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环保罚字〔2019〕4号.pdf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新环保罚字〔2019〕4 号 张树钊: 身份证号码:441827197008144753 养殖场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石桐村委会石磥龙 户籍地址:广东省清新县太平镇石桐村委会石桥村 35 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 年 6 月 29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养殖场进行了检查, 发现你养殖场建有猪舍面积约 1400 平方米,肉猪存栏有 900 头, 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未配套建设完善污染治理 设施,大部分猪场污染物未经处理排入无防渗措施的鱼塘。 2018 年 7 月 6 日,我局责令你养殖场立即停止生产养殖。 2018 年 11 月 8 日,我局到你养殖场后督查发现,你养殖场没有 按我局责令停止生产养殖,仍在非法生产养殖。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询问调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清新环保 违改字〔2018〕63 号)、现场相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1 我局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 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及享 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 要求,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18 年 12 月 28 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清新环保罚听告字〔2018〕49 号)及 2018 年 12 月 29 日 《清新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 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 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 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 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 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2 万元整。 2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养殖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新区财政局委托银行代收款缴款 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新区财政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 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清新区人民政府申 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地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东一巷 3 号 邮政编码:511800 传真:0763-5811104 联系人:姚晓明 电话:0763-5811104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Z 2019 年 1 月 11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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