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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萬全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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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 市监 处〔2021〕11 号 当事人:乌海市萬全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5**********5980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齐琪 身份证号码:150302********1525 联系电话:156****1977 2021 年 1 月 27 日执法人员检查乌海市萬全堂药业有限 责任公司,该单位营业场所医疗器械区货架摆放的高青县常 家镇康健卫生材料厂生产的医用输液贴,生产批号: 20120802、生产日期:2012 年 08 月 02 日,有效期两年,数 量:13 个,产品注册号:鲁淄食药监械(准)字 2011 第 1640025 号。石家庄康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橡皮膏,批号: 180101,生产日期:2018.01.03,失效日期 2020.12,数量: 37 个,生产备案编号:冀石食药监械生产备 20150001。稳 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橡皮膏,批号:20180302, 生产日期:2018-03-02,使用期限:2020-03-01,生产备案 凭证编号:鄂黄食药监械生产备 20150011 号,数量:17 袋。 在医疗器械区货架底柜内存放江西丰临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鼻氧管,生产批号:20180526。生产 日期 2018.05.26,失效日期:2020.05.25,型号:双孔双支 管型,规格:NOTDDL,注册证编号:赣械注准 20142560360, 数量 16 个。上述医疗器械已过期,执法人员对上述医疗器 械予以扣押。 通过调查,该单位不能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 记录和销售记录,上述过期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壹佰捌拾元整 (180.00 元),该单位上述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的医疗器械及影像资料,证明 乌海市萬全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场所货架存放过期医 疗器械(一类医疗器械 3 种),货架底柜内存放(二类医疗 器械 1 种) 2.法定代表人齐琪询问笔录证明乌海市萬全堂药业有 限责任公司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经营过期医疗器械,且未对上 述医疗器械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乌海市萬全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第二类医疗 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 明其合法营业。 本局于 2021 年 2 月 8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 罚告知书》海市监告{2021}11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 出陈述、申辩申请。 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分析可以认定 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 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 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 录制度。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 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 医疗器械。 通过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综合 分析,我局判定当事人经营的医疗器械属于一类医疗器械, 风险程度低(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鼻氧管已下架),并 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涉案金额较小,符合《内 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 条第二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的; 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 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 足 1 万元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 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 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 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医疗器械 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责令改正,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经营的医 疗器械(数量 4 种,详见财务清单)。3、处以违法经营医 疗器械贰仟元整(2000.00 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 15 日内将罚款交 至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 01155787-5;代收机构名称:乌海市海勃湾区财政局;代收 银行:农行海勃湾支行;账号:681101040002075)。到期 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 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勃湾区人民政府或者乌海市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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