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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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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文件 国科发外 〔⒛ 11〕 316号 关于印发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 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 、自治 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副省级城市科技厅 (委 、局 ), 新疆 生产建设兵 团科技局 ,国 务 院有关部 门、各直属机构科技主管 单位 : 为贯彻 《国家 中长 期科 学和技术发展规划 纲要 (⒛ 06ˉ 2020 “ ” 年 l,9,实 施 《国家 十二五 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 《国际科技 ” “ 合作 十二五 专项规划》,提 升我国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和水平 ” “ 有效发展 项 目 -人 才 -基 地 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我 部 , 研究制定 了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 办法》(以 下简称 《管理 办法》),以 进 一步规范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 现将 《管理 办法》 印发 给你们 ,请 结合 实际,认 真贯彻执行 。 — 1一 附件 :国 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此 件 主动公 开 ) 主题 词 :科 技合作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2— 基地 办法 通知 ⒛11年 8月 1日 印发 附件 :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国家 中 长 期 科 学 和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 ” (⒛ 06-2020年 ll9(以 下简称“ 规划纲要 ),实 施 《国家 十二五 科 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 《国际科技合作 “十二五”专项规划》,进 一 步规范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特 制定本办法。 “ ” 第 二条 本办 法所 称 国家 国际科技合 作基 地 (以 下简称“国 ” ” 合基地 )是 指 由科学技术部 (以 下简称“ 科技部 )及 其 职能机构 认定 ,在 承担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 、具有进 一步 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国内科技 园 区、科研 院所 、高等学校 、 创新型企业和科技 中介组织等机构载体 ,包 括 国际创新园、国际联 合研 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 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等不同 类型。 第 三条 国合基地 的建 立 旨在更为有效地发挥 国际科技合作在 扩大科技开放 与合作 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提 升我国国际科技合作 “ ” 的质量和水平 ,发 展 项 目 -人 才 -基 地 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 式,使 国合基地成为 国家在利用全球科技资源 、扩大科技对外影响 力等工作 中的骨干和 中坚力量 ,并 对领 域或地 区国际科技合作的发 展产 生引领和示范效果 。 -3-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 四条 为突 出国际科技合作的特点,国 合基地采用“ 分类认定 ” 统一管理 的认定 和管理原则 ,即 对国际创新 园、国际联合研 究中 , 心、国际技术转移 中心、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等 四种不同类型 的国合基地 ,按 照不同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定 ,并 由科技部对全 国 的各类国合基地统一进行宏观管理 。 第五条 国际创新园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 )国 际创新园是根据国家创新体系或 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目 标 ,为 有效利用全 球创新资源 ,依 托 大型科技产 业基地或 园区,由 科技部 与省级人 民政府共建 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申报 国际创新园 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 : 是领 域或地 区研发力量集聚 的重要平 台,机 构发展方 向与 《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相 一致 ,具 有技术研发 、智力引进 、 技术 转移 、技术产 业化等多种功能和条件 2、 具有完整 、可行 的发展规划 ,以 及 明确 的国际科技合作发 展 目标和体现管理创新的实施方案 3、 ; 建 立有完善的国际科技合作管理机构 ,具 有相应的政策 、 制度 、资金 和服务保障体系 4、 ; ; 与国外政府 、知名 企业 、研发机构等建 立有长期稳定 的合 作关系 ,所 开展的高水 平 国际科技合作对 国家科技发展具有引领 、 辐射和 示范作用 5、 -4- ; 可有效推进 国际产学研合作 ,在 提 高科技创新能力 、培育 新的经济增长 点和推 动产 业结构升级等方 面取得显著成绩。 (二 )国 际创新园由科技部 负责认定 ,并 按照 以下程序进行 1、 核 : 将部省共建 国际创新园的相关任务列入年度部省会商议题 ; 2、 申报机构所在地省级人 民政府 向科技部提 出申请 2、 科技部 组织专家对 申报材料进行评 审 ,对 申报机构进行考 3、 根据认定标准并参考专家意见和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 ; 亻 由科技部发文进行 认定并授牌 。 第六条 国际联合研 究中心认定条件和程序 , f (一 )国 际联合研究中心是 面向国际科技前 沿,为 促进与国外 一流科研机构开展长期合作 ,依 托具有高水平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能力 的国内机构建 立 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申报 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 : 研发方 向符合 《规划纲要》 中确 立 的重 点领 域 ,在 前 沿技 术 、竞争前技术和基础科学领域具有较强研发实力 ,是 国家研发任 务的重要承担机构 ,并 多次承担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 目和政府 间科技合作项 目 ; 2、 属于 国内知名 的重 点科研机构 、重 点院校 、创新 型企业等 单位 ,并 具有与国外开展高水平合作研发的条件 、能力 、人才和经 验 ; 3、 具有相对稳定 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 ,有 条件 吸 引海外杰 出 人才或优 秀创新 团队来华开展短期或长期的合作研发 工作 ,具 有 国 -5一 际科技合作的 良好基础 4、 ; 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 目标和可行的合作实施方案 , 以及相 对稳定 的资金来源和专门的管理机构 ,同 时对本领 域或本地 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 示范作用 5、 ; 有能力与世界 一流科研院所 、著名 大学和高技术企业建 立 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能 够使 国外合作伙伴 同时接受国际联合研究中 心 的资格 认定 。 (二 )国 际联合研 究中心 由科技部进行认定 ,并 按照 以下程序 进行 : l、 由国务院有关部 门及各省 、市、 自治 区科技主管部门从执 行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 目和政府 间科技合作项 目的相关机构 中向科技部进行推荐 核 ; 2、 科技部组织专家对 申报材料进行评 审 ,对 申报机构进行考 3、 根据认定标准并参考专家意见和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 由科技部发文认定并授牌 4、 , ; 由认定的国际联合研 究中心 与国外合作伙伴机构商相关国 家政府主管部 门进行资格认 同,并 经双边政府 间科技合作机制确认 后 ,择 机在国外合作伙伴机构挂牌 。 第七条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 )国 际技术转移 中心是专门面向国际技术 转移和科技合作 中介服务 ,依 托 国家高新 区建 立 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申报 国际技 -6— 术转移中心 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 : 依托国家 高新 区建设 ,以 推动国际产 学研合作和促进高新 技术产业国际化发展为 目标 ,主 要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和国际科技合 作 中介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依 法注册 1年 以上 ; { | 2、 具有明确 的机构功能定位和发展 目标 ,以 及符合市场经济 规律 的机制体制 ,并 得到所在国家高新 区政策 、资金 、条件环境等 方面的支持 3、 ; 具有广 泛并相对稳定 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和较为完各的服 务支撑条件 ”拥有具各国际技术转移服务能力和经验 ,可 以提供高 效服务的专业化 团队,有 能力提供技术 、人才国际寻访、引入 、推 荐和测评等中介服务 4、 ; 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和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 技术 引进 、技术孵化、消化吸收、技术输出、技术产业化,以 及国际人 才引进等领域具有效果显著的服务业绩。 (二 )国 际技术转移中心 由科技部国际合作司联合科技部火炬 中心进行认定 ,并 按照 以下程序进行 1 | : 1、 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机构提出申请 ,由 所在国家高新 区出 具支持意见,经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向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推荐 2、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会 同科技部火炬 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材 料进行评审,对 申报机构进行考核 3、 ; ; 根据认定标准并参考专家意见和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 7- , 综合考虑 国家高新 区国际化发展需求 、地域分布 、发展潜力和 示范 效应等 因素择优选择后 ,由 科技 部国际合作 司和火炬 中心共同发 文 认定并授牌 。 第八条 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 )示 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 ,并 取得显著合作成效及 示范影响力 ,依 托国内各类机构建 立的国际科 技合作基地 ,是 国合基地建设全 国布局 、统筹发展 的基础性力量 。 牦 申报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亻 1、 具有独 立开展 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 能力 ,承 担过国家级 或省部级国际科技合作项 目,研 发方 向与 《规划纲要》中确 立的重 点领 域相 一致 2、 ; 具有相对稳定 的国际科技合作 队伍 、渠道和资金来 源 ,设 有专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 员 ; 3、 具有明确 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 目标和实施方案 ,并 积极在 现有合作基础上不断拓展国际合作渠道 ,深 化合作 内涵 4、 ; 已取得显著 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 ,合 作成果 具有国内领先 或国际先进水 平 ,人 才 引进成效明显 ; 5、 对本地 区、本领 域或本行 业 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 具有引导 和示范作用 。 (二 )示 范型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由科 技部 国际合作 司负责认 定 ,并 按照 以下程序进行 1、 -8一 : 申报机构 结合取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 ,以 及 自身的国际 合作需求和发展 目标 ,根 据隶属或属地关系,经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 省、市、 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向科技部国际合作 司提 出申请 2、 科技部国际合作 司根据部 门或地方推荐 意见,组 织专家对 申报材料进行评 审,对 申报机构进行考核 3、 ; ; 根据认定标准并参考专家意见和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 综合考虑全 国整体布局和各单位具体情况 ,由 科技部国际合作 司发 : 文进行认定并授牌 : 第三章 管理制度 亻 第九条 国合基地作为加 强国际科技合作条件和 能力建设的重 要手段,是 我国参与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的重要载体 。为加强国合 基地建设 ,建 立起布局合理 、重点突 出、资源整合 、相互协作的基 地发展模式,国 合基地的建设及运行管理采取部省二级分层指导、 共同管理 的管理机制,即 由科技部与推荐部门根据各 自职能对国合 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 科技部及其具体 职能部门国际合作 司作为国合基地的 业务主管部门,承 担 以下管理职能 : 1、 负责国合基地 总体发展规划的设计和管理政策的制定 2、 负责建立国合基地全 国性统筹管理与协调机制 3、 加 强国合基地 与国家重太科技研发任务的结合 ,通 过对基 ; ; 地所承担项 目的持续支持 ,增 强基地开展高水平 国际科技合作的能 力 ; 4、 负责对 国合基地的建设及运行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 ,实 行 -9- 持续跟踪评价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国合基地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属地科技主管部门作为 国合基地推荐部门,承 担以下管理职能 : 1、 负责指导国合基地的具体建设与发展 ,为 基地提供相关扶 持政策 ,帮 助解决基地发展 中遇到的困难 ; 2、 负责建 立国合基地 区域性或行业性管理与协调机制 3、 监督检查和督促完成国合基地所承担的国际科技合作项 目 ; , 为基地提供 配套支持和服务; 4、 酊 积极推广国合基地的成功经验 ,有 效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国合基地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 不变。科技部鼓励各 国合基地根据国家战略和自身实际情况,在 满 足基地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建 立差异化和特色化的运行管 理模式。 第十三条 科技部在对 国合基地工作进行 跟踪评价和考核的基 础上 ,对 合作成效显著 、发展迅速 、具有突出示范作用的国际科技 国合基地 ,将 给予表彰及奖励 ,并 将考核结果作为国合基地后续申 请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 目的重要参考条件 。对连续三年考核不 合格的国合基地 ,将 给予通报。对于 出现严 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被通 报基地 ,将 取消其国合基地资格。被取消国合基地资格的单位 ,三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国合基地的资格认定。 第十 四条 国合基地应根据科技部要求,及 时完成年度工作计 划及年度工作总结等工作 ,经 推荐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 -10- 部。 第 四章 支撑条件 第十五条 科技部在能源资源开发利用 、新材料 与先进制造 、 信 J息 网络 、现代农 业 、生物与健康 、生态环境保护 、空间和海洋 、 公共安全 等 国际科技合作 重点领域 专门对 国合基地建设进行部署 , 使国合基地 真正成为 国际科技合作项 目实施的重要载体 ,人 才培养 和创新 团队建设的重要平 台。 第十 六条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对国合基 地所开展 的国际 科技合作项 目给予重点支持 ,并 通过进一步加大相关项 目资金的投 入力度和 强度 ,推 动国合基地更好更快发展 ,适 应做 大项 目、攻关 键技术和 出高水 平成果的要求。国合基地的推荐部 门也应对列入 国 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的基地项 目予以经费 匹配。 第十七条 科技部支持 国合基地开展 国际技术培训 、人才培养 和信息服务等工作 ,以 提高基地的辐射影响力 ,并 把 国合基地 重点 人才引进工作纳入国家引智计划予以重点支持 。 第十八条 科技部组织建 立 国合基地联盟 ,并 努力把基地联盟 打造成为各基地成员间相 互学 习、资源共享 、优势互补 、分 工协作 和实现共同目标的有效组织机制。国合基地联盟在 中国科学技术交 流 中心设 立秘书处 ,负 责统筹协调联盟 日常工作 。 “ 第十九条 在国际科技合作网站设 立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 专栏 ,为 宣传 国合基地 的发展提供信 息服务 ,并 为 国合基地 间的 相 互交流协作提供平台。 — 11- 第二十条 国合基地的依托单位和推荐部 门应结合 《国际科技 ” “ 合作 十二五 专项规划 》,将 部 门和地方国际科技合作 工作与国合 基地的建设相衔接 ,以 丰富和充实国合基地的内涵 ,同 时加 强国合 基地建设和发展过程 中的产 学研合作 ,为 国合基地的可持续发展提 供支撑 。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附 则 国务院有关部 门和各省 、市 、自治 区科技主管部 门可参照本办 法制定本部 门(本 地 区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 办 法,以 充分发挥部 门、地方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积极性和主动 性 ,形 成 多层次 多形 式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局 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 由科技部 负责解释 ,自 发布 之 日起实施 。 第二十 三条 原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 办法 (试 行 )自 本 管理办法实施之 日起废止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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