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予披露交易-成立投资合伙企业.pdf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 任。 Zhou Hei Y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周黑鴨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1458) 須予披露交易 成立投資合夥企業 本 公 司 作 為 行 業 領 先 的 休 閒 食 品 公 司,為 把 握 中 國 大 消 費 行 業 未 來 的 發 展 機 遇,聚 焦 消 費 領 域 投 資 機 會,促 進 本 公 司 多 元 化 外 延 式 增 長,楚 思 方 達(本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及 深 圳 天 圖(各 為 有 限 合 夥 人)與 天 圖 投 資(作 為 普 通 合 夥 人)於 二 零 二 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訂 立 合 夥 協 議,於 中 國 湖 南 省 長 沙 成 立 規 模 達 人 民 幣 30 億 元 的 合 夥 企 業(即 長 沙 天 圖 興 周 創 業 投 資 合 夥 企 業(有 限 合 夥)) (須 經 中 國 工 商 登 記 部 門 批 准)作 為 投 資 平 台。該 合 夥 企 業 將 重 點 投 資 與 本 集 團 主 營 業 務 產 生 協 同 效 應 及 增 量 產 出 的 優 質 賽 道,以 及 佈 局 新 零 售 及 新 消 費 等 高 速 增 長 的 行 業,以 打 造 本 集 團 的 第 二 增 長 曲 線,整 合 產 業 資 源, 提 升 本 集 團 的 行 業 地 位 和 影 響 力,為 本 公 司 可 持 續 發 展 積 蓄 動 能。 上市規則的涵義 由 於 有 關 合 夥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交 易 的 最 高 適 用 百 分 比 率(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第 14.07 條)超 過 5% 但 低 於 25%,故 根 據 合 夥 協 議 成 立 及 投 資 合 夥 企 業 構 成 上 市 規 則 第 十 四 章 項 下 本 公 司 的 須 予 披 露 交 易,並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十 四 章 項 下 的 通 知 及 公 告 規 定,但 獲 豁 免 遵 守 股 東 批 准 的 規 定。 –1– 合 夥 企 業 及 其 投 資 未 必 會 於 短 期 內 產 生 經 濟 回 報,故 訂 立 合 夥 協 議 及 投 資 於 合 夥 企 業 未 必 會 為 本 集 團 帶 來 利 潤。股 東 及 潛 在 投 資 者 於 買 賣 本 公 司 證 券 時,務 請 審 慎 行 事。 緒言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於 二 零 二 一 年 九 月 九 日,楚 思 方 達(本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及 深 圳 天 圖(各 為 有 限 合 夥 人)與 天 圖 投 資(作 為 普 通 合 夥 人)訂 立 合 夥 協 議,以 根 據 合 夥 協 議 共 同 成 立 合 夥 企 業。 成立合夥企業 日 期: 二零二一年九月九日 訂 約 方: 天 圖 投 資(作 為 普 通 合 夥 人) 楚 思 方 達 及 深 圳 天 圖(作 為 有 限 合 夥 人) 出 資 總 額: 基 金 的 出 資 總 額 為 人 民 幣 30 億 元。 代 價 及 付 款: 全 體 合 夥 人 認 繳 的 首 筆 出 資 額 為 人 民 幣 10 億 元,應 以 現 金 出 資。具 體 如 下: 合夥人 類型 天圖投資 深圳天圖 楚思方達 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 認繳金額 出資百分比 (人 民 幣 十 億 元) 0.01 0.49 0.50 1% 49% 50% 1 100% 認 繳 的 開 放 期 自 合 夥 企 業 成 立 之 日 起 計,為 期 12 個 月 (「開 放 期」),於 此 期 間 普 通 合 夥 人 可 接 受 (i) 新 合 夥 人 認 繳 合 夥 企 業 出 資 額 或 (ii) 現 有 合 夥 人 增 加 其╱彼 等 對 合 夥 企 業 的 出 資 額。 –2– 開 放 期 將 於 對 合 夥 企 業 的 出 資 總 額 達 到 人 民 幣 30 億 元 當 日 提 前 結 束。於 開 放 期 結 束 前,倘 對 合 夥 企 業 的 出 資 總 額 少 於 人 民 幣 20 億 元,各 有 限 合 夥 人 有 權 但 並 無 義 務 認 繳 餘 下 人 民 幣 20 億 元 出 資 額。普 通 合 夥 人 應 確 保 於 開 放 期 結 束 前 總 認 繳 出 資 額 將 不 少 於 人 民 幣 20 億 元。 楚 思 方 達 並 無 義 務,且 目 前 並 無 意 向 認 繳 合 夥 企 業 的 餘 下 人 民 幣 20 億 元 出 資 額 的 任 何 金 額。 合 夥 人 對 合 夥 企 業 的 出 資 將 分 兩 期 以 現 金 支 付,比 例 分 別 為 50% 及 50%。首 期 認 繳 出 資 額 的 50% 應 於 普 通 合 夥 人 將發出的出資付款通知列明的初步付款日期以現金支 付。當 首 期 實 繳 出 資 額 中 不 低 於 款 項 的 75% 已 用 作 項 目 投 資 及╱或 支 付 合 夥 企 業 費 用,餘 下 認 繳 出 資 額 的 50% 應 於 普 通 合 夥 人 通 知 的 付 款 日 期 或 之 前 僅 以 現 金 支 付。 對合夥企業的出資乃由各訂約方經參考合夥企業的預 計 資 本 需 求 按 正 常 商 業 條 款 經 公 平 磋 商 後 達 致。 楚 思 方 達 支 付 的 出 資 額 乃 擬 由 本 集 團 的 內 部 資 金 撥 付。 對 合 夥 企 業 的 投 資 將 分 類 為 於 聯 營 公 司 的 投 資。 投 資 範 圍 及 戰 略: 合夥企業將通過產業政策分析及對行業發展趨勢的研 判 作 出 戰 略 投 資,聚 焦 新 消 費 及 新 食 品 等 高 速 增 長 的 行 業,主 要 投 資 範 圍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新 型 餐 飲 業 態,以 及 飲 料 及 休 閒 食 品 零 售 及 連 鎖 等 新 消 費 領 域。 –3– 投 資 方 式 主 要 為 股 權 投 資,通 過 認 購 增 發 資 本、可 換 股 債 券 或 股 權 轉 讓 的 方 式 取 得 股 權。各 投 資 項 目 或 實 體 的 投 資 額 不 得 超 過 合 夥 企 業 總 認 繳 出 資 額 的 20%,除 非 於 合 夥 人 會 議 另 行 批 准。 根 據 合 夥 協 議,合 夥 企 業 不 得(其 中 包 括): • 從 事 提 供 擔 保、抵 押 及 委 託 貸 款 的 業 務; • 投 資 二 級 市 場 股 票; • 贊 助 任 何 第 三 方 或 向 其 作 出 捐 款; • 以 無 限 連 帶 責 任 作 出 對 外 投 資;或 • 透 過 發 行 信 託 或 收 取 理 財 產 品 募 集 資 金。 據 董 事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盡 悉 及 確 信,合 夥 企 業 目 前 並 無 建 議 投 資 目 標。 存 續 期: 合 夥 企 業 的 初 始 期 限 為 七 年(「存 續 期」),自 合 夥 企 業 成 立 之 日 起 計,並 於 合 夥 人 會 議 批 准 後 可 予 延 長,惟 條 件 是 存 續 期 不 得 超 過 九 年。合 夥 企 業 的 投 資 期(「投 資 期」) 為 存 續 期 首 四 年,而 投 資 期 後 的 餘 下 期 間 應 為 回 收 期 (「回 收 期」)。 於 回 收 期 內,合 夥 企 業 不 得 參 與 任 何 新 投 資 活 動,惟 下 列 情 形 除 外:(i) 有 關 投 資 的 具 約 束 力 協 議 已 於 投 資 期 內 簽 立 或 (ii) 有 關 投 資 已 於 合 夥 人 會 議 獲 得 批 准。 基 金 管 理: 天 圖 投 資 將 成 為 合 夥 企 業 的 執 行 合 夥 人(「執 行 合 夥 人」)。 執 行 合 夥 人 將 代 表 合 夥 企 業 行 事,負 責 合 夥 企 業 的 日 常 管 理 及 運 營,並 根 據 合 夥 協 議 管 理 合 夥 企 業。 –4– 經 天 圖 投 資 及 楚 思 方 達 同 意,合 夥 企 業 的 所 有 投 資 決 策 均 應 獲 得 戰 略 投 資 委 員 會(「戰 略 投 資 委 員 會」)的 四 分 之 三 成 員 及 基 金 投 資 委 員 會 的 多 數 成 員 批 准。戰 略 投 資 委 員 會 由 四 名 委 員 會 成 員 組 成,其 中 三 名 應 由 天 圖 投 資 提 名,一 名 應 由 楚 思 方 達 提 名。 合 夥 人 會 議 為 合 夥 企 業 的 權 力 機 關,並 按 照 合 夥 協 議 的 協 定,制 定 合 夥 企 業 有 關 事 項 的 決 議。合 夥 人 會 議 應 由 所 有 合 夥 人 組 成。任 何 及 所 有 重 要 事 項 須 經 合 夥 人 會 議 按照合夥協議的協定並依照相關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 定 進 行 討 論、表 決 和 決 定。 有 限 合 夥 人 不 得 參 與 執 行 合 夥 企 業 的 事 務(合 夥 協 議 所 列 明 者 或 訂 約 方 另 有 協 定 者 除 外),且 不 得 代 表 合 夥 企 業。 管 理 費: 作 為 管 理 合 夥 企 業 及 提 供 其 他 相 關 服 務 的 代 價,天 圖 投 資(作 為 基 金 管 理 人)將 有 權 收 取 年 度 管 理 費,金 額 為 (i) 投 資 期 內,總 認 繳 出 資 額 的 2%;及 (ii) 回 收 期 內,總 認 繳 出 資 額 減 已 退 出 項 目 的 投 資 本 金 的 金 額 的 2%。 利 潤 分 派: 合 夥 企 業 的 可 供 分 派 所 得 款 項 應 按 下 列 順 序 分 派: (1) 可 供 分 派 所 得 款 項 應 首 先 分 派 予 全 體 合 夥 人(就 按 彼 等 各 自 的 實 繳 出 資 比 例 的 計 算),直 至 彼 等 各 自 已 收 到 相 等 於 其 實 繳 出 資 總 額 的 金 額; (2) 餘 額(如 有)應 分 派 予 全 體 合 夥 人(就 按 彼 等 各 自 的 實 際 投 資 天 數 及 實 繳 出 資 的 比 例 計 算),直 至 彼 等 各 自 稅 前 年 化 收 益 率 在 單 利 基 礎 上 已 達 到 8%(「門 檻 回 報」); (3) 餘 額(如 有)應 分 派 予 普 通 合 夥 人,直 至 普 通 合 夥 人 收 到 支 付 予 全 體 合 夥 人 的 門 檻 回 報 的 25%;及 –5– (4) 餘 額(如 有)應 按 80:20 的 比 例 分 派 予 全 體 合 夥 人(就 按彼等各自的實際投資天數及實繳出資的比例計 算)及 普 通 合 夥 人。倘 投 資 於 合 夥 企 業 的 總 回 報 金 額 為 合 夥 企 業 實 繳 出 資 額 的 三 倍 以 上,餘 額(如 有) 應 按 70:30 的 比 例 分 派 予 全 體 合 夥 人(按 彼 等 各 自 的 實 際 投 資 天 數 及 實 繳 出 資 的 比 例 計 算)及 普 通 合 夥 人。 合夥企業或普通合夥人概不就所作出資之價值或出資 之 最 低 回 報 作 任 何 保 證。 虧 損 分 擔: 有 限 合 夥 人 須 負 責 合 夥 企 業 的 所 有 負 債,惟 僅 以 彼 等 各 自 根 據 合 夥 協 議 所 認 繳 的 出 資 額 為 限。普 通 合 夥 人 須 就 合 夥 企 業 的 所 有 負 債 承 擔 無 限 連 帶 責 任。 有關訂約方的一般資料 有關本公司的資料 本 公 司 為 一 間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投 資 控 股 有 限 公 司,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本 集 團 為 中 國 快 速 增 長 休 閒 鹵 製 品 行 業 的 領 先 品 牌,生 產、營 銷 及 零 售 休 閒 鹵 製 品,特 別 是 鹵 製 鴨 及 鴨 副 產 品。 有關天圖投資及深圳天圖的資料 天 圖 投 資 為 一 間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成 立 的 有 限 合 夥 企 業。 其 主 要 從 事 資 產 管 理、投 資 諮 詢、股 權 投 資 及 投 資 管 理。根 據 公 開 可 得 資 料,天 圖 投 資 為 中 國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業 協 會 已 登 記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於 本 公 告 日 期,天 圖 投 資 已 投 資 及 管 理 近 180 家 消 費 行 業 實 體,管 理 總 資 產 約 為 人 民 幣 200 億 元。 天 圖 投 資 由 深 圳 天 圖 全 資 擁 有。 深 圳 天 圖 為 一 間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十 一 日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其 股 份 於 中 國 全 國 中 小 企 業 股 份 轉 讓 系 統(股 份 代 號:833979)上 市。其 主 要 從 事 於 股 權 投 資 管 理,集 中 於 中 國 消 費 領 域。深 圳 天 圖 由 王 永 華 先 生(「王 先 生」)管 理,彼 亦 為 天 圖 投 資 的 執 行 合 夥 人。於 本 公 告 日 期,深 圳 天 圖 的 唯 一 控 股 股 東 為 王 先 生,其 持 有 深 圳 天 圖 約 43.71% 股 權。 –6– 天圖投資的管理團隊於投資行業擁有豐富經驗及於商業及金融專業擁有深厚 的 知 識,並 具 備 消 費、科 技 及 生 命 科 學 產 業 的 專 業 知 識 及 資 源。 天 圖 投 資 的 主 要 管 理 成 員 履 歷 載 列 如 下: 潘 攀 先 生(「潘 先 生」) 潘 先 生 為 天 圖 投 資 的 管 理 合 夥 人 及 風 險 投 資 基 金 管 理 合 夥 人,以 及 本 公 司 的 非 執 行 董 事。彼 於 投 資 行 業 擁 有 逾 11 年 的 經 驗,專 注 於 消 費 行 業。潘 先 生 曾 擔 任 國 信 弘 盛 創 業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的 副 投 資 董 事。彼 亦 主 導 了 不 同 品 牌 的 投 資 項 目,如:周 黑 鴨、奈 雪 的 茶、茶 顏 悅 色、百 果 園、笑 果 文 化、三 頓 半、Wonderlab 及 Starlink。潘 先 生 取 得 湖 南 大 學 的 貨 幣 銀 行 學 學 士 學 位 及 金 融 碩 士 學 位。 魏 國 興 先 生(「魏 先 生」) 魏 先 生 為 天 圖 投 資 的 合 夥 人。彼 擁 有 逾 10 年 的 投 資 經 驗,專 注 於 消 費、零 售 及 醫 療 行 業 的 投 資 規 劃 及 執 行。彼 參 與 及 主 導 了 不 同 品 牌 的 投 資 項 目,如:愛 回 收、奈 雪 的 茶、百 果 園、鍾 薛 高、氣 味 圖 書 館、微 問 診、卓 正 醫 療 及 朗 鏡 科 技。 魏 先 生 於 北 京 大 學 獲 得 生 物 學 學 士 學 位 及 管 理 學 碩 士 學 位。 李 康 林 先 生(「李 先 生」) 李 先 生 為 天 圖 投 資 的 合 夥 人。彼 在 股 權 投 資 及 投 資 管 理 方 面 擁 有 逾 18 年 的 經 驗,專 注 於 消 費 行 業。於 擔 任 現 職 前,李 先 生 曾 擔 任 東 方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一 家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的 公 司,股 份 代 號:3958)投 資 銀 行 部 的 高 級 助 理,及 國 金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一 家 於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公 司,股 份 代 號:600109)投 資 銀 行 部 的 董 事 總 經 理。彼 主 導 了 不 同 品 牌 的 投 資 項 目,如:愛 回 收、鮑 師 傅、飯 掃 光 及 瘋 狂 小 狗。李 先 生 於 中 歐 國 際 工 商 學 院 及 長 江 商 學 院 獲 得 高 級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EMBA) 學 位。 有關楚思方達的資料 楚 思 方 達 為 一 間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為 本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其 主 要 從 事 企 業 管 理 諮 詢、信 息 諮 詢、投 資 諮 詢 及 投 資 管 理。 –7– 據 董 事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盡 悉 及 確 信,天 圖 投 資、深 圳 天 圖 及 彼 等 各 自 的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均 為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 的 獨 立 第 三 方。 訂立合夥協議的理由及裨益 本 公 司 為 中 國 領 先 的 鹵 製 品 品 牌 及 零 售 商,產 品 廣 受 中 國 不 同 地 區 消 費 者 歡 迎。本 集 團 持 續 推 進「直 營 + 特 許 經 營」的 商 業 模 式,深 耕 線 上 及 線 下 (O&O) 業 務,並 向 社 區 消 費 及 近 場 零 售 消 費 場 景 延 伸,探 索 多 元 渠 道 策 略。 本 公 司 認 為,新 型 消 費 領 域 及 戰 略 新 興 產 業(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消 費 及 科 技 產 業)的 投 資 前 景 未 來 可 期 且 有 望 蓬 勃 發 展。本 公 司 將 該 基 金 視 為 本 公 司 投 資 於 中 國 新 一 代 優 質 消 費 品 牌 的 平 台。本 公 司 認 為 天 圖 投 資 在 消 費 領 域 內 的 專 業 投 資 經 驗 將 為 本 公 司 的 產 業 協 同 及 戰 略 整 合 提 供 協 助 及 支 援。該 基 金 將 聚 焦 本 集 團 主 營 業 務 產 生 增 量 效 應 的 優 質 賽 道,並 將 發 掘 在 本 集 團 產 品 品 類、商 業 資 源、 供 應 鏈 及 大 數 據 等 方 面 具 有 協 同 效 應 的 項 目。通 過 戰 略 投 資 的 方 式 獲 取 更 多 潛 在 收 購 及 併 購 機 會,該 基 金 有 助 為 本 集 團 外 延 式 增 長 提 供 基 礎,打 造 其 第 二 增 長 曲 線。 誠 如 上 文 所 述,天 圖 投 資 的 主 要 管 理 成 員 為 擁 有 豐 富 的 股 權 投 資 及 投 資 管 理 經 驗 及 知 識 的 資 深 人 士。參 與 合 夥 企 業 使 本 集 團 得 以 利 用 天 圖 投 資 及 其 管 理 團 隊 的 產 業 優 勢 及 專 業 知 識,透 過 合 夥 企 業 作 出 的 有 效 及 高 效 的 投 資 決 策 獲 得 經 濟 回 報,並 於 合 夥 企 業 的 各 合 夥 人、被 投 資 公 司 及 本 集 團 的 現 有 業 務 之 間 形 成 協 同 效 應。 由 於 潘 先 生 為 天 圖 投 資 的 管 理 合 夥 人 及 風 險 投 資 基 金 管 理 合 夥 人,彼 於 批 准 合 夥 協 議 的 董 事 會 決 議 中 放 棄 投 票。 鑒 於 上 文 所 述,董 事(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但 不 包 括 已 放 棄 投 票 的 潘 先 生)認 為 合 夥 協 議 的 條 款 乃 按 一 般 商 業 條 款 訂 立,屬 公 平 合 理 並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 上市規則的涵義 由 於 有 關 合 夥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交 易 的 最 高 適 用 百 分 比 率(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第 14.07 條)超 過 5% 但 低 於 25%,故 根 據 合 夥 協 議 成 立 及 投 資 合 夥 企 業 構 成 上 市 規 則 第 十 四 章 項 下 本 公 司 的 須 予 披 露 交 易,並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十 四 章 項 下 的 通 知 及 公 告 規 定,但 獲 豁 免 遵 守 股 東 批 准 的 規 定。 –8– 合 夥 企 業 及 其 投 資 未 必 會 於 短 期 內 產 生 經 濟 回 報,故 訂 立 合 夥 協 議 及 投 資 於 合 夥 企 業 未 必 會 為 本 集 團 帶 來 利 潤。股 東 及 潛 在 投 資 者 於 買 賣 本 公 司 證 券 時, 務 請 審 慎 行 事。 釋義 於 本 公 告 內,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下 列 詞 彙 具 有 以 下 涵 義: 「董 事 會」 指 董事會 「本 公 司」 指 周 黑 鴨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一 間 在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楚 思 方 達」 指 湖 北 楚 思 方 達 投 資 有 限 公 司,一 間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為 本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合 夥 企 業 的 有 限 合 夥 人之一 「關 連 人 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控 股 股 東」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董 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 集 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 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獨 立 第 三 方」 指 據 董 事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盡 悉 及 確 信,並 非 本 公 司 關 連 人 士(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的 個 人或公司 「有 限 合 夥 人」 指 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 「上 市 規 則」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合 夥 企 業」或「基 金」 指 根 據 合 夥 協 議,將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以 建 議 名 稱 長 沙 天 圖 興 周 創 業 投 資 合 夥 企 業(有 限 合 夥)成 立 的 有 限合夥企業 –9– 「合 夥 協 議」 指 天 圖 投 資(作 為 普 通 合 夥 人)、楚 思 方 達 及 深 圳 天 圖(各 為 有 限 合 夥 人)就 成 立 合 夥 企 業 訂 立 的 日 期 為二零二一年九月九日的合夥協議 「中 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就 本 公 告 而 言,不 包 括 香 港、 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人 民 幣」 指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深 圳 天 圖」 指 深 圳 市 天 圖 投 資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一 間 於 二 零 一零年一月十一日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有限公 司,其 股 份 於 中 國 全 國 中 小 企 業 股 份 轉 讓 系 統(股 份 代 號:833979)上 市,為 合 夥 企 業 的 有 限 合 夥 人 之一 「聯 交 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天 圖 投 資」或 「普 通 合 夥 人」 指 深 圳 天 圖 資 本 管 理 中 心(有 限 合 夥),一 間 於 二 零 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有限合 夥 企 業,為 深 圳 天 圖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及 合 夥 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及基金管理人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周黑鴨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周富裕 香 港,二 零 二 一 年 九 月 九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執 行 董 事 為 周 富 裕 先 生、張 宇 晨 先 生 及 文 勇 先 生;非 執 行 董 事 為 潘 攀 先 生;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胡 志 強 先 生、陳 錦 程 先 生 及 盧 衛 東 先 生。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