估、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建设期考核:视工程实验室建设任务完成情 况,择优继续予以运行费支持;对未能如期完成建设任务的 工程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及时查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科 发局,科发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延期整改或中止建设。 第十八条 运行期评估:对于实现既定科技成果转移转 化目标的予以奖励;对于未能实现运行目标的到期终止;对 于市场变化需要调整目标继续运行的,依托单位按程序提出 新的组建动议和建设方案,申请组织论证。 第六章 第十九条 附 则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 “中国 科 学 院 XX 工 程 实 验 室 ”, 英 文 名 称 为 : CAS Engineering Laboratory for XX。工程实验室名称的使用年限与建设或运 行周期一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科发局负责解 5 释。原《中国科学院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科发 应字〔1996〕0067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若与国家有关政策 规定相抵触,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将予以调整 修订。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6 2019 年 7 月 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