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pdf

Feast aw 离愁3 页 343.624 KB下载文档
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pdf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pdf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pdf
当前文档共3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pdf

新华保险[2018]医疗保险 084 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一、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是基本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基本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条款、声明、批注、批单、健康告知书及其它约定 书共同构成。 二、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适用基本险合同的约定。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投保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个人人身基本保险或持有本公 司有效基本险合同的一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 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本合同应与基本险合同同时投保,或于基本险合同的生效对应日投保。 第三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 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 日。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保 险期间届满后,如基本险合同继续有效,经本公司同意且投保人按期续保并交付保险费,本 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时,本 公司从被保险人住院的第一天起开始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住院补贴保险金每天每份人民币 五十元,每一有效保险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一百八十日。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住院补贴 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治疗时,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受到伤害、患病住院;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因精神病、精神分裂、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有效驾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 具; 六、投保前已经存在的疾病、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 七、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八、被保险人妊娠、安胎、流产、分娩(含剖腹生产) 、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九、美容手术、外科整形、先天畸形矫正、牙齿治疗及手术; 十、视力矫正手术、视觉及听觉检查、助听器及配镜;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 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因此导致的疾病; 十四、一般身体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特别护理或静养。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 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1 项以外的其他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 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最多投保五份,每份保险金额总计人民币九千元。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年龄对应的费率计算。无论基本险合同采用何种交费 方式,本合同投保或续保时均需一次交足全年保险费。 三、续保保险费应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年龄对应的费率计算。投保人应在基本险合同生 效对应日后十日内,汇同基本险保险费(一次交清除外)一同交纳。 第八条 续保和保证续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3 个保险期间为保证续保期间。每一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如 投保人未向本公司提出不续保声明,则本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做续保审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 且投保人已交纳续保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延续;如本公司审核不同意,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九条 受益人 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 公司。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 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住院补贴保险 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由本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及住 院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 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于不属 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住院就医者,经本公司同意续保的,其住院补贴保险 金根据住院实际发生时间,按原保单和新保单的保险金额分别计算。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 基本险合同中的合同内容变更、如实告知、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 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基本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投保人提供 15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投保人收到保险单 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5 日的期间,投保人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 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二、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向投保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如已发生保险金 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四、如投保人解除基本险合同,本合同须同时解除。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终止 一、基本险合同有效期间,本合同不得退保。 二、基本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十五条 释义 指定医院:是指投保人投保当时与本公司约定的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本公司指定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 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急诊观察室、其它非正式病房或挂床住院。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 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 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活动。 现金价值:除另有约定外,现金价值=保险费×(12-本合同已经过月数)÷12×0.75, 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 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 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