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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_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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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 南 市 监处 罚 (⒛ ” )33号 当事人 :海 南 区拉僧 仲 七 公 江 湖烤翅 店 ) 主 体 资格 证 照名 称 :《 营业执 照 》 统 一 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 (住 址 ):内 蒙古 自治 区 乌海 市海 南 区广 法定代 表人 (负 责人 、经 营者 ): 身份 证 件号码 : ⒛ 22年 6月 21日 ,本 局执 法人 员对海 南 区拉僧仲 七 公 江 湖烤翅 店依法进 行监督 检查 ,发 现该店购进 的羊 肉、葡 萄 干、开 心 果等食 品的票据 凭证 未按规 定 保 留,违 反 了 《内蒙 古 自治 区食 品生产加 工 小作坊和食 品摊贩 管理 条例》 第十九 条 第 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 ,依 据 《内蒙古 自治 区食 品生产 加 工 小作坊和食 品摊贩 管理 条例 》 第 三 十 六 条 的规定 ,向 当事人 下达责令 改正 通知 书一份 ,要 求在 ⒛ 22年 6月 27日 前 改正 上 述行 为。于 ⒛ 22年 6月 29日 ,执 法人 员检查 该店整 改情 况 ,发 现该店购进 的羊 肉、葡萄 干 、开 心 果 等食 品仍然存 在 未按规定 保 留票据 凭证 情形 。本 局 于 ⒛ 22年 7月 8日 予 以 立 案调查 。⒛ 22年 7月 12日 执 法人 员对 当事人 的受托 进 行询 问调查 ,当 事人 向本局提 交相 关证 明材料 ,执 法 人 员围绕 当事 人涉嫌 未 保 留购进 食 品票 据 凭 证 的违 法行 为 收集相 关证 据材料 ,确 定其违 法事 实 。⒛ 22年 7月 15日 案 第 1页 共 4页 件调查终结 。 经 查 ,⒛ 22年 6月 21日 ,本 局执法 人 员对 当事人依 法 进行 检查发现 其购进 的羊 肉 、葡萄干 、开 心 果未按规定 保 留 购进食 品票据凭证 。当 日,本 局执 法人 员依法 向当事 人下达 责令 改正 通知 书一 份 ,要 求其在 ⒛ 22年 6月 27日 前 改正 违 法行 为 。⒛ 22年 6月 29日 ,执 法人 员检查 当事人整 改情况 时 ,发 现 当事人在 收到责令 改 正 通知 书后未在 要求的期 限 内 整 改违 法行为 ,存 在逾期 不 改的事 实 。 上 述事实 ,主 要有 以下 证 据 证 明 : 1.当 事人营业 执照 复 印件 、小餐饮 各案 卡复印件 、经 营 者身份 证 复印件各 1份 ,行 政处 罚案件授 权 委托 书 1份 ,证 明 当事人 主体 资格 ; 2.现 场 笔 录 (⒛ 22年 6月 21日 )l份 、责令 改正 通知 书 1份 ,证 明执法 人 员责令 当事人 要求其 改正 违 法行 为 的事 实 ; 3.现 场 笔 录 (⒛ 22年 6月 29日 )1份 ,证 明 当事 人 未 在要求期 限 内整 改 ,存 在逾期不 改的事 实 : 4.询 问笔录 1份 ,证 明 当事人未在 要求期 限 内整 改 ,存 在逾期不 改的事 实 。 ⒛ 22年 7月 21日 ,本 局执 法人 员依法 向 当事人送达 《海 南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告 知 书 》 (海 南 市 监 罚 告 (⒛ 22)31号 )截 止 ⒛ 22年 7月 28日 当事 人未作 出陈述 、 申辩 。 本 局认 为 ,《 内蒙古 自治 区食 品 生产加 工 小作坊 和食 品 摊贩 管理 条例》第 十九条第 一款 第六项 “食 品摊贩从 事经 营 活动应 当符合下 列要求 :(六 )购 进食 品的票据 凭 证 保 留期 第 2页 共 4页 ” 限不 少于 一 年 ,当 事人 上 述行 为违反 了该规 定 ,构 成 未 保 留购进食 品票据凭证 的违 法行 为 。依据 《内蒙古 自治 区食 品 生产加 工 小 作 坊和食 品摊 贩 管 理 条例 》 第 三 十 六 条 的规 定 “ 食 品摊贩 违反本条例 第十九条规 定 的 ,由 食 品药 品监督 管 理部 门责令 限期 改正 ;逾 期不 改 正 的 ,处 以 300元 以上 500 ” 元 以下罚款 。 的规 定 ,应 当责令 当事人 改正上 述 违法行 为 , 给予 300元 以上 500元 以下罚款 的行政处罚 。 综合考虑违法行 为的事 实、性质 、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 以及 当事 人 主 观 过错 等 因素 ,没 有 从 轻 或 者减 轻 处 罚 的情 形。 综 上 ,当 事 人 上 述行 为 违 反 了 《内蒙古 自治 区食 品生产 加 工 小作坊和 食 品摊贩 管 理 条例 》 第十九条第 一款 第六项 , 依据 《内蒙古 自治 区食 品 生产加 工 小作坊和 食 品摊贩 管理 条 例 》 第 三 十六条之规定 ,现 责令 当事人 改正上 述 违法 行 为 并决 定处 罚如下 , : 罚款400元 。 当事 人应 当 自收到本 处 罚决 定 书 之 日起 15日 内将 罚没 款 缴到 中国建设银行海 南 区 巴彦 鸟 素支行 。逾期 不缴纳 罚没 款 的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 十 二 条第 一 项 的规 定 ,本 局将每 日按 罚款数额 的百分 之 三 加处 罚款 。 如 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 在 收到本 处罚 决 定 书之 日起六 十 日内向海 南 区人 民政府 申请 行政 复议 ,也 可 以在 六 个 月 内依 法 向海 南 区人 民法 院提 起 行政诉 讼 。 申请行政 复议或提 起 行 政诉 讼 的 ,行 政处罚 不 停 止 执 行 ,法 律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逾期 不 申请行政复议 也 不 向法院提 起 行政 讼 诉 ,又 不履 行行政 处罚决 定的 ,本 局将依 法 向人 民法院 申请 强制执行 。 第 3页 共 4页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 书一式三 份 ,二 份送达 ,一 份归档 。 第 4页 共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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