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pdf
附件 2: 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秩序, 树立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复旦大学章程》,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具有复旦大学学籍的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规定(以下称违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以下称处分)的,依 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处分。 对于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的学生,可以不给予处 分,但是可以根据违纪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责令改 正、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三条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 学籍。 警告处分的期限为六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九个月, 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在处分期限内受到处分的,从前一处分解除之日起计算;注销复 旦大学学籍的,处分同时解除。学生受到处分,尚未解除的,不 得给予表彰和奖励。 - 17 - 学生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内表现不合格的,应当撤销留校查 看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处理的,依照下列规 定给予处分: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受到除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司法处 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引诱、教唆、胁 迫他人违纪的; (二)在非常时期违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违纪以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四)受到处分后再有需要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给予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自动放弃违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 纪结果发生的; (二)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被胁迫参加的; (三)违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违纪以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供述自己的违纪行为, 态度端正的; - 18 - (五)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 协助学校调查违纪事实、收集有关证据的。 第七条 作出处分决定以前一人有数种违纪行为的,除给予 开除学籍的以外,应当在数个处分中最高处分以上,酌情给予处 分。 第八条 提出处分和解除处分建议的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 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学生违反安全、公共秩序管理规定,需要给予处分、 解除处分的,由保卫处提出建议; (二)学生违反外事和港澳台事务管理规定,需要给予处分、 解除处分的,由外事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建议; (三)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规定,需要给予处分、解除处分的, 对研究生,由研究生院提出建议;对全日制本科生,由教务处提 出建议,但对全日制医学本专科生,由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 建议;对非全日制本科生,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建议。 确定主管部门有困难的,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第九条 参与违纪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 回避,当事人可以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 公正处理的。 - 19 - 参与提出处分建议的人员不得参与作出处分决定;参与提出 解除处分建议的人员不得参与作出解除处分决定。 第十条 参与违纪处理人员的回避,由分管副校长或者学校 党委副书记决定,但参与作出处分和解除处分决定人员的回避, 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前,应当收集学生违纪的 证据,核对学生的基本信息,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 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 申辩,征求学生所在院系的意见。 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后,应当由法律事务室进行合法性审 查,分管副校长或者学校党委副书记审批决定;需要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所在院系、就读专业、学号等基 本信息; (二)违纪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校长签名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日期。 第十三条 处分期满的,由主管部门征求学生所在院系的意 见,提出解除处分建议,分管副校长或者学校党委副书记审批决 定。 - 20 - 第十四条 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所在院系、就读专业、学号等基 本信息; (二)处分的种类和期限; (三)学生在处分期内的表现; (四)解除处分的决定; (五)校长签名和作出解除处分决定的日期。 第十五条 送达处分决定书和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 交学生本人;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学生或者他的 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 可以邮寄送达。学生本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 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 为送达。 第十六条 学生本人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在处分决定书送 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处分决定,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除 外。 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和解除处分决定书副本应当抄送有关 的部门和院系。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公告决定书副本。 处分和解除处分材料由主管部门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 本人档案。 - 21 - 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八条 书写、张贴、展示、散发或者通过互联网发布、 传播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标语、条幅、 漫画、传单、书刊、光盘等材料,散布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和扰乱公共秩序的言论和谣言,或者煽动闹事的,给予严重警告 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进行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的,给予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保密制度,公开、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 资料和其他物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公开、传播处于保密阶段 的科研项目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泄露秘密的,给予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干扰自然灾害防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干 扰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救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室、资料室安全制度, 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除学校另有规定外,在校园内使用明火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宿舍内违禁保存危险品,使用大功率电器, 或者更改建筑结构、设施、设备,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擅自挪用、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和其他安全设 - 22 - 施,或者侵占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制度,不听劝阻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阻碍学校进行安全管理,不听劝阻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 为,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章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参加传销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擅自在校园内传教,或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 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建立社会团体或者校内非 社会团体组织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从事报纸、期刊、图书、 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 23 - 第三十四条 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煽动、教唆、策划、组 织聚众斗殴,或者持械斗殴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校园内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 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扰乱校园秩序,或者有其他寻衅滋事 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 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 图片、音像、影片和其他淫秽物品,或者传播淫秽信息的,给予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发生婚外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 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十条 行为违反社会公德,妨害社会风化,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一条 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刻 画、涂写,或者张贴、悬挂、展示宣传品和标语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 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 - 24 - 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 改、增加的操作,或者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 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 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破坏、伪造安全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四条 乱扔、乱丢、乱倒废弃物,严重影响环境卫生, 或者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学校作息管理规定,干扰他人正常学习、 工作和生活,扰乱校园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章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和处分 第四十六条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致人受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宿舍、住宅、办 公室、实验室,或者搜查他人身体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 威胁、恐吓、骚扰他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 第五十条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公然侮辱他人的,给予 - 25 -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 人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五十二条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给予警 告处分;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 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章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和处分 第五十三条 盗窃、诈骗、抢夺、哄抢、敲诈勒索、故意毁 坏公私财物,价值不满一千元的,给予警告处分;价值一千元以 上不满五千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 分;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 以上处分。 第五十四条 盗窃、故意毁坏公共图书,价值不满三百元的, 给予警告处分;价值三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盗窃、 故意毁坏孤本、珍本、善本,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给予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 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给予警告 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26 - 价值不满二千元的,给予警告处分;价值二千元以上不满八千元 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价值八千元以上的,给予留校 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十七条 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不满八千 元的,给予警告处分;数额八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数额二万元以上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十八条 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或者违反本单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 分。 第五十九条 明知是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 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第六章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考场纪律,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服 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十一条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 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十二条 在考场或者考场附近区域内干扰考场秩序,不 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 27 - 第六十三条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和考试材料的,给予严重 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考试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处分: (一)携带通讯设备参加考试; (二)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闭卷考试,或者携带 规定以外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开卷考试的; (三)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 材料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和手势,传、 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和考试材料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和考试材料,或者胁迫他 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偷换、涂改答卷、考试成绩和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七)其他作弊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采 用抢夺、盗窃等手段获取试题、答案,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非法 出售试题、答案,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故 意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个人信息,组织、参与团伙作 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或者作弊二次以上的,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学术规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 - 28 - 警告处分: (一)在论文或者研究报告中伪造、篡改数据、图片、文献 的; (二)抄袭他人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 (三)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 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介绍他人买卖论文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他人代写论文,代他人写论文, 或者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的,学生参加的学校相应课程或者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成绩 记为不合格,并不得补考。 第六十八条 违反课堂纪律,严重干扰教学秩序的,给予警 告处分。 第七章 妨害学校管理的行为和处分 第六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后逾期不归的,给予严重警告 处分。 第七十条 在指定场所以外进行文艺体育活动,不听劝阻, 或者擅自进行群众性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 29 - 第七十一条 违反学校规定,出借、出售本人证件、互联网 专用账号二次以上,或者盗用、冒用他人证件、互联网专用账号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档案 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十二条 擅自设置代理服务器供校园网外非授权用户使 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留宿他人或者在他人宿舍 留宿,擅自调换宿舍、床位,或者将宿舍、床位出借、出租给他 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 分。 第七十四条 在宿舍内饲养动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 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给予严 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十六条 擅自在校园内散发商业广告,不听劝阻的,给 予警告处分。 第七十七条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学校学术信息资源的,给 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十八条 违反学校规定,干扰、破坏学生组织选举、推 荐程序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十九条 违反财务纪律,自收自支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十条 在担任助教、助研、助管过程中,或者在勤工助 - 30 - 学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八十一条 阻碍学校调查违纪事实、收集有关证据、给予 处分的,给予警告处分;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以暴力、威胁、 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 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十二条 对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采取的紧急措施的,依照 非常时期的紧急令给予处分;紧急令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 定给予处分。 在对外交流活动中,违反接收学校规定,或者违反当地法律, 受到处罚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处分。 委托培养学生、非学历教育培训生、进修教师、来校交流学 生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除参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处分外,还应 当通知其所在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 应当终止培养、培训、进修、交流,责令离校。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 本数。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复旦大 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 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