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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印发《上海商学院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及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商院人〔2021〕25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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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商院人〔2021〕25 号 关于印发《上海商学院教师岗位分类管理 及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上海商学院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及考核评价办法 (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上 海 商 学 院 2021 年 3 月 30 日 -1- 上海商学院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及考核评价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适应新 时代教师队伍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教师评价机制,激励 广大教师教书育人,为学校发展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保障, 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 《关于加强新时 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化高等学校 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试 行市属高校教师分类考核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 神,结合我校校院两级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德为先,突出教书育人实绩。牢记为党 育人、为国育才使命,注重教育教学职责的履行情况,培养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科学有效,改进完善结果评价。强化过程 评价,健全综合评价,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标 准的考核评价导向,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全过程覆盖评价, 激励教师人人尽展其才。 -2- (三)坚持统筹兼顾,人岗匹配分类管理。遵循教育 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构建适应教师职业不同发展阶段 和不同岗位类型的聘用体系。 (四)坚持特色办学,成效水平同时并举。主动服务 国家和社会需要,激励教师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 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 分类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教师,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水平, 聘用在专任教师岗位,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承担教书育人使 命的人员。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实验教师、继续教育教师等 教师岗位,不分岗位类型,其设置及管理由学校另行规定。 “双肩挑”、 “上商学者”及其他特殊岗位,具体设置另行规 定。 第二章 岗位类型和比例 第四条 岗位类型 根据教师岗位工作职责的不同,教师岗位一般分为教 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等三类。 (一)教学为主型岗位 教学为主型岗位是指主要承担课程教学工作和开展教 学研究,参与一定科学研究的岗位。 (二)教学科研型岗位 -3- 教学科研型岗位是指承担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 岗位。 (三)科研为主型岗位 科研为主型岗位是指主要承担学科学术研究或研发服 务等工作,承担一定教学工作的岗位。一般在研究基地、研 究所或有特殊需要承担重大项目或重要研究工作的人员所 在学院(部门)进行设置。 第五条 岗位比例 教学科研型岗位是学校教师岗位的主体;教学为主型岗 位占比一般不超过学校教师总数的 30%;科研为主型岗位占 比一般不超过学校教师总数的 5%。 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各类岗位的具体比例,报学校 审批。 第三章 岗位聘用条件和聘期 第六条 不同岗位类型教师须符合相应岗位的聘任条件 (一)教学为主型岗位 申请教学为主型岗位的教师应具有丰富的从事本专业 教学实践经验,教学效果优良,教书育人成效显著,年满 45 周岁及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公共基础课的教师; 2.承担专业课程的教师,年满 50 周岁及以上; 3.省部级及以上教改项目或课程建设项目主持人;或获 -4- 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教材奖;或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类荣誉称 号或奖励。 (二)教学科研型岗位 申请教学科研型岗位的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课程教学能 力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科研为主型岗位 申请科研为主型岗位的教师应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具 有发表高水平论文和承担重要研究项目的能力。应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 1.近五年内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近五年内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内外 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多篇;或获得省部级及 以上重要批示多份; 3.近五年出版专著或译著多部。 第七条 岗位聘用方式 学校实行岗位协议管理,与教师签订岗位协议。岗位聘 期一般为 3 年。 第四章 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岗位基本职责 (一)遵守教师思想政治要求和师德规范要求; (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和科研工作任务; (三)积极参加专业发展培训; -5- (四)参加管理服务和社会服务。 第九条 思想政治和师德规范要求 (一)牢记立德树人使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 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 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将思想政治教育贯彻教育教学全过 程,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二)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 之心,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贯彻 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树立 崇高的职业理想,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做学生锤炼品格的 引路人,做学生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做学生创新思维的引路 人,做学生奉献祖国的引路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高校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师德规范。 (三)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公开言 论守规矩,不在课堂上发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政 治观点,遵守教育教学纪律。 (四)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 新为己任,坚持“以学生为本”的理念,有高尚师德、优良 教风和敬业精神,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为人 师表,教书育人。 第十条 岗位工作要求 -6- 不同岗位类型教师须完成所聘岗位规定的工作量,工作 量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岗位工作量管理办 法,报学校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专业发展要求 教师参加培训、研修的情况作为教师工作要求和考核评 价的重要内容。学校依托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提供各类培训以 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具体培训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岗位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岗位考核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注重综合评价与重点评价相结合。对教师的思想 政治、师德规范、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发展和社会服 务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同时尊重个人特长,对教师在相关 领域取得具有影响力的突出成果进行评价,强化教学考核的 基础地位。 (二)注重分类考核与分段考核相结合。针对不同岗位 类型、处于职业生涯不同发展阶段的教师,根据教学安排和 周期,建立合理的考核评价指标。 (三)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健全符合高等 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特点的评价机制,对教师专业发展 起到引领作用,考察团队合作及社会效益,尊重和认可团队 参与者的实际贡献。 -7- 第十三条 日常考核 日常考核是对教师平时出勤、日常工作等情况进行考 核,由教师所在学院自主进行,具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是指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对教师该年度的思想 政治、师德师风、岗位履职情况和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各 学院根据学校统一安排组织实施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聘期考核 聘期考核是教师岗位聘用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对教师 聘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全面评价。聘期 考核的结果是教师续聘、低聘、解聘及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同时和晋级、奖惩、津贴发放、岗位调整等绩效激励挂钩。 (一)考核内容 聘期考核重点考核教师聘期内思想政治表现和遵守师 德规范情况,完成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和社会服务职责履行 情况,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情况等。 (二)考核组织 1.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教师岗位的分类管 理与聘用,审核考核结果等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人事处。 2.各学院聘任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教师聘期考核的实 施和协调等工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细则,报 -8- 学校审核备案。 (三)考核程序 1.启动考核。聘期结束前,学校启动聘期考核工作。 2.个人自评。教师按照不同岗位类型的职责要求认真总 结评价。 3.学院推荐考核意见。各学院聘任工作小组全面审核考 评材料,结合日常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和聘期内岗位职 责完成情况等,对教师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考核意见并确定 考核等级。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 4.审核考核结果。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考核意见 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结果。 5.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考核结果,接受教职工监督 和复议。 6.考核结果审定。公示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考核等级的确定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两个档次:合格、不合格。 1.完成聘任岗位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各项工作任务要求, 考核结果认定为合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聘期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1)师德考核不合格的; (2)教学考核不合格的; (3)科研考核不合格的; -9- (4)未按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完成学校和学院安排 的工作任务的; (5)其他经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不合格的。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1.聘期考核合格的教师可申请续聘原岗位,或选择应聘 其他岗位类型。 2.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扣发聘期内的绩效考核奖, 并予以低聘、转聘或不予续聘。 如低聘,低聘的第 1 年内,扣发绩效考核奖,当年度国 家工资中的薪级工资不予晋升。如下一聘期内达到原岗位考 核要求,可以恢复原岗位聘用;如在下一聘期再次考核不合 格,学校予以转聘或不予聘用。 如转聘,根据岗变薪变原则,按转聘后岗位确定相应岗 位类型和待遇。 如确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1 年聘期,延长聘期 内,学校暂停其原职务岗位的聘用,下降一级岗位,扣发绩 效考核奖,当年度国家工资中的薪级工资不予晋升。如果 1 年期满后考核合格,可续聘原岗位;如果考核仍为不合格的, 应予解聘。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十六条 教师对聘用和考核工作过程的相关事项处理 有异议的,或发现工作存在有失公正、徇私舞弊现象,可以 - 10 - 向办公室或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或反映。教师须实事求 是,据实主张,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七条 教师对涉及本人的聘用与考核结果有异议 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项处理意见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依据《上海商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有关 规定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此前学校有关 岗位聘任工作文件与本办法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 位的考核评价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其他办法规定设置的特 殊岗位类型,其管理和考核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1 年 3 月 31 日印发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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