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海区安徽鑫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5•2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pdf
附件 瑶海区安徽鑫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5•20”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 5 月 20 日 10 时 45 分许,合肥一中东校区工程项目 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3 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安委办《一 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合安办督〔2022〕104 号)要求, 经瑶海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监察 委、区总工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瑶海分局、大兴镇 组成的瑶海区“2022·5·20”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 工作,并聘请了有关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 人、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受伤和直 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 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 议,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1— 合肥一中东校区施工总承包工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 与龙岗路交口西北角,总造价 10.55 亿,总建筑面积 18.9 万平 米,主要包含 3 栋教学楼,6 栋宿舍楼,图书行政楼、艺体中心、 生活服务楼等 16 栋单体,截止事故发生时工程主体结构已全部 结束,正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收边收口,室外景观、道路施工 等阶段。 合肥一中东校区工程属合肥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合肥市财 政出资、合肥市第一中学为建设主体,由合肥东部新中心建设 管理办公室实施,合肥东部新中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建,合 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安全监管。安徽鑫辰建筑科技有 限公司专业分包单位,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总承包 施工,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工程监理。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合肥一中东校区工程属合肥市重点建设项目, 由合肥市财政出资、合肥市第一中学为建设主体,由合肥东部新 中心建设管理办公室实施,合肥东部新中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 (以下简称合肥东投公司)代建,合肥一中东校区工程项目负责 人许*龙,全权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职责。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U54PU0L,法定代表人:李巍,经营状态:开业,成立日期:2019-09-25, 注册资本:75,000 万(元),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2019-09-25 至无固定期限,注册地址:合肥 市瑶海区裕溪路 441 号,经营范围:基础设施及配套、基础产业及功能性公益性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 管理;项目投资管理;股权投资;资产重组及并购、资产运营与管理;文化体育产业投资运营管理;电子商务及 供应链管理;会展场馆投资运营管理;教育投资;房地产投资、开发、销售;物业管理;环境治理;环保景观建 设;旅游产业开发;工业遗产保护;房屋、停车场租赁;中介服务(除专项许可);大健康产业、休闲养老产业 投资建设运营管理;酒店投资运营管理;餐饮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2— 2 2.总包单位。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安徽三建 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9 月 16 日,法定代表人何*春,注册资 金 13.2 亿元,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号,具有建筑 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持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1 年 7 月 12 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取得施工许可证,计划完成时间 2022 年 7 月 31 日, 工期 400 日历天。2021 年 7 月 20 日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组建 安徽三建合肥一中东校区项目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张*川、安 全负责人许*。 3 3.专业分包单位。安徽鑫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安徽鑫辰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09 月 09 日,注册资本 1000 万 元,法定代表人郑*文,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持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2 年 4 月 19 日,安徽鑫辰公司与安徽三建公司签订《专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3076866A,法定代表人:何洪春,经营状态:开业,成立日期:2002-09-16, 注册资本:132,000 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营业期限:2002-09-16 至 无固定期限,注册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 329 号,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起 重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路面及路基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建筑工程勘探设 计,工程咨询,承包境外房屋建筑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 境外工程所需要的劳务人员,机械设备、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W6PXR18,法定代表人:郑兆文,经营状态:开业,成立日期:2020-09-09,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2020-09-09 至 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与扬子江路交口东南金融港中心 A5 幢办 722、723、724 室,经营范围:一般 项目: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 学品);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技术玻璃制品制造; 建筑用石加工;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门窗制造加工;门窗销售;建筑物清洁服务;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建筑材料 销售;保温材料销售;工程管理服务;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有色金属铸造;工 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地质灾害治理服务;合成材料制造 (不含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技术玻璃制品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轻 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计量技术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 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智 能化系统设计;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业分包合同》,分包项目内容铝板栏杆分项工程,合同价约 168.9 万元,项目现场负责人为郑*文。 4 4.监理单位。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安徽建 设监理公司),成立于 1993 年 8 月 19 日,法人代表人为丰*国, 注册资本为 600 万元整,具有综合资质,人防甲级资质。 2021 年 3 月初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期限自监 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为止,安徽建设监理公司 成立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肥一中东校区项目监理项目部, 任命常*坤为总监理工程师。 5.监管单位。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主要职能:受市 城乡建设局委托,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负责对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进行监督。监督员张*壁对合肥一中东校区项目质量和安全开展 监督管理。 (三)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发生当天的天气情况:2022 年 5 月 20 日,天气晴, 气温 14 至 26℃,东风 1-3 级。 2.作业区域及事故现场情况:作业区域位于合肥一中东校区 学术交流中心西侧处,5 月 20 日主体已完成,正在进行装饰收 尾。(见图 1、图 2) 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7612F,法定代表人:丰建国,经营状态:开业,成立日期:1993-08-19,注 册资本:2,000 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1993-08-19 至 无固定期限,注 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黄山东路 55 号金水大厦,经营范围:建设监理(综合);工程招标代理;工 程造价咨询(乙级);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划、设计、施工、设备配套,技术咨询、技术开发。 —4— 图 1 事故现场位置平面示意图 图 2 事故现场位置平面示意图 —5— 3.汽车吊情况:汽车吊车主范典根(个人);采购时间:2020 年;汽车吊生产制造厂家:徐工集团;型号:XZJ5266JQZ35B; 主要参数:起重量 35T,最大起重力矩:833KN.M,起升高度: 42m。年度检测:2021 年 7 月 2 日。吊车司机郑*辉,驾驶证件 号:340111198606256051,流动式起重工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 格证编号:340111198606256051,发证机关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有效期 2018 年 1 月至 2025 年 12 月。(见图 3) 图 3 事故现场汽车吊照片 4.旋转吊篮情况:该吊车使用的高空作业旋转篮的配套销轴 连接件尺寸与连接处销孔尺寸不符。现场实测尺寸如下:销轴连 接件长 28cm,直径 2.5cm,螺杆帽直径 2.8cm;销孔为不规则圆 形,最大宽度为 3.5cm,最小处 3.0cm。(见图 4、图 5) —6— 图 4 事故现场吊篮照片 图5 事故现场吊篮连接件钢板销耳销轴照片 (四)事故有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7— 1.合肥市第一中学、合肥东部新中心建设管理办公室、合肥 东投公司。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明确了总包方、监理方安全生产管理责 任。但合肥东投公司作为代建单位,未有效督促项目总包单位、 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2.安徽鑫辰公司。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 5 产规章 ;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 6 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违规使用吊车起重臂附加吊篮载运人员作 7 8 业 ,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未督促、检 9 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 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 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 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 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 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 核结果等情况。 7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2012)3.0.18 严禁在吊起的构上行走或站立,不得用起重机 载运人员,不得在构件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严禁在已吊起的构件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行走。起 吊时应匀速,不得突然制动。回转时动作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做反向动作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 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 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 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 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 —8— 3.安徽三建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 规程、专项施工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对违规使 用吊车起重臂附加吊篮载运人员作业问题失察;吊装作业未安排 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4.安徽建设监理公司。制定了项目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安 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但吊装作业未按规定安排监理员开展旁 10 站或巡视 。 5.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项目开工以来对项目工地开 展了多次检查,并对存在问题下发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意见书》,但部分抽查意见书未见监督人员签字。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 年 5 月 20 日,分包单位施工员张俊安排耿*飞,成*, 王*等工人进行屋面后置预埋板作业。上午 6 点 30 分,司机郑* 辉驾驶吊车进入现场,总包、分包、监理单位对进场吊车进行了 验收、交底,随后司机完成旋转篮安装,并将作业人员送至作业 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10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规定编制、论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实施、验收和监测。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制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参与方案 论证。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 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 施旁站监理。 —9— 面。10 点 45 分左右,耿*飞,成*乘坐高空作业旋转篮返回地面, 途中另外一名工人王*,要求随旋转篮一同下至地面,下降过程 中旋转篮连接螺栓突然脱落,导致耿*飞,成*,王*三人连同作 业旋转篮一同坠落至绿化带。 (二)应急救援及上报情况 事件发生后,总包单位安全负责人许*听到声音后立即赶到 事发地,在抢救伤员的同时,立即要求驾驶员拨打 120 急救电话, 同时使用对讲机向项目经理张*川报告,随后项目经理张*川到达 现场,立即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封锁现场,查看人员受伤情况,对 受伤人员进行救援。10 时 52 分,120 急救车到达现场,项目管 理人员配合医护人员将耿*飞,成*,王*三名受伤工人送至合肥 市第二人民医院。11 时许,张*川向安徽三建公司报告事件情况, 接到项目报告后安徽三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人及分管副 经理张*立即赶赴现场,11 时 10 分建设方项目负责人许*龙赶到 事故现场,11 点 30 分左右项目部相关人员拨打了 110 报警,大 兴派出所民警抵达现场。 项目经理张*川、建设方项目负责人许*龙未按规定及时将事 11 故信息向有关单位进行上报 ,存在迟报行为。 三、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情况 耿*飞,男,30 岁,江苏沛县人,安徽鑫辰公司安装工人。 1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10 — 诊断:肱骨骨折、肩胛骨骨折、腹部胸部损伤,目前已出院。 成*,男,53 岁,江苏丰县人,安徽鑫辰公司安装工人。诊 断:胸部脊髓损伤、脊柱局部骨折,目前已出院。 王*,男,38 岁,肥西县人,安徽鑫辰公司安装工人。诊断: 颈椎、胸骨、肋骨局部骨折,目前已出院。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郑*辉在安装旋转篮与吊车起重臂连接件的销轴垫片时,将 12 销轴垫片安装在销轴开口销一侧,销轴垫片未起有效作用 ,吊 车起重臂附加旋转篮举升下降途中,销轴松动从销孔退出,导致 旋转篮及篮内的耿*飞、成*、王*三人坠落至地面,是本次事故 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安徽鑫辰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被派 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使用吊车起重臂附加吊 篮载运人员作业,违反了《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 276-2012)第 3.0.18 条;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 现场安全管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未督促、检 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12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 7.1.15 金属结构件螺栓连接的预紧力应符合使用说明书 规定; 8.4.1 各种警示、警告、操作标识、标牌等应齐全并清晰;8.4.7 金属结构件螺栓或铆钉连接的预紧力应 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零部件连接应可靠,不得松动。 — 11 — 2.安徽三建公司。未严格落实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对违规使用吊车起重臂附加吊篮载运人员作业问题失察,违反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 行现场安全管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3.安徽建设监理公司。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吊装作业未按 规定开展旁站或巡视,违反了《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四款。 4.合肥东投公司。作为代建单位,未有效督促项目总包单位、 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五、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瑶海区安徽鑫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5•20”高 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的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郑*文,安徽鑫辰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未 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3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之 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13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停业整顿。 — 12 — 2.张*川,安徽三建合肥一中东校区项目工程项目经理,进 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 14 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之规定,建 议由合肥市瑶海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向应 急管理部门报告也未向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对迟报事故负 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 15 五条第(二)项 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 政处罚。 3.常*坤,合肥一中东校区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吊装 作业未按规定安排监理员开展旁站或巡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6 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4.郑*辉,汽车吊司机,在安装高空作业旋转篮时,将销轴 垫片安装在销轴开口销一侧,未发挥有效作用,在吊车收回时, 销轴松动从销孔退出,导致旋转篮及篮内的耿腾飞、程建、王强 三人坠落至地面,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 14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16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 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 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13 — 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 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书面检查人员 1.许*龙,合肥东投公司安全质量技术部员工,事故项目负 责人,未有效督促项目总包单位、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现场安全管 理职责;未按规定及时将事故信息向有关单位进行上报,责成其 向合肥东投公司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1.安徽鑫辰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被派 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违规使用吊车起重臂附加吊篮载运人员作业;吊装作业未安排专 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17、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18、《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2.安徽三建公司,未落实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 违规使用吊车起重臂附加吊篮载运人员作业问题失察,吊装作业 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17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 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8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14 — 依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 条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3.安徽建设监理公司,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吊装作业未按 规定安排监理员开展旁站或巡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建议作出书面检查单位 合肥东投公司,未有效督促项目总包单位、监理单位认真履 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责成其向合肥 东部新中心建设管理办公室作出书面检查。 (五)其他建议 张*壁,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员,对事故项目部 下发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意见书》,但部分抽查意见 书未见监督人员签字,建议合肥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张子壁依法 依规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安徽鑫辰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 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开 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水平,及 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安徽三建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学习贯彻 《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 — 15 — 律法规,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规范操作,加大 安全检查力度,及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严防事 故发生。 (三)安徽建设监理公司。要认真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等规定,严格落实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加强对施工现 场的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隐患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真正承 担起安全监理责任。 (四)合肥东投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施工现 场的巡查,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激发总包单位和 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提高建设项目的 管理效能,实现安全施工。 (五)建筑施工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 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加 强对各参建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督促 各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施工现场和从业人员的管 理,及时排查、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切实有 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附件:1.瑶海区“2022·5·20”高坠事故调查组成员意见表 2.关于组织对瑶海区“2022·5·20” 高处坠落事故进行 调查的通知 瑶海区“5•2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 16 — — 17 — 附件二 — 18 —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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