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pdf
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上大内﹝2020﹞24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9〕19 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 号),结合上海大学研究生教 育发展战略规划,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 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定向 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为评选对象的 100%,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 比例为评选对象的 90%,具体等级、金额、比例如下: 名称 金额 比例 博士一等 18000 元/年 20% 博士二等 15000 元/年 30% 博士三等 9000 元/年 50% 硕士一等 12000 元/年 20% 硕士二等 8000 元/年 30% 硕士三等 5000 元/年 40% 各培养单位可多方筹措资金,扩大各等级奖学金的比例,但奖学金等级及金额不得变更。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六)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七)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均无不及格记录。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可按照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评 审,制定详细评审方案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 对于研究生新生,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其招生形式、是否第一志愿、入学考试及复试 成绩等因素评定奖学金等级。 第八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 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九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 家助学金等其他国家及校内研究生奖助政策的资助。科研成果的使用以当年度评审通知为准。 第十条 凡在本学年中受到各类处分及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系、所、中心)通报 批评、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等,均无资格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 金。已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者,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并收回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机构与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创新管理部等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 业奖学金的评审领导工作,并根据当年上海市下达指标进行名额分配,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 学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 第十二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系、所、中心)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 导师代表、研究生行政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 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1.学校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专业招生规模等因素制定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学 业奖学金配置方案,学业奖学金配置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2.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经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以接受 师生监督。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本单位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无异议后,提交学 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3.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培养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 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 组申请裁决;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批准印发公文。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 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 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 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七条 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各学院根据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 领导小组评定结果,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制为 2.5 年的研究生,第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按照年奖励标准的一半发放。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接受校审计、纪委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