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蒙商银行鑫喜系列之智明370天2023年第三期封闭式理财产品说明书.pdf
客服热线: 95352 蒙商银行鑫喜系列之智明 370 天 2023 年第三期封闭式 理财产品说明书 理财产品简介 鑫喜系列理财产品是由蒙商银行推出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人民币理财产品。其中鑫喜系 列之智明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类资产、货币市场工 具、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其它符 合监管要求的资产。本产品适合的投资者类型为平衡型及以上的个人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 特别提示: 本产品非银行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本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本产品为非保本净值型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损失部分 或全部的本金及收益,请投资者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作为蒙商银行向投资者支付本产品收益的 承诺,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蒙商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产品。 ·投资者应密切关注与本产品有关的信息公告,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蒙商银行将按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组合,为客户 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理财产品相关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相关的投资收益由投资 者获得。本产品说明书是投资者与蒙商银行签订理财产品文件的组成部分,投资者在投资 前,请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确保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 理财产品。本产品说明书解释权归蒙商银行所有。 本产品内部风险评级为三级,本风险评级为蒙商银行内部评级结果,仅供参考,不具备 法律效力。 产品风险评级 风险水平 评级说明 适用群体 R3(三级) 中等风险 投资者本金亏损和收益不能 实现存在一定可能性 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 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 产品的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鑫喜系列之智明 370 天 2023 年第三期封闭式理财产品 产品代码 XXZM233703 全国银行业 理财信息登 记系统编码 C1087623000015 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管理人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产品类型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封闭式净值型 募集方式 公募 1 客服热线: 95352 产品期限 370 本金及收益 币种 人民币 适合投资者 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 工作日 产品的单位 净值 业绩比较基 准(年化) 产品相关费 用 投资 范围 天 本产品所称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正常交易 日;如遇特殊情况,以蒙商银行公告为准。 产品单位净值的计算按舍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6 位。产品单位净值为提取相 关费用后的产品单位净值。 产品初始净值为 1,蒙商银行将于产品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到期公告。 1.业绩比较基准是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未来市 场预判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其业绩表现将 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 2.本产品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根据产品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和 投资策略,参考本产品发行时的市场利率水平,测算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 4.08%/年。 3.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将作为计算产品管理人浮动管理费的标准。业绩比较 基准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该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 诺。 1.托管费:0.01%/年 2.销售费:0.10%/年 3.固定管理费:0.15%/年,蒙商银行有权在下期产品调整固定管理费率。 4.浮动管理费:若产品投资收益在扣除托管费、销售费、固定管理费、税费 等相关费用后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则超过业绩比较基准部分我行 将收取 80%的超额收益作为业绩报酬,即浮动管理费,剩余 20%归客户。 5.其他费用包括理财资金管理、运用及处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银行划拨手续费、证券交易费用、审计费、为办理担保而产生的抵质押登 记费等费用、因产品设立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评级费、公证费等,按照 实际发生情况从产品中列支,若产品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费用的,则本产品 应支付给产品管理人,且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 1.现金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 2.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交易所协议式回 购等。 3.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4.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地方 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同业存单、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证券(ABS)、 资产支持票据(ABN)等。 5.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国债、我行认可的定期存单质押担 保的、以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的、且能全额覆盖融资 敞口本息费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其他符合我行认可的低信用风险业务范 围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对非零售客户融资人在行内评级为 AA 以上的非标 准化债权类资产;对非零售客户融资人在行内评级为 A+以上,且:A.以我行 认可居住或商用住宅抵押担保的,抵押率不超过 50%、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的 抵押率不超过 40%,且完全覆盖风险敞口;或 B.以沪深 300 成份股质押,且 2 客服热线: 95352 股票质押率不超过 50%。 6.其它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 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现金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 80%-100%;非标准化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比例为 0-20%。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非因蒙商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 破前述比例限制的,蒙商银行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 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监管部门规 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在资产管理过程中,遇市场变化导致资产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上述区间且 蒙商银行认为可能对客户收益产生重大影响时,蒙商银行将及时调整至上述 比例范围。蒙商银行有权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并于 调整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投资 限制 1.本产品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 200%。 2.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 产品销售区 域 本产品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销售 销售渠道 可通过蒙商银行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移动柜面等渠道购买。 预计募集资 金规模 上限为人民币 100 亿元整 认购期间 2023 年 5 月 17 日(含)至 投资收益起 止日 2023 年 5 月 24 日(含)至 2024 年 5 月 28 日(不含) 产品到期日 2024 年 5 月 28 日,若到期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投资者本金 及收益支付 到期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2023 年 5 月 23 日(含) 还本 清算期 到期日至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还本清算期,还本清算期内不计付利息。 提前 终止 本理财产品有可能提前终止,详细内容见以下“提前终止”。 产品是否可 提前赎回 本理财产品在封闭期内不提供赎回机制,投资者在整个理财期内没有提前终 止权。 产品是否可 转让 否 对账单 存续期间,蒙商银行每月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账单。客户可通过蒙商银 行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查询。 税收条款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等,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包 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理财产品承担,由管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 中支付。理财产品的净值或投资收益为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投资者从理 财产品取得收益所产生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产品是否可 质押 否 3 客服热线: 95352 1.本金及理财收益 1.1 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 (1)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 (2)风险提示 若由于市场剧烈波动或者发生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到期未能正常处置资产组合,则到 期时实际出让或处分的处置收益有可能不足以支付理财产品收益,甚至投资者将损失部分或 全部本金。 1.2 理财产品收益测算 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 4.08%/年,不等于实际收益,理财产品到期实际收益可能高于或低 于业绩比较基准。本产品在扣除银行托管费、销售费、固定管理费、税费等相关费用后的投 资收益若超出业绩比较基准,则我行将对超出部分收取 80%的超额收益作为业绩报酬,即浮 动管理费,剩余 20%的超额收益归客户所有;本产品在扣除银行托管费、销售费、固定管理 费、税费等相关费用后的投资收益若低于或等于业绩比较基准,则银行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1.3 投资者所得收益 (1)计算公式 投资者理财收益=投资份额×(产品到期单位净值-产品初始单位净值) 产品到期单位净值已扣除蒙商银行托管费、销售费、固定管理费、税费、浮动管理费(如 有),投资者获得的人民币理财收益金额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此处计算客户所获理财产品 收益,因产品单位净值小数点保留位数,可能与实际入账有所出入,真实收益以实际入账为 准。 (2)计算示例 情景 1:假设投资者于募集期内认购本产品,投资本金为 100,000.00 元,购买产品时 单位净值为 1.000000 元/份,客户持有份额为 100,000.00 份。产品到期时,产品单位净 值为 1.035000 元/份。 投资者理财收益=100,000.00× (1.035000-1.000000)=3,500.00(元) 情景 2: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须根据投资于基础资产的 本金及收益实际回收情况在扣除相关固定费用后计算客户应得本金及收益;如发生基础资产 无法回收任何本金和收益的最不利情况下,客户将损失全部本金。 假设投资者于募集期内认购本产品,投资本金为 100,000.00 元,购买产品时单位净值 为 1.000000 元/份,客户持有份额为 100,000.00 份。产品到期时,产品单位净值为 0.996800 元/份。 投资者理财收益=100,000.00×(0.996800-1.000000)=-320.00(元) (以上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不代表以上的所有情形或某 一情形一定会发生,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收益以产品管理人的实际支付为准,请谨慎投资。) 2.认购/申购/赎回 2.1 认购期间,投资者可以撤销认购申请。 2.2 认购价格:1 元人民币 1 份 2.3 认购起点金额: 1 万元人民币(最低 1 万元),高于认购金额起点以 1000 元人民 币的整数倍递增。 2.4 本理财产品认购期结束后至到期日之前,不办理申购,投资者无权追加投资。 2.5 本理财产品到期日之前,不办理赎回。 4 客服热线: 95352 3.资产估值 3.1 资产估值范围: (1)本产品资产总值包括产品项下现金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价值总 和。产品资产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价值。本理财产品单位净值=本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本理财产品份额。 (2)本理财产品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价值,确定理财产品资产净 值,并为理财产品的认购和兑付提供计价依据。 3.2 估值方法: (1)银行存款及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2)债券类、债权类等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法估值。 (3)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4)债券型基金按所投基金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5)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采用成本法估值。 (6)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资产(如有) a.按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案,以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和托管人共 同确认的满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的方式进行估值。 b.如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的,按公允价值法估值。 (7)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及时确定公允价值市价的,按公允价值法估值,暂不具备 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按估值技术估值,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按取得时的成本估值。 (8)若本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 法计算其价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3.3 暂停估值: 当产品资产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 产价值时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可暂停估值。 4.理财产品的成立 4.1 理财产品成立的条件:该产品的募集资金累计最小规模超过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 4.2 理财产品不能成立的条件:认购期届满,理财产品募集总金额未达到既定规模,或 经蒙商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则蒙商银行有权宣 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如理财产品不成立,蒙商银行将投资者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 3 个工 作日内退还投资者。 5.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蒙商银行于产品到期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按产品到期单位净值计算的投资者持有的理 财产品本金与理财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6.提前终止 6.1 本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无权单方面决定终止本理财产品。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蒙 5 客服热线: 95352 商银行有权按照本理财产品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主动终止本理财产品。如蒙商银行需要终 止本理财产品的,将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6.2 如遇以下情形之一,蒙商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1)因遇自然灾害、战争、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的; (2)遇市场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收益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 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3)因投资者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4)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 职责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5)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 关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的; (6)因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紧急措施 出台等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的; (7)提前终止产品较维持产品运作更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的; 6.3 一旦蒙商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提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蒙商银行在收到 变现财产后 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进行分配划款,投资者所得根据产品提前终止清算后的资 产净值和投资者持有份额来计算。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期间不计息。 6.4 如理财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等,按照理财产 品相关合同约定计算支付。 7.信息披露 7.1 本产品的信息披露将通过蒙商银行网站(www.msbank.com)发布。 7.2 本产品将在产品成立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成立公告;产品到期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 到期公告。本产品将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 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理财产品成 立不足 90 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日的,可以不编制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7.3 蒙商银行至少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产品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等信息。 7.4 本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将在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后 5 个工作日发布非 标投资公告,披露理财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 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资产面额、资产风险状况等;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发布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 化债权资产的定期公告。 7.5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资产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更,估值方式发生变更或发 生估值错误,产品投资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和托管人发生变更等产品相关重要要素发 生变更及重大事项,将发布临时公告,披露相关情形。 7.6.如蒙商银行调整产品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产品规模(上、 下限)、产品到期日、费用、产品不成立、产品提前终止、产品风险等级等产品信息,蒙商 银行于调整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7.7 蒙商银行有权对产品说明书中上述未涉及的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并提前 2 6 客服热线: 9535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7.8 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 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 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蒙商银行的有 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过客服及投拆热线通知蒙商银行。因投资者未及时告知蒙商银 行联系方式变更,而使蒙商银行在其需联系时无法及时联系,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而 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9.客服及投诉热线:95352 7 客服热线: 95352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蒙商银行理财产品合同 本《蒙商银行理财产品合同》(简称“理财产品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理财产品说明书》 2、《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简称“风险揭示书”) 3、《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简称“客户权益须知”) 4、《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简称“客户协议书”) 5、《理财产品客户申请书》(简称“客户申请书”) 上述文件作为“客户”与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蒙商银行”)之间的理财产品 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非另有说明,上述文件中所提及词语的概 念与定义一致。 请客户认真阅读下列文件,并在充分理解本理财合同的相关收益及风险揭示的前提下, 自愿投资理财产品并签署理财合同。 8 客服热线: 95352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特别提示: 1、 如影响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2、 请您(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3、 请您(客户)充分理解并接受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条款及内容后,再签署理财合同。 4、 本风险揭示书的解释权归蒙商银行所有。 产品说明: 1、 产品名称: 2、 投资及收益币种:人民币 3、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4、 产品风险评级: □一级,即低风险水平 □二级,即较低风险水平 □三级,即中等风险水平 □四级,即较高风险水平 □五级,即高风险水平 5、 产品运作模式: □封闭式净值型 □开放式净值型 6、 投资周期:产品实际投资天数受制于蒙商银行提前终止条款,以蒙商银行公布的 当期产品公告为准。 7、 适合客户类别: □保守型 □稳健型 □平衡型 □成长型 □进取型 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向您提示如下:“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 投资须谨慎”。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在最不利的投资情形下,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 蒙受重大损失,您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蒙商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风险如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在最 不利的投资情形下,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蒙受重大损失,您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 慎投资。具体而言,本理财产品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所述的风险: (一)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依照当前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 国家宏观政策和市场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运作、 清算等业务的正常进行,并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也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被宣告无效、撤销、解除 或提前终止等。 (二)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基金、债券、债券逆回购以及符合约定投资范围的资产等。本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项下 义务人可能出现违约情形,则客户可能面临收益损失、本金部分损失、甚至本金全部损失的 风险。 (三)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为非保证本金类理财产品,其基础资产价值受未来市场的 不确定影响可能出现波动,从而导致客户收益波动、收益为零甚至本金损失的情况。 (四)流动性风险:理财客户无提前终止权,在产品存续期内如果客户产生流动性需求, 可能面临理财产品不能随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 (五)提前终止风险:产品存续期内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或发生蒙商银 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其他情形时,蒙商银行有权提前终止产品。 (六)兑付延期风险:如因本期理财产品项下对应的投资标的变现不及时等原因造成本 期理财产品不能按时支付理财资金,则客户面临产品期限延期、调整等风险。 (七)信息传递风险:蒙商银行将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产品信息 9 客服热线: 95352 披露。客户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 障、非蒙商银行原因的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 信息,并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另外,客户 预留在蒙商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蒙商银行,如客户未及时告知联系方 式变更,蒙商银行将可能在其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客户,并可能会由此影响客户的投 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八)税收风险:蒙商银行暂不负责代扣代缴客户购买本理财产品所得收益应缴纳的各 项税款,若相关税法法规规定产品管理人应代扣代缴相关税款,蒙商银行有权依法履行代扣 代缴义务,则客户面临其取得的收益扣减相应税费的风险。此外,本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 率根据产品发行时现行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测算而得,税收法规的执行及修订可能对本理财 产品投资运作等过程中需缴纳的相关税费产生影响,可能影响客户预期收益。 (九)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 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非蒙商银行原因的系统故障、 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可能对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 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产品收益降低,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 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蒙商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您签署《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前,请仔细阅读本产品的产品说明书、本风险揭示书 和客户权益须知的全部内容,同时向蒙商银行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独立做出 是否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决定。 您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客户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蒙商银行投资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愿表 示。本风险揭示书及相应的客户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 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签字与签章: 1、 通过银行风险承受等级评估,本人的风险承受等级为 自填写),评级有限期至 年 月 日。 级(仅由个人客户亲 2、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风险揭示书、客户协议书、产品说明书 、客户权益 须知、客户申请书等的全部条款与内容,充分了解履行上述文件的责任,具有识别及承担相 关风险的能力,充分了解本理财产品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本人拟进行的理财交易完 全符合本人从事该交易的目的与投资目标。本人声明:“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 投资风险。” (客户手写抄录上述黑体字并签字确认) 客户签字/签章: 3、 理财合同系客户通过蒙商银行提供的电子渠道签订的,蒙商银行、客户通过该电子 渠道进行的任何形式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证书、密码、点击确认等形式均视为双方的 可靠电子签名,此处不需要手写抄录。 10 客服热线: 95352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 尊敬的蒙商银行理财客户: 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资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客户办理流程 (一)个人客户在我行网点购买理财产品,需持在我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借记卡) 作为交易账户,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客户可以在本理财产品的募集期内通过蒙商 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销售渠道购买本理财 产品。 (二)客户通过蒙商银行营业网点购买本理财产品时,个人客户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签署理财合同进行约定购买。 (三)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购买本理财产品时,需事先注册蒙商银 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账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签署理财合同,然后在相应的交易界 面中进行购买。 二、风险评估流程 (一)个人客户在我行首次购买理财产品时,需到我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即 由蒙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通过《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并将评估结果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 (二)个人客户风险评估结果有效期为 1 年,期间购买理财产品无需再次评估。若个 人客户超过 1 年未再次进行风险评估或判断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产生变化,应主动在蒙商银 行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三)个人客户风险评估按照《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须回答涉及自 身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风格及目的、风险承受能力四个方面共 15 小题,得出风险评 估结果。 1、风险测评评级定义及各评级与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的匹配关系详见下表: 分值范围 客户类型 客户风险 承受能力等级 适合的产品类型 20 分及以下 保守型 一级 低风险产品 21-39 稳健型 二级 低、较低风险产品 40-67 平衡型 三级 低、较低、中风险产品 68-86 成长型 四级 低、较低、中、较高风险产品 87-100 进取型 五级 低、较低、中、较高及高风险产品 ☆低风险产品:主要投资于国债及高信用等级债券等资产; ☆较低风险产品: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低风险较高信用等级的债券等标准化资产, 以及符合相关资产准入标准的其他债权资产; 11 客服热线: 95352 ☆中风险产品:主要投资于较高信用等级的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债券、非标准化债权资 产,以及部分符合相关资产准入标准的的权益类资产等,在市场环境不利且风险超出可控范 围情况下,本金存在损失的可能; ☆较高风险产品:主要投资于较低信用等级的债券、新债申购、基金组合、新股申购、 定向增发、非上市股权等较高风险资产等,具有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特点; ☆高风险产品:主要投资于基金、股票(包括境内和境外)股权等权益类资产,奢侈品、 收藏品等另类资产,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 2、蒙商银行可根据本行产品实际的投资运作情况自行确定产品归属的风险等级。同时, 建议中等风险以上的产品仅向有投资经验的客户销售。 三、信息披露 (一)蒙商银行将按照产品说明书具体约定的方式、渠道和频率披露产品信息,请您仔 细阅读。 (二)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内,蒙商银行有权通过网站、短信、电话等其他渠道发布公 告,对产品说明书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 (三)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 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 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蒙商银行的 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过客服热线通知蒙商银行。因投资者未及时告知蒙商银行联 系方式变更,而使蒙商银行在其需联系时无法及时联系上投资者,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 策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联系方式 蒙商银行网址:www.msbank.com 投诉及咨询热线:95352 个人手机银行网址及二维码:http://m.msbank.com/ 五、特别提示 如您对我行发售的理财产品和服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蒙商银行营业机构工作人 员、95352 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反映,我们将予以受理。 12 客服热线: 95352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 甲 方: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乙方: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 2 号 A 座 咨询投诉电话:95352 重 要 提 示 尊敬的客户: 为了维护甲方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特别是黑体字条 款),关注您在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乙方予以说明。 本协议书是规范甲、乙双方在理财业务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经甲方与乙方协 商一致,就甲方购买乙方本协议约定的理财产品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一)理财币种: (二)理财产品名称: (三)理财产品编号: (四)理财金额/份额(元): (五)投资期限(天): (六)甲方指定下列账户为本理财产品交易账户(银行结算账户),专用于本理财产品 的购买、兑付、支取、清算交易,具体信息如下: (七)本理财产品具体信息以产品说明书规定为准。 二、风险提示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该类产品是高风险投资产品,乙方不保证本金和收益,甲 方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甲方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并自愿承担各种风 险,在已充分了解协议和相关文件内容后,根据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谨慎投资。 三、甲方声明 (一)本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自然人,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协议并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已详细阅读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内容,并充分理解本理财产品相关的收益和潜在 风险,自愿购买理财产品,并遵守本协议、产品说明书及本理财产品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三)保证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合法,且对于该资金具有完整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甲方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行为已履行所有合法、必要的授权、审批、通知、登记和备案手续, 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内部章程规定的情形,且不会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 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四)甲方已经向乙方如实披露其风险承受能力状况及相关信息。甲方已充分理解本理 财产品内容,完全知晓产品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愿意并能够承担这些风险。乙方向甲方提 13 客服热线: 95352 供的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参考,甲方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出于甲方自己的判断,乙方不承担 任何责任。 (五)甲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士或外籍人士的,其购买 理财产品的资质、资金、程序等相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同意签署本协议后,即乙方有权在约定时间从约定交易账户扣划甲方本协议项 下的理财款项。 (二)甲方有权依照理财产品合同约定获得投资收益,在产品投资期内,投资本金不另计 存款利息。 (三)甲方保证投资资金系其合法拥有,有权投资本理财产品,且投资本理财产品符合法 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反洗钱等规定)。 (四)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乙方应对甲方相关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及 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资料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原经办 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协议履行过 程中乙方需联系甲方时,将按照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联系甲方。 (五)甲方承诺如果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发生变化时,须主动向乙方申请重新评估,如因甲 方未尽告知义务或未向乙方申请重新评估,导致甲方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乙 方不承担责任。 (六)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约定交易账户及时足额划转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七)甲方承诺在产品存续期内,除非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行权终止理财产品,否则不得 要求乙方在产品非开放日提前退还已扣划款项,且不得将约定交易账户销户。 (八)乙方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将本金及收益划入约定交易账户后,即视为已向甲方完成 支付义务。因约定交易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账户变更或异常, 甲方应及时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投资本金与收益 无法入账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九)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在 产品说明书中载明。乙方亦有权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 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乙方网 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 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签署本协议。 (十)乙方不负责代扣代缴甲方应缴纳的税款,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另有规定或产品 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一)甲方对销售文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未 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乙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 (十二)本协议记载的交易金额是甲方首次认购/申购时的金额,如果本理财产品具有追 加认购、申购、赎回等可能引起交易资金变化的功能,且甲方办理过上述交易,则甲方持有金 额应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甲方不得以本协议记载的交易金额向乙方提出赎回、偿还等要求, 而必须以乙方系统记载金额提出赎回、偿还等要求。 (十三)通过其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购买理财产品须遵从乙方 相关规定。 (十四)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对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十五)如果发生本理财产品基础资产项下义务人未按时足额付款等情形,甲方同意,乙 方有权向上述义务人进行追索,追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 费等全部费用)将从追索回来的款项中优先扣除。 14 客服热线: 95352 (十六)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代表甲方参加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乙方并有权代表 甲方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 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委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 产重整。 (十七)在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收集、 存储甲方在办理本业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个人信息,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 可将上述信息用于监管报送、资金扣划、产品赎回兑付、交易信息记录、处理本业务项下的纠 纷。上述信息的范围包括甲方的个人基本资料、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等。 对于甲方同意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开展 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接收信息的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 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 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五、免责条款 (一)因监管部门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非蒙商银行原因的系统故障、 通讯故障等不可控制因素,导致乙方无法或延后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 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无过错的原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 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三)非因乙方过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遗失协议、甲方协议被盗用、本协议交易账户 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理财业务申请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权益须知均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地区的法律法规)。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 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本协议在满足产品说明书中的约定条件下,经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后生效。本协 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除按产品说明书约定甲方或乙方享有的提前终止权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或交易资 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八、信息公告方式 理财产品说明书作为理财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客户无特殊要求,蒙商银行将以电 子版本提供,可通过下述方式查询或询问。 网站:www.msbank.com 客服热线:95352 15 客服热线: 95352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理财产品客户申请书 客户类型:个人 年 客户姓名 客户账号/卡号 理财产品名称 理财产品编号 申请业务类型 月 □约定购买 □约定赎回 □换卡(新卡号) □撤销约定(原流水号) □其他 理财币种(□钞 □汇) 理财金额/份额 客户身份证件类型 客户身份证件号码 □本人自愿购买蒙商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同意蒙商银行从上述指定账户扣 经办人: 划购买款项。 复核人: □本人同意按理财合同的规定进行约定赎回及其他业务。 □本人自愿将原卡号下所有理财产品份额转移至变更后的卡号,两张卡持有 人均为本人。 □本人自愿按理财合同的规定撤销对理财产品未成交的约定购买、约定赎回。 □“理财金额/份额”在购买时显示为货币金额,在赎回时显示为产品份额。 蒙商银行盖章: □本人已理解和接受《蒙商银行理财业务合同》(《蒙商银行理财业务合同》 由以下文件组成:《蒙商银行理财业务申请书》《蒙商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 《蒙商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蒙商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蒙商银行 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的全部内容,清楚了解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内容及 可能出现的风险。本人知悉、确认本理财业务申请书一经签署,《蒙商银行 理财产品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 客户签字: 16 日

1.蒙商银行鑫喜系列之智明370天2023年第三期封闭式理财产品说明书.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