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实施细则.pdf
省委办公厅印发 《山东省贯彻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 〉 实施细则 》 近日 9 省委办公厅印发 《山东省贯彻 〈推进领导干部能 上 能 下 规 定 〉 实 施 细 则 》9 并 发 出 通 知 9 要 求 各 级 各 部 门 单 位认真遵照执行 。 《山东省贯彻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 〉 实施细则 》 全文如下 : 山东省贯彻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 》 实 施 细 则 ( 2016 年 4 月 25 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6 年 5 月 6 日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发布 2023 年 3 月 1 日省委常委会会议修订 2023 年 3 月 14 日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发布 /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落实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要求 9 着力建 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9 根据 《推进领导干 部能上能下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9结合山东实际9 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9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 — 1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9 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 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9 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 9 坚持党要 管党 、 全面从严治党 9 坚持实事求是 、 公道正派 9 坚持事业 为上 、 人事相宜 9 坚持依法依规 、 积极稳妥 9 着力解决不担 当 、 不作为 、 乱作为等问题 9 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 “三严 三实 ” 要求 9 推动形成能者上 、 优者奖 、 庸者下 、 劣者汰的 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9 为开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 设新局面提供有力组织保证 。 第三 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 政协机关 、 监察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9 以 及列入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 位 ) 中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的 干 部 。 国 有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中 担 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9 参照本细则执行 。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9重点是解决能下问 题。应当结合实际分类施策9严格执行问责、党纪政务处 分 、 组织处理 、 辞职 、 职务任期 、 退休等有关制度规定 9 畅 通干部下的渠道 。 本细则主要规范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领导职务所作 的组织调整 。 第二章 — 2 — 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五 条 不适宜担任现职9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 绩 、 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 9 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 第六条 政治上不过硬 9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9 被认定为 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9 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 (一 ) 对 “两个确立 ” 的决定性意义认识不到位 9“四个 意识 ” 不强 、“四个自信 ” 不坚定 、“两个维护 ” 不坚决 9 缺 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 、 政治领悟力 、 政治执行力 9 在不折不 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 署 、 结合实际推动落地见效上存在明显差距的 ; (二 ) 理 想 信 念 动 摇 9 在 涉 及 党 的 领 导 、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义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 、 态度暧昧 9 关键时 刻经不住考验 9 或者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 9 散布有损党和国 家形象言论 9 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9 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宗教活 动的 ; (三 ) 违 背 党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9 独 断 专 行 或 者 软 弱 涣 散 、 自行其是 9 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决定 9 在领 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9 或者任人唯亲 、 拉帮结派 9 破坏所 在地方 、 单位政治生态的 ; (四 ) 组 织 观 念 淡 薄 9 对 组 织 不 忠 诚 不 老 实 9 不 严 格 执 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 9 无正当理 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 、 调动 、 交流等决定 9 向组织讨价还 — 3 — 价的 ; (五 ) 政 治 素 质 考 察 中 评 价 指 标 得 “一 般 ” 或 者 “差 ” 较多 9 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 第七条 能力上不适应 9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9 被认定为 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9 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 (一 ) 对 中 国 式 现 代 化 的 中 国 特 色 、 本 质 要 求 、 重 大 原 则认识不到位 9 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 、 完整准确全面贯 彻新发展理念 9 在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 、 推动高质量 发展上不作为 、 慢作为 、 乱作为的 ; (二 ) 统 筹 驾 驭 能 力 不 强 9 对 推 动 黄 河 流 域 生 态 保 护 和 高质量发展 、 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 深化新旧动 能转换等重大战略 、 重要改革 、 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 ; (三 ) 专 业 知 识 匮 乏 9 不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和 领 域 9 思 路 不 清 、 重点不明 9 工作方向有偏差且造成较大失误的 ; (四 ) 实 践 经 验 不 足 9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办 法 不 多 9 工 作 质 量和效率不高 9 较长时间打不开局面的 ; (五 ) 执行力差 9 严重影响工作落实的 。 第八条 工作上不担当 9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9 被认定为 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9 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 (一 ) 事 业 心 和 责 任 感 不 强 9 对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敷 衍 塞责 9 工作推拖绕躲 9 不催不办 、 不推不动 9 贻误工作 、 影 — 4 — 响发展的 ; (二 ) 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不强 9 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 、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要关头临阵退缩 9 在急难险重任 务 、 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力的 ; (三 ) 不 能 坚 持 以 人 民 为 中 心 的 发 展 思 想 9 对 群 众 急 难 愁盼问题不上心 、 不尽力 9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 决不及时解决 9 群众意见较大的 ; (四 ) 工 作 积 极 性 不 高 9 安 于 现 状 、 不 思 进 取 9 群 众 公 认度较低的 ; (五 ) 不 严 格 遵 守 工 作 纪 律 9 不 坚 守 工 作 岗 位 9 造 成 不 良影响的 。 第九条 履职上不到位 9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9 被认定为 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9 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 (一 ) 不 能 有 效 履 行 职 责 、 按 要 求 完 成 目 标 任 务 9 所 负 责的工作较长时间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 (二 ) 违 规 决 策 或 者 决 策 论 证 不 充 分 、 不 慎 重 9 造 成 公 共资金 、 国有资产 、 国有资源损失浪费 9 生态环境破坏 9 公 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 (三 ) 年 度 考 核 被 确 定 为 不 称 职 9 或 者 连 续 两 年 被 确 定 为基本称职 9 以及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 分之一 9 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 — 5 — (四 ) 试 用 期 满 考 核 中 9 民 主 评 议 不 称 职 票 达 到 三 分 之 一或者问题较多 9 经组织认定不胜任工作的 ; (五 )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一 报 告 两 评 议 ” 中 9 反 映 问 题较多 、 认可度明显偏低的 。 第十条 自律上不严格 9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9 被认定为 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9 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 (一 ) 落 实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精 神 和 省 委 实 施 办法不严格 9 存在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 9 形式主义 、 官僚主 义问题突出 9 造成不良影响的 ; (二 ) 艰 苦 奋 斗 精 神 弱 化 9 讲 排 场 、 比 阔 气 9 铺 张 浪 费 问题突出 9 或者追求低级趣味 9 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三 ) 品行不端 9 行为失范 9 违背社会公德 、 职业道德 、 家庭美德 9 造成不良影响的 ; (四 ) 涉嫌违纪违法 9 不适宜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 9 也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 (一 ) 个人性格特质与岗位不匹配 9 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9 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 (二 ) 因 罹 患 重 大 疾 病 不 适 宜 担 任 现 职 9 或 者 因 其 他 健 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1 年以上的 ; (三 ) 因 存 在 配 偶 、 子 女 移 居 国 (境 ) 外 9 配 偶 、 子 女 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情况9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组织调 — 6 — 整的 ; (四 ) 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组织调整 党委 (党组 ) 及其组织 (人事 ) 部门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 9 履行组织调整的有关职责 。 各级组织 (人事 ) 部门应当把功夫下在平时 9 深化对干 部的日常了解 9 注重在重大任务 、 重大斗争一线考察识别干 部9定期分析研判考核考察、谈心谈话、巡视巡察、审计、 统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有关情 况 9 动态掌握干部现实表现 9 深入了解干部的政治素质 、 能 力水平 、 工作实绩 、 作风状态 。 对存在苗头性 、 倾向性或者 轻微问题的 9 及时予以提醒 、 谈话 、 函询 、 批评教育 、 责令 检查或者诫勉 ;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9 经党委 (党组 ) 主要 负责同志审批同意后 9 及时启动调整程序 。 纪检监察机关 、 巡视巡察机构 、 审计机关及有关单位发 现有本细则规定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的 9 应当将相关情况及 时移送有管理权限的党委 (党组 ) 或者组织 (人事 ) 部门 。 第十三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 9 一般按照以下程 序进行 : (一 ) 核 实 认 定 。 组 织 (人 事 ) 部 门 综 合 分 析 各 方 面 情 — 7 — 况 9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进行核实 9 听取相关部门的意 见 9 作出客观评价和准确认定 。 注重听取群众反映 、 了解群 众口碑9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 见 。 必要时可以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情况说明 。 (二 ) 提 出 建 议 。 组 织 (人 事 ) 部 门 根 据 调 查 核 实 和 分 析研判结果 9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 。 调整建 议包括调整原因 、 调整方式 、 安排去向等内容 。 (三 ) 组 织 决 定 。 党 委 (党 组 ) 召 开 会 议 集 体 研 究 9 作 出调整决定 。 作出决定前 9 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 涉及干 部双重管理的9主管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征求协管方 意见 。 (四 ) 谈 话 。 党 委 (党 组 ) 或 者 组 织 (人 事 ) 部 门 负 责 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 9 宣布组织决定 9 认真细致做好思 想政治工作 。 (五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任 免 程 序 。 一 般 在 1 个 月 内 办 理调整干部工资 、 待遇等方面的手续 。 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 干部 9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 章程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 第十四条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 9 可以按照有关 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 复核 、 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 定的执行 。 第十五条 — 8 —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 9 应当根据其一贯 表现和工作需要 9 区分不同情形 9 采取平职调整 、 转任职级 公务员 、 免职 、 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9 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 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 (一 ) 平 职 调 整 。 对 专 业 知 识 、 熟 悉 领 域 、 性 格 特 质 等 与现职岗位不相匹配的 9 平职调整到适合干部特点和专长的 其他岗位任职 。 (二 ) 转 任 职 级 公 务 员 。 对 领 导 能 力 弱 、 担 当 精 神 差 、 工作实绩一般 9 或者具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情形 的 9 转任职级公务员 。 (三 ) 免 职 。 对 政 治 能 力 不 过 硬 、 廉 洁 自 律 不 严 格 、 履 职尽责不到位的 9 免去现职 。 免职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 本人特长 9 安排适当工作任务 。 (四 ) 降职 。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 9 或者在德 、 能 、 勤 、 绩 、 廉方面与所任职务差距较大 9 群众反映较差 9 不适 宜继续担任现职务层次的 9 应当降职使用 。 对健康原因或者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 9 应当 从事业需要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 9 予以妥善安排 。 第十六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 9 原则上在职数范 围内安排 。 暂时超职数的 9 应当报经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和 机构编制部门同意9并明确消化时限9一般应在1年内 消化 。 — 9 —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对被调整干部的管理使用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被转任职级公务员 、 免职 的 91 年内不得进一步使用 、 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 。 受到 党纪政务处分和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9按照有关规定 执行 。 第十八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被调整的干部 9 当年年度 考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转任职级公务员的 9 不得确定为优 秀等次 ; 免职 、 降职的 9 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 (党组 ) 及其组织 (人事 ) 部门应 当客观公正对待被调整的干部 9 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 9 帮助 其正确认识问题 、 打消思想顾虑 、 放下心理包袱 9 及时改进 不足 、 做好工作 。 第二十条 注重强化教育培训 9 完善落实按需培训 、 精 准调训的能力提升机制 9 聚焦工作薄弱点和干部不会为 、 不 善为问题 9 突出精准化 、 实效性 9 用好实践案例 9 开展专题 培训 。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被调整干部的跟踪了解 9 结合党内 集中学习教育 、 考核考察 、 督导督查 、 工作调研等 9 及时掌 握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 。 第二十二条 — 10 — 被调整干部进一步使用 、 晋升职级或者提 拔职务 9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一 )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已 经 深 刻 反 省 9 认 真 汲 取 教 训 9 积 极进行整改 9 扎实努力工作 ; (二 ) 工作需要 9 有适合干部发挥作用和特长的岗位 ; (三 ) 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 9 得到干部群众认可 ; (四 ) 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 ; (五 ) 没 有 影 响 进 一 步 使 用 、 晋 升 职 级 或 者 提 拔 职 务 的 情况 。 第二十三条 被调整干部的进一步使用 、 晋升职级或者 提拔职务 9 应当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规定 9 履行民主 推荐 、 考察 、 讨论决定 、 任职等程序 。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责任与监督 健全和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 任 制 。 党 委 (党 组 ) 履 行 主 体 责 任 9 定 期 听 取 工 作 推 进 情 况 9 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 ; 党委 (党组 ) 书记履行第一责任 人的责任9强化管党治党和责任担当意识9亲自推动落实; 组 织 (人 事 ) 部 门 承 担 具 体 工 作 责 任 9 坚 持 原 则 、 敢 于 负 责 9 结合日常干部选拔任用 、 管理监督 、 领导班子换届等工 作 9 推进能上能下常态化 。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实 — 11 — 报备制度 。 各级组织 (人事 ) 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 9 根据 干部管理权限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原因 、 安排方式 和后续管理等情况进行纪实 9 每年 1 月底前向上一级党委组 织部门报备上年度相关情况 。 第二 十 六 条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9 落实 “三个区分开来 ” 要求 9 正确把握政策界限 9 保护干部 干事创业 、 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9 宽容改革探索 、 先行先试等 工作中的失误 。 第二十七条 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律 9 不 得搞好人主义 9 不得避重就轻 、 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 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9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委 (党组 ) 及其组织 (人事 ) 部门 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 9 将其纳 入 党 委 (党 组 ) 履 行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主 体 责 任 、 “一 报 告 两 评 议 ”、 巡 视 巡 察 、 选 人 用 人 专 项 检 查 等 内 容 9 纳 入 党 委 (党 组 ) 书记年度考核述职内容 。 第二十九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 9 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9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9应当追究党委 (党组 ) 及其组织 (人事 ) 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成员 、 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一 )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9 奉 行 好 人 主 义 9 对 不 适 宜 担 任 现 — 12 — 职干部未及时作出组织调整 9 严重影响工作和事业发展的 ; (二 ) 工 作 推 进 不 力 9 导 致 本 地 本 部 门 或 者 分 管 领 域 选 人用人上不正之风问题突出 9 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 (三 ) 对 不 适 宜 担 任 现 职 干 部 的 组 织 调 整 、 教 育 管 理 、 重新使用等未严格落实有关要求 9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 响的 ; (四 ) 违反有关工作纪律要求的 ; (五 ) 其他需要追责的情形 。 第三十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有 关 政 策 规 定 列 为 党 委 (党 组 ) 理 论 学 习 中 心 组 学 习 和 党 校 (行政学院 )、 干部学院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9 同时抓好组织 (人 事 ) 部 门 干 部 的 学 习 培 训 。 积 极 开 展 宣 传 解 读 9 引 导 广 大党员干部群众理解 、 支持和监督干部能上能下工作 9 营造 良好氛围 。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附 则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会同省 委组织部承担 。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