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环保罚字〔2017〕47号 .pdf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新环保罚字〔2017〕47 号 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广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MA4UWTYL3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蒋惠红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禾仔埪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7 年 6 月 28 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 你公司年产 7200 吨石灰石粉建设项目于 2012 年 3 月 8 日取得环保部门批复, 2012 年 3 月开始建设,2014 年底建成,2016 年 1 月正式投产。 该项目配套建有布袋除尘器等环保设施,环保设施一直未经环保 部门验收。 你公司扩建项目(总投资额 35 万元)自 2016 年开始建设, 生产设备、产品产量和产生的污染物皆有增加,项目规模已发生 重大变动,尚未报批环评,在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复同意的情况下, 自 2016 年开始建设至今。 1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 及相关书证等作为证据。 我局于 2017 年 7 月 13 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在 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新环保罚告字 〔2017〕19 号)以及送达回证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 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 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 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 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 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 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 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2 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 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 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 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 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 2、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扩建项目的建设; 3、处以罚款人民币 3500 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新区财政局委托银行代收款缴款通 知书》将罚款缴至清新区财政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 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 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 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3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东一巷 3 号 邮政编码:511800 传真:0763-5811104 联系人:陶宇 电话:0763-5811104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Z 2017 年 7 月 28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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