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监督管理,规 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维护市 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 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测绘资质的申请、 受理、审查、许可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监管职责】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 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有测绘资 质行政许可权的,称为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 第四条【管理原则】 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坚持 公正高效、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的原则,做好测绘资质管理 服务。 第五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 级。 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 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权籍测绘、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 地图服务。 第六条【许可权限】 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 行政许可,可以委托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 内甲级测绘资质的协助审查工作。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丙级测绘资质的行政许 可,可以依法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 绘资质的行政许可。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许可公开】 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将测 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 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在线审查】 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实行 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审查,充分利用部门间共享信 息,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第九条【申请条件】 测绘资质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信息安全保密管 理措施(互联网地图服务除外)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 理制度;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第十条【人员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职在岗,符 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测绘及相关专业的学历证书或者职称证书; (二)未超过 65 周岁,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占比 应分别超过高、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申请单位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为 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人员数量】 测绘资质各等级业务范围专业 技术人员应当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地测量、地图编制的甲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 60 人,其中测绘专业高级 4 人、中级 6 人、初级 14 人;乙级具 有专业技术人员 20 人,其中测绘专业高级 1 人、中级 3 人、 初级 4 人。 (二)测绘航空摄影的甲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 30 人, 其中测绘专业高级 2 人、中级 3 人、初级 7 人;乙级具有专 业技术人员 15 人,其中测绘专业高级 1 人、中级 2 人、初 级 3 人。 (三)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 权籍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甲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 60 人,其中测绘专业高级 4 人、中级 6 人、初级 14 人;乙级具 有专业技术人员 20 人,其中测绘专业高级 1 人、中级 3 人、 初级 4 人;丙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 4 人,其中测绘专业中级 1 人、初级 1 人。 (四)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甲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 100 人,其中测绘专业高级 4 人、中级 8 人、初级 28 人;乙级具 有专业技术人员 40 人,其中测绘专业高级 2 人、中级 4 人、 初级 10 人。 (五)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甲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 20 人, 其中测绘专业中级 2 人;乙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 12 人,其中 测绘专业中级 1 人。 高一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可冲抵低一级测绘专业技术 人员。 注册测绘师有测绘专业高级职称的计入高级测绘专业 技术人员;没有测绘专业高级职称的,可以计入中级测绘专 业技术人员。 同一单位申请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的,对人员数量的要求 不累加计算。 第十二条【装备数量】 测绘资质各等级业务范围技术 装备应当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地测量的甲级具有 GNSS 接收机、全站仪、水准 仪、重力仪、扼流圈天线合计 30 台;乙级具有 GNSS 接收机、 全站仪、水准仪合计 15 台。 (二)测绘航空摄影的甲级具有无人飞行器系统或者航 摄仪及其他传感器 3 套;乙级具有无人飞行器系统或者航摄 仪及其他传感器 1 套。 (三)摄影测量与遥感的甲级具有 GNSS 接收机、全站 仪合计 12 台,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或者遥感图像处理系统 8 套;乙级具有 GNSS 接收机、全站仪合计 6 台,全数字摄影 测量系统或者遥感图像处理系统 4 套;丙级具有 GNSS 接收 机、全站仪合计 3 台,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或者遥感图像处 理系统 2 套。 (四)工程测量的甲级具有 GNSS 接收机、全站仪、水 准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合计 20 台;乙级具有 GNSS 接收机、 全站仪、水准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合计 10 台;丙级具有 GNSS 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合计 4 台。 (五)海洋测绘的甲级具有 GNSS 接收机、全站仪合计 10 台,浅地层剖面仪、侧扫声呐、海洋磁力仪、测深仪、声 速仪、验流计合计 14 台或者多波束测深系统 2 套;乙级具 有 GNSS 接收机、全站仪合计 5 台,浅地层剖面仪、侧扫声 呐、测深仪、声速仪、验流计合计 6 台或者多波束测深系统 1 套;丙级具有全站仪 1 台,测深仪 1 台。 (六)界线与权籍测绘的甲级具有 GNSS 接收机、全站 仪合计 10 台;乙级具有 GNSS 接收机、全站仪合计 5 台;丙 级具有 GNSS 接收机、全站仪合计 2 台。 (七)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甲级具有 GNSS 接收机 6 台, 地理信息处理软件或者平台软件 12 套;乙级具有 GNSS 接收 机 3 台, 地理信息处理软件或者平台软件 6 套;丙级具有 GNSS 接收机 1 台,地理信息处理软件或者平台软件 1 套。 (八)地图编制的甲级具有高性能服务器 2 台,图形扫 描仪(A0 幅面)1 台;乙级具有高性能服务器 1 台。 (九)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甲级具有数据采集与处理设 备 30 台(套);乙级具有数据采集与处理设备 10 台(套)。 (十)互联网地图服务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且不得与境外服务器共享地图数据。 前款规定的 GNSS 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精度应当分 -6 别达到 5mm+1×10 D 以上、2级以上、S1 级以上。 第十三条【作业限额】 申请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 应当遵守下列作业限额: (一)大地测量的乙级不得从事二等以上水准、三角、 天文测量和 B 级以上卫星定位测量,不得从事专业重力测量。 (二)测绘航空摄影的乙级不得承揽跨省级行政区域的 项目。 (三)摄影测量与遥感的乙级不得承揽跨省级行政区域 的项目(线状项目除外);丙级不得承揽跨设区的市级行政 区域的项目(线状项目除外)。 (四)工程测量的乙级不得从事二等以上控制测量、国 家重点工程、单个建筑物 1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高度 100 米 以上的建筑工程、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4 千米以上隧道工 程测量;丙级不得从事四等以上控制测量、省级以上重点工 程、单个建筑物 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高度 70 米以上的建筑 工程、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和高速公路的桥梁隧道及城 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 (五)海洋测绘的乙级不得从事深度基准测量、海图编 制;丙级不得从事海洋工程测量、扫海测量、深度基准测量、 海图编制。 (六)界线与权籍测绘的乙级不得从事国界线测绘、单 栋建筑 15 万平方米以上的房产测绘;丙级不得从事国界线、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单栋建筑 5 万平方米以上的房产测 绘。 (七)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乙级不得承揽跨省级行政区 域的项目;丙级不得承揽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项目。 (八)地图编制的乙级不得从事世界和全国政区地图、 世界和全国教学地图编制。 (九)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乙级不得承揽跨省级行政区 域的项目。 第十四条【省级权限】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 据本地实际,按照±10%的幅度,调整乙、丙级业务范围中 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作业限额中的数量要求。调整 后的地方标准应当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承诺具有符合要求的保密管理、技术和 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的人员、机构、设 备以及管理制度等,见附件); (二)符合要求的测绘专业高、中级技术人员的职称证 书,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技术装备的所有权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 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甲级条件】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除符合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应当取得乙级测绘资质满 2 年,且 所申请的每个业务范围近 2 年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 600 万元 (每个项目不低于 50 万元)。 第十七条【申请受理】 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 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 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 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 书; (三)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八条【许可期限】 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自 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5 个工作日 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九条【许可决定】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 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并公开行政 许可结果。 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 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 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式样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推广电子证书发放。测绘单 位需要纸质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 法发放。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编号形式为:测资(等级)+ 所在地省级行政区编号+顺序号。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一条【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向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申请换领 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单位应当持续符合测绘资质条件,原用于申请测绘 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 30 日内向规 定的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的,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测绘资质业务范围的,按照本办法规 定的测绘资质条件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证书延续】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 延续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 30 日前,向原测绘资质 行政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 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 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三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测绘资质 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纸质测绘资质证书交回测绘资质行政 许可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测绘单位可以向测绘资质 行政许可机关申请补领。 第二十四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合并的,可以承继 合并前较高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测绘单位转制或分立的,可不受本办法第十六条限制, 向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申请核定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 围;符合条件的转制单位可直接申请换领测绘资质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用惩戒】 测绘单位在信用惩戒期内不 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年度报告】 实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 制度。测绘单位每年 2 月底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本单位上一 年度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并对测绘资质年度报告 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本单位符合测绘资质条件、 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测绘业绩、保密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随机抽查】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 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对测绘单位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措 施、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条 件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测绘单位和相关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应当配合, 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申请责任】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不予 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在 1 年内不再受理该 单位(或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新单位)测绘资质申请。 第二十九条【骗取责任】 测绘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在 3 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或该单位 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新单位)测绘资质申请。 第三十条【安全责任】 测绘单位存在失泄密隐患的,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测绘资质行 政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注销资质】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等级条件的; (六)在 2 年内未承担测绘项目的; (七)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公示后无异议的。 第三十二条【核定等级和范围】 测绘单位不符合其测 绘资质等级或者部分业务范围条件的,责令其整改,30 日内 仍未整改到位的,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重新核定 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年度报告责任】 测绘单位不履行测绘资 质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或者测绘资质年度报告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其他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 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测绘专业技术人 员是指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遥感、地图制图、 地理信息、地籍测绘、测绘工程、矿山测量、海洋测绘、导 航工程、土地管理、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 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 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 统计、生态、印刷、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专业的技 术人员。 第三十六条【数量解释】 本办法中第十一条、十二条 的数量为最低要求。 第三十七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 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 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 2019 年月日起施 行。2014 年 8 月 1 日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发布的《测绘资 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测绘资质申请书 附件: 测 绘资质申请书 (适用于单位测绘资质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升级、换证和延续) 单位名称: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监制 (申请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码 ,身份证件号 ,申请 (申请内容和理由等)。 我单位严格按照《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申请 材料,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测绘业绩等材料在 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另行提交。对照保密管理、技术 和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方面的要求, 我单位情况如下: 一、保密管理 类别 具体要求 1.设立保密委员会和保密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涉密工 作的管理。 机构 人员 是否满足 要求 是□否□ 2.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涉 密计算机系统数据生产、处理、建库和服务等保密要 害部门设立“三员”岗位(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管 是□否□ 理员、安全审计员) 。 3.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是□否□ 4.制定涉密机构与人员、教育培训、物理环境与设施、 设备与介质、运行与开发、成果与服务、信息保密等 是□否□ 管理 制度。 制度 5.明确保密管理机构、主管领导和保密要害部门及“三 员”岗位职责。 是□否□ 6.涉密人员定期接受安全保密教育,保存保密教育培 是□否□ 训记录。 7.明确单位内部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选址远离涉 外机构或组织,有安防、消防等措施;保密要害部门、 是□否□ 部位无特殊规定,禁止使用无线传输设备,涉密网络、 计算机阻止非授权设备的接入。 8.明确单位内部涉密软硬件资产。涉密计算机 USB 端 口、串口、并口等外接端口采用软件或物理方式封闭 管理;涉密存储介质统一购买、统一标识、统一登记、 专人管理,建立台账;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应 是□否□ 粘贴密级标识,内容包括密级、使用部门、设备用途、 资产编号等信息。 9.明确涉密计算机、网络、存储备份、输入输出等设 备运行维护人员、流程,以及数据库管理、测绘地理 信息生产等软件运行维护人员、流程,软件开发不得 是□否□ 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内进行。 10.制定安全保密策略和涉密数据输入输出工作流程, 明确涉密数据导出审批流程和责任人,做到专人专机,是□否□ 配置保密技术防护专用系统(“三合一”)设备。 11.成立涉密外业测量保密小组,落实保密监管责任, 外业所用涉密计算机按照涉密单机进行管理;对涉密 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 是□否□ 长期保存,实现单位内部涉密地理信息的可追溯管理。 12.非涉密计算机不得存储涉密数据,不得接入涉密 物理 安全 网;涉密计算机不得接入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涉 密网络和非涉密网络不得相互连接。涉密存储介质不 是□否□ 得接入非涉密网,非涉密存储介质不得接入涉密网, 存储介质不得在涉密网与非涉密网之间、涉密计算机 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未经授权,涉密数据 及涉密存储介质不得带离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13.涉密机房安装安防设备,制定安防措施,保存安防 和人员出入记录(至少保留近三个月) 。 14.大地测量、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业务范围应具备独立 数据制作区域、门禁监控报警系统。 运行 安全 15.涉密计算机安装运行公安部门认证通过的计算机 病毒等恶意软件查杀工具。 是□否□ 是□否□ 是□否□ 16.涉密数据应定期进行备份,并存放在保密设备中。 是□否□ 17.选择经国家保密主管部门测试通过的并获得相关 证书的国产产品,包括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 是□否□ 计、漏洞扫描、边界安全防护和数据库安全等产品。 信息 安全 18.定期对本单位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及涉密数 据进行分类统计汇总,掌握具体情况;在涉密设备采 购、运行、故障排除、报废等全生命周期中明确使用 范围,作为访问控制确定依据;在涉密数据采集、处 是□否□ 理、建库、服务等全过程中要明确知悉范围,作为用 户权限划分依据。 19.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 的地理信息,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是□否□ 二、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 类别 具体要求 机构 1.设立技术质量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技术质量管 人员 理制度建设和体系运行的管理。 是否满足 要求 是□否□ 2.明确技术质量管理的主管领导、质量管理机构负责 是□否□ 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测绘专业 技术职称。 3.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应当是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是□否□ 4.建立完善的技术设计管理制度,并能按照制度规 定有效运行。管理制度中应当包含技术设计范围、 技术设计审批程序、技术设计要求和记录格式等内 是□否□ 容,其中简单、日常性的测绘项目可不编制技术设 计书,但应当制定《作业指导书》。 5.建立完善的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并能按照制度规 定有效运行。管理制度中应当包含生产工序流程控 制、各阶段工作内容和要求、生产计划表或任务书 管理 制度 是□否□ (包括工作量、工期、人员和设备配置、质量要求) 、 生产流程记录等内容。 6.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管理制度,并能按照制度规 定有效运行。管理制度中应当包含一、二级质量检 查(包括检查内容、比例、方法及程序)、质量评 是□否□ 定标准、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两级检查的组织实 施等内容。 7.建立完善的人员培训与岗位管理制度,并能按照制 度内容有效运行。管理制度中应当包含人员岗前培训 考核、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的制订与落实、培训上岗 是□否□ 情况记录等内容。 8.测绘质量管理,应当符合《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通用要求》 (CH/T 1042-2018),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 、 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 是□否□ 类别 是否满足 具体要求 要求 1.明确本单位的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机构、主 机构 管领导。 人员 2.明确档案工作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3.制定测绘成果和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汇交、 归档制度。 是□否□ 是□否□ 是□否□ 管理 4.制定档案保管、借阅、鉴定和销毁制度,明确借用、 制度 查阅及复制测绘成果资料手续。 是□否□ 5.制定使用计算机管理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的安 全保护措施。 设施 设备 是□否□ 6.设有专门的档案资料库房,具备防盗、防火、防光、 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和污染等安全措施。 是□否□ 7.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用档案保管专用柜(架)存放。是□否□ 8.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应当遵守《全国测绘资料和测 绘档案管理规定》及其他档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是□否□ 注:“□”用“√”填写,不得空项。 本单位承诺所有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 本单位及本人自愿接受《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处 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申请单位公章)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