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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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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文件 哈工程校发〔2017〕153 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资助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经 2017 年第 22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7 年 12 月 25 日 - 1 -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丰富资助工作的育人内涵,促进经济资 助、学生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的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 知》 (财科教〔2017〕21 号)的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中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中定义范畴进行界定。 第二章 第三条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学校设立助学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校长,副 组长为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校领导,成员为学生工作部 (处)、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财务处、校团委、武装部、纪检 监察处、校友办(基金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助学专项工作领 导小组下设学生助学服务中心,挂靠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 作部(处)部(处)长兼任中心主任。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在学校 助学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国家资助政策规定和学校 总体要求,统筹学校事业收入和社会捐助等资金投入,科学规划 学校资助育人体系建设,确保各项资助育人政策精准落实。 第四条 院系设立资助工作小组,组长为学院党委(党总支) 书记,副组长为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成 员为学生工作干部、教务工作人员及学生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 主要职责:负责奖助学金、困难补助、贷款等各项资助工作的具 体评选、认定、材料初审及监督工作。 - 2 - 第三章 第五条 资助资源及分类 国家奖助项目 (一)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本科二年级 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学生,获评者每人每年获得奖学金:本科生 8000 元、硕士研究生 20000 元、博士研究生 30000 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本科二 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评者每人每年获得 奖学金 5000 元。 (三)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设立,用于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者每人每年获得助学金:本科生 1000 元-3000 元不等、硕士研究生 6000 元、博士研究生 23000 元。 (四)国防科技奖学金。由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 部共同设立,用于奖励国防科技学科、专业品学兼优且志愿投身 于国防科技事业的在校生, 获评者每人每年获得奖学金 10000 元。 (五)国家助学贷款。国家指定专门商业银行,通过财政贴 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的 贷款形式,每人每年贷款总额为本科生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 不超过 12000 元,学生可选择生源地和校园地银行办理贷款。 (六)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且自主就业,考 入我校的学生,可向国家申请学费资助,每人每年本科生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不超过 12000 元。 (七)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及贷款代偿。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 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 3 年及以上的, 可向国家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人每年本科生不 超过 8000 元、研究生不超过 12000 元。 (八)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 3 - 的学生,给予入伍前一次性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服兵役期间保 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资助。可 向国家申请补偿、代偿及资助,每人每年本科生不超过 8000 元、 研究生不超过 12000 元。 第六条 社会奖助项目 社会类奖助学金是由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为支持教育事 业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学生而设立的 奖助学金。 第七条 学校奖助项目 (一)学校奖励项目 学校奖励项目是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设 立的。 1. 陈赓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业、品德等方面表现优异, 起到榜样引领作用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是学校设立的最高个人奖 项,获评者为每人每年获得奖学金 10000 元,名额不超过 10 人。 2. 谭国玉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专业排名比前一学期 名次提 40%以上的本科学生, 获评者每人每年获得奖学金 1200 元, 名额 20 人。 3.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本科生。获评 者每人每年获得奖学金:一等奖 800 元、二等奖 400 元、三等奖 200 元,评选比例分别为在校本科生总数的 8%、12%、15%。 4.学业奖学金。用于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获评者每 人每年获得奖学金:硕士研究生 4000-10000 元不等、博士研究 生 8000-15000 元不等。 5.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少数 民族预科学生。获评者每人每年获得奖学金:一等奖 800 元、二 - 4 - 等奖 400 元、三等奖 200 元,评选比例分别为在校少数民族预科 学生总数的 10%、15%、25%。 (二)困难补助 困难补助是利用自筹、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等方式募集,用 于资助临时困难学生的专项资金。 1.临时生活补助。资助本人或家庭发生突发事件或重大变 故、学校常规补助无法维持日常学习生活的学生,原则上每人每 次申请补助额度不超 1000 元。 2.大病补助。资助在校期间患有重大疾病的学生,补助额度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实际产生医疗费用设定:医疗费用 低于 5 万元,学校一次性资助不超过 1 万元;医疗费用高于 5 万 元,低于 10 万元,学校一次性资助不超过 2 万元;医疗费用高于 10 万元,学校一次性资助不超过 3 万元。 3.新生入学补助。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其中包含每人价 值 100 元的生活礼包(11 种生活用品)。 4.学费减免。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等国家规定优抚对象子女、 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孤儿及其他特别困难学生免交学费和住宿 费,此费用由学校自筹资金进行补贴。 5.节日补助。在校过春节的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人补助 200 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人补助 500,新春礼包每人 200 元。其他节日,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以及家庭经济 困难新生,原则上每人补助 100 元。 6.冬衣补助。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购买冬衣。一般困难新 生每人 100 元,特别困难新生每人 400 元。 7.寒假爱心路费。资助寒假返乡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补助标准为往返家庭所在地与哈尔滨之间的学生火车票硬座票 - 5 - 款。 (三)绿色通道 为确保新生顺利入学,学校特设立“绿色通道”,被录取的家 庭经济困难新生一律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根据实际情况 给予适当资助。 第八条 勤工助学项目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每周工作不超过 8 小 时,每月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每月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地 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以下四类: (一)助工岗位。承担学校某些劳务性或事务性辅助工作。 劳动报酬为每小时 10 元。 (二)助教岗位。助教有三种形式:一是教学助教,承担所 助课程的讨论、习题、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协助主讲教师进行 在线课程视频制作、内容更新、在线辅导、答疑,协助主讲教师 进行翻转课堂的讨论组织、辅导答疑等,劳动报酬为 15 元/小时; 二是开放实验室助教,承担实验室仪器设备与实验物品管理,水、 电、门、窗等管理,实验或实践课程的指导、实验课的准备、评 卷及课程主讲教师指定的其它教学辅助工作,劳动报酬为 10 元/ 小时;三是学习助教,针对学生在单科课程内的疑难问题采取“一 对一”形式进行答疑辅导,劳动报酬为 10 元/小时。 (三)助管岗位。承担学校机关部门、教学院系、直属单位 的各类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的辅助工作,劳动报酬 10 元/小时。 (四)助理辅导员。协助院系专职辅导员开展各项专题教育 活动,承担学生党团及班组织活动的指导、学业辅导、就业指导、 - 6 - 心理健康教育等辅助工作。 第四章 第九条 申请条件 本科生奖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奖助学金申报对象为在籍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申请者 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 端正,道德优良。 2.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勤于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3.具有突出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动手能力、灵活运用知 识能力、口头与书面语言表达能力。 4.热爱学校,热爱班集体,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尊重师 长,友爱 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能承担社 会工作,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5.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体育锻炼达标,身心健康, 乐观进取。 (二)申请不同类别的奖助学金,需满足其对应的特定条件: 1.申请国家奖学金者,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 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 10%,无不及格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 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3.申请国家助学金者,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与 公益活动。 4.申请国防科技奖学金者应: (1)有志于投身国防科技事业; - 7 - (2)未与其他高校或用人单位签订过定向、委托培养协议; (3)毕业后应按协议规定到用人单位就业,工作年限不少 于 5 年; (4)符合签约单位的其他要求。 5.申请陈赓奖学金者,应为三好学生标兵、自强标兵、创新 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中的最优者或本年度学习标兵奖学金获 得者。 6.申请谭国玉奖学金者,专业成绩排名比前一学期名次提高 40%以上且名列前茅者,如无符合条件者,可空缺。 7.申请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学习成绩加权平均优良,素 质测评成绩位居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等级奖项比例之内。原则上 一、二年级学生各院系以年级为单位排序,三、四年级学生各院 系可以按专业进行排序。 8.申请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奖学金者,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奖学 金评定以每人的综合测评成绩在院系排名的百分比作为评比依 据,全体预科学生按年级排序后,依据年级总体排名的先后顺序, 按获奖比例选取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 16 周岁;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 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认真,积极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家庭经济困难。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申请条件 退役一年及以上且自主就业,考入我校的退役士兵。 - 8 - 第十二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及贷款代偿申请条件 自愿到中西部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以国家公布为准)基层 单位就业,工作达 3 年及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均可申请基层就业学 费补偿及贷款代偿。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申请条件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 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但下列学生应 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或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十四条 困难补助申请条件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且难以维持其在校基本学习和生活,可 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金额的困难补助,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者,不予补助: (一)上学年受到学校警告或纪律处分者; (二)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申请条件 助工、助教、助管、助研、助理辅导员申请条件均由设岗单 位具体制定。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结合相关信息、收费标准及资 助数据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供数据参考和支撑,将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等级,其参考标准如 下: (一)一般困难学生 - 9 - 家庭经济困难,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于当地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一般困难 学生信息档案。 1.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 2.来自农村地区和边远地区学生,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城市家庭中父母有一方下岗(无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 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家庭中有两名以上子女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无力支 付其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 5.家庭中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者。 6.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贫困家庭学生。 7.家庭或本人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现阶段经济困难的。 8.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巨额医疗费用。 9.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 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10.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特别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基本上无经济来源,本人每月可获得的 全部生活费用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80%,且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特别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革命残疾军人子女。 2.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学生。 3.低保家庭、建档立卡户、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 点优抚对象。 - 10 - 4.孤儿或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学生,基本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 费用。 5.农村家庭,人均耕地很少,除种地外没有其它经济来源, 且家中无 18-55 岁青壮年劳动力;或来自国家级贫困地区,除种 地外没有其他经济来源。 6.城市家庭中父母均下岗(无业),家庭人均年收入明显低 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7. 家庭中有三名以上子女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无力 支付其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 8.家庭父母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者。 9.家庭或本人遭遇突发性灾变(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 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或财产巨大损失。 10.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极其困难。 第五章 第十七条 评定流程 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定流程 (一)学生申请。申请时间为每年 3 月、9 月。符合各项奖 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奖助学金申请表,向所在院系提交个 人申报材料。 (二)院系评选。院系根据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家庭经济 状况及在校期间综合表现,进行民主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初选 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三)学校审核。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审核、公示奖助学金名 单,无异议后颁发荣誉证书。 (四)资金发放。奖助学金由财务处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学 校审批结果直接划拨到学生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流程 - 11 - (一)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及管理 1.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学生助学服 务中心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 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 合同,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分年发放。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 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财务处扣除学生当年应缴费用后,将余额 划入学生本人贷款账户。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生源所在地的 学生资助部门或有关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 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 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生源所在地的 学生资助部门或有关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生源所在地资助部 门进行审核,金融机构负责审批并发放贷款。 3.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 款。 (二)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 13 年确定,最长不超过 20 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 3 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 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家长或其 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贷款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 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 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并及时向贷款经办银行提供书 面证明,经办银行审核确认后,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 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 12 - (四)还款救助 为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促进贷 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学 校实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 1.资金来源及管理。还款救助资金来源包括:国家助学贷款 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学生奖助基金以 及其它学生资助资金。风险补偿金结余资金应优先安排还款救助 工作。还款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日常管理和使用 受学校财政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救助对象及条件。包括四类借款学生: (1)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代理申请人需提供公安 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2)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①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 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 级》(GB/T 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 劳动能力鉴定证明。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 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 的判决书。 (3)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毕业借款学生;申请人应在受灾当年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或家 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 关证明。 (4)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毕业借款学生;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符合 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 - 13 - 条件,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3.救助原则及标准。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 予救助,并可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第三、第四类借款 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并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学 校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 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将全部存入学校还款救助资金专 账。 4.救助申请及发放。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可以向基层机 构提出还款救助申请。其中,生源地助学贷款向县级中心提交申 请,校园地助学贷款向学生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申请办理。申请人持身份证、助学贷款合同以及其他 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办理。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 生的亲属代为办理,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 书。 (2)资格审查。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审核申请材料,确保申 请要件真实完整,最终确定还款救助名单,并上报学校,待学校 批复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将还款救助资金划拨到申请人指定账户。 第十九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流程 (一)学生申请。学生于每年 9 月按照学年提出申请。 (二)院系初审。院(系)对申请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学 生助学服务中心。 (三)审核并上报。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审核学生申请材料, 于每年 10 月 30 日前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上报。学校汇总本年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情况。 (五)获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下拨资助资金。 - 14 - (六)发放。学校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退役士 兵教育资助金后由校财务处统一划拨给退役士兵学生。 第二十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及贷款代偿流程 (一)学生申请。应届毕业生应于每年在 5 月和 11 月底前 向院系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 表》两份,三方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如就业协议未 体现具体的基层就业地点,毕业生还需提供由就业单位开具《基 层分配就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如毕业生涉及二次定岗, 还需提供《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二)院系初审。院系审查学生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三)财务处审查。财务处审查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情况并加 盖公章。 (四)审核并上报。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审核学生申请材料, 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和 12 月 30 日前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国家批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并将当年补 偿代偿资金划拨学校。 (六)资金发放。学生助学服务中心配合财务处将补偿代偿 资金打入毕业生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流程 (一)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及贷款代偿 1.学生申请。应征报名学生登录全国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 在线填写并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武装部。 2.财务处审查。财务处审查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情况并加盖公 章。 3.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审查。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审查学生贷款 - 15 - 情况。 4.批准入伍地审核。学生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 检并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 生。 5.武装部审核。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交送至学校武装部。 6.审核并上报。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对武装部提供的学生应征 入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 10 月 30 日前上报全国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 7.国家批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并将当年补偿代 偿资金划拨学校。 8.资金发放。学生助学服务中心配合财务处将补偿代偿资金 打入毕业生银行账户。 (二)退役复学学费资助 1.学生申请。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于每年 9 月向学 校提出学费资助申请,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资助申请表》 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 2.审核并上报。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审核学生申请材料,于每 年 10 月 30 日前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国家批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并将当年补偿代 偿资金划拨学校。 4.资金发放。学生助学服务中心配合财务处为学生办理学费 资助。 第二十二条 困难补助申请流程 (一)临时生活补助。学生可根据实际困难随时填报《哈尔滨 - 16 - 工程大学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各院(系)资助工作小组组织 辅导员、班主任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合格后,经学生助学 服务中心审核通过,报学校审批发放。 (二)大病补助。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哈尔滨工程 大学大病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病历诊断证明、治疗费用收据复 印件等相关材料。各院(系)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学生家庭经济 困难程度及病情治疗需要提出资助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助 学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审批发放。、 (三)新生入学补助。新生报到期间,学生本人携带录取通知 书和加盖当地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 情况调查表》到迎新现场办理。 (四)学费减免。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新生学费减免审核 工作在开学后一周内完成,老生学费减免审核工作在春季学期结 束前两周内完成。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需要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填报《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学费减免 申请审批表》。各院(系)资助工作小组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对 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合格后,经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审核通过, 报学校审批。 (五)节日补助。按照节日时间每年开展一次,具体工作由学 生助学服务中心负责组织。 (六)受灾补助。受灾学生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受灾学生家 庭情况统计表》、《哈尔滨工程大学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提 供受灾证明,院(系)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及受灾情况提 出资助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报 学校审批发放。 (七)冬衣补助。各院(系)资助工作小组组织辅导员、班主 - 17 - 任对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资格初审,合格后,经学生助学服务中 心审核通过,报学校审批发放。 (八)寒假爱心路费。各院(系)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初审, 合格后,经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审核通过,报学校审批发放。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申请流程 (一)岗位设置。学生助学服务中心负责助工、助教、助管及 助理辅导员岗位的总体设置,导师负责研究生助研岗位的具体设 置。 (二)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每年两次集中申请。每 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学生登录学工系统中勤工助学岗位在线申请 模块,登记个人信息,形成申请岗位学生数据库。 (三)单位选聘。设岗单位根据岗位需求在数据库中选聘符合 条件者,并组织面试,试用后,学生助学服务中心、设岗单位、 受聘学生三方签订《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 (四)岗位管理。设岗单位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聘任、 使用、管理、考核及劳动报酬核算。设岗单位每月 5 日前报送上 月劳动报酬表,每年 12 月 5 日前报送本年度《勤工助学学生管 理档案》,每学期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1-2 次岗位培训。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流程 (一)每学年开学初,学校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 定工作。 (二)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必须提交家庭所 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 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 (三)院系成立由副书记任组长,院(系)干部、班主任等 任成员的认定领导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 18 - (四)学生助学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资助育人 诚信教育 作为学校育人工作中的重要一环,资助过程中须注重引导 学生树立诚信意识。建立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和个人诚信档案,引 导和教育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状况及个人需求。对弄虚作假等失信 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加强贷款毕业生诚信还款教育,引导 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按时足额还款。加强代偿申请学生资格审 查,引导毕业生诚信填写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感恩回馈 鼓励获得奖助学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鼓励获奖 学生自愿将奖学金的 1%捐入“一分阳光、温暖校园”爱心基金, 引导学生饮水思源,知恩感恩,回馈社会。 第二十七条 心理关注 把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帮扶,帮 助贫困学生摆脱精神压力,有效延展助学的深度。广泛开展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团体辅导,及时预防并化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 危机,纠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知偏差,提升其心理素质。 第二十八条 学业援助 建立多元化的学生学业援助机制,通过组建学习助教团队、 开展学习辅导、学业援助与预警等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 行学业帮扶,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困难。同时通过学习助教岗位实 践为成绩优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锻炼机会,使其在助人自 助中共同成长。 第二十九条 朋辈互助 - 19 - 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之家-助梦团,由学生助学服务中心 负责指导和管理,以学生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开展定制式活动, 激发学生内生动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增强学生归 属感和凝聚力,让学生在自助互助中健康成长。 第三十条 励志教育 培养学生自强自立、勇于担当的好品质,深入挖掘励志成才、 奋发有为的先进典型,印发优秀学生典型风采录,加强励志成才 典型事迹的宣传和引导,通过培育励志成才典型,丰富校园文化 生活,引导学生树立崇高坚定的理想信念养成执着勤奋的学习态 度,塑造奋发有为的精神气质,追求坚毅高尚的人格品质,展现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三十一条 公益实践 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公益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知恩感恩良好心 态,在社会实践锻炼中成长发展。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 定,确保学生安全和权益的前提下,根据学生个人时间、精力、 技能无偿地服务社会和学校以及锻炼个人能力。 第三十二条 人文关怀 在实施资助工作过程中,要注重人文关怀,尊重学生、爱护 学生。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采用科学合理、更加人性化的 方式,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公示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信息及受助情况等内容时,不得涉及学生隐私。宣传优秀学 生典型事迹时,需征得学生本人同意。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附 则 评定原则 (一)所有奖励、资助项目采取申报制,不申报者不参评。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坚持评选标准, - 20 - 遵守评审程序。 (三)同一学期内,各项奖助学金间兼得与不兼得原则: 1.优秀学生奖学金、谭国玉奖学金、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奖学 金之间不兼得,可以与其它奖励项目兼得。 2.陈赓奖学金、学习标兵、自强标兵、创新标兵、三好学生 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之间不兼得,可以与其它奖励项目兼得。 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社会奖学金之间原则上不 兼得。 4.国家助学金与社会助学金可兼得。 5.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社会奖学金者不再 参评本学期优秀学生奖学金、谭国玉奖学金、少数民族预科学生 奖学金。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各奖项的申报评定: 1.评奖期限内教学计划要求的学习成绩有不及格者。 2.评奖期限内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不达标者。 4.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降级不满一学年度者。 5.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研究生 奖助学金参照研究生管理有关制度执行,具体由研究生院负责解 释。 第三十五条 各院系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 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原《哈尔 滨工程大学学生大额医疗费用周转基金管理办法》(校学字 〔2004〕3 号),《哈尔滨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校学 - 21 - 字〔2005〕60 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建立本科生资助体系 的实施意见》(校字〔2007〕22 号),其中包括《哈尔滨工程大 学国家各项奖、助学金实施细则》、《哈尔滨工程大学奖学金实 施办法》、《哈尔滨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 则》、《哈尔滨工程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哈尔滨工程大 学公益活动有关规定》,《哈尔滨工程大学勤工助学学生聘用、 管理及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校学字〔2008〕15 号),《哈 尔滨工程大学学生公益活动实施办法》(校学字〔2010〕56 号), 《哈尔滨工程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校学字〔2009〕9 号),《哈尔滨工程大学退役士兵学费资助 实施细则》(校学字〔2011〕60 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应征入 伍服兵役国家资助管理办法》(校学字〔2013〕54 号)文件同时 废止。 哈尔滨工程大学党政办公室 - 22 - 2017 年 12 月 2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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