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pdf
西南财经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西财大办〔2013〕6 号) 一、总 第一条 则 为发挥学校信息对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服务功能,确保学校信息 公开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 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信息”是指我校及校内机关职能部门、学院(中心)等在编 单位在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 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 长,其他校领导为副组长,机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学校信息公开 工作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实施学校信息公 开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由校长办公室有关专职人员构成。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 (一)组织开展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二)拟订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规章制度,编制发布学校信息公开目录、信息 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三)协调校内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四)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信息公开申请; (五)组织开展学校信息公开内部评议,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建 议,研究改进工作; (六)信息公开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人,负责组织 实施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确定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信息公开具体工 作。 第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准确真实、安全及时的原则,为师 生员工和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服务。 1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我校信息中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包括: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 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学校章程、规章制度等; (二)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 (五)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 与服务情况等; (六)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 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七)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 定,奖助获得名单等; (八)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 用办法,教师管理、职称评定、科研成果认定及奖励、教学成果认定及奖励、争议 解决办法等; (九)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十)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 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 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一)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 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二)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三)学校法律事务及无形资产管理开展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我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涉及学校教学科研及其他秘密的; (五)正在进行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2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经学校信息 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 开。 第九条 除上述主动公开信息及不予公开信息外,校内师生员工及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工作等的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向我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三、信息公开的形式 第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综合应用网站、会议、校报校刊、校内广播、教育 电视台、宣传信息栏、校外媒体等渠道及其他新型传播工具,及时准确公开学校信 息。 第十一条 网络公开。学校门户网站设立信息公开专栏,集合发布信息公开规 章制度、信息公开网站、信息公开机构、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等基本内容; 具体内容由信息发布单位负责按程序通过网络公开。同时,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办 公信息网、校内各单位网站、学生生活门户网站、学生网络论坛等广泛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会议公开。通过党代会、教代会、学代会、研代会、中层干部会、 教职工座谈会、民主党派及台侨联人士座谈会、离退休人员情况通报会、师生恳谈 会等各项会议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媒体及其他形式公开。借助校报校刊、校内广播、宣传信息栏、教 育电视频道、年鉴、会议纪要、简报、校领导在线交流、校领导接待日、书记校长 信箱、新闻发布会等校内渠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其他新型 信息传播工具,加强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立查阅场所,提供学校规章制度汇编 等信息资料供师生及社会公众免费查阅。校内相关单位汇编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 理制度,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四、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制作、获取的符合信息公开内容范围的各类信息,应根 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 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及时提交学校信息 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或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 3 第十六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校内信息拥有单位应根据职责权限,按照信 息公开相关规定,于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重要的主动公开信息,需经信息公 开领导小组审核。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授权信息 发布单位审核。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 新。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 的期限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获取程序及形式依据学校《信息公开指南》执行。 第十九条 对申请人通过规定途径申请公开的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应区分下列不同情况,于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我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 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 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书面形式 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第 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 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超过约定期限 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八)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的依申请公开事项,经学校信 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转送校内信息拥有单位办理。校内信息拥有单位一般 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及事项办理建议提交至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经学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答复申请人。校内信息拥 4 有单位办理时限如需延长的,需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但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 10 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由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较为复杂,或者由于涉及第三方权 益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报请上级 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我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 我校无权更正的,应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四川省价格部 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 财务管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五、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意见箱(电子邮箱)。同时,通过电话反映 及走访、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听取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受并处 理、回复校内师生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意见及建 议。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在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细化标准, 注重听取师生代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及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符合 相关规定要求。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工作报告形成后,应按要求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并 在学校信息公开网站公布。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是推进学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的重要动力,应在夯实 工作基础、总结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将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校内各单位考评及单 位负责人考核的组成指标。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通过会议、学习调研等形式,加强信息 公开工作的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工作开展提供经 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学校信息公 5 开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责令整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 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十三条 校内师生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校未按规定履行信息 公开义务的,可向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六、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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