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究生教育成果奖评选办法.pdf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 研究生教育成果奖评选办法 (经学会 2017 年第 4 次常务理事会通讯评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及 教育管理者从事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解 放思想和教育创新,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持 续提高,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设立“中国学 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究生教育成果奖” (以下简称“教育成果奖”) , 奖励在研究生教育的理论研究与教育教学实践工作中开拓创新、做出 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集体和个人,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学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在研究生教育理论研 究中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或者在研究生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突出成 就,可申请“教育成果奖”。全部或部分成果已获得国家教学成果 和相关一级教育类学会教学成果奖的,不能重复申报本奖。 第三条 “教育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坚持学术道德 与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质量第一;坚持同行专家评审。 第四条 “教育成果奖”主要包括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以下简 称“教育研究类”)和研究生教育教学实践(以下简称“教育实践类”) 两类。 “教育成果奖”的申请者,应当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 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取得实际效果。 “教育研究类”成果应在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中取得理论突破和 创新,提出了新观点、新概念、新思想、新方法,针对教育改革发展 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提出具有价值的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经过积累, 意义重大并受到学术界普遍认同。 1 “教育实践类”成果应在研究生培养模式、质量保障、制度机制 改革、教育教学环节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得到社会和专家的广泛认可。 第五条 “教育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 特等奖成果应当在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和教育教学实践上有重 大创新,在教育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对提高教育质量、实 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其中“教育实践类”成果应经过四年以上的实践检验。 一等奖成果应当在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或研究生教育教学实践 上有创新,对教育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育质量、实现 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国或者省(市、区)域内产生较大影响。 其中“教育实践类”成果应经过四年以上的实践检验。 二等奖成果应当在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或研究生教育实践的某 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对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 其中“教育实践类”成果应经过三年以上的实践检验。 “教育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审设特等奖 1 项、一等 奖 10 项、二等奖 30 项。总奖项不超过 41 名,上一等级奖项名额空 缺可以下移。 第六条 申请“教育成果奖”应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通过 单位推荐向学会提出申请,博士培养单位推荐申请不超过两项,其他 研究生培养单位推荐申请不超过一项。跨单位完成的研究生教育成果, 可以联合申请“教育成果奖”,计入第一申请单位申报限额。 跨单位联合申请成果也可以由学会三名理事共同推荐,每次评审 每位理事最多推荐一项,理事推荐申报奖项不计入单位推荐限额。 第七条 “教育成果奖”申报程序 2 (一)学会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请人在线填写、提交如下材料: 1.“教育成果奖”申请书; 2.成果报告; 3.成果应用、效果证明及推荐材料; 4.学会规定的与成果相关其他材料。 (三)学会秘书处负责接收申报材料。 第八条 “教育成果奖”评审过程分形式审查、网络评议、复评 答辩、审核批准、公布颁奖等程序。 (一)形式审查。由学会秘书处负责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通过 形式审查的申报成果简介和成果申请者姓名、单位等信息在学会网站 上公开。 (二)网络评议。学会委托评估委员会负责选聘专家对申请材料 进行网络评议。学会根据网络评议结果,遴选入围复评答辩的申报成 果。 (三)复评答辩。学会委托学术委员会按“教育研究类”和“教 育实践类”分别选聘 11 至 15 位专家组成复评答辩委员会集中评议, 复评答辩采用现场答辩方式。成果申报者应向复评答辩委员会汇报, 复评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限额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复评答辩委 员会与会专家半数及以上赞成票的成果,方可列入授奖成果及等级的 建议名单。推荐为特等奖的赞成票须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四分之三 (含);推荐为一等奖的赞成票须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含) ; 推荐为二等奖的赞成票须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二分之一(含) 。学术 委员会根据复评答辩委员会的投票结果,提出获奖成果及等级。 (四)审核批准。会长工作会议对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获奖成果及 3 等级等评奖结果进行审核批准。 (五)公示公布。 “教育成果奖”获奖项目由学会秘书处在学会 网站公示七日。公示期满正式公布最终获奖名单。 (六)证书颁发。最终获奖成果由学会颁发“教育成果奖”获奖 证书。 第九条 凡当届申报教育成果奖的个人须回避,不得参加评审活 动。参加“教育成果奖”评审的专家评委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推荐、 评奖程序和条件,自觉维护教育成果奖的权威和声誉,杜绝各种形式 的不正之风对评审工作的干扰和影响。在评奖结果正式公布以前,任 何人不得对外泄露评奖情况和评奖意见。 第十条 申报“教育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和评审规则,若发现申报人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 以不正当手段干涉评奖工作,一经查实,将撤销其参评资格,并取消 其下届参评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已获奖者取消其获奖资格并予以 公布。 第十一条 异议和申诉处理。任何个人、单位对评审结果或过程 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学会监事会提出。监事会负责异议和 申诉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