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残联〔2021〕13号《关于印发枣庄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ZZCR-2021-0600001 枣 庄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枣 庄 市 教 育 局 枣 庄 市 民 政 局 枣 庄 市 财 政 局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枣 庄 市 医 疗 保 障 局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文件 枣残联〔2021〕13 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保障残疾儿童基 - 1 - 本康复服务需求,根据省残联等 9 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儿 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残联发〔2020〕28 号)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市残联等 10 部门共同制定了《枣庄市残疾儿童 康复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 2 - 枣庄市残疾人联合会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枣庄市教育局 枣庄市民政局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此页无正文) 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枣庄市医疗保障局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 年 7 月 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3 - 枣庄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保障残 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国务院令第 675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 救助制度的通知》 (鲁政发〔2018〕20 号)和《山东省残疾儿童 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鲁残联发〔2020〕28 号)等文件精神,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适用本细 第三条 各级残联及市、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 则。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 障、审批服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 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残疾儿童筛查诊断 市、区(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出生 缺陷三级预防服务体系,建立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工作机制,推广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和规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残疾筛 - 4 - 查诊断工作,建立筛查诊断档案。 第五条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规 定开展 0—6 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 独症儿童残疾初筛工作,对于初筛过程中发现的疑似残疾儿童及 时转介区(市)妇幼保健机构。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发现 0—6 岁疑似残疾儿 童的,应当将疑似残疾儿童信息及时报告所在区(市)妇幼保 健机构。 第六条 区(市)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转介儿童的复筛、 诊断、信息管理和早期干预工作。转介儿童经复筛仍不能确诊的, 区(市)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及时转介市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 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 孤独症儿童诊断评估机构为三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残 疾儿童诊断评估机构为二级甲等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残疾 评定机构,诊断评估机构具备相应科室、设备和人员,能够开展 对应诊断评估业务。 第七条 区(市)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将筛查诊断信息报 告市妇幼保健机构和区(市)卫生健康部门,市妇幼保健机构应 当定期将筛查诊断信息报告市卫生健康部门,市、区(市)卫生 健康部门应当及时汇总本地疑似残疾儿童信息,并与同级残联建 立信息共享机制。 - 5 - 市、区(市)残联对疑似残疾儿童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开 展康复救助、残疾评定等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康复救助申请审核 申请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证且未满十八周岁的残疾儿童或者持有符合规定的残 疾诊断证明(诊断报告或病历诊断书)且未满七周岁的疑似残疾 儿童,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监护人持有本市居住证且纳税一年以上; (三)监护人持有本市居住证且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四)监护人持有本市居住证连续三年以上。 第九条 残疾儿童监护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 地区(市)残联现场或网上提出救助申请。监护人无法申请的, 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等代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残疾人证(疑 似残疾诊断证明)、户口簿、居住证(纳税证明、缴纳社保证明)、 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核表等资料。 第十条 具有我市户籍且取得异地居住证的残疾儿童,原则 上向居住证发放地残联申请救助。确需户籍地结算康复经费的, 应当填写《枣庄市残疾儿童异地康复救助会审单》,同时向户籍 地和居住证发放地残联提出申请,经联合审核同意后再转介至异 地实施救助。康复经费由监护人先行垫付,按有关规定到户籍地 - 6 - 残联结算。 第十一条 区(市)残联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业人员对 提出康复救助申请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潜力评估,评估报告一年 内有效。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资料齐全的,区(市)残联应当在五个 工作日内完成康复救助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向残疾儿童监护 人(代办人)发放“康复服务卡” 。 “康复服务卡”自发放之日起 一年内有效,超期的须重新申请。多重残疾可根据康复潜力评估 结果或康复需求选择一种残疾类别出具“康复服务卡” 。 第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监护人按照就 近就便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原则上一个救助年度内不得 更换机构。 第十四条 听力、言语残疾儿童救助满两年,肢体(脑瘫)、 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救助满四年,其监护人继续提出康复 救助申请的,经区(市)残联组织专业人员评估后,根据评估结 果可提供“机构+社区+家庭”康复救助服务。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基本康复服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为 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救助手术、为符合条 件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救助手术;为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 儿童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 - 7 - 练等服务。 第十六条 人工耳蜗植入和肢残矫治手术救助,由区(市) 残联初筛后经市残联报省残联审核确定,审核通过的,由省残联 统一安排定点医院实施手术。 第十七条 残疾儿童有辅助器具适配需求的,应当向区(市) 残联提出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区(市)残联为视力残疾儿 童适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适配助听器,为肢体残疾儿童适 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普及型辅助 器具。逐步建立残疾儿童基本辅助器具补贴制度。 第十八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当按照《枣庄市残疾儿童基本康 复服务目录》 (以下简称服务目录) 《山东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 务规范》(以下简称服务规范)制定残疾儿童个性化康复训练计 划,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服务。各区(市)可根据实际增加 服务项目、优化服务内容。 第十九条 残疾儿童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定点 康复机构应当与监护人签订康复服务协议。康复服务协议应明确 服务内容、服务频次、服务时长、收费标准等。 定点康复机构应当为在训残疾儿童购买综合责任险。 第二十条 各区(市)可根据实际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实 行救助对象网上签到,建立电子(网上)康复训练档案,实现康 复服务全程记录。 - 8 - 第二十一条 “机构+社区+家庭”模式康复救助服务应当符 合下列规定: (一)“机构”按照服务目录、服务规范为残疾儿童提供基 本康复服务; (二)“社区”由具备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能力的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等组织提供以上门为主要形式的康复服务; (三) “家庭”由监护人在机构或社区指导下开展家庭康复。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 各区(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至少设 置一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方便残疾儿童就近就便接受康 复服务。 第二十三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从事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 独症儿童康复服务,且开展相关服务满六个月以上; (三)具备与所提供康复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 设备等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定点康复机构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 则。各级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残疾人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医 疗卫生机构和特教机构向同级残联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区 - 9 - (市)残联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定点康复机构实行评审认定制度。定点康复机 构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一)申请。机构自愿向市、区(市)残联提出申请,并提 交相关材料。 (二)评审。市、区(市)残联依据评审权限,会同有关部 门从省、市残疾儿童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抽取专家或从本地协调 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依据《山东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评估 标准》开展现场评估、核查,做出申请是否通过的评审结论。各 区(市)残联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每年组织一次集中评审。 (三)公示。市、区(市)残联将初步通过评审认定的机 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 或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认定的,确定为定点康复机构,有 效期三年。 定点康复机构有效期满后应当按照评审程序进行重新评审 认定。 区(市)残联定期将本级定点康复机构名单报市残联备案, 由市残联汇总编制定点康复机构目录并在全市公布。 第二十六条 定点康复机构实行等级管理制度。根据场地设 置、设施设备、人力资源和服务能力等因素,由低到高依次认定 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次。原则上一级定点康复机构服 - 10 - 务范围为本区(市),二级定点康复机构服务范围为全市,三级 定点康复机构服务范围为全省。 第二十七条 定点康复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制度。区(市)残 联按照就近就便原则,择优选择定点康复机构签订具有法律效 力、权责明晰的服务协议,协议期一般为三年。定点康复机构应 当严格履行协议事项,严格按照服务目录、服务规范开展工作, 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定点康复机构按照“谁认定、谁监管”的原则, 实行分级负责。市、区(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 构准入、退出动态管理,定期检查、评估,对评估不达标的定点 康复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二十九条 定点康复机构要为残疾儿童建立康复档案,做 到一人一档。要制定康复训练计划,开展初、中、末期和阶段性 康复评估,采取个训、集训和家长同训(培训)的方式向残疾儿 童提供康复服务。要配合各级残联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绩效评 价、日常检查和经费核算等工作。 第六章 第三十条 资金保障、结算及管理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行属地管理,救助经费 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区(市)残联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当 地保障对象数量足额安排康复救助经费,市级给予适当补助。健 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 11 - 各区(市)应当加强救助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 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一条 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产生的费用按照 《枣庄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定点康复机构 不得向监护人收取额外费用,超出规定补助标准部分,由定点康 复机构承担。 定点康复机构提供的服务超出服务目录规定的服务项目及 频次,产生费用由监护人承担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监护人同 意。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 定点康复机构提供的基本康复服务实行分类 收费政策,属于医疗服务的,执行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的价格,其 他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十三条 康复救助资金采取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三 级、二级、一级定点康复机构预拨比例分别不超过 70%、60%、 50%,于每年六月底前拨付。剩余资金待年终救助任务评估考核 后结算。 定点康复机构申请结算救助资金,应当提供康复服务档案、 签到记录等资料。 “机构+社区+家庭”康复救助,项目结束后一次性与康复机 构结算。 第三十四条 - 12 - 经区(市)残联审核同意在异地定点康复机构 康复的,补助资金结算方式由当地残联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异地 康复结算时,补助标准按照审核地救助标准执行;审核地标准高 于服务承接地标准的,按服务承接地救助标准执行。 定点康复机构为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公益一类事 业单位的,开展康复救助产生的费用,由各区(市)根据情况在 规定标准内给予补助。 本市户籍儿童跨区(市)申请康复救助的不属于异地康复, 救助经费由户籍地残联承担。 第三十五条 加强与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对已纳 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或者其他救助项目的 康复项目费用,应当先由医保或者其他救助项目资金按规定支 付,支付后符合服务目录的个人自付部分,再由残疾儿童康复救 助资金据实给予结算补助,但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救助标准。 定点康复机构取得教育资质或者成为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学 前部(班)、特教部(班)的,按照有关规定拨付特殊教育生均 公用经费。 第三十六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核算管理与财政预算 年度保持一致。救助资金按救助时间结算,救助时间足月的,按 月结算,不足月的,按天数结算。 第三十七条 人工耳蜗手术、肢残矫治手术项目由省残联统 一组织实施,救助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 13 -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综合监管和违规处理 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地方政府负责制, 将救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强化残疾儿童康复救 助兜底保障,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第三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协作,加强综合监管。 残联负责协调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开展绩效评价,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进行实时监测;应当会同有 关部门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 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 人身安全和康复效果。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配合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建立黑名单制度, 将套取救助资金、伤害虐待残疾儿童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定点康复 机构、从业人员和残疾儿童监护人纳入黑名单,通过信用中国(山 东枣庄)官网公开公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教育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办理教育资 质或增设为当地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部(班) 、特教部(班),支 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做 好困难残疾儿童生活救助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预算编制,会同 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康复救助资金监管。 - 14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残 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并在培训进 修、表彰奖励等方面予以倾斜。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的医疗卫 生机构进行监管,加强医疗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做好残疾儿 童筛查、诊断、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宣传等工作,依法查处出具虚 假医学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监督检查,对扰乱市场 秩序等侵害残疾儿童康复权益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依职责对残 疾儿童手术相关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进行监管。 医保部门应当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费用纳入医保基 金支付范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康复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范围。 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康复机构办理医疗资质。 第四十条 定点康复机构存在虚假宣传、服务目录内额外收 取监护人费用、不按协议约定提供康复服务等行为的,应当暂停 其定点资格,并通知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 其定点资格。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定点康复机构存在套取救助资金、发生严重安全或者重大 责任事故、重大负面舆情、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 查,伤害、虐待儿童等行为的,应当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定点 - 15 - 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1.枣庄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目录 2.枣庄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标准 3.枣庄市残疾儿童异地康复救助会审单 - 16 - 附件 1 枣庄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目录 残疾类别 服务项目 服务频次 服务方式 每人训练时间不超过 6 个月,每周不少 于 2 次,每次不少于 1 小时。 个别训练 功能性视力训练 视力残疾 定向行走训练 生活适应能力训练 听觉言语训练 听力、言语 残疾 学前教育教学 言语矫治 听力康复服务 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 10 个月,每月不少 个别训练 于 17 天,每天不少于 0.5 小时。 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 10 个月,每月不少 集体训练 于 17 天,每天不少于 2.5 小时。 3 岁以上经评估有需求的儿童,每周 1 个别训练 次,每次 1 小时。 每年不少于 2 次的裸耳测听、助听听阈 个别、集体 评估、助听器调试和及时的听能管理。 运动疗法 个别训练 言语训练 作业疗法 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 肢体残疾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感觉统合治疗 中医传统疗法 物理因子疗法 1.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 10 个月,每月不 少于 17 天,每天训练不少于 3 小时,其 中个训不少于 1 小时。 2.单项训练时间不少于 0.5 小时。 3.确有需要进行物理因子疗法的,可给 予相关治疗,每天不超过 0.5 小时。 个别训练 小组训练 小组训练 小组训练 集体训练 个别训练 感知觉/运动能力训练 认知能力训练 智力残疾 语言交往能力训练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语言和社交能力训练 认知能力训练 孤独症儿童 1.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 10 个月,每月 个别训练 不少于 17 天,每天不少于 3 小时,其中 小组训练、 个训不少于 0.5 小时。 集体训练 2.单项训练时间不少于 0.5 小时。 感知觉/运动能力训练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备 注 情绪和行为训练 1.3 岁以下或入普幼(学)残疾儿童可根据实际适当减少训练频次,增加亲子 同训或个训时间。2. “机构+社区+家庭”模式, “机构”康复服务每年累计不少 于 3 个月, “社区”康复服务每年不少于 10 次。 - 17 - 附件 2 枣庄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标准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服务人群 人工耳蜗植入 0—17 岁听力残疾儿童 手术类 视力残疾儿 童康复训练 听力、言语残疾 儿童康复训练 人 0—17 岁肢体残疾儿童 人 每月不超过 1000 元,每 0—17 岁视力残疾儿童 人 年不超过 6000 元 0—17 岁听力、 人 言语残疾儿童 一次性救助 人 1000 元 个 3年 3000 元 个 4年 轮椅 1000 元 台 助行器 300 元 台 站立架 1100 元 个 1000 元 个 大腿假肢 5000 元 例 4 年 本标准为最 高补助标 2 年 准,具体费 用以实际发 2 年 生为准,其 中适配助视 2 年 器附带 4 次 适应性训 1 年 练。 小腿假肢 3000 元 例 1年 矫形器 1500 元 例 1年 肢体残疾儿童 康复训练 每月不超过 人 1500 元 ,每 年不超过 0—17 岁智力残疾儿童 人 1.5 万元 0—17 岁肢体残疾儿童 孤独症儿童 康复训练 0—17 岁孤独症儿童 助视器 0—17 岁视力残疾儿童 助听器 0—17 岁听力残疾儿童 坐姿保持椅 - 18 - 备注 2 年 “机构+社 区+家庭”模 4 年 式每年“机 构”补助 “社 4 年 4500 元, 区”补助 500 4 年 元。 智力残疾儿 童康复训练 辅助 器具类 单位 年限 全额救助 肢残矫治 康复 训练类 补助标准 0—17 岁肢体残疾儿童 附件 3 枣庄市残疾儿童异地康复救助会审单 为进一步做好异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根据《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 法》有关要求,由残疾儿童户籍地区(市)残联和承接地县(市、区)残联共同审核如下 信息: 儿童姓名 儿童残疾证号 (身份证号) 监护人姓名 监护人 联系电话 儿 童 户 籍 康 复 承 接 地 区(市) 地 县(市、区) 残联 (经办人、电话、盖章) 残联 (经办人、电话、盖章) 救助经费申请 地区(市)残联 定点康复 (盖章) 机构名称 会审时间 ……………………………………………………………………… 枣庄市残疾儿童异地康复救助会审单 为进一步做好异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根据《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 法》有关要求,由残疾儿童户籍地区(市)残联和承接地县(市、区)残联共同审核如下 信息: 儿童姓名 儿童残疾证号 (身份证号) 监护人姓名 监护人 联系电话 儿 童 户 籍 康 复 承 接 地 区(市) 地 县(市、区) 残联 (经办人、电话、盖章) 残联 (经办人、电话、盖章) 救助经费申请 地区(市)残联 定点康复 (盖章) 机构名称 会审时间 - 19 - 枣庄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 20 - 2021 年 7 月 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