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校发(15)27号 中共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pdf

Queen°(女王)16 页 151.094 KB下载文档
校发(15)27号 中共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pdf校发(15)27号 中共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pdf校发(15)27号 中共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pdf校发(15)27号 中共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pdf校发(15)27号 中共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pdf校发(15)27号 中共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pdf
当前文档共16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校发(15)27号 中共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pdf

中共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文件 校发[2015] 27 号 ★ 中共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 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 《中 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 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 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 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 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 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 1 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 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 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 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 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对于青年学生,要从他们入学开始, 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师生员工,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 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学校所在单位党组织(一般 向党支部)提出书面入党申请,每季度至少递交一次书面思 想汇报。流动人员可以向学校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 请。 第七条 党支部在收到申请书一个月内,要派专人与其 谈话,了解入党动机、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掌握其主要 经历和家庭主要情况,肯定考察对象的成绩,指出不足和努 力方向,并向入党申请人介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和规定,及 时建立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档案。 第八条 通过对入党申请人不少于六个月的帮助教育, 2 经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 (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同意,可确定 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总支将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在全校范 围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要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及时组织入党积极分 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 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 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 端正入党动机,每季度将培养考察情况写入《入党积极分子 登记表》 ;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 的意见。 第十条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一般应有入党申请 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团组织推优表、思想汇报、本人 向党组织交待和说明问题的材料等。党支部应指定专人对入 党积极分子档案进行妥善保管。 3 第十一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要有组 织、有计划、循序渐进地进行。要密切结合当前形势和学校 的中心任务,以及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 增强培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党支部要注重“早选 苗、早教育、早培养”,通过日常的培养教育,深入考察入 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和政治思想状况,有意识地交任务、 压担子,分配他们一定的社会工作,为他们提供接受锻炼和 考验的机会,促使其在实践中锻炼成长。组织他们听党课、 参加党内有关活动,注意发挥网络资源的优势,丰富教育内 容,创新教育手段,提高教育效果。 第十二条 学校党校统一制定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方案, 各分党校负责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统一进行结业考试, 考试合格由学校党校统一颁发结业证书。没有经过入党积极 分子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一般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 察,定期听取培养联系人的情况汇报。党总支每年对入党积 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 入党积极分子队伍,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保证 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质量。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时,所在党组 织应将其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思想汇报、党 4 校学员鉴定表及党支部培养教育考察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 单位党组织。对调入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组织应当 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继续做 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 积极推行政治导师制,加大对优秀中青年教 职工,特别是高学历、高职称的“双高”教师的教育培养力 度。政治导师要及时了解培养对象的思想变化以及学习情 况,并及时向党支部提出发展党员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六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 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 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确定拟发展 对象。 第十七条 党支部填写《拟发展对象基本情况备案表》 报党总支,党总支按照本单位发展党员计划要求,对培养教 育时间、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 见,并将拟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在全校范围公示七天无异议 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八条 确定发展对象后,党支部及时组织发展对象 填写《发展对象登记表》。 5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 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 党介绍人。 第二十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 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 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 帮助。 第二十一条 确定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入 党动机端正,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大事大非面前旗帜鲜明, 坚定不移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纪律和学校的各 项规章制度,在平时的学习、工作、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 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6 (三)组织观念强,自觉接受组织的教育和考验,出色 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业绩突出,学习 成绩优秀,刻苦钻研业务知识,起到表率作用; (五)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关心集体、团 结同志、乐于助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二十二条 确定学生发展对象的还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科二年级、三年制专科一年级学生,综合测评 成绩应进入班级前 30%;本科三年级、两年制专科一年级、 三年制专科二年级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应进入班级前 40%; 毕业年级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应进入班级前 50%; (二)两年制、三年制专科学生,确定发展对象前一个 学期,应无不及格科目,其他学期如有不及格科目应补考通 过;专接本、四年制本科学生,确定发展对象前一学年应无 不及格科目,其他学年如有不及格科目应补考通过; (三)发展对象至少有一个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四)发展对象民主测评赞同率一般应该在 80%以上; (五)在国家、省级各类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智育 成绩可适当放宽。须经党总支召开支部委员会议研究并形成 书面情况说明,附带奖励材料,报党委组织部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7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 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 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 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 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 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 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 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 党。 第二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党校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 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 学时) 。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 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 为学习辅导材料。培训结束后,统一进行考试,考试合格颁 发结业证书。 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五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 8 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 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报党总支预审。 第二十七条 党总支对发展对象材料、程序进行审查, 全面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分析研究发展对象情况,将审 议合格的发展对象报党委组织部预审。 第二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按照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对党 总支报送的发展对象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结果通知党总支, 由党总支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七天。 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 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经党委组织部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 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 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三十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 履历以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 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 9 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五)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 度; (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 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 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 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七)宣读支部大会决议。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 论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 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 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党委组织部审查。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 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 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 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 议。 10 第三十三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 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 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 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 党委汇报。 第三十四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 决。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 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 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 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 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 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 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 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 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六条 党总支应当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 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 11 党宣誓仪式由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 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 进行教育和考察,将教育考察情况写入《预备党员培养考察 表》。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 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交书面转正 申请,党支部应当在一个月内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讨论其 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 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 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 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党规、校纪、校规,情节较轻,尚 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 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 格,应当经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党总支审议、在全校范围 内公示七天、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党委组织部审核、党委审 批。 12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 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 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党 总支审议;党委审批。 第四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主要程序 是: (一)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 (二)入党介绍人汇报发展对象预备期有关情况,并对 其能否转正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其在预备期间的现实表现,并提 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四)与会党员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充分讨论,并 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同意按期转正、延长预 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 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四十二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 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 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三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 13 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 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 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总支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 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四十四条 党总支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 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 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 起。 第四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 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进行整理归档,交党总支 或党委组织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 档案,由所在党总支或党委组织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 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 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党委组织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重视在教学、科研一 线的优秀中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14 第四十八条 党支部要定期分析发展对象队伍结构,在 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委员会,研究制定下一年的发 展党员计划,并将展计划上报党总支审核。 第四十九条 党总支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关于发展党 员工作的规定,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要加强对党支部 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把好审议关,每年 12 月底要将发 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计划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并如实反映 带有倾向性的问题。 第五十条 党支部、党总支要把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召开 的有关会议,特别是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 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大会的支部会议记录作为永久 记录保存,以备检查。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应当重视对党务工作 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的作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各党总支对发展党员 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要严肃查处。对不 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 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 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 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 布。 15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 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 严肃处理。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 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 严格管理。其他各级党组织无权印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唐山师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院 发[2005]第 16 号)同时废止。 中共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唐山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5 年 11 月 6 日印 16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