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pdf
中国传媒大学教务处文件 中传教务字[2019]8 号 中国传媒大学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改革,培养复合型、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 人才,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学校实行辅修/双学位教育 制度,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辅修第二专业,达到学士 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为规范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同时 或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学士学位之后,辅修第二专业所获得的学位。 第三条 学生辅修/双学位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制 2 年,修业年限 2-3 年。 第二章 专业设置及培养方案 第四条 学校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充分考虑我校的教学资源,专业教 学质量,确定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 第五条 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开设需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教务处提交申办 报告,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办报告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开办辅修/双学位专业。 第六条 辅修/双学位培养方案制定和教学要求原则上与主修专业相同,辅修 /双学位培养方案包括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毕业论文(设计)和实践性教 学环节,辅修/双学位专业学生需要获得 40 个以上总学分。 第三章 招生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具有本校本科学籍的在读学生,学生能较好地完 成主修专业的学习任务,学有余力,并具有辅修专业学习的基本素养。部分辅修 /双学位专业招收具有普通高校本科学籍的外校学生。招收部分校外已经获得学 士学位的毕业生。其素质条件要求与本校校内学生相同。招收外校学生的专业由 学校确定后,在招生简章中公布。 第八条 招生条件。所有申请辅修/双学位专业的本科在读学生在申请前的 主修专业的各门课程均须及格(重考重修及格课程视为及格)。学校将对报名的 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章 招生简章及招生宣传 第九条 辅修/双学位的招生简章由学院和教务处共同制定,招生简章经教 务处审定后公布。 第十条 招生宣传主要由各辅修/双学位专业主办学院进行,招生宣传和咨 询要以本规定和招生简章规定的内容为依据。 第五章 报名及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公布辅修/双学位招生简章后,根据招生简章规定的报名时 间,由学生本人向专业举办学院提出报名申请。 第十二条 教务处根据本文件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符合条件者由各学院组织进行专业素养的测试,对通过测试者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名额根据学校教学资源确定。 第十四条 录取名单由教务处统一公布。 第六章 教学管理与注册管理 第十五条 主办学院负责教学计划的制定、学生报名、报名资格初审、协助 听课证件的制作和发放、开展教学活动、查课、辅修/双学位授予资格初审。 第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报名资格审查、录取、录取信息发布、学籍管理、教 学总体安排、听课证件的制作和发放、辅修/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学位证书制 作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处负责对辅修/双学位教学活动进行教学督 导和教学评价。 第十八条 辅修/双学位专业学生在每学期辅修/双学位教学活动开学后的 第一周进行辅修/双学位专业注册,按规定时间选课并交纳学费。 第十九条 辅修/双学位教育的学生,必须按指定的辅修/双学位班级参加各 种教学活动。学生须按教学计划修读规定课程并参加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 核,成绩合格者即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辅修/双学位专业的所有课程的成绩记载、绩点计算等参 照《中国传媒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辅修/双学位专业课程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及格后记入 学分。 第二十二条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提供相关病假或事假证明 办理缓考手续。未办理缓考手续视为无故缺考,课程成绩记为 0 分,补考通过后 成绩记为 60 分。 第二十三条 参加辅修/双学位专业的我校本科生,获得辅修/双学位课程相 应学分的,可以免修公共选修课(通识教育拓展课程)。 第七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辅修/双学位专业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学费缴纳、注册及 领取听课证等开学准备工作,如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上课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伪造材料获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习资格。 第二十五条 如有因出国交换等事宜需中途中断学习者,可申请办理辅修/ 双学位专业休学,但必须在辅修/双学位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休学以一年 为期,不得以学期为单位办理休学。辅修/双学位学位资格审查以复学后所在班 级的教学计划为准,若因教学计划调整而导致某些课程未修、总学分不足者,必 须进行补修并参加考试。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不合格或无故缺考科目达 8 学分者将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学位授予及证书发放 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修满辅 修/双学位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同时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2.0 者,可取得由中国传 媒大学核发的辅修/双学位学位证书,并将辅修/双学位成绩记入档案或开具辅修 /双学位成绩证明。 第二十八条 辅修/双学位专业因暂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而未获得 辅修/双学位学位证书者,可在获得主修学位证书后补授辅修/双学位学位证书; 辅修/双学位专业学生因学分未修满而未获得辅修/双学位学位证书者,须在最长 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才能补授辅修/双学位学位证书。 第九章 第二十九条 收费 辅修/双学位专业参照本科相关专业学费标准收费,收费标准 由财务处审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其他未尽事项,参照学校本科学生有关教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