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科研项目重要事项变....pdf
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文件 昆植科字〔2016〕6 号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科研项 目重要事项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所科研项目的管理,经研究,现将《中国科 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科研项目重要事项变更暂行规定》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 2016 年 4 月 15 日 - 1 - 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科研项目 重要事项变更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以下简 称研究所)科研项目变更行为,确保各类科技项目顺利实施,根 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 见》(国发〔2014〕11 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87 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 金工作管理办法》(国科金发计〔2014〕75 号)等项目主管部门管 理办法,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项目变更,是指自任务书(合同或协 议)签订之日起至任务书(合同或协议)约定验收之日止,对已 由任务书核准约定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人员、研究内容或 研究计划、项目进度和完成期限(包括提前结题或延期结题)等 各类事项的调整,以及项目终止的行为。 第三条 项目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一经签订应认真履行, 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进行项目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 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项目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条 项目依托单位变更: 1. 各级项目均采取项目负责人自愿申报的原则。 2.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无法在研究所内执行 - 2 - 的项目,须履行以下程序,研究所和科技合作处向项目主管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变更主持单位并划转经费: (1)项目负责人提出变更项目依托单位的书面申请材料:明 确变更前该项目执行情况;形成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权属情况; 项目经费到位、使用和结余情况,并提供调入单位同意该项目转 入的函。 (2)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研究组内人员变更项目依托单位的, 由研究组组长审批;研究组组长变更项目依托单位的,由所属部 门负责人审批。 (3)研究所作为原项目依托单位将根据有关项目管理办法, 提出同意变更、不同意变更或中止项目的请示意见,按照有关程 序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3. 项目管理部门明确规定不允许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依 托单位的,因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等原因无法执行项目的,按照 国家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处理。 4. 研究所自主部署项目不得变更负责人,负责人工作单位 调动项目随之撤项。 第五条 项目名称或研究内容等重大调整: 1. 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其项目名称和研究内容原则上 不允许变更; 2. 项目名称或研究内容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须在项目 - 3 - 执行时限中期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申请中须说 明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的情况及变更对于项目的影响,报科技合 作处办理相关手续。 3. 研究所自主部署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原则上不得变更项 目名称或研究内容。 第六条 项目骨干成员变更: 1. 项目组中骨干成员不在岗需及时提出项目人员变更;非 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允许随意变更项目骨干成员。 2. 项目骨干成员变更须在项目执行时限中期前,由项目负 责人提出书面变更申请、项目骨干成员本人同意,报科技合作处 办理相关手续。超过执行时限二分之一提出变更申请的原则上不 予受理。 第七条 项目延期结题: 1. 由于自然条件或其它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结题的,参 照项目管理条例,允许延期的可提出延期申请; 2. 申请延期结题应在资助期限届满至少 2 个月前由项目负 责人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申请中须说明项目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 情况、以及延期结题原因、延期期间任务安排等,报科技合作处 办理相关手续。 3. 一般延期结题时间不超过 1 年,仅允许延期 1 次。 第八条 报上级部门审批: - 4 - 以上变更经科技合作处审核后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未 经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前,项目应按原计划进行。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研究所承担的所有科研项目实施过程 中发生的变更。 第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科技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 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综合办公室 2016 年 4 月 18 日 印 发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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