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统字〔2022〕128 号)挂网 (2).pdf
SDPR-2022-0320002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鲁统字〔2022〕128 号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 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各市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 年 11 月 2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 神,进一步发挥职称制度在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中的导向作 用,激发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落实“定向评价、 定向使用”基层职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 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基层单位从事统计类工作 的在岗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层统计高级职称分为基层正高级统计师和基层 高级统计师。 第四条 基层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 法。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合格并通过基层高 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方可取得基层高级统计师职称。 基层正高级统计师资格实行测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参加测试合格并通过基层正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方可取得基层 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 2 — 第五条 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坚持以用为本、 突出实绩,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实绩、创新成果。实施 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科研成果、论文、著作作品质量,淡化数 量要求。 第六条 按照本标准条件取得基层高级统计师和基层正高 级统计师资格人员颁发基层职称证书,证书在全省基层区域内有 效,仅在基层岗位聘用,不作为非基层单位岗位的聘用依据。 第二章 第七条 标准条件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 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 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八条 任职条件 (一)基层高级统计师 1.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2.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统 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 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有较为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 — 3 — 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 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 3.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较高水平 的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 论著等。能够对社会经济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 4.为加强本领域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经济效 益起到积极作用。能够指导培养中、初级统计专业人才。 (二)基层正高级统计师 1.熟练掌握系统的统计知识,理论功底深厚,业务知识丰富。 掌握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 工作实践。 2.在统计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 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统计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重要影 响力。 3.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能够对社 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 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 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 4.组织完成统计理论、改革、技术等方面调查研究和课题设 计,独立指导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第九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一)基层高级统计师: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 — 4 — 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2 年,且近 2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 以上等次;或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 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 相关工作满 5 年,且近 5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或具备 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 满 10 年,且近 5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 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 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基层高级 统计师职称。 (二)基层正高级统计师: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或基层高级统计师职称后, 从事与高级统计师或基层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且近 5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 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 专业副高级或基层副高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 件,申报基层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三)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 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 业职称。 第十条 专业工作经历 — 5 — (一)申报基层高级统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设计 2 项县级综合性、常规性统 计调查方案或组织实施 4 项国家、上级下达或者自行设计的统计 调查、社会调查或者行业调查项目(以实施文件为据)。 2.组织编辑统计资料汇编、年鉴等年度统计资料 4 本。 3.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完成 1 项市厅级统计理论、 技术创新等方面科研课题研究项目,已结题验收。 (二)申报基层正高级统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设计 3 项县级综合性、常规性统 计调查方案或组织实施 5 项国家、上级下达或者自行设计的统计 调查、社会调查或者行业调查项目(以实施文件为据)。 2.组织编辑统计资料汇编、年鉴等年度统计资料 5 本。 3.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 2 项市厅级统计业务研究课 题,已结题验收。 第十一条 工作业绩条件 (一)申报基层高级统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较强的统计分析和数据诠释能力,撰写的统计科研课 题、调查分析报告等,1 次获得市厅级竞赛类活动三等奖及以上奖 项,或者研究成果、政策建议被县级主要领导批示或者被县级统计 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附鉴定认 可意见) 。 2.在从事部门统计、行业统计过程中,对统计方法制度、数 — 6 — 据评估、开发应用、工作流程等进行优化创新,被县级统计或行 业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运用(须附鉴定认可意见) 。 3.在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获得市级表彰 1 次,或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能力业绩认可 2 次。或在从事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布置的大型普查调查中,获得市级及以 上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能力业绩认可 1 次。 4.参与有关部门立项的统计科研课题,获得市厅级调研类或 科研类竞赛活动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5.在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形 成一套系统、完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在市级以上统 计部门举办的基层基础现场会上作典型发言,或者经验做法被确 立为市级以上统计基层基础改革创新典型案例,或者所在单位被 市级以上统计部门确定为有关现场会举办地。 (二)申报基层正高级统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较强的统计分析和数据诠释能力,撰写的统计科研课 题、调查分析报告等,1 次获得市厅级竞赛类活动二等奖及以上 奖项,或者研究成果、政策建议 2 次被县级主要领导批示或者 2 次被县级统计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 益(须附鉴定认可意见) 。 2.在从事部门统计、行业统计过程中,对统计方法制度、数 据评估、开发应用、工作流程等进行优化创新,被市级统计或行 业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运用(须附鉴定认可意见) 。 — 7 — 3.在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获得市级表彰 2 次,或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能力业绩认可 3 次。或在从事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布置的大型普查调查中,获市级及以上 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能力业绩认可 2 次。 4.在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形 成一套系统、完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在省级统计部 门举办的基层基础现场会上作典型发言,或者经验做法被确立为 省级统计基层基础改革创新典型案例,或者所在单位被省、市级 统计部门确定为有关现场会举办地 2 次。 第十二条 研究成果条件 (一)申报基层高级统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推行代表作制度,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 刊目录》中所评选出的期刊或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 心发布的《CSSCI 来源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统计相 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统 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 2 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 或者在省级统计部门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 告 3 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或者在市厅级综合刊物上发表统 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 3 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 3.其他能体现申报人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 响、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计研究成果,包括论文、研究 — 8 — 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已颁布实施)、地方标准(已颁布 实施)、发展规划等代表作(需附具体成果说明) 。 (二)申报基层正高级统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推行代表作制度,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 刊目录》中所评选出的期刊或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 心发布的《CSSCI 来源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统计相 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统计 相关专业论文、分析报告等(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 3.其他能体现申报人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 响、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计研究成果,包括论文、研究 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已颁布实施)、地方标准(已颁布 实施)、发展规划等代表作(需附具体成果说明) 。 第三章 第十三条 附 则 本标准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 (二)“市级”均指设区的市,不含县级市; (三)“主持”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 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人第一位;“主要参加 者”指项目或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排前三位。 (四)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 — 9 — 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局等。市厅级:市是指设区市;厅是指省 政府的厅、局、委、办等。 (五)本标准条件中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 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 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 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县级表彰指:县级党委政府表彰; 市级表彰指: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 省级以上表彰指:省部级表彰,国家级表彰。 (六) “能力业绩认可” ,须有奖励证书或相关部门正式红头 文件。 (七)本标准条件中的课题一般是指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 部门正式确定的年度或阶段性重点研究课题等。非政府部门指定 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的项目、课题,不予认定。 承担完成的课题一般以最终成果或结项证书等材料为认定依据。 (八)本标准条件中的报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具有 CN 刊号或 ISSN 刊号的专业性期刊。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专业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条 件、研究成果条件等,均为取得中级职称或者高级职称(基层高 级职称)以后取得的。 第十五条 统计系列基层高级职称资格评审工作可由各市组 — 10 — 建评审委员会评审,也可委托山东省统计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 委员会或其他市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各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标准条件的基 础上制定本市具体评价标准。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 2023 年 1 月 4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1 月 3 日。 — 11 — 山东省统计局办公室 — 12 — 2022 年 11 月 2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