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办法》的通知.pdf
**-K~ (2016) 93 % .rr*~~~<.rr*~~~~&m~~ !#~jJ$*UJ£dP1~) B~ii~ ~~ r;t (-* ) , 1-rjf.k~~ fl, ~~ IR ~ ~%, 1i~~$fL: ~~~~~,~~«*~*-~~~~~~~&*~~l~~ !h~;i» ~p K ~1~ 1/'], iN 1t ~~ fJL1-r 0 -1 浙江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制定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 的若干意见》 (教研〔2009〕1 号) 、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 〔2013〕3 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 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 (学位〔2014〕3 号) 等文件精神,参照《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 要求》(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编,2014 年),按 照《浙江大学关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浙大发研 〔2016〕90 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 (一)培养目标 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教育的根本任务,以职业需求为导 向,以实践研究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某一特定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 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 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国际视野的高层次 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基本要求 1.品德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身心健康, 有社会责任感。恪守学术道德,崇尚学术诚信,具有良好的职业 — 2 — 道德、团队合作意识和创新创业精神。 2.知识结构:适应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掌握某 一特定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宽广的专业知识,熟悉该领域 的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管理方式、实务流程等。 3.基本能力: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技巧和方法,能较熟练 地阅读外文资料,具备开展实务研发、学术交流和及时了解某一 特定职业领域最新技术发展动态的能力。通过参与实践教学,积 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能独立承担某一特定职业领域的专业技术或 管理工作。 除上述要求外,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还应具有广阔的国际视 野、战略眼光,具备技术创新能力,能独立承担实务研究项目, 综合运用科学研究方法和先进技术手段解决实务工作中的复杂 问题。 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根据全国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指导委员会文件精神和学校总体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制定本专 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具体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 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和培养方向 (一)专业学位类别(领域) 培养方案按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制定,具体与招生归口一 致。以专业学位类别招生的按专业学位类别制定培养方案,以专 业学位领域招生的按专业学位领域制定培养方案。 (二)培养方向 培养方向力求体现科学性、稳定性、前瞻性,紧密结合国家 — 3 — 经济社会发展对职业人才的需求。每个培养方向应有明确的、特 色化的研究领域,至少有 3 名及以上研究生导师,有较好的科研 基础和相关的科研成果,能开设 1 门及以上本培养方向的专属性 课程,有充足研究经费和资源保障。 三、培养方式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主要采取课程学习、实践教学、科研 训练、学术交流相结合的方式。坚持校企合作培养,实行校内外 导师组指导模式;鼓励海内外合作培养,实行导师组联合指导模 式。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必须依托行(企)业力量,加大校企 合作力度,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协同创新” 的原则,选择具备一定条件的行(企)业打造联合培养体。通过 基地共建、人员互通、项目合作等,在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体系 设置、课程教学设计、专业实践训练、论文写作指导等方面积极 探索联合培养新途径、新方法、新思路,构建人才培养、科学研 究、社会服务等多元一体的合作培养模式。 积极聘请行(企)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校外导师, 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导师组)共同指导,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 校外导师充分发挥职业优势。导师(导师组)负责指导研究生制 订个人学习计划,组织读书(实践)报告和开题报告,指导专业 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等。 四、全日制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学制)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 2—3 年;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 — 4 — 学制为 3—4 年。具体由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自主设定。 五、课程体系设置 课程体系设计和具体课程设置应以人才培养目标及基本要 求为依据,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将行业组织、 培养单位和个人职业发展要求有机结合,积极开设与职业发展相 关及与职业资格认证紧密衔接的课程。强化实验实践类、研究方 法类、技术发展前沿类等课程的设置和全英文教学,鼓励建设整 建制的全英文专业模块课程或课程体系,构建明显区别于学术学 位研究生培养的课程体系。 (一)最低学分要求 专业学位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应修最低总学分应根据全国 相应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性培养方案有关学分要求设 置。若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性培养方案无具体学分规 定,则按以下要求制定: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修最低总学分 26 学分,其中课程学分 24 学分(须包括公共学位课 5 学分,专 业学位课至少 6 学分,专业选修课至少 4 学分),读书(实践) 报告 2 学分;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修最低总学 分 14 学分,其中课程学分 12 学分(须包括公共学位课 4 学分, 专业学位课至少 2 学分,专业选修课至少 2 学分) ,读书(实践) 报告 2 学分。 (二)具体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1.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具体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1)公共学位课 — 5 — 自然辩证法概论 1 学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2 学分 第一外国语 2 学分 参加非英语语种考试入学的硕士研究生,第一外国语可修读 入学考试语种所对应一外公共学位课程(2 学分),同时应修基 础英语二外。 硕士研究生可申请第一外国语课程免修,具体要求详见研究 生院有关规定。 港澳台地区硕士研究生可用其他课程学分代替公共学位课 程系列政治理论类课程。 外国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公共学位课应修读中国概况和汉 语,以替代公共学位课程系列政治理论类课程和第一外国语课 程。 (2)专业学位课 至少 6 学分,其中研究方法类课程、实验实践类课程分别至 少开设 1 门。 (3)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至少 4 学分,公共素质类课程至少 1 门。 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专业学位课学分可计算为专业选修 课学分。 (4)读书(实践)报告 要求至少公开在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或学院(系)的学术 论坛做读书(实践)报告 1 次,或参加国际或全国会议作口头学 — 6 — 术报告 1 次。具体要求及读书(实践)报告次数由各专业学位类 别(领域)自主设定。读书(实践)报告考核通过计 2 学分。 (5)补修课程 同等学力或跨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跨一级学科的硕士研 究生是否需要补修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一级学科的本科生 主干课程由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自主设定。补修的本科生课 程计算学分,但不计入最低总学分。 2.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具体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1)公共学位课 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 2 学分 第一外国语 2 学分 参加非英语语种考试入学的博士研究生,第一外国语可修读 入学考试语种所对应一外公共学位课程(2 学分),同时应修基 础英语二外。 博士研究生可申请第一外国语课程免修,具体要求详见研究 生院有关规定。 港澳台地区博士研究生可用其他课程学分代替公共学位课 程系列政治理论类课程。 外国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公共学位课应修读中国概况和汉 语以替代公共学位课程系列政治理论类课程和第一外国语课程。 (2)专业学位课 至少 2 学分,其中学术(技术)前沿类或交叉类讲座至少开 设 1 门。 — 7 — (3)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至少 2 学分。 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专业学位课学分可计算为专业选修 课学分。 (4)读书(实践)报告 要求至少公开在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或学院(系)的学术 论坛做读书(实践)报告 1 次,或参加国际或全国会议作口头学 术报告 1 次。具体要求及读书(实践)报告次数由各专业学位类 别(领域)自主设定。读书(实践)报告考核通过计 2 学分。 (5)补修课程 同等学力或跨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跨一级学科的博士研 究生是否需要补修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硕士研究生的主干课 程由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自主设定。补修课程计算学分,但 不计入最低总学分。 六、课程教学要求 课程教学内容应密切结合行(企)业实际应用,体现前沿性、 实用性。及时将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前沿技术发展动态,特 别是行(企)业最新采用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流程、新工艺、 新材料等内容引入课堂教学。 创新教学方法,重点加强案例教学、实践(现场)研究、模 拟训练等教学方法的运用。更加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研究和 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强化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运用所学基本知识 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的考核。 — 8 — 加强实践基地建设,重视案例编写和案例库建设,积极聘请 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企)业专家担任兼职教师,有计划选派 校内教师赴企业单位进行培训。通过教学条件保障,提升课程教 学质量。 七、培养过程环节管理 (一)实践教学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 教学,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应届本科毕业 生的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1 年。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 应结合自身特点,设计相应的实践教学内容及考评办法。 确保实践教学经费配套,包括实践基地建设经费、研究生参 加实践教学的往返路费及住宿费、担任实践教学课程指导的企业 兼职教师酬金等。加强实践基地设施建设,利用校企优势互补, 共建校内、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配备一支数量稳定、实践 经验丰富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保障实践教学按计划、规范化开 展。 (二)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学位论 文进度和质量的前提。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的时间、 与学位论文答辩的间隔时间由学院(系)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 自主设定。 开题报告应就论文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主要研究内 容和研究方案等作出论证,写出书面报告,并在开题报告会上报 — 9 — 告。开题报告会考核小组至少由 3 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 家组成。经评审通过的开题报告,应上传至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 系统,并以书面形式交学院(系)研究生科备案。开题报告未获 通过者,应在学院(系)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规定的时间内 重新开题。开题报告通过者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学位论文课题研 究者,应重新进行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实施细则由学院(系)或 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制定。 (三)中期考核(检查)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是否安排中期考核(检查)及具体要求 由学院(系)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自主设定。鼓励专业学位 类别(领域)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完成进度、实践 教学安排落实情况、学位论文工作进展等方面进行中期检查。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按研究生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预答辩(预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是否安排预答辩(预审)由学院(系) 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自主设定。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必须安排预答辩(预审)环节。博士研 究生应在学院(系)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规定的时间点提出 学位论文预答辩(预审)申请,并填写规定格式的预答辩(预审) 申请表。预答辩(预审)应在所属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范围内 公开进行,并由以博士生导师及导师组成员为主体组成的考核小 组(至少 3 名)评审。博士研究生应按学院(系)或专业学位类 别(领域)规定的时间点及要求将学位论文初稿送达预答辩(预 — 10 — 审)专家、张贴预答辩告示。通过预答辩(预审)的研究生应将 《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预审)申请表》上传至研究 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并以书面形式交学院(系)研究生科备案。 未通过者须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针对课题研究工作及学位论 文撰写中存在的问题,在导师(导师组)指导下,作实质性的调 整和改进,根据学院(系)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规定的时间 再次提出学位论文预答辩(预审)申请。 预答辩(预审)实施细则由各学院(系)或专业学位类别(领 域)制定。 (五)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及答辩要求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毕业和授予学位标准 毕业和授予学位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九、质量保证体系 专业学位研究生质量保证体系构建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案 例库建设及案例教学质量、实践基地建设及实践教学质量、职业 发展能力塑造及学位论文应用性、校外资源参与培养情况,以及 制度建设与资源配套等。通过质量保证体系,造就与培养目标吻 合的合格人才。 十、其它 (一)各学院(系)、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应依据全国相 应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和《意见》及本办法,做好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 — 11 —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应有相关行(企) 业专家参与。 (三)个别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如因自身特点无法适用本 办法,可由所属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适用 自身的标准,经所在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审 批。 (四)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参照相应全日制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可适度调整并另行制定。 (五)培养方案的修订要求与制订要求相同。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各党工委, 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 12 — 主动公开 2016 年 10 月 2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