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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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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上大内﹝2020﹞23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9〕19 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 号)精神,结合上海大学研 究生教育发展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自 2014 年秋季学期起,研究 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根据学校预算从中央财政和上海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以及学校 相关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 资收入的除外) ,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6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 年 15000 元。 第三章 发放办法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经研究生院审核后,由学校财务处按月发放。 第七条 规定学制年限内在读研究生每年发放 10 个月(从当年 9 月至次年 6 月),学制 2.5 年研究生第三学年发放 5 个月(从当年 9 月至次年 1 月) 。其中博士研究生每月 1500 元,硕士研 究生每月 600 元。 第八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 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 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 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研究生不再享 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国家助学金: 1.在学制期限内提前毕业; 2.因个人或其他原因退学; 3.受到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由研究生院根据符合条件学生人数,编制国家助学金预算,经学校同意,报上海 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由校审计、纪委进行业务检查与督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上大内〔2017〕61 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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