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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复旦国际创新中心项目交通设施工程中标结果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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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复旦国际创新中心项目交通设施工程 招标文件 招标人名称:复旦大学 招标机构: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3-7 0 目 录 招标公告………………………………………………………………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 第一章 投标须知 ……………………………………………………9 第二章 评标打分标准………………………………………………19 第三章 合同格式……………………………………………………22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51 第五章 图纸及技术要求……………………………………………52 第六章 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政策……………………………………57 第七章 附件…………………………………………………………60 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提交和退还操作须知 V2.3 1 招 标 公 告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招标范围:图纸所示张江复旦国际创新中心项目交通设施工程,并确保专项验收通过。 (2)本工程工程量范围内的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交通委验收通过、包工 资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价、管理费、利润、保险、必须的加班费、费率或汇率的变动、专利费、包 装空运、国外及本地存仓、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等的固定综合单价方式。 (3)招标限价: 复旦大学张江复旦国际创新中心微纳电子与量子科技融合创新大楼交通设施工程 2.66 万元 复旦大学张江复旦国际创新中心生物与医学科技融合创新大楼交通设施工程 152.81 万元 复旦大学张江复旦国际创新中心三号科研楼交通设施工程 127.49 万元 超过招标限价的投标报价作废标处理。 项目编号: GC2023070301 招标代理单位内部编号:2023-0447-tq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其他 2.1 投标单位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具有公路交通工程专业(公路安全设 施分项)承包二级及以上 2.2 投标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2.3 投标人所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下同)须具备市政公用专业或公路专业贰级(含以上 级)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投标截止日为期推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5 近三年(以投标截止日为期推算)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2 2.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2.7 承接本项目后不得转包。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 企业,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注: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 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 招标文件的获取 3.1 凡愿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应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20 日 16:00 止(北京 时 间 ), 通 过 复 旦 大 学 采 购 与 招 标 管 理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电 子 采 购 平 台 , 网 址 为 : https://cz.fudan.edu.cn)在线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潜在投标人可进入电子采购平台后 在“正在进行的项目”版块中选择项目进入在线获取招标文件流程并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电子招标 文件售价零元。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将不得参加投标。获取招标文件须上传资料:加盖 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或加盖公章和法人签章的法定代表 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4. 投标文件的递交 4.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 年 8 月 8 日 9 时 30 分,地 点为 复旦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s://cz.fudan.edu.cn)。 4.2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开标和投标平台: 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电子采购平台的操作步骤对其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后递交(上 传)至电子采购平台。 2、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投标人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开标并在规定时间内进 行投标文件解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结果公示、 未中标通知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人均通过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 3 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转载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pg.gov.cn)、复旦大学采购与招标管 理中心网站(czzx.fudan.edu.cn)(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 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 息,是投标人的风险,招标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其他须知: 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方式,并在电子采购平台(复旦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系统,网址为: https://cz.fudan.edu.cn)操作,进入平台后,供应商可在系统通知栏目下载供应商投标操作手册。 电子采购平台技术咨询电话:400-808-5975 转 2。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复旦大学 地 址:邯郸路 220 号 联系人:何老师、曾老师 联系电话:021-65643356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徐汇区钦江路 88 号 东楼 6 楼 626 室 联 系 人:朱海强 电 话:63820185*8111 电子邮箱:1455681050@qq.com 2023 年 7 月 4 投标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1 2 条 款 名 称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编 列 内 容 建设单位:复旦大学 名 称: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徐汇区钦江路 88 号 东楼 6 楼 626 室 联系人:朱海强 电 话:63820185*8111 电子邮箱:1455681050@qq.com 3 项目名称 张江复旦国际创新中心项目交通设施工程 4 建设地点 复旦大学张江校区 5 资金来源及比例 财政性资金 6 资金落实情况 资金已落实 1、图纸所示张江复旦国际创新中心项目交通设施工 程,并确保专项验收通过。 2、本工程工程量范围内的包工、包料、包工期、包 7 招标范围 质量、包安全、包交通委验收通过、包工资及材料 价之任何市场差价、管理费、利润、保险、必须的 加班费、费率或汇率的变动、专利费、包装空运、 国外及本地存仓、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 窝工费等的固定综合单价方式。 计划工期: 不大于 45 天 如因中标单位原因造成延期,需承诺每延期一天按 8 计划工期 不小于合同总价千分之一扣罚。 计划开工日期:2023 年 月 日,以实际开工令 为准 9 质量要求 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如达不到需承诺不小于合同 总价 3%的处罚。 (1)投标单位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及以上或具有公路交通工程专业(公路安全设 施分项)承包二级及以上 (2)投标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所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下同) 10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须具备市政公用专业或公路专业贰级(含以上级) 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投标截止日 为期推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近三年(以投标截止日为期推算)未被列 0 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8)承接本项目后不得转包。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 业,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注: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建筑业。营业 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 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 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 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不组织: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2023 年 7 月 21 日 11 踏勘现场 上午 10:00 踏勘集合地点: 张衡路 826 号 总包项目部 踏勘联系人: 朱工 13564381249 投标单位参加踏勘的,应按时至集合地点,过时不 候。 12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如特殊情况须召开另行通知 □召开,召开时间: 时间:2023 年 7 月 21 日 14:00 前, 13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电话:63820185*8111; 联系人:朱海强 电子邮箱:1455681050@qq.com 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 14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15 偏离 16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工程量清单电子版/设计图电子版; 17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 2023 年 7 月 21 日 14:00 前 18 19 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 清的时间 ■不允许 □允许 2023 年 8 月 8 日上午 9:30 时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1 20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 改的时间 2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 投标清单计价文件(*.TBQD)。 复旦大学张江复旦国际创新中心微纳电子与量子科 技融合创新大楼交通设施工程 2.66 万元 22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复旦大学张江复旦国际创新中心生物与医学科技融 合创新大楼交通设施工程 152.81 万元 复旦大学张江复旦国际创新中心三号科研楼交通设 施工程 127.49 万元 23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收取投标保证金 3 万元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企业基本账户支付 24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收取金额及办法参照本招标文件附件: 《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提交 和退还操作须知》 投标人必须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 25 近 3 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纳情况声明函,以证明投标人按财务状况正常,并 按规定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 26 近 3 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 份要求 近三年,以投标截止日为期推算 复旦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系统,网址为: 27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https://cz.fudan.edu.cn 28 开标时间 29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开标时间:2023 年 8 月 8 日 评标委员会构成: 人,专家 5 9 时 30 分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4 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 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 标人 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招标文件要 30 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 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确定 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结果公示、未中标 3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通知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 知 ,招标人 均通过中 国招标 投标公共 服务平台 (www.cebpubservice.com)转载中国政府采购网 2 (www.ccpg.gov.cn)、复旦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中 心网站(czzx.fudan.edu.cn)(发布公告的媒介名 称)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 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 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是投 标人的风险,招标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2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否 履约担保的金额:否 □否 ■是,具体要求: 1、电子采购平台:复旦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系统, 网址为:https://cz.fudan.edu.cn。投标人应使用 电子采购平台及其工具编制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 件,最终生成并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33 电子招标投标 2、通过电子采购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 件。开标结束之前,本项目不接受纸质形式的投标 文件。 3、投标单位须上传清单计价文件(*.TBQD)。 4、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 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网上投标的 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人投标内容缺漏、 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次招标为复旦大学张江复旦国际创新中心微纳电 子与量子科技融合创新大楼交通设施工程、复旦大 学张江复旦国际创新中心生物与医学科技融合创新 34 其他 大楼交通设施工程 、复旦大学张江复旦国际创新中 心三号科研楼交通设施工程三个项目合并招标,投 标单位须同时投标三个项目,只投其中一个项目的 将被否决。 3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一条 总则 1.1 工程名称:张江复旦国际创新中心项目交通设施工程 1.2 建设地点:复旦大学张江校区 本次招标的内容为: (1)图纸所示张江复旦国际创新中心项目交通设施工程, 并确保验收通过 (2)本工程工程量范围内的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交通 委验收通过、包工资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价、管理费、利润、保险、必须的加班 费、费率或汇率的变动、专利费、包装空运、国外及本地存仓、运输、因材料或设 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等的固定综合单价方式。 1.3 建设单位:复旦大学 1.4 本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要求为:见前附表。 1.5 本招标文件是本工程招标过程中的规定文件,是各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 的依据,是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也是本工程合同文件的主要组成部 分。 1.6 本工程的技术要求总说明: 1.6.1 承包人必须满足工程质量要求: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 1.6.2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现行各项规范和标准,严把质量关,严格按照图 纸及规范施工,确保安全性、美观性。 1.6.3 承包人需配合完成工程政府相关部门的报验、验收等一切手续的 办理,承担由此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这次内容)。时间符合建设单位要 求,工期要求:不大于 45 天。 第二条 2.1 工程现场条件 本工程可供施工用水、用电已接至现场指定地点,各投标单位应在踏勘 现场时自行查明;施工单位生活、施工过程中必须安装的管、线、计量表具的费用 应在措施费中单独列支,一经中标,包干使用。 2.2 工地进出场道路业已畅通,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施工场地以外的路面上 堆放土方或停放机械,中断交通。场内堆土必须保护好原有路面,如有损坏,由施 工单位负责。 2.3 本工程供施工单位使用的场地仅限于施工作业区内,各施工单位的生活 区自行解决,需要在作业区搭建临设、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2.4 投标人应认真踏勘现场,熟悉施工现场及场内地形、地貌、交通道路等 情况,仔细检查场地内现有设施和施工用空间,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投标的直接 4 资料,如有需要发生的费用在措施费中单列(无论是否开列费用,建设方将一律视 为投标方已确认所有现场条件和预计到了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中标后,不得以 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提出额外的费用或延长竣工日期等要求。 第三条 招标文件组成 3.1 招标公告 3.2 投标须知; 3.3 评标打分 3.4 合同格式 3.5 工程量清单; 3.6 图纸(另附)及技术要求; 3.7 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政策; 3.8 附件 3.9 《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提交和退还操作须知》 3.10 招标单位为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所发布的书面补充文件。 第四条 4.1 工程承包内容、范围和方式 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本工程工程量范围内的包工、包料、包工期、包 质量、包安全、包交通委验收通过、包工资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价、管理费、利 润、保险、必须的加班费、费率或汇率的变动、专利费、包装空运、国外及本地存 仓、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等的固定综合单价方式。 4.2 第五条 5.1 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 完工时间要求 本工程约 2023 年 月 日进场(最终进场时间以开工令为准)。投标单 位可根据各自的优势进行竞争,投标单位在投标书中所报的工期,一旦中标则作 为合同工期。 5.2 除《合同条款》所列可以相应顺延工期的情况外,工期不能按合同规定 的时间竣工,中标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支付不小于合同总价千分之 一误期赔偿费(投标单位自报) 。 5.3 中标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应做好进场准备,接到业主进场通知后,立即进 场。 第六条 工程质量及安全要求 5 6.1 建设单位要求本工程中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100%。若因本单位原因造 成本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需赔偿建设单位的损失。投标单位应自报质量处罚承 诺,若达不到质量要求,按不低于工程合同总价的 3%扣罚(投标单位需对此明确 承诺) 。 6.2 工程质量等级以政府质监部门评定为准,达不到质量等级要求,承包单 位应自费进行返工,工期不予顺延。 6.3 中标单位应根据有关规范标准,严密组织,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同时还应做到文明施工,确保施工区域内部及外部道路清洁安全。中标单位与建 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责任书、安全生产协议书及文明施工协 议书。 第七条 7.1 合同价款及调整 在标书有效期内,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指定的时间 和地点合同。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暂定,固定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 料、包工期、包质量、包验收通过、包材料检测、包安全、包验收、包测试费、包 工资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价、管理费、利润、社会保险、工程保修、必须的加班 费、费率或汇率的变动、专利费、包装空运、国外及本地存仓、运输、因材料或设 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等等)的合同方式确定。如有变更,以签证形式纳入结算。 7.2 由于下列原因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业主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及签证;业主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情况; 7.3 签订合同后,如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则按下列原则结算: A、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变更项目价 款; B、 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项目的单价,可以参考类似单价计算变更项目价款; C、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项目的单价,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变更项 目单价,变更项目的含量参照《上海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6)》 、 《上海市安装 工程预算定额(2016) 》、 《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6)》、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 程预算定额(2016) 》消耗量为基数,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合同中有相同或类 似的单价参照合同单价,无类似单价则参照施工期间的市场平均价格,并报发包 人核批。材料或部分材料如适用于原投标书内的材料,则适用材料单价仍按投标 书材料价格,变更人工单价仍执行原投标人工单价,所有费率按原投标书费率。 第八条 合同价款的支付 6 8.1 工程款支付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方提出申请,经发包方签字盖章确认后,支 付给承包方。 8.2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的 30%作为预付款,施工单位进场后一周后支付合 同价的 20%,工程竣工验收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至合同价的 80 %;本项目专项验 收通过,临时设施场地全部清场,且竣工结算审价结束并提交完整的竣工档案资 料、支付完成现场生活区水电费,发包人支付至审定价的 97%,3%余款作为工程 质保金。质保期两年,从通过验收之日开始计算。质保期满后支付质保金。 8.3 所有因变更或约定可调整的合同价款或追加合同价款,不与工程进度款 同步调整,仅限于在最终结算时支付。 8.4 本工程项目发包人已委托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全过程造价控制及竣工结算 审价服务。承包人编制的结算造价与审核后造价相差 5%以上的,承包人将承担核 减额超过 5%以上的审价费用,并由发包人代扣代付。项目核减、核增 5%以上部分 分别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标准如下: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按 6.3%,100 至 500 万元 (含 500 万元)按 5.7%,500 至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按 5.1%,1000 至 3000 万元 (含 3000 万 元)按 4.0%,3000 至 5000 万元 (含 5000 万元)按 3.8%,5000 至 10000 万元 (含 10000 万元)按 3.6%,10000 万元以上按 3.2%。 第九条 材料采购、运输、仓储及保护 9.1 本工程需要的材料由承包方自行投标、采购、运输并送到现场。 9.2 承包方所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如因材料不合格而造成 的返工等各种经济损失,均由承包方自负。 第十条 投标说明 10.1 投标编制依据: 10.1.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上海市建筑工 程预算定额(2016)》 、 《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6)》、 《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 定额(2016)》 、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2016)》 10.1.2 市政府、市建委、市定额站的有关文件; 10.1.3 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与计价规范相配套的其他现行文件和 10.1.4 图纸(电子版) ; 10.1.5 本招标文件及答疑会纪要等补充招标文件; 10.1.6 工程量清单; 10.1.7 投标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 规定; 7 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参照市场信息价格,结合自身实力,充分考虑市场风 险进行编制; 10.2 工程量清单及投标的有关说明、规定: 10.2.1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 单组成。其工程总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总费用、措施项目清单总费用、其他 项目费、规费和增值税组成。 10.2.2 措施项目费是指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以外,为完成该工程项目施工, 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包 括:临时设施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措施费包干使用,不因工程量的 增减及设计变更等原因调整。 10.2.5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 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等,并考虑风险因素。 10.2.6 投标单位投标时应根据设计图纸、现场踏勘情况及招标文件所提 供的承包范围、内容、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结合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综合考 虑,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统一格式投标。工程量清单与施 工图纸有矛盾或缺漏的,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10.2.7 投标单位在利用自身的优势(企业综合管理能力、劳动效率、材 料采购渠道等)进行投标时,如果意识到自身的总投标有可能明显低于其他投标、 或主要材料投标明显低于合理市场价格并有可能被评标委员会认为低于个别成本 价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综合说明条款中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0.2.9 中标后,承包单位由于考虑不周、漏报、少报而要求追加投标将 不会被建设方所接受。 10.2.10 投标清单中的每一单项均需填写单价和合价,对没有填写单价或 合价的项目的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投标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之中,业主方不 会因此而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一切责任。 10.2.11 一旦中标,投标人投标中的综合单价将作为工程结算付款的依据, 除非合同条款另有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施工过程中若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引起工 程量变化的,则投标的综合单价不变,工程价款相应调整,调整原则同本招标文件 7.3 条规定。 10.2.12 投标单位按工程量清单,并根据现行市场价格和投标单位自身经 济实力进行投标,优惠及下浮考虑在综合报价内,单价填入工程量清单投标表的 综合单价栏中。填入《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中的分项投标及 总投标必须与工程量清单投标表中的相应栏目中的金额保持对应关系,如出现不 8 相符合的情况,该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标。 10.2.13 本次招标的投标,暂按本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实际 工作量的修正,按上述 10.2.11 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14 投标单位应在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本中,按照招标单位要求 附上清单项目的单价分析,如没有附以上项目单价分析的,则按无效标处理。 10.2.15 如在投标中,出现电子文本投标与书面文本投标不一致时,以书 面文本投标为准进行调整。 10.2.16 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单位进行 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检查的投标将被否决,不进入详细评审 阶段。 10.3 投标报价的修正 10.3.1 细微偏差: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 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 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对其细 微偏差进行补正,原则为对其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报价的补正、量化标准应 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不得有实质性的改变和调整。 10.3.2 计算上或累计上的错误,修正的原则如下: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单 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 位,应以合价为准,同时修正单价。 2)投标的书面文件与电子文本应当一致,总报价与分项报价之和应当相符, 综合单价报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应当相符,工、料、机清单单价与分部分项综合单 价中的工、料、机单价应当相符;当出现不一致或不相符的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在 评审时将按最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原则进行修正。综合单价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的, 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后(包括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的评定)评标委员会有权 对其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为:按照该项目有效标中最高报价予以 修正) 10.3.3 评标综合单价及总报价修正的原则如下: 1)主要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报价低于“平均报价”且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低 价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照该项的有效投标人中最高报价予以修正。 2)综合单价报“0”或“负”的报价,投标人无充分理由说明的,按照此项 有效投标人中最高报价予以修正。 3)工程内相同子目(项目特征、工作内容及主材相同)的综合单价报价前 后不一致,评标委员会评审时有权对其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9 4)上述修正总报价作为评标打分的依据,不等于中标价;一旦中标后,中 标价应按原投标价计。 10.4 投标报价的优惠:投标人对报价作出优惠、让利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 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没有列入投标文件,而在澄清、说明和补正时作的补充说明, 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要求 11.1 中标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已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并无条件地 接受项目管理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和投资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进度、造价、 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11.2 承包人对施工招标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转包 ,否则一经查 实,立即取消中标单位的承包资格,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十二条 投标书内容 12.1 商务标内容 12.1.1 投 标 承 诺 书(2013 版) 12.1.2 投标函 12.1.3 投标函附录 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 12.1.4 投标函附录 B 12.1.5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12.1.6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2.1.7 拟分包计划表 12.1.8 不存在与参与本项目的其他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 股、管理关系承诺 12.1.9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 12.1.10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12.1.11 中小企业声明函 12.1.12 工程量投标清单(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格式),同时提供 TBQD 面声明 和 GBQ6 文件。 12.1.13 提供优惠条件的说明(如有)可填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的说明 栏内 12.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投标文件技术标的其他材料和投标人认为需 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 12.2 技术标内容 12.2.1 技术标总体说明 12.2.2 施工准备工作计划。 12.2.3 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12.2.4 施工进度计划 12.2.5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12.2.6 主要劳动力配备(并单独注明预计使用外地从业人员的工日数) 12.2.7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规格型号、数量、性能) 12.2.8 材料等供应计划 12.2.9 质量保证措施 12.2.10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12.2.11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包括年龄、履历、简介及职务等) 12.2.12 附件(包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诚信手册等有关文件资料 复印件) 12.3 投标清单计价文件(*.TBQD) 12.3.1 工程量清单总费用及组成 12.3.2 措施项目清单总费用及组成 第十三条 13.1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投标人应对本招标标书进行充分分析,并在熟悉图纸和现场的基础上, 编写投标标书。 13.2 本工程投标书必须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并符合招标文件书所附的投 标书有关张页的规定格式编写。 13.3 投标标书内下列各页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1)投标编制说明。 (2)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 (3)投标投标清单各页 (4)投标书中规定格式标有盖章处之各页。 13.4 商务标内容应按招标文件(包括答疑会纪要、招标补充文件)规定的所 有内容和条目顺序编制,如有省缺,将被视作不响应招标文件而成为无效标。 技 术标的内容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条目和顺序编写,不要任意增加、减少或 顺序颠倒,但每一条目下的内容则可根据本工程及投标人的实际情况自行分段安 排,如出现规定的条目无法涵盖的内容,可安排在第一个条目“技术标总体说明” 中叙述。 11 第十四条 开标 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投标人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开标并 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投标文件解密。 第十五条 投标注意事项 15.1 投标单位必须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有关活动。 15.2 投标单位必须自行承担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15.3 招标单位若在投标截止时间仍未收到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则一律视为 弃权,标书不再予以接受。 12 第二章 评标打分标准 一、评标办法 本工程评标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工程的评标办法,作为本工程择 优选择施工企业的依据。 1. 本工程评标、决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 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设总分为 100 分;技术标为 45 分,商务标为 55 分。 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本项目专门面向中 小企业进行招标。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故投标人应为建筑业中小企业。为此,投标人或 投标联合体成员如果是中小企业的话,应按(财库[2020]46 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写和提交中小企业正本声明函,且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按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文的规定对声明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作出认定。一旦投标人中标,则将在 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4. 评标原则: 本工程评标将以招标文件规定内容为主要依据,由评委对各投标单位的报价、施工组织 设计等内容进行分析评定,根据评标方法细则对商务标及技术标各自打分,在分项记分时保 留小数点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数四舍五入。最后以各评委人员打分后的算术平均分为依据, 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如出现最高分并列时,则由评委无记名投票表决,得票最多 者为中标单位。 5. 评标人员必须在评分表和汇总表上签字。 二、资格性、符合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确认资格审查情况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 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判定其投标文件无 效: (1)招标文件规定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的盖章或签 字,但投标文件无盖章或盖章、签字不齐全的;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确认 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 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13 (5)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a) 投标人未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或者投标人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 法; b) 投标人增加招标单位的责任范围,或者减少投标人义务; c) 投标人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 投标人对合同、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e) 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经理不符合施工要求的; f) 投标人对合同条款出现重要保留; (6)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出现欺诈行为; (7)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8)投标文件报价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报价要求(不限于以下): a)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参照“沪建市管〔2016〕42 号文”文件进行报价; b)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进行费用明细报价,其合计金 额不得低于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乘以最低费率 1.8%的 90%(即 1.62%)。 (最低费率与上限费率应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管理暂行规定》 (沪建交〔2006〕445 号)明确)。依据“沪建交(2006)445 号 文”文件中附件 2 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 c) 增值税参照“沪建市管[2019]19 文”文件进行报价; d) 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按沪建市管〔2019〕24 号文执行; e) 发生投标人须知 10.3 条款所规定的情况时,其修正值的总和大于或等于“该投 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的 5%。(“该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指已扣除了暂 定价材料和设备的报价金额); f) 提供材料或设备的“指定单价”或“暂定单价”的子目,投标单位变动其主材或 设备报价的; (9)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 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一下情况: a)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 14 c)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d)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g) 不同投标人的联系人姓名、电话、邮箱、公司地址等基本信息雷同; h)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加密或者上传; i)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网卡(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信息相同; j)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编制、加密、提交等信息雷同,经评审小组认定的; k) 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的其他串通响应、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0)、高于招标控制价或低于企业成本的报价: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 其他投标人,或者其投标报价明显低于社会平均报价水平; (1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12)、 投标人非中、小、微型企业(所属行业为:建筑业)或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的,或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的; (13)、评标委员会认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三、评标细则 3. 商务标部分(55 分) 3.1 工程总造价(50 分): 由招标工作小组对各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交初步分析统 计报告。评标委员会的经济专家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参考初步分析统计报告和澄清、 说明和补正结果后进行详细评审,确认各投标人经评审的投标报价,并形成书面的商务标评 审报告。在商务标评审过程中有异议时,可由评委讨论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最后 经全体专家签名确认。 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a、若投标单位>=7 家,去除最高、最低价以后剩余投标单位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 价;若投标单位<7 家,所有投标单位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 b、计算各投标单位投标价得分:得出基准商务评标价后确定基准分为 45 分,然后根据 以下规定,求出各投标单位的商务评标价得分(商务评标价得分值保留两位小数,最小计分单 位 0.01 分,小数点第三位四舍五入)。 15 商务评标价报价每高出基准价 1%,商务报价得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减 1 分,最少减至 40 分; 商务评标价报价每低于基准价 1%,商务报价得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增 1 分,最高增至 50 分; 3.2 施工总工期(分值:3 分) 满足招标文件工期要求 2 分,在此基础上承诺每延误一日历天工期承担违约金≥合同总 价的千分之一,得 3 分。 3.3 质量等级(分值:2 分) 满足招标文件质量要求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得 1 分。在此基础上承诺达不到的按 ≥合同总价的 3%承担违约金,得 2 分。 4.技术标部分(45 分) 序号 评审因素 分值 评分细则 理解本次招标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具有 1 施工组织设计、重 难点分析 7-15 质量保证措施、施工安全措施、应急响应保证措施、本项 目技术和施工管理上的重点和难点的针对性措施,包括施 工期间配合招标人的保障工作等。 施工工期符合招标要求,制定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 2 施工进度计划 3-6 表,注明关键时间节点日期,保证施工过程规范、科学、 可行、安全。 3 项目负责人 1-2 4 项目管理团队 4-8 5 质量进度保障措施 2-4 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类似项目业绩、到场时间承诺等。 项目管理团队执业资格、各专业配置合理,各岗位人数安 排合理。 控制造价、保证质量、进度控制的措施,并有书面承诺及 处罚措施等。 投标人近三年(2020 年 7 月至今)类似项目业绩,一个 1 6 类似项目业绩 0-5 分,最多 5 分。(提供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 公章) 7 8 安全文明施工 投标文件编制情况 总体质量分 1-3 1-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根据保障措施的针对性、合理性综合 评审。 根据投标文件编制总体编制质量,是否有缺漏项,是否有 与本项目无关的内容等综合评审。 附:1、上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后保留 2 位有效小数,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2、最低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 16 第三章 合同格式 (202102) 合同编号: 张江复旦国际创新中心项目交通设施工程 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人: 复旦大学 承包人: 签订日期: 年 17 月 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复旦大学 (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全称) : (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 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张江复旦国际创新中心项目交通设施工程 2.工程地点: 复旦大学张江校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工程内容: 本工程工程量范围内的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交 通委验收通过、包工资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价、管理费、利润、保险、必须的加班费、费 率或汇率的变动、专利费、包装空运、国外及本地存仓、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窝 工费等的固定综合单价方式。 二、工程承包范围 1.承包范围: (1)招标文件及图纸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内容: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给排水、 □暖通、□强电、□消防、□弱电、□室外工程等以及招标图上要求的施工,并对总承包范 围内可能出现的专业工程实施施工总包管理,包括对各分包单位管理、协调、配合、服务等 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必须负责与专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及材料供应商联系,并提供施工条件、 生活设施及统筹协调管理工作等直至工程完成) 。 (2)发包人另行依法招标发包或指定专业分包工程均纳入总包管理范围。 2.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需要对承包人的工程施工和材料供应范围作出增减,在提前告知 承包人情况下,承包人须接受且不得提出合同索赔。对于发包人指令增加的工程内容,价格计 算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3.承包方式:本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由总承包人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 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测试、包材料检测、包施工总承包管理、包验收通过等的总承包方式。 承包人不得向他人转包,也不得将本工程肢解后分包。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 同意,可以将本工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除此以外 如发包人发现有任何转包和分包行为时,有权立即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由此产生的一 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18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如 遇特殊情况,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 计划竣工日期: 施工工期日历天数: 一天,将以合同价的 年 不超过 90 月 日。 日历天。因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工期施工,每延迟 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遇特殊情况,施工时间的安排应积极配合学校的要求。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 如未达到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合同总造价 %的违约 金。 五、合同价款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四项措施费: 人民币(大写) 2.合同价格形式: (¥ 元); 固定单价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等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 (4)中标通知书、询标回复与有关承诺; (5)投标函及其附件; (6)招标文件(包括“投标人须知”、“工程量清单说明”等); (7)投标文件; (8)本合同通用条款; (9)国家及上海市现行相关工程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2)经批准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 件包括合同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 署的为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19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上海市杨浦区 发 包 住 人: (公章) 承 所: 住 包 人: (公章)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 人: 经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办 办 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账 号: 邮政编码: 号: 邮政编码: 20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 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工程师: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 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项目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项目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 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2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费支出。 1.13 保留金:指合同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价款中提留,用于工程缺陷修补的款项。 1.14 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凭 证。 1.15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 来的缺陷或损害负有修补责任的期限。 1.16 履约证书:指发包人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签发给承包人 的完成合同履约的凭证。 1.17 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 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 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 21 1.18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 包天数。 1.19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 对的日期。 1.21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 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2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 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 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失,而是因对方原因造成实际损失,向对 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 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 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 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 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 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 22 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 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 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 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 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 定的标准、规范。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 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 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 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 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 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项目图纸转给第三人。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 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 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3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也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 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其职权应与发包人派驻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相区别。二者职权 23 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 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此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 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 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经发包人同意,并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 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 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 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 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 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 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 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 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 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 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 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 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 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承包人代表 24 7.1 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 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 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 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 三方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 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代表。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 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 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 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 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前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 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 25 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 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 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 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 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 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 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 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 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 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 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 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 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 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 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 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6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 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 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 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派出的工程师或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所造成或引起的施工 不能正常进行或停工; (4)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6)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7)不可抗力; (8)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前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 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 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 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 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施工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 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7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以及因此造 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 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 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 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 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 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 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 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 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 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工程师 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 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 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 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 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 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 28 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 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 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 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 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 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 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 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 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 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 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 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己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 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 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 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 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 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 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9 22、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 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固 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 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 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 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量 10%以上,且该项 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 0.01%时,单价可作调整。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 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的 7 天后,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 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 8 天停止施工。 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应在接到 报告后的 14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 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 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14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15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 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 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30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 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 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 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比例,提留保留金。 26.4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 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 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并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5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 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制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写明所供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所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 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 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 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 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 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 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 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的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 31 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造成承包人损失和(或)延误工期的,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 损失和(或)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 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 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 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 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 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 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 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 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 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 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 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2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 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28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 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 23.2 款、23.3 款之外,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 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28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 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28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 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28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 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 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 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 天内不提 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工程师应签发接收证书。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 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 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 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 32.1 款至 32.4 款办理。 33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 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 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 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 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 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 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竣工结算时,工程师应确认将保留金的 50%支付给承包人。剩余保留金,承包人可用保 函等形式替代。 33.4 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 28 天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 起按承包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5 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 28 天内发包人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 支付结算价款。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 56 天内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 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 的价款优先受偿。 33.6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 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 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7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 定处理。 34、缺陷责任 34.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完成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以及按发包 人的要求完成缺陷责任期内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修补。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工程或分 部分项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34.2 因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施工或提供的设备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承包人未能遵 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工程缺陷,由承包人负责修补,并承担相应费用。 34.3 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修补好前款范围内的缺陷,发包人可自行修补或选择第三方 修补,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4.4 合同的缺陷责任期满,工程师应签发履约证书,并在 14 天内支付剩余的保留金或退还 保留金保函。 34 35、质量保修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 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合同,并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 责任。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6、违约 36.1 发包人方面: (1)本通用条款第 24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 26.5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 33.3 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承包人造成的经济 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6.2 承包人方面: (1)本通用条款第 14.2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 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 15.1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6.3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发生违约情况,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 违约方应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合同。 37、索赔 37.1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对并非因已方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 成的实际损失,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提出索赔应有索赔事件 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7.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 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 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 报告及相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 35 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 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 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相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 (4)规定相同。 37.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 包人可按前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8、争议 38.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当事人不愿 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选择向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或选择其他方式解决。 38.2 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 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9、工程分包 3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未 经约定,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9.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 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9.3 工程按约定分包后,并不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 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因疏忽导致工程损害,以及给 发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发生的承包人的损失,由其按分包合 同自行解决)。 39.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 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40、不可抗力 40.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 爆炸、火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40.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 36 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 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损失程度及预 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 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 及相关资料。 40.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 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单位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0.4 因合同的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1、保险 41.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己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 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1.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1.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1.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己方人员生命 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1.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1.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2、担保 42.1 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各自向对方提供以下担保文件: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己方有支付能力的资信证明或与其支付能力相当的第三方出具 的履约担保。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己方有赔偿能力的资信证明或与其赔偿能力相当的第三方出具 的履约担保。 42.2 合同双方的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向对方索赔,而对方无法部分或全部履行赔偿责任的, 可要求为对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 42.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 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7 43、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3.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 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 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3.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4.1 工程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 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收 到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 要求,对现场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上述情况出现后隐瞒不报,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4.2 工程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 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 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5、合同解除 45.1 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45.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26.5 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56 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 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5.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9.2 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 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5.5 一方依据 45.2、45.3、45.4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 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 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5.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 包人要求将己方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 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 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 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5.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8 46、合同生效与终止 46.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6.2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履约证书,本合同即告终 止。 46.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 密等义务。 47、合同份数 4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 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9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等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 (4)中标通知书、询标回复与有关承诺; (5)投标函及其附件; (6)招标文件(包括“投标人须知”、“工程量清单说明”等); (7)投标文件; (8)本合同通用条款; (9)国家及上海市现行相关工程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2)经批准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时,按上述 2.1 款的约定顺序作出解释,以顺 序在先者为准。如按上述 2.1 款的约定无法作出解释,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 不使用其他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但不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现行及施工期 间颁布实施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部委规章、上海市地方法规、规章及政府主管部门的各 种规范性文件。 3.3 适用标准、规范 (1)本项目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应按照本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以及上述 设计说明书中明确要采用的国家、部颁、地方的工程技术(验收)规程和规范。 (2)本项目适用标准、规范必须符合上海现行的标准规范;若上海没有相应标准、规范 时,应按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3)工程施工期间,如果有新版的规范和标准颁布,按有关规定执行; 40 (4)对不在规范验评范围内项目,执行设计院、发包人指定的补充技术标准及工艺技术要 求。 (5)如以上要求不一致的地方,以最高要求为准。 发包人不提供标准、规范。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自费配备。如需发包人提供,费用 由承包人自理。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向承包人免 费提供施工图 8 份(其中 4 套用于绘制竣工图),并组织、设计单位、监理承包人进行设计 交底。承包人需增加图纸套数时,发包人可代为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若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不完整,承包人应在收到图纸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缺 少图纸的清单,由发包人在正式开工前负责补充齐全。承包人没有提出清单的,则视为该工 程所需图纸和其他必须的材料发包人已经完整交付给了承包人或无需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发 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承包人对获得的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图纸以及招标文件、资 料,均应对有关内容严格保密,仅为完成本项目之目的正当使用。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需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若需参考国外施工图纸,需符合国内规范要求,所 。 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使工程合理及正确施工、竣工以及保修所需的补充图纸 和指示。承包人应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和指示,并受其约束。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完成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完成工作,全面负责本工程。 5.3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1)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监理合同的约定,行使对本工程施工全过程和保修期的的监理, 主持本工程工程例会。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监理工程师发布停工令和变更指示前应事先取 得发包人批准,变更(含现场签证)申请和报价及工程进度款报表由监理工程师先行核实后, 再报投资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 工程监理单位负责本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进度监理,安全、环境和文明施工监 理,具体内容以《工程监理合同》为准。 41 (2)投资控制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投资监理合同的约定,行使对本工程投资控制的监理。 7、承包人代表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_ 姓名: 职务: 安全员_ 姓名: 职务: 质量员_ 项目经理职权: 完成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完成工作,全面负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 承包人管理、技术人员应与投标及询标时承诺保持一致。承包人不得随意调换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及主要项目负责人,如发现未经发包方同意而调换或撤离,发包人有权立即终止 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的退场,并承担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如特殊原因需更换时,应书 面征得发包人同意,且必须为不低于前任资历(资格、经历)的人员。任意调换项目经理的, 支付发包人违约金人民币 50 万元,调换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支付发包人违约金 人民币 30 万元。 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常驻现场工作,经发包人同意外出除外。 “项 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对承包人项目管理、技术人员进行考勤,项目经理及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缺勤按照 5000 元/天进行罚款。施工期间承包方人员不听从调度指挥、行为不端、 玩忽职守或发包人认为其不称职,经发包人书面警告未能在 24 小时内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调整承包人代表或现场相关人员,承包人应当予以无条件立即更换。涉及一切费用 均由承包人自负。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以目前现场现状为准。 ⑵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由承包人将施工所需的水、电从招标人指定的接入点自行接至施工现场。计量装 置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后由承包人自行安装。 ⑶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发包人负责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以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承包人应采取相 应措施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施工现场内道路承包人自行 负责修建和维修,费用由承包人自理。承包人自费负责工程竣工后的场地恢复。 ⑷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供参考;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 人措施不力、管理不善造成线路管线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损失。 ⑸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42 执行该条通用条款。开工前叁天办理完施工所需的有关手续。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工 程报监、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所需手续。 ⑹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交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交验完毕后由承包人负责管理保护,此后 如发生破坏造成需要重新测量放样或其他相关损失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人拿到施工图纸后在开工前七日内,由发包人(或项目 管理单位)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及监理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纪要由承包 人起草并由相关各方签章后确认生效。 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 木的保护工作: 保护工作由发包人会同承包人及有关部门协商保护措施,由承包人负责实施,费用按招 投标文件相关条款确定。 因承包人过错造成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损失与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场地内及周边地下管线资料仅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应按资料进行排 摸后方可实施。 ⑼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搭设临时设施、材料堆放等用地。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 施工场地范围,综合考虑临设及材料加工、堆放的布置及围挡等的设置方案,该方案应避免对 校内的交通及教学的影响,并且该布置方案应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提供场地面积不满足时, 承包人应自行考虑解决方案并承担相应费用。 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和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 查和验收。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负责设计变更签证、隐蔽工程验收、工程进度签证、付 款签证和其他必须签证。 发包人按上海市关于建设单位备案验收制度的有关要求,组织工程的分阶段验收和竣工 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承包人办好结算工作,并在结算完成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 款项。 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办理施工需要的各项手续及合同签订等工作。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发包人另行以书面形式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因非承包人原因发 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工程报监、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以及与本工程施工及验收相关 的手续。 9、承包人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43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①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承包人须向监理单位 及发包人提供施工总进度计划一式四份;②每月 20 日向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报当月已完成工作 量报表,每月 20 日提供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及资金使用计划表各一式四份。如不按时报送, 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2)清除地下障碍物的工作(如有):桩基清除及遗留的地下管线、基础等; (3)负责施工区域内的临水、临电管线、接装计量表具等工作; 如承包人所需的临水、临电容量超过了发包人所提供的数量,则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行 解决,以上相应的费用由投标人自报并列入措施项目中,闭口包干,不予调整。施工中发生的 水、电费用,由发包人根据计量表具的数据按实扣减。发包人不提供通讯及宽带的接入,由承 包人自行考虑,相应的费用由投标人自报并列入措施项目中,一旦中标,闭口包干,不予调 整。承包人应根据实际进度计划上报每月的水、电使用计划。学校用水受年度额度用水量限 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办理水量调整的相关手续,并确保用水不超过额度用水,否则由此产 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进驻现场,发包人 向承包人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后,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发包人接管为止,该时间内的 现场安全、保卫、文明施工、非夜间施工照明均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向发包人和项目管理单位等在同一区域内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 施。费用已包括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内。承包人须为发包人和项目管理方等在同一区域内提供 工地办公室 间(其中一间为资料室兼值班室);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供 间办公室、 间值班室;向各专业分包提供相应的办公室,以上每间办公室应满 足现场办公要求;费用应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6)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扬尘烟尘排放、渣土废弃 物、污废水排放以及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由承包 人负责办理所有相关手续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交付有关证明。因承包人责任 造成的罚款和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和承担。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程(包括已完工但未交付发 包人的专业分包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照管和维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并承担相应费用;已完工程成品照管和维护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直至通过发包人组 织的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并交付发包人。 (8)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 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红线范围邻近建筑物、管线及绿化由承包人进行保护,对由于承包人在 施工过程造成的地下管线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损坏,承包人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而 产生的一切赔偿。 44 (9)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文明施工的要求。职工临时 宿舍及卫生设施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等要求,保持文明清洁,临设必须达到市级文明工地 达标要求。按照发包人提出的要求,设置隔离护栏,严格做到封闭式施工,控制扬尘,确保项 目施工场地清洁卫生。施工期间,如遇学校考试或召开重大会议等情况,承包人需无条件满 足考试及会议的需求,直至停工等待。 (10)清理、移交和其他工作: A. 鉴于发包人在招标时提供给承包人现场勘察的机会,承包人应接受开工日的现场条 件,并应自费消除影响工程进行的先前留在现场的任何垃圾及残留物。 B. 承包人必须负责清理、运走和处理所有承包人(含专业分包商、供货商、指定分包 商、配套施工单位等)产生的废渣与垃圾,并缴付所有当地政府所需的取费。没有按规定进 行施工现场渣土垃圾处置的,按合同总价 1%支付违约金。 C. 在工程竣工之后 15 天内,承包人必须搬走所有的临时设施、施工机械、垃圾、容器、 剩余材料等一切物品和设施,以保持其清洁和整齐,逾期不撤作为工期计算。 D. 承包人在完成本项目后须按发包人指令无偿及时地撤离现场。 E. 根据工程进度及监理工程师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递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 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等; F. 承包人必须负责与分包人及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的沟通、管理、协调,并提供施工 条件、施工设施等直至工程完成,对本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等全面负责; G. 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的统一管理;配合发包人做好工程相关工作。 H. 承包人不得以不知道现场或现有建筑物、或在建工程对本工程可能造成影响(不可预 见的情况除外)等情况为借口而做出的额外索赔或延长竣工期限的要求,对这种索赔或要求, 发包人将不予考虑。 I. 对第三方造成的所遗漏的预留洞,承包人都应负责最后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K.指派专职人员参加由业主组织的创双优及立功竞赛等活动。 (11)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配合发包人对前期手续完善,对下管线、周围场地标高以及场地周围道路情况调查, 提出可行性的保护措施。 B.负责施工期间施工区域的防汛防台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C.负责施工期间因施工作业(如噪声、粉尘、震动等)可能造成对周边环境影响及安全 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D.承包人应充分处理好与周边建筑物及项目的关系,包括交通运输、材料堆放、工作界 面划分、安全文明施工协调管理、因施工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维稳协调工作等。 E.承包人不受招标阶段的现场布置图的制约,须负责从发包人在红线范围内指定的水、 电接口排管线至施工场地及施工所需的费用。工程施工期间的排水、排污,由承包人根据现场 45 情况制定方案,并承担相关费用。排水、排污方案应防止泥浆等流入市政管线,确保竣工后周 边管线正常畅通,无沉积物,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 遵守市容、环境有关规定,若违反此类规定而产生的罚款,由承包人负责。 F.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围墙、 满足夜间施工照明、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为公众提供安全和 方便。 G.如发包人有指定的专业分包工程和直接发包工程,承包人有组织、协调、施工配合、 进度安排和实施、文明施工管理、质量监督的职责,对施工水电的使用、材料仓库等临设空间 的提供、工程进度拨款的确认、工程竣工资料检查汇总管理等均有管理的责任和配合的义务。 甲供材料的堆置、保管责任同属承包人的承包责任。承包人管理配合费按投标文件。 H.承包人作为总包单位,须负责管理协调工程所有专业分包单位、指定供货商、材料供 应商的设计、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施工质量等,确保工程整体进度、质量及安全施工满足发 包人的要求。发包人除按价格条款付款并接受施工成果外,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因承包 人管理不善造成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a)督查分包人按图施工、协调、处理分包工程的技术和各专业的技术衔接; b)审查分包人的进度计划并融汇编入承包人的进度计划,管控分包人的施工进度; c)管控分包人的施工质量,处理分包人的工程质量问题; d)指导、审查分包人编制的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资料; e)市政配套单位(水、电、煤、通信等单位)提供施工用水用电、仓库、材料堆放场地及卫生 设施 f)向分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水电费由分包人向承包人直接支付)、施工需要场地(搭设办 公室、仓库、材料室外堆放等、外墙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以及在不影响承包人使用前提下 承包人的其他施工设施。 g)根据图纸或分包人额要求,负责预留管道孔或设备孔洞等。 h)组织相关专业单位验收、交接中间工序质量、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i)负责对分包人施工后的门窗四周边框、各类管道、各类设备和箱体四周等与土建结构的边 界进行嵌堵、浇筑、粉刷、补灰等土建修补工作,并承担土建修补质量的责任; j)对分包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文明施工的管理,督促分包人按指定的区域堆放建筑垃圾并 及时清运,若分包人未及时清运分包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则承包人负责清运,清运费用由分包 人承担。 I.承包人应负责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单位并按时支付劳务民工的工资,如因发生拖欠 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必要情况下发包人可以从承包人款项中扣除足够金额, 直接支付民工工资。 46 (1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承 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 工整改等处罚,其发生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且发包人保留缓付工程款的权利。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在开工前一周内提供在投标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 一式四份。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监理)会同发包人在7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及发包人对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确认仅涉及可行性,并不涉及费用的认可,与投标 方案比较所增加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若因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不高,造成发包人无法在约定时间内核准及修正, 造成的损失和延误工期均由承包人负责。 开工前承包人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参与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 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或惯例之处。如因承包人未能协调、发现及解决此类矛盾 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在任何时候,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对 进度的检查、监督。 10.2 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发包人要求总工期共计 开工日至竣工通过验收)。计划开工日期暂定为 个日历天(从 (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 令为准,如遇特殊情况,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 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总包范围 及管理范围内的现场成品、半成品、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 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 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 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不得延长工期。 若因发包人的原因,延误工期,合同工期予以顺延。 承包人达不到自报工期,承包人每逾期一天按工程合同总价的 四、质量与验收 47 承担违约金。 15、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 如未达到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合同总造价 %的违约金。 19、工程试车 19.5(4)试车费用的承担: 承包人承担总承包范围内的部分。 五、安全施工 21、安全防护 按照合同条款和《安全生产协议》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暂定、单价闭口包干(本合同专用条款 23.3 除外)。包干性质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测试、包材料检测、包 工资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价、管理费、利润、保险、必须的加班费、费率或汇率的变动、专 利费、包装空运、国外及本地存仓、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等(政府指令及政 府文件除外),综合单价不含税金和规费。 23.3. 23.3.1 由于下列原因合同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或内容: (1)通用条款 23.3(1)、(3)款; (2)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招标清单中暂定材料价格、暂定综合单价、暂定金额; (4)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清单原综合单价的项目特征发生根本变化; (5)设计或发包人对招标清单中的材料或设备进行变更; (6)发生本章第 23.3.4 款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而产生的费用; (7)总承包服务费(中标总承包服务费费率不得调整); (9)合同原约定的施工承包范围或内容发生变更或调整; (10)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的其他情况。 23.3.2 除本章 23.3.1 款外,合同价款不可以调整的情况或内容: (1)通用条款 23.3 (2)款; (2)以下费用内容承包人的中标价不得因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 1)机械费(含机械使用费、进出场费、安拆费、操作人工费等); 2)施工措施费涉及的人工费(含整体措施、单体措施、专项措施、模板、脚手架等); 3)除人工、结构用原料钢材、商品砼、PC 构件以外的其他材料价格; 4)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期内,人工、结构用原料钢材、商品砼、PC 构件的市场价格变 动幅度小于本章第 23.3.3 款第(6)项规定的变动幅度之内。 48 (3)以下费用内容由承包人按中标价格包干使用,竣工结算不得调整: 1)单体施工措施费(脚手架、模板除外)、整体施工措施费。 (4)以下情况合同价款也不得调整: 1)承包人投标报价的笔误或失误;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发包人规定报审程序报审或未经发包人审核确 认的现场经济签证费用及要求索赔的费用;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而产生的费用; 4)若招标清单暂定金额与其结算金额不一致,整体施工措施费不得调整; 5)发生本章第 23.3.4 款规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而产生的费用; 6)合同约定的其他合同价款不得调整的情况。 23.3.3 合同价款的调整还须执行以下规定: (1)材料暂估价 1)在采购订货前二十八天,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清单所列暂估价材料的相应档次及质量 要求及市场价格(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并按规定的程序报审,发包人在二十天内组织相关单位 或部门审核确认,结算时按发包人审核确认的价格计价。依法须招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 有关规定招标,结算时按中标价格计价。 2)其综合单价的调整由审核确认的材料价格代替原暂定材料价格,其人工费、综合费率 及其他材料价格和耗量等一律不允许调整。 3)设计师或发包人对招标清单中的材料或设备进行变更,则其材料或设备价格调整计 价的原则同样按照上述的 1)、2)点规定的原则执行。 (2)暂定综合单价(包括新综合单价) 1)承包人应在该暂定综合单价项目施工前二十八天按规定的程序报审,发包人在二十 八天内提出初步审核价,承包人在三天内回复意见,否则视为同意对方意见。 2)暂定综合单价定价原则参照本合同中“新综合单价组价原则”执行。 (3)暂定金额 承包人收到暂定金额项目的施工图后二十一天内,按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合同专用条款“工程量调整计量计价 原则” 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按规定的报审程序报审,发包人在二十一天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承包人在三天内回复意见,否则视为同意对方意见。依法须招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有关 规定招标。 若暂定金额项目的施工图预算造价金额(中标金额)与招标清单的暂定金额不一致,将不 再另计或调整整体措施费。 (4)新综合单价组价原则 49 中标清单表中子目细目表有同种工作内容(包括主材、辅材、机械和消耗量)的单价或 价格,按中标清单表中子目细目表该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计价;中标清单表中子目细目表 没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则应尽可能在合理范围内以细目表中相近适用的工作内容 的单价或价格基础进行换算计列。无相近适用的单价或价格,则按以下原则计列组价: 1)工程量计算规则按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工 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本工程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 2)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参照《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SH01-31-2016)》、 《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SH02-31-2016)》、《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第一册道路、 桥梁、隧道工程(SHA1-31(01)-2016)》、《上海市城镇给排水工程预算定额(SHA8-31(01)2016)》、《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SHA2-31-2016)》;不能参照以上定额的,可参照现 行适用的其他相关定额; 3)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投标报价中有的参照投标价格,没有的参照施工期间市建筑 建材业管理总站每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格市场信息》中所载价格的平均价,并按照投标时的 下浮率下浮后计取。如果施工期间的市建筑建材业管理总站每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格市场 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承发包双方根据市场价协商确定; 4)管理费、利润、综合费率等按投标报价时的费率标准计取; 5)投标人投标时的优惠承诺同样适用; 6)承包人应提供正式变更报价和单价分析并提供测算依据,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有效。 (5)现场经济签证费用 1)可以按照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计算或参照中标清单 价格的项目或内容则按照本招标文件“工程量调整计量计价原则”和中标清单价格进行计量 计价,无法按照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计算或无法参照中标清 单价格计量计价的,则工程量(或数量)按照发包人和现场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工程量(或数 量)计取,价格按照发包人审核确认的价格计价。 2)机械台班费或发包人借用承包人的机械,按发生或借用当期月份总站信息价中“工料 机信息价”的机械摊销价结算,不计其他费率,在税前计列。 3)现场经济签证费用的计价报审、审核等还须执行发包人的相关办法或规定。 (6)因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合同价款的调整(本项目不适用)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合同工期大于 365 天的予以调整,否则不予调 整 。可以调整的有:人工(技措人工除外)、材料(仅结构用原料钢材、商品砼、PC 构 件),其他材料、机械设备不予调整 。 市场价格波动约定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则:施工期工程造价信息价平均值与基准价格比 较,调整其超过以下约定幅度部分要素价格,调整的要素价格差额只计增值税。 1)要素价格的调整范围及变化幅度: 50 ①人工工日价格变化幅度:± 3%; ②结构用原料钢材价格变化幅度:±5%; ③除结构用原料钢材以外的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幅度: 商品砼、PC构件:± 8% 。 2)信息价平均值计算方法:采用算术平均法。 3)基准价格的约定:同投标文件。 4)关于主要材料、机械、人工等要素价格波动的综合单价调整: A、以投标价时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造价信息价格为基准,与相应施 工期间(每个单体开工报告次月至外脚手架拆除,可调整的材料自开工报告次月至主体结构 完成次月)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造价信息平均价相比,人工价格的变化 幅度大于±3%(含 3%下同),结构用原料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大于±5%,商品砼、PC 构件价 格的变化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指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价格变化幅度的差额)。 调整后的要素价格差额只计税金。其余材料不做调整。 B、价格调整指数参考,采用中标价格与施工结算期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 www.ciac.sh.cn 专题专栏中的“造价管理”栏所发布的造价信息比较方式。 调整方法为: 当 Fst/Fso-1>|As|时,Fsa=Fsb+[Fst- Fso×(1+As)] 当 Fct/Fco-1>|Ac|时,Fca=Fcb+[Fct- Fco×(1+Ac)] 式中: Fsa、Fca 分别为要素在约定的施工期(本工程的开工报告签署次月至主体结构完成次月) 结算价格; Fsb、Fcb 分别为要素在投标后的中标价格; Fst、Fct 分别为要素在约定的施工期(本工程的开工报告签署次月至主体结构完成次月) 内,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 Fso、Fco 分别为要素在招标文件约定基准时间的市场信息价; As、Ac 分别为要素的约定幅度。 C、调整时的价格指数或者参考价格采用在合同约定的施工结算期算术平均法取得。 23.3.4 合同价格风险的承担将按以下原则执行: (1)因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发包人承包人按以下约定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运至施工场地且未移交承包人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损害,由 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按发包人指令,采取保护工程本身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未采取合 理的措施造成工程损失费用的增加,其增加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并 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相应措施费用经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 51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施工临时设施、器具等财产损害及停工、误工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4)因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施工临时设施、器具等原因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停工期间,承包人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的人员转移费、临时安置费及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并承担相应费用; 7)工地现场清理费及其它清理、修理费由承包人承担; 8)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在施工过程中如遇政府明文规定可以调整价格或费用的,则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 协商各自承担的份额和调整的办法; (3)由于承包人工期延误原因造增加的人工、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或不可抗力事件 的风险则由承包人承担。 24. 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本工程预付款为合 同总价的 30 %(含全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防护、临时设施四项措施费用), 支付时间为双方签订合同后 14 天内。 25. 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必 须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审核确认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 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付款周期: (1)双方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施工单位进场后一周后支付合同 价的 20% (2)双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经甲方确认后 14 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 80 % 。 (3)本工程完成专项验收,临时设施场地全部清场,且竣工结算审价结束并提交完整的 竣工档案资料、支付完成现场生活区水电费,发包人支付至审定价的 97%;3%余款作为工程 质保金。 (4)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发包方在付款时,承包方须提供政府管理部门认可的完税发 票予发包方,否则,发包方有权不支付款项直至收到正确的完税发票才发放金额,承包方须负 责一切由于上述原因而延迟发放金额所造成损失。 52 (5)社会保险费支付:管理人员社会保险费由发包人按照按投标文件中的费率执行。 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由承包人凭缴纳社保凭证向发包人申请核付。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作业 人员建立考勤制度,施工监理单位每天对作业人员进行考勤确认并形成现场作业人员清单, 由承包人汇总全部材料后向发包人申请支付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社保费申报结算金额最高 不超过投标金额。若未能及时提供有效凭证,将扣除该部分费用。 26.3 保修金的提留比例:保修金为审定价的 3%。发包人不支付保修金利息。整体工 程质量缺陷保修期 2 年到期后,承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支付审定价的 3%。如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发包人代为支付保修费用的情况,则扣除相应发包人代为支付保 修费用。 26.4 当发包人原因造成付款延期时,承包人三个月内不收取延期支付的利息,且保证 工程进度、质量绝不受其影响,超过三个月,双方另行协商。 26.6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的十四天内,应相应地将分包工程(材料设 备)的款项支付给分包人(供货方),且承包人必须按分包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如承 包人无故不按时支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负,工期不予顺延。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 27.1 发包人原则上不供应材料、设备,但对影响工程质量造价、外观的重要材料设 备,经与承包人协商后,发包人有权自行供应。对影响工程造价、质量、外观的重要材料及 设备等采用甲供方式的,由承包人提前 3 个月向发包人报送采购计划且承包人对其准确性负 责。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 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采购的各种材料设备、规格、性能必须符合设 计要求,在进场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供质保书、出厂检验合格证、进沪许可证、上海市建设工程 材料准用证,得到监理工程师同意后进货,进货后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报验单,经监理工程 师验收签字后进场使用。不按上述顺序办理,监理工程师认为所进材料不能使用,需要退场, 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监理工程师认为所进材料需要更换品牌的则由承包人重 新报价由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单价。根据见证取样的有关规定,部分材料必须在见证员监督下 取样送试,检验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上,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28.2 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提前一个月(申报给发包人,按发包人报 批程序办理)将拟采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的申请计划(含厂家、品牌、 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等)报发包人核批,并向发包人提供质保书、合格证及上海市规 53 定的相应资料等,由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认可,否则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有权不予验收进场,由此 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满足有关质量标准,并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资料及上海市规定的相应资料,并 对所采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的质量负责。 投标时提供暂定(指定)单价的材料、设备:该部分材料、设备采购,由发包人和承包 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询价、招标等方式确定供货商。或者由发包人提出具体要求,承包人负责 提前二个月推荐若干(至少三家)拟采购厂家,由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其产品的技术、质量标 准,择优选定供货商。承包人采购时,需由发包人最终确认价格。若双方就价格达不成一致 时,承包人应按要求继续施工,不得以此为由停止施工,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推荐过程 中,如发现承包人与供应商串通价格,发包人将以违约处罚,处罚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同时 发包人保留指定供货的权利,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28.5 承包人必须按投标报价时确定及询标时承诺的材料、设备品牌或厂家进行施工; 投标时未明确的或发包人要求更换的材料、设备,须按工程投资监理审定的材料、设备进行 报价,并按所报的材料、设备实施,不得擅自调换进行替代施工,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万 元。 28.7 不论采用何种供应方式,承包人应对运输到施工现场的所有材料(包括甲供料) 承担验收及保管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用的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的产品质量全面负责, 确保施工所用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都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并达到设计要求。发包人和 工程监理工程师对用于本工程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产品质量进行质量监督。 八、工程变更: 31.1 任何工程变更均须经发包人、设计和监理工程师按发包人规定流程批准后方能实施。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根据国家现行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按照总承包 人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发包人组织验收的流程进行。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 发包人确认工程验收通过后30天内,承包人负责免费提供施工技术资料四套(其中二套原 件)、施工竣工图纸四套(原件)等资料及光盘二套。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如期提交本工 程完整的竣工资料,延误违约处罚金额为每延误一日历天按伍仟元整执行。 2)工程竣工备案制验收中提出整改要求的,承包人须按发包人和质监部门提出的要求 进行整改,最后由发包人和监理进行工程整改复验,最终待质监部门备案制验收最后确认。 3)工程验收通过后,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交接通知后方可向发包人指定的单位办理工程 竣工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理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工程产品保管及意外责任。 4)本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编制应按上海市建委、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区有关行业主 管部门和发包人的具体要求编制,本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承包人须在工程质监备案验收前1个 54 月完成编制工作,并交发包人和监理审核,最终以管理部门验收为准。 33. 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28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递交4套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 料和4套完整的竣工结算图纸,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资料完备、竣工图纸、签证等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予以签认,然后转交发包人。发包人在收 到竣工结算报告后三个月内投资控制单位审核完毕(审价争议时间另计)。投资控制单位审 核完移交发包人审计处审计,审定的结算价以发包人审计结果为准。因承包人配合工作未完 成而造成的审价时间拖延及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本工程项目发包人已委托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全过程造价控制及竣工结算审价服务。承 包人编制的结算造价与审核后造价相差 5%以上的,承包人将承担核减额超过 5%以上的审价费 用,并由发包人代扣代付。项目核减、核增 5%以上部分分别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标准 如下: 建筑类: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按 6.3%,100 至 500 万元 (含 500 万元)按 5.7%, 500 至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按 5.1%,1000 至 3000 万元 (含 3000 万元)按 4.0%,3000 至 5000 万元 (含 5000 万元)按 3.8%,5000 至 10000 万元 (含 10000 万元)按 3.6%,10000 万元以上按 3.2%。 安装装饰类: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7.3%,100至500万元 (含500万元)按 6.7%,500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6.1%,1000至3000万元 (含3000万元)按5.0%, 3000至5000万元 (含5000万元)按4.5%,5000至10000万元 (含10000万元)按3.7%, 10000万元以上按3.2%。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8、争议 38.1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由双方代表协商解决,或者邀请第 三方调解。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十一、其他 39. 工程分包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任何分部分项工 程(发包人指定的专业分包除外)分包。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采取招标、询价等方式确定分包人。 承包人应对任何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质量、进度等方面全面负 责。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对分包人行使总包的权利和义务。 40. 不可抗力 55 40.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按照本合 同专用条款 23.3.4(1)约定执行 41. 保险 41.1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 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对施工场地内的自有外来用工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2. 担保 42.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合同金额大于 400 万元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经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银行履约保 函的保额为合同总价的 10%,提交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该保函自保函出具时生效, 至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后凭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报请终止履约担保。因办理履约担保而 引起的任何费用被视为已包含在承包总价中。若工期拖延,承包人必须同时自费顺延保函有 效期。 47. 合同份数 47.1 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合同共 12 份,其中正本 2 份,双方各执 1 份,副本 10 份,发包人执 4 份,承包人执 5 份,合同备案 1 份。 48.补充条款 (1)承包人应接受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考核,考核办法见附 件。 (2)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的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业务提供必要的配合。 (3)对于发包人决定实施的工程变更,承包人不得以人员组织困难等借口拒绝实施,必 须按发包人要求的方式、时间完成。 (4)招标文件中暂定(指定)单价的材料(设备),投标书清单中投标综合单价如按招 标文件中提供的暂定单价不加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报价,将被视为已包含了全部的人工其它等 全部费用。 (5)当发包人原因造成付款延期时,承包人承诺三个月内不收取延期支付的利息,且保 证工程进度、质量绝不受其影响。超过三个月,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6)装饰工程施工开始前,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样板房施工,所有装饰阶段涉及的 主要材料、外观效果、使用功能要求必须在样板房实现并得到业主认可,并对暂定价材料同步 认定价格。 (7)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 年。 (8) 其它约定(请在协商一致后填写,没有约定请填“无”): 56 57 合同附件: 1.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复旦大学 承包人: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 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 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 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团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 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 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 守一下规定: (一)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收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 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 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向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 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 和要求承包人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承包人的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 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58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收或赠送礼金,有价 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 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 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发 人 (公章): 包 法定代表人 年 (盖章): 月 承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日 年 59 (盖章): 月 日 2.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 确如下协议: 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 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建立工程安全保证体系,报发包人备 案。 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创安全生产无事故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 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 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发包人应给予表 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发包人有权制止教 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每次按责任违约给予 500-1000 元的经济处理。 四、承包人生产、生活区域内发生的任何伤亡事故及承包人人员在其他区域发生的意外 或伤亡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 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及其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时行使或建议给予一票否决权。同时,还可以 按责任违约给予责任单位一次性经济的处理,最低为 1000 元,最高至 10 万元人民币(从承包 人工程款中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 承包人承担。 五、承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 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 号 JGJ59-----99)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期间无重大伤 亡事故,无重大设备、管线、交通、火灾事故,若发生一起将处以 10 万元经济处罚。 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 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专(兼)职安全干部, 并报发包人备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 60 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 确要求,签定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 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 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 严格执行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确保生 产安全。 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 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组织整改。 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 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 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 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 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汇报,不得迟报瞒报。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或保险人的要求处理,事故损失及处理事故所发生 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发生,致使发包人受到第三方索偿 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所有损失。 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 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三、本协议作为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盖章): 月 承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日 (盖章): 年 61 月 日 3.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 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 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 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 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二、双方要认真贯彻“招标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 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 工作,共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 选评工作,创造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 三、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 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 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 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 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 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 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 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监护。 6、施工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 工对本市环境和绿化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 做到“五小”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 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凡承包人整改不力,逾期不改的,发包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可采取强化整改措施,整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处理款从工程款中 直接扣除,最高上限为 10 万元。 62 六、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 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所有安全及文明工作要经得起社会各 界的监督、检查,承包人如因安全、文明工作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或不文明施工问题,在社 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则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0.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且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应付款中直接扣除。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 应负责赔偿。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诉诸法律之权利。 七、本协议作为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年 日 月 承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63 (盖章): 月 日 4.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 《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 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同时签约《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 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 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 工作。 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 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相 应的经济处理(500~1000 元人民币/次)。 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 未造成后果的。 (2)未按《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 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 (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后附)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 电慰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 内违章吸烟的。 5.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 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 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 2000-50000 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责 任违约经济处理。 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处 理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 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 包人不得推委。 64 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 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 认真落实发包人的管理要求,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 负责,确保不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市管 辖区域公安分局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 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 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 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 包人承担。 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 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 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三、其他 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 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盖章): 承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日 年 65 (盖章): 月 日 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复旦大学 承包人: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 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 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以及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设备安装和装修 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各项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按不少于 50 年计;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 建筑、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4.供热及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5. 总体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6. 其他约定:从法律法规规定。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本保修书有效期内,法律法规有关工程 保修期有新规定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48 小时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员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在接到事故 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 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6 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 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5,承包人对维修的质量负责,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授权的 其他人验收签字并签署合格意见方可。 6、如承包人不及时响应,发包人有权扣除质量保修基金,并指定第三方进行维修。 四、质量保修的费用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为审定价的 3%。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 方承担,发包人不支付保修金利息。整体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 2 年到期后,承包人提出申 请,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支付审定价的 3%。如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发包人代为支付保修 费用的情况,则在保修金支付时扣除相应发包人代为支付保修费用。 对于主体结构工程与地基基础工程的保修,即便在发包人已向承包人计算全部保修费用 之后,承包人仍应在不低于 50 年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保修责任。 五、其他 1.验收通过后,在其他质量缺陷保修期内如发生发包人质量投诉,经证实确属承包人原 因造成,除承包人免费修复外,发包人保留对承包人追溯索赔的权利。承包人未及时修复,发 包人有权委托维修公司进行维修,所涉及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工程质保金中扣除。 2.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质量维修费用及赔偿费用,若承包人经发包人多次书 面告知(二次以上)后仍拒绝支付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尾款中按赔偿费用的双倍金 额予以扣除。 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 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4.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从法律法规。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 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67 月 日 第四章工程量清单 见另附 68 第五章 图纸(另附) 69 第六章 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 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 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 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 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 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 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 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 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 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70 中小企业声明函 (投标单位应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放置于投标文件商务标中)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 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 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 收入为 1 万元 ,属于(中型企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 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 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 填报。 (2)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 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 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3)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随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71 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4)依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 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5)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并于 2020 年 2 月 27 日上线 运行,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供各投标企业自查。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 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 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2 第七章 附 件 一、商务标 (一)投 标 承 诺 书(2013 版) (本承诺书装订于投标文件首页) 本公司承诺: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 项目的投 标。 一、不提供有违真实的材料。 二、不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 四、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五、不进行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投诉。 六、不在投标中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 七、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注册建造师不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项目上担任施工 项目负责人。 八、遵守国家和本市安全、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质量员、安全员的数量 和人选的相关规定。 九、加强对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承担责任,不拖欠农 民工工资,按时将分包合同报行政部门备案。 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合理的施工工期。 十一、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不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质量不合格的 建筑材料。 十二、近三年本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拟委托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十三、本公司若违反本投标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四、其他承诺: 。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拟任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并盖执业章): 拟任项目负责人手机: 73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 致: (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 (报建编号及标段号)(以下简 称“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本投标函附录 A 所载明的投标总价和按 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 任何缺陷。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 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函附录 A 载明的工期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投标函附录 A 载明的 质量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 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提交的投标函附录 A、附录 B 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大写): 元( 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 A、附录 B,对双 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74 月 日 投标函附录 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 建设工程名称: ( 报建编号及标段号 ) / 报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价(万元) 其中 单位工程名称 总计 分部分项工程 其他项目 量报价 报价 措施费报价 备注 规费项目报价 增值税项目报价 合计 备注: 1.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2.工期: 3.质量: 4.项目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5、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6、人工费总额: 投标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75 月 日 投标函附录 B 工程名称: 序 号 (项目名称) 条款内容 1 项目负责人 2 工期 3 缺陷责任期 4 承包人履约保证金金额 5 分包 6 逾期竣工违约金 7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8 质量标准及违约赔偿承诺 9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10 预付款额度 11 预付款保函金额 12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报建编号及标段号)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姓名: 日历天 见拟分包计划表 元/天 质量保证金额度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作出其他有利于招 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76 月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提交、撤回、修 改 (项目名称) (报建编号及标段号)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 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正反面) 投 标 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77 月 日 (四)拟分包计划表 序 拟分包项目名 号 称、范围及理由 拟选分包人 备注 拟选分包人名称 注册地点 企业资质 有关业绩 1 2 3 1 2 3 1 2 3 1 2 3 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作,且不属于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人自行施工范围内不得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作。 日 78 期: 年 月 日 (五)不存在与参与本项目的其他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 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承诺 复旦大学: 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公司参加贵校组织的 (项 目名称及编号)招标活动,郑重承诺:在参加本次招标活动不存在与参 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期: 年 79 月 日 (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投标活动中,作为如下承诺: 一、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投标截止日为期推算),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未挂靠、借用资质进行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提供的相关文件均真实、有效。 若查实我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则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公司的投 标及中标资格,且我公司将无条件承担由此给本次招标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经 济损失)。 特此声明。 投标人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后附: A、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的投标人信用记录 B、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cr/list)查询的投标人信用记录。 80 (七)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 缴纳情况声明函 (样张)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81 (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 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 内容。 (九)书面工程量清单组价文件(1 份:可装订在商务标正本中,也可以另行成册) (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投标文件技术标的其他材料和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 的其他内容。 82 二、技术标 (一)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 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 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 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 (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5)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7)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其中包含建筑废弃混凝土处置和再生建材利用措施计划:建筑废弃混凝土的预计产生数 量,预计排放时间,减排和单独堆放的有效措施及运输计划和要求;(按照沪建管联(2015) 643 号文关于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管理暂行规定)(这条请大家重视) (8)特殊气候条件下(高温、冬季、雨季、台风等根据工程实际工期确定)施工方案; (9)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 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 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0)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11 款的规定); (11)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2)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 到的各种风险)的措施; (13)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 (14)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包括投资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1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若投标人须知规定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技术“暗标”方式评审,则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装订和包装应按附表七“技术暗标编制、装订及包装要求”编制、装订和包装。 3.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若采用技术暗 标评审,则下述表格应按照章节内容,严格按给定的格式附在相应的章节中。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83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84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制造 额定功率 生产 用于施 产地 年份 (KW) 能力 工部位 85 备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 型号 名 规格 称 数 量 国别 制造 已使用台 产地 年份 时 86 数 用 途 备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87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提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 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 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 况和布置。 88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 2 面 积(M ) 位 89 置 需用时间 (二)投标人基本资料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 话 传 网 址 联系方式 真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 项目负责人 级 营业执照号 注册资金 高级职称人员 其中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经营范围 备注 90 工 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编 项目名 号 称 项目类型 规模 合同签订日期 注:1、本表类似项目定义及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91 合同价 开竣工日期 3.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 项 项 目编号 目名称 目类型 规模 92 合同签 订日期 合同 开竣工 价 日期 4.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职务 姓名 备注 职称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项目负责人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注:1.无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明等; 2. 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除外)须提供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近半年内连续三个月缴 纳社保的证明,作为本表附件。 93 5.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职 称 职 学历 务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拟在本工程任职 级 项目负责 人 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近年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规模 合同签订 日期 合同价 开竣工 日期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 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工程概况说明 注:1、无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明等 - 94 - 发包人及 联系电话 6.近年信誉情况 指企业是否具备管理体系证书,荣誉情况、履约情况,有未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不良 记录,是否处于破产清偿状态以及诉讼及仲裁等内容。其中诉讼及仲裁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 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应说明相 关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已作出判决或裁决的,应附此类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 提供的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95 - ★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提交和退还操作须知 V2.3 1、接收投标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1)帐户名(人民币):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开户银行:工行中山广场支行 (3)银行行号:102290017039 (4)帐号(人民币):1001170319006748261 备注:国际招标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应增加: (1)开户银行(美元):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SHANGHAI MUNICIPAL BRANCH CHANGNING SUB-BRANCH(Swift Code: ICBKCNBJSHI) (2)账号(美元):1001170309148002545 2、投标保证金咨询 (1)地点:中国上海钦江路 88 号东楼 626 室前台处 (2)时间:中国境内每个法定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北京时间 9:30 时~11:30 时和 13:30 时~ 16:30 时) (3)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63820186*8011 3、投标保证金编号及金额 (1)本项目保证金编号: 2023-0447-tq (2)本投标保证金:3 万元 4、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一)提交方式为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贷记凭证、电汇、网上支付、银行保函。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本须知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提交保证金的汇款附言中请务必注明:“投标保证金:项目编号”; 2、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本须知的规定。 3、投标保证金的付款人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得委托分支机构代为提交。 - 96 - 4、投标人必须按照本须知要求金额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不得超额提交,更不得提供虚假、无 效的票函。 5、投标人不得使用经过背书转让的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提交投标保证金。 6、当投标人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银行保函的申请人必须是投标人,保函的格式 应采用附件二的“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投标人应在开标时携带, 否则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要求处理,银行保函采用示范样式(详见附件)。 7、当采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或支票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 截止期的 3 个工作日之前,投标人代表携带支票,到本须知第 3 条的指定地点办理投标保证金提交 手续;在办理过程中,投标人代表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的经办人明确申明:项目编号和投标保证金金 额等信息。 8、中国境外(含中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下同)的投标人也可以授权中国境内的某单位采 用本须知所列形式代替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通过一家在中国境内的银行直接开具投标保证金银 行保函。当采用前一种方式提交时,投标人应在开标时携带授权书原件,否则按未实质性响应标书 要求处理。格式如本须知附件一所示的授权书。(仅适用于境外投标人) 9、境内投标人以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 账户开户证明。 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中标人:在评审结果公示后,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中标 合同后,且在未发生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和(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时 退还: 中标人登录“教建咨询”微信公众号上传中标人与招标人签署的加盖中标人公章(红章)的合 同扫描件后向原账户退还。 (2)未中标人: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在未发生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 和(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时向原账户退还。 (3)对采用网上转账、贷记凭证、电汇、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或支票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在 退还的同时还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向投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利息。对采用 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将只退还保函正本,不支付投标保证金利息。 6、其他 (1)本须知如被具体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所引用,即成为该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投标保证金未及时到账等情况,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 任何责任。 (3)当投标人选投一个招标项目的多个包件或标段时,须用附表方式注明每个包件或标段的投标 保证金金额。如投标人未具体注明其所投各包件或标段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且合计的保证金金额又 不足时,评标委员将按其所投全部包件或标段的投标保证金均不符合要求来处理。 (4)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 97 - 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 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发生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98 - 附件一: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授权函 (填入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授权人”)授权(填入被授权单位名称)(以下简称“被授权人”) 代表本方提交(填入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本授权书下被授权人 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等同于授权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所有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投标保证金提交和 不予退还的规定均照样适用,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不会就此提出任何异议。 本授权书在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包括授权人同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授权人:(填入投标人名称) 授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签署投标文件的代表签名: 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加盖公章) - 99 - 附件二: 投标保函(银行保函)格式 鉴于______[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____年___月___日递交了______________[项 目名称]的投标书(以下简称“投标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办公地点]注册经营的_________________[银行 名称](以下称“本行”)在此承担向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代理名称](以下称“招标代 理”)支付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投标保证金金额)的责任,本行及本行的继承人和受让 人均承担此责任。 本行以公章签发本保函的日期为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担保义务的条件是: 1.如果提交投标书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书;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 (b)提交履约保证金(若有);或 如果招标代理在书面要求中指明由于发生了上述条件内的任一情况而应该支付给招标代理的数 额,则本行接到招标代理的第一次书面要求就支付上述数额之内的任何金额,并不需要招标代理证 实他的要求。 本保函在与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本行不要求得到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上述期限内送到本行。 银 行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并 盖 章 ) 日 期 : __ __ _年 _ __月 __日 保 证 人 : (加 盖 公 章 ) 地 址 :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 100 - 附件:中标通知书格式 中 标 通 知 书 (中标单位): 复旦大学 项目,经评审确定贵司为中标单 位,中标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元 整)。 请你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单位 签订合同。 采购单位:复旦大学 招标代理: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2023 年 月 日 注:本项目已在财政部备案 是(√) 否() - 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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