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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环强决字〔2017〕1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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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查封决定书 清新环强决字〔2017〕15 号 : 清远市清新区广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清远市清新区广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67307336X2 法人代表:郭庆湖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二十五号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 年 6 月 16 号,我局执法人员到清远市清新区广力汽车 维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喷漆房正在作业,该喷漆房 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喷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你公司提供 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1744182700000137)中 建设内容项未包括喷漆房。经调查,你公司喷漆房自 2009 年建 成投产至今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 2017 年 6 月 16 日《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环境监察分局现场检查记录表》、2017 年 6 月 23 日《清远市清 新区环境保护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为凭。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 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 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 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 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喷漆房予以 查封。查封期限为 2017 年 7 月 3 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1 日止。查 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公司经营场所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 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并负 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你公司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 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我局依法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移送公 安机关处理。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清新区人民政府或者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 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Z 2017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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