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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预征收土地公告》A4纸(盖章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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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国县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用地 集体土地预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公共利益建设需要,依据兴国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政 府研究决定,拟征收兴国县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用地范围内的 集体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 《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江西省征收土 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规划用途 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综合服务用地项目。 二、征地位置 土地座落:兴国县交通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用地位于潋江镇和睦村、 睦敬村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四至范围详见项目用地征地红线图。 三、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拟征收兴国县交通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用地涉及潋江镇和睦村 和睦组、田庄组、龙目头组、同心组,睦敬村谢屋组、肖屋组、王屋 组等涉及村民小组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 为准)。 四、征地面积及主要地类 本次征地面积约 70 亩,主要地类:水田、耕地、园地、人工高产 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林地、其他农用地、未利用 地等(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地类为准)。 五、征地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费,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赣府字〔2020〕9 号)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执 行Ⅰ类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 :其中 水田、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45600 元/亩;林地、其他农用地 18240 元/亩;未利用地 13680 元/亩。 (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按兴府办抄字〔2016〕10 号规定标 准执行。青苗补助标准:1000 元/亩。 (三)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房及地上附着等的补偿标准,由 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执行。 (四)国有农用地补偿安置,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 1 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赣府字〔2020〕9 号)执行。 (五)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准建设的花卉、苗圃、果园、蔬菜 大棚等项目的,由征地实施单位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其项目批准文件、 合同、实际经营内容等进行认定和评估,并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六、安置政策 (一)通过向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方式予以 安置。 (二)因本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 户为单位,征地后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不足 0.3 亩(含 0.3 亩)〕且在征 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并承包了土地的农户中 16 周岁(含)以 上的在册农业人口,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印发〈兴国县被征收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兴 府办发〔2015〕11 号)文件规定,予以认定并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 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兴府办发〔2015〕11 号文件规定享受参加 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等有关保障政策。 (三)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房及地上附着物等的安置,按县 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执行。 七、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正式公开或张贴公示之日起计算公告期限(公告期 限为十个工作日)。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 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九、本公告发布后,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 青苗、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农户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予以配合。 特此公告。 附 件:征收土地红线图 联系单位: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797-5310703 2023 年 1 月 5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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