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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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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 号 各结算参与人: 为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的发布实施,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修订。本次主要 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 (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 内容。 二、其他文字性修订。 本指南自 2022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 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二〇二二年六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 修订说明 日期 修订内容 2022 年 6 月 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 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 向划转相关内容。 2022 年 5 月 1.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 规则》发布实施,调整交易方式和平台表述,新 增投资者自行选择结算方式、合并申报等相关内 容。 2.合并《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 业务指南》相关内容。 3.结合业务现状调整登记存管章节对《上海分公司 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的指向,补充定向可转债、 特定债券等内容。 4.精简清算交收章节表述,将净额结算的交收安排 指向《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 指南》 ,完善逐笔全额结算的安排。 2020 年 9 月 配合 RTGS 系统升级改造,调整实时逐笔全额结 算(RTGS)和日终逐笔全额结算的相关内容。 2019 年 1 月 首次清算、二次清算兑付资金相关内容修订。 2017 年 9 月 根据可转债、可交换债发行优化改革,补充可转 —1— 债、可交换债网上发行业务的清算与交收相关内 容。 2017 年 3 月 1.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 实施细则》修订,调整债券质押式回购购回价格 计算公式。 2.首次清算、二次清算相关内容修订。 3.回购质押品管理相关内容修订为参见《质押式回 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 指 引》及《结算账户管理及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2016 年 10 月 梳理归整了公司债券登记上市及兑付息相关内容 2016 年 6 月 1.新增公司债券兑付兑息业务电子化申报相关内 容。 2.删除与《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重 复的资金交收违约处置相关内容,同时明确相关 内容见《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3.根据业务运行现状,删除隔夜回购相关内容。 2016 年 2 月 根据总部新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2015 年修 订) 》修订相关内容;新增可交换公司债券相关内 容;补充了一站式服务债券发行登记办理流程。 2014 年 3 月 根据总部新发布的折算率管理办法、回购指引, 修订折算率管理相关内容;新增国家开发银行政 —2— 策性金融债品种相关内容;根据 QFII 派发公司债 税前利息调整为税后利息修订公司债兑付兑息相 关内容。 2013 年 3 月 新增国债 ETF 计入债券质押式回购质押库和债券 分期偿还相关内容。 2012 年 11 月 根据总部新发布的折算率管理办法,修订折算率 管理相关内容。 2012 年 5 月 新增可转债相关内容,涉及兑付兑息、回售、提 前赎回、转股、回购质押品范围等。 2011 年 10 月 公司债兑付兑息:删除向结算参与人发送通知相 关内容。 —3— 目录 第一章 概述 ..............................................................................................1 第二章 登记 ..............................................................................................2 第一节 债券发行登记 ........................................................................2 第二节 债券兑付兑息 ........................................................................3 第三节 债券回售 ................................................................................3 第四节 债券赎回、提前赎回 ............................................................4 第五节 债券分期偿还、分期摊还 ....................................................4 第六节 债券转股、换股 ....................................................................5 第七节 债券注销 ................................................................................5 第八节 跨市场转托管 ........................................................................6 第九节 境外机构投资者双向划转 ....................................................6 第三章 清算交收 ......................................................................................9 第一节 债券交易的多边净额结算 ....................................................9 第二节 债券交易的实时逐笔全额结算 ..........................................10 第三节 债券交易的日终逐笔全额结算 ..........................................11 第四节 国债预发行的清算交收 ......................................................12 第五节 发行类业务的清算交收 ......................................................12 第四章 回购质押品管理 ........................................................................15 第五章 收费标准 ....................................................................................16 附件 数据接口和业务指南索引 ..........................................................17 —1— 第一章 概述 本指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 与结算业务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券的登记、托管、结算 业务。 本指南中的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政府 债)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以下简称政策性金融债)、公开发行的公 司债券(包含企业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以下简称 公司债)、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以下简称私募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 权部门批准发行的其他债券等。 —1— 第二章 登记 第一节 债券发行登记 一、国债发行登记 通过上交所发行的国债,在上交所系统场内分销或场外分销发行完 成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上交所相关文件确 认的认购数据及本公司根据该数据清算交收的结果办理国债初始发行登 记。 二、地方政府债发行登记 地方政府债的发行登记参照国债发行登记办理。 三、政策性金融债发行登记 政策性金融债采用招标方式发行的,其发行登记参照国债发行登记 办理。 政策性金融债采用其他方式发行的,参照公司债券发行登记办理。 四、公司债等其他债券的发行登记 公司债等其他债券发行人在上市前需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具体见本 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 人业务指南》。 —2— 第二节 债券兑付兑息 一、国债的兑付兑息 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债兑付兑息的有关通知,于兑息登记日进 行兑息权益资金清算,或于兑付登记日进行兑付权益资金清算,并于兑付 兑息资金发放日(清算日后下一交易日)将权益资金划付至托管该国债的 结算参与人。 兑付兑息期间上交所休市或停市的,兑付兑息权益资金划付工作顺 延至休市或停市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地方政府债的兑付兑息 地方政府债的兑付兑息参照国债兑付兑息办理。 三、政策性金融债的兑付兑息 对于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在债券发行文件中事先明确的,本公司代 理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在上交所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的兑付、兑息事项。 四、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兑付兑息 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兑付兑息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第三节 债券回售 一、政策性金融债回售 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在债券发行文件中约定回售条款的,当债券触 发回售条件后,本公司根据上交所通知启动政策性金融债回售业务。 —3— 回售期满后,本公司在确认政策性金融债回售资金足额到账后,根 据债券发行文件确定的日期代理发放政策性金融债回售所涉资金。 二、公司债等其他债券回售 公司债等其他债券回售业务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第四节 债券赎回、提前赎回 一、政策性金融债赎回 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在债券发行文件中约定全部或部分赎回条款 的,当债券触发全部或部分赎回条件,且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决定赎回 债券后,本公司根据上交所通知启动政策性金融债赎回业务。 本公司确认政策性金融债赎回资金足额到账后,根据债券发行文件 确定的赎回日期代理发放政策性金融债赎回所涉资金。 二、公司债等其他债券赎回 公司债等其他债券提前赎回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第五节 债券分期偿还、分期摊还 债券分期偿还、资产支持证券分期摊还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4— 第六节 债券转股、换股 一、可转债转股 可转债转股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二、可交换债换股 可交换债换股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第七节 债券注销 一、定向可转债回购注销等债券注销 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以下简称定向可转债)回购注销、债券发 行人或其他相关方场外偿付后注销事宜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二、特定债券划付资金、注销债券 特定债券发行人或其他相关方拟向持有人划付资金、注销债券的, 具体流程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完善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完善为挂牌期间特定债 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 —5— 业务规则→债券业务)和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第八节 跨市场转托管 跨市场发行上市的同一计量标准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企 业债等)可以在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之间、本公司与中央国债 公司之间、本公司与银行柜台市场之间办理市场间转托管。有关债券跨 市场转托管业务具体请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 关于债券发行登记其他未尽事宜,请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登记存管 相关规则指南。 第九节 境外机构投资者双向划转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委托其境内托管人,向本 公司申请办理其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 品种的双向划转。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适用范围 1、适用对象: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证券账户与 其在合格境外投资者项下为自有资金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双向划 转。 2、可划转证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基金、信用保护凭证。 —6— 二、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证券划转申请表; 2、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共同出具的双向 划转所涉债券等品种属于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说明函; 3、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其境内托管人办理双向划转业务的授权委托 书; 4、境内托管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原件或加 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要求列明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 印件; 5、中国结算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其中,第 1、2 项申请材料格式,请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者 业务部业务申请表格》(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 表格→上海市场)。 三、注意事项 1、本公司对双向划转相关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相 关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负责。本公司自受理申请审核通过并收到双向划转手续费后3个工作日内 办理划转手续。 —7— 2、提交的材料应采用中文。若为外文的,需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有关外文申请材料公证认证 翻译等要求准备。 3、境内托管人应当确保所划证券账户内双向划转所涉债券等品种属 于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因相关债券等品种在不同境外机构投资者间划 转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境外机构投资者因转股或换股,需要将所持有的债券划转至其合 格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的,应提前做好安排,预留充足时间。 —8— 第三章 清算交收 对于在上交所交易系统通过匹配成交方式达成的国债、地方政府债 和政策性金融债以及符合净额结算标准1的公司债、可转债等债券的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国债预发行以及国债、地方政府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场 内分销等,本公司提供净额结算服务。 对于通过点击成交、协商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方式达成的国 债、地方政府债和政策性金融债以及符合净额结算标准的公司债等其它 债券的交易,本公司根据交易成交时投资者选择的结算方式,提供净额 结算或实时逐笔全额结算服务(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以下简称 RTGS)。 对于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不符合净额结算标准的公司债等其 它债券的交易和特定债券转让,本公司根据交易数据中的结算方式提供 RTGS或T+1日终逐笔全额结算服务。 对于定向可转债的转让,本公司提供T+0日终逐笔全额结算服务。 对于公司债场内分销,本公司提供T+1日终逐笔全额结算服务。 第一节 债券交易的多边净额结算 每个交易日,本公司收到上交所交易系统发来的纳入净额结算的债 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可实行净额结算的标准由本公司商上交所制定并向市场公布。具体标准可见《关 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债券业务) 。 1 —9— 券交易数据,清算形成各类交易的应收应付资金(含债券质押式回购的 到期购回等),与债券兑付兑息和分期偿还等应收资金、欠库扣/返款及欠 库违约金、证券交收违约扣/返款,以及其他纳入净额结算的交易和非交 易类数据进行轧差汇总,形成结算参与人担保交收账户在交收日应收或 应付资金净额,和相应证券账户应收或应付证券净额。 债券交易的多边净额结算相关内容参见本公司网站发布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指南》。 第二节 债券交易的实时逐笔全额结算 对于采用RTGS的债券交易,本公司根据上交所实时发送的成交数据 进行实时清算交收。 一、现券交易的清算交收 每个交易日,本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债券成交数据进行逐笔全额 清算,计算相关结算参与人每笔债券交易所涉及的应收或应付资金,以 及应付或应收证券数量。 某笔现券交易的应收付金额=结算价格×成交数量-各项费用 其中:净价交易品种的结算价格=成交价格+成交数据中确定的交收 日应计利息。 每百元应计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闰年2月 29日不计息) —10— 全价交易或转让品种的结算价格=成交价格。本公司不计算发布应计 利息。 清算完成后,结算参与人须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或通用接口提交 结算指令,即进行勾单指令申报。 勾单时间、勾单模式设置、勾单操作、RTGS日间和日终批次交收安 排以及数据查询请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 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二、其他说明 对于做市商等机构通过合并申报的方式与不同对手方达成的两笔交 易方向相反的债券交易2,本公司根据成交时选择的结算方式,提供净额 结算或RTGS结算服务。 对于选择净额结算的合并申报交易,本公司将其作为两笔净额结算 的交易处理。 对于选择RTGS结算的合并申报交易,本公司将两笔交易进行关联交 收。对于做市商等机构,仅当两笔交易清算金额轧差后存在应付资金时 需要勾单。 第三节 债券交易的日终逐笔全额结算 对于采用T+0日终逐笔全额结算的债券交易,本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 根据上交所规定,做市商等机构与不同对手方针对同一交易品种达成两笔数量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 的交易意向的,可以将两笔交易合并向交易系统申报。 2 —11— 的成交数据于T日清算、T日交收。 对于采用T+1日终逐笔全额结算的债券交易,本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 的成交数据于T日清算、T+1日交收。 日终逐笔全额结算的交收顺序、数据发送等相关内容参见本公司网 站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 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 第四节 国债预发行的清算交收 记账式国债招标日前特定期间可进行国债预发行交易,交易在国债 招标完成后进行交收。国债预发行的清算交收和保证金管理请见本公司 网站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国债预发行(试 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第五节 发行类业务的清算交收 一、国债、地方政府债及政策性金融债场内分销的清算交收 对通过上交所系统完成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场内分 销,本公司于分销日(T 日)清算并于 T+1 日在担保交收账户中完成净 额交收。 本公司根据上交所传送的分销数据计算结算参与人 T 日认购应付金 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应收金额,纳入当日清算净额。多边净额结算相关 —12— 内容参见本公司网站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二、公司债场内分销的清算交收 对于采用场内分销方式发行的公司债,本公司于分销日(T日)清算 并于T+1日在非担保交收账户中完成逐笔全额交收。 T 日,本公司根据上交所传送的公司债认购申报数据对结算参与人当 日所有公司债认购申报逐笔进行清算,计算结算参与人每笔申报应付资 金和应收证券的数量,同时确定主承销商应收资金和应付证券数量。 T+1 日日终,本公司根据申报顺序按逐笔全额结算方式组织完成认 购方结算参与人与主承销商之间的交收。 日终逐笔全额结算的交收顺序、数据发送等相关内容参见本公司网 站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 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 三、老股东配售公司债的清算交收 对于采用老股东配售方式发行的公司债,清算交收具体安排请见《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 指南》。 四、可转债网上发行的清算交收 可转债网上发行的清算交收具体安排请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13— 五、可交换债网上发行的清算交收 可交换债网上发行的清算交收具体安排请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14— 第四章 回购质押品管理 回购质押品的准入资格管理参见《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 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 债券业务)。 回购业务的风险防范、净额结算业务的风险防范以及资金交收违约 处理等具体安排请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 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15— 第五章 收费标准 债券登记结算相关业务收费标准请见 “上海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 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收费标准)。 —16— 附件 数据接口和业务指南索引 一、数据接口请见《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该 文档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 规范→上海市场”栏目中下载,也可在 PROP 公告板的技术文档栏目中下 载。 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 南》路径: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上海 市场。 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证 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路径: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 清算与交收→上海市场。 四、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 务指南》路径: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 上海市场。 五、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业 务指南》路径: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债券业务→上 海市场。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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