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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复旦大学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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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办公室文件 通知 校通字〔2021〕38 号 总第 1622 期 关于转发《复旦大学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院系、科研机构,各附属医院,各部处,各单位: 经 2021 年 12 月 9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复旦 大学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复旦大学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24 日 — 1 — 复旦大学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2021 年 12 月 9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 签订劳动合同,派遣至学校用工二级单位从事临时性、辅助性、 替代性工作的非在编人员。本办法所称的用工二级单位,是指 院(系)教学机构、实体科研机构、党政管理与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 坚持“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法规 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管理,维护学校、用工二级单位和劳务 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四条 用工二级单位是劳务派遣人员的主体责任单位,负 责用工初审、日常管理、人员考核。 第五条 人事处负责制定人事政策、用工审批、监督管理。 第六条 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用工经费。 — 2 — 第三章 岗位分类及条件 第七条 岗位分类 (一)研究助理岗位:为辅助完成科学研究而设置的研究 序列劳务派遣岗位。 (二)其他专业技术助理岗位: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 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辅助开展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 劳务派遣岗位。 (三)管理助理岗位:辅助用工二级单位开展行政管理工 作或在用工二级单位课题组承担科研财务助理工作的劳务派遣 岗位。 (四)工勤技能岗位:从事简单体力工作或一般技术工种 的劳务派遣岗位。 第八条 岗位从业人员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复旦大学校纪校规,思想品德端正,爱 岗敬业、踏实勤恳。 (二)研究助理和工程、实验技术助理一般应具有本科及 以上学历;管理助理和其他专业技术助理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 上学历。对于专业技能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如属急需紧缺人才, 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身体健康,经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 3 — 第九条 回避制度 与用工二级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经费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 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或者其他亲 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 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在内)的人 员,不得被派遣到该单位的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也不 得被派遣到与用工二级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经费负责人有直接上 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四章 招聘程序 第十条 劳务派遣用工按照岗位设置申请、公开招聘、用工 审批、合同签订、入职报到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岗位设置申请 用工二级单位应向人事处申请设置劳务派遣岗位,同时必 须确保经费能够足额支付劳务派遣用工成本等费用。经人事处 审批同意后,启动公开招聘工作。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 用工二级单位通过学校人才招聘网站等渠道发布招聘信 息,并自主开展笔试、面试等考察工作。用工二级单位应对应 聘者的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 全面考察。 第十三条 用工审批 — 4 — 用工二级单位经公开招聘确定拟聘人员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 人事处完成用工审批后,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与劳务派遣人 员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 第十五条 入职报到 劳动合同签订完成后,劳务派遣人员至人事处报到,办理 入职手续。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须 经用工二级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由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国 家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用工二级单位应参照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 结合岗位实际要求,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岗位责任书》 ,约定 双方具体责任、义务、权利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用工二级单位应根据《岗位责任书》,制定本单 位考核办法,按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试用期考核、日常考核、 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并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合同期满前,对于聘期考核合格 者,用工二级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向人事处提出续聘申请。 第二十条 对组织关系转入学校的劳务派遣人员,其所在基 层党组织和团组织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 5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 规定加强教育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因公出国(境)事宜,按照《复 旦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可依照国家或者地方各类科研 项目管理办法,以复旦大学为依托单位申请各类科研项目(军 工涉密项目除外) ,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职业发展 (一)劳务派遣人员(工勤技能岗位除外)可参照学校专 业技术职务评定的相关条件和程序,由学校认定或评定其相应 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在符合国家规定且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用 工二级单位、人事处和劳务派遣公司同意,劳务派遣人员可申 请在职攻读学位。 (三)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可竞聘学校公开招聘的在 编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应聘。 第二十四条 用工二级单位须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劳务派 遣人员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的教育与监督,如有发现问题的, 应立即将相关情况报人事处,视情节严重程度,由学校通知劳 务派遣公司给予处分或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 用工二级单位在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聘用和管 理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暂缓或 — 6 — 停止该单位招聘用工: (一)擅自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二)擅自与劳务派遣人员更改合同; (三)擅自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制。用工二级单位 应参照《复旦大学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指导意见》,根据本单 位工作任务、岗位职责、经费预算等,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 定工资标准。协议工资不得低于当年度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成本由用工二级单位(或 用工二级单位课题组)承担,包括协议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的单位统筹部分、劳务派遣公司管理费、劳动合同解除 或终止的经济补偿金等。用工二级单位(或用工二级单位课题 组)须按时足额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成本。 第二十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可办理校园一卡通。 第二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可自愿加入学校工会,工会组织 关系按照《中国工会章程》 《复旦大学非在编职工入会条例》执 行。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依法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寒暑假 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的除外)。 — 7 —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享受每年体检一次,由学校统一 安排,费用由用工二级单位(或用工二级单位课题组)承担。 第七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应由用工二级单位、劳务派 遣公司、劳务派遣人员三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 各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用工二级单位应及时将争议 发生的原因及处理结果报人事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经学校审批后,可通过附加 协议进行补充约定。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本单位现行规定及劳 务派遣人员具体情况,经学校同意后,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复旦大学“科研 助理”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校通字〔2009〕20号)同时废止。 学校办公室 — 8 — 2021 年 12 月 2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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