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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教规〔2020〕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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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文件 黑教规〔2020〕4 号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地)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中学: 为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普通高中 教育科学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在认真总结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 上,修订、完善了《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 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我厅基础教育 二处。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0 年 6 月 4 日 - 1 - 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维护普通高中学生 接受教育的权利,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加强普通高中学生学 籍管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 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 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 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 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 订本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各地 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 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 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 管理。 - 2 -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 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籍管理工 作,建立学籍信息定期核查工作机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 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 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动及毕(结、肄)业申请,在规 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核。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建立 第四条 凡是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或符合各级教育行 政部门规定的初中升入普通高中条件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和有 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在我省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学生,招生录取办法由 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 我省户籍、在外省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要求返籍就 读普通高中的学生,由户籍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外省招生考试 部门出具的中考成绩、在外省录取学校或录取分数线等情况,统 筹安排接收学校。 - 3 - 非我省户籍、在外省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且作为进 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生,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黑龙 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 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安排就 读。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报到注册的新生,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 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第五条 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已建立学籍的,由普通高中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学籍系统进行入学登记,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 准通过后接续学籍。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未建立学籍的,由普通 高中在规定时间内为其新建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 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六条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 第七条 学生学籍建立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利用电子学籍 系统进行监督、检查。经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学校主管教 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一)通过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 的; (二)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的; (三)违反属地化招生原则、违规跨招生区域招生取得学籍 - 4 - 的; (四)在高中阶段拥有双重学籍的; (五)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或肄业的。 第八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 1 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 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 复学申请、退学申请等) ;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 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教育部统一制订。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报告 样式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 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十条 学生在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 招生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 - 5 - 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 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 管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及退学。 第十二条 转学 (一)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家庭异地搬迁等正 当理由可以申请转学。转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学生本人户口变更依 据,转入学校应在学生户籍所在地。集体户口不作为转学依据。 申请转学的学生应在转出学校取得普通高中学籍。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1.同县域、同城区之内的(因特殊原因可申请转入当年录取 分数线低于本校的学校) ; 2.在毕业年级已报名参加高考的; 3.在休学期间的; 4.民办学校在籍生欲转往公办学校的(转入地无民办学校的 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 5.未达到转入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的本招生区域初中毕业生, - 6 - 通过其他途径转入该校的; 6.本省非省级示范性高中向省级示范性高中转学的; 7.外省初中毕业、外省非省级示范性高中录取后向本省省级 示范性高中转学的。 (二)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 料(户口、转出学校办学性质和学校等级证明等) ,向转入学校和 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再向转出学校 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转交学籍档 案,完成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应自行联系转入学校,如确有困难的,也可由转入 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转入学校。在学额 许可的情况下,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正常转学条件的转学生,不得 拒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转学生。 转入学校可对学生进行测试,测试成绩可作为是否予以接收 的依据。 (三)学生转学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具体办理流程为: 转入学校发起申请,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 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次核准。 其核办流程按相应的管理权限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后需 向社会公布。 转学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办理。转入、转出 学校和双方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 7 - 学生学籍转接。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 (四)转学实行同等级互转。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习,经转入学校 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应准予转学。中等职业 教育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原则 上不得转入普通高中,确有转学需求的,必须参加当年高中阶段 学校招生考试,且成绩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并应补学 相应的缺修课程。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五)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 档案,并在 1 个月内办结。学生转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 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六)外省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我省普通高中就读的,需 提供转出学校出具的学业已修习学分认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 可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 休学与复学 (一)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 正常学习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 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核办,报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准予休学。 (二)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 - 8 - 当分别在 10 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同 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生休学期限一般应为一学年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高三年级原则上不允许休学。高考报考后如遇重大事故或疾病确 需休学的,次年高考报考按往届生处理。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 评优、评模、自主招生推荐等待遇。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四)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 15 天内, 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予复学,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复学后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相应年级安排学习。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 直至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退学 (一)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90 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5.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学校做出学生退学处理决定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 准。 - 9 - (二)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并注销其学籍。 第十五条 学生死亡后,学校应凭相关证明在 10 个工作日内 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 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考勤按 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有正当理由 不能参加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 按旷课处理。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与学 生家长互相配合加以教育。 第十七条 学校应全面考核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 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方面的发展情况。 第十八条 普通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 个别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学业水平特别优异,实际已经 达到高一年级水平的,经学校审核、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以 跳级。跳级视同修满教育年限,并获得相应学分。跳级一般应在 学年度起始阶段一个月内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在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其学业水平考试 - 10 - 成绩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入)。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 的学生,应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入,没有学业 水平考试成绩的应参加我省的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转往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生,应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随 学籍档案一并转出。 第二十条 我省实行普通高中课程修习学分管理制度。学生 学分认定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 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表彰和奖励分为省、市、县、校等层次,可采取通报表扬、 发给荣誉证书(奖状、奖章或奖品) 、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具体 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 为主,协同家长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个别犯有错误 并造成后果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及校规分 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处分。 处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 - 11 - 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 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或撤销处分可由学校相关管 理部门研究作出;给予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或撤销处分时,需 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除经上 述程序外,还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 时通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成员应含教师、 学生代表) ,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 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 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 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如果学生在毕业时仍有尚未撤销的处 分,学校应将记录记入其成长档案。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 12 - 第二十五条 高中修业期为三年。学生修业期满,达到以下 要求的,准予毕业: (一)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合格标准; (二)相关课程修习学分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分要求; (三)学业水平考试、考查达到省教育厅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 生结业后若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转为毕业。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习的学生 (不 含开除学籍者) ,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普通高中毕(结、肄)业证书由省教育厅规定样 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毕(结、肄)业证书由学校校 长签章、学校加盖公章、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印、省普通高中考 试评价部门出具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合格证书后生效。 毕(结、肄)业证书的发放时间为 7 月底之前。 第二十九条 毕(结、肄)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 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 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各地市自行规定。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 - 13 - 作,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根据办学规模配备学籍管 理员并明确工作量,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学籍管理员应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学年中途原 则上不更换。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 门。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保障必要的经费 投入用于学籍管理,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 籍变动信息准确,成长记录记载及时。 行政区划调整,学校撤并或新建,学生注册、转学、休学、 复学、毕业等,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应在电子学籍系统中 及时完成相应操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系统安 全管理制度和学籍数据保密制度,遵循“谁使用(查询、导出) 、 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人员及安全管理责任,严控学籍数据使用 对象和范围,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核准,任何单位与个人 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学籍信息,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学籍管理员 的安全与风险意识,做好用户账号与密码保护、学籍数据安全使 用、工作机器病毒与木马防护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 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 14 - 第三十四条 学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 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五)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六)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七)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市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 定,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在本省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外籍学生和华侨、 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教育 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黑教基二〔2011〕133 号)及相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 15 -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 16 - 2020 年 6 月 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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