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励性助学金实施细则(暂行).pdf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励性助学金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励性助学金(以下简称奖励性助学金),用于奖励 资助全日制在籍在校注册本科生,激励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进一步解决《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助学 金管理办法》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性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情况;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三条 奖励性助学金以学生前六个学期的成绩为依据,以学期为周期评定,从入 学第二学期开始发放。 第四条 奖励性助学金用于资助成绩排名前 80%的本科生。成绩排名以学生上一学 期所有课程成绩的平均分为依据,其中非百分制考查课程、辅修课程及双学位课程除 外。同时,不得出现不及格课程,如出现不及格课程则直接扣减该名额,不可从下一 等级中递补。 第五条 双培生和在籍在册的港澳台学生均纳入评选范围。 第六条 因转专业调换院系的学生在参评学期成绩实际所在院系参加评选。 第七条 本学期休学但有参评学期所有课程成绩的学生,正常纳入评选范围。 第八条 若学生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出现缓考课程,需由院系书面说明情况,并在保 证其他学生无异议的前提下参评。 第九条 公派出国交换学生可参评,因私出国交换学生不可参评。因不同院系的专 业存在差异性,由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公平最大化的前提下自行制定成绩换 算标准。 第十条 励耘班的学生在成绩实际所在院系参评,并单独排名。若个别院系在学生 培养和课程设置方面存在特殊情况,可酌情调整排名方式,并及时向资助管理中心报 备。 第十一条 奖励性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院系确定拟 资助学生名单后,在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 报送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财经处统一发放助学金至学生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党委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所有。 党委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 2020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