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修订)》(常理工科〔2019〕7号).pdf
常熟理工学院文件 常理工科〔2019〕7 号 关于印发 《常熟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修订) 》 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 《常熟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修订) 》已经校长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熟理工学院 2019 年 2 月 26 日 1 常熟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学风建设,严明学术纪律, 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营造优良学风和育人环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 不端行为办法》 、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 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苏发〔2018〕 18 号)以及《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 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苏教科〔2018〕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指从事学术活动的行为规范,是 学术共同体成员必须遵循的学术界普遍公认的各项学术道德 准则。 第三条 为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 管理,学校在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创新载体平台、 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 参与实施的科技人员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 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学校对成果进行真实 性审查。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常熟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 2 人员和学生等人员。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常熟理工学院名义从事的各类学 术活动,包括论著撰写、学生毕业论文撰写、项目研究、知识 产权、奖项申请以及学术交流等。 第二章 第六条 学术道德规范 上述各类人员在从事上述学术活动时应严格遵守 国家相关法律,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遵守学术引 文规范。 1.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须注明出处; 2.研究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 或实质部分。 (二)研究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 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 1.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应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应按照对研究 成果的贡献大小,或根据学科署名的惯例或约定,确定署名者 顺序; 2.所有署名人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合作研究的项目 负责人或成果的第一署名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3.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为通讯作者,该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三)公开研究成果、研究数据等必须尊重事实、完整准确。 1.保证实验记录和原始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实验记 3 录和原始数据原则上应永久保存,以备考查; 2.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疏漏或错误,应尽快以适当 方式公开纠正。 (四)学术活动涉及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或人 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规定和伦理道德方面的要求。 (五)在参与推荐、答辩、评审、鉴定等学术活动中,应 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坚决抵制各种不良影响和干扰。 (六)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 种造假、篡改、剽窃和其他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 信的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1.不注明出处,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发 表(包括提交课程论文); 2.以翻译或直接改写的方式,将外文作品作为自己原创作 品的内容予以发表; 3.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原创; 4.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 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 5.自己照抄或部分袭用自己已发表文章中的表述,而未列 4 入参考文献。 (二)伪造与篡改的行为 1.伪造或篡改研究条件、研究数据、研究过程、研究结论; 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伪造注释(将转引标注为直接引用,引用译著中文版却 标注原文版,均属伪注)、文献资料; 4.伪造履历、证书、论文发表证明、同行评审人信息、评 审意见等; 5.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虚假署名的行为 1.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他人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 2.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 3.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4.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四)妨碍他人研究的行为 1.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 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样品、数据、 软件或其他与科研有关的物品; 2.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 3.干预考试成绩评定、研究成果鉴定、论文评阅和论文答 辩等。 (五)一稿多投的行为 5 同一作者,在法定或约定的禁止再投期间,或者在期限以 外获知自己作品将要发表或已经发表,在期刊(含印刷和电子 媒体)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 种期刊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 (六)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 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或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求 职、发表论文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七)代写代投论文的行为 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委托中介方代 投论文或对论文实质内容进行修改。 (八)滥用学术信誉的行为 1.夸大、炒作个人学术成果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 2.在各类评审、评估、奖项评定时,出于直接、间接或潜 在的利益冲突而做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 3.在媒体或其他公开场合为企业或产品做虚假、夸大等不 实宣传。 (九)其他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 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 为情节严重: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6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七)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八)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第九条 附 则 本规范中未作规定的、或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的规定。对于学术不端 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和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常理工科〔2018〕2 号文发布的《常熟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修订) 》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抄送: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科技厅。 常熟理工学院科技产业处(社会科学处) 2019 年 2 月 26 日印发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