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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人寿都会恒盈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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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联泰大都会[2018]年金保险 066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都会恒盈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 阅 读 指 南 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您有权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并获取全额退还的保险费..................................第十二条 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第二十一条 您有权申请保险单贷款............................................................第二十六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或承担部分保险责任,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条款正文粗体字部分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第十二条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八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三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第四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二十九条 目 录 第一部分 共同条款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二部分 特殊条款 第三条 受益人 第十九条 承保范围 第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二十条 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金给付 第二十二条 保险单红利 第七条 诉讼时效 第二十三条 生存类保险金的交清增额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 责任免除 第九条 宽限期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效力恢复 第二十六条 保单贷款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第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十八条 保单欠款的结清 第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三部分 释义条款 第十四条 年龄及性别错误 第二十九条 释义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LA16-A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 292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共同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1.1 本《都会恒盈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保险条款、投保单以 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2.1 投保人(以下简称“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将及时向您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 证。 2.2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见释义)的 24 时起承 担保险责任。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保险单年度(见释义)、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保险单生 效日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第三条 受益人 3.1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2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除身故保险金以外的其他各项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3.3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3.4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3.5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3.6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3.7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 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8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3.9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4.1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见释义)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4.2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5.1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年金、祝寿金和满期保险金的申请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在申请年金、祝寿金和满期保险金 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5.2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 (4) 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 LA16-A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 292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5.3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释义)、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 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全残(见释义)保险金的申请人为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见释义)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 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5.4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5.5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6 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除保险合同外,我们审核原件,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 5.7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我们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或核实的权利。 第六条 保险金给付 6.1 我们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 作出核定,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会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给 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会按照约定履行给 付保险金义务。 6.2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6.3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6.4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 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6.5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 的保险金。 第七条 诉讼时效 7.1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8.1 您可选择适用于本合同的各种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8.2 如果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约定交费日期支付续期保 险费。 第九条 宽限期 9.1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超过约定支付日未足额支付当期保险 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 24 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9.2 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会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 险费。 9.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足额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当日的 24 时起 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LA16-A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 292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十条 效力恢复 10.1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 况下,本合同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恢复效力。 10.2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 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11.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即行终止: (1) 您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按约定申请解除本合同; (2) 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约定办理复效; (3) 本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2.1 12.2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在本合同约定的犹豫期(见释义)内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无息退还已收保险 费。 12.3 如您在本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 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2.4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3.1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13.2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 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 产生效力。 13.3 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以及在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13.4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13.5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保险费。 13.6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13.7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13.8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的合同解除权将受到《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的限制;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根据《保险法》及相关 法规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年龄及性别错误 14.1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 下列方式办理: LA16-A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 292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 14.1.1 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的合同解除权将受到《保险 法》及相关法规的限制;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 14.1.2 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 14.1.3 退还给您。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15.1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所有我们的通知信息都将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 通讯地址发送,并视为已送达。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16.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行约定外,经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 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 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17.1 如果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 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 18.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任何与之冲突的部分都将作相应的修改。 第二部分 特殊条款 第十九条 承保范围 19.1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出生满 30 日至 70 周岁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士(被保险人)投保本合 同。 19.2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 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二十条 基本保险金额 20.1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若该金额根据本合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 额为准。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责任 21.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21.1.1 年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自第 5 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第 5 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 年日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对应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年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6%给付年金。 21.1.2 祝寿金 LA16-A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 292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以下祝寿金给付期间内生存,我们将于以下祝寿金给付 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累计保险费的 5%给付祝寿金。 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 祝寿金给付期间 小于或等于 50 周岁 自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被 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大于 50 周岁 自第 15 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第 30 个保单周年日止 21.1.3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保险费的 40%给付满期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21.1.4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扣除累计祝寿金;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1.1.5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的金额 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扣除累计祝寿金; (2)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1.1.6 本合同中提及的“累计保险费”将按以下公式计算: 交费方式 计算公式 趸交 累计保险费 = 以保险责任发生时(见释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被保 险人投保时的年龄计算出的相应趸交保险费 期交 累计保险费 = 以保险责任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被保险人投保时 的年龄计算出的相应期交保险费×实际已交保险费期数 本合同中提及的“累计祝寿金”将按以下公式计算: 21.2 交费方式 计算公式 趸交 累计祝寿金 = 以保险责任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被保险人投保时 的年龄计算出的相应趸交保险费×5%×实际已给付祝寿金次数 累计祝寿金 = 以保险责任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被保险人投保时 期交 的年龄计算出的相应期交保险费×实际已交保险费期数×5%×实际已给付祝 寿金次数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单红利 22.1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但分红是非保证的。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 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金额,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分配给您,且向您寄送该年度红利通知书。 22.2 在同一保险单年度,若本合同在该保险单年度一直有效,则您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红利的分配。 22.3 在投保时,您可在投保单上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 现金领取; (2) 累积生息:您将红利交由我们保存,并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 终止时,我们将一次性向您付清由我们保存的红利及其利息; LA16-A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 292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 交清增额:您可根据本公司届时有效的规定申请该项功能,以红利作为一次交纳的保险费,我们将根据被保 险人当时的年龄相应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选择交清增额功能所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部分不参与分红。 22.4 若您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您可按我们的规定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22.5 我们将每年至少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红利通知书的内容将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2.6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参与红利分配,本条 22.3 所述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本合同中止之日起停止计息;本 合同终止时,除非另有约定,我们应向您给付已产生但尚未支付的保险单红利及其利息。 第二十三条 生存类保险金的交清增额 23.1 本条款中的生存类保险金指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的年金、祝寿金。 生存类保险金的受益人可根据本公司届时有效的规定申请交清增额功能,以生存类保险金作为一次交纳的保险 费,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相应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选择交清增额功能所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部分不参与分红。 第二十四条 责任免除 24.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以下第 24.1.1 条至第 24.1.6 条情况之一的,我们不承担 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4.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4.1.2.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24.1.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24.1.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 动车; 24.1.5.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4.1.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4.1.7.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4.2 因上述 24.1.1 至 24.1.7 及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上述 24.1.1 至 24.1.6 及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24.3 发生上述 24.1.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按照相关法律 规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4.4 发生上述除 24.1.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期间 25.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十六条 保单贷款 26.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累积有现金价值,您可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为本合同现 金价值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相关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息后净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为 6 个 月。 26.2 我们将适时调整适用于贷款的利率。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加合理的浮动确 定。合同的贷款利息按当时我们已公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贷款期满。 26.3 若您逾期未偿还全部贷款及其累计利息,且本合同在扣除所有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相关保单贷款及其 累计利息后仍具有足够现金价值,则所欠的贷款及其累计利息将构成新的贷款本金,按我们公布的最新保单贷款利 LA16-A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 292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率计算利息。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所有的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相关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 息,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十七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27.1 如果您选择了该项利益,在您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时,而您的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 清偿的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息之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保险费时(含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我们将自动贷款给 您,为您垫交该期保险费,该利率同保单贷款利率。 27.2 如果在垫交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合同条款承担保险责任。 27.3 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扣除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单欠款的结清 28.1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您应先结清应交保险费(包括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其累计 利息、相关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息,否则,我们将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扣除前述欠款及 其应付利息。 第三部分 释义条款 第二十九条 释义 29.1 保险单生效日:指保险单上载明的合同生效日,除非本合同另行约定,本保险单自保险单生效日的 24 时开始生 效。 29.2 保险单周年日:指保险单生效日所对应的每个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29.3 保险单年度:自本保险单生效日或保险单周年日的 24 时起至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的 24 时止为一个保险单年度。 29.4 保险事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9.5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护照、军人证等。 29.6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即本公司认可医院: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 二级)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专科医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 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 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 利。 29.7 全残: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或多项者: 一 双目永久完全(注 1)失明的(注 2)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4)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 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5) 注: LA16-A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 292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永久完全系指自疾病确诊或者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日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 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2.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3.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者麻痹、或者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4.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 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 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29.8 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设置的有资格进行残疾鉴定的非营利性的事业性单位,包括司 法鉴定机构、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工伤职业病鉴定机构、医疗鉴定机构,不包括医院等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 29.9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29.10 犹豫期:是指您在书面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含第十五日)。 29.11 保险责任发生时:是指当期年金给付时、祝寿金给付时、满期金给付时、身故事故发生时或全残事故发生时。 29.12 毒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 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 品。 29.13 酒后驾驶:是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29.1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29.15 无有效行驶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或已被依法注销登记;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 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 29.16 战争:是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 战争或军事行动。 以 LA16-A 下 空 白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 29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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