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硕士(MTI)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pdf
翻译硕士(MTI)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 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翻译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学位办 [2007]11 号)、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 见》(教研[2015]1 号)、《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校研字 [2017]186 号)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细则》 (校学位字[2017]187 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我校翻译硕士(MTI)专业学位研究生授予学位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人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 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三条 资格审查 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负责审定研究生的学位申请资格,遇有下列情 况之一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一) 未修满规定学分。 (二) 专业基础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未达优良(75 分)。 (三) 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在处分期限内不得申请学位,解 除处分后可以申请学位。 (四) 攻读学位期间有过违法、犯罪等记录。 (五) 从取得学籍起超过 5 学年。 (六) 考试作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七) 学历教育未取得毕业资格。 第四条 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申请人所修专业基础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应达到优良(75 分)以上。 专业基础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未达优良(75 分),但每门课程成绩均在 60 分以上, 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者可允许参加论文(设计)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但不能 申请学位。 第五条 学位论文要求 学位论文可以采用以下形式(学生任选一种):1.项目: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选 择中外文本进行翻译,译文字数不少于 10000 字,并根据译文就翻译问题写出不少 于 5000 字的研究报告;2.实验报告: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就口译或笔译的某个环节 1 展开实验,并就实验结果进行分析,写出不少于 10000 字的实验报告;3.研究论文: 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撰写翻译研究论文,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6 个月,学位 论文字数不少于 15000 字(以上字数均以汉字计算)。 第六条 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成立导师组,发挥集体培养的作用。导师组应以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 正、副教授为主,并吸收外事与企事业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翻译人员参 加;可以实行双导师制,即学校教师与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研究水平的资深译员或 编审共同指导。 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审 学位论文采用匿名评审,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校外专家。学位论文评审过 程中如有一位评审人持否定意见,则由培养单位再增聘一位评审人进行评审;如有二 位评审人(含增聘)持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在不超过最长学习期限的前 提下,申请人按照评审意见修改论文,三个月后可重新参加评审。 第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评审通过后,由各培养单位组织研究生集中进行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应 公开(涉密论文除外) 。如有特殊情况需单独答辩者,可由申请人向培养单位提出单 独答辩的申请,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安排单独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含三名,指导教师不在其内)本学科专业和有关学科、 专业的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必须有一 位具有丰富的口译或笔译实践经验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 应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另设答辩秘书一 人,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 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论文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 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 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翻译硕士 专业学位的决议。对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做出在两个月后至一 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 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2 第九条 学位授予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由各培养单位统一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 学位申请,申请时需按校学位办公室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以供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 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 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于每年四月、六月和十一月召开会议,审议学位申请人 的学位授予工作。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 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学校给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并对 授予学位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学位评定委员 会组织复核并作出是否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公示结束后,学校印发学位授予文件, 公布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在获得学位过程中有学术不端、作伪造假 等行为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决定,可以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 销已授予学位。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有 不同意见的,学位获得者对撤销其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学位评 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学位评定 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诉或者异议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学位申请人或 者学位获得者对复核决定仍不同意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 2020 年 9 月 1 日施行。 第十三条 3 本实施细则由管理人文类专业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