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协和医学院教育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pdf
北京协和医学院教育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北京协和医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资金的保值增值,规范基金会投资活动,防范各类资金的运作风险, 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慈 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关 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北京 协和医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特点,制 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合法性原则。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尊重投资的市场规 律。 第三条 安全性原则。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充分考虑政策风险、 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因素,尽力规避风险,降低损失。 第四条 有效性原则。基金会的投资行为要在合法、安全的前提 下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六条 基金会的投资资产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 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二)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 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七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投资活动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组织机构,包括基金会理事会、基金会 秘书处、投资咨询委员会、资金运作工作小组。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作为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基金会资 金运作的最终决策、授权以及监管的权力,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每年召开理事会,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报告,审议并 决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的调整; (三)审核批准投资管理制度; (四)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在理事会领导下具体制定并执行投资 计划,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投资咨询委员会、资金运作工作小组等组织机构建设 和专家选聘工作; (二)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情况下,编制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投资计划的实施; (四)负责投资项目材料搜集和整理,审核受托人的背景资料, 审核投资合同、协议等。 第十一条 投资咨询委员会主要由金融专家、校友等组成。作为 基金会投资行为的智囊团,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收集、整理、分析投资活动有关的政策、动态、趋势等, 为基金会的投资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二)对基金会的投资活动进行战略性分析,从专业化角度对基 金会投资行为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提供咨询和指 导; (三)协助基金会投资理财项目的前期考察和论证工作,有必要 情况下指导起草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协助基金会完成投资活动的方案设计,包括投资方式、投 资规模、投资结构及相关成本和风险的预测等; (五)对基金会收集的投资项目进行评审; (六)协助基金会对投资项目进行监控,及时发现投资项目运行 中的问题并预警,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资金运作工作小组由基金会秘书长、财务负责人、基 金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情况下邀请金融、法律专家加入,主 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理事会决议和授权下的投资项目进行具体操作; (二)根据投资咨询委员会的投资策略与建议管理基金会的各项 资产; (三)对投资状况进行过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四)定期对投资计划的进度和执行情况进行汇报; (五)与银行、信托、基金、券商、保险等金融机构建立紧密的 合作关系以维护基金会的资产管理; (六)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 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20 年。 第五章 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牵头负责投资理财项目研究及调查工作, 分析项目预期收益、风险及防范措施,提出投资理财建议方案。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就建议方案向投资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 根据咨询意见修订实施方案,并上报理事会。 第十五条 对于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资金运作小组可根据 年度资金运作计划,本着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合理决策;对外投资、增 资减资等重大项目,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理事会审议投资理财方案或投资计划并形成会议纪要, 由资金运作工作小组依照会议纪要实施。执行过程中,由秘书长签发 投资理财或者终止投资理财文件。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休会期间,投资咨询委员会可代表理事会,对 符合基金会投资限定条款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低风 险类金融产品,行使投资决策权。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八条 资金运作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与监控,并定期向基 金会秘书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投资活动的风险防控 第十九条 基金会在进行投资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基金会 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第二十条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 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活动范围相关。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 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具体条件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 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该机构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 50%,其管理的资产总规 模不低于 100 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 3 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和稳定 投资业绩,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 3 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在进行投资时,根据对资金流动性和收益性 的需求,采用分散的投资策略。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风险类资产的安全性,基金会应根据投资活 动的风险水平、投资咨询委员会的建议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 理建立止损机制。 第二十四条 实行同类投资项目比较方案,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 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考察、评估,当受托人或投资项目出现风险预警 信号时,可中止或终止合作,对基金会资产造成损失威胁的要及时退 出合作。 第六章 违规投资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时,应当严格履行忠实、谨慎、 勤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发生以下行为的,基金会 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因违法 违规行为,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 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方案未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或违反决策程序实施重大投资导致基金会资产损失的; (二)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 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 个人或者组织,利用基金会的投资行为损害基金会利益,或者从中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三)基金会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的; (四)玩忽职守,在投资行为中泄露秘密的; (五)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声誉或可能造成基金会财产损失的行 为。 第七章 投资收益的核算及披露 第二十六条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按照会计核算管理制度的核算方 法计入投资收益科目,银行活期及定期存款利息计入其他收入科目。 第二十七条 当年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公开 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第三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