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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B1款(2018)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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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 B1 款(2018) 产 品 说 明 书 本产品结算利率超过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 B1 款(2018)产品说明书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便于投保人了解本产品,本公司就本产品作如下说明: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 B1 款(2018)是根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 发指引》 (银保监发[2018]20 号)及《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保 监发〔2018〕23 号)的要求和规范设计的收益保底型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 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模式,包括积累期和领取期。积累期,是指参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 进行养老资金积累的阶段,参保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均为积累期。领取期,是指参保人按照 保险合同约定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阶段。 产品提供养老年金给付、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三项保险责任,是一款兼具长期资金积累和 养老年金规划的保险产品。同时,个人购买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支出,可以在 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一)本保险提供的利益保障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 账户价值,按投保人指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投保时本公司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标准表,确 定被保险人每月(或每年)养老年金领取金额,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将在领取凭证上 载明。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本公司注销产品账户,并按被保险人选定的领取方式按 期给付养老年金,同时按税延政策规定从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中扣除应纳税款。 本公司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固定期限 15(或 20)年月领(或年领): (1)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月(或每年)的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确定的 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对应的应纳税款,直至被 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如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 纳税款前)小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本公司按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 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的差额一次性给付,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 除对应的应纳税款,本合同终止。 (2)固定期限 15(或 20)年月领(或年领)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月(或每年)的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确定的 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对应的应纳税款,直至固 99520181 第 1 页[共 7 页]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 B1 款(2018)产品说明书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定领取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在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 固定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扣除应纳税款前)一次性给付, 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 除对应的应纳税款,本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故,且身故发生在 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本公司给 付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同时按申请身 故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的 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故,且身故发生在 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含当日), 本公司给付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注销 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 3.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体全残,且身体全残发生在 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 本公司给付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同时按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的 5%额外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注销产品账户,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体全残,且身体全残发生在 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 (含当日),本公司给付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 应纳税款,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 (二)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身故保险金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申请 给付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除另有规定外,按被保险人 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申请 给付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三)投保人享有的其他重要权益 本公司为投保人提供产品账户保证收益以及产品转换等权利,投保人可根据条款规定办理 99520181 第 2 页[共 7 页]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 B1 款(2018)产品说明书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手续。 (四)主要投资策略 本公司本着稳健经营的原则,以固定收益投资为主,适当配置权益类资产及创新类投资, 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资产配置,追求长期价值投资和较高收益。 二、保单账户运作原理 (一) 保单账户运作 本合同生效后至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本公司为投保人投保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 老年金保险 B1 款(2018)产品建立产品账户。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或转入的产品账户价值计入 产品账户后,按本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如下图所示: 1.在积累期,产品账户价值随着投保人交纳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金额)、产品账户价 值转入、结算利息而增加;随着产品账户价值转出而减少。 当因重大疾病解除合同、本公司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等情形时,本合同终止。 2.在领取期,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按投保人指定 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投保时本公司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标准表,确定被保险人每月(或每年) 养老年金领取金额。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本公司注销产品账户,并按被保险人选定 的领取方式按期给付养老年金,同时按税延政策规定从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中扣除应纳税款。 3.根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相关政策规定,在积累期,个人缴纳的保费在 政策规定范围内可以税前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养老年金时,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 人所得税。 积累期 投保人交纳保险费 (扣除初始费用后 的金额)、产品账户 价值转入 领取期 产品账户价 值 结算利息 产品账户价值转 出(按产品账户价 值扣除产品转换 费后的余额转出) 99520181 因重大疾病解除 合同、给付身故 或身体全残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养老年金 开始领取 日的产品 账户价值 转换养老年金 领取(扣除对应 的应纳税款) 第 3 页[共 7 页]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 B1 款(2018)产品说明书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 保险费的交纳 1.本合同生效后至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投保人可按本合同的约定按年或按 月交纳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 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2.投保人可申请变更交费方式或交费金额。 3.投保人在申请变更交费方式或交费金额时,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变更时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 结算利息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本公司在每个结算日或产品账户注销时对产品账户 进行结算。 在每个结算日结算时,本公司根据公布的结算利率结算产品账户利息,并将结算利息等额 计入产品账户价值。 在产品账户注销结算时,本公司根据保证利率结算产品账户利息,并将结算利息等额计入 产品账户价值。本合同产品账户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5%。 (四) 费用的收取 1.初始费用 (1)投保人交纳的每笔保险费,本公司按该笔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初始费用 收取比例为 1%。 (2)对于因产品转换而转入的产品账户价值,本公司不收取初始费用,后续交纳的保险费 将按上述比例收取初始费用。 2.产品转换费 (1)投保人申请将本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本公司其他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 产品时,每次按转出的产品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产品转换费,收取比例为 0%。 (2)投保人申请将本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其他保险公司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 保险产品时,本公司将申请产品转换时的产品账户价值按以下比例收取产品转换费。 99520181 保单年度 产品转换费收取比例 第 1 保单年度 3% 第 2 保单年度 2% 第 3 保单年度 1% 第 4 页[共 7 页]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 B1 款(2018)产品说明书 第 4 保单年度及以后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 (五) 积累期产品账户价值的计算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产品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投保人每次交纳保险费后,产品账户价值按该次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等 额增加; 2.产品账户价值转入时,产品账户价值按投保人向该账户转入的金额等额增加; 3.本公司进行账户结算后,产品账户价值按结算利息等额增加; 4.产品账户价值转出时,产品账户价值按投保人从该账户转出金额等额减少,并按转出金 额扣除产品转换费后的余额转出; 5.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产品账户价值的情形,产品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三、投保人解除合同 1.本合同生效后,若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若 投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退还申请解除合同时的产品账户价值, 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若投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处 理方式如下: (1)如投保人选择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方式,且申请解除合同时本公司 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小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本公司 退还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的差额, 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2)如投保人选择固定期限 15(或 20)年月领(或年领) ,本公司退还固定领取期内尚未 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扣除应纳税款前),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除上述情形外,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2.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 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4)解除合同时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3.如果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托人除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外,须另行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 99520181 第 5 页[共 7 页]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 B1 款(2018)产品说明书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 注: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 范》 (中保协寿〔2007〕9 号)规定的 25 种重大疾病,以及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在本合同保 险期间内,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新修订或颁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等内容,按重新修订 或颁布的内容执行。 四、保险利益演示 王先生,30 周岁,为自己投保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 B1 款(2018) ,每月约定交纳 保险费 1000 元,并按时交纳,交至 60 周岁,约定 60 周岁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假设在保险期间 内未发生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本公司其他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情况。 王先生在 60 周岁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保险利益演示如下: 假设结算利率为第一档(低)时 保 单 年 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15 20 25 30 当年交 纳的保 险费 累计保 险费(年 末) 当年累 计初始 费用 当年进入 产品账户 的保险费 年度结 算利息 产品账 户价值 (年末)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24000 36000 48000 60000 72000 84000 96000 108000 120000 180000 240000 300000 36000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1880 11880 11880 11880 11880 11880 11880 11880 11880 11880 11880 11880 11880 11880 162 467 779 1099 1427 1764 2109 2463 2825 3197 5202 7474 10048 12965 12042 24389 37048 50027 63334 76978 90966 105309 120014 135091 216392 308506 412872 531118 身故或全残 解除合同时 给付(年末, 退保金额(扣 扣除应纳税 除应纳税款 款前) 前) 12644 12042 25608 24389 38900 37048 52528 50027 66501 63334 80826 76978 95515 90966 110574 105309 126015 120014 141846 135091 227212 216392 323932 308506 433515 412872 557674 531118 产品转出公 司时退保金 额 11681 23901 36677 50027 63334 76978 90966 105309 120014 135091 216392 308506 412872 531118 假设结算利率为第二档(中)时 保 单 年 度 1 当年交 纳的保 险费 12000 99520181 当年 累计保险 累计 费(年末) 初始 费用 12000 120 当年进入 产品账户 的保险费 年度结 算利息 产品账户 价值(年 末) 11880 294 12174 身故或全残 解除合同时 给付(年末, 退保金额 扣除应纳税 (扣除应纳 款前) 税款前) 12782 12174 产品转出 公司时退 保金额 11808 第 6 页[共 7 页]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 B1 款(2018)产品说明书 2 3 4 5 6 7 8 9 10 15 20 25 3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24000 36000 48000 60000 72000 84000 96000 108000 120000 180000 240000 300000 36000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1880 11880 11880 11880 11880 11880 11880 11880 11880 11880 11880 11880 11880 853 1438 2050 2690 3359 4059 4791 5557 6358 10950 16699 23895 32903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4906 38224 52154 66723 81962 97901 114572 132009 150247 254802 385684 549521 754612 26152 40135 54762 70060 86060 102796 120301 138610 157760 267543 404968 576997 792342 24906 38224 52154 66723 81962 97901 114572 132009 150247 254802 385684 549521 754612 24408 37842 52154 66723 81962 97901 114572 132009 150247 254802 385684 549521 754612 王先生在 60 周岁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则在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为: 假设结算利率 第一档(低) 第二档(中) 约定领取日账户价值 531118 754612 按照投保时本公司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标准,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金额为: 假设结算利率 第一档(低) 第二档(中) 领取方式 月领金额(代扣代缴递延税款前) 2512 3569 月领金额(代扣代缴递延税款后) 2324 3301 每笔月领金额对应的递延税款 188 268 注: 1.上述演示数据经过取整处理。 2.结算利息计入产品账户参与下一次结算。 3.当年交纳的保险费为当年度各月交纳的保险费之和。 4.当年累计初始费用为当年度各月扣除的初始费用之和,每笔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 为 1%。 5.当年进入产品账户的保险费为当年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当年累计初始费用后的余额。 6.年度结算利息为当年度各月结算利息之和。 7.投保人申请将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本公司其他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时,退保金额为转出的产品账户价值。 8.产品转出公司时退保金额,指投保人将本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其他保险公司的个 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转出的金额。本公司按申请转出的产品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 收取产品转换费,前三个保单年度收取比例分别为 3%、2%和 1%,以后为 0%。 9.上述保险利益演示中,假设结算利率分别处于第一档(低)、第二档(中)两种水平。对 应的年结算利率分别为: “第一档(低)”为 2.5%(保证利率); “第二档(中)”为 4.5%。 10.每次领取养老金时,根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相关政策规定扣除个人所 得税,若税务政策有调整,以税务机关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本产品的保险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 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 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档利益演示水平。 99520181 第 7 页[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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