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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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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有效防范和妥善处 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保证学校教学、科研顺利进行,保障师 生个人安全和财产安全,创造安定校园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5 号)、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 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54 号)、 《易制毒化学 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03 号)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 10 部门联合公布的《危 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 (二)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 (三)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 的化学品;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 3 部门联合公布的《麻 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的药品; (五)国务院公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在本条涉及目录中,易制毒(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麻 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统称为管制类危险化学品, 1 其余危险化学品统称为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强 化和落实储存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第四条 管理体制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校化学 品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齐抓共管,实验管理中心负责相关项目报批及日常监督、检查等 工作。 第五条 学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为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同时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安全管理员。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检查和监督 工作,并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与考核;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 预案、危险化学品操作规程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督促规章制度的执行,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三)督促单位内各实验室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制度, 建立和管理本单位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台账; (四)各学院(校区、校级研究机构)负责本单位各实验室 (课题组)所有化学品的申购初审和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法 2 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工作; (六)本单位安全管理员或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人退休、离岗, 或其他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人员变动时,须及时安排符合规定要 求的人员上岗并监督做好危险化学品的账物清查和交接工作,避 免造成危险化学品遗失、管理缺位等问题。 第三章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治安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提倡开展微型化、无害化绿色实验,减少危险化学 品的使用量。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符合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 要,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和用量,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 费现象,严禁超量购买和储备。 第八条 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采购。申购人填写需求申请, 申购人所在实验室的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后, 由专人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采购规定实施采购;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单位采购危险品。严禁私自接受或 转让危险化学品。 第九条 管制类易制毒、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实 施采购。申请人需填写《危险物品、剧毒、易制毒耗材购置论证 报告》,落实储存条件和安全防护措施,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 3 核签字盖章后提交实验管理中心,实验管理中心、安全保卫处根 据使用单位申请材料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申购手续,获得购买许 可后实施采购。 第十条 办理相关采购手续后,使用单位可在使用前 1 周通 知供应商送货。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委托经国家资质认定的运 输企业运输,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使用 学校不设校级危险化学品仓库。危险化学品原则 上随用随由供应商供货,不留库存。各实验室不得长期存放危险 化学品,购买数量以 1 周(或单次)使用数量为限,不得多购。 第十二条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经常对涉及储 存、使用、运输的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学生以及其他相关 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使其必须掌握危险化 学品的危害性与危险性,确保储存与使用、运输安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 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管理台账和使用记录要 齐全,按程序严格办理使用手续并做好登记。 危险化学品收货时必须严格检查和验收,建立采购和使用台 账,易燃易爆品、氧化剂以及具有混合危险的物质严禁混合贮存; 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更换工作岗位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开 列清单,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监督交接,交接清单要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剧毒、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必须专室或专柜(或保 4 险柜)储存,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实行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的“五 双”管理制度。储存危险化学品场所,必须具有通风、防晒、防 火、防爆、泄压、防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等 设备、设施和安全警示措施,特殊情况还需具有监测监控设施。 第十五条 使用剧毒危险化学品必须 2 人以上在场,且具备 有效的安全应急预案。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操作规程,严防腐蚀受 伤、中毒;凡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须及时缴回,由管理人 按上述要求保管,不准私自保存,不准随意丢弃、倾倒,更不准 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将剧毒物品随意带出使用场所。使用 后的剧毒变质料、废弃溶液必须妥善处理,严禁未经处理就随意 乱倒,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 对于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实验,指导教 师及相关实验人员必须做好每次的使用情况记录,使用情况要详 细记录、以便存查。 学生使用危险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和监督,讲授安全操 作方法,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储存场所进 行安全检查,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盘点、检查。一旦发现可能发生 的安全隐患,立即上报,防止变质、自燃和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生产(实验室内合成 等)和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 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5 第十九条 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 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学校安全保卫处及实 验管理中心报告,具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必须同时向公安部门报 案。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各学院(校区、校级研究机构)要加强对有毒、 有害废液、废固及废气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抛弃废 固、倾倒废液、排放废气。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废弃危险化学 品的收集、分类、登记和转运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校区、校级研究机构)管理人员必须 将各实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按规定分类存放,并严格标注,认真 填写有关危险废物登记转移单。学校定期组织招标有资质的废弃 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署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协 议,按照废弃危险化学品转移的规定,办理相关转移和处置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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