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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惠企政策汇编 (2021) 汶上县科学技术局 2021 年 4 月 目 录 一、国家级 1、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1 2、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 施………………………………………………………………6 二、省级 3、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若干措施…………………………10 4、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16 5、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20 6、关于推进科技型企业科创板上市的若干措施………………24 7、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27 8、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31 9、关于提高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额度的通知 ………………………………………………………………34 10、关于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实施意见 ………………………………………………………………35 11、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41 12、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标准……………………………53 13、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59 14、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标准……………………………70 15、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办法…………………………80 16、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84 17、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89 18、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93 19、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99 三、市级 20、济宁市重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扶持意见…………………105 21、济宁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112 22、济宁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121 23、济宁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128 24、济宁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136 25、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140 26、济宁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省级配套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151 一、国家级 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 序发展,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 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 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 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事业单位和企业。 二、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要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 政策引导保障,注重激励约束并举,调动社会各方参与。通过 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 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深度融合。 三、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 谁撤销”。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 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 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 他领域扩张。 四、新型研发机构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 (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 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 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1— 五、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 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 下简称“院所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 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一)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 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营 业务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分配机制等。 (二)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出资方、产业界、行业领 域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选定院所长,制定修改 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薪酬分配 等重大事项。 (三)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科 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管理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 议,对理事会负责。 (四)建立咨询委员会,就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 问题、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开展咨询。 六、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 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 落实到位。 七、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 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科学 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 态设立调整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 配科研设备。 八、新型研发机构应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充 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自主面向社 会公开招聘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 —2— 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以项目合作 等方式在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技术研发和服务的高校、科研 机构人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 九、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分类评价体系。围绕科学研究、 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等,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指标,突出创新质 量和贡献,注重发挥用户评价作用。 十、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公开渠道 面向社会公开重大事项、年度报告等。 十一、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适用以下政策措施。 (一)按照要求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 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各类政府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和 人才计划。 (二)按照规定组织或参与职称评审工作。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规 定,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 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四)结合产业发展实际需求,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 盟,探索长效稳定的产学研结合机制,组织开展产业技术研发 创新、制订行业技术标准。 (五)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和人才交流合作。建设国家国际 科技合作基地和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开发国外人才资源, 吸纳、集聚、培养国际一流的高层次创新人才;联合境外知名 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等开展研发,设立研发、科技服务 等机构。 十二、鼓励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进行登记 管理,运营所得利润主要用于机构管理运行、建设发展和研发 创新等,出资方不得分红。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 转化个人所得税、科技创新进口税收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十三、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管理。鼓励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运营 所得利润不进行分红,主要用于机构管理运行、建设发展和研 发创新等。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 号) ,企 业类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依照《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企业类新型研发 机构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十四、地方政府可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综合采取以下 政策措施,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 (一)在基础条件建设、科研设备购置、人才住房配套服 务以及运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新型研发机构有序建设 运行。 (二)采用创新券等支持方式,推动企业向新型研发机构 购买研发创新服务。 (三)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新型研发机 构相应支持。 十五、鼓励地方通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 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鼓励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转移转化利用财政资金等形成的科技成果。 十六、科技部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跟踪评价,建设新型 研发机构数据库,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年度报告。将新型研发机 构纳入创新调查和统计调查制度实施范围,逐步推动规模以下 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纳入国家统计范围。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 门负责协调推动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开展监测评价、 —4— 进行动态调整等工作。 十七、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监督问责机制。对发生违反科技 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 等行为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十八、地方可参照本意见,立足实际、突出特色,研究制 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先行先试。 —5— 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 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 要力量,科技创新能力是企业打不垮的竞争力。为深入贯彻习 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中 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 意见》 ,加快推动民营企业特别是各类中小企业走创新驱动发展 道路,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现就支持科技型中小 企业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培育壮大科技型 中小企业主体规模、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为主要着力 点,完善科技创新政策,加强创新服务供给,激发创新创业活 力,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 增强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企业竞争力,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支 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主要措施 (一)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 1. 完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建设。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在重 点地区和细分领域的梯次布局,推动专业化众创空间提升服务 能力,在若干行业领域推动建立专业孵化器联盟,支撑科技型 中小企业培育孵化。 2. 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推动出台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 业的实施细则,完善科研人员校企、院企共建双聘机制。支持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给 予与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 —6— 3. 强化考核评估导向。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孵化情况列 入国家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创新型省份、创新型 城市、创新型县(市)等相关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科技型中小 企业评价办法,扩大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入库规模。 (二)强化科技创新政策完善与落实。 4. 加大政策激励力度。推动研究制订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科技型初创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新 的政策措施。 5. 加强政策落实与宣讲。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 减免、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增值税和所得税减免、小型微利企 业免增值税和所得税减免等支持政策,推动降低执行门槛。加 强现有政策宣传推广,在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中开展 面向科技型初创企业的重点政策解读。 (三)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的财政支持。 6.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加大对中小 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调整完善科技计划立项、任务部署 和组织管理方式,对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给予直接支持。鼓励各 级地方政府设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的专项资金。 7. 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 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等国家科技计划组织实施中,支持科技 型中小企业广泛参与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牵头的 项目,组建创新联合体“揭榜攻关” 。对于任务体量和条件要求 适宜的,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牵头申报。 (四)引导创新资源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 8. 推动完善企业研发体系。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制定企业 科技创新战略,完善内部研发管理制度,推广应用创新方法。 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内部研发平台、技术中心等, 引进培育骨干创新团队,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有条件 —7— 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企业国家重点 实验室等。 9. 鼓励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研究出台新时期强化产学研 一体化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组建产业技 术创新战略联盟、共设研发基金、共建实验室、研发众包等方 式,共享创新资源、开展协同创新。 10. 加大科技资源集聚共享。支持国家高新区打造科技资 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特色载体,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 集聚和开展专业化分工协作。推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大型 企业搭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促进科研仪器、实 验设施等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共享。 (五)扩大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服务供给。 11. 推广科技创新券。支持地方设立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 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对各类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载 体进行奖励或后补助。 12. 加强科技服务机构培育建设。制订出台促进新型研发 机构发展的政策举措,开展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试点,引导 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需求开展成果转化与创新服务。在高 等学校、科研院所培育建设一批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为科技 型中小企业吸纳科技成果提供专业化服务。 13. 搭建特色服务载体。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 务平台,举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博览会,开展科技成果 直通车,提供政策咨询、融资对接、技术转移、政府采购等综 合服务。 (六)加强金融资本市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14. 加强创业投资引导。拓展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功能,引导地方政府、社会资本成立专门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 的“双创”基金,培育发展专注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 —8— 天使投资。 15. 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开展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引导银 行信贷支持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科技金融结 合试点工作,加快推进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租赁等。 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 2.0”,为优质企业进入 “新三板” 、科创板上市融资提供便捷通道。 (七)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 16. 强化“一带一路”合作交流。探索开展“一带一路” 产权交易与技术转移相关工作,为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与“一 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科技合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17. 加强国际人才交流对接。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参 与“国际杰青计划”,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与相关领域外国青年 人才进行对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选派专业技术人才参加中 长期出国(境)培训。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部成立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 新发展工作小组,统筹推进有关工作。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牢 固树立“创新不问出身、不分大小”理念,切实把营造良好创 新创业环境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意识的根本要求,因 地制宜制定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加大力度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 创新发展。 (二)强化任务落实。加强对各项任务的细化分解,明确 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以抓铁有痕的决心和久久为功的毅力, 持续推动各项任务落实。适时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定期报 告工作进展,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开展总结宣传。结合国家创新调查工作,监测科技 型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总结科技型中 小企业创新经验,加强对企业家精神和重大创新成果的宣传推 广,引领和带动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创新发展。 —9— 二、省级 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 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 一步深化科技改革攻坚,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加快建设高水 平创新型省份,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战略科技力量 1.围绕产业重大技术需求公开“张榜”,在集成电路、新材 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氢能源等领域每年实施一批重大科 技创新项目,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 合体,组织关键技术攻坚战,提高创新链整体效能。 (省科技厅 负责) 2.布局建设 10 家左右省实验室,赋予其人财物自主权,自 主设立的科技项目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自主培养或引进高 层次人才给予泰山人才工程配额。 (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组织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采取“政府支持+联盟(协会)领办” “龙头企业牵头+行 业企业参股”等方式,依托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在每个产业 领域布局 1-2 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创新中心,推动资源 共享、成果共用。(省科技厅负责) 4.分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科技资 源支撑服务三类对科技创新平台进行优化整合。不再新建省工 程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已建设的开展考核评估, 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优化提升。 (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 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参照高校、科 研院所减免标准,未享受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减免优惠的,由省级财政按照未享受减免金额的一定比例每年 — 10 — 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补助。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青岛海关、 济南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获国家批复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地方政府承担的建 设经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省和市合理分担,并落实土地、 人才等要素保障。将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预研列入省重点研发计 划方向予以支持。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 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7.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产业的实验室、研究 中心、创新中心和新型研发机构,总投资超过 5000 万元,其中 企业投资超过 3000 万元的,直接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 职责分工负责) 8.大幅度提高科技计划项目企业牵头比重,综合运用直接 投入、政策引导、后补助等手段,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 聚。鼓励企业出题,高校、科研院所解题,横向科研项目单项 到位经费超过 50 万元的,在人才评价、职称评聘等方面视同省 级科技计划项目。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搭建省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采取“公司+股权”的 方式,整合各类创新资源,为企业提供市场化的专业化、菜单 式服务。对高校、科研院所面向企业开放创新资源,开展创新 服务综合绩效突出的,省财政按其上年度创新券总额 10%—30% 给予奖补,主要用于奖励提供服务的人员及团队。 (省科技厅牵 头,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绩效奖补政策,对直接投资被 孵化企业、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等绩效显著的,省级财政给予每 家年度最高 200 万元的奖励。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 — 11 — 负责) 11.支持企业走出去设立离岸创新中心。省属国有企业当年 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企业本年度利润。 (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12.对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 起步区、济南科创城等各类科技园区,以及重点高校、科研机 构、企业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可由所在市按照 其个人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负责) 13.对世界大学排名前 200 位高校、自然指数前 100 位高校、 科研院所博士来鲁创新创业的,直接给予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支持;创办的科技企业近 3 年累计获得 2000 万元以上股权类现 金融资的,直接认定为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对集成电路、生物 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氢能源等重点行业联盟急需、掌握 “卡脖子”技术或填补我省学科空白的高层次人才和关键团队,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量身打造扶持政策。对取得重大“卡脖 子”技术突破、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可直接给予省 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直接认定为泰山学者或泰山产业领军人 才。 (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将承担企业科研任务、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成果转化 应用绩效等作为应用型人才评价的重要指标。对作出突出贡献、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可按照职称评审“直通车”政策, 直接申报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 (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 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 负责) 15.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技术发明一等奖、自然科学二 等奖以上的第一完成人,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得者在省内可享 — 12 — 受与院士同等医疗待遇。 (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 负责) 16.外籍人才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作为身份证明在中 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以上高新区创办科技型企业, 与中国公民创办科技型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省科技厅、省市场 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17.全面下放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设置权、内部岗 位设置权、高层次人才招聘权、职称评聘权、内部薪酬分配权、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处置权。推动具备条件的科研型事业单位向 新型研发机构转型,允许其设立混合所有制运营公司,实行市 场化运营。 (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在省科技进步奖中设置“产业突出贡献”类项目,对技 术达到全球领先水平、形成名牌产品、实现国产化替代或突破 技术壁垒进入国际市场、市场份额(技术推广)和产业化绩效 在国内同行业中排名前列的标志性科技成果,可直接提名省科 技进步一等奖。 (省科技厅负责) 19.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 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 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的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可在转化净 收入单位留成部分中提取不低于 15%的经费用于人员奖励和机 构能力建设。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0.经省委批准开展科研院所正职领导持股改革试点,对其 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科技成果主 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探索股权激励。 所获股权任职期间不得进行股权交易。 (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组 — 13 — 织部、省委编办、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等融资项目的 不良贷款,省级财政按照本金损失最高给予 40%的风险补偿。对 首次纳入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并按时还本付 息的企业,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备案贷款利息的 40%给予贴息支持, 每家企业贴息最高 50 万元。(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市 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对企业投保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 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产品的质量保证保险、产品 责任保险和产品综合险,省级财政按照不高于 3%的费率上限及 实际投保年度保费 80%的比例,给予单户企业年度最高 500 万元 的保费补贴。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建立省级科创企业上市种子库,推动赴科创板、创业板、 精选层上市挂牌,力争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数量每年增长 20%。 推动济南争创国家科创金融试验区,管理基金达 500 只,规模 达到 1000 亿元;支持青岛争创国家金融科技示范区,打造服务 工业互联网的数字金融服务平台,培育引进创投风投机构,推 动青岛创投风投中心管理基金达到 800 只,管理规模达到 1200 亿元。 (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 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完善省属科研院所绩效考核,将去行政化改革、人才队 伍建设、服务产业企业、创办孵化企业数量、科技成果转化产 业化收益、社会服务等作为重点实行绩效考核。 (省委编办、省 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税 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建立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和部门定期沟 通对接制度,健全符合我省实际的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技 — 14 — 改革创新容错机制。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按职责分 工负责) — 15 — 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二次全会 精神,切实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 省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制度, 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 2 亿元以上且当年 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 4%(含)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可按其较上 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最高 6%给予补助。 对年销售收入 2 亿元(含)以下且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 6% (含)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可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费用总额的最高 6%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 600 万元。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2.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大 力开展工业企业(包括外资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 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新型 研发机构等培育工作,推动工业企业不断提高研发经费投入强 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省级创新平台、 省级科技人才项目,应建有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在项目 完成时研发投入强度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022 年规模以上工 业企业中有研发活动的占比达到 35%左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 有研发机构的占比达到 20%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 改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壮大规模以上企业群体。按 1.2 倍比例调整补充全省“小 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实施激励引导、融资支持、“一对一” 精准服务,推动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力争每年 4000 家企业 升规纳统。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省地方 — 16 — 金融监管局) 4.优化规模以上企业群体结构。将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企业 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给予重点培育,为其提供选派特派员、 政策辅导、高层次人才引进、科技金融等方面的精准服务,大 幅提高规模以上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比。 (责任单位:省科技 厅) 5.鼓励国有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建立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刚性 增长机制,到 2022 年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年均增长不低于 10%。 建立健全省属重点工业企业科技投入通报制度。落实和完善国 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措施。鼓励国有企业建立创新 平台,实现国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 (责任单位: 省国资委、省科技厅) 6.加强政策落实和跟踪服务。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 优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 税收支持政策。对研发支出强度大的企业,实行“一对一”跟 踪服务;对无研发经费支出或强度较低的规模以上企业,开展 点对点指导;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等,开展重点服务,加速提质升级。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 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稳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投入 7.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研发投入。把高等院校、科 研院所的研发投入、创新绩效等作为“双一流”建设高校、重 点建设大学、省属科研院所创新资源配置、绩效考核评价等工 作的重要指标。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基础研究投入, 到 2022 年,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R&D 经费支出占全社会 R&D 经 费支出的比重达到 10%,全省基础研究支出占研发支出的比重达 到 5.54%。(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8.加强产学研合作力度。建立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工作推进 — 17 — 机制,进一步加强跨部门统筹协调和横向联动,系统整合技术、 人才、平台、资金等资源要素,更好促进技术创新、产业升级、 人才培养良性互动。加快各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系列政策落实,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主动联合企业以企业投入为 主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对单个横向科研项目到位经费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9.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优先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 企业合作建立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建立新 型研发机构备案库,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入库机构,最高给予 100 万元后补助支持。支持企业面向全球发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 目,海外高层次专家揭榜,以技术成果为核心建立新型研发机 构实施项目的,试点允许新型研发机构将项目资金按照国家外 汇管理规定跨境使用,促进全球创新资源集聚。鼓励欠发达市、 县(市、区) ,在济南、青岛、烟台等创新资源聚集区创建科创 飞地,在科创飞地内建立新型研发机构获批省级平台的,按所 在地与派出地分别计算省级研发平台数量。 (责任单位:省科技 厅) 三、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10.完善政府研发投入机制。各级政府将科技创新作为财政 支出重点领域,统筹各类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加大财政科技投 入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11.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杠杆作用。进一步提高企业牵头 承担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自筹资金与省级财政科技资金配比, 原则上按不低于申报支持额度 4 倍的比例配套自筹资金。加大 科技股权投资改革力度,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和引 导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科技 创新,共同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支持。 (责 — 18 — 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四、提升激励服务水平 12.突出区域评价。将研发投入作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评 价重要指标,研发投入视同亩均税收。指导经济开发区、高新 区将研发投入高的重大项目优先纳入各类重点项目库,优先安 排贷款、用电、用水、用地、能耗排放指标等。将研发投入强 度纳入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各县加强 以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省发改委) 13.发挥创新型城市示范引领作用。各市科技部门要高度重 视全社会研发投入工作,综合运用政策宣讲、跟踪服务、考核 激励等方式,确保各市全社会研发投入保持正增长。已获批开 展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市研发投入强度应保持全省前列,对 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下降的创新型城市进行约谈。争创国家创新 型城市的市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 14.规范研发投入会计核算。针对规模以上企业开展跟踪服 务,指导企业做好研发会计科目或辅助账等基础性工作,实现 研发投入的单独列账、单独核算,全面反映企业研发投入情况。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5.提高研发投入统计服务水平。按照研发统计制度,定期 组织开展研发投入统计专项培训。推广企业研发项目信息管理 系统,帮助企业完善研发投入会计制度,提高研发投入信息化 管理水平。加强企业会计核算,做到账表“应建尽建”、费用“应 提尽提”、数据“应统尽统”。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统计局) — 19 — 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进我省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完善科技创新 体制机制,激发创新活力,提高创新链整体效能,根据科技部 《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如下 措施。 1.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省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人才引进、 创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等方面,可同等享受高 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资格待遇和扶持政策;新型研发机构可 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政策,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山东省税务局) 2.对由企业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可对上年度发生的 研究开发投入相应给予补助。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 助的机构不再重复补助。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3.新型研发机构凝练提出的重大技术研发项目,经论证可 优先纳入省重大创新工程项目指南。对新型研发机构申请的科 技资金股权投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投资。 (责任单位:省科 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对注册为企业的新型研发机构为首台(套)技术装备、 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等新产品购买的产品质量险、 责任险及综合险,省财政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 3%及不高于实 际投保年度保费的 80%的标准对生产企业给予支持,最高可给予 500 万元支持。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5.新型研发机构从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颁发“山东 惠才卡”条件的,凭卡享受住房安居、医疗保健、培训提升和 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对其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办 — 20 — 理签证、居留、工作许可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容 缺受理”,符合条件的可办理有效期 5-10 年、多次入境人才签 证。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畅通各类新型研发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通道。做出突 出贡献、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专业技术职务“直通车” 政策,不受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学历资历、申报条件等限制, 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评 审时,将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技术转让成交额等作为评价 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及创新团队依法到 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项目研发、成果转化和创新服务,兼职 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项目 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的权利;获得的职 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 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到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离岗创业 或自主创办新型研发机构的,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批准,3 年内 保留人事关系,连续计算工龄,并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申 请延长 1 次,延长期限不超过 3 年;创业后返回原单位的,聘 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鼓励高等院校 与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责任单位:省科技 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未享受进口关税、 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优惠的,由省级财政按照未享受 减免金额的一定比例,每年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补助。采用创 新券等方式,支持企业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研发服务。对企业 委托新型研发机构进行技术研发所发生的支出,可按规定享受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 21 — 山东省税务局) 9.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在支撑和引领我省产业发展、基础 研究及技术创新、高水平研发人才及团队引进培育、科技成果 转化及产业化、企业孵化、创新服务等方面成效突出、评价优 秀的新型研发机构,最多给予 100 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成为国 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 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重大创新基地的 新型研发机构,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最多 3000 万元奖励支持。鼓 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产业的新型研发机构,总 投资超过 5000 万元,其中企业投资超过 3000 万元的,直接纳 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 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0.做好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用地保障。对列入省重大项目名 单的新型研发机构新增用地,纳入省级统筹用地保障。各市县 要统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存量挖潜指标,做好项目用地保障 工作。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国土资源部令第 9 号)的,可以 划拨供应。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11.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 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条例、细则及相关规定,属于省政府重点扶持且纳 税确有困难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 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责任单位:山东省税务局) 12.对新型研发机构发起设立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 业孵化基金等,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 参股支持。对投资于新型研发机构衍生且在省内注册企业的天 使类投资,发生投资损失的,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 (鲁政办 字〔2019〕119 号)尽职免责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 22 — 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3.鼓励各级政府安排资金扶持辖区内初创期新型研发机 构建设发展,初创期一般为 5 年。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 政厅) — 23 — 关于推进科技型企业科创板上市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省创新型省份建设, 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积极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 置,加快推进我省科技型企业科创板上市,探索促进科技成果 在我省转化的科技金融新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 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 号) 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政字〔2019〕142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以 下措施。 一、建立科技型企业科创板上市培育库。围绕山东省高新 技术企业,遴选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估值不少于 7 亿元, 上年度营收 5000 万元以上或近三年累计营收 2 亿元以上,获得 投资机构投资 2 年以上的优秀企业进入科创板上市企业培育库。 二、加强对入库企业的辅导培育。从培育库中优选 50 家左 右标杆企业,优选中介机构(保荐、律所、审计)对标杆企业 进行“一对一”专业化服务辅导,优先引导汇聚金融资本、技 术、人才、项目与标杆企业对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入库企 业纳入全省科创板上市后备资源库统一管理,对 IPO 申请获证 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省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最 高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三、加大对入库企业研发支持力度。鼓励入库企业持续加 大研发经费投入,推动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享受省企业研发投 入财政补助政策,最高补助 1000 万元。鼓励入库企业围绕产业 链和创新链,牵头实施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对培育库中的标 杆企业围绕我省重点领域“卡脖子”技术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 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入库企业牵头或参 与实施国家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省级财政对企业承担国家重点 — 24 — 研发计划等重大科技项目按照比例给予奖励。 四、支持入库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将入库企业建设的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纳入省科 技厅重点培育范围,培育其升级为省级平台。对培育库中标杆 企业申报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 持。对升级为相应国家级创新平台的,省财政按规定给予每个 1000 万元经费支持。 五、强化入库企业人才建设。鼓励入库企业申报科技部创 新人才、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院士团队稳定支持项目、外 专双百项目、引智项目等各类人才项目。采取“一人一策”、 “一 事一议”方式,推动入库企业与各类人才围绕重点领域“卡脖 子”技术,开展点对点精准对接与合作。对入库企业在鲁实现 科研成果转化的境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国内领军人才、入选省 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的人才给予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其 在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对各类人才及其团队的 科研成果实现在鲁转让的,给予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其 转让收入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六、构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各市建立多种形式的科 技金融服务中心,构建省市联动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提供政 策咨询、融资对接、辅导培训等服务,重点加强对入库企业全 方位保姆式科技金融服务。优先向入库企业派驻山东省企业科 技特派员,加大对入库企业与企业科技特派员联合实施的技术 攻关项目支持力度。 七、落实入库企业创新税收政策。实施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全面落实入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 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入 库高新技术企业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 50%计算缴 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25 — 八、鼓励和引导银行对入库企业加大贷款支持力度。鼓励 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入库企业积极创新服务模式,推出专属贷 款产品。引导银行信贷资金支持入库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符合 条件的入库企业贷款,纳入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入库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提供 70%的风 险分担。 九、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对入库企业的投资引导作用。 定期筛选入库企业优秀项目,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网上 服务平台注册,推荐纳入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项目库, 与基金管理机构实现双向对接。 十、建立动态跟踪监测制度。入库企业要如实公开披露信 息,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省科技厅将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 库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建立入库企业动态跟踪监测指标 体系,定期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服务需求,对环保督查、 信用体系中存在问题或出现在负面清单公告的企业,将移出培 育库。 — 26 — 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 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 展的若干政策》 (鲁政发〔2018〕21 号)精神,发挥金融支持科 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全面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加强省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 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是由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的商 业银行提供,专门用于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科研活动的信贷资 金。 第三条 贷款对象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不含青岛市) , 经国家认定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省级以上高 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贷款。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省、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合 作银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所提供贷款发生的不良本金损失补 偿。 第五条 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 管理,与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协同联动,承担合作银行贷款相应 不良本金损失,为企业贷款提供支持。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同时 作为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省级合作 资金。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实行省、市、银行共担 原则,三方协议确定各自承担比例,其中市级承担比例不低于 省级承担比例。 第七条 省科技厅综合考虑银行承担风险比例、贷款授信额 度及利率、服务水平等因素,择优确定合作银行并签署合作协 — 27 — 议。 第八条 合作银行一般为全国性银行的省级分行或地方银 行总行,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科技企业、科技人才融资服务方面具有一定基础, 融资具有一定规模,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 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 (二)承担贷款损失比例不低于 30%,贷款余额在协议期内 每年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 (三)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50%。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期限为 3 年期以内;单户企业纳 入风险补偿的年度贷款余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十条 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规定发放的贷款, 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补偿 范围。 第十一条 省、市科技部门向合作银行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贷 企业,合作银行对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尽职调查,独立做出审 贷决策。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将在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 积极推介省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对我省地方法人机构 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在货币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须在贷款发放后 3 个月内向贷款企业注 册地的设区市科技部门备案,未备案或未如实提供符合本办法 要求备案信息的贷款将不作为风险补偿对象。设区市科技部门 每季度向省科技厅报送本市《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 偿备案登记汇总表》(附件 1) 、《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 补偿备案信息表》 (附件 2)。合作银行不能将同一笔贷款重复申 请其他省级政府部门的风险补偿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发现企业有经营风险或企业借款出现 — 28 — 违约时,应及时向省、市科技部门提交《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 贷款风险预警报告》 (附件 3)或《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清 偿情况告知书》 (附件 4) ,提醒科技管理部门关注企业。合作银 行在贷款发生逾期认定不良后,3 个月内需向备案的设区市科技 部门提交《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汇总表》 (附件 5) 、贷款合同、借据、还款凭证以及抵质押、担保、保 险等材料。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损失 和省、市两级补偿资金数额,每月 25 日前上报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风险补偿申请进行集中复核,并将结 果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结束后,省科技厅下达科技成果转化贷款 风险补偿资金计划,各市在省级计划下达后 10 个工作日内下达 市级风险补偿资金计划,并通知合作银行将补偿资金直接冲抵 本金损失。省、市科技部门及时将风险补偿资金计划抄送本级 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工作完成后,合作银行应采取措施继续 对贷款损失部分进行追偿,在追偿收回贷款本金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将追偿收回的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 原渠道返还省、市两级风险补偿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分别向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情况报告。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委托第三方对风险补偿的实施情况 开展绩效评价,包括合作银行年度贷款规模、风险防控、利率 优惠、服务质量等,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约。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套取风险补偿 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回有关资金、取消合作资格外,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通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 — 29 — 行、山东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2 月 29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29 日。《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16〕173 号)废止。在原办法有效 期内,符合省、市、银行三方协议约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 可按原办法规定享受贷款本金损失补偿政策。 — 30 — 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是由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用于企业科 技研发、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贷款。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实行备 案管理,符合备案条件的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一、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 (一)申请主体和条件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申请主体为发放科技成果转化贷款 的商业银行,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企业须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不含青岛市) ,贷 款年度内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编号。单户企业纳入 风险补偿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年度余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2.贷款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 风险的能力;已完成备案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中无抵押、无担 保的信用类贷款笔数占比不低于 50%。 3.贷款期限为 3 年以内(含 3 年),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 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0 基点(1 个基点 等于 0.01%) ,贷款发放时间不超过 3 个月。 4.对已备案贷款通过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方式续贷或按 有关规定办理延期还本付息的,可申请备案。 (二)备案流程 1.备案申请 贷款企业注册地的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审核备案申请,具 体流程按各市备案工作要求进行。备案材料包括: 《山东省科技 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信息表》 (附件 2) 《山东省科技成果 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企业知情承诺书》(附件 3)及市科技局 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备案复核 — 31 — 市科技局按季度汇总贷款备案信息并向省科技厅报送《山 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登记汇总表》(附件 4)及 相应备案材料,省科技厅完成复核并公告。 二、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 (一)补偿对象和条件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对象为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或地 方银行总行,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已按程序完成备案并公告。 2.贷款出现逾期认定不良不超过 3 个月。 3.贷款银行按程序履行贷后管理,贷款逾期后进行积极催 收,但仍未能收回全部贷款。 4.年度不良贷款率在 5%以内。 其中,不予补偿情形包括:企业违反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用 途产生的贷款本金损失;贷款银行违规授信、弄虚作假以及违 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已获得其他省 级风险补偿政策支持的贷款。 (二)补偿标准 省级财政按备案贷款不良本金给予 35%的风险补偿;市级风 险补偿比例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备案贷款 不良本金的 35%。剩余贷款损失由贷款银行承担。 (三)补偿流程 1.补偿申请 贷款银行首先向承保的保险(担保)公司申请赔付。赔付不足 以覆盖本金损失的,在申报期限内向备案的市科技局提出风险 补偿申请(附件 5) ;无承保机构的,直接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市科技局审核确认损失和省、市两级风险补偿资金数额后出具 正式报告(附件 6)并报送省科技厅。 2.补偿复核 — 32 — 省科技厅完成风险补偿申请复核,下达省级风险补偿计划 并报送省财政厅。待省财政厅下达风险补偿资金后,由省科技 厅拨付至贷款银行。各市根据省级风险补偿计划完成市级风险 补偿。 (四)贷款损失追偿和风险补偿核销 贷款银行履行不良本金损失追偿责任。不良本金损失收回 后,须于当年度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获得风险补偿的不 良本金经尽责清收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核销并 向备案的市科技局提交风险补偿核销申请(附件 7),市科技局 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复核。省科技厅复核后定期发布风险补偿核 销公告并报送省财政厅。 三、其他事项 (一)2020 年 12 月 30 日及以后,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 风险补偿按本指南有关规定执行。截至 2020 年 12 月 29 日,已 完成备案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仍按《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 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145 号)有关规定 执行。 (二)本指南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 33 — 关于提高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 补偿备案额度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 “六保” 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 4 号)有关规定,自 2021 年起,将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科 技成果转化贷款年度余额由不超过 1000 万元提高到 2000 万元。 《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有关规定与本 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1 年 4 月 26 日 — 34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政产学研金 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 撑全省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就打造创新创业共同体提出如 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 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以建设一流科研设施、集聚一流创新 人才、产出一流科研成果、形成一流转化机制为目标,以科技 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为动力,布局建设一批创新创业共同体, 促进“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要素有效集聚和优化配置,全面 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源泉。 (二)主要目标。用 5 年左右的时间,以山东产业技术研 究院为示范样板,培育 30 个以上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同时带 动各地建设一批不同主体、不同模式、不同路径、不同方向的 创新创业共同体,形成“1+30+N”的创新体系,创新驱动发展 成效更加显著。 ——“政”,政府主导创环境,政府推动科技创新的协调联 动机制更加完善,精简高效的政务生态基本形成。 ——“产”,企业主体强创新,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更加突出,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 40%左右,有 研发活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占比达到 40%左右。 ——“学”,各类人才激活力,国家一流学科或进入全国学 科评估 A 等级的学科数量力争达到 20 个左右。 ——“研” ,科技研发出成果,全社会研发投入持续增长, 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数量实现倍增,培育新型研发机构 300 家 — 35 — 以上。 ——“金”,金融配套强保障,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 创新投入机制基本形成,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占比达到 25%左右。 ——“服”,中介服务提效率,科技服务实现专业化、产业 化、品牌化发展,科技服务业增加值达到 2000 亿元左右。 ——“用”,成果转化增效益,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更 加完善,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 63%左右。 二、统筹推进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 (一)实施 5 年培育计划。发挥济南、青岛、烟台核心作 用,统筹东中西部布局,重点依托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区和高新区,探索不同建设路径和模式,开展创新创业共同体 培育工作。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由市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 提出申请,并制定建设规划,确定预期目标,省政府统筹支持 建设,建设期 2-3 年。 (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按职责 分工负责) (二)集中打造示范样板。按照省级统筹、省市共建原则, 在济南组建山东产业技术研究院,充分赋予其自主权和决策权, 集聚全球高层次人才团队,提升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支持 青岛、烟台市探索建设以对外开放合作、大企业引领、促进中 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等为特色的创新创业共同体。支持其他城 市立足本地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因地制宜探索建设各具特色 的创新创业共同体。 (省委编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和各市政 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构建新型运行机制。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创新创业共 同体建设,探索事业单位+公司制、理事会制、会员制等多种新 型运行机制。省财政安排资金,根据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的目 标绩效,给予每个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最多 5000 万元补助,建 设初期先期补助 40%,按建设进度拨付 40%的经费,建设期满达 — 36 — 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再给予 20%的补助,未达到绩效目标的相应收 回前期投入资金。积极引导各市、高新区成立创新创业共同体 基金,形成省市区联动的投资体系。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 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构建“政产学研金服用”融合创新生态 (一)促进产学研融合创新。 1.发挥重大科研项目的桥梁作用。每年组织安排 30-50 项 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支持行业骨干企业联合省内外高等学 校、科研机构开展攻关。改革技术评价为主的单一评审方式, 组建由技术、财务、金融、投资、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 委员会,对重大项目和承担单位的创新能力、商业模式、管理 运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 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释放创新人才的带动作用。深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 研体制改革,建立现代科研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推动高等学 校、科研机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鼓励采取多种形式 与企业合作开展横向课题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效益可作为科研 人员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选聘优秀科技企业家到高等学校担 任“产业教授”,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 选派科技特派员到企业共同开展科研活动,在高等学校、科研 机构科研人员中培育一批高水平“科技副总”。(省教育厅、省 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 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突出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支持行业骨干企业联合高等学 校、科研机构共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 等创新载体,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继续实施“小升高”培育 行动计划,不断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每年遴选一批创新能 力强、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重点扶持、精准服务,推 — 37 — 动其发展成为具有产业创新引领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科技领军 企业。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 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1.强化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支持各地建立财政 资金引导的政策性天使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对初创期、 种子期科技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上市公司、企业家、各 类商会组织出资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参股、控 股产业链上下游小微企业。鼓励行业骨干企业、社会力量建设 孵化器,采取“孵化+投资”的模式,直接对在孵企业进行天使 投资。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省财政按照其投资单个企 业首轮实际投资额的最高 10%给予奖励,年度累计奖励金额最多 不超过 100 万元。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 职责分工负责) 2.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探索建立“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市场 +投资基金+政策性担保+科技银行”的科技企业融资模式,打造 “评、保、贷、投、易”五位一体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完善科 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银行创新金融产品,满足 企业融资需求。探索组建科技保险机构。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 发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型企业以及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技 术研发、小试中试等环节的保险产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 负责) 3.整合金融创新资源。支持各地依托创新创业共同体组建 科技金融集团,打造综合型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积极探索在办 公用房补助、投资专项奖励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吸引、支持 各类投资机构发展。支持科技型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发展,充分发挥科创板作用,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更多资本支持。 — 38 —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 务局和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科技服务生态。 1.推动科技服务专业化。支持各地围绕产业链布局服务链, 引进培育有资质、高水平的专业服务机构和人才团队,提高服 务水平。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发展。实施科技创新品牌 培育工程,重点围绕研发设计、孵化育成、技术交易、知识产 权等分别打造科技服务百强品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省发展 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和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促进科技服务产业化。培育一批新型服务机构,加快发 展科技服务业。围绕“十强”产业补齐服务短板,统筹布局一 批中试基地和检测分析平台,满足成果转化和工程化需求。支 持产业园区聚焦特定产业领域和技术方向,整合各类服务机构 和平台公司,通过共同出资、技术入股、创新平台共建或人才 联合培养等方式,形成紧密合作的创新服务综合体。 (省发展改 革委、省科技厅和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加快济青烟国家科技 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先行先试。 选择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技术合同认定权下放试点,形成省市 县三级联动、线上线下同步的技术市场服务体系。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和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工作体系保障 (一)完善工作推进体系。建立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工作 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省科技厅牵头 负责创新创业共同体五年培育计划的组织实施。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用足、用好中央和省出台的相 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多角度、全链条的扶持政策体系。各级、 各部门要针对创新创业共同体实际需求,在登记注册、奖励补 — 39 — 助、建设用地、人员编制、项目审批以及建设运营资金等方面 给予配套政策支持。围绕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科技金融、院 所改革、人才激励等研究制定创新性政策措施,加强政策的相 互衔接及配套落实。 (三)完善创新生态体系。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加快 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完善金融、财税、国际贸易、 人才、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优化市场环境,更好地释放各类 创新主体创新活力。完善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和科研诚信建设, 鼓励各类创新主体积极作为、勇于探索。支持各地因地制宜, 构建具有本地特色的创新创业生态,对各地实践成果及时总结 和宣传推广,形成良好创新氛围。 (四)完善考核激励体系。省科技厅牵头负责制定具体评 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对创新创业共同体实行目标导向的绩效考 核,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专家指导 咨询制度,加强对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的技术指导、决策咨询 和科学评价,指导推进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 — 40 —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 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字〔2020〕64 号) 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 通知》 (鲁政字〔2020〕221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科技 资源配置,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 创新型省份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是指为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 大研发经费投入,省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 费投入给予的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 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 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 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应积极填报研发统计数据; (三)年销售收入 2 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 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 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 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 2 亿元(含) 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 6%(含)以上。 第四条 补助标准: 根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创新成果产出以及重点支持 领域等因素,设置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符合第三条的年销售收入 2 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 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 助;年销售收入 2 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 — 41 — 助 600 万元,不足 1 万元的企业不再补助。 (二)当年新增Ⅰ类知识产权 1 项(含)以上的或当年获 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按 6%给予补助;当年新增Ⅱ类知识 产权 5 项(含)以上的按 5%给予补助;其他企业设基准补助比 例,基准补助比例最高为 4%,其中,对软件、微电子技术、医 药生物技术、氢能、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存储技术、工业生产 过程控制系统、先进制造工艺与装备、关键新材料等重点高新 技术领域(见附件)具有一定引领作用的企业在基准补助比例 基础上提高 1 个百分点。 (三)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按 6%给予补助。 第五条 补助流程。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省 税务局于每年 8 月底前负责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 情况等基础信息反馈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上述信息进行分类 汇总并对企业研发补助额度进行统一测算后反馈给各市科技局。 (一)组织申报。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 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二)企业申请。市级科技部门组织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 提出补助申请。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申请企业单独报送补助申请 并附企业项目研发证明、核心技术以及主要产品说明等材料。 (三)审核上报。市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参考 企业研究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等基础信息,对当地企业补助资金 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进行实地核实),确定补助对 象与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申请 企业的申报材料基础信息情况由所在市审核并汇总上报,省科 技厅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核定补助金额。 (四)补助下达。省科技厅会同省税务局对市级提报的补 助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提出补助方案,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 公示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省级企业研发资金补 — 42 — 助计划。省财政厅据此安排补助资金,省科技厅直接拨付至企 业。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行业关键共性技术以及新材料、 新工艺、新产品开发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鼓励与高校科研单 位共同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对该资金及其发 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持续 加大研发投入。 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补助资金。各级 财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科技部门 负责对企业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会同科 技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第八条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建立管理信息交流 通报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工 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 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 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鼓励各市结合自身财力,制定本市企业研究开发 财政补助实施办法,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第十一条 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 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财 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企业研发 投入情况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助。原《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 — 43 —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 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19〕91 号)同时废 止。 附件:重点高新技术领域 — 44 — 附件 重点高新技术领域 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 号)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提出我省企业研究开发 财政补助政策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具体如下: 一、软件 1. 基础软件 服务器/客户端操作系统;通用及专用数据库管理系统;软 件生命周期的开发、测试、运行、运维等支撑技术,以及各种 接口软件和工具包/组、软件生成、软件封装、软件系统管理、 软件定义网络、虚拟化软件、云服务等支撑技术;中间件软件 开发技术等。 2. 嵌入式软件 嵌入式图形用户界面技术;嵌入式数据库管理技术;嵌入 式网络技术;嵌入式软件平台技术;嵌入式软件开发环境构建 技术;嵌入式支撑软件生成技术;嵌入式专用资源管理技术; 嵌入式系统整体解决方案设计技术;嵌入式设备间互联技术; 嵌入式应用软件开发技术等。 3. 计算机辅助设计与辅助工程管理软件 用于工程规划、工程管理/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等的 软件工作平台或软件工具支撑技术;面向行业的产品数据分析 和管理软件;基于计算机协同工作的辅助设计软件;快速成型 的产品设计和制造软件;专用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产品开发工 具支撑技术;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PLM)系统软件;计算机辅 助工程(CAE)相关软件;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数据采集与 监视控制系统(SCADA)、执行制造系统(MES)技术等。 4. 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 — 45 — 中文、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的识别、处理、编码转换与翻 译技术;语音识别与合成技术;文字手写/语音应用技术;多语 种应用支撑技术;字体设计与生成技术;字库管理技术;支撑 古文字、少数民族文字研究的相关技术;支撑书法及绘画研究 的相关技术;语言、音乐和电声信号的处理技术;支撑文物器 物、文物建筑研究的相关技术;支撑文物基础资源的信息采集、 转换、记录、保存的相关技术等。 5. 图形和图像处理软件 基于内容的图形图像检索及管理软件;基于海量图像数据 的服务软件;多通道用户界面技术;静态图像、动态图像、视 频图像及影视画面的处理技术;人机交互技术;裸眼 3D 内容制 作技术;3D 图像处理技术;3D 模型原创性鉴定技术;遥感图像 处理与分析技术;虚拟现实与现实增强技术;复杂公式图表智 能识别转换技术;位图矢量化技术和工程文件智能化分层管理 技术;实现 2D 动画和 3D 动画的自主切换和交互技术等。 6. 地理信息系统(GIS)软件 网络环境下多系统运行的 GIS 软件平台构建技术;组件式 和可移动应用的 GIS 软件包技术;基于 3D 和动态多维的地理信 息系统(GIS)平台构建技术;面向地理信息系统(GIS)的空 间数据库构建技术;电子通用地图构建技术;地理信息系统(GIS) 行业应用技术等。 7. 电子商务软件 电子商务支撑/服务平台构建技术;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 事务处理、支付服务等支撑与应用技术;行业电子商务、基于 云计算的电子商务、移动电子商务支撑与协同应用技术等。 8. 电子政务软件 电子政务资源、环境、服务体系构建技术;电子政务流程 管理技术;电子政务信息交换与共享技术;电子政务决策支持 — 46 — 技术等。 9. 企业管理软件 企业资源计划(ERP)软件;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的商业智 能(BI)软件;基于 RFID 和 GPS 应用的现代物流管理软件;企 业集群协同的供应链管理(SCM)软件;基于大数据和知识管理 的客户关系管理(CRM)软件;基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企业 资源协同管理技术;跨企业/跨区域供应链/物流管理技术;个 性化服务应用技术;商业智能技术等。 10. 物联网应用软件 基于通信网络和无线传感网络的物联网支撑平台构建技术; 基于先进条码自动识别、射频标签、多种传感信息的智能化信 息处理技术;物联网海量信息存储与处理技术;物联网行业应 用技术等。 11. 云计算与移动互联网软件 虚拟化软件;分布式架构和数据管理软件;虚拟计算资源 调度与管理软件;云计算环境下的流程管理与控制软件;基于 移动互联网的信息采集、分类、处理、分析、个性化推送软件; 移动互联网应用软件;大数据获取、存储、管理、分析和应用 软件;人工智能技术等。 12. Web 服务与集成软件 Web 服务发现软件;Web 服务质量软件;Web 服务组合与匹 配软件;面向服务的体系架构软件;服务总线软件;异构信息 集成软件;工作流软件;业务流程管理与集成软件;集成平台 软件等。 二、微电子技术 1. 集成电路设计技术 集成电路辅助设计技术;集成电路器件模型、参数提取以 及仿真工具等专用技术和工艺设计技术。 — 47 — 2. 集成电路产品设计技术 新型通用与专用集成电路产品设计技术;集成电路设备技 术;高端通用集成电路芯片 CPU、DSP 等设计技术;面向整机配 套的集成电路产品设计技术;用于新一代移动通信和新型移动 终端、数字电视、无线局域网的集成电路设计技术等。 3. 集成电路封装技术 小外形封装(SOP)、塑料方块平面封装(PQFP)、有引线塑 封芯片载体(PLCC)等高密度塑封技术;新型封装技术;电荷 耦合元件(CCD)/微机电系统(MEMS)特种器件封装工艺技术等。 4. 集成电路测试技术 集成电路测试技术;芯片设计分析与验证测试技术,以及 测试自动连接技术等。 5. 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工艺技术 MOS 工艺技术、CMOS 工艺技术、双极工艺技术、BiCMOS 工 艺技术、HKMG 工艺技术、FinFET 工艺技术,以及各种与 CMOS 兼容的 SoC 工艺技术;宽带隙半导体基集成电路工艺技术;GeSi /SoI 基集成电路工艺技术;CCD 图像传感器工艺技术;MEMS 集 成器件工艺技术;高压集成器件工艺技术等。 6. 集成光电子器件设计、制造与工艺技术 半导体大功率高速激光器、大功率泵浦激光器、超高速半 导体激光器、调制器等设计、制造与工艺技术;高速 PIN 和 APD 模块、阵列探测器、光发射及接收模块、非线性光电器件等设 计、制造与工艺技术;平面波导器件(PLC)液晶器件和微电子 机械系统(MEMS)器件的设计、制造与工艺技术等。 三、医药生物技术 1. 新型疫苗 新型高效基因工程疫苗、联合疫苗、减毒活疫苗研发技术; 重大疾病和重大传染病治疗性疫苗技术;疫苗生产所使用新型 — 48 — 细胞基质、培养基以及大规模培养生产的装备开发技术;疫苗 生产所使用的新型佐剂、新型表达载体/菌(细胞)株开发技术; 疫苗的新型评估技术、稳定和递送技术;针对突发传染病的疫 苗快速制备和生产技术;其他基于新机理的新型疫苗技术。 2. 生物治疗技术和基因工程药物 基因治疗技术;基因工程药物和基因治疗药物技术;基因 治疗药物的输送系统技术;重组蛋白、靶向药物、人源化及人 源性抗体药物制剂研制技术;单克隆抗体规模化制备集成技术 和工艺;新型免疫治疗技术;新型细胞治疗技术;疾病治疗的 干细胞技术;小 RNA 药物开发技术;降低免疫原性的多肽的新 修饰技术;ADC 抗体偶联药物研制及工程细胞株建库技术等。 3. 快速生物检测技术 重大疾病和重大传染病快速早期检测与诊断技术;新型基 因扩增(PCR)诊断试剂及检测试剂盒制备技术;新一代测序技术 与仪器开发技术;生物芯片技术等。 4. 生物大分子类药物研发技术 蛋白及多肽药物研究与产业化技术;细胞因子多肽药物开 发技术;核酸及糖类药物研究与产业化技术等。 5. 天然药物生物合成制备技术 生物资源与中药资源的动植物细胞大规模培养技术;基因 工程与生物法生产濒危、名贵、紧缺药用原料技术;生物活性 物质的生物制备、分离提取及纯化技术等。 6. 生物分离介质、试剂、装置及相关检测技术 专用高纯度、自动化、程序化、连续高效的装置、介质和 生物试剂研制技术;新型专用高效分离介质及装置、新型高效 膜分离组件及装置、新型发酵技术与装置开发技术;生物反应 和生物分离的过程集成技术与在线检测技术等。 四、氢能 — 49 — 天然气制氢技术,化工、冶金副产煤气制氢技术,低成本 电解水制氢技术,生物质制氢、微生物制氢技术,金属贮氢、 高压容器贮氢、化合物贮氢技术,氢加注设备和加氢站技术, 超高纯度氢的制备技术,以氢为燃料的发动机与发电系统关键 技术等。 五、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储存技术 1. 高性能绿色电池(组)技术 高性能绿色电池(组)技术;其它新型高性能绿色电池技 术;先进绿色电池材料制造工艺与生产技术等。 2. 新型动力电池(组)与储能电池技术 动力电池(组)技术;新型高性能炭铅动力电池(组)技 术;液流储能电池技术;电池管理系统技术;动力与储能电池 高性价比关键材料技术等。 3. 燃料电池技术 燃料电池催化剂技术;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技术;去质子 膜燃料电池技术;直接醇类燃料电池技术;微型化燃料电池技 术;中低温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技术;微生物燃料电池技术; 光催化-燃料电池联用技术;燃料电池管理及工程技术等。 4. 超级电容器与热电转换技术 新型高比能、高功率超级电容器技术,高性价比超级电容 器关键材料及制备技术;热电材料及热电转换技术等。 六、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系统 1. 现场总线与工业以太网技术 符 合 国 际 、 国 内 主 流 技 术 标 准 的现 场 总 线 技术 ; 符 合 IEEE802.3 国际标准的工业以太网技术等。 2. 嵌入式系统技术 基于 DSP、FPGA、CPLD、ARM 等嵌入式芯片的各种高性能控 制与传感器系统关键技术;用于流程工业的高性能测控系统、 — 50 — 智能型执行器、智能仪表技术等。 3. 新一代工业控制计算机技术 以 Compact PCI、PXI、ATCA、PCI Express、PXI Express 等总线技术为核心,可使用多种操作系统和图形编程语言,具 有丰富的外部接口和“即插即用”功能,可构成安全性高、容 错能力强的新一代高可用工业控制计算机的关键技术等。 4. 制造执行系统(MES)技术 面向机械制造、汽车制造、石油加工、化学制品制造、金 属冶炼等行业的制造执行系统技术等。 * 不具有通用性的应用软件除外。 5. 工业生产过程综合自动化控制系统技术 基于现场总线及工业以太网,面向连续生产过程、离散生 产过程或混合生产过程的多功能组态软件、仿真技术与软件、 具有冗余容错功能的综合自动化控制系统技术等。 七、先进制造工艺与装备 1. 高档数控装备与数控加工技术 高档数控系统、精密伺服驱动系统等高档数控设备关键功 能部件及配套零部件技术;超精密数控机床、超高速数控机床、 大型精密数控机床、多轴联动加工中心、高效精密立卧式加工 中心、超硬材料特种加工机床等高端数控装备技术;高档数控 装备关键功能部件和整机性能测试实验技术;大型特殊部件精 密加工技术;兵器设计与制造先进技术等。 * 低端数控及应用系统除外。 2. 机器人 机器人伺服驱动系统、高精度减速器与绝对值编码器、开 放式机器人控制器、视觉系统等工业机器人关键部件技术;先 进工业机器人及自动化生产线技术;先进服务机器人及自动化 生产线技术。 — 51 — * 四自由度以下的低端机器人系统除外。 3. 智能装备驱动控制技术 高压、高频、大容量电力电子器件技术;智能型电力电子 模块技术;大功率变频技术与大功率变频调速装置技术;高效 节能传动技术与应用系统技术;用于各类专用装备的特种电机 及其控制技术。 * 采用通用电机的普通调速系统除外。 4. 特种加工技术 激光器、大功率等离子束发生器、超高硬度刀具等特殊加 工装备单元技术;激光加工技术;面向精密加工和特殊材料加 工的特种加工技术;柔性印刷设备技术等。 5. 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相关技术 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关键装备与制造技术;新型及专用部 件设计与制造技术等。 6. 增材制造技术 基于三维数字化设计、自动化控制、材料快速堆积成形工 艺的增材制造技术等。 7. 高端装备再制造技术 盾构机/TBM 再制造技术;航空发动机关键件再制造技术; 其他高端装备再制造技术。 八、关键新材料 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重点支持的关键新材料具体 领域。 — 52 — 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提高 建设水平和创新能力,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支撑引领产业 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备案标准。未按本标准备案的新型研发机 构,由各市科技局参照本标准执行。 一、标准依据 《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科发政〔2019〕 313 号) 《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19〕 7 号)等政策文件。 二、功能定位 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方式多样化、 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具有可持 续发展的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机构。新型研发机 构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基础研究、应用基础 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产业投 融资及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功能。 三、建设模式 (一)政府主导模式。由政府注资独立建设,注册成立事 业单位或企业,实行无主管部门、无行政级别、企业化管理、 市场化运营的管理机制。 1.“山东产业技术研究院”类型,致力于突破关键核心技 术和产业共性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由政府搭建平台,采 取“产研院+投资发展公司+专业研究所等创新主体”组建模式, 通过新建、加盟、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吸引聚集高层次研究 机构和人才团队。 2.“山东高等技术研究院”类型,致力于基础研究和原始 创新,由政府搭建平台,采取学术型与应用人才并重的培养体 — 53 — 制,吸引高校和顶尖科学家及团队入驻研发,资源开放共享。 3.“山东能源研究院”类型,致力于聚焦目标产业,融合 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产 业化等多功能的综合性研究机构,由政府搭建平台,采取“一 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模式,通过市场手段联合创新能力强的 科研单位、高校和企业共建。 (二)“政府+”模式。政府牵头吸引国内外一流高校、科 研机构或高层次人才团队、中央企业和地方大型国有企业、世 界 500 强企业和外资研发型企业来鲁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或与 省内高校、科研机构等联合组建新型研发机构。 (三)“企业+”模式。行业龙头企业、优势企业作为投资 承建主体,整合相关领域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创新资源, 联合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四)“人才+”模式。战略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水平 创新团队通过入股研发机构主导研发和成果转化,企业为专家 及团队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提供场地、市场等,实现技术和需 求的对接。 (五)其他模式。支持科研院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开 展体制机制和治理模式创新,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推动省级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向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提升。 四、备案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在山东省内注册,主要办公 和科研场所设在山东,注册后运营 1 年以上。 (二)主要业务为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 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内控制度健全完善。具有 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制定明确的人 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 — 54 — 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 10 人,且科学研究类、技术创新类、研发 服务类占职工总数比例分别不低于 70%、50%和 30%。博士学位 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研发人员总数 30%(常驻研发人员及 员工以全年实际工作超过 90 天计) 。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资方投入,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 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收入总额占年收入总额的 60%以上。 (六)财务状况良好,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 总额比例不低于 30%。 (七)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 仪器以及固定场地,科研用房 500 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原值 一般在 500 万元以上;研发服务类应拥有开展研发服务所必需 的条件和设施。 (八)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能为新型研发 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 (九)主要从事生产制造、经营销售、教学教育、检验检 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暂不纳入新型研发机构范畴。 (十)近两年来,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五、管理运行机制 (一)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要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 化政策引导保障,注重激励约束并举,调动社会各方参与。通 过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 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 展深度融合。 (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 立、谁撤销”的原则。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 — 55 — 当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 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 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 (三)由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团队与国有资本投资平 台、社会资本等合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创新创业团队 人员现金入股并控股,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成果和相关 知识产权投资入股或选择技术成熟、产业化前景良好的项目, 以团队、技术、资金、资产捆绑的形式进行组建。 (四)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 会、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 理(以下简称“院所长” )负责制,根据出资人协议制定章程, 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1.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和 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营业务 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的分配机制等。 2.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出资方、产业界、行业领域专 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制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 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 3.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科研业 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管理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 对理事会负责。 4.建立咨询委员会,就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 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开展咨询。 (五)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 部管理制度,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的实际需要, 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置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 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 (六)新型研发机构应当采用市场化的用人机制、薪酬制 — 56 — 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自主 面向社会招聘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建设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 (七)新型研发机构要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实行属地化管理,充分发挥党组 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 到位。 六、备案程序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发布组织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 备案的通知,申请单位登录山东省科技云平台,按提示要求填 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佐证材料。 (二)各市推荐。各市科技局对申请表进行初审,对材料 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通过初审后,申 请单位在线打印纸质材料,并由市科技局汇总后报省科技厅。 (三)备案审查。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 出现场考察名单;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进入 现场考察的研发机构进行考察论证,并提出现场考察意见。 (四)结果公示。省科技厅根据现场考察意见,提出备案 意见,对拟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且经厅 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名单。 附件: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指标体系 — 57 — 附件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说明 科研 科研用房面积 场地 中试基地个数 基础 条件 管理 运行 2 分×(实际面积/500 平方米) 5分 2 分×个数 6分 用于科研的仪器、设 2 分×(原值/500 万元) 5分 设施 备原值(万元) 条件 拥有开展研发服务 能满足需要。 4分 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法人 具备独立法人机构 是或否,为一票否决项。 — 资格 且注册满 1 年 10 分(清晰的发展战略、明确的研 清晰的战略设计 10 分 发方向、多元的投资主体) 体制 20 分(现代化管理制度、市场化分 新型的运营机制 20 分 机制 配激励机制、灵活用人机制) 研发、财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 内控制度 10 分 善。 财务 收入 状况 支出 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资金充足。 5 分 支出合理合规,管理规范。 无违规 未出现违规、失信行 是或否,为一票否决项。 行为 为 保障 条件 指标值 得分 5分 — 研发经费投入额度 1 分×(投入/100 万元) 10 分 研发 投入 上年度研发经费支 30%-50%(含)得 2 分;50%-70%(含) 5 分 出占年收入比例 得 3 分;70 以上得 5 分。 50 人及以上 5 分;40-49 人 4 分; 常驻研发人员人数 30-39 人 3 分; 20-29 人 2 分;10-19 5 分 研发 人 1 分;10 人以下 0 分。 人员 常驻研发人员占职 30%-50%(含)得 2 分;50%-70%(含) 5分 工总人数比例 得 3 分;70 以上得 5 分。 院士 4 分/人;长江学者、国家杰 青等国家级人才计划 2 分/人;泰 山人才、双百人才、突贡专家 1 分 /人。 人才团 高级人才数量 队 总 分 — 58 — 5分 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 型研发机构” )建设、运行和管理,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 《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科发政〔2019〕 313 号)和《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鲁科字〔2019〕 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按照鲁科字〔2019〕7 号 文件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科技厅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绩 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评价。三年度为一 个评价周期,原则上每年度评价一次。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目的是对新型研发机构在评价周期内 建设运行情况及省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 价,推动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水平和创新创业能力持续提升。 第四条 绩效评价依据为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 新型研发机构绩效目标表、自评报告等。 第五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水平、 科研活动、产出、效益等。按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 务三类建立分类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指标,突出创新 质量和实际贡献。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评 价方案和评价指标体系,确定评价对象,公布评价结果。 第七条 绩效评价由部门自评、专家函评和现场评价等环 节组成。在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 方机构开展专家函评和现场评价。 — 59 — 第八条 部门自评。新型研发机构主管部门(各市科技局, 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自评。 新型研发机构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撰写《新型研发机构绩效 评价自评报告》 (见附件 1),填写《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 体系》 (见附件 2)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上传科技云平台。 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可采取材料评价、现场 评价或专家评议等方式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评价打分,提出评 价意见,确定自评结果,原则上良好以上的比例不超过总数的 50%;对不合格的,提出撤销备案的建议。 主管部门于每年 2 月 15 日前将自评结果和撤销备案申请提 交省科技厅。 第九条 专家函评。省科技厅聘请 5-7 名高水平专家组成 函评专家组,依托科技云平台对部门自评结果为良好以上的新 型研发机构进行函评。专家独立评价打分,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条 现场评价。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类型、领域方向等, 对进入专家函评范围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不低于 30%的比例进 行现场评价。现场评价主要评价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情况, 科研用房、科研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等基本条件建设情况,财 务状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核实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真实 性等。 现场评价专家组由省内外专业水平高、熟悉新型研发机构 工作的技术、管理和财务专家组成,原则上同一专家组在现场 考察中途不更换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最终成绩由专家函评成 绩(权重 50%)和现场评价成绩(权重 50%)合并计算,没有现 场评价成绩的,专家函评成绩为最终成绩。未进入专家函评范 围的新型研发机构,部门自评成绩为最终成绩。成绩等级分为 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原则上优秀和良好等次 — 60 — 的比例一般不超过 50%。 第三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绩效评价成绩,及时总结新型研 发机构取得的成效,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指导新 型研发机构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 评价成绩提出新型研发机构调整、撤销和支持的意见。对获得 良好以上等次的,可通过定向委托方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承 担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和省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对优秀等 次的,最多给予 100 万元经费支持;对不合格的,取消新型研 发机构备案资格,不再享受我省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制度,评 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和监督 的主体责任,客观公正的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负责。 对弄虚作假、部门自评成绩与绩效评价成绩偏差较大的,省科 技厅将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专家应严格按照评价工作 要求,遵守工作纪律,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价职责和权 利。 有关专家、机构、工作人员对评价工作所涉及的材料、业 务内容、相关知识产权、评价结果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实行回避制度。与新型研发机构有直 接利害关系者,不得选为评价机构或参加评价专家组。新型研 发机构也可向省科技厅提出建议回避的评价机构或专家名单, 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附 则 — 61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 年 1 月 19 日。 附件:1.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2.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 62 — 附件 1 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编写提纲 一、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二、主要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三、组织架构与运行机制建设情况 四、取得的主要成效(承担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实施 关键技术攻关、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孵 化科技型企业和对产业辐射带动作用等) 五、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 六、主要问题和建议(包括“卡脖子”技术问题) 七、典型案例(在体制机制创新、技术攻关、人才引进培 养、科技服务等方面的典型案例) — 63 — 附件 2 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科学研究类)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分说明 现代化管理制度,运行高 根据管理情况酌情给分,满分 2 效 分。 体制机制创新 (3 分) 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制 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分,满分 1 度、成立学术委员会(专 分。 家委员会) 管理运 行水平 预算执行 (5 分) 科研投入 (7 分) 按预算进度支出合理规范 根据预算支出情况酌情给分,满 分 5 分。 (30%-50%)得 1 分;(50%-70%) 研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比 得 2 分; 例 70 以上得 3 分。 研发经费投入额度 0.2 分×(投入/10 万元),满分 4 分。 获得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 (牵头 11 分,参与 3 分)×数量 科研活 承担国家项目 目等重大项目 动 (20 分)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 (牵头 5 分,参与 2 分)×数量 项目 在理论原理方面获得新突 破新进展,发表 NATURE 等 10 分×数量 高层次论文 原创成果 (35 分) 为产业、企业解决技术理 5 分×数量 论难题 获得同行认可、有重大影 10 分×数量 响的科研成果 产出 知识产权 (10 分) 申请、获得发明专利 1 分×获得数量+0.5 分×申请数 量 标准制定/修订数 主持 2 分×数量;参与 0.5 分× 数量。 引进/培养人 国家级人才 才(10 分) 3 分×数量 — 64 — 得分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分说明 省部级人才 2 分×数量 培养博士、专业技术人才 1 分×(数量/10) 等数量 开发科研助理岗位数量 社会效益 (4 分) 效益 0.2 分×数量 项目实施后推动科技进步 程度 根据推动科技进步程度和贡献程 科研成果对于提高决策科 度酌情给分,满分 4 分。 学化、技术服务水平及科 学管理水平的贡献程度 可持续效益 对本领域及学科交叉的推 根据推动作用的大小,满分 3 分。 (3 分) 动作用 经济效益 (3 分) 加分项 新型研发机构新增收入 (新增收入/100 万元)×1 分 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技 获批国家级创 每获批 1 家国家级创新平台可加 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 新平台 30 分。 究中心等 综合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89-80 分为良好,79-60 分为一般,60 分以下为较差。 — 65 — 得分 (技术创新类) 一级指 二级指标 标 三级指标 评分说明 根据管理情况酌情给分,满分 2 体制机制 现代化管理制度,运行高效 分。 创新 (3 分) 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制度、 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分,满分 1 成立学术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分。 预算执行 管理运 按预算进度支出合理规范 (5 分) 行水平 科研投入 (7 分) 根据预算支出情况酌情给分,满 分 5 分。 研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比例 (30%-50%)得 1 分; (50%-70%) 得 2 分; 70 以上得 3 分。 研发经费投入额度 0.2 分×(投入/10 万元) 获得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 (牵头 10 分,参与 3 分)×数 承担国家 重大项目 量 科研活 项目 动 (20 分)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 (牵头 5 分,参与 2 分)×数量 突破产业“卡脖子”难题,取 得有自主产权,打破被国外垄 10 分×数量 关键核心 断,被广泛应用 技术突破 为企业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并 3 分×数量 (35 分) 实现应用 形成关键核心技术、新工艺、 5 分×数量 新产品 获得同行认可、有重大影响的 国家级奖励,牵头 10 分×数量, 科研成果 参与 5 分×数量。 产出 申请、获得发明专利 知识产权 标准制定/修订数 (10 分) 1 分×获得数量+0.5 分×申请数 量 主持 2 分×数量;参与 0.5 分× 数量。 一类新药证书 3 分×数量 动植物新品种 2 分×数量 引进/培养 国家级人才 人才 3 分×数量 — 66 — 得分 一级指 二级指标 标 (10 分) 三级指标 评分说明 省部级人才 2 分×数量 培养博士、专业技术人才等数 1 分×(数量/10) 量 开发科研助理岗位数量 效益 0.2 分×数量 社会效益 对推动科技进步发挥的作用 (3 分) 视发挥作用的大小酌情给分,满 分 3 分。 可持续效 益 孵化企业数量 (4 分) 2 分×数量,满分 4 分。 经济效益 (3 分) 新型研发机构新增收入 (新增收入/100 万元)×1 分 带动行业新增销售收入 (新增收入/1 亿元)×1 分 获得国家 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 每获批 1 家国家级创新平台可加 加分项 级创新平 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 30 分。 台 综合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89-80 分为良好,79-60 分为一般,60 分以下为较差。 — 67 — 得分 (研发服务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分说明 现代化管理制度,运 根据管理情况酌情给分,满分 2 行高效 分。 体制机制创新 实行理事会(董事会) (3 分) 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分,满分 1 制度、成立学术委员 分。 会(专家委员会) 管理运行 水平 预算执行 (5 分) 按预算进度支出合理 根据预算支出情况酌情给分,满 规范 分 5 分。 (30%-50%)得 1 分; (50%-70%) 研发经费支出占年收 得 2 分; 科研及服务投 入比例 70 以上得 3 分。 入(7 分) 研发经费投入额度 0.2 分×(投入/10 万元) 获得国家重点研发计 (牵头 10 分,参与 3 分)×数 承担国家项目 划项目等重大项目 量 科研活动 (10 分)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 (牵头 5 分,参与 2 分)×数量 金等项目 引进重大科研成果并 10 分×数量 实现转化 成果转化产业 推动科研成果实现产 10 分×数量 化(35 分) 业化 形成关键核心技术、 5 分×数量 新工艺、新产品 获得同行认可、有重 国家级奖励,牵头 10 分×数量, 大影响的科研成果 参与 5 分×数量。 产出 知识产权 (10 分) 申请、获得发明专利 1 分×获得数量+0.5 分×申请数 量 标准制定/修订数 主持 2 分×数量;参与 0.5 分× 数量。 一类新药证书 3 分×数量 动植物新品种 2 分×数量 引进/培养人才 国家级人才 (10 分) 3 分×数量 — 68 — 得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省部级人才 评分说明 2 分×数量 培养博士、专业技术 1 分×(数量/10) 人才等数量 开发科研助理岗位数 0.2 分×数量 量 社会效益 (4 分) 产出 可持续效益 (6 分) 对推动科技进步发挥 视发挥作用的大小酌情给分,满 的作用 分 3 分。 服务科技型企业、新 0.2 分×数量 型研发机构等单位数 孵化企业数量 2 分×数量 建设中试基地数 1 分×数量 新型研发机构新增服 (新增收入/100 万元)×1 分 务收入 经济效益 (10 分) 成果转化收益 (新增收入/100 万元)×1 分 带动行业增加销售收 (新增收入/1 亿元)×1 分 入 获得国家级创 加分项 新平台 获批国家重点实验 每获批 1 家国家级创新平台可加 室、技术创新中心、 30 分。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 综合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89-80 分为良好,79-60 分为一般,60 分以下为较差。 — 69 — 得分 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提高建设 水平和创新能力,打造高层次技术创新高地,支撑引领产业高 质量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一、标准依据 《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 (国 科发区〔2020〕70 号) 《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鲁科 字〔2017〕167 号)和《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鲁科 字〔2019〕93 号)等政策文件和有关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 案。 二、功能定位 省技术创新中心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推动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引领产 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省技术创新中心定位于创新链 中游,对上衔接实验室基础研究,对下衔接企业产业化,推动 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打通从科学到技术转 化的通道。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产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前沿 技术研发,着力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受 制于人的问题,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 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区域和 产业发展提供持续的源头技术供给,为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 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 三、核心任务 省技术创新中心以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 负有攻克“卡脖子”技术的使命,服务产业发展战略需求,推 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突破共性关键技术,建设完善科研 — 70 — 条件平台与研发体系建设和成果转化体系。 (一)加快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突破 指标内容: 1.聚焦产业需求,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技术应用开发 研究及前沿技术研究; 2.突破制约行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掌握引领产业未来发展 的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技术水平。 指标要求:筹建期内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 5 项以上, 解决 2-3 个重大技术难题或“卡脖子”技术难题,形成 5 项以 上重大科研成果。 (二)建设科研成果转化体系 指标内容: 1.建立完善高效的科技服务和成果转化机制,整合上下游 科技资源,畅通成果转化通道; 2.开展成果转化、产业孵化,推动重大成果的工程化、产 业化落地,打破科研成果产业化瓶颈。 指标要求:筹建期内实现行业内高端技术和人才团队集聚, 累计引进高端人才 30 名以上, 转移转化重大科研成果 5 项以上。 (三)建设科研条件平台与研发体系 指标内容: 1.整合领域内基础研究、技术研发等创新平台资源,建设 集科研和服务于一体的行业公共技术创新平台体系; 2.建设高水平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服务平台,支撑行 业共性关键技术、技术应用开发及前沿技术突破和成果转移转 化; 3.面向行业开放共享,提供专业化研发服务,激发行业创 新创业活力。 指标要求:筹建期内整合省级以上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 — 71 — 发等高层次平台 3 个以上,建设各类创新平台、科技服务平台 5 个以上,形成公共技术创新平台体系,累计为行业提供研发服 务 100 次以上,服务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 10 个。 四、建设方式 (一)统筹布局,择优建设。立足我省科技发展现状,服 务新旧动能转换,瞄准十强产业,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一批基 础条件好、创新能力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技术创新 中心。 (二)针对急需,定向建设。为应对重大“卡脖子”难题 和突发棘手技术难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组织创新地位 突出、创新资源集聚度高、基础条件好的龙头企业、高校和科 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定向组建技术创新中心。 (三)培育储备,提档升级。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在提升 区域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经市科 技局推荐,对符合我省规划布局和建设要求的,可纳入省级技 术创新中心储备库,并参加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达到 优秀等级的升级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四)突出特色,择优转建。聚焦我省优势特色产业领域 及方向,依托现有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率 先择优转建。 五、建设基本条件 (一)聚焦产业 1.面向我省重大战略、影响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技术创新 需求; 2.重点聚焦我省新兴、急需、特色产业领域; 3.能够形成技术创新持续供给能力。 (二)行业优势 技术创新中心可以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 — 72 — 1.牵头单位为企业的,须是行业的龙头企业,近三年销售 收入一般平均不低于 20 亿元(农业企业不低于 10 亿元),年度 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4% (农业企业不低于 3%); 2.牵头单位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的,其 销售收入不作要求,但须在前沿、颠覆性技术领域具有优势, 已建立高效的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制度,对外提供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占年收入的比例 不低于 30%;有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通过自行孵化企业,实现 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案例 5 例以上。 (三)研发能力 1.依托单位具有承担国家及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经验和能 力,有丰富的科研成果和足够的知识产权作为技术支撑; 2.依托单位近三年一般要承担过 6 项以上国家或省级科研 项目; 3.技术水平得到认可,近三年获得至少 1 项省级或国家级 科技奖励,获得发明专利不少于 15 件。 (四)人才队伍 1.配置合理稳定的技术创新团队,能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 互动交流,开展合作研究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2.科研人员数量不少于 100 人,固定人员不少于 80%;国家 级和省级高层次人才不少于 3 人; 3.培养或引进院士专家的优先支持。 (五)研发投入 1.依托单位须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及科研仪器设备,一般 科研用房面积不低于 4000 平方米,建有 2 个以上的中试基地或 产业化基地; 2.实验仪器设备原值总和不低于 3000 万元; 3.每年度投入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经费不少于 2000 万元。 — 73 — 六、建设程序 (一)提出意向。由设区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等根据省 科技厅统筹布局和申报要求,推荐提出建设意向,并组织创建, 牵头单位编制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 (二)咨询论证。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建设与运行实施方 案进行咨询论证、开展实地考察,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及建 设条件完善方案。 (三)创建申请。建设单位按照咨询论证意见整改完善、 落实有关要求后,由设区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正式提出创建 申请。 (四)批复建设。对通过方案评审、实地评估、各方面条 件成熟的,省科技厅公示无异议后,发文批复筹建。 七、管理运行机制 (一)组织管理 1.法人制度。技术创新中心原则上应成立独立法人实体。 尚不具备条件的,先行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3 年内完成向独立法人过渡。根据组建模式的不同,可以探索组 建企业、民非、新型研发机构等不同类型的法人实体。 2.组织架构。组建理事会(董事会)、专家委员会,制定管 理章程,明确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中心主任负责制、专家委员会咨 询制的管理机制。 (1)理事会(董事会)由地方政府、牵头单位、共建单位的 人员组成(无共建单位的由牵头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理事长(董 事长)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审定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计划、 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主任聘用等重大事项,决策技术创新 中心建设、管理、发展和人财物等方面事项。 (2)专家委员会由中心主任、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 — 74 — 专家等人员组成,其中牵头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超过总人 数三分之一。专家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有 影响的专家担任。专家委员会对技术创新中心研发方向和研发 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 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 (3)中心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 每年在技术创新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 9 个月。 (二)公司化运行机制。企业牵头建设的技术创新中心以 独立法人实体开展公司化运营管理,严格健全和执行公司章程 及各类管理制度,通过市场化运行、股权激励、专业化管理等 保障技术创新中心稳定高效运营。其他实体牵头建设的技术创 新中心探索建立公司化运行机制。 (三)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中心通过体制机制创新 有效整合国内外行业优势科研及产业资源,围绕技术突破、技 术转化、技术引领建设技术链和产业链上下游高效协同的创新 平台,建立起“源头创新驱动”与“市场需求牵引”相结合的 协同研发机制,实现企业与高校院所一体化合作,建立创新联 合体。 (四)多元化投入机制。建立以地方政府和共建单位直接 投入为主,引导带动各类产业投资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元投入 机制,形成市场化服务收入、竞争性课题以及财政资金后补助 等稳定的资金来源。 (五)人才激励机制。探索人才引进和管理新模式,试行 “双聘、双考核”等柔性引才引智机制,构建应用基础研究、 工程研发、技术推广相结合的人才队伍结构。强化建立以成果、 目标为导向的人才激励机制,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六)市场化服务机制。充分利用自身软硬件和人才资源 优势,面向全行业提供市场化服务,主要包括合同研发、产业 — 75 — 孵化、行业服务等。通过市场化服务获取收益,实现自身造血, 保障中心可持续发展。 (七)共建合作机制。共建单位共同入股技术创新中心, 参与技术创新中心的重大事项决策。共建单位以技术创新中心 为平台开展定制化研发、实施竞争性课题、建立资源协同平台 并投资孵化项目,享有商业机会的优先知情权和参与权。 附件: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指标体系 — 76 — 附件 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指标体系 中心名称: 一级 二级指标 指标 科研场地 依托单位: 三级指标 说明 指标值 科研用房面积 1 分×(实际面积/4000 平 方米) 4 中试基地个数 0.5 分×个数 用于科研的仪器、设 2 分×(原值/3000 万元) 备原值(万元) 基础 仪器设备 单台套原值 50 万元 0.1 分×数量 条件 以上仪器、设备数量 和管 独立法人机构 1分 理水 平 成立理事会、学术委 (满 1分 员会 分 15 管理制度 分) 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得 1 管理制度健全 分 市级技术创新中心 研发投入 4 4 1分 1 分×(投入/1000 万元) 3 研发经费投入额度 承担国家 级项目 重大项目 3 分×主持数量+1 分×参 与数量 一般项目 1 分×主持数量+0.5 分× 参与数量 技术 研发 重大项目 (满 承担省部 分 20 级项目 一般项目 分) 自主研发/ 承担委托 项目数量 项目 1 分×主持数量+0.5 分× 参与数量 10 6 0.5 分×主持数量+0.1 分 ×参与数量 0.5 分×数量 — 77 — 4 得分 解决产业“卡脖子” 10 分×数量 关键技术 技术问题 形成行业重大共性 研发 5 分×数量 关键技术 形成行业前沿技术 20 3 分×数量 申请、获得 PCT 专利 2 分×数量 申请、获得发明专利 1 分×获得数量+0.5 分× 申请数量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主持 3 分,参与 1 分) ×数量 一类新药证书 3 分×数量 动植物新品种 2 分×数量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0.2 分×数量 最高奖/一等奖 (第一位次 10 分,其他位 次 3 分)×数量 二等奖 (第一位次 5 分,其他位 次 2 分)×数量 最高奖 5 分×数量 一等奖 (第一位次 4 分,其他位 次 2 分)×数量 知识产权 国家科技 奖励 产出 (满 分 50 分) 5 10 省级科技 二等奖 奖励 引进/培养 人才 (第一位次 2 分,其他位 次 1 分)×数量 三等奖 (第一位次 1 分,其他位 次 0.5 分)×数量 院士 5 分×数量 国家级人才 3 分×数量 5 10 省级人才 2 分×数量 科研人员数量 1 分×(数量/100) — 78 — 技术服务收入 1 分×(收入/100 万元) 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收入 1 分×(收入/50 万元) 服务中小微企业数 量 1 分×(数量/50) 效益 成果转化收益 (满 成果转化 成果转化数量 分 15 孵化企业数量 分) 新增销售收入 1 分×(收入/500 万元) 经济效益 新增税收 1 分×(新增税收/1000 万 元) 1 分×(新增产值/20 亿 元) 带动上下游企业增 加产值 5 1 分×数量 5 2 分×数量 1 分×(新增收入/1 亿元) 总分 5 100 备注: 1、国家级重大项目指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基金委重大项目、国家科工 委等国家级重大项目;省部级重大项目指财政支持额度 300 万以上项目。 2、国家级人才指 QR 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杰青、双百人才等;省级人 才指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泰山学者等。 3、省级科技奖励包含省级政府和国家部委奖励,国家行业协会奖励按省部级科技奖 励统计。 4、经济效益中新增销售收入和新增税收统计范围包括中心依托单位和发起成立单 位。 5、“卡脖子”技术指没有自主产权,被国外垄断,受制于人的技术;重大共性关键 技术指在多个行业或领域广泛应用,并对整个或多个产业形成瓶颈制约作用的技术; 行业前沿技术指高技术领域中具有前瞻性、先导性和探索性的重大技术。 6、研发投入是指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对技术创新中心的科研投入。 — 79 — 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 以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海外国家院士(以下统 称院士,海外国家院士范围参照《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 实施办法》 )为代表的高层次人才在助力我省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建设创新型省份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和院士工作站发 展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士工作站是指由院士及其带领的科 研团队与省内企业、事业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承 建单位)共同组建,通过柔性引进院士团队,开展联合研发和 科技成果转化,提升自身创新能力和平台团队建设水平,实现 合作双方共同发展的创新平台。 第三条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 院士工作站实行备案制。备案主体为院士工作站承建单位。 第四条 省科技厅、省科协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部门建立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 联席会议) ,指导院士工作站备案工作和绩效评价工作;审定院 士工作站相关政策、规划和指导意见;审议院士工作站有关重 要文件,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承担日常具 体工作,定期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告工作,提出需要审定的 重大事项、建议。 第六条 各设区市应建立院士工作站协调工作机制,明确 具体部门(单位)作为院士工作站备案工作主管部门。 — 80 — 第七条 第二章 主要任务 院士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行业发展需要及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开展战 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针对承建单位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 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开展技术咨询、联合攻关,开发新产品; (三)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创新成果,共同进行转化 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促进产学研合作; (四)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联合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五)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联合开展高层次学术或技术交 流活动。 第三章 报备程序 第八条 承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 (一)承建单位基本情况材料,包括在山东省内登记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固定的技术水平 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等内容; (二)院士及其团队基本信息,合作内容和计划等材料; (三)承建单位与院士及其团队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 确双方合作目标、院士每年全职在站工作时间以及为院士及其 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所提供的支持条件,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有 详细的合作计划,合作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备案程序: (一)承建单位通过省科技厅“科技云”平台内的山东省 院士工作站备案系统提交备案材料。 (二)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 (三)省科技厅对受理的院士工作站备案材料进行复审; — 81 — 复审意见自初审通过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材料不完 整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省科技厅每月 15 日前对上月 审核的符合备案条件的院士工作站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 5 个 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公布。 (四)通过备案的承建单位可按规定样式自行制作加挂“山 东省院士工作站”标牌。 第四章 管理及服务 第十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发挥职能职责,统筹系统内 资源,在政策落实、科研项目安排、人才推介、宣传表彰、决 策咨询、学术交流、科技信息与技术推广服务、院士考察疗养 等方面加强对院士工作站的服务。省科协将院士工作站有关院 士专家服务工作纳入省科协科技工作者服务工作体系。鼓励山 东院士专家联合会等院士服务机构、省科协所属学会及企事业 科协、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所属机构和组织积极参与院 士工作站培育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院士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和服 务,对院士工作站建设给予必要支持,协调解决院士工作站科 研条件改善、项目研发投入、考察咨询论证、学术交流和人才 培养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二条 承建单位是院士工作站的建设和运营主体。负 责制定院士工作站工作目标及管理制度,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 运行经费,明确专人负责院士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做好院士及 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院士工作站实行法人负责制,逐 步发展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 牵头承担或参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 鼓励院士工作站面向社会提供公共研发服务, 统一纳入省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体系,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其服 — 82 — 务活动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十五条 通过备案的院士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承建单 位每年 12 月份对院士工作站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总结,提交工 作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备案满三 年的院士工作站组织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联席会议审定。 评价优良的给予奖补,评价不合格的取消资格,作摘牌处理; 对蓄意弄虚作假、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记入统一 的科研诚信体系。 第十六条 院士工作站因承建单位原因,需要进行合并、 重组、撤销的,应由承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 后报省科技厅审核。 第十七条 合作协议期满的院士工作站应由承建单位于协 议期满前三个月提交续签的协议文本,经审核后院士工作站继 续保留;未提交续签协议的,于协议期满之日起院士工作站自 动撤销。因故变更合作院士的,由承建单位重新提出申请,按 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组织备案。 第十八条 院士工作站合作院士因年龄原因退休,院士工 作站继续保留;因不可抗力,合作院士不能履行合作期限的, 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院士工作站保留一年,期间承建单位和 院士团队继续完成后续研究工作,一年后院士工作站自动撤销; 合作院士因故放弃院士称号、被撤销院士称号的,院士工作站 自动撤销。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定期对撤销院士工作站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4 月 1 日。原《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管理办法》同时 废止。 — 83 — 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组织实施好省 重大科技创新工程(以下简称重大工程),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引 领作用,依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鲁科字〔2017〕 18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工程是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聚焦山东省“十强”产业重点发展领域,以产业重大共性关键 技术突破、重大创新产品研发和重大创新成果转化示范为重点, 支持实施若干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引领性、系统集成 性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加快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现代工程 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取得突破,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重大工程资金来源于整合设立的省级财政科技创 新发展资金。 第四条 重大工程项目采取竞争立项、定向委托、组阁揭 榜等方式予以支持,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支持方式。 第五条 重大工程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诚 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揭榜制项目是指为调动全社会力量攻克我省产业 发展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通过 公开征集需求,组织社会力量揭榜的方式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 揭榜制项目资金以企业自筹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主,省 财政给予适当资助。 第七条 揭榜制项目分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两大类,发榜 方为省科技厅。 (一)技术攻关类。主要由省内龙头、骨干企业提出技术 难题或重大需求,经省科技厅发榜后,由省内外有研究开发能 力的高校、科研单位、企业或各类创新平台进行揭榜攻关。 — 84 — (二)成果转化类。主要由省内外高校、科研单位、企业 或各类创新平台提供比较成熟且符合我省产业需求的重大科技 成果,经省科技厅发榜后,由有技术需求、应用场景且符合应 用条件的省内企业进行揭榜转化。 第八条 揭榜制项目的需求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攻关类 1.聚焦企业、产业发展“卡脖子”的前沿技术、核心技术、 关键零部件、重要材料及工艺等,通过项目实施能显著提升企 业核心竞争力,带动全省乃至国家相关产业技术水平提升; 2.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 套条件; 3.应明确项目指标参数、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 及其他对揭榜方的条件要求等内容。 (二)成果转化类 1.具有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任务的基础条件和成功案例, 在卡脖子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已取得重大突破,拟转化成果 具备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条件,且符合我省企业和产业创新发展 需求,优先支持产业共性技术和首台(套)重大装备,以及公 益性、辐射带动效应显著的重大成果; 2.拟转化的成果知识产权明晰,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明确, 对我省产业转型升级能够发挥关键推动作用; 3.拥有成果转化的支撑队伍,能主动参与和协助推广转化 应用方案的实施。 第九条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设区市科技局及中央驻鲁 单位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行业需求方,聚 焦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围绕区域、行业特色化发展,凝练 提出重大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需求,提出揭榜制项目建议, 审核后推荐提交到省科技厅。 — 85 — 第十条 省科技厅统筹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 综合考虑揭榜制项目需求和条件,牵头研究编制《山东省重大 科技创新工程项目指南》,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 依法依规推进。 第十一条 揭榜制项目的揭榜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攻关类 1.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科研条件和稳定的人员队伍等,有 能力完成发榜任务; 2.能对发榜项目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方案, 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3.优先支持具有良好科研业绩的单位和团队,鼓励产学研 合作揭榜攻关。 (二)成果转化类 1.拥有较强的成果推广应用队伍,能够提出科学合理的成 果转化方案; 2.能够提供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场地、市场等配套条件; 3.鼓励开展示范应用,努力扩大社会应用效益,优先支持 行业龙头、骨干企业。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进行揭榜。 同一项目需求方不能作为揭榜方进行揭榜。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本地区项目揭 榜单位填写申报材料,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审核提交省科技 厅。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采取网络或会议评审、答辩评审、现 场考察等方式,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需求 方满意度等进行评审,提出重大工程立项建议,按程序报批后, 面向全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公示异议的受理和处置,并根据 — 86 — 公示和异议处理情况,按程序履行项目立项程序、下达立项文 件。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规定以《山东省重大科技创 新工程项目申报书》为依据,组织签署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 书的任务指标原则上不得变更和调整。逾期不签订项目任务书 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 第十六条 组阁制项目是指由多个法人单位共同揭榜进行 联合攻关的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 此类项目在发布《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指南》中 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首席专家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组建项目专家 组,采取民主决策方式组织实施项目。 第十八条 首席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作风民主、严谨; (四)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 (五)在项目立项当年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 第十九条 首席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聘项目组成员,组织研究队伍; (二)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制定项目资金使用方案; (四)接受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实行组阁制的项目立项后,由承担单位在规定 的期限内制定组阁制项目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 技厅。逾期不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已立项项目并暂停 一年承担单位申报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资格。 项目任务书由省科技厅与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和首席专家 — 87 — 共同签订。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研究计划、研究经费 等方面的重大调整,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由首席专家负责, 报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实施。 第二十二条 首席专家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 当恪守诚信原则,对经费的来源和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 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揭榜制项目的诚信管理,强化需求方 和揭榜方的诚信意识以及主管部门的审核责任,对弄虚作假的 纳入诚信记录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以组阁揭榜方式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按 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二十三条执行。 以竞争立项方式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按照《山东省重 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85 号)执行。 以定向委托方式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按照《省科技计 划定向委托项目组织实施办法》 (鲁科办发〔2019〕40 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重大工程项目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评 价等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鲁科字〔2017〕185 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5 月 31 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88 —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力度, 《山东省科技 型企业梯次培育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建立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 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为规范培育库相关工作,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培育库建设遵循“政府引导、省市联动、精准服 务、公平公正”的原则。省市县各级科技部门集聚创新资源, 精准服务入库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支持其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入库标准、工作流程、认定入 库企业,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负责入库企业推荐、 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培训服务等工作。鼓励各市结 合地方工作实际,建立市级培育库,出台叠加扶持政策。 第五条 第三方机构受科技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入库企业评 估、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专业性工作。 第三章 入库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企业入 库当年应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2008 年至 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 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 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 — 89 — 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Ⅰ类知识产权不 少于 1 件;Ⅱ类知识产权不少于 4 件。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 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原则上,企业职工总数不低 于 25 人且科技人员总数不低于 7 人。软件、集成电路等知识密 集型企业职工总数要求可适当降低。 (五)企业近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 200 万元,不超过 5000 万元。 (六)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两年的按实 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 比例不低于 4%。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 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七条 入库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通过山东省云平 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信息系统提交如下材料: 1.培育库入库申请表; 2.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4.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 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 计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 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市科技局推荐。各市科技局对申报企业材料和证明 材料进行核审,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可视 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成效、区域发展需求情况等因素,分 — 90 — 配各市企业入库推荐指标。 (三)第三方评估。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企业 进行评估,提出拟入库企业名单。 (四)公示入库。经综合审查,省科技厅对拟入库企业名 单进行公示,将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培育库。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八条 为入库企业提供精准服务。重点为入库企业选派 企业科技特派员,帮助企业开展产学研对接,解决技术创新问 题、培养创新人才、建设创新平台。面向入库企业组织开展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等相关政策解读培 训活动。 第九条 发挥双创载体积极作用。将入库企业情况列为科 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共同体、高 新区、农高区等创新创业载体的重要绩效评估指标。 第十条 支持入库企业汇聚高层次人才。支持入库企业引 进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及团队,在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科 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外专双百计划、引智项目等人才计划 方面给予倾斜扶持。 第十一条 加大对入库企业的融资支持。落实科技成果转 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引导银行信贷资金支持入库企业创新发 展。会同有关部门对入库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融资对接、辅导 培训等金融服务。 第十二条 加强入库企业动态监测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 手段,及时了解入库企业培育进展情况,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培 育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入库企业培育期为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 91 — 第十四条 入库企业发生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 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 3 个月内, 向所在市科技部门报告。各市科技部门对企业变化后的相关条 件进行审核,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报请省科技厅,予以出库。 第十五条 纳入培育库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培 育资格。 (一)入库申请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 境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应严格遵守职业操守,规范开展培 育库管理服务工作。科技管理部门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 落实各项廉政纪律与行为规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 92 —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 (国发〔2018〕32 号)和《中共山 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 施意见》 (鲁发〔2018〕9 号)精神,引导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 众创空间健康有序发展,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参照科技 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国科发区〔2018〕300 号)以 及《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 号) 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下统称“孵化器” ) 是以促进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 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全 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省科技厅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负责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工作。 设区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本区域孵化器的具 体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孵化器根据功能与定位分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 创空间两类。 1.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为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包含 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 创新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提 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2.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 — 93 — 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 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 接等服务,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 创业活力。 第五条 孵化器应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积极借鉴共享经济等 新模式,整合社会资源,不断提升服务入孵团队、企业水平, 充分满足创业团队和企业对于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 个性化需求,降低创新成本,助力创业成功,形成“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有效发展模式,营造良好 的创新创业生态。 第三章 备案或认定条件 第六条 省级众创空间实行备案管理。申请备案省级众创空 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山东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 格,成立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2.拥有不低于 300 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创业工位不 少于 20 个。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项目展示、 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 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 75%; 3.入驻创业团队或企业总数不低于 15 家,且入驻创业团队 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 5 家; 4.具有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经验和专 业服务能力; 5.具有完善的运营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 机制、财务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第七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认定管理。申请认定省级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山东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 — 94 — 格,明确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 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 3 年,且至少连续 2 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 计数据; 2. 孵化场地集中,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5000 平方米。其 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以上; 3. 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且资金规模不低 于 300 万元人民币;有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并能提供资金 使用案例; 4. 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 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 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 80%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业至 少配备 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 1 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 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 化实践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 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 4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 业占比不低于 20%; 6.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 30 家且每千平方米平 均在孵企业数原则上不少于 3 家;已入驻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库备案的企业占在孵企业 40%以上; 7. 科技企业孵化器累计毕业达到 10 家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 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36 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48 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 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 60 个月。 — 95 — 第九条 企业从科技企业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 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有 2 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累计获得天使投 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权融资等超过 100 万 元; 3.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1000 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西部经济隆起带所在县(区)和省财政直管县的科 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 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 20%。 第四章 备案或认定流程 第十一条 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程序为: 1.申报机构通过省科技云平台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向市科 技局提出备案申请。 2.市科技局审核备案申请,并进行现场考核,对符合备案条 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 3.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向省科技厅行文,省科技厅予 以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程序为: 1.申报机构通过省科技云平台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向市科 技局提出认定申请。 2.市科技局审核认定申请,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推荐至省科 技厅。 3.省科技厅对推荐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核,对符 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4. 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予以认定。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 96 — 第十三条 众创空间应加强和完善服务保障能力,为创业团 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创新创业前期的多方位服务。 1.组建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 管理、资本运作、市场营销等方面为创业团队提供实践性辅导 和培训,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 2.建立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在孵创业团 队提供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代理、导航、维权、规划 及咨询等方面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3.积极吸纳大学生创新创业,建立实习基地,开展创新创 业辅导等专业化服务。 第十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强化专业化科技服务体系建 设,为在孵企业提供高质量、高标准、全方位的服务。 1.强化专业化服务团队建设,加强对双创扶持政策的宣传 培训,帮助在孵企业全面了解、准确把握、充分运用创新创业 政策。 2.建立或引入知识产权服务、法律服务、财务服务、政策 咨询服务、技术转移服务和金融服务等专业机构,为入驻的企 业和团队提供个性化精准定制的创业服务。 3. 为在孵企业建立公共研发技术平台、建设专业化中试基 地,提高资源集聚度,加快在孵企业的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 转化。 4. 积极组织与金融机构开展交流对接活动,协调引进或联 合社会力量共同设立天使投资基金等投资基金,完善孵化器金 融服务体系,提高投融资服务能力。 5.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 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 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组织开展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每三年 — 97 — 为一个周期,分批次对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孵化器 管理服务情况、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培育成效等内容。评价 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对绩效评价结 果为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奖励,优先推 荐申报认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备案国家众创空间。评价 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仍未达到 合格标准的,取消其备案或认定资格,3 年内不再受理省级孵化 器备案或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管理机构、面积范围、 场地位置等备案或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 2 个月内向所在 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审核并实地审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 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 技厅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七条 经备案或认定的孵化器应按照要求如实填报年 报数据,年报数据将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省级 孵化器评审资格,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填报年报过程中存在 弄虚作假行为的或连续 2 年未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取消 其省级孵化器资格,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 国家关于孵化器的各项扶持政策,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 财政、科技创新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强对孵化器的 动态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孵化器管理服务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 2019 年 8 月 9 日起实施, 有效期至 2022 年 8 月 9 日。 — 98 — 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山东省 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 策的通知》和《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 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精 神,进一步促进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 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提 高科技创新水平,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面向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和创 业(创客)团队(以下简称使用方)无偿发放,用于补助其使 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购买科技创新服务 的制度安排,是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撑创新创业的普惠 性激励政策。 第三条 创新券资金从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安排,列入 年度财政预算。 创新券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 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公开普惠、科学管理与专款专用的原 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省科 技厅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资金拨付、监督检查 和绩效评价工作,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省 财政厅负责创新券资金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 — 99 — 用网”(以下简称“省仪器设备网”)建设山东省创新券管理服 务平台,实现创新券网上在线发放、审核、统计分析和日常管 理等工作。 创新券使用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可由省科技厅委托第 三方机构协助完成。 第六条 设区市科技局负责本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客) 团队及科技服务机构的入网审核、政策宣传、创新券审核、统 计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协助开展经费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 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负责为入驻企业和 创业(创客)团队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助申请和兑付创新券 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 格,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具有 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 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第九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创业(创客)团队应满足以下条 件: (一)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 (二)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 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三)创新项目需具有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所需的检测、 试验、分析等研发工作。 第十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国家 和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 — 100 — 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载体作为科技创新服务 供给方(以下简称供给方) ,必须按规定在省仪器设备网注册成 为会员,对外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服务。 鼓励企业等其他科技资源集中的单位在省仪器设备网注册 成为会员,使用创新券对外开展科技创新服务。 第十一条 创新券的支持范围是供给方依托科研设施与仪 器为使用方提供的检测、试验、分析、合作研发、委托研发、 研发设计、标准制定等科技创新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 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 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或已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 项)或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支持 范围。 第十二条 创新券的补助标准: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 定的科技创新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枣庄、临沂、德州、聊城、 滨州、菏泽等 6 市和省财政直管县的使用方 60%的补助,其他地 区 40%的补助;同一企业或团队每年最高补助 50 万元。 第四章 使用与兑付 第十三条 以财政性资金为主建设的供给方依托省仪器设 备网对外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可以根据人力成本等收取服务费, 并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 行费。 供给方开展科技创新服务所得收入用于弥补上述人力成本、 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后仍有盈余的,可按单位横向课 题经费进行管理,或参照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相关分配政策, 用于奖励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及团队。 第十四条 供给方是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责任主体,要健 全完善创新券使用服务管理制度,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服务工作, — 101 — 并在省仪器设备网公开科技创新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 准、服务电话等信息,保证服务质量;在服务过程中,保护使 用方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方登录省仪器设备网并 注册成为会员,即可获得创新券使用资格。 第十六条 使用方通过省仪器设备网预约使用科研设施与 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服务,与供给方协商在线下完成服务后,在 网上提交服务合同、发票、服务结果证明(检测试验分析活动 还需提供科技创新相关性证明)等材料,在线打印创新券。创 业(创客)团队由入驻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统一提交材料。 第十七条 创新券资金列入省科技厅部门预算,按规定及 时拨付下达。 第十八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 复使用。创新券每月兑付一次,自科技创新服务完成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行通用通兑。创新券兑付 程序是: 1. 使用方应于每月前 7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设区市科技局提 交前期已经使用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创新券。 2. 设区市科技局应在每月的第 8 至 12 个工作日内审核兑 付申请材料,在线提交兑付审核意见和兑付申请表。 3. 省科技厅应在每月的第 13 至 17 个工作日内将兑付资金 拨付到使用方。 第十九条 设区市科技局每月将审核后的创新券进行汇总, 连同兑付申请表,加盖公章后寄(送)到省科技厅。省科技厅 按各市审核上报情况拨付补助资金,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对服务制度健全、提供服务量大、用户 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按其上年度实际服务的创新 券总额的 10%-30%给予奖励补助。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 10%、 — 102 — 20%、30%三个档次进行补助。同一供给方每年最高补助 200 万 元。 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 及团队,也可用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维修维护、升级改造、 分析测试技术及方法研究、临时聘用人员补助及实验技术人员 的学习培训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供给方和使用方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申请、 使用创新券,如实填写网上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并自觉接受 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将对各市和供给方创新券工作情况 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信息、 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券使用效率低的供给方予以通报,并 在新购仪器设备、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及创新平台等方面予 以约束。 第二十三条 省、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飞行抽查。对创新券使用中有弄虚作假、以 不正当手段套取补助资金或奖励资金等违规行为,给予以下处 理: (一)追回被套取的资金,将不良记录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并向社会公布; (二)3 年内,取消使用方使用创新券资格或供给方享受创 新券奖励资格; (三)对违规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 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 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给予一年黄 牌警告,停止经费支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给予摘牌。 (四)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依法依 — 103 — 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原《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 (鲁科 字〔2018〕122 号)同时废止。 — 104 — 三、市级 济宁市重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扶持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快科技平台载体建设,壮 大科技平台数量规模,提升科技平台质量内涵,完善区域科技 创新体制机制,构建适应我市科技创新需求的科技平台支撑体 系,依据国家、省科技平台建设扶持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意见。 一、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视察 济宁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全面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增强区域竞 争力为目标,以深化科技改革为动力,以创建共享机制为核心, 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增强自 主创新能力,重点建设和扶持一批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 性的科技创新平台,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平 台支撑和创新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利用 2~3 年时间,持续推进科技平台改革,加强平台建设 广度和深度,以“提质增效”为目标,新建一批、提升一批, 不断提升科技平台载体和支撑作用。全市省级以上科技平台载 体每年递增 20-30 家,到 2022 年,规模以上企业经国家、省、 市认定的研发平台达到 400 家以上,覆盖率达到 13%以上;全市 新型研发机构超过 20 家,院士工作站达到 60 家,基本覆盖各 县(市、区) 。 二、重点工作措施 围绕融入国家和省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 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体系,加强政策引导,培育建设一批优 质科技创新平台,为争取国家和省级重大创新平台做好储备。 — 105 — 积极组织相关县(市、区) 、企业、科研机构认真研究上级平台 载体申报指南,制定建设引导和绩效激励措施,推进科技企业 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孵化平台、农业科技服 务平台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争取 更多创新平台纳入国家和省级备案名单。 (一)加大政策引导,加强基础研发,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平台提质升级。 1、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省)。以现有省级示范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为重点,按照省技术创新中心标准,筛选优秀市级中 心积极向上推荐和协调省级认定,力争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实现 零的突破。制定出台《济宁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暂 行办法》,与省和国家相关政策有效衔接,每年由原省、市级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筛选部分择优转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或筛选 部分具备条件的单位新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形成动态管理机 制,2022 年市级技术创新中心达到 60 家。认定为市技术创新中 心的,择优推荐申报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大力支持我市省级 技术创新中心申报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新获批的省级、国家 级技术创新中心,市财政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经费资助。 2、重点实验室(国家、省)。抓住国家和省重组优化重点 实验室机遇,建设布局若干省市联合实验室,争取承担或参与 国家、省实验室建设任务。按照《济宁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 每年在新兴和前沿交叉领域创建一批市级重点实验室,以大型 企业为抓手,重点依托医药、化工、新材料等成熟企业建设企 业重点实验室;联合驻济高校建设学科重点实验室或校企联合 实验室;依托现有医疗机构实验室基础,建设医学重点实验室; 2022 年市级重点实验室达到 40 家以上。优先支持市级重点实验 室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择优推荐申报山东省重点实验室。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申报省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对 — 106 — 新获批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市财政分别给 予 30 万元、100 万元经费资助。 3、“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人选”工作站。对省级“国家重点 人才工程人选”工作站,各依托单位和县(市、区)及有关部 门优先落实其金融服务、科研服务、住房保障、医疗保健等方 面政策,在科研条件建设、科研助理配备、招生指标分配等方 面给予优先保障,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投融资服务、创业辅 导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在工作站服务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 重点人才工程人选,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其申报“泰山学者”、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各类省级人才计划。对新建的省级“国 家重点人才工程人选”工作站,市财政给予 50 万元配套经费资 助。启动市级“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人选”工作站建设工作,对 新建的市级“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人选”工作站,市财政给予 30 万元经费资助。 4、院士工作站。组织开展院士行活动,?组织有建站意愿 的企业与国内外院士重点对接。积极为企业搭建与两院院士、 外籍院士合作联系的平台,每年力求新增备案 5 家以上院士工 作站。对新获批的省级院士工作站,市财政给予 30 万元经费资 助。 5、人才飞地。鼓励在创新资源聚集能力较强的国内外重点 城市设立科技孵化器、研发机构和专家工作站,建设以科技成 果转化、人才引进、技术转移、创新团队建设和企业孵化等为 目标的人才平台,破解制约地域的引才用才问题。经认定的市 外科技孵化器和研发机构,市财政分别给予 100 万、50 万、20 万元奖励;经认定的市外专家工作站,市财政 3 年内每年给予 5 万元奖励。 (二)集聚科技资源,创新体制机制,提高公共服务平台 服务效能。 — 107 — 6、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国家、省)。加强对现有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指导,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以 专业化服务促进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 培育新业态。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参加省、 国家备案,重点围绕新型研发机构、工业园区、创新创业园等 培育备案省级以上高水平孵化器、众创空间 15 家以上。布局建 设一批大学科技园,形成“创新研发+创业孵化+产业集聚”联 运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注入建设民营科技孵化器,强化对孵化 器、众创空间的绩效评价,实行动态分类管理,对新获批的国 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市财政分别给予 30 万 元、15 万元的经费资助。 7、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针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细分产业 领域,通过政府组织引导、各方优势资源汇聚、营造良好创新 创业环境,形成具有区域特色和产业特色、对当地经济和社会 发展具有显著支撑和带动作用的产业集聚区。强化产业链、创 新链、资金链的建设和协同,汇聚优质资源,匹配相关政策和 措施,提高核心竞争力,推进火炬基地建设和发展。对新认定 的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给予连续支持三年的奖励。 8、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省)。立足企业发展需求, 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著名大学、企业开展合作研发,招引海 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服务企业,大力推进“项 目+人才+基地”的战略合作模式。精准实施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支持“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推动先进技术向我市转移 转化。支持济宁高新区创建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指导山东鲁 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争创国家级合作基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 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市财政分别给予 100 万、30 万元的经 费资助。 9、农科驿站。依托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和 — 108 — 重点产业村,按照每乡镇至少布局建设一处农科驿站的总要求, 开展种植、畜牧养殖、新媒体运用等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打 造集新品种推广、农村乡土人才培养、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功 能于一体的新型农业科技服务载体,依托科技扶贫服务队,重 点在省定扶贫县、贫困村建设省级农科驿站,新备案省级农科 驿站 30 家以上,争取突破 45 家。 10、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科技型企业,围绕企业发展的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 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一批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持续不断 地将科技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和工程化研究开发,努力将中 试基地打造成完善科研成果、服务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发展的 重要载体。 11、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实施济宁市技术转移转化服 务机构培育计划,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引进各类服务机 构,或与科技类社团组织、社会化专业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 合作,发挥学科、人才、信息等优势,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活动。引导济宁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向专业化、市场化发 展,建立开放、高效、专业的技术市场服务体系,提升科技成 果转移转化服务能力。 (三)突出协同共建,强化产业联盟,打造各类新型研发 机构。 12、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依托高新区、经开区、兖州“颜 店新城”,打造济宁中科科技园,推动中科院系统先进技术成果 在我市转移转化。以引进的重点产业化项目为核心,向其产业 链上下游延伸招引项目,或聚集类似项目,集群式发展。争取 三年引进落地重点产业化项目 30 个。加快组建市产研院产业投 资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高层次项目落地。联合社 会资本扩大基金规模,组建面向全市的成果转化基金。与济宁 — 109 — 创新谷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市产研院带动作用,导入一批新型 研发机构,引育一批高层次双创人才团队,扶持发展一批创新 骨干企业,吸引创新资源向创新谷集聚。立足体现创新性、示 范性、体验性、互动性,将市产研院打造成济宁创新谷的窗口 和名片。 13、创新创业共同体。按照省“1+30+N”协同创新体系的 总体布局,结合我市产业特色和优势,重点打造若干市级创新 创业共同体,积极探索以创新创业为支撑的新型产业升级模式, 不断提升我市创新型产业集群规模和质量。以产业前瞻性技术、 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发和转化为重点,围绕工程智能装备、 纺织、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化工等方向,探索建设若干不 同主体、不同模式、不同路径、不同方向的双创共同体,形成 具备我市特色的共同体体系。新认定为市级共同体的,择优推 荐申报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新认定为省级共同体的, “一事一 议”给予政策支持。 14、产业技术研究所。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园区立足 自身资源禀赋、产业特征、区位优势、发展水平等基础条件, 探索各具特色的创新发展模式,结合主导产业技术需求组建产 业技术研究所,构建“一园一业一所”创新体系,加快园区产 业链、创新链、价值链“三链融合”,有效集聚和优化配置创新 要素。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平台 建设工作专班,强化协调推进机制,实行重大资源统一管理、 重大设施统一规划、重大项目协调布局。要按照相关任务,研 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有计划地推进平台建设的年度目 标和阶段性任务。各县(市、区)也要高度重视科技平台建设, 切实增强工作力量,强化经费保障,确保有序推进。 — 110 — (二)健全管理体制。创新科技平台管理体制,探索共享 开放性管理模式,实行由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管理 制度。完善科技平台规章制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引导非 国有科技资源开展社会化服务。建立公共资源共享制度, 推动 跨单位、跨部门、跨系统科技资源共享共用。建立良好的人才 激励机制、分配机制和流动机制,引进培育高层次科技人才入 驻科技平台,推进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 (三)完善投入机制。按照国家、省、市平台布局方向, 加大对重大平台的政策支持。拓宽融资渠道,引导企业加大投 入,完善科技金融投入体系,采取引导性投资、科技担保、贷 款贴息、授信支持等吸引社会资金共建科技平台,形成自我发 展、良性循环的市场化机制。 (四)加强人才支持。对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 服务的科研机构和平台引进的专家、博士、硕士等高层次专业 技术人才,优先享受济宁市人才政策,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 市人才计划。对其引进的高水平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直 接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提报。 (五)强化考核评价。以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共享服务 绩效为核心,建立和完善科技平台评估考核体系,制定科学规 范的绩效评价制度,引入社会化评价机制,定期对科技平台运 行效率进行综合考评,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将考评结果与奖惩 激励措施相结合,形成内部自律与社会监管相互促进的评价模 式,不断提升科技平台建设的规模数量和质量内涵。 本《意见》自 2020 年 7 月 28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7 月 27 日。 — 111 — 济宁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与 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我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发展,大力实施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 共同体的实施意见》 (鲁政字〔2019〕49 号),结合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共同体(以下简称“共同体”)是融合“政 产学研金服用”等创新创业要素,以市场为导向、以政策为保 障,围绕特定产业,由行业龙头企业或技术领先研发机构等牵 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技术领域优势高校科研院所、产 业技术服务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等单位,共同组成的新型 创新创业组织或平台。 第三条 共同体按照“聚焦一个产业、建设一种模式、打 造一个生态、形成一个集群”的总体建设思路,以产学研协同 创新为路径,通过科技政策、金融资本和科技服务的支持,实 现科技成果的转化运用和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培育,最终形成新 经济和新业态,支撑我市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提升。 第四条 共同体的主要发展目标。依托创新创业平台,引 导各类创新要素集聚,构建“政府主导创环境、企业主体强创 新、各类人才激活力、科技研发出成果、金融配套强保障、中 介服务提效率、成果转化增效益”的创新生态圈,实现创新链、 产业链、人才链、金融链一体布局,推动技术产权化、成果资 本化、转让市场化、交易网商化。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共同体的规划布局、宏观指导 和建设管理,严格履行共同体设立、调整和撤销等方面职责。 — 112 — 市科技局牵头对市级共同体开展运行绩效评估,并会同市财政 局研究制定支持共同体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各县(市、 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共同体牵头建设单位负责 协助做好对本地区、本行业共同体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建设任务 第六条 共同体组建的基本原则。 (一)以我市发展战略为引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符合济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符合提升我市产业 核心竞争力的迫切要求。 (二)以市场经济规律为导向。立足企业、高校、科研院 所、科技服务机构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 通过平等协商建立共同体契约,对共同体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 准则和利益保护。 (三)以产业发展需求为目的。有利于掌握核心技术和自 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有利于形成产 业技术创新链条,有利于促进区域支柱产业的发展。 第七条 共同体建设的重点任务。 (一)探索市场化运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 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创新创业共同体建 设,探索事业单位+公司制、理事会制、会员制等多种新型运行 机制。赋予共同体充分自主权,构建市场导向的管理机制、灵 活包容的人才机制、开放创新的合作机制,建立与创新能力和 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 造活力。 (二)完善科技平台建设体系。支持共同体联合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 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关键共性技 术开展创新攻关。推动共同体打造要素聚集的创新创业载体, — 113 — 引进、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鼓励共同体通过股权、 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三)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共同体围绕产业发展引进 建设若干专业服务机构,布局构建集科技资源共享、成果转移 转化、企业孵化加速、人才培养引进等为一体的创新创业服务 综合体。鼓励各县(市、区)通过财政引导、社会投入等方式 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对共同体孵化科技项目和培育科 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加速技术创新向新兴产业演进。 (四)促进产业创新发展。发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引领带 动作用,在我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和县域特色优势产业领 域布局建设若干共同体,形成全市共同体 1+N 体系。通过共同 体整合融通“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要素,不断提高产业核心 竞争力、提升产业链长度和强度,并逐步催化衍生“四新”经 济和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三章 组建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共同体由一家牵头单位和多家成员单位共同组建。 牵头单位应为在济宁市注册、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企事业单位、 新型研发机构,或驻济宁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独立法人机 构。成员单位可包含若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等,其中所涉及的企业应涵盖产业链的上、中、 下游,并处于行业骨干地位或在某领域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水 平;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 水平;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等可根据共同体技术创新的需要作为 成员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 共同体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立共同体组织架构。由共同体各成员单位研究制 定旨在实现共同体健康发展、提升产业技术创新水平的组建方 案。组建方案要明确共同体的组织架构、共性技术攻关和产业 — 114 — 链发展方向、至少 3 年建设计划等。共同体应具备有效调动“政 产学研金服用”各类创新资源的能力,能够协调各方支持共同 体建设。 (二)制定共同发展目标。共同体牵头单位应与各成员单 位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共同体共建协议。协议中应有明确的 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等目标,并约定成 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协议应由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法定代 表人共同签署生效。共同体总体发展目标应聚焦我市新旧动能 转换、资源型城市转型和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解决制约产 业发展的关键共性问题和“卡脖子”技术难题,并在成果转化 和产业发展中得以体现。 (三)具备运行基础条件。共同体应具有相对稳定的资金 来源,具备满足共同体发展需要的办公场地、科研场所,已建 有条件相对成熟的研发平台、服务平台、孵化平台和中试基地 等;具有结构合理、创新能力较强且相对稳定的研发人才团队 和科技服务团队。牵头建设单位有较强的资金保障能力,能够 支持共同体日常运行。共同体已有一定规模的前期投入,并纳入 所在县(市、区)重点发展项目,当地党委政府已在政策、土 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形成有效运行机制。共同体应形成各具特色、切实 可行的市场化运营模式,各成员单位建立协同合作、优势互补、 推动创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共建关系,并通 过阶段性政策引导逐步实现共同体“自我造血”功能。共同体 应探索灵活高效的产学研合作途径,形成“订单式”委托研发、 “定向式”人才培养、 “共享式”双创服务等协同创新机制,实 现人才激励、利益共享、市场化决策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 体系。 (五)创新创业要素齐备。共同体成员单位中原则上应有 — 115 — 不少于 3 家产业链上下游骨干企业,具备较好的产业基础、产 业规模和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共同体应有效整合各类创新创业 要素,成员单位中一般要包含若干产业技术领域具备优势的高 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能够服务于产业发展的科技企业孵化 器(众创空间)、科技金融、科技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鼓励共 同体围绕自身发展战略引进和建设精准高效的研发机构和研发 平台,成员单位中原则上至少包含 2 家以上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条 申请组建市共同体的程序。 (一)申请建设。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建设计划任务目标分 批次受理建设申请。市科技局下发申报通知后,牵头建设单位 编制共同体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明确共同体重 点产业领域、建设基础、组建模式、研发方向、任务目标、投 入预算、保障措施等。建设方案经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 部门审核后,由县(市、区)政府出具推荐函,一并报送市科 技局。市直单位牵头建设共同体,可直接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并提交建设方案。申请建设的共同体,应命名为“济宁市×× ×创新创业共同体” ,其中“×××”应为具体产业细分领域或 技术发展方向,不得包含企业字号、注册商标等内容。 (二)论证审核。对符合全市共同体布局规划的建设方案, 市科技局组织该领域产业技术专家、创新管理专家、科技政策 专家等,采取可行性论证、实地考察和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审核,指导共同体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建设 方案。 (三)批准建设。经专家组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组建条件 的,列入拟建市级共同体名单。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市科技局 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批准建设。 (四)编制规划。在获得建设批复后 6 个月内,牵头建设 单位应在经批准建设方案基础上,编制形成中心发展规划(规 — 116 — 划期为 3 年)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科技局备案。 (五)建设评估。市级共同体建设期一般不超过 3 年。建 设期内,各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应确保如期实现相关 条件保障,并指导监督牵头建设单位按照共同体发展规划组织 实施建设工作。建设期满后,由牵头建设单位提交认定申请, 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 家进行认定评估,评估通过的保留市级共同体称号,评估未通 过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未通过认定的,取消共同体 资格。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共同体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前期暂不 具备注册法人实体条件的,在筹建期内准予探索实行人、财、 物相对独立的管理运行机制。共同体可以由牵头建设单位负责 管理,也可以组建平台型公司或专业化管理团队作为管理执行 机构。 第十二条 共同体要组织对所属行业或产业的发展动态进 行研究,并向成员单位定期发布研究分析报告。共同体应积极 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技术交流和信息沟通,要组织成员单位开 展重大产业技术创新、共性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等活动, 组织成员单位申报、实施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共同体应建章立制、有序管理、规范运作,牵 头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要做好共同体成员单位的组织和管理。 (一)有明确的年度工作安排。共同体每年要召开共同体 成员单位工作会议,研究制定共同体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 工作任务和目标,年终要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并报市科技局。 (二)设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等组织机构。建立共同体重 大问题决策制度安排,完善理事会、监事会及各类执行机构, 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建成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内 — 117 — 部运行机制。 (三)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对共同体经费要实行专账管理, 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 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四)建立利益保障机制。共同体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 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 分配的办法,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共同体成员的合法权 益。 (五)建立开放发展机制。共同体可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 收新成员,并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六)建立成员的退出机制。共同体成员可以根据自身的 意愿选择退出共同体。共同体成员如果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 共同体共建协议,经共同体决策机构研究确定,可予以除名。 共同体成员自愿退出或被除名后 2 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共同 体。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 共同体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共同体应在规定时 间据实编写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经主管部门审 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 共同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共同体通过认定后,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共同体进行绩效 评估,评估内容分为自身建设情况、管理运行情况、经济社会 效益等方面。每 3 年为 1 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按优秀、合格、 不合格三个等次确定绩效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评估直接为不合格等次: (一)无故不参加当年评估; (二)提交的评估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三)成员之间发生重大法律纠纷,不能妥善解决,影响 — 118 — 共同体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市级共同体,由牵头建设 单位在主管部门指导下限期一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到期后, 由牵头建设单位提出整改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 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市级共同体需变更名称或调整共建单位的,须 由牵头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市科技 局审核同意进行相应变更。牵头建设单位如出现被兼并或重组、 更名等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报告备案。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共同体资格: (一)延期一年建设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通过验收; (二)绩效评估不合格且未通过整改验收; (三)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 (五)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 (六)牵头建设单位停产、破产,不能保障共同体正常运 行; (七)共同体自行宣布解散。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将市级共同体纳入市科技创新基地支持范围, 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支持共同体牵头承担市级重大科技创新任 务。 (一)新认定为市级共同体的,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创新创 业共同体。新认定为省级共同体的, “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 (二)经认定的市级共同体,可以以共同体名义牵头申报 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绩效评估优秀的共同体,探索采用市 科技局与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或主管部门联合定向委托的方式, 支持其承担市级重大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 119 — 第二十一条 引导“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资源持续向市 级共同体聚集。支持共同体搭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成员单 位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咨询 等方面的服务。支持共同体整合相关成员单位优势,集成产学 研各方力量组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对获 国家、省、市认定的平台,按照相关政策予以支持。支持共同 体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组织共同体成员单位建设国际合作基地、 承担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鼓励银行、创业投资机构、担保公司 参与共同体建设,向共同体成员提供多样化的科技金融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7 月 28 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 2023 年 7 月 27 日。 — 120 — 济宁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 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 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济宁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 称“市技术创新中心” )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是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和策源地,承担推动重大关键核心技术、 颠覆性技术、高端跨界融合技术研发与转化应用,带动产业迈 向高端、抢占产业技术创新制高点的重要任务。中心以深化科 技体制改革为核心,强化体制机制创新,实行开放运行科研模 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管理,成为创新资源富集地。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坚持“高点定位、机制创新、 追求卓越、引领发展”原则,实行择优建设、绩效评估、动态 管理、有序进出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履行重大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示 范职责,积极构建新型科研体制,集聚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 凝聚领域高层次创新人才,强化“政产学研用金服”协同,开 展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到产业化应用的 全链条创新,加速相关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和重 大科技成果的熟化、产业化进程,提升全市重点产业竞争力, 引领产业发展。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和宏观 指导,系统规划,科学布局,严格履行中心设立、调整和撤销 方面职责。市科技局牵头对市技术创新中心进行运行绩效评估, 并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 — 121 —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协助 做好对本地区、本行业市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 指导。 第二章 建设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由行业龙头企业、平台型公司以 及具有优势的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等牵头,有关企业、高等学 校、科研单位及新型研发组织参与建设。 第七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济宁市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处于行业引领地位,具有行业公认 的技术研发优势和影响力。 3.依托单位是企业的,应是规模以上企业,建有相对独立 研发机构,上年度科技经费投入不少于 50 万元。依托单位是高 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的,须与市内 2 家以上企业联合共建。 4.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紧密结合我市技术发展趋势和 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工程技术、应用技术研究和科技成 果工程化、产业化技术研究。 5.有一支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固定研究人员应不低于 15 人。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应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地位,年龄 不超过 60 岁。 6.创新组织能力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相关重点学科 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有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有广泛联 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组织实施 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优势和能力。 7.拥有完善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先进的科研装备,具有为创 新研发活动提供资源支持和持续较高科研投入的实力,创新效 率和效益显著。 8.已有高水平科研成果产生并应用,具有相关领域核心技 — 122 — 术知识产权。 9.联合共建技术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 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 利和义务等。 10.当地政府、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承诺为技术创新中心 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且技术创新中心已有一定规模 的前期投入。 第八条 申请组建市技术创新中心程序: 1.申请建设。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建设计划任务目标分批次 受理建设申请。市科技局下发申报通知后,牵头组建单位编制 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明确中心 重点技术领域和研发方向、组建模式、重点任务等,经主管部 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2.论证审核。对符合全市技术创新中心布局规划的建设方 案,市科技局组建由该领域技术专家、创新管理专家、科技政 策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采取方案论证、实地考察、现场答辩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咨询论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根据专家组意 见进一步完善建设方案。 3.批准筹建。经专家组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组建条件的申 请,市科技局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 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批准筹建。中心筹建期内,各县(市、 区)政府、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确保如期实现相关条件保障。 4.编制规划。在获得筹建批复后 6 个月内,牵头建设单位 应在经批准建设方案基础上,编制形成中心发展规划(规划期 3 年)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科技局备案。 5.评估认定。市技术创新中心筹建期一般不超过 3 年。筹 建期内,在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牵头建设单位按照技术创新 中心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筹建工作。筹建期满后,由牵头建设 — 123 — 单位提交认定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 组织专家进行认定评估,评估通过的认定为市技术创新中心, 命名为“济宁市×××技术创新中心”;评估未通过的,给予一 年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未通过认定的,取消筹建资格。 第三章 运行和管理 第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牵头建设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 责制,与牵头建设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建立人财物相对独立 的运行机制。中心可以组建专业化管理团队作为管理执行机构, 也可以依托专业化机构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市技术创新中心注 册独立法人实体,根据组建模式的不同,中心可以注册企业、 社会服务机构等不同类型法人。 第十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副主任由牵头建设单位聘 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 力,每年在技术创新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 8 个月。技术创新中 心主任的聘任与调整须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一条 中心须设立由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 术机构、行业协会、上下游企业的技术经济专家和技术创新中 心负责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形成多方共同建设、共同管理、 共同运营、良性互动的内部治理机构。专家委员会人数一般为 7-11 人,其中牵头建设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专家委员会主任应由非牵头建设单位和共建单位的有影响的专 家担任,主要负责研判行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中心研发方向、 技术路线、团队组建等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牵头建设单位是市技术创新中心投入的主体, 承担重大科研设施、项目研发、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 重要投入责任。参与共建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可以 采用会员制、股份制、协议制等方式共同投入。鼓励设立建设 发展基金,引导金融与社会资本参与中心成果转化和项目投资。 — 124 — 第十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任务包括: 1.探索建立新型科研体制机制,在运营管理、项目实施、 资金投入、人才培养等方面大胆改革创新,强化“政产学研用” 协同,构建多方共建共治共享的管理运行机制。 2.加强资源开放共享与产学研合作,强化与上、中、下游 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力量协同,链接跨行业、跨 学科、跨领域的技术创新力量,积极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 受托科研、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对接活动,构建开放协同的 创新网络。 3.创造性落实科技经费管理、知识产权归属、科技成果转 化收益分配等国家、省和市改革政策,赋予人才更大人财物支 配权和技术路线选择权,吸纳集聚一批相关领域高层次人才, 建设结构合理的创新人才团队。 4.立足全市相关领域和产业发展,开展技术创新战略规划 与产业路线图研究,提出产业重大技术创新目标和方向,组织 实施相关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攻关。积极 承担相关领域国家、省和市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加快掌握关键 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形成与产业链相匹配的核心知识产权群, 增强引领产业发展能力。 5.以市场为导向,面向行业、企业制订研发计划、设立研 发项目,组织开展自主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工 作,突破行业、领域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和难题,提升科研开 发综合实力,逐步实现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加强与各类科技 园区和创新基地的深度融合,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发挥对区 域创新的辐射带动作用。 6.推动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鼓励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发明 创造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 利用。以论文、专著等形式发表的科研成果均应署技术研究中 — 125 — 心名称,申请专利、转让技术成果、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 理。 7.健全完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设施和条件。 大型科学仪器原则上应纳入省、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 共享服务平台管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四章 考核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技术创新 中心应在规定时间据实编写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 建立市技术创新中心动态管理机制。中心通过 认定后,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技术创 新中心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每 3 年为 1 个评估周期, 每年评估若干领域的技术创新中心,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 个等次确定绩效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 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技术创新中心,由牵头建 设单位在主管部门指导下限期一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到期后, 由牵头建设单位提出整改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 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需变更名称或调整共建单位的, 须由牵头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市科 技局审核同意进行相应变更。牵头建设单位如出现被兼并或重 组、更名等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报告备 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一)延期一年建设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通过验收的; (二)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未通过整改验收的; (三)无故不参加验收或评估的; (四)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 126 — (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七)牵头建设单位停产、破产,不能保障技术创新中心 正常运行的。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市科技局不再新 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现有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继续保留 名称并定期开展绩效评估,评估取得合格以上等次的,择优转 建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条 将市技术创新中心纳入市科技创新基地支持范 围,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支持中心牵头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 创新任务。 1.评估合格的,探索采用市科技局与所在地政府、管委会 或主管部门联合定向委托的方式,支持中心承担市级重点科技 研发工程项目。 2.中心牵头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市科技计 划给予配套支持。 3.认定为市技术创新中心的,择优推荐申报山东省技术创 新中心;大力支持我市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申报国家级技术创新 中心。新获批的省级、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市财政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 引导科技资源向市技术创新中心聚集。支持 中心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形成一体多翼的创新平台体系;支持中 心通过市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 支持中心建设院士工作站,柔性引进人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7 月 28 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 2023 年 7 月 27 日。 — 127 — 济宁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济宁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 发挥市重点实验室在强化我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 作用,服务我市国家级创新型城市建设和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 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建设的,组织高 水平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 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市科技发展规划,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 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 战略提供创新源泉和包容开放的创新环境; (二)瞄准国际高技术前沿、针对产业和行业发展中的重 大需求,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提 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三)组织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 (四)集聚和培养高层次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 (五)加强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开放和共享科技资源, 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技术扩散和技术储备,促进科技成果转 移转化。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 “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坚持择优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考 核评估机制。 第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主 — 128 — 管部门及依托单位共同筹集,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 投入体系。 第七条 市科技创新发展经费中用于扶持重点实验室建设 的经费,主要支持实验室条件建设、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 人才引进和成果转化等。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 职责是: (一)制定市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统筹和指导市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与市重点 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组织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九条?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市 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 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及时落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配套经费; (三)协助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考核工作。 第十条 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 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市重点 实验室建设; (二)优先支持市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及委员; (四)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局做好 — 129 — 评估和检查;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研 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市科技局。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一条 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和 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需求,加强市重点实验室顶层设计和规划 布局,择优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市科技局公开发布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由有关部门或 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申请新建市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 的各类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应用基础研究 或共性技术研究;在研究方向上,应符合济宁市经济与科技发 展战略,重点解决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二)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 省、市科研任务; (三)初步形成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和较为完善的科研管 理制度; (四)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 少于 10 人,其中,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 不低于三分之一; (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实验 室面积应在 500 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应在 500 万元 以上; (六)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 套条件,保证实验室科研工作和开展国内外学术合作交流的基 本需要。 第十三条 申报市重点实验室依照下列程序: — 130 — (一)依托单位按照指南要求提出申请,填写《济宁市重 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 (见附件 1) ,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主管 部门; (二)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 行初审,并确认有关的建设经费后,报市科技局。 依托单位为中央、省驻济单位和市直有关企事业单位的, 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市重点实验室进行 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市重点实验室,予以批准建设,并填写《济 宁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见附件 2) 。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 期间,可以市重点实验室的名义开展相关工作。依托单位应提 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向 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依据《济宁市重点 实验室建设任务书》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科技局授予标 志牌;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资 格。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 制。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当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 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市重点实验 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 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应当报市科技局。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 职责是审议市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 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当由非依托单位 人员担任。 — 131 —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 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委员任 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 会会议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 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 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市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骨干固定人员由市重点实 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骨干固定人员聘任, 市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 第二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按照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 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 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 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 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 题研究。应当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 新研究,并可以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二十二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 1-3 年。市重点实 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 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 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把实验室建 设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面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技 术服务;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开放;要积极开展国际 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 132 —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 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与市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 究。 第二十四条?市重点实验室应当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 大型仪器设备应加入济宁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面向 社会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与产 业界的联系与合作,牵头或参与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针对 性开展研发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创新创业。 第二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 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积 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室 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 定。 第二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市 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 标注市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 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 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 员会论证,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五章 考核评估与支持政策 第三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会同市重点实验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于 4 月 30 日前报 市科技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市科技局会同主管部门 — 133 — 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市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研究和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 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原 则上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三十三条 评估主要对市重点实验室三年的整体运行状 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 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成果转移转化和服务地方经济发 展等。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 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 第三十五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实验室,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优先推荐申 报省重点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实验室, 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三十六条 对评估期(或建设期)内被批准为省或国家 重点实验室的,当年不再进行评估(或验收),直接评为优秀。 已经是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期内参加国家或省重点实验 室评估的,当年不再参加评估,以上级评估结果为准。 第三十七条?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申报省和国家 重点实验室,对新获批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市财政分别给予 30 万元、100 万元经费资助。 第三十八条 市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应当按照项目、基地、 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支持有条件的市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济宁市×××重 点实验室” ,其中“×××”为研究领域。 — 134 — 第四十条 管理细则。 依托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市重点实验室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7 月 28 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 2023 年 7 月 27 日。原《济宁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 暂行办法》 (济科发〔2016〕2 号)同时废止。 — 135 — 济宁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营造科技成果转化良好环境,激发各类转移转 化主体活力,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山东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字〔2017〕221 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科技创 新市场导向制度的若干意见》 (鲁政发〔2019〕13 号)、 《科技支 撑八大发展战略实施若干举措》 (鲁科字〔2019〕98 号)和山东 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 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鲁科字〔2019〕54 号)等文件精神,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服务机构是指在市内注册,以促进科 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的居间、经纪 或代理活动,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或驻济高校、科研院所 内设技术转移专门机构。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交易订立 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 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四类合同。技术合同应体现服务机 构发挥的居间、经纪等中介作用,明确供需双方及服务机构的 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本措施主要对技术转移输出方、技术转移吸纳方、 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四类主体予以补助。 第五条 技术转移输出方补助。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 业建立或引进各类服务机构,支持引进国内外高层次社会化专 业技术市场服务机构,发挥学科、人才、信息等优势,开展科 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对促进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实施,经评 审认定经济效益明显,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按照年度技术 — 136 — 合同成交额的适当比例给予补助。 第六条 技术转移吸纳方补助。中小微企业购买高校、科 研院所、企业科研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相关技术在市 内转化实施,经评审认定经济效益明显,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后,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的适当比例给予补助。使用财政 资金购买的技术不属于补助范围。 第七条 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补助。鼓励技术转移转化 服务机构向专业化发展,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对促成 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的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的适当比例给 予补助。 第八条 对新增国家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给予一次 性经费补助;对首次认定为山东省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依 据省科技厅考核结果,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 第九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补助。省科技厅认定的技 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的适当比例给 予补助。 第十条 济宁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制,应具 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机构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从事技 术交易服务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及合作、引进的技 术市场服务机构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能力,取得明显成效。 (二)经营状况及信誉良好。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技术转 移转化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 10 万元,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 于 300 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合同成 交额不低于 300 万元,促成 3 项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作、 引进的技术市场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 30 万元,促成技 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促成不低于 3 项重大科技成 果转化。 — 137 — 第十一条 下材料: 申请济宁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备案提交以 (一)济宁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开展技 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活动情况报告; (二)机构法人证书或内设机构批准文件复印件,机构法 人代表或内设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三)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 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技术交易发票及财务凭证 复印件等。 第十二条 国家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山东省技术转 移转化服务机构视同备案为济宁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按照先备案后补助的原则,成功备案的技术转 移转化服务机构按照要求,将登记的年度技术合同、与合同相 对应的交易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以及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报 送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每两年组织对市级服务机构开展考核, 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考核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 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国家技术转移示 范机构、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 服务机构备案资格,且 2 年内不能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支持技术转移转化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级科技专 项资金统筹解决。市科技局负责对技术转移转化工作实施效果 开展绩效评价。鲁南技术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本措施按年度实施。采取自愿申报形式,市科学 技术局对申报材料审核后,拟定年度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备 案方案。对拟备案的单位在济宁市科学技术局政务网站上进行 十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申报主体根据申报通知提 — 138 — 出申请,区县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市科技局、鲁南技术产权交 易中心组织形式审核、专家评审,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有效期至 2023 年 9 月 1 日。 — 139 — 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济 宁市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 实施绩效,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参照《国家重点研发 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是市级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聚焦我市重点产业和 社会发展领域,支持围绕重点共性关键技术突破、创新产品研 发和创新成果转化示范进行协同创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技 创新水平持续提升,支撑全市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资金来源于市级科技专项资金,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科学安排、 注重绩效”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评审立项、资 金分配和组织验收,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管理、安全性和规 范性等负责。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编制、下达拨付和绩效监 管。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市重点研 发计划项目申报、预算申报、项目评估和项目验收等过程管理 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及组织实施 的主体,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关注对我市产业发 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关键共性技术,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 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 140 — (二)组织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立 项; (三)组织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 用情况进行年度和中期检查、绩效评估、期末验收和监督检查 等全过程管理; (四)开展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共享科技报告; (五)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 部门以及市直单位主管部门和高校院所等,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本系统、本区域相关单位申报市重点研发计划, 并按规定开展项目初审和推荐报送工作; (二)签署项目执行任务书并落实约定责任事项; (三)参与立项项目全过程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 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 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提出 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 (五)按约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 (六)受市科技局委托,协助做好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 (一)履行立项项目的主体责任,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 组织和实施项目,完成既定目标;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建立 健全科研、财务、知识产权、信用管理等; (三)按要求提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 告等; (四)接受市科技局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 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和验收等。 — 141 — 第八条 评审或咨询专家是接受聘请参与市重点研发计划 项目评审、评估或咨询活动的专家,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托参与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指南编制、项目评审、 验收评价、监督评估等,提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咨询意见或 专业评审建议,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单位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 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项目组织 第九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指南坚持需求导向,由市科 技局组织重点产业龙头骨干企业、重点社会领域机构和专家参 与年度项目指南编制。项目指南每年适时通过市科技局网站等 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研发 机构申报项目。 第十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采取竞争择优、定向委 托、 “组阁揭榜”等方式申报和支持,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具体 支持方式。 揭榜制是指为调动全社会力量攻克我市产业发展急需解决 的技术难题,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公开征集需求, 组织社会力量揭榜的方式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揭榜制项目发 榜方为市科技局。 组阁制是指由多个法人单位共同揭榜进行联合攻关的项目, 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组建项 目专家组,采取民主决策方式组织实施项目。 揭榜制项目资金以企业自筹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主,市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给予适当资助。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织可 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进行揭榜。同一项目需求方不能作为揭榜方 进行揭榜。 第十一条 揭榜制项目指南由项目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 — 142 — 本行业需求方提出建议,主要是围绕区域、产业高质量发展, 凝练提出重点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需求,由项目主管部门 推荐至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审核后公开发榜。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原则上应为成立 1 年以上(含 1 年)的企事业单位 及新型研发机构; (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符合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支持范围和重点; (六)具备符合项目要求的研发实力、科研条件和稳定的 人员队伍等;承担“揭榜”任务的,能够对发榜项目需求提出 可行攻关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具备较为完善的成果转化 条件; (七)项目申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 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理处罚; (八)应当具备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按照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认真 组织申请,并可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选择项目合作单位。申 报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申报要求格式撰写) ; (三)项目资金预算;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表格及资料;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申报单位应按照计划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 — 143 — 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竞争择优类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 条实施;揭榜组阁类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实 施。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有关单位提交的项目申 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申报推荐意见。市科技局或受托专业 服务机构对经项目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受理条件审查 和信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 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市科技局(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制 定评审办法,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论 证,视实际需求开展会议评审、网络评审或视频答辩评审,必 要时委托技术专家或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实地勘察。专家评 审后,进行综合评定并打分排序,出具书面评审论证意见,评 审咨询意见作为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论证书面意见,经集体 决策研究拟支持项目及支持额度,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 排按程序报市领导同意,并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后 拨付资金。补助标准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项目补助和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 (二)项目整体预算中,单位自筹经费比例一般不低于 60%、 项目补助经费比例一般不高于 40%。 (三)补助额度按研发整体预算额度、申请补助额度、技 术和成果水平、预期绩效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补助额度不得 高于单位申请额度。 (四)确需加大扶持力度的重大项目,经专家论证并批准 后,可适当延长支持年限和提高资金补助额度。 — 144 — 第十八条 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的,由市科技局结合实际需 求,提出建议受托单位,组织开展专家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 后予以立项支持。受托单位须在符合项目申报单位所有条件的 基础上,在拟承担的研发方向上具有绝对突出的优势地位。 第十九条 揭榜制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本地 区拟揭榜单位填写申请材料,并推荐提交至市科技局。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视实际需求采取会议评审、网络评审、 视频答辩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 方案可行性、需求方满意度等进行评审论证,提出立项建议, 按程序报批后,面向全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组阁制项目由多个法人单位共同揭榜进行联 合攻关,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 组建项目专家组,采取民主决策方式组织实施项目。 第二十二条 首席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作风民主、严谨; (四)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 (五)在项目立项当年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 第二十三条 首席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聘项目组成员,组织研究队伍; (二)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制定项目资金使用方案; (四)接受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组阁制项目拟立项公示后,由承担单位在规 定的期限内制定组阁制项目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 科技局。逾期不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承担项目资格, 并暂停一年承担单位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资格。 — 145 —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项目立项 市科技局对拟立项的项目在官方网站上进行 公示,时间一般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市科 技局邀请有关专家、行业代表等进行复议,复议程序及结论按 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反馈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异议 提出人。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结论并下达立项文件。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正式行文立项后,以项目申请材料 为依据,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项目合同或 任务书,约定项目实施期限以及实施期应完成的技术、经济指 标。指标应尽可能量化,便于进行绩效评估和验收。项目承担 单位逾期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给予 撤销立项。 组阁制项目任务书由市科技局与主管部门、承担单位、首 席专家共同签订。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内,市科技局定期对项目的实施 情况进行督导,项目单位按时报送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 技术路线的自主权。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 可以按照研发创新规律和市场环境变化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 术路线、科研团队等,但须及时报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和 市科技局备案。上述安排和调整均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评审 和审计检查等的依据。 组阁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研究计划、研究经费等方 面的重大调整,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由首席专家负责,报 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实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承担单位应在项 目实施期内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终止实施。 — 146 — 第三十条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评估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总结,编制 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 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到期后一年内完 成验收。提前完成的项目可以提前申请组织验收。实施期到期 18 个月后,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验收的项目给予强制终止。同时 承担 2 项以上重大项目的单位在未完成验收前,原则上不得申 报新项目。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局(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及时组织 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并严把验收和审查质量。根据不同类型 项目,依据项目任务书,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 户测评等方式组织验收。开展项目决策、实施、成果转化的绩 效评价。 第八章 项目经费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落实项目自筹经费,保 障项目顺利实施。对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单独建账、专项核算、 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采取多种支持方式,包 括无偿资助、后补助、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具 体支持方式在制发年度项目指南和项目申报通知时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 无偿资助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组成。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 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 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其他支 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 — 147 — 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 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 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三十六条 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 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30%。 (二)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 25%。 (三)超过 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 20%。 第三十七条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使用,并 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 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 支相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在部分领域和项目单位试点 实行项目科研经费“包干制”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 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 费开支,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 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具体试点领域、单位和方 式另行公布。 第三十九条 完成合同书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市科技计划项 目,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 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撤销立项、终止实施 项目的结余资金均按原拨付渠道全额收回。 第四十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行监督检查制度。项目 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 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资 料。 第九章 监督保障 — 148 — 第四十一条 建立市重点研发计划监督机制,由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指南编制、立项、专家选用、项 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 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四十二条 接受监督的对象应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建立 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 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 诚信,积极配合监督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行政管理缺位、监 督检查不力、不如实报告重大事项以及有违规行为的项目主管 部门,视情节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阶段性取消推荐项目 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视情节作出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暂停项目拨款、责成 项目主管部门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3 年内取消项 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资格等处理。 (一)项目材料弄虚作假,有违规套取、骗取财政经费行 为; (二)在项目评审、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科研不端行为,或存在操纵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 构等行为; (三)项目财政科技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截留、 挪用、挤占、私分等行为; (四)不按要求接受监督检查,或对检查反馈意见整改不 及时、不到位; (五)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 (六)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又不按照正常进度组织验收, 或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 — 149 — (七)不按要求进行提交年度执行情况、科技报告的; (八)其他应予追究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对存在违规现象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视情 节作出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参与项 目管理资格等处理。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视情节作出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 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六条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 相关主体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与监督等全过 程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建立“黑名单”制度,相关信息作 为市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决策依据。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0 月 23 日期施行,有效期 至 2023 年 10 月 22 日。 — 150 — 济宁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 省级配套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 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19〕9 1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 强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省级配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 “配套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套补助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与省级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配套,用于引导和激励企业持续 加大研发投入的后补助资金。 第三条 省级补助资金申报条件、补助标准及相关要求,按 照《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19〕 9 1 号)规定实施。科技部门组织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提出补助 申请;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申请补助企业相关年度申报表中研发 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情况(见附表《县(市、区)纳税人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申报情况表》 )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参考反馈 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情况等基础信息,对当地企业补 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核定省级和市级及 以下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四条 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 助资金,省级财政补助 5W(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补助 60%)。市级以下财政负担比例部分以县(市、区)投入为主,市 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补助,原则上不低于补助资金总额的 10%。 第五条 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根据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 下达市级配套补助资金,县级财政应及时落实本级补助资金。 第六条 配套补助资金用于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获得补 — 151 — 助的企业应对该资金及其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加强对资 金的使用管理,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第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市级配套补助资 金。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配套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 理,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税 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 除政策。 第八条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建立管理信息交流通 报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工作 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加强对配套补助资金落实 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使用等 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条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应根据本办法,会同同级 财政、税务部门制定本地补助实施办法,并报市科技局、市财 政局、市税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 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数据统计上报、补助 资金审核及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 件的企业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 补助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 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 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9 月 17 曰。 — 1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