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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县见义勇为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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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县见义勇为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根据《广东省见 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怀集县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怀集县见义勇为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由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报送并 由肇庆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的见义勇为伤亡人员一次性抚 恤奖金的经费。对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或家属的表彰、奖励、生活困 难资助,或因伤亡需要救治、康复治疗补助以及经济补偿等不列入 本奖励资金范围。 第二章 第三条 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管理,牵头制订奖励资金管理办 法。负责落实县级奖励资金,配合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审核资金 申请,及时拨付资金,组织实施奖励资金监督管理检查等工作。 (二)配合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审核及申报资金。 第四条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制定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 组织成员单位复核评定伤亡人员见义勇为行为,并报市见义勇为评 定委员会确认;负责向社会公开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确认办法、人 员名单和事迹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二)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本级成员单位对见义勇 为行为进行初评,向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提出复核评定伤亡见义 勇为行为的申请。 第五条 公安机关职责 (一)县公安局(具体负责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负责奖励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编制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加强对奖 励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奖励资金信息公开等工作。 负责组织奖励资金申报,确认发放对象范围,加强资金管理,及时 足额发放资金。 (二)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县级奖励资金的申报,核实发放对象 范围。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见义勇为伤亡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抚恤补助 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审查报送并由市见义 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后,由县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奖励资金: (一)牺牲的,颁发十五万元。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八万元。 (三)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五万元。 (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三万元。 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及伤残鉴定依照《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 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第七条 资金管理 资金安排。县财政将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当年度 如奖励资金超出预算,报经县政府审批,由县财政按实际支出予以 安排。 第八条 资金拨付。资金下达后,由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根 据见义勇为行为审定和资金申请审核情况据实发放至见义勇为人 员或家属。 第五章 奖励资金发放范围 第九条 行为人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县一次性奖励资 金的发放对象为其本人。 第十条 行为人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县一次性奖励资金的发放 对象为其父母(抚养人)、子女和未解除婚姻关系的配偶。 (一)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和子女的;或者有配偶,无 父母(抚养人)和子女的;或者有子女,无父母(抚养人)和配偶 的,发给全数。 (二)有父母(抚养人)和配偶,无子女的;或者有父母(抚 养人)和子女,无配偶的;或者有配偶和子女,无父母(抚养人) 的,各发给半数。 (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均有的,各发给三分之一。 (四)上述家属已就县一次性抚恤资金分配依法自愿订立书面 协议的,按照其协议发放。 (五)无上述家属的,不予发放。 第六章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申报程序 奖励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见义勇为伤亡事件发生后,由县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 进行初评,初评通过的,组织当地公安局和财政局准备初审材料, 并向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将见义勇为相关材料上报市评定 委员会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上报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予 以确认,获得确认后,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组织县公安局会同县 财政局填写《怀集县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抚恤奖金审批表》(以下 简称审批表)。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原因并予退回。 (三)经省、市、县三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共同确认为见义 勇为人员的,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并函告县财政局。 (四)见义勇为行为人或家属在《怀集县见义勇为一次性抚恤 奖金领取表》上签名按指印后,由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将奖励资 金拨付至见义勇为行为人或家属。 第七章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 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见义勇为人员名单、见义勇为行为过程。 (二)各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对见义勇为行为确认情况。 (三)县政府奖励金额及发放对象。 第十三条 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应在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 (一)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二)奖励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对象、审批部 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资金申请情况,包括申报单位或个人、申报金额、见义 勇为确认情况。 (四)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审批方式、审批结果、审批金额 等。 (五)接受监督投诉的部门、电话、地址、方式。 (六)其他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奖励资金须严格按规定发放至见义勇为人员或家 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套)取、挪用、挤占、截留 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县公安局)要组织开展专 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县财政局做好其他评价工作。县财政局根 据实际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怀集县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抚恤奖金审批表 2.怀集县见义勇为一次性抚恤奖金领取表 附件 1 怀集县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抚恤奖金审批表 见义勇为人员及事 项 申请发放总金额 姓名 与见义勇为 人员的关系 申请发 放金额 开户银行及账号 申请发放对象 及银行账号 部门审核意见 怀集县公安局(章) 怀集县财政局(章) 县见义勇为评定委 员会审批意见 怀集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章) 附件 2 怀集县见义勇为一次性抚恤奖金领取表 奖金发放理由 奖金发放对象 与见义勇为人员关系 银行账号 奖金金额 奖金领取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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